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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教會的治理The Government of the Church

摘錄自本文摘錄自伯克富(Louis Berkhof)《系統神學》第五部分第三章,  隨真譯/駱鴻銘校,美國麥種傳道會,2019年。

一、有關教會治理的不同理論

1. 貴格會和達祕派的觀點。 貴格會和達秘派(Darbyites)拒絕 一切形式的教會治理,他們認為這 是原則問題。根據他們的觀點,一 切外在的教會體制必然導致腐敗, 並且會造成與基督教精神相反的結 果。它以犧牲神的作為為代價,擡 高人為因素。它忽視神賜下的聖靈 恩賜,並代之以人所設立的職分, 因此提供給教會的只是人類知識的 空殼,而非聖靈的生命交通。因 此,他們認為組建有形教會不僅是 不必要的,而且是有罪的。因此, 教會的職分被人完全忽略,而在公 共崇拜中,每個人僅僅隨從聖靈的 感動。在這些教派中變得明顯的這 種傾向,清楚證明了神祕主義的 酵,也必須被視為對英國國教中的 等級制度和形式主義產生的反動。 在美國,一些貴格會人士經常按立 牧師,他們的敬拜儀式也和其他的 教會非常相像。

2. 伊拉斯塔斯體制,以伊拉 斯塔斯(Thomas Erastus, 15241583)的名字命名的。

伊拉斯塔斯 派(Erastians)將教會視為一個社群(society),其存在和形式來自 國家所制定的規章。教會中的聖職 人員(officer)僅僅是聖言的教導 者或宣講者,除非從國家官員那裏 獲得授權,他們沒有任何權利或權 勢來管理教會。治理教會、執行紀 律和開除教會會籍都是國家的職 務。教會的譴責就是民事的刑罰, 儘管其執行是交託給教會中合法的 聖職人員。這個體系已經被應用在 英格蘭、蘇格蘭和德國(路德宗教 會)。它與耶穌基督是教會之首的 基本原則相衝突,也不承認一個事 實:在起源、主要對象、所行使的 權力和此權力的施行上,教會和國 家都是不同且彼此獨立的。

3. 聖公會的體制。

聖公會信 徒認為基督是教會的元首,已經 將教會的治理權直接地、完全地委 託給一個教士團或主教團,作為使 徒的繼任者;基督設立這些主教成 為一個分開的、獨立的、自我接續 的教團。在這種體制中,信徒群體 coetus fidelium)絕對不能參與教 會的治理。在最初的幾個世紀中, 這就是羅馬天主教採用的體制。在 英格蘭,這個體制與伊拉斯塔斯體 制結合在一起。但是聖經並沒有授權這樣一種分開的、由高等神職人 員組成的教團,他們擁有與生俱來 的任命權和管轄權,因此都不代表 一般的會衆,他們的職分也絕不是 來自會衆。聖經清楚地表明,使徒 職分不具有永久性。使徒確實形成 一種明顯不同的、獨立的等級,但 治理和處理教會事務並不是他們的 特殊工作。他們的職責是將福音帶 到未曾聽聞福音的地區,建立教 會,然後從會 衆中指派其他人來擔負 治理這些教會的職責。到了第一世 紀末,使徒職分已經徹底消失了。

4. 羅馬天主教的體制。

這是主 教制帶出的邏輯結論。羅馬天主教 的體制假裝自己不僅是使徒的繼任 者,而且是彼得的繼任者,認為彼 得在使徒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 彼得的繼任者是基督特別的代表。 羅馬教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絕對的君 主制,受一位無誤的教皇所統管, 教皇有權裁定並制定教會的教義、 敬拜和行政。在教皇之下,有較 低的階層和教團,他們被賦予特殊 的恩典,他們的職責是治理教會, 嚴格地向他們的上司和羅馬教宗負 責。在教會的治理上,民衆沒有任 何的發言權。這種制度也與聖經相牴觸:羅馬體制是建立在一個基礎 上,即彼得有至高的權位;但聖經 完全不承認這一點,而且顯然承認 民衆在處理教會事務上有發言權。 此外,羅馬天主教宣稱,從彼得的 時代直到今日,有一個不曾間斷的 繼任統緒,這顯然與歷史不符。從 釋經學和歷史的角度來看,教皇體 制都是站不住腳的。

