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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9


申命記的神學(Deuteronomy, Theology of|聖經詞條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3/02/28/theology-of-deuteronomy/
 
五經中的第五卷書不單重述西乃之約的內容和從它衍生的一切律例,更在新的地點、抱著新的展望,向新的一代重新說明耶和華的約之目的。原先與神在西乃山立約的那一代百姓已經死在曠野之中,不再在歷史舞台之上(民十四26-35)。申命記的對象,是準備進入應許地的新一代;他們在快將面對征服領土和定居該地的緊張時刻,極需要耶和華對祂的立約應許重新作出保證。
 
詮釋角度
 
近這二百年來,聖經評鑑學者將申命記是寫於摩西時代的傳統看法連根拔起,並且將它重新定位於主前7世紀,認為它就是那卷激發猶大王約西亞大力改革的律法書(王下二十二8-13)。此見解不單否定摩西是本書的作者,而且,還產生了現代來源鑑別理論中有關五經組成部分的底本說(Documentary Hypotheses)。現在的時尚,是把由申命記至列王紀下說成是申命記派歷史(Deuteronomistic History)──一本在主前6世紀編修而成的神學巨著。申命記本身則被推斷是略早於這個時期寫成的,內容主要是反思那些聲稱是出於摩西的教訓,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約的標準,藉此去評檢和審斷以色列的真實歷史(參王下十七章)。申命記派歷史之所以帶有負面調子,可歸因於那些反對君主制度的傳統主義者,他們把申命記擬定為一份反君主制度的文獻,然後再書寫有關的歷史,用以表明君主制度事實上如何違反書中詳列的立約命令。
 
學術界較近期的趨勢,是將申命記的形式和內容與古代近東的條約,作出對比,尤其是赫人帝國(約主前14001200年)和新亞述(約700600年)時期的條約。儘管有關的比較還未有定論,大部分學者均相信舊約與赫人的條約最為近似,而認為申命記的結構是非常遠古的。我們並非要在此爭論這個問題,從神學立場取得某種形式的定案也並非最重要。重要的是要確認申命記本身見證它是由摩西所寫的(一135,四44,三十一1922),而它的正典形態則顯出它擁有立約文獻的一切特色,尤其是主權國與附庸國之間的立約關係。事實上,要正確理解本書的神學目的和含義,關鍵在於先認清它是一份立約文獻。
 
聖經學者愈來愈明白,我們不能將文本的體裁,與它想要傳達的信息分割。一篇文章的意義,不單取決於它的內容,也取決於作者用甚麼形式來表達。因此,申命記若是以主權國和附庸國之間的條約作為書寫模式,我們便應該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它的內容。我們需要對經文進行正確的釋經、分析和綜合,才能得出一卷書的神學思想;我們也可以肯定地指出,要瞭解某書卷的神學,必先要掌握它的寫作形式。
 
為此,在我們試圖探究申命記的神學之前,必須先分析它的文體內容。以下的大綱,反映出本書已被相當廣泛地認同為具有立約文獻的模式:
 
立約序言: 大君王向附庸國展示約書,並提供有關背景。(一1-5
 
歷史背景:  重述立約雙方過往的關係。(一6至四49
 
一般條款:  基於這種關係,臚列雙方行為的基本原則,要求對方遵守。(五1至十一32
 
    則:  對一般條款作出詳細說明或加以引伸,通常會提供具體例子或明確的要求。(十二1至二十六15
 
祝福和咒詛: 分別說明忠心遵從或違約的後果。(二十七1至二十八68
 
見證人:   為了確證立約的合法性和立約雙方所作承諾的真確性,而訴諸的客觀權威可以是人或其他實體。(三十19,三十一19,三十二1-43
 
鑑於形式和功能有著毋庸置疑的關係,我們有信心指出,約的觀念是申命記神學的核心所在。接著要指出的是,按其定義,約至少包含三項元素──立約的雙方、列明目的、性質和雙方義務的文件。因此,申命記神學的三個主要標題,分別是大君王耶和華──這約的發起人、以色列──附庸國和約的接受者,以及申命記本身──立約的工具,巨細無遺的標準條約文件。故此,我們必須透過約的角度,以及在不抽離產生此約的特殊歷史和意識形態背景下,來探究本書的內容。
 
耶和華的自我啟示
 
在申命記中(其實也在全本聖經中),我們看見神藉著祂的作為、顯現和話語來啟示自己。當我們從整全和行為模式的角度來看,便會發現歷史的本質正是由祂的作為所構成。這明顯是由神作為造物主的角色開始(申命記沒有提及這方面),接著,在祂與以色列的特殊關係中,祂啟示自己是揀選、救贖和賜恩給百姓的那一位。
 
