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歸正教會 主日證道 03/29/2020|呂沛淵牧師
前言: 雅各從「真榮耀」與「真富足」來說明:「不可重富輕貧、不可按外 貌待人「。然後,他指出:偏心待人、按外貌待人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 法的。律法的意義,是斷定是非、分別善惡,帶來審判罪人的刑罰。然 而,律法更有深入的涵義和功用。基督徒生活的關鍵,在於認識律法的真 義、律法與福音的關係,以避免「律法主義「(靠遵行律法得救)與「反律 (法)主義「(可偏離律法而行)的危害。
1. 至尊的律法 2:8-9
(1)「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在原文句首有一連接詞「然而、的確 however, indeed though」,表示與第 7 節「豈不是……」作為反向對照。 「至尊的」原文作屬於國度君王的。這是對照第 5 節的國度。天國君王頒 布的律法誡命(太 22:34-40), 「……這至尊律法,根據經上記著說:(你們)要愛人(鄰舍)如己」(利 19:18)。所以這至尊律法是指天國君王的旨意命令,根據聖經所說的,是指 主耶穌所吩咐我們的全部教訓(太 28:20)。
(2) 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我們的神之後,其次才會聽從他的誡命,愛 人如己。真正愛神的的人,才有可能真正愛人如己。所以,愛人如己就完 全了律法(羅 13:8-10),全律法都包含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 5:14)。
(3) 當有一律法師起來試探主,且辯說「誰是我的鄰舍呢?」(路 10:29),主就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來回答他(路 10:30-37),凡是在我們身 旁出現的人,就是我們的鄰舍。甚至我們也要愛那不可愛的仇敵(太 5:44)。所以,雅各說遵行愛人如己,「這才是好的」(2:9),對照 2:4,6 節
的「用惡意斷定人、羞辱貧窮人」,這是善惡分明的對比。
(4)「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罪的(人)」,按 外貌待人(見 2:1)是犯罪,被律法定罪,因為違背了律法的核心意義。雅各 教導我們:要愛人如己,這是至尊律法的核心,所以教會不可偏心待人 重,不可按照外貌待人
2. 全備的律法 2:10-11
(1) 律法是全備的(1:25),是整體合一的。所以雅各在 2:10 接著說「因 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has become accountable for
all」,因為即使是最小的一條,也反映出賜律法者的心意。 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 5:18)。
(2)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就是犯了大罪。若是像文 士和法利賽人不悔改,則斷不能進天國(太 5:19-20)。以外貌待人在有些信 徒眼中是小罪,然而這是違背了全律法的核心「愛人如己」,等於違背了 全律法,所以被律法定罪(加 3:10)。
(3)「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這是指設立律法誡命的 神。雅各以十誡中的第六與第七誡舉例(顯示在新約中不需要遵行獻祭禮儀 律,因為已經被主基督成全了)。「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 法的」,殺人(恨人)與淫亂(淫念)是人們常犯的罪,只要犯了一樣,就被律 法定罪,在舊約是死罪(太 5:21-26;約壹 3:15)。所以,心中恨人、偏心待人、重富輕貧,是非常嚴重的罪(利 19:15;申 16:19;伯 34:19)。
3. 使人自由的律法 2:12
(1) 律法使那遵行的人得到自由(1:25),得到真理中的自由 (約
8:313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 as the ones who are to be judged through the law of
liberty」,我們的生活言行是要按照律法的標準被 衡量判斷(參考羅 2:12;太 25:31-46;林後 5:10),律法是基督徒的成聖生活 指南,照著遵行必使我們得以自由。
(2) 神的律法就是主的道,是公正、不偏待人的。律法使遵行的人得到 自由,不放縱情慾,總是用愛心彼此服事(加 5:13)。所以我們「就該照這 律法說話行事 So you speak and
so you act」,動詞是現在進行式,表示這是 基督徒的生活方式,包括我們所說所做的每一件事。因為律法是「真理的 道」 (1:18),栽種在我們心裡(1:21),教導我們愛人如己。我們要住在主的 道裡面,遵行主的誡命(約 8:31;約壹 3:24)。
(3) 在
2:1-13 這裡,雅各強調的是不可偏心按外貌待人,以彰顯出愛人 如己的生活見證。所以他在此所說的是指律法在神子民生命中的功用。
