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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律法的三重功用  The Threefold Use Of The Law

摘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901環球聖經公會(2013

律法的三重功用︰律法有甚麼好處?

在教會的歷史裏,舊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扮演甚麼角色的問題,一直令不少人大惑不解。很多神學家斷然認為,律法與新約時代信徒無關。但縱使在特定的問題上仍存在分歧,傳統的改革宗神學將律法的功用歸納為三點。部分神學作者將這些功用按下述的次序排列,部分則將首兩重功用的次序倒轉,因此在改革宗傳統內,對於律法的「第一重」和「第二重」功用,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在於教導(pedagogical)。律法同時顯示了上帝完全的義和我們的缺欠,正是這些缺欠驅使我們尋找基督的救贖。律法讓我們知罪(羅三:20,四:15,五:13),然而出於罪性,我們卻利用知罪來犯更多的罪(羅七:7-11),結果我們被判受審。律法藉着揭示我們須要得到赦免,帶領我們懷着悔改與信心來到基督面前(加三:19-24)。

在這層意義上,信上帝的人並不在律法以下。保羅使徒認為律法這重功用,跟基督降世之前那個罪惡與死亡的時代有關。律法的出現讓罪增多(例︰嚴重的程度足以令以色列人被擄外邦),但是當基督到來的時候,罪在哪裏增多,恩典也更加增多(羅五:20-21)。與基督聯合的人,當他們從現世過度到來世的時候,他們將不受律法的審判。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羅六:14),指的就是我們不被律法定罪,反而得到上帝在基督裏的恩典(羅八:1-4)。不過,信徒仍然需要律法的教導,以提醒自己我們還是會犯罪,需要上帝的赦免(約壹一:8-9)和基督的代求(羅八:34;來七:25)。律法催使我們回到基督的十字架面前,了解到我們不能指望自己,只有耶穌的贖罪才能除去我們的罪和它帶來的後果。即使到了今天,律法這重功用仍然適用於不信的人身上,讓他們知道要悔改,得赦免和歸信基督。

律法的第二重功用體現於社會(civil)層面。舊約律法的道德標準透過懲罰的威嚇來遏制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可以藉着審判的威嚇來約束不法行為,特別是在有民事法規支持,列明證據確鑿的罪行會受到何種懲處的情況下(申一三:6-11,一九:16-21;羅一三:3-4),因此它多少維持了社會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義的對待。儘管聖經從沒用上「在律法之下」的說法,來指稱律法的社會功能,但無可置疑的是,有時連基督徒也受制於懲罰的威嚇。雖然出於對上帝的愛而服從上帝是我們應該竭力追求的理想(約壹四:18),不過我們還是受惠於律法的約束功用。律法的約束功用在舊約時代是顯而易見的(出二一至二三章),可是當保羅寫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而是為罪人設立時,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約時代仍有其約束作用(提前一:8-11)。

律法的第三重功用在於規範(normative)或道德(moral)方面。律法的道德標準為信徒提供了指引,讓我們在上帝所賜的恩典中,心懷謙卑感恩。正如十誡序言所表明(出二○:2),只要我們對上帝無條件賜下的救贖恩典存感恩的心,就會自然服從上帝的命令。對我們這些生於基督第一次來臨之後的信徒而言,把律法的道德,禮儀和社會層面分辨開來有莫大益處。


改革宗神學家以往普遍認同,上帝曾經頒令的某些律法,其禮儀和社會功用只是針對特定的歷史情況,而不是各個時代的所有信徒(例︰飲食條例)。儘管如此,這類律法仍然讓我們體會到上帝的智慧和公義,因為整套律法顯示和反映了上帝不變的性格;從道德層面來說,律法永遠都帶有規範性(太五:17-19;羅三:31,一三:8-9;弗六:2;雅二:10-11;約壹二:3-7);參《比利時信條》25;《海德堡問答》91問答;《韋斯敏斯德信條》19章)。加爾文認為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為道德指引,其他功用只是因為罪的存在才衍生出來,然而其道德功用則直接源於神的性格。保羅論及律法的第三重功用時這樣寫道︰「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九:21),「基督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闡明和運用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