耶和華是超越歷史的神,祂同時會藉著使人望而生畏榮耀的顯現來顯明自己。在申命記中,我們看見神會透過耀眼的光(尤其是火光),又或者以相反的黑暗來啟示自己這另一方面的屬性。這種極端對立的特性正反映出祂是無處不在的,祂願意與受造物接近,卻又完全超越一切的本質。祂是一位渴望與祂的百姓溝通,又希望獲得他們敬仰的大君王。然而,祂亦經常提醒他們,祂有極大的榮耀,遠遠超越他們,是他們難以靠近的。在祂與人立約的那一刻,這種顯現方式是表現得最淋漓盡致的。
 
先知的話語是最容易明白的,因此也是最不會令人感到含糊的啟示模式。當然,申命記是以它本身的獨特立約形式來表達神的話語。不過,申命記作為一份立約文件,其含義卻較一般為廣,因為它包含的,不單是這類文件所必須具備的標準內容,還有行程、敘述、詩歌和講道;這一切的用意除了作為一份立約文獻之外,同時亦提供了歷史性、生活性和末世性的背景,讓讀者可以藉此解釋它的內容。因此,當中對約的發起有嚴肅和正式的宣告(一6-8,二4-7,四12-13,五46-22),以及一再強調百姓要忠於它內裏的條款。
 
有關耶和華自我啟示的內容,我們亦必須從申命記的立約目的這角度來理解。因此,難怪最經常在經文中見到的,就是「耶和華」這個立約名字,出現約221次。當摩西上西乃山時,祂以這個名字來跟他說話;同時,祂亦以這名字不斷吩咐百姓要遵守在那裏所立的約。伊羅興(Elohim23次)和其他名稱與描述性短語(約18次)絕少出現,更加強了本書在立約方面的特性,也顯示了本書唯一關注的對象只有以色列,因為神的其他名字(特別是伊羅興和與它同屬一個字源的名稱)出現的時候,聖經都是以比較宇宙性、普世性的角度去描述神的創造和祂在歷史之作為的。
 
神在申命記依從一些相當典型的聖經模式來啟示祂的位格。書中用了極多形容人類的措辭來形容神有手(二15,三24,四34)、膀臂(四34,五15)、口(八3)、面(五4,三十一18,三十四10)、指頭(九10)和眼目(十一12,十二28);祂能行走(二十三14)、寫字(十4)和乘騎(三十三26)。祂同時是內住的(四739,三十一8),也是超越一切的(四1235-36,五422-26),祂是獨一無二的(三24,五7,六415),也是沒有物質的形體(四1215)。
 
在屬性和性情方面,耶和華滿有恩慈(五10,七912)、愛心(一31,七7-813)、公義和公正(四8,十17-18)、憐憫(四31,十三17)、能力(四3437,六21-22)、聖潔(五11)、榮耀(五24-26)、信實(七912)和正直(三十二4)。但祂同時亦是一位會發怒的神(一37,三26,九18-20),熱心悍衛自己該得的尊榮(四24,十三2-10,二十九20)。
 
以色列的角色
 
申命記神學的第二個重要主題,就是耶和華約的另一方,即作為一個國家和民族的以色列。以色列在申命記中具有一個與本書性質一致的功能性角色;本書將她描繪成耶和華的僕人,使命是成為神的國在地上的範例,向那些與神隔絕的列國有力地見證她們同樣需要神的救恩。
 
本書的關注點主要是國家,尤其是以色列國,而非個人。goyam是國的典型字詞,後者的含義有較重的種族意義,非指國家。以色列和異教國家均被稱為goy,重點通常在於強調以色列作為一個國家,如何從其他國家中被呼召出來,承擔明確的使命(四6-834)。然而,在二十七章9節那句給以色列人的說話中,卻清楚表明以色列是一個種族實體:「你今日成為耶和華──你神的百姓〔am〕了」。因此,以色列不僅是個部落組成的國家;她是同一種族的人民,可以追溯自同一本源和同一位蒙神應許成為大國的祖先。
 
各類條款
 
申命記神學的第三個主題是約的本身,包括它的形式和內容。我們在前文已經提過,近代學者注意到舊約的約,無論在形式和規範方面,都與後青銅時期的赫人附庸條約有近似之處。然而,就神學的重要性而言,本書的結構便不及它的內容了;由於內容與立約的背景是密不可分,因此,我們便應該一再提醒自己,要視申命記為耶和華這位大君王,與蒙祂揀選和託付使命的以色列民之間的關係的記述。
 
