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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文/大牛

We are NOT saved by good works, BUT good works are necessary for our salvation.
善行不是人受赏赐的根基,而是基督在其生命中工作的证据。或者如Thomas Boston所言,善行“不是他们能进天堂的基础,而是他们能进天堂的证据。”

今天一些自诩为改革宗的人士对于改革宗历史神学和系统神学的无知,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一谈到律法就是律法主义?凡事都是律法与福音的对立?一谈到效法基督,谈到榜样就是道德主义?而且动不动就是对改教家们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引用,我怀疑这些人究竟有没有读过改革宗改教家和清教徒?哪怕系统性学一下《威斯敏斯特信条》也好啊!改革宗从始至终都教导末日审判是依照行为,而非依照信心,到今天莫名其妙地成为了律法主义被批判。究竟是过去的改革宗错了,还是今天一些自诩为改革宗的人士根本就不明白改革宗神学究竟在教导什么?!还在那里大言不惭地批判派博和慕理律法主义或者错误理解圣约神学,你们真的明白古典圣约神学的教导吗?好好读读Turretin或者Bavinck,除了不认同行为之约是一个约,慕理所教导的哪里与他们不一致了?反倒是某些人所学习和教导的圣约神学,根本就不是改革宗主流的圣约神学,李鬼反倒成了李逵!(我不说你们一定要系统性读读改教家们的论著,哪怕系统性而非选择性、跳跃性读读Turretin或者Bavinck也好啊!)

以下是我的系统神学讲义中对于“末日审判是依照善行”的简单论述,希望一些人可以幡然悔悟:

所有基督教宗派都认信的《亚他那修信经》如此宣告:“当祂(指基督)降临时,所有人都将带着他们的身体复活,将要就他们自己的行为交账。行善的将进入永生,作恶的将进入永火。这乃是大公信仰,一个人除非忠实相信,必不能得救。” 荷兰改革宗的著名神学家Herman Witsius在其有关《使徒信经》的注释中,就明确表明,如果没有好的行为,没有一个信徒可以得到救赎,“上帝将根据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祂唯独将永生赐给那些‘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著名的清教徒神学家John Owen同样如此说:“我们在神里面的得救并不建立在我们的圣洁之上,这是真的。然而,如果没有圣洁,我们不可能得救,这同样是真的。”荷兰改革宗重要的经院神学家Voetius“甚至相信在某种意义上,善行可以被称作‘得永生的原因’,即并非‘功绩性的’而是‘预备性的’和‘安排性的’原因。” 类似的教导也可见于其他很多清教徒(如William Ames, Thomas Goodwin, John Davenant, Thomas Manton)或欧陆改革宗的神学家中(如Ursinus,布雷克,图伦丁),比如土伦丁如此总结说:“... although works may be said to contribute nothing to the acquisition of salvation, still they should be considered necessary to the obtaining of it, so that no one can be saved without them.”《威斯敏斯特信条》33.1如此总结 说:

上帝已经指定一日,要藉耶稣基督用公义审判世界,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当那日,不仅背道的天使要受审判,凡曾住在地上的所有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为自己的心思、言语和行为交帐;根据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而接受报应。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种根据行为的审判呢?这不是 “律法主义” 吗?简单来说,这是完全基于基督的义的审判,是从基督的恩典中看行为。在这里,有五点值得强调:

第一,这样的善行并非人自然的努力,而是真实和活泼的信心的果子和证据(雅2:22);

第二,这样的善行并非完美,只是真实(雅3:2);

第三,上帝的审判所根据的善行,按照其本身,永远不配得神的赏赐,反而该受神的咒诅。然而,上帝永远是基于基督的中保性工作,来看待和评价信徒的善行。

第四,由此,布雷克正确指出,上帝在末日审判中赏赐信徒,不是“因为”他的善行(because of his works),而是“根据”他的善行(according to his works)。善行不是人受赏赐的根基,而是基督在其生命中工作的证据。或者如Thomas Boston所言,善行“不是他们能进天堂的基础,而是他们能进天堂的证据。”

第五,善行不仅仅只是一个人得救的证据,改革宗神学更强调善行是一个人得救的“结果性条件”。请注意太25:31-46中,耶稣审判一个人是进入神的国或进入永火,是“因为”那人是否有善行(太25:35, 42)。

清教徒神学家John Davenant在与天主教神学家Robert Bellarmine辩论中,明确强调:“善行对于已经称义之人的救赎是必要的,这种必要并非因果关系,而是一种次序上的必须。或者更通俗的说,是作为通往永生的道路,而非作为获得永生的功绩因。”改革宗神学的这一思想也体现在《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32问答中:

32.第二个约是如何显明上帝的恩典的?
答:上帝的恩典在第二个约中显明:祂白白地赐给罪人一位中保,并且通过他赐人以生命与救赎;祂将信心作为条件使选民与之联合,应许并赐圣灵给所有的选民,使圣灵在他们里面动工成就那信心,并其余一切得救的恩德;又使选民能有圣洁的顺服,以作为他们真信心与对上帝感恩的证据,并作为祂为选民所命定的通往救赎的道路(as the way which He hath appointed them to salvation)。

轉自 Daniel Zhang [September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