5.會眾制(CONGREGATIONAL SYSTEM;或譯為「公理制」)。

 這種體制也被稱為獨立制 independency)。根據這種觀 點,每一個教會或全體會眾都是完 整的教會,獨立於所有其他的教 會之外。在這種教會中,治理權完 全落在教會成員的手中,他們有權 管理自己的事務。聖職人員僅僅是 本地教會的工作人員,被指派作教 導和執行教會中的事務,但是除了 擁有作為教會成員的治理權之外, 沒有其他的治理權。如果認為不同 教會的彼此相通是有利的(有時候 會有這種情況),這種團契相通就 會體現為教會會議,以及地區或省 級的會議,這當然是考慮到這些教 會的共同利益。但是這種聯屬的身 體所採取的行動,被認為只是諮詢 式的和宣告式的,它們對任何特定 的教會都不具有強制力。這種「民 眾治理」( popular government)的 理論,使教會職事的職分完全取決 於百姓的行動,這顯然與我們從聖 經上學到的不符。此外,這種認為 每一個教會都獨立於所有其他教 會的理論,無法體現基督教會的合 一,而且具有一種使教會解體的果效(disintegrating effect),為教會治理 中的各種專制武斷開啟了一扇大門。 地方教會的一切決定都無法上訴。 6.國教制(NATIONALCHURCH SYSTEM)。這種制度也 被稱為合議制(Collegial system (它取代了轄域制[Territorial system]),是在德國——尤其 是由普法夫(C. M. Pfaff; 16861780)——發展出來的,之後被引 進荷蘭。這種制度是從一個假設出 發的,即教會是一種志願的聯合組 織,等同於國家。個別的教會或教 會群體,僅僅是同一個國家教會的 分支。教會的原始權力屬於一個國 家性的組織,這個組織有權管轄地方上的教會。這恰恰是長老制的反 轉,根據長老制,教會的原始權 力屬於由教會長老組成的合議會 consistory;或譯「小會」)。 轄域制認為國家擁有與生俱來的權 利,可以改革公共崇拜、判定關於 教義和行為上的糾紛,並召開會 議,而合議制僅將監管權當作一種 與生俱來的權利歸給國家,而將所 有其他的權利(也就是國家插手教 會事務的權利),視為教會以默許 的方式或藉著正式的條約授予國家 的權利。這個體制完全不理會地方 教會的自主(autonomy),忽視 教會自治的原則,也忽視教會直接 對基督負責的原則,這會引發形式 主義,並透過一些形式上的、地理 上的界線,捆綁一個表面上是屬靈 的教會。這種類似於伊拉斯塔斯體 制,自然最能符合今天的極權主義 國家觀念。

二、改革宗或長老會體制的基 本原則

改革宗教會不認為,他們的 教會治理體制在每一個細節上都是 由神的話決定的,但是他們確實 斷言,其一切的基本原則都直接 源自聖經。他們並未宣稱,在每 一個細節上都具有神聖權柄(jus divinum),而是宣稱這個體制大體 上的基本原則具有神聖權柄,並且 非常樂意承認,這個體制的許多細 節都是根據權宜之計和人類的智慧 決定的。從這點可以推論說,儘管 教會的總體結構必須嚴格地維護, 但是基於慎重的緣故,其中的一些 細節可以透過適當的教會程序來改 變,例如教會的總體利益。
以下是 最基本的一些原則。

1. 基督是教會之首,也是教 會一切權柄的來源。羅馬教會認 為,維護教皇是教會之首這項教義 是最為重要的。而改教家們主張並 捍衛的立場,與羅馬天主教的主張 完全相反,改教家們認為基督是教 會唯一的元首。然而,他們沒有徹 底避免一個危險,即或多或少地認 為國家的權柄高於教會。因此長老 會和改革宗教會隨後必須打另外一 場戰爭,也就是為耶穌基督的元首 身分(Headship;或譯為元首權)
作戰,抵擋國家毫無根據的侵害。 這場戰事首先從蘇格蘭開始,之後 擴展到荷蘭。這場戰事乃是對抗外 在的權勢,例如:教皇、國家或國 王,因為他們都宣稱自己是有形教 會的元首;這個事實清楚地表明, 參與這場戰爭的人,是特別致力於 確立並維護這個立場,即基督是有 形教會唯一合法元首的人,因此基 督是教會獨一、至高的立法者,教 會唯一的君王。很自然地,他們也 承認,基督是無形教會「具有生機 的」(organic;或譯為有生命的) 元首。他們意識到這兩者是不可分 離的,但是,既然教皇和國王都不 能宣稱自己是無形教會具有生機的 元首,這點並不真的是爭議的要 點。華爾克(Walker)向蘇格蘭的 教師們致敬說:「他們的意思是, 基督才是教會真正的君王和教會的 元首;教會是一個有形的組織,基 督透過祂的律例、典章、神職人 員、一切的能力來統治它;正如大 衛或所羅門真正地、按照字面地統 治舊約的聖約子民。」1

