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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四十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卷四  神藉著外在的施恩媒介召請我們進入主基督裡的團體,  並保守我們在其中。
第十章  制定教會法規的權柄。教皇及其黨徒藉此殘暴壓制和摧殘人的心靈。

第十章  制定教會法規的權柄。教皇及其黨徒藉此殘暴壓制和摧殘人的心靈。

[4.10.1-4a] 教會的法規和傳統,以及基督徒在神面前的良心
[4.10.4b-7a] 良心與人類法規和教皇法規的關係﹕神是惟一賜律者
[4.10.7b-14a] 教皇黨徒制定教會法規來實行崇拜禮儀,是專制、膚淺以及違背聖經
[4.10.14b-19] 天主教崇拜儀式的腐化,偏離使徒的教訓
[4.10.20-26] 以傳統與人意創新的方式來敬拜,是違反聖經,被主基督所
[4.10.27-29] 教會治理與敬拜之正確秩序﹕敬虔、愛、以及良心自由
[4.10.30-32] 教會應當根據聖經,制定簡單、莊重、合宜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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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4a] 教會的法規和傳統,以及基督徒在神面前的良心

教會的屬靈權柄第一是召開會議,第二是設立法規。羅馬教皇黨徒以為他們有權柄制定任何法規,要人無條件順從。從此根源興起了無數的人為傳統規條,綑綁悲慘之人的心靈。他們與古時的文士和法利賽人一樣,喜歡把難擔的擔子放在人身上,自己連一個指頭也不肯動(路1146;太234)。他們強迫信徒向神甫認罪告解,是極其害人的。他們其它的法規沒有那麼殘暴,然而都仍是暴政壓制人的良心。何況這些法規敗壞信徒對神的敬拜,並竊奪神的權柄,唯獨他有權柄賜下律法。
       
教會沒有權力藉著她的法規捆綁人的良心。我們在此討論的並非教會行政,乃是人應當如何照神親自所設立的准則來正當敬拜他,並且如何保持我們在神面前的屬靈自由,不受侵犯。天主教在聖經之外頒布了許多關於敬拜神的諭令,這些都是「人的傳統」(71-13)。我們所反對的是這些,而不是那些根據聖經設立的聖潔有益的法規,用來保守教會紀律、誠實與平安。教皇黨徒強迫人遵守他們擅自立定的法規,教導人遵守他們的法規才能有功德得救。

  在基督所釋放人的良心自由上,教會不可另立條規壓制信徒。除非信徒有良心自由,否則無法在神裡面得安息。我們在基督裡已經蒙恩,且繼續活在恩典中,必須認知基督是獨一的君王和我們的救主,我們是被那使人自由的律法所治理,就是福音的聖道(121-25)。主的擔子是輕省的,是容易負的(1130),是使人得益處,不是牢籠人心(林前735)。我們不可受人的遺傳所捆綁。
       
論到良心的性質,大多數的人對這問題感到尷尬,因為他們對於區分外在的法庭和良心的裁判是不夠清楚的。保羅吩咐我們當順服在上有權柄的,不只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羅131-7)。我們首先應當明白何為「良心」。其定義必須來自此字的原意「心的認知」。當人們以心智悟性明白了事情的時候,就說「知道」,有此「良知」。當人們認知神的審判臨到自己,此認知作為見證,不容許人遮掩自己的罪,反而將他們提告到神的審判台前,控告此人為有罪的。此認知叫作「良心、是非之心」。良心是神與人之間的媒介,它不容許人壓抑自己心裡所知道的事,反而緊追他迫使他承認自己的罪。良心就是保羅所說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人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16)。這認知如同警報器擺在人心裡,在人內心深處。良心的感受將人牽到神的審判台前,就如在人心中監護的守衛,鑒察人一切隱密的事,使得沒有一樣是埋藏在暗中。就如那古老的箴言所說﹕良心是千萬個見證人。彼得以同樣的意義,將「在神面前有無愧的良心」(彼前321)等同於「心裡平安」,因這無愧的良心叫人因確信基督的恩典,坦然無懼的來到神面前。並且當希伯來書的作者說﹕我們「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來102)時,意思是我們已經得釋放和得蒙赦罪,以至於罪不能再控告我們了。
       