要特別留意的是,申命記的約,已非原初所立的約,而是一份更新之約。我們從經文經常提到原初在西乃山(或何烈山)的立約背景(一6,四1-2510152333-40),以及對比出埃及記的不同措辭,可見申命記的約是在不一樣的處境下訂立的(五12-15,參出二十8-11;七1-5,參出二十三32-33;十二5,參出二十24;十五12-18,參出二十一2-6)。此外,申命記是一份經過大大引伸和詳盡演繹的立約文本,那是因為以色列面對進入應許地,可以預期生活的變化會引起不同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西乃曠野是不會出現的。
 
當摩西簡述了自西乃起行,沿途所發生的連串事件之後(一6至三29),百姓來到摩押平原準備重新立約,摩西便勸告他們,遵行耶和華的律例是蒙福的先決條件(四1640)。他指出,立約的文件是不可違反的(四2),必須教導子孫遵守(四9-1040),而且,凡違反的人都必然受懲罰(四26-28)。
 
接著,摩西便向百姓說明立約的一般條款,在技術上清楚表明這種立約的關係(四44-49)。他指出,這「律法」(改用「指引」可能較好)將包含「法度、律例、典章」。它們都是這類條約常用的措辭。
 
誡命  這裏的十誡(五6-21)與出埃及記所記載的形式基本上相同,只因新一代的以色列人正面對不同的歷史和環境因素,因而出現了些微的差別。而且,正如出埃及記的範本一樣,申命記的十誡所提供的原則綱領,成了餘下一般條款的基礎。事實上,條款只是對原則作出詳細的解說和闡釋而已(五22至十一32)。
 
這些條款被稱為誡命、典章和律例(六1;參五31)。它們的精意在六章45節(以色列人所宣讀的示瑪,Shema)被點出來。這示瑪(意即「當聽」)是舊約信仰的認信總綱,一方面肯定耶和華是獨一無二的主人,另一方面則把以色列對祂的責任,歸納為專心一意地愛祂,亦即是要遵從祂。事實上,整套條款的目的,是將十誡和認信總綱付諸實踐(六6;參五22),藉此表明遵從神是百姓的基本責任。
 
這些基本的條款(七1至十一32),包括要求百姓在征服不信服耶和華的原住民時,必須把他們滅絕淨盡,因為保留他們的性命,終究會令以色列人背棄神。而且,土地原屬耶和華所有,以色列既是耶和華的附庸國,當然可以獲得合法的居住權。條款亦一再提醒以色列,要認識耶和華是他們在該地得以安居樂業和蒙受福氣的唯一倚靠。祂既然可以給在曠野中的百姓供應嗎哪,當然能夠在百姓進入迦南之後賜下一切所需。不過,立約條款的其餘原則更進一步強調,百姓無論是過去抑或將來所蒙受的福氣,全部都是出自耶和華的恩典。他們之所以能夠成功攻取這片國土,並非歷史上的一次偶發事件,而是因著耶和華要兌現祂給予列祖的應許和出於祂主權的喜悅而施行的作為。
 
那些按照以上原則而訂定的細則(十二1至二十六15),在神學上至少具有兩個重要目的。首先,它們進一步闡釋申命記四章40節至十一章32節的基本立約主題,亦即是說,以一個接一個的個案來解釋前一部分。其次,它們對約中有關敬拜、道德,以及群體/人際/國際關係的條款作出準確的界定。那就是說,它們將原本或多或少屬於理論性的觀點,實際地應用出來。這部分的主題是以耶和華、百姓,和將兩者連結起來的約作為核心的。
 
敬拜  條款一再強調要集中在耶和華選擇「立為他名」的地方敬拜(十二511),藉此突顯耶和華是獨一的真神。百姓只可以在那裏向至高的主獻祭──尤其是獻上祭牲的血。這與異教的眾多神衹,和分設不同神廟的觀念大異其趣。一切涉及異教的東西,包括宣揚偶像的先知,都要徹底除滅(十三59-10)。將動物劃分為潔淨和不潔淨兩大類,是另一個把信奉耶和華列為聖潔,而信奉異教歸為污穢的標記(十四1-3)。潔淨與不潔淨的主觀界定,意味著耶和華有權宣認,出於祂主權揀選的百姓是聖潔的子民。最後,藉著子民以色列的上貢,耶和華獨一無二的名便得著稱頌。這種進貢的形式包括:什一奉獻(十四22-29);奴僕解放(象徵以色列昔日從為奴生活中得著解放);將頭生的獻給耶和華(為了紀念祂在埃及施行第十災時,保存了以色列人長子的性命);以及每年要到聖所朝拜(為了宣認耶和華的主權,和願意忠心順服地獻上貢物)。
 