聖經教導我們,基督是萬有的 頭/元首:祂是宇宙之主,不僅僅 是因為祂是三位一體的第二位格, 更是因著祂的中保職分(太二十八 18;弗一2022;腓二1011;啟 十七14,十九16)。然而,在一個 非常特殊的意義上,基督是教會 的頭/元首,教會是祂的身體。基 督和教會之間有一種生命的、具有 生機的關聯,基督以自己的生命充 滿教會,以屬靈的方式掌管教會 (約十五18;弗一102223 2022,四15,五30;西一18 19,三11)。前千禧年主義者宣 稱,只有在這種意義上,基督才是 教會的元首,因為他們否認我們改 革宗列位先輩堅決主張的觀點,那 就是,基督是教會的君王,因此基 督是在教會裏所承認的唯一的至高 權威。然而,聖經清楚地教導,基 督是教會的元首,不單是因為基督 與教會之間的生命關聯,也因為基 督是教會的立法者和君王。在具 有生機和生命的意義上,基督主 要是(儘管不單單是)無形教會 的頭——無形教會構成了基督屬靈 的身體。但基督也是有形教會的 頭,祂不僅是具有生機意義上的教會之首,更因為基督有權柄統治 教會(太十六1819,二十三8 10;約十三13;林前十二5;弗一 2023,四451112,五23 24)。基督對有形教會的元首身 分,是父神因著基督的受苦所賜予 祂的治理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基督 的權柄體現在以下幾點上:(a) 督設立了新約教會(太十六18), 因此,與我們這個時代許多人的觀 點不同,它不僅僅是一種自願的社 群,以教會成員的同意為它唯一的 保證。(b) 基督設立了教會必須施 行的恩典媒介,也就是聖道和聖禮 (太二十八1920;可十六15 16;路二十二1720;林前十一 2329)。在這些事務上,沒有其 他人有立法權。(c) 基督將教會章 程和一切聖職人員賜予教會,為他 們披上神聖的權威,好叫他們能夠 奉基督的名說話並行事(太十1 十六19;約二十2123;弗四11 12)。(d) 當教會為敬拜而聚集,並 透過聖職人員說話和行事時,基督 就在教會當中。保證他們帶著權威 說話和行事的,正是身為君王的基 督(太十40;林後十三3)。

2. 基督以祂君尊的聖言為媒 介,執行自己的權柄。基督的統 治並非在各個方面都與地上的君王 類似。基督不是靠武力統治教會, 而是在主觀方面藉著祂在教會中運 行的靈,並在客觀方面藉著作為權 柄標準的神的聖道來治理教會。所 有信徒都應當無條件地順服君王的 話。由於基督是教會唯一的、至高 主權的統治者,唯有祂的話才算是 絕對意義上的律法。因此,教會中 一切的專權都是走私貨。沒有任何 的統治權可以獨立於基督之外。羅 馬教皇應當受到譴責,因為他宣稱 自己是基督在地上的代理人,實際 上卻取代基督,用人的發明取代基 督的聖言。教皇不僅將傳統放在和 聖經同等的地位上,並且宣稱自己 在傳統和聖經上是無誤的詮釋者, 宣稱他是在信仰和道德問題上坐在 寶座上(ex cathedra)說話的。聖 經和傳統也許是信仰間接或遙遠的 法則,但教會的教導卻是信仰的直 接法則,因為教皇的無誤性確保了 教會教導的無誤。2 教皇的話就是 神的話。但是,儘管基督的確藉著聖職人員在教會中執行自己的權 柄,這一點卻不能被理解為基督將 權柄轉移給祂的僕人們。在每一個 世代中,基督都親自統治教會;然 而,在這個過程中,基督乃是使用 教會中的聖職人員當作自己的官能。 他們並沒有絕對或獨立的權力,只 擁有派生的、服事教會的權力。

3. 基督是君王,祂賜給教會 權力。這裏產生一個相當微妙的 問題,那就是:教會權力最首要和 真正的對象是誰?基督最先將這種 權力賜給誰?羅馬天主教和聖公 會的回答是:特殊階級的神職人 員,有別於教會中的一般成員。一 些傑出的長老宗神學家也持這種 觀點,例如盧瑟福(Rutherford 和貝利(Baillie)。獨立教派 Independents)的理論與這種觀 點恰好相反,他們認為教會的權力 乃是授予教會全體,神職人員僅僅 是作為整個身體上的一些官能。偉 大的清教徒神學家歐文,採用了這 種觀點的修正版。近年來,一些改 革宗神學家顯然支持這種觀點,儘 管他們不接受獨立教派的分離主義 separatism)。然而,還存在另一 種觀點,代表兩種極端之間的中庸 之道,這種觀點似乎更值得受到偏 愛。根據這種觀點,基督將教會權 力託付給整個教會,也就是既賜給 了普通成員,也賜給了聖職人員; 但是除此之外,聖職人員領受了的 是更大程度的權力,以便執行他 們在基督教會中相關的責任。他們 同享基督賜予教會的原始權力,並 且以聖職人員的身分領受直接來自 基督的權柄和權力。他們不只是會 衆的代理人或特派員,而是會衆的 代表。老派的神學家們經常會說: 「教會一切的權力,在主要的實踐 上(in actu primo),或在根本上, 是在於教會本身;而在次要的實踐 上(in actu secundo),或者在權 柄運用上,是在那些特別為此蒙召 的人身上。」佛依狄(Voetius)、 吉列士比(Gillespie)(在他 論教會儀式的著作中)、班納 曼(Bannerman)、波蒂奧斯 Porteous)、巴文克和霍志恆, 基本上都採用這種觀點。