因此,就如行為是關乎人的,良心則與神有關連,以至於無愧的良心不過是人心裡的正直。保羅以這意義說「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他之後在同一章中表示無愧的良心與悟性有多麼不同,他說有人「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因為他們「丟棄了良心」(提前119)。這些話表示:無愧的良心是活潑的渴望敬拜神,並且是真誠的心願要過敬虔聖潔的生活。
       
有時候無愧的良心也延伸向人。路加記載保羅的見證,他說自己勉勵,對神對人常存無愧的良心(徒2416)。然而這樣說,是因為無愧良心的福分流向他人。然而正確的說,根據以上的教導,良心根本上唯獨向神負責。據此,神的律法被說成約束人的良心,主要不是指與別人的關係,不是考慮別人。例如說:神不但教導我們當保守純潔的心並治死一切的私慾,也禁止我們一切不潔言語以及外在的放蕩行為。我們的良心伏在這律法之下,即便沒有別人活在世界上。由此看來,那不謹守而犯罪的人,與其說是在弟兄面前立下壞榜樣,不如說他的良心更是在神面前有罪咎。


[4.10.4b-7a] 良心與人類法規和教皇法規的關係﹕神是惟一賜律者

論到無關緊要(可作可不作)的事情上我們考慮分辨的原則。若是作這些事情會絆倒別人,我們就不應該作,但我們的良心是自由的。保羅論到祭過偶像的食物,如此說﹕「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林前1028-29)。若一信徒先前受過了警告,卻仍然吃了,這是他的罪。然而,根據神的吩咐,他必須為弟兄的緣故禁止自己不吃,他仍然保存著自由的良心,因為他心甘情願的不吃。可見,這法則只是約束人外在的行為,良心仍是自由的。
       
人的法規對於良心有何意義?若是屬人的法規被制定頒布,是為了約束我們,並宣稱這些法規本身有權力綑綁我們,則我們說這是不合法的加在人的良心上。因為我們良心不關乎人,反而唯獨關乎神。這就是區分於地上法庭和良心裁判的總原則之目的。當全世界被壟罩在最黑暗的無知裡,人心中仍有這小火花般的亮光,即眾人皆知他的良心比全人類所有的判斷更高。雖然人們都承認此事實,後來卻丟棄了良心,然而即使在那時,神仍然定意基督徒的自由良心顯示出來,好見證良心在人們的暴政專制之外。
       
關於我們必須順服在上有權柄的,不但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135),這並非教導良心在統治者的權柄之下。所以良心也不是在教會法規的權柄之下。我們在此必須首先區分「總法則」與「個別細則」。雖然人的良心不在各種個別法律條規之下,然而我們仍在神總原則的誡命所掌管,吩附我們當順服在官員的權柄之下。保羅的教導就是此點﹕政府官員,既因是神所設定的,我們應當尊榮他們(羅131)。同時,保羅並沒有說,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可轄制人內在的心靈,因為保羅到處教導我們,對神的敬拜以及過敬虔生活的屬靈准則,是在人任何的規條之上。
      
 總之,根據上面的教導,人的法律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教會所制定的,雖然我們必須遵守這些法律(我說的是合乎聖經的良好與正義法律),然而這些法律本身仍不能約束人的良心。因為遵守法律各項規條的義務,是由其總目的來決定,卻不是來自各規條本身所吩咐的。然而天主教那些吩咐信徒以新奇方式敬拜神,甚至在良心自由的事上強迫人必須聽從他們,這完全不合上述所說的聖經真理。
       
教會無權以獨立於聖經之外的教會法規,來約束綑綁人的良心。現今教皇黨徒以「教會法規」為名,要求信徒按照他們的新奇發明來敬拜神。他們這些規條是無可勝數的,這就證明他們捕抓人和勾引人的陷阱之多。教皇與主教們自稱為擁有隨己意立法的專制權柄,頒布法規壓制信徒的良心。他們說任何違背他們吩咐的人,犯了雙重不順服的罪,因他既違背神又違背教會。其實,他們沒有權柄吩咐教會遵守在神的話語之外所頒布的法規。主的使徒都沒有這權威,並且主在聖經中多次說到教牧沒有這樣的權柄。因此,這一切任意妄為是竊奪神國度主權。
       
