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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JUSTIFICATION

摘自《圣经新辞典》

 本义

  称义”(s]a{d[aq〔七十士译本及新约〕 dikaioo{是法律用语解作无罪释放”,“宣布为义人〔清白〕。它是“定罪”的相反词(比较申廿五1;箴十七15;罗八33)。称人为义是法官的职权;所以,在诉讼人的角度而言,“被判无罪释放”就是获得法律上的裁决(赛四十三926)。

  根据圣经,神是全地的审判官(创十八25),而圣经也常用法律字眼来描写神和人的交往。公义(即遵行祂的律法),是神对人的要求,因此神会惩罚不守律法者。这显示祂是公义无私的大法官(参:诗七11RV;赛五16,十22;徒十七31;罗二5,三5-6)。神若宣判某人有罪,那个人就毫无希望了。

  由于神是王,而祂又能使人称义,于是祂的任务似乎包括了执行和审裁两方面。这种双重身份可见于以色列历史中理想的君王。君王兼有法官的身份。他不仅有权作出维护被告的裁决,也会藉着恩待被告,及公开地恢复其地位,来积极执行他的裁决。用于神的作为时,“称义”这动词可指上述两方面的其中之一。例如,按赛四十五25和五十8中的说法,神称那义仆和以色列为义,是藉着改变二者的遭遇,公开为他们平反。保罗为罪人获称义一事作出诠释时,却只提到神颁下对罪人有利的裁决。他的确相信神会恩待那些被祂宣判无罪的人,但往往采用其他字眼(例如“成为后嗣”等)来描写这一面。

  在没有法律背景的经文中,也有用“称义”的说法,表示他者的公义。人称神为义,即宣认神是公义的(路七29;参:罗三4,此处乃引用诗五十一4);人也自称公义(伯卅二2;路十29,十六15);先知用讽刺的口吻,说耶路撒冷称所多玛和撒玛利亚为义,因为耶城所犯的罪更多(结十六51)。“称义”的被动语态,可指因着一些事情的发生而带来的平反,使人得以洗脱别人的怀疑、批评和不信任(太十一19;路七35;提前三16;参:雅二2124-25,及参考以下对这些经文的讨论)。

  根据屈梭多模(Chrysostom)、奥古斯丁及天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的意见,保罗和雅各所说的现今的“称义”,所指的是神的工作,藉着更新人的内心,使人成为义,以及藉着赦免人的罪,算人为义。可是这看法没有词汇学上的支持。其实,雅各并没有上述这两种意思,保罗则仅有第二种意思。他给“称义”的同义词计有:算为义、赦罪、不算为有罪(罗四5-8RV)。这些片语所表达的意思,不包含心意的更新变化,只表示“赋予合法地位”和“取消法律上不利的条件”。保罗认为“称义”是判给人的法律裁决,而不是在人心中所作的工。“成为义”与“算为义”无疑有很密切的关系,但却是两回事。


Ⅱ 保罗的称义观

  在新约,“称义”这动词出现了三十九次,其中二十九次是在保罗书信里,或保罗话语的记录里。名词 dikaio{sis 出现两次情况也是一样(罗四25,五18)。这显示在新约作者中,唯有保罗将“称义”这观念作为他救恩论的基础。

  对保罗来说,“称义”的意思是神赦免罪人的罪孽,白白算他们为义的行动;这是出于神的恩典,也藉着人对基督的信心;不是由于人的行为,而是因为主耶稣基督为他们的缘故,代表他们遵守了律法,又流出宝血救赎他们(关于这定义,见:罗三23-26,四5-8,五18-19)。保罗的“称义”观是他陈明福音中心真理的典型方式。这真理就是神赦免相信〔耶稣〕的罪人。从神学观点而言,这也是福音真理在新约圣经中发挥得最透彻的说法。

  保罗在罗马书指出,福音所显明的,是“神的义”(一17)。这几个字是有双重的含意的:

1. 指义人的地位,这地位是神透过基督白白赐与信主的罪人的(“称义这礼物”,罗五17;参:三21-22,九30,十3-10;林后五21;腓三9);