4. 為了在教會中具體執行 這個權力,基督為教會提供了
代議機構(REPRESENTATIVE ORGANS)。儘管基督將權力託付 給整個教會,祂也為教會預備了代 議機構,好叫這個權力可以按照正 常的、具體的方式獲得執行,這些 代議機構是為維護教義、敬拜和紀 律而被分別出來的。教會的聖職人 員是會衆藉著投票選出來的代表。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是從會衆 那裏領受權柄,因為會衆發出的呼 召只不過是證實主親自發出的內在 呼召;他們的權柄乃是從主那裏領 受的,他們必須向主負責。他們被 稱為代表,僅僅是表明他們是由會 衆揀選的,以擔當他們的職分,這 並非暗示他們的權柄是從會衆那裏 獲得的。因此,他們不是僅僅用來 實現會衆願望的代理人或工具,而 是治理者,他們的責任是殷勤地理 解並應用基督的律法。同時,他們 有義務在重要的事務上尋求會衆的 認可或同意,承認在整個教會裏授 予的權力。

5. 教會的權力主要存在於地 方教會的治理機構(GOVERNING BODY)。改革宗或長老會的教會 治理,其中一項基本原則是,教 會的權力或權柄首先不是存在於 任何教會的整體會衆,僅僅是在 次要意義上來自教會的會衆、也 派生自這個會衆,而且是由地方 教會的治理機構所授予的;它原 始的中樞是在地方教會的法庭的 合議會或小會(session),並藉此 轉移給一些「大型議會」(major assemblies),例如:長老會系統的 區會(classes)、總會(synods 或大會(general assemblies)。因 此,改革宗體制尊重地方教會的自 主權,儘管它始終認為,這種自主 權會因為這個地方教會與同一宗派 的其他教會的關聯,而受到一定程 度的限制,並確保地方教會能夠通 過其聖職人員擁有最完整的權利來 治理教會的內部事務。同時,改革 宗體制也堅持主張,地方教會有權 利和責任,必須與具有相同認信基 礎的類似教會聯合,為著教義、司 法和行政管理的緣故,形成一個更 大的組織,並恰當地規定彼此的 權利和義務。這種更大的組織無疑 為地方教會的自治權加上了一些限 制,但是也促進了教會的增長和福祉,確保了教會所有成員的權利, 更完滿地表現出教會的合一。

三、教會中的聖職人員

在教會中可以區分出不同類型 的聖職人員(officers;或譯為教會 職員)。一個非常籠統的區分是特 殊的聖職人員和一般的聖職人員。

1. 特殊的聖職人員。
 A. 使徒。嚴格來說,這個名稱 僅適用於耶穌所揀選的十二個門徒 和保羅;但是,它也可以用來指某 些具有使徒功能的人,他們協助保 羅的工作,被賜予使徒的一些恩賜 和恩典(徒十四414;林前九5 6;林後八23;加一19[?])。 使徒具有特殊的任務,也就是為歷 世歷代的教會奠立根基。接下來所 有世代的信徒,只能通過使徒的話 與耶穌基督相交。因此,他們是早 期教會的使徒,他們也是現今這個 時代教會的使徒。使徒具有某些特 殊的條件:(a) 他們直接從神或耶穌 基督那裏接受委任(可三14;路六 13;加一1);(b) 他們是基督生命 的見證人,尤其是為基督的復活作 見證(約十五27;徒一2122;林 前九1);(c) 他們意識到自己一切 的教導都是源自聖靈的默示,無論 是口頭的教導還是書面的教導(徒 十五28;林前二13;帖前四8;約 壹五912); (d) 他們有能力行神 蹟,並且在若干場合中以神蹟印證自 己的信息(林後十二12;來二4); (e) 他們的工作蒙神豐盛賜福,作為他們 的勞苦得到神認可的記號(林前九 12;林後三23;加二8)。

B. 先知。新約聖經也談到先 徒十一28十三12十五 32林前十二10十三2十四 3弗二20511提前一 1814啟十一6。顯然,說 話造就教會的恩賜在這些先知身 上大大得到發展,他們有時候也 被用來作為揭開奧祕並預言未來 事件的工具。這種恩賜的第一部 分在基督教會中是永存的,改革 宗教會清楚地承認這個恩賜(先 知講道[prophesyings]),但是 這個恩賜的最後部分具有一種靈 恩的(charismatic)、暫時性的特 性。他們與一般的牧師不同,因
為他們是在特殊的靈感special inspiration之下說話。

C. 傳福音的。除了使徒和先 聖經也提到「傳福音的」 二十一8弗四11提後四5。腓 利、馬可、提摩太和提多都屬於這 一類。我們對這些傳福音的人了解 不多。他們伴隨並協助使徒,有時 被差派出去執行特殊的使命。他們 的工作是講道和施洗,但是也按立 長老(多一5;提前五22),執行 教會紀律(多三10)。他們的權柄 似乎比一般的牧師更廣,有時候甚 至高於一般的牧師。

