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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不認識罪的救贖主(下)

講員曾劭愷 |《基督論課程》第十四課, 14/20
目錄

弟兄姊妹平安我是中華福音神學院曾劭愷歡迎大家收看我們這一系列的基督論的課程。我們上堂課提到一種違背聖經的理論,主張耶穌按人性說有原罪。

我最近跟我們中華福音神學院一位專門研究歷史神學的資深老師提到這個論點。他一聽,他的反應是說這個是大異端啊。也的確,這個理論在教會歷史上被定為異端。我想我們在講異端的時候,我們要非常小心,我們在教會裡面最好不要指控這個人是異端,那個人是異端。當我們發現有一些教導,有一些理論不符合聖經,甚至是曾經被大公教會定為異端的理論的時候,我們出於愛教會的心我們講出來。但我想,我們不同的人都會在不同的程度上面講出來的話會違背聖經。最近,我整理我從前的講章,發現兩年前我在復活節講的一篇講道裡面,有一整段的論述其實在基督論上面幾乎是異端。所以就連專門研究基督論的學者,有時候都會不小心講出一些異端的理論来。因此我們真的是不要互相指控,而是互相提醒。

基督有原罪的這個論點其實並不新奇,那是非常典型的「基督人性墮落說」(Fallen Theory of Christ's humanity),這種說法在歷代教會𥚃面一直被視為異端,並沒有被接受。但是到了廿一世紀,卻興起一陣熱潮。主要的提倡者是蘇格蘭神學家托倫斯(Thomas Forsyth Torrance),他說:「基督取了墮落的人性,是有原罪的人性。而祂靠祂一生聖潔的行動, 就克服了祂裡面的原罪。因此就勝過了罪的權勢,也替我們勝過我們裡面的原罪,因我們與祂是聯合的。」所以托倫斯這套理論也不只是一套基督論,它又是一套救贖論,這種救贖論有的時候被稱為「凱旋基督論」(Christus Victor)。它不承認慈愛的上帝會刑罰罪人,所以這種理論認為,人類都是受害者,受到罪的攻擊、威脅、恐嚇、俘虜。而基督救贖的功效不在於擔當我們的罪,替我們受刑罰。基督救贖的功效在於戰勝那威脅、捆綁我們的敵人,就是罪。我們下一堂會解釋為什麼聖經告訴我們基督擔當我們的罪,替我們受刑罰,是我們得救贖唯一的途徑。總而言之托倫斯這套理論,其實赤裸裸地拒斥了聖經,以及迦克墩信經非常明確的教導。托倫斯自己也知道在這個論點上偏離了正統,也偏離了聖經。但他自己從來就不以正統神學家自居,他是所謂的新正統。所以不接受舊正統絕對的規範,只是認為自己受到舊正統的啟發,他也不承認聖經絕對的權威。

我不確定,今天那些主張基督有原罪的福音派領袖、名嘴是不是受到托倫斯的影響?但在廿世紀,基督人性墮落說的確是由托倫斯開始流行的。有的人說他的老師巴特也持同樣的觀點。其實巴特自己非常清楚地強調基督人性是無罪的。托倫斯自己知道自己這套神學並不受聖經絕對的規範。但是,當代一些主張基督有原罪的福音派領袖接授這種理論的時候,卻以為自己的論點都出自聖經。所以或許我們可以藉由托倫斯來提醒他們,這種理論其實是很明顯違反聖經,不受聖經規範的。

我們上一堂課也舉出了一些經文,我們做了分析,那些經文其實在在強調基督是沒有原罪的。當然可能這些福音派領袖在說基督有原罪的時候,不一定明白自己在說什麼?他們不一定明白「原罪」在神學上的定義。所以現在我們來討論一下,我們說「原罪」的時候,到底是什麼意思?因為「原罪」一詞在聖經中其實沒有出現過,就像聖經沒有直接使用「位格」這個詞𢑥,或者是「三位一體」,然而這些的確是聖經當中的概念。因此有了這些概念,歷代的教會的神學家彙整了聖經的總原則以後,找出了這些概念,就用這些詞彙來描述這些概念。

那麼「原罪」是什麼樣的概念呢?初代教會最開始使用「原罪」(original sin)的時候,是指先祖的罪(ancestral sin),也就是創世記第三章所記載亞當、夏娃所犯的罪,始祖的墮落。到了第二世紀,教父愛任紐(Irenaeus)與當時一種名叫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的異端辯論,對於原罪這概念,就有了更深入的解釋。諾斯底主義是一種極端的柏拉圖式的二元論(Platonic dualism)。我們過去解釋過什麼叫做柏拉圖式的二元論,就是輕看物質,高舉靈。諾斯底主義: 一切物質都是邪惡的,只有靈是至善的。因此這個世界從一開始就是罪惡、敗壞的。愛任紐駁斥諾斯底主義,愛任紐說聖經告訴我們,上帝原初所造的物質世界本來盡都是美善的,而罪是在亞當墮落以後才進入了世界。罪跟善不是並存的。並沒有一位罪惡的神,然後一位至善的神。

