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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二八章-2,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卷三
卷四1~卷

二在基督𥚃對救贖主上帝的認識,這認識首先顯明給律法之下的列祖,然后在福音中顯給我們
第八章「十誡」道德律的解釋

 [2.8.1] 十誡對我們有何意義?
 [2.8.2] 律法是不改變的
 [2.8.3] 律法叫我們知罪,有積極的目的
 [2.8.4] 律法的應許和警告
 [2.8.5] 律法是全備充足、完美無缺的
 [2.8.6] 律法是從神而來,人應該完全順服
 [2.8.7] 基督重新教導律法的真義
 [2.8.8] 正確解釋律法的總原則
 [2.8.9-10] 誡命是正面的吩咐和反面的禁止,用詞嚴明使我們恨惡罪
 [2.8.11] 律法分為兩大部分
 [2.8.12] 十條誡命的分類
 [2.8.13-14] 序言與第一誡
 [2.8.15] 「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
 [2.8.16a] 第一誡命
 [2.8.16b] 活在神面前
 [2.8.17] 第二誡命: 屬靈的敬拜
 [2.8.18] 第二條誡命中的警告
 [2.8.19]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8.20] 神追討惡人的罪自父及子,有違背神的公義嗎?
 [2.8.21]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2.8.22] 第三誡命「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2.8.23] 起誓是求告神作證
 [2.8.24] 起假誓玷污神的名
 [2.8.25] 隨意亂起誓,是妄稱神的聖名
 [2.8.26a] 「山上寶訓」是否禁止人起誓嗎?
 [2.8.26b] 「甚麼誓都不可起」是指違背聖經的起誓
 [2.8.27] 個人性的起誓,在必要時是認可的
 [2.8.28] 第四誡命總論
 [2.8.29] 安息日的誡命是應許
 [2.8.30] 第七日
 [2.8.31] 安息日誡命的應許,成就在基督裡
 [2.8.32] 我們當如何遵守第四誡命?
 [2.8.33] 我們為何在主日守安息呢?
 [2.8.34] 以敬虔之心在主日守安息
 [2.8.35] 第五誡命總論
 [2.8.36] 第五誡命的要求
 [2.8.37] 第五誡命的應許
 [2.8.38] 第五誡命的警告
 [2.8.39] 第六誡命總論
 [2.8.40] 神頒佈第六誡命的理由
 [2.8.41] 第七誡命總論
 [2.8.42] 是否獨身?
 [2.8.43] 婚姻與第七誡命的關係
 [2.8.44] 貞節和純潔
 [2.8.45] 第八誡命總論
 [2.8.46a]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2.8.46b]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2.8.47] 第九誡命總論
 [2.8.48] 維護鄰舍的好名譽
 [2.8.49] 第十誡命的意義
 [2.8.50] 內裡的誠實正直!
 [2.8.51] 律法的總綱
 [2.8.52] 聖經有時只提到十誡的第二部分,原因何在?
 [2.8.53] 信神和愛人
 [2.8.54] 「愛人如己」並非先愛自己、再愛鄰舍
 [2.8.55] 誰是我的鄰舍呢?
 [2.8.56] 將「誡命」變成「勸告」?
 [2.8.57a] 愛仇敵是真實的誡命
 [2.8.57b] 我們靠主恩典,來遵行「愛仇敵」的誡命
 [2.8.58] 「可赦之罪」和「致死之罪」的區分是虛構的!
 [2.8.59] 每一個罪都是「致死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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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 安息日誡命的應許,成就在基督裡


假如有人認為以上對數字「七」的解釋太深奧,我們不反對用更簡單的方式來理解,就是: 神為他的子民指定某一日,使他們在律法的教導下,不斷操練默想屬靈的安息。他指定第七日,或因他預先知道那是足夠的; 或者以他自己的榜樣作為典範,更能喚醒他們; 或者至少指示他們安息日的目的,就是使他們效法創造主的榜樣。我們採取何種解釋,都是大同小異,只要我們固守安息日所預表的主要奧秘: 從我們的勞碌中,得永久不斷的安息。

眾先知不斷提醒猶太人思考此事實,免得他們以為僅僅止息身體的勞碌,就算盡了他們的本份。除了上述引用的經文之外,還有以賽亞的經文:「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 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你就以耶和華為樂」(58:13-14)

無疑的,主基督的來臨已廢止了這誡命的儀式部份。因他自己就是真理,他的來臨使一切對他的預表都過去了; 他是實體,當他顯現時,其影兒就拋在後面。他就是安息日的真正應驗。「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羅六4-5)。因這緣故,保羅在另一處寫道: 安息日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6-17),「形體」是指真理的實體。這就是保羅在此段經文所清楚解釋的真理。這安息並不侷限於一日,乃是延伸至我們整個一生,直到我們完全向自己死了,就被神的生命所充滿。因此,基督徒應當離棄以迷信的方式遵守節期。


[2.8.32] 我們當如何遵守第四誡命?