2. 一般的聖職人員。

 A. 長老。在教會的一般聖職人 員中,πρεσβύτεροι(presbyteroi 長老)或ἐπίσκοποιepiskopoi,監 督)是最為重要的。前者簡單的 意思就是「年長的」(elders), 也就是長者,後者的意思是「監 督」(overseers)。Πρεσβύτεροι presbyteroi,長老)一詞在聖經 中用來指老人,指稱某一等級的聖 職人員,與在猶太會堂行使職責的 人類似。作為對職分的特指,這 個名稱逐漸消失,甚至被ἐπίσκοποι episkopoi,監督)一詞所取代。 這兩個詞經常交換使用(徒二十 1728;提前三1,四14,五17 19;多一57;彼前五12)。 Πρεσβύτεροιpresbyteroi,長老) 最先是在使徒行傳十一章30節提到 的,但是,當保羅和巴拿巴去耶路 撒冷的時候,這個職分顯然已經廣 為人知了,它的存在甚至先於執事 職分的設立。最後,在使徒行傳第 五章的οἱ νεώτεροιhoi neōteroi,少 年人[編按:見徒五6])一詞, 似乎表明這些職分與πρεσβύτεροι presbyteroi,長老)的不同。使 徒行傳經常提到這些詞(十四23 十五622,十六4,二十1728 二十一18)。有可能長老或監督的 職分最先是在猶太人的教會中設 立的(雅五14;來十三717), 不久以後,外邦人的教會中也開 始設立這兩個職分。另外幾個名 稱也被用來稱呼這些聖職人員, 即:προϊστάμενοι(proïstamenoi 「治理的」,羅十二8;帖前五 12);κυβερνήσειςkybernēseis 「治理事的」,林前十二28);ἡγούμενοιhēgoumenoi,「引導 的」,來十三71724);和 ποιμένεςpoimenes,「牧師」,弗 11)。這些聖職人員顯然要照管 主託付給他們照顧的羊群。他們必 須供應、管理、保護羊群,有如神 的家本身。

B. 教師。長老原來顯然不是教 師。起初並不需要專門的教師,因 為那時有使徒、先知、傳福音的。 然而,διδασκαλία(didaskalia,教 導/教訓)逐漸與監督的職分有 越來越密切的關聯;但是即使是在 那個時候,教師並未立即構成專門 的聖職人員。保羅在以弗所書四章 11節的陳述,即升上高天的基督賜 下「牧師和教師」,是當作同一個 類別提到的,清楚地表明這兩者並 非構成兩類不同等級的聖職人員, 而是具有兩種相關功用的同一類 聖職人員。提摩太前書五章17 提到「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長 老,而根據希伯來書十三章7節, ἡγούμενοιhēgoumenoi,「引導 的」)一詞也是指教師。此外,保 羅在提摩太後書二章2節督促提摩 太,必須把這職分指派給忠心能教 導別人的人。隨著時間過去,有兩 種情況造成必須區分只受託治理教 會的長老或監督,以及那些同時蒙 召作教導的人:(1) 使徒過世後, 異端興起且日益加增,那些蒙召教 導之人的職責就越發艱鉅,且需 要受特別的裝備(提後二2;多一 9);(2) 由於做工的得工價是應當 的(那些從事話語職事的人——這 是一種要求他們投注所有時間的全 面性的任務——從其他工作中被釋 放出來,好叫他們能夠更加專心地 致力於教導的工作)。在寫給小亞 細亞的七間教會的書信中,被稱為 ἄγγελοιangeloi,使者)的,很 可能是指那些教會中的教師或傳道 人(啟二181218,三17 14)。現今在改革宗的圈子裏,傳 道人與長老一同治理教會,但是除 此之外,也要傳講聖道和施行聖 禮。為了治理教會,傳道人和長老 一起制定必要的規章。

C. 執事。除了πρεσβύτεροι presbyteroi,長老),新約聖經 也提到διάκονοι(diakonoi[執事, 腓一1;提前三81012])。根據流行的觀點,使徒行傳六章16 節含有設立執事職分的相關記錄。 然而,一些現代學者質疑這一點, 他們認為,使徒行傳第六章提到的 執事職分,要麼是一種一般的職 分,結合了長老和執事的功用;要 麼僅僅是一種為特定目的而暫時設 立的職分。他們讓我們注意到,這 七個被選出來的人當中有幾位—— 例如腓利和司提反——顯然從事教 導的工作;而在安提阿教會為耶路 撒冷的窮人所募集的款項,乃是被 交付到長老手中。使徒行傳十一章 30節完全沒有提到執事,如果執事 是以一種獨立的職分存在,他們自 然會是接收款項的人。然而,使徒 行傳第六章確實可能是指執事職分 的設立,因為:(1) 在使徒行傳第 六章所敘述的事件之前,διάκονοι diakonoi)這個名稱總是用來指 一般意義上的僕人,之後隨著時日 的推移,開始被人用來指那些從事 憐憫和慈善工作的人,並且逐漸專 門用於這個意思。唯一可以被指定 為這個用法的理由,就見於使徒行 傳第六章。(2) 那裏提到的七個人, 他們被賦予的職責是恰當地分配因 信徒之愛(ἀγάπηagapē])所帶 來的餽送,聖經經常在其他地方使 用διακονία(diakonia)一詞更具體 地描述這種職事(徒十一29;羅 十二7;林後八4,九11213 啟二19)。(3) 如同使徒行傳第六 章提到的,對這種職分的要求是相 當嚴格的,在這方面,與提摩太前 書三章81012節提到的要求相 符。(4) 一些反對者認為,執事的職 分是到後期才發展的,大概是監督 的職分出現的時候;但我們很難認 同這種有趣的觀點。