神治  藉著主選立來代表祂與百姓雙方的領袖人物,這位偉大而不能形容的主與祂百姓之間的巨大鴻溝便得以稍為縮減。因此,這些領袖,包括審判官和官長(十六18)、君王、利未人祭司和先知,就因著服侍這位大君王而獲得受人尊敬的特權,但同時亦要承擔巨大的責任。他們若然失職,便會招致神的不悅和審判。
 
以色列作為一個神權管治的社群,並不因此免除要承當一個國家的正常職務。她必須知道如何處理有關民生的一切逼切問題,但在處理的同時,她亦要考慮作為耶和華子民的獨特身分。這將會影響處理謀殺、邊界糾紛、債項、戰爭、公平對待妻子、兒女和罪犯,以及公平地分配可動產的方式。
 
聖潔  以直接或間接形式進行分離的潔淨條例,表明以色列需要在立約的身分上保持純潔和分別為聖。這些條例所關心的事情包括衣食(二十二5)、母鳥(二十二6-7)、作謹慎的鄰舍(二十二8)、不混雜種子、動物和衣料(二十二9-11),以及其他情況,至於它們在潔淨原則上的意義,我們有時亦感到難以判別。我們只可在神學上找到將它們結集起來的理由,那就是耶和華親自在祂的百姓中間,因祂是聖潔的,所以祂亦要求百姓努力保持聖潔(二十三14)。
 
人際關係  接著,還有另一套條款,重申立約子民彼此保持良好關係,有著重要的神學含義(二十三20至二十五19)這條款與先前的部分近似(尤其是二十一10至二十二4所記載的),但這裏卻較側重關注買賣往來與經濟活動的層面。由於在這個神權管治的社會中,所有人在神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處理人與人之間的交易往來時,必須絕對公平、誠實和公道。倘若守約的核心精神,在於要盡心、盡性和盡力愛主他的神(六5),那麼,接著的命令──愛人如己(利十九18)──同樣是人當盡的義務。
 
感恩  這些具體條款所關注的第六個範圍,是神的子民要恆常地表明他們對神的救贖和挽回的大恩,有著無限的感激。特別是在慶祝收割的時節,百姓拿著奉獻給神的土產,口中念誦神在歷史中對祂百姓所顯的作為,重新堅定自己履行立約義務的心志,並且藉著把一次特別的什一奉獻交給那些專心事奉主、靠賴主供應的聖職人員,來表明自己這種全然委身於主的精神(二十六1-15)。百姓來到先前提過的唯一聖所──就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二十六2;參十二5)──作出這忠誠守約的承諾,是最適合不過的了。
 
以色列人在進入應許地之後,要按吩咐到以巴路山進行重新立約,儀式以摩西所寫的立約字句作為根據,目的在於表明立約關係的永久性(二十七1-7)。違背前面所提出的條款將帶來咒詛(二十七11-26,二十八15-68),遵行誡命則定然蒙福(二十八1-14),反映出這是立約的莊嚴性。這些咒詛與祝福已經對當時的以色列人產生效用,而且,它們亦成了一份具有約束力的保證,保證耶和華無論在現在抑或將來都會以同樣的原則來對待祂的百姓。因此,摩西便提出勸勉,要求面前的一代和他們的後裔,都必須謹守所立的約(三十11-20)。
 
由於約的條文是收錄在摩西的著作裏,尤其是申命記中(三十一9),因此,為了將來的後裔得以謹守當中的原則,有關的文件便必須妥為保存。於是,文件便交給利未祭司和以色列的眾長老,並且會在指定的場合拿出來公開讀給百姓聽。此外,為了提醒百姓曾經許下守約的承諾,他們還要經常唱一首記念神向以色列施行救贖的歌(三十二1-43)。最後,摩西在給予各支派的祝福中,分別預言他們從神所領受的不同恩典,藉此肯定耶和華對以色列的應許堅定不移。
 
Eugene H. Merrill
 
另參:「以色列」;「約」;「律法」;「摩西」;「潔淨;不潔」。
 
參考書目:
 
R. E. Clements, God’s Chosen People: A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Book of Deuteronomy; J. G. McConville, Law and Theology in Deuteronomy; Eugene H. Merrill, A Biblical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Samuel J. Schultz, Deuteronomy: The Gospel of L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