「為了敬拜聚會」與「為了讓僕婢休息」這兩個守安息日的原因,並非視為影兒而侷限於舊約時代,而是每一個時代都適用。雖然安息日的儀式部分已被廢止,我們仍然應當: (1)在規定的日子聚會,聆聽真道,擘餅領聖餐,以及公眾祈禱(2:42); (2)讓僕俾和工人從勞碌中得歇息。無疑的,神吩咐安息日誡命時,也包括這兩項在內。只要查考猶太人的習慣作法,就能充分證明第一項。摩西在申命記中也教導第二項:「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做過奴僕」(5:14-15)。在出埃及記中也說:「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23:12)

這兩項對於我們和猶太人而言,其應用是一樣的,誰能否認此事實呢? 聖經是神的話,吩咐教會當有聚會; 而且從我們的每日經驗,我們也深知自己何等需要教會的聚會。然而,除非這些聚會被建立並且有規定的日子,否則我們怎能舉行這些聚會呢? 根據使徒的吩咐:「凡事都要規規距距的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除非有此安排與規定,聚會就無法照規矩和按次序而行,若解除這日的規定,則教會將面臨立即混亂並解散的威脅。為了保守次序的必要,與主為猶太人設立安息日,我們也是一樣,必須在規定的日子聚會。所以,沒有人可以宣稱此誡命與我們無關。因為那看顧和憐憫我們的天父,定意照顧我們的需要,絕不亞於猶太人的需要。

也許你問: 我們為何不天天聚會,就不用區分不同的日子? 但願神如此吩咐我們! 每日分別出一段時間來聚會,為了屬靈的智慧長進是值得的。但是因為許多人的軟弱,使得他們無法每日參加聚會,並且因為愛的原則,我們不可強人所難。所以我們應該順從神旨意所規定的,在主日聚會。


[2.8.33] 我們為何在主日守安息呢?

關於此點,我們有必要詳加研討,因為現今有些偏激分子在「主日」教義上製造混亂攪擾眾人。他們抱怨說:基督徒堅持在主日守安息,是受了猶太教的薰陶影響。然而我們的答覆是:我們在主日守安息,是超越了猶太教,因為我們守安息與猶太人有很大的不同。我們並非將此日視為禮儀而以律法主義的心態嚴守節期儀式,以為此儀式預表屬靈的奧秘。我們乃是將主日作為敬拜之日,以保守教會信仰與生活的次序。

論到禮儀節期的安息日,保羅教導我們:不可讓人在遵守節期安息日上論斷信徒,因這節期安息日不過是「後事的影兒」(西217)。因這緣故,保羅恐怕他在加拉太信徒身上「枉費了功夫」,因為他們仍然「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410-11)。他也向羅馬信徒宣告:區分節期日子,守節期禮儀是迷信的(145)。除了瘋狂愚昧人,誰不明白使徒所說「謹守節期」的含意是什麼?

因他所勸勉的對象,是當時一些信徒,他們不認為守安息的目的,是要保守教會的次序,而誤以為安息日是預表屬靈之事,因而遮蓋了基督的榮耀和福音的亮光。因此,他們在主日放下手中的工作,並非因為這工作攔阻了他們聚會敬拜和默想神的話語,而是過於繁瑣地遵守儀式,想像藉著謹守這日,就得以尊榮以前所強調的奧秘。使徒保羅所反對的是如此荒謬的區分節期,並非反對在主日守安息,因為這是根據聖經,將主日分別為聖,以保障教會中信徒生活團契的平安。

在保羅所開拓的教會中,他們的確是為這緣故,在主日守安息。因他吩咐哥林多信徒在七日的第一日(就是新約的安息日)聚會,收集奉獻來援助耶路撒冷的信徒(林前162)。若有人認為基督徒在主日守安息,是效法猶太人的迷信,則是張冠李戴;我們所必須防備的是:猶太教謹守遵守節期禮儀,這才是律法主義的危險。為了破除猶太教迷信,猶太人守安息日的節期禮儀已經廢除。而為了保守新約教會的體統、次序、平安,七日的第一日被設立為主日,是新約的安息日。