3. 聖職人員的蒙召和就職儀 式。我們應當區分特殊聖職人員 (例如使徒)的呼召和一般聖職人 員的呼召。前者以一種不尋常方 式、從神那裏直接領受呼召,後者 則通過一般的方式、透過教會居間 蒙召。我們更關注一般聖職人員的 蒙召。

A. 一般聖職人員的蒙召。

這是 雙重的呼召: (1) 內在呼召。有時候人們會 以為,教會職分的內在呼召主要是 在於神賜下的一些超自然的跡象,表明某人蒙召了——某種的特殊啟 示。但這是不正確的。相反,內在 呼召主要是在於神所賜下的一些相 當尋常的、護理式的跡象,尤其包 括三件事:(a) 意識到被催逼從事神 國度中的某種特殊工作,這是因為 愛神和神的事業;(b) 確信自己至少 在某種程度上、在理智層面和屬靈 層面上,能夠勝任自己所尋求的這 個職分。(c) 經歷到神清楚地為實現 這個目標鋪路。

(2) 外在呼召。這種呼召乃是 通過教會的媒介臨到人的。這個 呼召不是教皇發出的(羅馬天主 教),也不是主教或主教團發出的 (聖公會),而是由地方上的教會 發出的。教會中的聖職人員和一般 的會衆都可以參與這種呼召。教會 聖職人員在這個呼召的過程中具有 主導地位,但不完全排除會衆,這 一點從以下經文來看是很明顯的: 使徒行傳一章1526節,六章26 節,十四章23節。根據使徒行傳一 1526節,會衆甚至參與在揀選 使徒的過程中。在使徒時代,似乎 是教會聖職人員引導會衆的選擇, 要他們注意職分所需的必要條件, 但教會聖職人員允許會衆參與選擇 的過程(徒一1526,六16;提 前三213)。當然,在馬提亞的 例子裏,神親自作出最終的選擇。

B. 職員的就職儀式。與此相關 的主要有兩種儀式: (1) 按立。這個儀式預先假 設就任職分的候選人已經蒙召, 並通過了考驗。這是長老議會 classis)或長老團(prebytery)的 一個行動(提前四14)。赫治博士 說:「按立儀式是教會的判斷的莊 重表達,由那些被指派的人宣達教 會的判斷——這位候選人乃是真正 蒙神呼召,參與這個職事——藉此 向會衆證實神的呼召。」3 一般情 況下,這種認證是執行教牧職分的 必要條件。它可以簡單地稱為:公 開承認和證實候選人蒙召擔任某種 職分。

(2) 按手。按立儀式伴隨著按 手。在使徒時代,這兩件事情顯然 是同時發生的(徒六6,十三3;提 前四14,五22)。在早期教會時 代,按手顯然暗示兩件事情:它象 徵一個人被分別出來從事某種職分,以及某種特殊的屬靈恩賜被授 予他。羅馬教會如今仍然認為按手 包含這兩種要素,它實際上賦予接 受者某種屬靈的恩典,並因此賦予 它聖禮的意義。然而,更正教主 張,按手僅僅是一種象徵,表明一 個人被分別出來,在教會中從事教 牧職分。儘管他們認為按手是一種 合乎聖經的禮儀,對某人施行按手 禮是完全恰當的,但他們並不認為 它是絕對必須的。長老教會將它當 作一種選項。

四、教會議會(The Ecclesiastical  Assemblies

1. 改革宗體制中的治理機構(教 會法庭[CHURCH COURTS])。 改革宗教會的治理是一種教會議會 體制,但其特徵究竟是自下而上、 還是自上而下,乃是根據這些議 會是從哪個觀點來考慮的。這些議 會(assemblies)包括教會的合議 會(或稱小會)、長老議會或長老 團(編按:或稱中會、區會)、大 會、和總會。合議會是由地方教會 的傳道人(或傳道人們)和長老們 組成的。長老議會是由某一個地區 之內的每一個地方教會中的一位牧 師和一位長老組成。然而,在長老 教會中,這點稍微有些不同。在長 老教會中,長老團是由其統轄範圍 內所有的傳道人和從每一個地方教 會中挑選出來的一位長老組成。大 會包括從每一個長老議會或長老團 選出來的等量的傳道人和長老,最 後,總會(在長老會的案例中)是 由從每一個長老團選出來的同等數 目的傳道人和長老的代表所組成, 而不是像人們所期待的那樣,從每 一個特定的大會選取。