2. 指藉着福音所彰显的神公义的作为。神不仅按着罪人应得的惩罚去审判(二5,三5-6),也信守祂的应许,向以色列施行拯救(三4-5),和将罪人称为义。而祂所定的救法,是符合祂自己的律法的要求的(三25-26)。由此可见,“神的义”主要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要显出神充满恩典的作为。祂称犯罪的罪人为义,而这称义的赐与,是合乎义理的。作为他们的审判官,神在天上的法庭宣判他们无罪,却无损于祂的公义。

  今日,很多学者认为,“神的义”这片语的背景,是在赛四十四起以及在诗篇的一些经文里。在那些经文中,神的公义和救恩似乎是相等的(赛四十五8;参:四十五19-25,四十六13,五十一3-6;诗九十八2等等)。他们的理解可能是正确的;然而,却不能证实,因为保罗从来没有引用这些经文。同时,我们也必须记得,这些经文之所以称神为祂受压迫的子民申冤的所为为“神的义”,乃是因为这行动显出神的信实,祂信守与祂子民立约的应许。而罗马书主要讨论的,乃是神称外邦人为义的问题。这些外邦人从前并非神的子民。神也没有向他们作过任何的应许(参:罗九24-25,十19-20),情况很不相同。

  卡斯曼(E. Ka/semann)和另外一些学者解释保罗思想中的“神的义”,乃是神的能力慈爱的彰显。祂藉着实践拯救他们的应许,向与祂立约的子民守信;又藉着恢复祂对受造之物的管辖,向受捆缚的被造之物守信。两种思想都是出自保罗的。然而,值得怀疑的是,罗三25-26中的“义”(righteousness)和三26的“公正”(just)〔译注:和合本将两个字都译作“义”〕,是否单指神慈爱的信实,以致祂拯救那些有需要的人,而不是指法律上的公义审判(参:罗二5,三5),将罪人的刑罚转移到为罪作*挽回祭的那一位身上。后者的解说,更能够配合经文的思路。前者的解说,就不能圆满的解释为什么罗三26下半节要用“也”字。在经文“祂自己为义,也称……人为义”这说法中,明明表达了两个思想,但上述的第一个解说却认为这里只有一个思想。

  有人对保罗“因信称义”的理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保罗所讲的因信称义、不靠行为得救的道理只不过是一种辩论的手法,是专为应付犹太主义的信徒的武器。但以下的事实显示情况并不是如此。

1. *罗马书显然是保罗对福音的正式的声明,而称义的教义,乃是他的福音讯息的骨干。

2. 在三段经文中,保罗以他个人为例来讲述他的信念。这信念塑造了保罗这个人和保罗这位宣教士;而三段经文都是用称义的词汇写成的(加二15-21;林后五16-21;腓三4-14)。在罗七7起,保罗表示由于律法定人的罪,他个人极需要基督。唯有神在基督里的公正的判决,才可以满足他的需求(参:罗八1-2;加三19-7)。保罗个人的信仰,显然是扎根于他对称义的理解上的。

3. 保罗认为称义是神给世人最基本的祝福,因为称人为义,使人脱离从前的光景,又为将来带来保证。一方面,“称义”意味着饶恕,以及我们与神的敌对关系的结束(徒十三39;罗四6-7,五9-10)。另一方面,“称义”也意味着接纳和应许赐给义人的一切祝福的凭证。保罗藉着将称义与得儿子的名分和后嗣身份串连起来,来进一步阐释“称义”这方面的思想(加四4起;罗八14起)。两方面的意思,都出现于罗五1-2。在这两节经文中,保罗提到,称义使人与神相和(因为罪得赦免),又使人对神的荣耀充满盼望(因为罪人已被算为义人)。这盼望是实在的,因为称义包含重要的末世意义。这盼望是将末日的审判带到现在;这审判乃是终极的,不可改变的审判。那被称为义的人因而确知没有任何事情能使他与神的爱隔绝(罗八33-39;参:五9)。被称义者要得的荣耀是确实的(罗八30)。将来在基督审判座前的审问(罗十四10起;林后五10)可能会使他丧失某些赏赐(林前三15),却不会禠夺他称义的地位。