主所賜給我們的聖經是完備充足的,包括了一切關乎敬虔生活的事,以至於人完全無須加添任何事物。主這樣作有兩個原因。第一,他要我們信靠他是我們生命的主與領導,我們一切的行為都要符合他旨意的准則。第二,主要我們明白他對我們最大的要求就是順服。因這緣故,雅各說:「人若論斷弟兄,就是批評律法,論斷律法。你若論斷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斷人的。設立律法和論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雅411-12)。聖經告訴我們惟獨神自己才擁有這特權,即以他話語的權柄和律法統治我們。以賽亞教導我們﹕「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他必拯救我們」(賽3322)。這兩處經文告訴我們生死的權柄都在乎主,主不充許任何人搶奪這權柄。因此,我們都應當承認神是我們靈魂的獨一主宰,並且惟有神自己才能拯救以及毀滅人的靈魂,就如以賽亞所宣告的,主是我們的統治者、審判官、給我們設律法的,以及我們的救主。


 [4.10.7b-14a] 教皇黨徒制定教會法規來實行崇拜禮儀,是專制、膚淺以及違背聖經

彼得勸勉牧者盡忠自己的職分,勉勵他們餵養主的羊群,不可轄制「所託付你們的」(彼前52-3);所託付他們的是神的基業,即信徒。我們若認真思考這件事,將神自己獨有的權柄歸給人是何等不合法理,我們就會明白那些想要偏離神的聖道,高舉自己在教會裡發號施令的人,必被剪除。
       
總之,既然神是惟一賜下律法者,他的尊榮不容許人竊奪。我們應當記住上述的兩大要點:(1)他的聖道是完美無缺的準則,(2)我們應當唯獨順服他的話語。如此我們就能容易辨別「人的法規」中哪些是違背主的聖道。屬人的法規都是:(1)假冒與敬拜神有關,(2)偽稱人的良心必須完全順服。所以,我們要記住必須以這兩方面來鑒察,衡量一切人所頒布的法規,這樣就不會在任何事上走偏迷失。保羅在歌羅西書中論到第一方面「假冒敬拜神」,因他當時在駁斥假使徒企圖以人的遺傳作為重擔(西28)壓迫教會。他在加拉太書中針對類似情況,論到第二方面「必須完全順服」(加51-12)。
       
保羅在歌羅西書中論到,我們不可向人尋求真敬拜神的教導,因主在他自己的話中已經賜下真實整全的教導。為了證明這一點,他在第一章中說明:福音包涵了一切智慧,使屬神的人在基督裡得以完全(西128)。他在第二章起始陳明:所積蓄的一切智慧知識,都在基督裡面藏著(西22),然後以此結論:信徒應當謹慎,免得被人的理學和虛空的妄言所引誘而離開基督的羊群(西28)。在第二章快結束時,他以更加明確的定罪一切人為的宗教,即一切人自己捏造或從別人學來的虛假敬拜,以及他們自己膽敢頒布的關於敬拜神的律例(西216-23)。因此我們將假冒敬拜神的一切律例法規,都視為不虔不義。至於保羅在加拉太書中的教導十分清楚:良心唯獨順從神的統治,不可被人為規條所纏綁網羅(加51-12)。
       
根據以上的原則,羅馬天主教的法規都應當被我們拒絕。他們所謂的教會法規,都是那些迷信的禮儀方式,加上懲戒處罰條例。他們將對真神的敬拜貶低為人為幻想方式,完全按照教皇黨徒的決定來進行。他的的法規條例都是違反聖經,例如規定信徒必須到神甫面前告解認罪、齋戒、聖徒節日、朝聖旅行、建造華麗教堂、偶像崇拜、重複無意義的禱詞,看重這些儀式,卻廢棄了神的誡命(153)。教導信徒遵行這些外表禮儀,可以賺取功德,卻不教導信徒明白聖經。教皇黨徒的宗教條例,都是歸回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給它再作奴僕(49)。這些規條都是無意義,也無功效,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西223)。這些無窮盡的規條壓制敬虔信徒的良心,使他們遠離主基督。
       