2. 地方教會的代議政體和它的 相對自主權。

A.地方教會的代議政體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改 革宗教會一方面與那些將教會治理 權完全交給一個主教或主理長老的 教會不同,另一方面,也與那些將 教會治理權完全交給一般會衆的教 會不同。他們不相信任何獨裁的統 治,無論他是長老、牧師,或者是 主教;他們也不相信會衆治理。他 們挑選治理的長老作為會衆的代表,和傳道人(們)一同形成地方 議會(council)或合議會,以便治 理地方教會。當使徒在他們所建立 的不同教會中設立長老時,他們很 可能是受猶太會堂中令人尊敬的傳 統所引導,而不是根據任何直接的 命令。耶路撒冷教會有長老(徒 十一30)。保羅和巴拿巴在第一次 宣教旅程所建立的各教會中設立長 老(徒十四23)。以弗所教會(徒 二十17)和腓立比教會(腓一1 中顯然都有長老在發揮作用。教 牧書信反覆提到長老(提前三1 2;多一57)。值得注意的是, 經文總是以複數形式提到他們(林 前十二28;提前五17;來十三7 1724;彼前五1)。長老是會衆 選出來的、特別有資格治理教會的 人。聖經明顯是要表明,會衆在挑 選長老的事情上可以發表意見,儘 管在猶太會堂中的情況並不是如 此(徒一2126,六16,十四 23)。然而,在最後一處經文中, χειροτονέωcheirotoneō)一詞可 能已經喪失其原始含義,即藉著伸 手來任命,而是可能簡單地指任 命。與此同時,非常明顯地,主親 自將這些治理者放在百姓之上,並 為他們披上必要的權威(太十六 19;約二十2223;徒一2426 二十28;林前十二28;弗四11 12;來十三17)。會眾的挑選僅僅 是一種外在的確認,印證主親自發 出的內在呼召。此外,儘管長老是 會眾的代表,長老的權威並非源自 會眾,而是源自教會的主。他們奉 君王的名治理神的家,並且僅僅向 祂負責。

B. 地方教會相對的自主權。改 革宗教會的治理制度認可地方教會 的自主權。這意味著:

 (1) 每一個地方教會都是一個 完整的基督教會,完整配備著治理 教會所需要的一切。從外頭強加給 教會任何的行政統治,都是絕對沒 有必要的。不但如此,這種外在的 施加與教會的本質也絕對是互相衝 突的。

(2) 儘管與臨近的教會可以擁 有一種恰當的隸屬或統一的關係, 但是沒有破壞地方教會自主權的任 何聯合。因此,最好不要將長老議 會或大會說成是更高的議會,而應
當將它們描述為大型的、或更大範 圍的議會。它們並非代表一個更高 的權力,而是與合議會裏固有的權 力相同的權力,儘管行使這權力的 尺度更大。麥基爾(McGill)說它 們只不過是更高的、更遠的法庭。4

(3) 這些大型議會的權威和特 權並不是無限的,而是要受各小會 或各合議會的權利限制。它們無權 凌駕在地方教會和地方教會的成 員之上,不顧合議會在教會章程上 的權力;它們不可以在任何情況下 干涉地方教會的內部事務。當不同 的教會緊密聯繫,就需要以一種教 會法規(Church Order)或治理制度 Form of Government)來規範彼此 的權利和義務。這就規定了這些大型 議會的權利和義務,但也確保了地方 教會的權利。一個長老議會(或長老 團)或大會可以簡單地隨己意將一些 要求強加在特定的地方教會身上,這 本質上是羅馬天主教的觀念。

(4) 地方教會的自主權會受到 與它有緊密聯繫的不同教會之間的 關係所限制,以便維護聯屬教會的 共同利益。教會法規是每一個地 方教會,通過其合議會的代表莊嚴 簽署的某種章程。一方面,這會保 護地方教會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 面,也保護了聯屬教會的集體權利 和利益。任何一個教會都無權忽視 彼此同意、出於共同利益的事務。 地方教會有時候甚至會被要求放棄 自身的權利,以維護整體教會更大 的利益。

3. 一些大型議會(T H E MAJOR ASSEMBLIES)。

A. 大型議會的聖經根據。同一 個地區的眾地方教會必須形成一種 具有生機的聯盟,在聖經中並沒有 明確的命令。聖經也沒有為我們提 供這種聯合的例子。事實上,聖經 將各地方教會描述為個別的實體, 沒有任何外在聯合的紐帶。與此 同時,聖經所描述的教會的本質特 性,似乎要求要有這樣的聯合。教 會被描述為一個屬靈的生機體,她 所有的組成部分都活潑有力地彼此 關聯。她是耶穌基督屬靈的身體, 基督是教會尊貴的元首。這種內在 的聯合應當以某種有形的方式展現 出來,而且在這個不完美的、罪惡 的世界中,甚至應當盡可能將這種合一體現在相應的外在組織中,這 是最自然不過的了。聖經不僅將教 會說成一種屬靈的身體,也將教會 說成一種有形的身體,是聖靈的 殿,是祭司,是聖潔的國度。這些 語詞,每一個都表明教會有形的聯 合。公理會或獨立制的人,以及無 宗派主義者,都忽視了這項重要的 事實。目前在有形教會裏存在的分 歧,不應當使我們忽視一項事實, 即聖經中某些經文似乎相當清楚地 表明,不僅無形教會是一個統一的 整體,有形教會也是一個統一的整 體。Ἐκκλησίαekklēsia)這個詞 的單數,用於比純粹的地方教會更 廣意義的有形教會(徒九31[根據 目前公認的版本];林前十二28 也可能包括林前十32)。在哥林多 前書十二章1250 節和以弗所書 四章416 節對教會的描述中,使 徒想到的也是教會有形的合一。此 外,我們有理由認為,耶路撒冷教 會和安提阿教會是由若干獨立的群 體組成的,這些群體共同形成了某 種的合一體。最後,使徒行傳十五 章讓我們認識到耶路撒冷會議的例 子。這次會議是由使徒和長老組成 的,因此無法成為當代意義上的長 老議會或大會的恰當範例或模式。 同時,這是一個大型議會的案例, 也是一個以權威說話,而不單單以 顧問地位說話的大型議會的案例。