4. 保罗教义中的救赎论,以称义为基本的立论点。他对称义的信念,导致他认为基督教是一个宣讲恩典和信心的普世性的宗教。在这信仰中,外邦人和犹太人地位平等(罗一16,三29起;加三8-1428-29等等)。他对以下各项真理的解释,都是根据称义的教义的,包括;恩典(罗三24,四4-516),基督顺服和受死的救赎意义(罗三24-25,五16起),神在十架上显明的爱(罗五5-9),救赎(罗三24;加三13;弗一7)和复和(林后五18-19)的涵义,约的关系(加三15-16),信心(罗四23起,十8起),与基督联合(罗八1;加二17RV),儿子的名分和圣灵的恩赐(加四6-8;罗八10,参:15节),基督徒的确据(罗五1-11,八33起)。保罗也根据称义的道理来阐述旧约里暗示、预言和提到救恩的经文(罗一17;加三11,引述哈二4;罗三21,四3-8,引述创十五6;诗卅二1-2;罗九22-21,引述何二23,一10;赛八14;珥二32;赛六十五1等等;罗十一26-27,引述赛五十九20-21;加三8,引述创十二3;加四21起,引述创廿一10等等)。

5. 称义是保罗历史的哲学的钥匙。他认为自从人堕落以后,神对世界历史的安排至终的中心目的,乃在于引导罪人进入使他称义的信心里头。

  保罗告诉我们,神处理世人的方法,乃是透过两个代表人物,就是“首先的人亚当”以及“第二个人”,就是“末后的亚当”──耶稣基督(林前十五45起;罗五12起)。那首先的人因不顺从神而给全人类带来定罪和死亡。那第二个人因顺从神而成为称义和生命的创始人,使凡信祂的都得以被称为义和得着生命(罗五16起)。

  由亚当堕落开始,死就在普世作了王,虽然罪在当时还没有十分显明(罗五12起)。但神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家族立约,因亚伯拉罕的信心称他为义,又应许要藉着亚伯拉罕的后裔(即藉着他的其中一位后裔),使万国得福(即称义)(加三6-916;罗四39-22)。然后,神藉着摩西向亚伯拉罕的后裔启示祂的律法。律法的作用不是要拯救,而是要使人知罪。由于律法显明及引发过犯,律法的作用,乃是要让以色列人了解自身对称义的需要。因此,律法所扮演的角色,就好像一个 paidago{gos (家庭中负责领孩子上学校的奴隶),引领罪人到基督的跟前(加三19-24;罗三20,五20,七57-13)。这段属灵预备教育期,一直维持到基督降世的日子(加三23-25,四1-5)。

  以色列因拥有律法和应许,在犹太人和外邦人中间竖立了一道排外的墙。基督的工作的果效,就是要拆毁这道墙(弗二14起)。如今,藉着基督,因信称义的真理可以传给犹太人,也可以传给外邦人,不分彼此。因为,在基督里,所有相信的人,都成了亚伯拉罕的子孙,也成了神的儿女和神人立约的后嗣(加三26-29)。可惜的是,犹太人在这方面是律法主义者。他们追求因行律法而得的义,却不肯相信在基督里的信心才是神使人称义的途径(罗九30-21)。所以,很多“原来的枝子”从橄榄树上被砍下来,这树就是那具历史性的约的群体(罗十一16起),因此目前的教会,是以外邦人为主的。但保罗盼望神从堕落的以色列中所拣选的余民,最终会被神向不配的外邦人所施的怜悯激动,本身会归信神,以致罪得赦免(罗十一23-32)。这样,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会得着救恩;不是靠他们自己的行为和努力,而是靠神那白白的恩典,使那些不顺从和不敬虔的人得以被称为义。于是得救恩的一切荣耀,都会全归于神自己(罗十一30-36)。