(4) 律法的功用(要求)原是刻在世人心裡的普遍啟示(羅 2:14),在摩西 時代,律法寫在石版上,成為特別啟示,頒布給舊約子民(出 20);在新約 裡,律法寫在我們心版上(耶 31:33),聖靈使用聖經在我們心裡作工(來 10:15-17),帶領我們過成聖的生活。 (5) 律法的三大功用:第一,限制人犯法 civil use;第二,叫人知己罪 theological use;第三,帶領基督徒過成聖的生活 sanctifying use。這可說是 律法功用的金三角:處境、心態、準則。
4. 憐憫是向審判誇勝 2:13
(1) 「因為審判對那不憐憫人的,也是不憐憫的」(原文直譯)。神賜律 法給我們,因為神就是愛,教導我們如何愛神愛人,這是律法一切道裡的 總綱。律法命令的總歸就是愛 the aim of the commandment is
love (提前 1:5), 愛就完全了律法 love i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law (羅 13:10)。
(2) 律法彰顯神的慈愛,也彰顯神的公義,律法將眾人圈在罪裡、叫人 知罪、定人死罪,因為律法是聖潔公義的(羅 7:12)。由此可見,律法彰顯 神的慈愛與公義,正如家庭的家規顯示父母的愛與律。
(3) 律法本身無能力拯救罪人,然而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引導我們到基 督那裡(加 3:24)。正如鏡子照出我們罪人的本相,審判我們;然而鏡子本 身不能洗淨我們,無法憐憫我們。然而律法(如同鏡子)指向那憐憫我們的 主,可以法外施恩。
(4) 我們的主是施憐憫的(申 4:31),他吩咐他的子民也要憐憫人(彌 6:8;亞 7:9),主說那憐恤人的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太 5:7)。對於不 憐憫人的人(偏心待人),律法顯示出他不愛人如己,顯明他的罪以及他罪 有應得的審判(太 7:2)。他沒有真正明白自己蒙了多大的憐憫,他不憐恤人 顯示他根本輕看從主而來的憐恤。舊約清楚指出蒙憐憫與憐恤貧窮人之間 的關聯(亞 7:9-10)。所以不饒恕人的就不再蒙饒恕,乃是被律法審判與定罪 (太 6:14-15;21:28-35)。
(5) 天父是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 (路 6:35),他在主基督裡愛我們、憐憫我們、為我們捨命十架,正如主人免了那欠一千萬兩銀子僕人的債(太 18:21-27)。主的憐憫大愛,除去了我們因罪而來的定罪。凡是在主的恩典 之下蒙憐憫,就不再在律法之下被定罪(羅 6:14;羅 8:1)。誰能控告神所揀 選的人,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 8:33-34)。所以「憐憫是向審判誇勝的!」 (林後 2:14)
結論:
1. 在主基督的愛裡,沒有懼怕(懼怕裡含著刑罰)。主完全的愛,將懼 怕除去(約壹 4:16-21)。我們既然蒙了主的大愛憐憫與饒恕,就當憐憫有需 要的人、饒恕得罪我們的人。主禱文「免我們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 債」,凡是真正得到主的憐憫饒恕的人,必會憐憫饒恕別人;凡是不肯憐 憫饒恕別人的人,一定沒有真正得著真實的憐憫。既然我們是蒙恩得就成 為神的兒子,一定要慈悲待人,向天父待我們一樣(路 6:35-36)。
2. 凡是偏待人、按外貌待人者,就是不憐憫人的,也必要受那無憐憫 的審判(太 18:33-35)。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 稱義。律法也是我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我們走天路,注目仰望主 基督,過聖潔的生活。
3. 憐憫是向審判誇勝,這都是因為主拯救我們,是照他的憐憫(愛我們 的大愛,弗 2:4 多 2:4-7;彼前 1:3),他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捨身流血(加 2:20)。我們是被揀選蒙憐憫的器皿(路 1:78;羅 9:23),讓我們永誌不忘,一 生一世直到永遠,榮耀歌頌他的聖尊名(羅 15:9),感謝神常帥領我們在主 基督裡誇勝,在各處顯揚因認識基督而有的香氣!(林後 2:14)
問題討論
1. 何謂「這至尊的律法」? 為何說這是根據經上說的? 這與太 28:20 「凡我所吩咐你們的」有何關聯?
2. 為何說律法是全備的(1:25)? 為何說違背了一條,就是犯了眾條? 你 能用太 5:17-20 來解釋麼? 雅各舉的例子有何意義?
3. 為何說律法是使人自由的(1:25;2:12)? 為何說我們要按照這使人自 由的律法受審判?
4. 律法的功用有哪些? 如何從金三角來看這些功用的關聯? 對於我們信 主的人,律法的主要功用是甚麼? 有哪些經文根據?
5. 為何說「審判對那不憐憫人的人,也是不憐憫的」? 你能從太 18:2835 來解釋麼? 6.「憐憫是向審判誇勝的」,原因何在? 神是如何憐憫你的? 有哪些經 文根據? 你當如何將主為你所作的(是何等大的事,是怎樣憐憫你)都告訴你 的家人親屬(可
5:19)? 你的見證內容為何? 請先寫下來,然後向親友傳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