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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神的愛

摘錄自摘自〈改革宗聖經神學漫談之七圣经神学与系统神学的互动〉,張亮著。標題另加。

如關於上帝“普遍的愛”和“揀選的愛”,改革宗神學很強調聖經中表現出兩種不同的“神的愛”,一種是“普遍的愛”,如太5:43-48,神的這種愛無遠弗屆,遍及所有的人,但並不促使神拯救他們;一種是“揀選的愛”或“特殊的愛”,如【羅9:13 “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這裏並不像一些福音派學者所說,只是表示一種相對的愛,比較瑪1:2-4)神的這種愛只是針對選民,而且這種會促使他以自己的生命拯救他們到底(羅8:31-39,13:1)。

一些阿民念主義者會表示反對,他們說:“神的愛就是神本體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而你們加爾文主義者割裂了神的愛,你們的神是割裂的神。”傳統改革宗神學對此的反駁是訴諸“神的不可知性”,我們承認這裏面有奧秘,但這就是神的啟示,我們安息在其中就好了。然而,這樣的解釋似乎很難讓阿民念主義者滿意。

不過,聖經神學的發展卻為我們提供了更好的解答。實際上,改革宗系統神學承認,神的本體是超越時空的,是超越我們理解的,作為有限的時空內的被造物,我們根本無法真正認識神本體的無限、永恒的愛,如同三一神自我所認識的那樣,唯有當上帝俯就我們,以我們能夠理解的方式向我們啟示他自己,我們才能認識和理解。上帝俯就他自己的方式就是通過他與人立約,透過約向人顯明自己(見威斯敏斯特信條71),換句話說,我們所認識的神,乃是在約的範圍內向我們顯現的神,這是真神,但又是在約的啟示範圍內所自我約束的神。通過聖經神學,在研究“約的動態”中發現,對於不同的約下的約民(所有的人,不管你承認,還是不承認,都是上帝的約民,你不是在亞當之約下,就是在亞伯拉罕之約之下,或者就是在新約之下,你所領受的,或者是約的祝福,或者是約的咒詛),神所彰顯的所有的屬性都是不同的,這種不同不是在“質”上,而是在“量”上,在約所界定的程度和範圍上。比如,神的愛,我們每個人對神的愛的經歷和認識都是在約所界定的範圍內。神本體的愛當然是無限、永恒、不變的,但是神透過不同的約俯就自己,向不同的約民所彰顯的愛,卻因為約的限制而有所不同。

所謂“普遍的愛”,其實就是上帝的愛透過“挪亞之約”所啟示和彰顯出來的,他讓日頭、寒暑、雨水都得以照常運行,因為“挪亞之約”中的約民就是所有人,所以這種愛就表現為對所有人的愛;而所謂“揀選的愛”,其實就是上帝的愛透過“亞伯拉罕之約”或者是它的真實應驗即“新約”所體現出來的,這種愛針對所有的選民,其程度是拯救到底。用一個比方來說明,神的愛就好像一個無限大的水池,但是我們所喝到的水是由連接水池的水管所限定的,這水管就好比約,有的水管大,有的水管小,我們喝到的水的量也就有所不同。無論是在“挪亞之約”下的約民,還是在“新約”下的約民,我們所經歷到的神的愛都是本質上一致的神的愛,但卻是由約所約束的神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