  上述的论点都指明,称义的教义在保罗的神学及宗教观中占了中枢地位。


Ⅲ 称义的根据

  正如保罗在罗马书所说的,称义的教义似乎引起了神义论(theodicy;〔译注:意即在邪恶横行的世界中,欲证明神为义〕)的问题。“称义”这教义的背景,见于罗一18-20。这段经文乃是提到普世人类都陷于罪中,而且审判必然临到。在二5-16,保罗提到审判的日子的教义。他指出,审判的原则将会是“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二6)。审判的准则,将会是神的律法,是人所知的最高层次的律法(若不是摩西的律法,就是人的是非之心的律法,12-15节)。判案的证据将会是“人隐秘的事”(16节)。惟有守律法的人可望被称为义(71012-13节)。然而,却没有一个人是守律法的。没有义人;人人都犯了罪(三9起)。因此,人类的前景就是普世被定罪,犹太人和外邦人并无分别,因为一个违背律法的犹太人,在神眼中与任何人无异,都是不蒙悦纳的(二17-27)。似乎世人都要走向灭亡。“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三20,正是诗一四三2的重复)。

  但如今保罗却宣告信耶稣的罪人都得称为义(三21起)。神算那不义的人为义,称那不敬虔的为义(三23-24,四5-6)。后面那句话的矛盾性(刻意为之?)显得分外突出,因为在七十士译本中,出廿三7(“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和赛五22-23(“祸哉,那些……人,他们……称恶人为义”),正是用了罗马书这里所用的希腊字句。问题是,神根据什么称不敬虔的人为义才不会危及祂作为审判者的公正呢?

  保罗坚持,神是在一个公义的基础上称罪人为义的。这基础就是:耶稣基督代替罪人,满足了神的律法对他们的要求。祂“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为要使神的话得以应验,也为了代替人承受律法所规定的惩罚。祂用自己的*“血”(即祂的死)涂抹世人的罪(罗三25,五9)。藉着顺从神,祂为一切属祂的人赢得了守律法者的地位(罗五19)。祂“顺服以至于死”(腓二8)。祂公义的一生的颠峰,是祂像一个不义的人一样死去,承受了律法的惩罚所带来的咒诅(加三13;参:赛五十三4-12)。藉着祂亲身被挂在十字架上,属祂的人的罪都受到判决以及可以得赎。因这“一次的义行”,即因着祂无罪的一生和祂的死,众人也就白白的得着被称义与得生命的恩典(罗五18)。因此,信徒成了“神的义”,乃是在基督里和藉着基督而成的。基督自己本不知罪,却取代了世人的位置,作为世人的代表而“成为罪”(被看为罪人,又受了审判)(林后五21)。因此保罗说,“基督耶稣……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公义”(林前一30)。这种观念在较早期的基督教神学中被称为“基督的义的归与〔信徒〕”。这句话并非出自保罗,但其意思是来自保罗的。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信徒得以在神面前被称为义,是由于神容让他们有分于基督被神接纳的地位(罗五19)。换句话说,神是根据基督的作为来对待他们的。在这件事上,神不任意而行,也绝不缺乏诚意;因为神承认在信徒和基督之间存有约的关系所带来的真实的联合和团结。对保罗来说,与基督联合并非虚幻,乃是事实,且诚然是基督教的基本事实。而保罗称义的教义,只不过是他为这事实的意义所作的初步分析。所以,罪人是“在基督里”(加二17;林后五21)被称为义的。神算他们为义,不是因为祂认为他们本身遵守了律法的要求(这是错误的判断),而是因为神认为他们已经与那位代表众人遵守了神的律法的基督合而为一(这才是正确的判断)。

  故此,当神根据基督的顺从和受死来称罪人为义的时候,祂的作为是公义的。神这称义的作为不仅毫不损害祂身为审判者的公正,反而实在地彰显了祂的公义。这称义的途径,是为了“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意即在旧约时代〕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三25-26)。保罗重复那些重要的字眼,为要加强语气,因为那是很关键性的一点。福音表面上好像宣告神自损其公义,事实上却是神公义的彰显。神藉着祂称罪人为义的方法,(从另一角度而言)使人晓得祂是合乎义理的,因为祂使基督为罪成了挽回祭,藉着耶稣,世人的罪事实上是按所当受的已被审判及惩罚了。于此,神显明了祂称人为义的根据是公正的。藉着这根据,神能够饶恕和接纳,在旧约时代以及在基督教时代,相信祂的罪人(事实上祂确曾如此行,参:诗一三○3-4)。