此外,初代教會使用「原罪」一詞,還有一個重要的含意,就是「遺傳的罪」(hereditary sin),罪性是會繼承給子孫的。當然生理的情況所造成的犯罪傾向會遺傳,這很好解釋。但是靈魂當中的罪性怎麼遺傳?就是一個很玄的概念了。羅馬書第五章講到了亞當的原罪怎麼樣歸與他的子孫,其實並沒有提出像基因遺傳的這種遺傳的概念。有一種理論叫做「靈魂遺傳說」(Traducianism),主張每一個人生下來的時候,上帝並不是重新造一個靈魂放在他的身體裡面,這個靈魂是從父母繼承來的。這個理論會碰到一個難題,假如靈魂當中的罪性會傳給子孫,那麼為什麼信徒在基督裡面得到的聖潔的新造的生命卻不會遺傳呢?基督徒的孩子不一定會繼承父母的信仰,這是很清楚的事實。所以如果用「靈魂遺傳說」來解釋這個事實的話會碰到一些困難。我們稍後會解釋後期改革宗神學,怎樣用「聯合」還有「盟約」的概念來解釋,亞當的罪怎麼樣「歸與」他的子孫,怎麼樣「遺傳給」他的子孫。

我們現在來討論原罪的第三個定義。教會歷史發展到第四世紀,奧古斯丁對原罪下了非常重要的定義。奧古斯丁說: 「首先原罪代表全然敗壞。第二,原罪有集體的罪責。」當時有一位名叫伯拉糾(Pelagius)的神學家跟奧古斯丁辯論。伯拉糾是一個品行端正的人,他覺得,人要憑意志作義人是很容易的。所以他主張說,亞當對於我們來說只是一個壞榜樣,而我們自己每一個人都可以憑著意志在道德上面作義人,在神面前稱義。

奧古斯丁性格跟伯拉糾很不一樣。伯拉糾是一個模範生。奧古斯丁從小就非常的叛逆,他年輕的時候放蕩不羈,小時候為了享受犯罪的快感,而故意犯偷竊的罪,所以他對人的罪性有非常深刻的體會。他信主悔改以後,成為初代教會最重要的神學家,他從不懷疑聖經的教導。羅馬書告訴我們,在這個世界上「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羅三10),都是偏行己路的,都是犯罪的(羅三11-17)。奧古斯丁就知道人都是敗壞的,在理性、情感、意志、身體、社會各個層面上,都不可能不犯罪。他用拉丁文來表達: Non posse non peccare「沒有能力不犯罪」。亞當的子孫繼承了亞當的原罪原罪就代表人不可能不犯罪不只是有犯罪的傾向是不可能不犯罪的。這是奧古斯丁對原罪非常重要的描述是出自聖經的描述。

除了「全然敗壞」這個概念之外奧古斯丁還提出在亞當裡的人有「集體的罪責」。這個又跟伯拉糾的理論背道而馳伯拉糾認為每一個人犯罪是出於自己意志上的選擇。亞當所犯的罪是他自己的罪,為他自己負責跟我們沒有關係。對於今天非常習慣用近代現代西方個人主義想事情的人來說伯拉糾的理論似乎聽起來很有道理。亞當犯罪跟我有什麼關係呢

但是聖經的教導卻不是這樣子,羅馬書五章不斷告訴我們「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羅五16b) 。 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所以羅馬書第五章有這麼多的清楚的教導告訴我們,亞當一個人的罪就是全人類的罪。換句話說,原罪也就是始祖所犯的罪,是帶有罪責的。只要有原罪就被定罪,可能一個人生下來還沒有機會用他的意志跟行為把罪性給行出來,但是只要他帶有原罪,他在亞當裡就有罪責。這是羅馬書第五章非常清楚告訴我們的。全人類在亞當𥚃面都要一起被定罪,是有罪責的。