保羅已經說明,這些都是照人所吩咐的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敗壞了(西222)。這些法規條例將人壓垮,又以富麗堂皇的儀式,故弄玄虛美其名為大奧秘,其實天主教崇拜儀式的神秘兮兮,只是空洞的笑談,因為是從古代禮儀東拼西湊的大雜燴。那些新發明的教會法規,不是保存教會紀律,乃是推翻之,因為只是敷衍的遮蓋問題。他們的法規是律上加律、例上加例,他們的儀式也有猶太教的影子,指有敬虔的外貌,違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35)。這正是保羅所警告的:「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世上的小學,為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西220-21)。保羅在此描述假使徒的手段,他們從一開始就是迷信,禁止人拿來吃,接著禁止人嘗,最後禁止用手指頭摸。教皇黨徒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加上越來越多的迷信禮儀,領人越陷越深終至滅亡。
       
天主教以無數的法規以及極端的執行,折磨人的良心。那些華麗空洞的禮儀已將基督遮蔽,領導信徒回到猶太教獻祭儀式。奧古斯丁說,「我們的主基督以數目很少、卻極有意義、簡明施行的聖禮,使新約子民在一起交通團契」。然而現在的天主教卻以眾多複雜的禮儀遠離這新約的單純聖禮,教會聚會被纏住在各種各樣的儀式內。新約的聖禮是要彰顯主基督,而天主教的聖禮是違反聖經而遮蔽他。


[4.10.14b-19] 天主教崇拜儀式的腐化,偏離使徒的教訓

教皇黨徒以詭詐方式辯說,他們的眾多禮儀是為了凡夫俗子的需要,為了幫助軟弱弟兄,所了設立許多外在的儀式。其實,設計這麼多繁瑣空洞的儀式,根本無法帶領他們進入真實的敬拜,只是誘惑他們進入迷信的偶像崇拜。教皇黨徒以舊約的獻祭敬拜禮儀為例,強辯他們所模仿的崇拜儀式有根有據。其實,舊約子民對照新約信徒而言,他們是在律法之下,像孩童被託管於訓蒙的師傅手下(41-3)。我們是新約的信徒,不再像小孩子一樣,舊約的獻祭禮儀已經過去了,因為主基督已經來到;實體來到,影兒就失效了。正如主對撒瑪利亞婦人所說的,拜父的不在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423)。舊約禮儀所指向的真實屬靈敬拜已經在主基督裡實現了,我們必須按照他所定規的簡明方式來敬拜他。
       
主基督所制定的新約敬拜方式,是簡單直接、清楚易明的,不像教皇黨徒制定的繁文縟節。新約的敬拜儀式是彰顯主基督,不是以外在華麗壯觀的景象取代了內心真實的屬靈敬拜。舊約敬拜禮儀用了外在獻祭制度,因為主基督尚未來到;如今他已經降臨且成就救贖。因此新約的敬拜儀式是數目少、容易遵行、簡單隆重。如此才能真正幫助軟弱的弟兄專一注目仰望主基督,不被眼花撩亂的儀式領入歧途。
       
天主教會認為他們的禮拜儀式是實質的獻祭,所以參加禮拜是人的行為,可積功德。彌撒是不斷的獻祭,此說法明顯違反聖經,因為主基督已經獻上一次用永遠的贖罪祭,如今不需要再獻祭了(923-28)。新約的敬拜不是因外在儀式而有功效價值,不是靠信徒自己的功德,乃是完全都是神的恩典,使我們來敬拜他。他鑒察人心,信徒必須信靠順服才能得他的喜悅。若是不真心信靠順服他,再多的敬拜禮儀也是無用(722-23;賽5522913;太159)。此外,教皇黨徒因為利慾薰心,制定許多禮儀是為了收奉獻獲利,以自己的肚腹為神(39)
       