Ⅳ 称义的方法

  保罗指出,信靠基督乃是人获得神的义以及被神称为义的方法。罪人“因”或“藉”信(腊:pestei, dia ek pisteo{s)称义。保罗并不以信心为罪人称义的根据。不然的话,人的信心就会成为有功劳的行为,而保罗也就不可能称信徒为“不作工的”了(罗四5)。他也不能继续说,因信得救乃属乎恩典了(16节),因为恩典是绝对不包括行为在内的(罗十一6)。保罗引用亚伯拉罕为例,要证明人得称为义是凭信心,不是靠行为,因为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罗四3起;加三6,引述创十五6)。在罗四59(参:2224节),保罗指创世记这段经文乃是教导人,亚伯拉罕的信心是被神“算……为义的”。然而,正如上下文所表明的,他的意思只是说,亚伯拉罕的信心,就是他全心信靠神的应许的心(18节起),乃是他得称为义的方法。“算 eis 义”这片语中的 eis,可解为“作”(由于事实上两者是一样,或者透过一些随意的计算方法使成为一样); eis 也可解作“为要”,“引致”或“引致〔什么〕结果”。后一种解释显然是正确的。保罗并不是把信心视为实在的“义”或是义的开端,或是义的代替品,然后说信心是称义的根据。罗四完全不是在讨论称义的根据这问题,只是研究称义的途径。


Ⅴ 保罗与雅各

  有人假设雅二14-26的教导是,神之所以接纳人,乃是基于信心和行为的双重基础。于是,有些人就认为雅各是刻意要反驳保罗凭信不凭行为称义的教训,认为保罗的教导是反律法的(参:罗三8)。然而,这看法似乎对雅各的论点有所误解。我们要记得,在新约作者中,唯独保罗用了“称义”这个字眼作为术语,来说明人信主时,神接纳人的这行动。当雅各提到“称义”这个词的时候,他似乎是指着这个词较为广泛的含意而说的。这含意是在面对可能的疑问,不晓得一个人是不是全像他自己口中或别人口中所说的人那样时,这个人得到平反,或者得以在神和人面前证明是真诚和正直的(参:太十一19的用法)。从这个意义来说,一个人被称为义的意思,乃是指他要被证明是一个真信徒,一个以行为来彰显他的信心的人。这种称义,其实就是保罗论到的称义的体现。雅各引用创十五6的目的,与保罗的目的一样,为的是要指出信心乃是亚伯拉罕被神接纳的原因。雅各争辩说,可是如今,这句话在说出来三十年之后,已经“应验”了(证实了,证明是真确的,亦有相应的事件使这句话所说的,按着神所命定的,得以全然的成就),那就是当“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时,他是“因行为称义”的(雅二21)。他的信心因这行为便得以“完全”。意思就是,亚伯拉罕恰当的行为,正确的表明了他的信心;因此,他被证实是个真信徒。喇合的事件同属一理(雅二25)。在这一段经文中,雅各的重点只是:“信心”若仅是正统的知识,好像鬼魔所拥有的信心那样(19节),而没有好行为的表现,这种信心不足以证明那人是已经得救的人。保罗一定衷心赞成这见解的(参:林前六9;弗五5-6;多一16)。

  书目:Arndt; G. Quell and G. Schrenk in TDNT 2,页174-225; Klein in IDBS,页750-2;罗马书的注释书:特别是 C. Hodge 2, 1864; C. E. B. Cranfield, ICC, 1, 1976; A. Nygren,英译本,1952;和加拉太书的注释书:特别是 J. B. Lightfoot 10, 1890;E. D. Burton, ICC, 1921; J. Buchana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1867;C.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1874, 3,页114-212; V. Taylor, Forgiveness and Reconciliation, 1946;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1955; K. Barth, Church Dogmatics, 4.1,英译本,1956,页514-642; A. Richardson,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958,页232起;J. Murray, Romans 1-8, 1959,页336-62; J. A. Ziesler, The Meaning of Righteousness in Paul, 1972; H. Seebass, C. Brown, NIDNTT 3,页352-77

J.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