[2.8.34] 以敬虔之心在主日守安息

初代教會以「主日」(七日的第一日)代替舊約的安息日(七日的第七日),是仔細認清了守安息的真正意義。舊約安息日所預表的真安息,其目的與應驗在主基督的復活上已經實現。因此,在主基督復活的那一天,預表的影兒已經過去。基督徒被警告不要留戀作為影兒的禮儀。我們也不會緊抓「七」這數字不放,而將新約教會置於舊約禮儀之下。教會在其它重要的日子中可以有特別聚會,只要他們不迷信節期。若他們有規律和次序地聚會,就可遠避節期的迷信。

總結來說,真理是以預表方式賜給猶太人,為要毫無影兒地向我們陳明清楚。第一,我們當終生默想在我們所有工作之外,有永恆的安息,求神藉他的聖靈在我們心裡作工。第二,我們每一人在私下有空時間,當勤勉的操練自己敬虔地默想神的工作。我們也當一同遵守教會設立的合法次序,為了聆聽聖道、領受聖禮、公共禱告。第三,我們不應當以非人道方式,轄制那些在我們權下的人。

由此可見,那些天主教假教師的繁瑣謬論已被揭穿消滅了。他們在中世紀以猶太教的看法迷惑人心。他們宣稱第四誡命只有儀式部份(他們是指「設立」第七日)被廢去了,然而道德部份卻仍保留(即在七日中設定一日)。然而這樣說,僅是改變日子(使猶太人蒙羞),心中卻同樣以禮儀來守聖日。因為這保留了猶太人迷信節期日子的神秘。我們也看到了他們這樣教導,所獲得的利益。因為那些跟隨他們的人,對安息日主義的迷信,比猶太人更甚三倍。以賽亞書當年斥責猶太人所說的,正適用在今日他們身上(11315; 5813)

我們應當特別的堅守第四誡命的總體教訓:為了避免敬虔信仰在我們中間腐化或衰殘,我們應當在主日守安息,勤勉不斷地參加崇拜聚會,並且善用神所賜給我們外在的施恩媒介,藉此促進信徒來敬拜神。


[2.8.35] 第五誡命總論

此誡命的目的是: 既然耶和華喜悅維持他的治理秩序,所以我們不可違反他所建立的優先等次。此誡命的總意是: 我們應當尊敬神安排在我們之上的長輩,並以尊榮、順從、感恩之心對待他們。因這緣故,神禁止我們以藐視、頑梗、忘恩之心貶損他們的尊嚴。因為「孝敬(敬奉)」此詞在聖經中有廣泛的意義。當使徒保羅說:「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提前517),他不僅是指長老應得的尊敬,也指長老職份所應得的待遇。

第五誡命要我們順從長上,是與人墮落敗壞的本性有強烈衝突,因為罪人自我膨脹、追求高位,要他順服長上,是心不甘情不願的。因此,神在第五誡命中立下「孝敬父母」範例,就天性而言,尊敬父母是最易遵行、最不易招致反感的,因為這樣就能軟化與扭轉我們的心,來建立順從的習慣。神藉著這最易於接受的順服,逐漸訓練我們慣於順從一切合法的權柄,因為順服一切長輩的理由是相同的。

主所賜的優先職分之人,他將自己的名稱與他們分享,目的是為了保存這些領袖職分。「父」、「神、「主」本是惟獨屬他的名稱,所以每當我們聽到這些名稱時,禁不住深刻警醒,意識到神的威嚴。所以,那些蒙神恩賜分享他名稱之人,他將自己榮耀分給他們一點亮光,使得各人按照其職分等次被人認出。因此,從我們身生之父,就應當認出某種從神而來的尊榮,因他被稱為「父」(分享與神有關的稱號)並非毫無原因。那稱為「王子」或「主」的人,他們有從與神而來的尊榮。


[2.8.36] 第五誡命的要求

我們應當毫不猶豫的確信,主在第五誡命設立了一普遍的定律,就是: 知道主將某人設立在我們之上為長輩,我們就當將尊敬、順從、感恩歸給他,並盡所能的為他盡自己的義務。我們的長輩是否配得如此尊榮,我們都要尊榮他們。因為不論他們是誰,他們所有的職位都是出於神的護理—這就證明頒佈律法的主,他自己要我們尊敬長輩。

神已經明確的吩咐我們當孝敬父母,父母生養我們。這是天理昭昭,教導我們如此行。那些悖逆或頑梗地違背父母權柄的人,如同禽獸,不是人! 所以,主命令一切悖逆父母的人當被治死。既然他們不認父母生育他們、使他們得見日光,他們就不配享受日光的福分。

