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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聖經詞條:罪 Sin
作者:Ferguson, S. B., & Packer, J. I.
誠之譯自《神學新辭典》(New dictionary of theology, IVP 2000
https://yimawusi.net/2021/04/04/sin/
 
聖經用了各種不同的語詞來談論罪,其含義從「錯失鵠的或目標」或「破壞關係」到「不敬虔」、「乖謬」(perversion)或「叛逆」。然而,聖經中每一個關於罪的本質的表達都有一個共同的主題,那就是罪是我們的一種狀態,它使我們與聖潔的神分離;從聖經來看,罪最終是人犯罪悖逆上帝。
 
根據奧古斯丁的觀點,罪不應該用積極的語詞來考量,而必須用消極的語詞來考量,罪就是善的匱乏(privation)。他把罪的本質定義為情慾(concupiscence,拉丁文concupiscentia),這個詞用來翻譯聖經中的「欲望」(desire)一詞,奧古斯丁則把這個詞理解為變態的自愛,而這種自愛與對上帝的愛是互相對立的。但是,如果把罪定義為自私,肯定不能公正地看待其在聖經中的嚴重性,因為它主要是反對上帝。加爾文認為,罪不應該僅僅被設想為善的匱乏,而應該被設想為人本性的徹底敗壞;欲望本身就是罪,它玷污了人本性的每一部分,但這種敗壞的根源不僅僅是自愛,而是由驕傲所激發的不順從。乍看之下,巴特把罪定義為「無有」(nothingness),是一種「不可能的可能性」(impossible possibility),似乎與奧古斯丁的「善的匱乏」觀念相似,但巴特說的並不僅僅是「匱乏」。「無有」並不是「空無」,它是對上帝積極旨意的抵觸,也是對上帝的約的違背,這種抵觸與違背就帶來了上帝的審判。因此,罪是人的驕傲,與神在基督裏的自我謙卑互相抵觸;罪是人的怠惰(sloth),與神在基督裏要高舉人互相抵觸;是人的虛假,與神在基督裏對人的保證互相抵觸。
 
如果創世記第三章不僅要解釋為對亞當的罪的歷史記載,而且要解釋為對罪的起源的記載,那麼亞當的罪就必須被認定為聖經對罪的本質的主要定義——一種對屬靈自主和道德自主的攫取。人們可能普遍認為,這種內在的犯罪傾向是通過社會及其結構,通過父母、環境或教育的影響而傳遞的。然而這樣的分析並沒有充分重視聖經所描述的人類的罪惡狀態。傳統上,教會以「原罪」(original sin)的概念來解釋這種內在傾向,以此來界定亞當的罪以何種方式對所有的人類產生影響。在詩篇五十一篇5節的基礎上,奧古斯丁將原罪定義為一種先天的罪(inherited sin);他認為亞當的墮落本性是通過性的繁衍在生物層面上傳播的。雖然安瑟倫認為原罪是源自於每個個人,而不是起源於種族,但他也理解這種原始的罪咎(original guilt)和原始的污染(original pollution)是由父親傳給孩子的;所有的人都帶著亞當的胚種,因此實際上在亞當裏都犯了罪。這種說法的弱點在於,如果所有人都通過這種有機的聯繫而犯了亞當所犯的罪,那麼他們是不是也會犯他們祖先後來所犯的一切罪呢?對加爾文和巴特來說,詩篇五十一章五節並不是要解釋為是指這種先天的罪,而是承認詩人從一開始就意識到自己的罪和敗壞:「承認自己的污穢自懷胎起就已經存在了」(加爾文,《基督教要義》,II. 1. 5)。
 
路德和加爾文都不把原罪理解為一種外在的約束,而將它理解為根源於人性悖逆的內在必然性;然而,當加爾文說到「人類本性中所具有的遺傳性的敗壞和墮落」(a hereditary depravity and corruption of our nature;《基督教要義》,II.1.8)時,他與其說是把原罪與遺傳聯繫在一起,不如說是把原罪與上帝的命令聯繫在一起,是上帝對全人類的一種審判,據此,亞當的罪被歸算給所有的人,就像現在基督的義被歸算給所有的信徒一樣。這個概念後來被伯撒(Beza)加以發展,並被載入《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裏,其中亞當不僅被認定為人類的自然元首,而且被認定為人類的盟約代表(盟約主義);所有的人生來就敗壞了,因為他們被代表性地納入了亞當的罪和罪咎裏。正是這種代表性的結合(representative incorporation),才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犯罪傾向的根源,而這種盟約關係,是所有人都以自己的罪行來確認的:一個人不是因為他犯罪才成為罪人,他犯罪是因為他是罪人。
 
托馬斯·阿奎那認為,一個人要被認定有罪,他必須是一個理性的人;因此,墮落不可能牽涉到人類理性的喪失(因為阿奎那認為理性是上帝創造男人和女人的形象),而必須涉及到額外附加的恩賜(donum superadditum)的喪失,這種額外附加的恩賜使一個人的理性能夠聽從上帝。然而,根據改教家的觀點,墮落導致了人性整體的敗壞。理性和他存有本體的每一個方面都因亞當的罪而變得完全敗壞。這種完全敗壞的教義,並不是要暗示墮落的人性不能行善,而是說,人的存有沒有一個方面不受罪的影響:没有「不被人的罪所阻止而持續存在的善的遺跡或核心」(there is no relic or core of goodness which persists in man in spite of his sin’)」(巴特,CD IV.1,第493頁)。既然即使是人類的善行也可能來自於混雜的動機,因此人類的宗教、倫理、藝術和創造力都成了他不信和驕傲的場合。
 
一個人固然可以意識到自己不道德的行為和虛假的動機,但人的罪惡事實卻絕非僅僅靠自知之明就能覺察。亞當的罪的整體性和包容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所有人的墮落,是一個只有在十字架上才能真正被認識的問題。「祂取代了我們的位置,這就決定了我們的位置是什麼」(巴特,CD IV.1,第240頁)。基督的十字架和它所代表的對人類罪惡的譴責,揭示了我們罪惡狀態的客觀性,以及我們的全然敗壞,正如它揭示了存在主義者試圖以「罪的存在並不是真實的」,或以焦慮、絕望來減輕我們的罪惡,是如此不到位。
 
另參見:ANTHROPOLOGY
 
參考書目
 
K. Barth, CD IV.1, pp. 358ff.; G. C. Berkouwer, Studies in Dogmatics: Sin (Grand Rapids, MI, 1971); J. Calvin, Institutes, II. i–ix; M. Luther,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ET, Cambridge, 1957); B. Milne, Know the Truth: A Handbook of Christian Belief (Leicester,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