我們可以稍微講一下東正教。東正教因為到十七世紀才接觸到奧古斯丁的思想,所以東正教講原罪的時候,並沒有全然敗壞,還有集體罪責的概念。東正教用同樣的詞彙,但是定義完全不一樣。東正教講原罪的意思是「罪所帶來的對人性的影響」,而不是犯罪的傾向。而是罪的工價就是死,會朽壞,會有疾病,會有苦難。而東正教在這個意義上說基督有原罪,它那個意思並不是說基督有犯罪的傾向,或者是犯罪的可能,或者是有罪性,它那個意思純粹是「基督所取的人性是會朽壞的、會死的、會受苦的。」但是東正教也絕對不會說,基督裡面有犯罪的傾向,有罪性。總而言之,奧古斯丁對原罪的定義非常重要。

到了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馬丁路德也強調了奧古斯丁所教導的全然敗壞,還有集體罪責。路德宗正統的奧斯堡信條Augsburg Confession(第二條 論原罪)宣告:「我們的教會還教導:亞當墮落後,人是在罪中成孕而生的,即人在母胎裡,便充滿了各種世俗慾念,照本性既不能敬畏,也不能信賴上帝。這生就的疾患和遺傳的罪惡確實是一種罪孽。這罪使一切不藉著洗禮和聖靈重生的人,處於神的永怒之下,並受永死。」

除了在全然敗壞跟集體罪責的理解上跟隨奧古斯丁,宗教改革其實還對奧古斯丁作出了一個修正。奧古斯丁提出了一種說法,其實是不符合聖經的。這種說法其實是柏拉圖主義的思想,這種思想在華人教會當中也經常出現。奧古斯丁說罪其實沒有實體,罪並不是一種存有。罪就像黑暗相對於光一樣,黑暗並不存在,黑暗只是光的缺乏。當我們把燈關掉的時候,房間就暗了。但是光是一個實體,暗只是光的缺乏。同樣地,罪並不是一種存有,罪只是善的缺乏。也的確,這裡面有一些真理。我們一開始講到創造主跟受造物的區別的時候,就提到存有,只有永恆自存的存有,以及受造的存有。而罪既不是永恆自存,也不是受造的,那它就不是一個獨立實存的存有。但罪也不只是善的缺乏而已。善是上帝造出來的人的屬性。如果人沒被造出來,就沒有受造的人的良善的人性。因為人性不是獨立於受造的人而存在的一個東西,一種存有,一種柏拉圖講的一種「理型」。良善的人性是人這個存有原初受造的時候的本性。換句話說,沒有人,就沒有人性這個東西。

那罪是什麼呢?宗教改革時期加爾文對奧古斯丁作出修正。
奧古斯丁把善性講成是一種可以獨立於人而存在的存有,一種理型,這是非常柏拉圖的思想。奧古斯丁因此就把罪說成是這種存有的缺乏,好像暗是光明的缺乏一樣。加爾文說,善不是這種獨立於受造存有之人而存在的存有,不是柏拉圖所謂「理型」。因此罪也不可能只是善的缺乏而已。罪是什麼?加爾文從聖經裡看見,罪是在行動上面違背神、敵擋神。罪是一種意志上的行動,以及行為上的行動,它不只是善的缺乏。

如果我不捐錢給窮人,那就是我缺乏善心,缺乏善心這個在宗教改革的神學上面叫做「缺乏積極的義」。如果沒有積極的義,如果我缺乏善心,那麼我就得不著上帝的獎賞,但是這不會使得我被定罪,受刑罰的。使我被定罪,受刑罰的,並不是我不夠愛我的弟兄,而是我心裡恨我的弟兄,恨我的鄰舍。使我被定罪的,不只是我缺乏善行,是我作惡多端。

加爾文指出羅馬書第一章講到人的罪性的時候,並沒有說罪人是乏善可陳的,而是用盡各種負面的形容。譬如,講到人與父母的關係,羅馬書一章30節所講的不只是不孝敬父母而已、不光是講缺乏孝。保羅的形容是違背父母的,保羅沒有說罪人缺乏愛心。他的形容是滿心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不只是缺乏愛心,不只是缺乏良善。

我們換個方式講,照奧古斯丁的說法,罪是上帝要你考100百分,結果你如果只考了99分,你就是犯罪的。我們小時候,在台灣的這種教育制度底下,考試沒有一百分,那少一分老師就會打一下。奧古斯丁把上帝講成這樣子的老師,你沒有考滿分,少一分打一下。聖經所講的罪並不是考99分、98分、80分,甚至不及格考59分,都不是,聖經所講的罪連0分都不是。我打個比方,我移民之前在台灣讀國中,最後一次考試考公民與道德。考公民與道德的時候,我就很不喜歡那門課,所以我沒有準備不會作答。考零分也就算了,我還在考卷上面故意亂作答。結果我休學以後,回班上跟班導師還有同學道別,班上的導師就很嚴肅地警告我:「如果你在走廊上面看見公民老師,你拔腿就跑。」他很擔心我會被那個公民老師給抓到,給打死!