我們以上所述是律法清楚明確的教訓,這誡命所說的「孝敬」包括三部分: 尊敬、順服、感恩。主吩咐要治死那咒詛父母的人(2117; 209; 2020),他肯定了「尊敬」,因他懲罰藐視和辱駡父母的人。主命令將頑梗悖逆的子女判處死刑(211821),他肯定了「順服」。基督在馬太十五章中所講論的,是指孝敬的第三部分「感恩」,神吩咐我們當奉養自己的父母(154-6)。每當保羅提及第五誡命時,他將之解釋為要人聽從父母(61-3; 西320)


[2.8.37] 第五誡命的應許

第五誡命加上應許,為要鼓勵人遵從。這是清楚向我們顯明:我們順從神所吩咐我們的命令,他是何等的喜悅。保羅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62),這刺激我們脫離冷漠遲鈍。神在前四個誡命所賜的應許,並非侷限於某一誡命,乃是延伸至全部律法。

我們應當按照以下所說的,來理解第五誡命的應許:主特別向以色列人說到迦南地,是他應許賜給他們的產業。既然他們獲得那地是神豐富恩待他們的保證,則主已經應許長壽,使他們長久享受他的恩福,以顯明他待百姓的恩寵,我們不當因此感到驚奇。所以,第五誡命應許的涵意是:「當孝敬父母,好使你藉長壽享受所得為業之地,因為賜這地給你就是我恩待你的明證」。

更進一步說,因為全地成為信徒的祝福,所以我們將今生包括在神的恩福之內,這是對的。並且同樣的,這應許是屬於我們的,因為在今生長壽的確是神恩待我們的明證。神所應許給我們的和給猶太人的長壽,此長壽本身並非包含福分在內,乃是神施恩慈給敬虔信徒的慣常記號。所以,若孝子在未成年之前而夭折(這是常發生的事),主仍是毫不動搖的貫徹實現他的應許,這比如說主原來應許只給某人一畝地,卻賞賜他一百畝。要點在於:我們應當思想神應許我們長壽,此長壽只是神賜福的方式;長壽只是在作為神恩寵的證據時,才是真正的福氣。當神藉著信徒之死,接他僕人到天上與他同在,這是好得無比(腓120),更豐盛和更充分地證明神對他們的恩寵,藉此實際表明出來。


[2.8.38] 第五誡命的警告

主應許今生長壽的福分,給盡職孝敬父母的兒女們。同時他暗示所有頑梗悖逆的兒女,遭到警告難逃神的咒詛。為了確保此誡命的遵行,神藉他的律例宣告違背者必被治死,並且下令他們必受刑罰(出2117;利209)。即使他們暫時逃脫此審判刑罰,神也會親自以其它的方式報應處罰他們。因為我們看到許多忤逆父母的人死於戰鬥或爭吵; 也有少數死於較不尋常的原因。從這些人身上,都證實了神的警告並非枉然。有些人可能逃避了刑罰,直到老年。然而他們在今生卻得不到神的賜福,只能悲慘的凋謝衰殘,死後要受更重的刑罰。可見,他們的結局與敬虔的兒女所蒙之福,乃是天淵之別!

然而我們也應當注意: 神吩咐我們只是「在主裡」聽從父母(61)。根據上述所定的原則,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父母的尊貴地位是神賞賜他們的,是神將他榮耀的一部份與他們分享。所以,兒女聽從父母,應當引領他們尊榮至高的天父。因此,倘若父母引誘唆使我們違背律法,我們當然有權不將他們視為父母,只能當作是陌生人想引領我們偏離,叫我們悖逆我們真正的父親。

我們也當同樣以此態度對待首領、君主、一切的掌權者。他們擅自竊取高位來貶損神至高的地位,是卑劣和荒謬的。相反的,他們的職分是倚靠神的至高權柄,應當引領我們來敬畏神。


[2.8.39] 第六誡命總論

「不可殺人。」(2013)
第六誡命的目的是: 上帝使人類連結合一,因此每一人都應當關切所有人的安全。所以總的來說,一切暴力、損害、任何有害之事,會傷害我們鄰舍身體的,都是被禁止,是我們不可行的。據此而言,此誡命也吩咐我們:若有任何事物可用來當挽救鄰舍的性命,則我們忠誠使用之;若有任何事物能促進他們的安寧,則注意關心之;若有任何事物是有害於他們的,則擋開之;若他們落在危險之中,則當伸出救援之手。