其實,天主教所犯的錯誤,每一時代都會出現。當教會領袖以傳統與迷信掛帥,制定人為法規來推行屬肉體的宗教儀式,則必然遭到咒詛刑罰,就是眼瞎目盲、智慧消滅(2913-14)。他們必陷入致命網羅,所制定的教會法規,都是偏離聖道,因為都是出於人意的規條,腐敗了教會敬虔生活。所以,嚴格來說,教皇黨徒所制定的這一切規條,根本不是真正的教會法規。雖然他們口稱這是從神而來,藉著使徒傳承,其實所制定的規條都是逾越了聖道,偏離聖經。他們與法利賽人沒有兩樣。他們在聖經之外加上人的開會決定,還辯稱是遵行聖經中的榜樣,即耶路撒冷會議加上規條(152029)。其實,這是詭詐的狡辯,因為耶路撒冷會議的定案是根據舊約聖經與使徒的見證,沒有任何違反聖道,乃是倚靠聖道所作的實行方案。教皇黨徒的真相是,他們宣稱教會會議可以在聖經之外,有權制定規條,並且他們定的法規是完全無誤的。他們在聖經之外加添人開會的決議,明顯違背聖經(1232;箴306)。聖經警告我們:「你們當聽我的話」(117),「主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悖逆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撒上1522-23)。我們必須謹防教會領袖以人的想法與發明,在教會中偏行己路獻上凡火,偏離聖經,領人陷入滅亡光景中。
       
教皇黨徒宣稱是繼承使徒,其實卻是有名無實、陽奉陰違,眾使徒從來不加添新的規條作法,從不壓制人的良心,從不以人傳統混亂神的聖道。教皇派辯說,使徒所寫的新約聖經內容不夠,所以神要以歷代教皇主持的教會會議來賜下新的啟示、新的作法。這真是愚昧又邪惡的說法,因為他們否認了聖經是完備充足的(提後316-17)。他們又狡辯說,教皇領導的歷代教會會議,所作的決議累積起來,就是使徒傳承,與與使徒所寫的聖經具有同樣權威。其實,羅馬黨徒所累積的教會會議制定之條規,都是無用的儀式,壓制軟弱信徒的良心。僅以聖餐為例,使徒所傳下來的是從主領受的,簡單明瞭(林前1523-29)。天主教卻以人的傳統累積成今日的彌撒:聖壇的裝飾、祭司的禮袍、行禮的姿態動作、信徒不能領杯等等。更可怕的是,彌撒是再次不斷的獻祭,餅杯變化本質,要信徒膜拜聖體,這些都是背離聖經真理,彌撒已經成為可憎惡的偶像崇拜。這是繼承使徒教訓?不,是背叛聖經!


[4.10.20-26] 以傳統與人意創新的方式來敬拜,是違反聖經,被主基督所

羅馬黨徒在教會中吹噓所謂的「聖水」,他們宣稱洗禮所用的水是聖水,本身有奇妙能力。他們說這是從使徒傳下來的,每日可灑聖水作為潔淨儀式。這絕非從使徒來的,因為這混亂了聖經所說的洗禮。教皇主導的會議卻制定法規,綑綁信徒的良心,必須接受此聖水真有效力。他們強調教會會議的決議有使徒的權柄,引用徒1520作為支持。這是錯謬亂解,彼得在耶路撒冷會議明說:「為什麼試探神,將我們的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大會的決議是不可剝奪外邦信徒的良心自由,強迫他們遵守舊約禮儀規條(15192428)。會議的決議要求外邦信徒禁戒的項目(152029),前兩項是當時外邦世界流行的罪惡,後兩項是避免觸犯猶太信徒、不要叫他們跌倒。使徒與眾長老的決議是根據聖經所說神的永恆道德律,沒有加添任何他們自己的私意。他們絲毫沒有意願要加添新的規條,只是要求信徒遵守聖經愛神愛人的誡命,因當時需要,教導信徒當如何遵行聖道在當時處境中。保羅勸勉哥林多人要體恤軟弱的弟兄,為他們的良心緣故,不吃拜過偶像的食物(林前81479),並非設定新的法規。羅馬黨徒也都知道使徒們沒有離開聖道、另例規條,為何他們竟然違背聖經另例規條呢? 
       