B. 大型議會的代議特性。理 論上可以說,大型議會是由這些議 會轄區內的所有地方教會的所有代 表組成的;但是,由於教會代表的 數目過於龐大,這種議會在大多數 情況下是笨拙而效率低下的。為了 將代表的數目降低到合適的比例, 選派代表的原則也貫徹到這些大型 議會裏。不單是地方教會差派代表 參加大會,長老議會或長老團也差 派代表去參加大會。這種逐步的縮 減對一個完美緊湊的體制來說是非 常必要的。會眾的直接代表構成合 議會或小會,他們自己也選派代表 出席長老議會或長老團;然後這些 人也選派代表出席大會或總會。議 會的範圍越大,它與一般會衆的距 離就越遠;然而,它們都不會過於 遙遠,以至於無法表達教會的合一 性,無法維護良好的秩序,無法保 持其工作的總體效能。

C. 落在這些議會管轄範圍內 的事務。我們應當時常謹記這些議 會所具有的教會特徵。正因為它們 是教會的議會,因此純粹的科學、 社會、工業和政治事務等並不在它 們的管轄範圍之內。只有教會事務 屬於它們的管轄範圍,例如;有關 教義或道德、教會行政和紀律的事 務,以及任何關乎維護耶穌基督教 會的合一性和良好秩序的事務。更 具體來說,它們是處理 (1) 本質上 屬於小議會(編按:即堂會)的管 轄範圍,但為了某種原因,無法在 那裏得到解決的事務。(2) 本質上屬 於大型議會管轄範圍的事務,因為 這些事務與一般教會有關,例如那 些觸及信仰告白、教會法規或教會 崇拜禮儀的事務。

D. 這些議會的權力和權柄。 大型議會並非代表一種比授予合 議會或小會的權力更高的權力。改 革宗教會不承認任何比存在於合議 會裏的權力更高的教會權力。與此 同時,它們的權柄在程度上比堂會 的權柄更大,在範圍上比合議會的 權柄更廣。大型議會所代表的教會 權力,在程度上大過堂會所代表的 權力,正如十二個使徒所代表的權 力,在程度上比單個使徒所代表的 權力更大。十個教會必定比一個教 會有更大的權柄;這是一種權力的 累積。此外,這些大型議會的權柄 不是僅只應用在個別的教會,而是 會擴展到所有的聯屬教會。因此, 一個大型議會所作的決定會帶著巨 大的分量,不能隨意擱置在一邊。 有些人斷言,這些決定只具有諮詢 的特徵,因此沒有必要執行;這種 斷言是獨立制的酵的一種表現。這 些決定是有權柄的,除非在一些案例中,清楚地聲明這些決定僅僅是 提供建議。這些決定對眾教會具有 約束力,因為它們是對律法——教 會的君王基督的律法——的正確解 釋和應用。唯有當這些決定明顯違 背神的話,它們才不再對教會具有 約束力。

進深研究問題
Ἐπίσκοποςepiskopos,「監 督」)一詞在新約聖經中的含義與 它之後的含義有何不同?
為什麼教會中必須有一般的聖 職人員?
聖經是否支持會衆應當參與一 部分的教會治理的觀念?
主教制(Prelatism)有哪些主 要特徵?
羅馬天主教的聖秩等級制度 hierarchy of order)和治權等級制度 hierarchy of jurisdiction)有何不同?
轄域制(Territorial systems 和合議制(Collegial systems)分別 源自什麼?它們有何不同?
亞米念主義者採用哪種體制?
這如何影響他們的立場?
 路德宗教會目前採用哪種形式 的教會治理方式?
基督是教會的元首,只在生機 的意義上影響教會的聖職人員和權 威,這種觀念如何?
基督的元首權(包括祂的王權) 對教會生活、教會立場和教會治理 有何重要的、實踐意義上的影響?
能否說任何教會都享有絕對意 義上的自主權?
改革宗的大型議會(major assemblies)如何有別於公理 會的聯合大會(Congregational
conferences)和全體理事會 general councils)?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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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A. Visser ‘t Hooft and J. H. Oldham, The Church andits Function in Society.

附註
1  Scottish Theology and Theologians, p. 130 2  Wilmers, Handbook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p. 134 3  Church Polity, p. 349 4  Church Government, p. 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