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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律法主義與反律法主義:為甚麼我要遵從神的律法?

摘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1762環球聖經公會(2013

基督徒要遵從上帝的律法(太 28 :20; 14:15, 21; 2:13; 約一2 :3-6)。合宜的遵從是: (1) 根據正確的標準 (上帝的顯明的旨意,如祂的法律; 30:8-14; 5:16-20; 2 :13(2) 出自正直的心(愛上帝和愛人;申 30:16; 22:36-40; 14:15; 林前16:14; 5:14; 約二1 :6; (3) 有正確目標(討上帝喜悅、榮耀上帝,尊崇基督,擴展祂的國度,和並讓人得益處; 18 :29-30; 8 :7-8; 12 :1-2; 1 :10; 西 1:10;帖前 2:3-4)。不過,歷史讓我們看見,許多人誤會了這些真理,其結果他們墮入以下兩種錯謬之一:要麽是律法主義,要麽就是反律主義。

律法主義泛指人對上帝的律法持有的一些不正確看法。一些律法主義源於動機和目的有偏差,最主要是借著好行為討取上帝更多的恩寵。有些律法主義是毫無愛心地追求自我提升,也一些律法主義實際上是扭曲了上帝顯明的標準。

我們從新約聖經可以看到法利賽人和猶太派信徒的兩種律法主義。在許多方面,法利賽人是形式主義者,強調外在行動超過動機和目的。他們認為自己為忠心的律法守護者,縱使:(1)他們看重細節,卻忽略了最要緊的事 (太 23:23-24);(2) 他們的詭辯與律法的精神和目的背道而馳(太 15:3-9; 23:16-24);(3) 他們把固有傳統習俗視為上帝權威律法的一部分,以致人的良心受到拘限,失卻上帝所賜的自由(可 2:16-3:6; 7:1-8);以及(4) 他們骨子裏是假冒偽善,事事要謀取人的讚許(加 20:45 - 47; 6:1-8; 23:2-7)。耶穌為此種種而嚴厲斥責法利賽人。

早期的教會中的猶太派信徒主張,歸信基督的外族信徒要借著某些善行,例如行割禮,來博取上帝更多的恩寵。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強烈地反對這種觀點,並譴責他們,上帝在耶穌裏所彰顯的福音恩典,是完備而足夠的(加3 :1 - 3;4 :21; 5:2-6)。在歌羅西書,他用同樣的論辯,反對人要求基督徒靠遵行某些規條來達至靈性上的完全(西2:8-23)。所有試圖透過行為來補足基督為我們成就的工作的教導,都是重回律法主義的舊路,是羞辱了基督。

至於反律主義,可以表現於多種不同的形式,但它們的共通點都是否定上帝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適用性或重要性:

二元論的反律法主義,似乎正是彼得和猶大要駁斥的異端主張(彼後2;猶4-19節),它也曾在教會歷史的其它時期出現過。這個觀點認為,救恩只是為人的靈魂而設,身體的行為不是上帝關注的目標,也和靈魂的安泰無關。由於身體行為不必負永恒的後果,所以利用物質身體違反上帝的律法(例:性罪行)是可以接受的。

以聖靈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強調聖靈在人內心的感動,人只須信靠聖靈,不必要尊行律法的教導來生活。這種看法認為,既然人無須靠律法來獲得救恩,他們在品行上也應當可以脫離律法的拘限。在宗教改革時期的最初150年,這種形式的反律法主義相當普遍。保羅力陳,真正的屬靈人承認上帝話語的權威(林前14:37;參7:40),可見,當時的哥林多教會正受到這種思想的箝制。

以基督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辯稱,因為信徒已經在基督裏,而基督為他們遵行了一切律法,所以上帝就視他們為無罪——這是真確的。然而,有些人從這個事實引申出錯誤的結論,認為基督徒因此可以任意犯罪,只要他們繼續信靠基督為他們成就救恩就行了。可是,約翰壹書第一章8節至二章1節(闡釋1:7)和三章410節卻提出相反的論點,說明人不可能一方面活在基督裡,而另一方面則活在任意犯罪的生活中。

時代論的反律主義堅持主張,基督徒不必繼續持守道德律法,因為我們已經活在恩典時代,而不活在律法時代。不過,羅馬書第三章31節及雅各布書第二章813節等經文都清楚指出,遵守律法是基督徒要持續履行的責任。

辯證論的反律法主義由巴特(Karl Barth)和卜仁納(Emil Brunner)倡議,他們反對聖經中的律法是上帝直接發出的命令。他們主張,聖經中的命令引發出了聖靈之道,但聖靈之道不一定百分之百與聖經的原意相符。

處境式的反律主義宣稱,上帝對基督徒的唯一要求,就是愛;聖經中關於倫理的具體吩咐,只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環境下彰顯愛心的例子。只要我們行事為人是出於愛,這些例子大可置之不理。這個觀點常引用羅馬書第十三章810節為根據,然而經文教導說,人若不以愛為出發點,那些具體的命令都會落空。但時,這段經文也主張,遵行具體的律法誡命是重要的。


我們必須強調,由十誡所概括、借著新舊兩約的倫理教導詳細闡明的道德律法,是一套貫徹一致的律法,是上帝賜給祂子民的行為法典,無論他們身處哪一世代。聖靈已加給我們能力,使我們能遵守律法,並且越來越像基督──那位律法的完成者(太5:17)。如此遵守律法,其實是成全我們的人性;而對於那些不願從罪中回轉去尋求義的人,聖經再沒有帶給他們救恩的盼望(林前6:9-11;啟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