領袖若訴諸教會的權柄來制定儀式規條,則是明顯違背聖經。羅馬黨徒奉教皇與會議之名,強迫信徒遵照他們的儀式規條,綑綁信徒的身體、折磨信徒的良心。真正敬拜神,必須按照他在聖經中所吩咐的,要不然則拜神也是枉然(159)。舊約記載,北國以色列人敬拜神也敬拜金牛犢,參雜人意的敬拜就是拜偶像,結果亡國被擄。亞述王將別族的人遷至撒瑪利亞,他們拜假神遭刑罰。後來他們將真神與假神一起拜,他們懼怕真神卻不真正敬畏他(王下1724-2532-3341)。這警告我們:敬拜真神必須遵照他的誡命,不可加上自己人為發明的規條(金牛犢和偶像)。舊約中敬虔的君王是「行主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不偏左右」(王下221-2;王上15112243;王下12214315;334183)。惡王亞哈斯引進外邦假神之壇,竄改聖殿的敬拜;瑪拿西在聖殿中建立許多拜假神的邱壇(王下1610213-4)。這些人意發明的崇拜方式,帶來悲慘刑罰,都是可怕的鑑戒。
       
凡是參雜人意、變質的崇拜方式,都是神所憎惡的。雖然天主教的儀式中,在人眼中有敬虔的外貌,卻違背了敬虔的實意,然而在神眼中是極大的悖逆。教皇黨徒的儀式規條充滿了迷信,比異教徒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們以花言巧語迷惑信徒,其實都是私意崇拜(西2422-23),是偶像崇拜(125)。羅馬黨徒強辯說他們有權在聖經之外另立崇拜方式,因為舊約有例證,可以偏離律法另立祭壇與獻祭。其實他們是胡言亂語。撒母耳在拉瑪築壇獻祭(撒上717),因為約櫃從非利士人之地送回,停在基列耶琳。瑪挪亞的私人獻祭是特例,他是蒙神指示而如此行(131619)。至於基甸製作了以弗得,設立他的家鄉,不只敗壞他的全家,也使以色列人陷入拜偶像的大罪(827)。總之,凡是出於人意來敬拜神的方式,都是敗壞了真實的聖潔。
       
教皇黨徒強辯說,信徒必須聽從教會領袖的吩咐規條,即使他們生活敗壞。他們引用「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他們能說不能行」(232-3)。按著正意解經,就看出教皇黨徒是亂解經文。主親自吩咐門徒「你們要謹慎,防備法利賽人的酵」(166),意思是防備法利賽人的教訓(1612)。顯然這是要門徒防備法利賽人根據古人遺傳而來的教訓,廢棄了神的誡命,所以不可聽從,反而要防備其毒素的蔓延。至於太23章所說的是,法利賽人坐在摩西位上教導律法所說的,門徒要聽從,不可因他們能說不能行,就停止遵行摩西律法。他們的行為敗壞,並不能廢去神的話是真理。奧古斯丁說「主的羊群有監督領袖,其中有些是兒子,有些是雇工。領袖是兒子的,是真牧者,然而注意雇工也是需要的。在教會中許多領袖是雇工,追求地上的利益,也傳講主基督;透過他們也可聽到主基督的聲音。羊群並非跟隨雇工,乃是透過他們跟隨好牧人(1011-13)。注意雇工是由主自己所派定的,他說文士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他們所說的要照著去作,不要照他們所行的(232-3)。主所說的就是:聽從好牧人的聲音,透過雇工。因為他們坐在位上教導神的律法;因此,神透過他們教導。但是若他們教導自己的律法,則不要聽,也不要照著去行」。


[4.10.27-29] 教會治理與敬拜之正確秩序﹕敬虔、愛、以及良心自由

許多沒有受過教育的人,聽到信徒良心被人的傳統所轄制、對神的敬拜成為枉然,就否定所有教會治理所需的法規。這是走向另一極端,我們當指出他們的錯誤。信徒在這事上很容易被欺騙,因為乍看之下,不容易辨別錯誤的法規與正當的法規,二者之間有多大的不同。我們應當解釋,使人不至於被兩者的外表類似所迷惑。
       
首先,所有人的團體為了培育公共平安與維持秩序,某種組織形式是必須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總是有其程序,為了正常人道生活,我們都應尊重秩序。在教會中應當特別留意遵行秩序,凡事都在良好制度下進行,就能保持合一的團契;若失去合一和諧,教會就不是教會了。因此,我們若希望保持教會的安全,則必須盡心注意保羅的吩咐,即「凡事都要規規距距的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
       