各位,罪不光是不及格,考零分。如果可以用數學來表達的話,罪只能用負數來表達。罪不光是善的缺乏,罪是與神為敵。而原罪就是這樣子的罪,原罪就是與神為敵的本性、傾向、態度。那麼亞當犯下這樣子的罪,為什麼我會成為罪人呢?為什麼羅馬書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五19a)。

十七世紀改革宗神學發現一個很重要的聖經概念,就是「約」的概念。神在與人立約的時候,都會有一個人作為眾人的代表,站在上帝面前。在那「約」的代表裡面,眾人是被視為一個整體的,是被視為聯合於那個代表的。神與亞伯拉罕一個人立約,在亞伯拉罕裡面的人,也就是亞伯拉罕全家,亞伯拉罕的子孫,都進入了這個恩典之約的關係當中。神與人所立的第一個約就是「亞當之約」,只要亞當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也順服神並且愛人如己,他就能夠吃生命樹上的果子。但是何西亞書六章7節說:「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亞當背棄了與神所立的約,而按照約的條例,背棄這個約的後果就是死亡。這死亡不只是身體上的死亡,更是靈性上的死亡;以弗所書形容我們是死在罪惡過犯中。上帝就是生命,與神隔絕就是死亡。因此罪與死是一體的兩面。而這種靈性上的死亡,死在罪惡過犯當中,就是奧古斯丁所講的全然敗壞。

亞當作為盟約的代表,我們都在他裡面與他聯合。亞當一個人既然墮落了,眾人就都被定罪,一同死亡,成為全然敗壞的人。可能我們的文化受到現正西方個人主義的影響,會非常抗拒這種觀念。但這種集體性的觀念,仍然深植在我們的骨子裡,因為神造人是這樣造的,神造人是有集體性,社會性的受造物。

前一陣子有一位日籍教授,到我們中華福音神學院開課。他是全世界亞蘭文的權威,七十士譯本的權威。在荷蘭當教授,是舉世聞名的學者。結果他來到華神,來到我們這個小神學院,不收鐘點費,不要任何的酬勞,只要求我們提供他一間簡陋的宿舍。他說他是帶著戰爭罪疚要來還債的。當年日本在台灣殖民,二戰的時候侵略中國,他帶著這樣子的罪債來我們這裡還債。其實他根本沒有參與過二次世界大戰,他沒有殺過人。但是就像今天很多的德國年輕人,認為自己帶著國家的戰爭罪疚一樣。這位日籍教授也深深感到自己身上帶著民族的血債。

那我們如果用這種心理來理解我們作為亞當的族類,就比較容易體會羅馬書第五章的教導。為什麼一人犯罪,眾人就都犯罪了。如果我們明白羅馬書五章關於原罪的教導,我們就能明白為什麼聖經多處經文強調基督沒有罪。為什麼大公教會的正統強調,正如我們上一堂解釋過的,強調基督沒有原罪因為
假如基督有原罪,就代表祂不但全然敗壞,不可能不犯罪,而且祂在亞當的預像下,本來就應當受死的刑罰。如果祂本來就應當受死的刑罰,那麼祂被釘十字架就是應該的,祂就不能夠替我們受刑罰,不能夠像哥林多後五章21節所講的「 神使那不認識罪的替我們成為罪。」

而羅馬書第五章所要強調的,正是基督替代我們受上帝的刑罰。610節:「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唯有基督在我們還做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憤怒。」我們看見耶穌的血並不只是勝過罪,這個捆綁、攻擊我們的敵人而已。罪本身其實沒有那麼可怕,魔鬼也沒有那麼可怕,真正要讓我們感到恐懼的是上帝的忿怒,上帝的刑罰。
約翰壹書很清楚地告訴我們,恐懼是因著刑罰,而基督替我們受了刑罰。神的忿怒傾倒在祂一個人身上,就免去了神在我們身上的刑罰。(羅馬書第五章)第10節「因為我們做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所以今天我們看見,基督之無罪,祂就不認識罪,沒有原罪是祂替我們受刑罰的前提。

聖經非常清楚地教導,祂是擔當了我們的罪,替我們受了刑罰,這才滿足了上帝的公義,免去我們當受的刑罰。基督的救贖不只是擊敗罪的權勢而已,基督的救贖是免去那更可怕的事實,就是上帝至高公義審判的刑罰。

我們今天先講到這裡。下一堂課我們要來分享基督的救贖的工作,更詳細地來思想祂如果何替我們受刑罰,免去神的忿怒。我們下次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