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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路德宗和改革宗的律法觀

駱鴻銘翻譯
G. Vos, Doctrine of the Covenant in the Reformed Theology,
in Geerhardus Vos, and Richard B. Gaffin, Redemptive History and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The Shorter Writings of Geerhardus Vos (Phillipsburg, N.J.: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 Co., 1980) , p. 255, n.9

对路德宗和改革宗信徒来说律法占有一个在本质上不同的地位。理论上双方都同意律法的三重功用usus politicus, usus elenchticus, usus normativus (1) 律法作为公民义行的准则(2) 律法作为训蒙的师傅引人到基督那里 (3) 律法作为重生之人的生活准则。其中的差别在于:路德宗信徒只把第三重功用和信徒旧人本性之残余关联在一起,而改革宗信徒将它与新人联系在一起,这个新人会在律法中找到生活的积极准则。这种差异尤其表现在他们的实践上。在改革宗教会里,每个主日都会诵读律法,这是路德宗信徒显然不熟悉的。这个用法在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加尔文的日内瓦要理问答中,被放在感恩的标题下,得到广泛的讨论。路德宗的要理问答在一开始就处理十诫:也就是说,律法被视为主要是用来引发忏悔的途径,是引人归向基督的训蒙师傅。改革宗也用它来达成相同的目的,但是律法最高和持久的目的却是在其他方面。关于人对他的愁苦的知识,海德堡要理问答提到了神的律法,目的只是为了总结律法主要的教导(问答4),而不是为了讨论个别的诫命。只有在感恩的教导下,才个别地讨论每一条诫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