因人與人之間的習慣、想法、判決、個性,皆有差異,除非有清楚確定的法規,否則任何組織都不夠穩固;並且若無規定的形式,就無法維持程序。由此可見,我們不但不反對教會應有法規,乃是堅持:教會若無法規,必然會解體分散、變成殘缺。除非教會設立秩序和禮節,否則就不能遵守保羅所吩咐的「凡事都要規規距距的按著次序行」。然而在教會遵守法規時,必須特別防範一件事。這些法規不能被視為蒙恩得救的必要條件、不能以規條轄制人的良心,也不可將法規與對神的敬拜混為一談、不可以遵行規條作為代替敬虔的功德。
       
有一極好、可靠的方法,可辨別何為不義的教會法規(阻擋真實的敬虔、違背良心),何為合法的教會紀律。這方法就是記住教會法規的目的有兩方面。第一,在信徒的聖會中要規規距距的按著秩序行;第二,人類團體必須以人道和節制來連結。因為當我們知道法規設立是為了公共秩序時,就不會落入迷信(認為遵守人發明的規條等於是敬拜神)。而且,當我們明白法規是為了公眾行事而頒布的,就推翻了謬論(人的遺傳認為遵守法規是蒙恩得救的必要條件),這謬論以恐怖打擊良心。天主教主張遵守他們的傳統,與蒙恩得救是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並且令眾信徒的良心感到懼怕。因為認清法規的目的,唯獨是要我們共同努力培育彼此相愛之心。
       
我們若進一步認清保羅所說的「規規矩距按著次序行」,必定有很大的益處。規距禮節的目的,第一方面是禮儀用得恰當,促使我們以敬畏之心來面對聖事聖物,禮儀作為輔助喚醒我們過敬虔生活;第二方面,在所有當尊榮的事上,應當顯出謙卑且莊嚴的舉止,崇拜禮儀應彰顯出適當與莊重。第一點是要領袖們知道良好的治理法規,被治理的百姓學習慣於順服神以及養成好的紀律。第二點是,教會若建立了良好的秩序,則必是平安祥和的教會。
        
真實的崇拜禮儀並非作秀表演戲,敬拜禮儀絕非虛榮的樂趣。教皇黨徒在教會崇拜儀式中所採用的,全是戲劇般的道具裝飾,他們的儀式不過是無用的華麗以及虛空的奢侈。然而,對我們而言,應當以敬畏之心參加崇拜聚會(這是聖潔的奧秘),崇拜儀式當與真實的敬虔相稱,是合宜恰當的敬拜儀式。並且這儀式不應虛空無用,反而指教信徒當以何等謙卑、敬虔、敬畏之心來崇拜。崇拜儀式應是敬虔的行動,應當直接引領我們到基督面前。
       
保羅教導我們要以敬虔之心莊重使用禮儀,有些例證﹕他禁止在領聖餐前喝醉酒(林前1121-22),婦女參加公眾聚會時必須蒙頭(林前115)。另外還有其它的日用事項﹕弟兄禱告時當屈膝和脫帽;當以尊敬的心而不是輕率領受主的聖禮;以合宜方式埋葬死人等。關於以謙卑與莊重之心使用禮儀,也當有規矩:在崇拜聚會中安排公禱、證道、聖禮的時間;講道在講台上,信徒當安靜聆聽;眾人一起唱詩,固定領聖餐的日子;禁止女人在教會裡教導成年弟兄(林前1434)等等。還有特別要施行管教紀律,例如用要理問答教學、教會勸戒、開除會籍、禁食等等。
      
 我們所接受為聖潔和有益的教會治理,所有各項都應該分在這兩大類之下﹕第一是教會的儀式與禮節,第二是教會的紀律和平安。


[4.10.30-32] 教會應當根據聖經,制定簡單、莊重、合宜的法規

我們必須小心謹慎,防範任何以教會需要為藉口而制定邪惡專制的法規。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防範有些人因噎廢食,因上述惡行的發生,不容有正當的教會法規存在。所以,我們必須在這裡宣告:唯獨根據建立在神的權威之上、有聖經根據、完全合乎神旨意而制定的法規,我們才能認同。例如有的教會規定在聚會中特別莊嚴的禱告時要跪著。此作法是否出於人的傳統,任何信徒可以拒絕或忽視?我們說這是人制定的規矩,然而也合乎神的旨意。這是合乎保羅所吩咐在教會裡規規矩矩的按次序而行(林前1440),就此而言這是出於神的。但是此規定是根據一般狀況而制定的施行細節(並非聖經明文規定),就此而言,也是出於人的。
       
