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主義(Legalism)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legalism-works-of-the-law-judaizers/
律法主義(Legalism)
「律法主義」通常是指重視形式多於實質的行為及態度。雖然這個專有名詞如今以比喻的形式廣泛用於生活各方面,但它在17世紀出現時,似乎是源自神學的領域;當時的一位作者就是採用這個措辭來指「一個引用律法來達致稱義的人」(Edward Fisher, The 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1645年)。聖經沒有出現過同樣的字詞;不過,新舊約可找到與之相同的觀念。
舊約
在猶太教的傳統,整部舊約都可以稱為「律法」──新約便曾經使用這個名稱(約十34;林前十四21;加四21-22)。從這個角度看,嚴格來說,舊約屬於律法的部分便只是敘事歷史,而作者記述此歷史的目的,是為了讓讀者記念神如何待祂的百姓,以致將「妥拉」(Torah)給予他們,讓他們得知神的心意,在生活上討神喜悅。律法的歷史背景基本上是有關神揀選以色列作祂子民的故事(創十二1-3;申一1至四49);至於律法本身,則一方面是神對其百姓在生活上的各項指示,另一方面卻展示了一幅如何在生活上得著喜樂和滿足的圖畫。簡而言之,律法是約的一部分,代表了神賜給祂百姓的恩典,亦是百姓為著感恩而藉它回應神的工具(出十九3-6;申七1-16,二十六1-19)。這是從正面說明舊約律法的價值。可是,另一個同樣清楚的事實,是律法可以遭人誤用和扭曲。這種扭曲(有別於全然抗拒)包括死守律法的字面含義,完全忽略或抹殺其背後的立法精神。眾先知指責百姓只注重萬無一失的獻祭,心裏卻沒有在公義、憐憫人和謙卑等事上遵從神(撒上十五22-23;賽一10-20;摩二6-8,四4-5,五21-24;彌六6-8)。被擄之後,這種危險的趨勢更嚴重。由於王國已蕩然無存,律法便成為百姓維持國家民族感的唯一核心,而他們認為自己遵守律法,就是屬神子民的標記。
律法以神的立約恩典為本,百姓對這點亦未至於完全遺忘(拉九5-7),但除此以外,還需要有真正的虔誠(詩一一九),或是明白只做表面工夫卻沒有內裏真正的虔誠,是毫無意義的(箴十五8-9,二十一3)。然而,人卻很容易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律法上,認為守律法就是得神恩典的條件,而不再是對神恩典的回應。耶利米一早便清楚看見一個事實,就是人的心已敗壞至極,若沒有從內裏得著更新,根本就沒有能力遵守律法(耶三十一31-34)。百姓在被擄之後更加重視律法,提升了先前眾先知所言的危機:百姓把全副精神放在守律法儀文上,卻忽略本身心靈的敗壞。猶太教一直維持這種狀況,直到了初期教會時代,才普遍承認只守律法是不足夠的(M. Ber. 2.1),堅持人必須悔改。
新約
新約中也沒有一個希臘字詞是用以表示律法主義的。然而,新約對死守律法條文這態度所作出之猛烈批評,卻是其教訓的重要部分之一。我們可以找出三個具有代表性的範圍來探討。
耶穌和律法主義 耶穌的信息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是神的國和神國的能力已藉著祂臨到(太十二28;可一14-15)。這無疑是直接向猶太教的中心發出挑戰,包括他們自認是神的選民、聖殿,並以律法為中心的敬虔生活。耶穌對於律法是既肯定又批評的。祂一方面按照規矩依時到會堂敬拜(路四16),另一方面卻心安理得地不守潔淨的律例(可三13-17),也不依從那些有關守安息日的嚴格規限(可三1-6)。祂拒絕按照人對律法的解釋去履行各種規矩,並且斥責那些死守律法條文的人只是在表面上遵守誡命,內心卻完全無意聽從神的旨意(可七1-23)。祂對律法的詮釋是非常中肯和明確的;祂深入表面的含義,將律法的精神完全剖析出來(太五21-48);而且,祂更暗示祂已經顯明和成全律法的原意,因此,那種死守律法條文的形式主義更是無所遁形,要遭受極大的譴責。
初期教會和律法主義 當福音已跨越猶太教的領域,進入外邦人的世界,這個律法主義的問題又急速冒起。它出現的形式與耶穌時代的相似:不守律法就等於犯罪,要守一切的節期,最重要的,是接受神的子民在禮儀上的標記──割禮。然而,它帶出的問題卻是更加刻不容緩、必須立即解決:外邦人若不守律法,還有可能得著救恩嗎(徒十一3,十五1)?經過耶路撒冷會議的討論,答案是肯定的(徒十五11、13-14),並且努力尋求解決因這決議而產生的實際困難(徒十五28-29),縱然能否成功解決一切問題,則不得而知。
保羅和律法主義 儘管保羅可以正面肯定律法(羅七7、12、14)──包括割禮(羅三1-2,四10-12)──的價值,但是,他亦對它們提出了負面的評價。律法不能拯救人脫離罪(羅八3;加三21下-22);同時,它只是在基督來臨之前的一個短暫措施(加三19)。此外,不斷依附律法,不單全無果效,更是非常危險,因為律法要求人絕對遵從,這是沒有人能夠做得到的(加三10-12);因此,守律法是既無益,又會造成致命的傷害。律法若是替代或補充對基督的信心,便淪為律法主義的工具。人只可以藉著相信那位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才得蒙神的悅納(羅八3;加二16,三13-14)。這種把律法形容為引發律法主義的言論,一直遭到激烈的反駁。
然而,有證據證明猶太教的一個分支,的確把「律法之工」視為達致公義的途徑(例如:昆蘭古卷4QMMT)。在第二聖殿時期的典籍中,亦同樣有資料證明當時是以律法來界定罪;同時,亦把神在末世時的干預視為唯一的解救。「工作」一詞在保羅的書信中雖然顯出很闊的含義,有好亦有壞的方面(參弗二8-10的兩種用法),但是,「律法之工」這個重要片語,一般卻是用來對比藉著相信基督,作為得救的途徑(羅三20-28;加二16,三2、5、10)。值得留意的是,這些經文之中亦常常包含自誇的觀念(羅三27;加二20上;參六13)。這類經文的含義,似乎就是人想靠著謹守律法在神面前表揚自己。這種靠律法之工稱義的心態,使人以為可以憑自己的努力來獲得救恩,這正正與神藉著基督被釘十字架為人類提供白白的救恩完全對立。只有相信這位藉著十字架的犧牲來成全律法的救主耶穌,我們才可以脫離律法對我們的要求,從而避免陷入律法主義的網羅裏。
A. R. G.
Deasley
另參:「雅各書的神學」;「律法之工」;「稱義」。
參考書目:
D. J. Moo, WTJ
45 (1983): 73-100; T.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F. Thielman, From Plight of Solution: A Jewish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Paul’s View of the Law in Romans and Galatians; idem, Paul and
the Law, A Contextual Approach; J. A. Fitzmyer, According to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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