這一例子能幫助我們明白,對整體教會法規應如何判斷。主在他聖道裡已經信實明確的啟示一切我們所須知的:真實仁義的全部總綱、對他的敬拜各方面、蒙恩得救必要的一切。所以,在這一切的事上應當唯獨聽從主的聲音。關於外在紀律和崇拜儀式上,主沒有定規施行的細節(因主預先知道各時代的不同情況,因此沒有設立一成不變適用萬代的形式),我們必須根據他所賜的總原則因地制宜;教會在秩序和禮儀上所必須作的,都要根據這些總原則來鑑定。為了造就教會,法規應當合乎各時代各民族的生活習慣,按時候修訂(取消原有法規,重新設立)。當然,不應突然或輕率的更改法規。法規的目的是造就教會,並非加害於人,所以愛是最佳指導原則,使我們作最恰當的判斷;若是根據聖經所說的,以愛為準則,就是最安全的。
       
信徒當以無愧的良心,遵守教會根據上述原則所制定的法規。信徒非以迷信,乃是以敬虔的心樂意順服這些法規;不可藐視,也不可忽略。千萬不可以傲慢和頑梗的心公開違背之!我們明白這些法規不是固定永久的,但是需要使用它們,在教會裡按規矩而行,學習彼此相愛。上述的例子也顯明此真理:婦女在公共場合蒙頭、婦女沈靜學道、特別時候屈膝禱告、對屍體的埋葬等,都會有緊急情況的例外。若婦女因緊急幫助鄰舍而來不及蒙頭出門,這絕不算犯罪;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婦女說話比沈靜是更恰當的;男人若因生病無法屈膝禱告,他可以站起來禱告;死人若沒有裹屍布,也無人抬棺,則必須就地埋葬,這遠比等到屍體開始腐爛之後才埋葬好得多。無論如何,在這些事上,當地的習俗、人道的考量、約定的禮節,能幫助我們作正確的決定。在這些事上,人若因忽略或忘記而未照章行事,這不算為他的罪行;然而若是出於藐視,則這蓄意的行為應當受斥責。
       
與此相似,崇拜的時間與地點、教堂的結構形狀、哪一日唱哪些詩歌,這些都是無關緊要的事。然而若想保持教會的和睦平安,我們必須有固定的聚會時間地點,並且容納會眾聚會的地方。因為若在這些細節上雜亂無章,則必導致眾多的紛爭!若容讓各人任意而行,則不可能大家都滿意。若有人大聲抱怨並自以為聰明,他就當思考自己是否吹毛求疵,能否在神面前替自己辯護。我們應留意保羅的勸勉﹕「若有人想要辯駁,我們卻沒有這樣的規距,神的眾教會也是沒有的」(林前1116)。
       
我們必須盡全力維護教會法規的純潔,不容許錯謬滲入,導致敗壞或阻擋其正確使用。只要所遵行的法規都顯出其是有用的,並盡量限制其數目(越少越好),加上忠信的牧者之教導防範扭曲的意見,就必可達到此目的。以上的教導保證了三件事:第一,我們各人在這一切事上保持自己的自由;然而各人也是志願限制自己的自由,來守規距禮節,以愛心為弟兄姊妹著想;第二,我們遵守這些事並非迷信,並不苛求他人,也不可因儀式眾多就覺得我們對神的敬拜高人一等;一個教會也不可因外在紀律的不同,而藐視另一教會;第三,我們在這此地所設立的法規並非永存的,遵行法規的用處和目的是要造就教會。若為了教會的需要,我們不僅是願意修改法規,甚至可以廢掉先前所用的。現今這時代的變遷無常,顯示在一情況下是合宜的敬虔作法,在其它的情況下則不是。總之,教會法規的制定,必須根據聖經,其內容簡單、莊重、合宜,才能造叫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