你若記得神是頒佈律法的主,這是他所吩咐的,則你當思想神定意以此規則來引領你的心靈。鑒察人心、審斷人一切思想的神,若只教訓人當有外在的義行、不可傷害別人的身體,則這是可笑的說法。所以此誡命也禁止心裡的謀殺,並且吩咐我們要從心裡保全弟兄的性命。的確,殺人的行為是用手所作的,然而是出自充滿憤怒怨恨之心的圖謀。你向弟兄發怒,難道心中沒有報復傷害他的念頭嗎? 若你沒有向他發怒,你根本就不會恨他,因為仇恨不過是怒氣的延續。

無論你怎樣托詞狡辯,想要回避事實,是徒勞無功的。因為何處心中有怒或恨,何處就有害人的惡意。若你仍繼續嘗試逃避這事實,那麼聖靈已明確的宣告:「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315);主基督也宣告「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 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 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522)


[2.8.40] 神頒佈第六誡命的理由

聖經說明第六誡命的根據,是雙重的:因人是神的形像,以及人是我們的骨肉之親(創95-6)。若我們不觸犯神的形像,就應當視我們鄰舍為有神聖尊嚴的人。若我們不排斥人類的合一,就當珍惜鄰舍是我們自己的骨肉。以上的勸勉,是從基督的救贖和恩典所衍生而得的。亞當的後裔每一人都是神的形像,全人類是骨肉同胞,然而都與亞當一同犯罪墮落了。在基督的救贖裡,我們重生得救成為新造的人,恢復了神的形像;也在基督裡成為一體、同為肢體。我們是從基督救贖恩典而成的新造之人,要靠主恩來遵行「愛神愛人」的誡命。所以基督徒當然應「愛鄰舍如同自己」。

主定意要我們認真思考這兩個根據,是天生在人裡面的,認識這兩點會引領我們尋求保全他人的生命:尊敬刻印有神的形像的人,並且心懷自己的骨肉之親。那些只是避免流人血的人,並不能因此逃避違背第六誡命的殺人之罪。你若在行為上犯任何的惡、在意圖上嘗試不軌、內心想要或盤算任何違反鄰舍安全的事,則你已經違背了第六誡命,你已經被視為犯了殺人罪。同樣的,除非你按照你的能力與機會,致力注意他的安全,否則你就以類似邪惡違犯了此誡命。如果我們必須如此關注他身體的安全,則據此而論,我們應當以何等的熱誠和努力,來盡責關切他靈魂的安全,因為在主的眼中,人的靈魂遠比身體更貴重。


[2.8.41] 第七誡命總論

「不可姦淫」(20:14)

第七誡命的目的是: 因神喜悅貞節和純潔,所以我們必須遠離一切的污穢。總的來說,我們不應該被肉體的污穢或放蕩的情慾所玷污。對應此誡命的積極命令是:我們當以貞節與自制來管理人生的各方面。然而在此誡命,主特別禁止淫亂(因為一切的邪情私慾最終導致淫亂),為要藉著指出淫亂的污穢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在身體上留下烙印),來引導我們憎惡一切的邪情私慾。

人的受造不是為了獨居生活,乃是使他可以享受有配偶的幫助與合一(參考創218);人犯罪墮落之後,在罪的咒詛之下,人的生活更需要配偶的幫助。因此當主設立婚姻時,他賜下充分恩典來滿足我們的需要。婚姻的團契關係,其根基始於神的權柄,也因蒙神的恩福被分別為聖。

由此可見,婚姻是神聖的,任何婚姻以外的聯合,在神的眼中都是可咒詛的。婚姻的配偶伴侶關係是神所制定的,為要我們避免放縱情慾不受約束,婚姻是必須的藥方。我們已經聽到:男人在婚姻之外與女人同居,必定受神的咒詛。所以,我們不要自欺(加67)。


[2.8.42] 是否獨身?

因為人的本性需要,並且更因人犯罪墮落之後所帶來的邪情私慾,這雙重理由使得男女必須結婚。除非是那些神以特殊恩典所釋放的人,有獨身恩賜的人是例外。讓各人省察自己,明白神所給他的恩賜是什麼。守獨身是美德,人不可藐視之。然而,有些人沒有此恩賜,有些人領受此恩賜,都是暫時的。所以那些被情慾攪擾,無法克服情慾掙扎的人,應當結婚以幫助他們守住貞潔,與所蒙的恩召相稱。

對於那些沒有領受獨身恩賜的人(參考太1911),若他們不求助於神所賜給他們的藥方,容讓其慾火攻心,就是在違抗神和抵擋他的誡命。我們不可容人無理取鬧,就如今日許多人所做的,他們辯說:依靠神的幫助,他們凡事都能做,沒有獨身恩賜的人可以勝過慾火攻心。聖經明說「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我們當順服主的命令。因神的幫助只臨到遵行他道路之人,就是遵行他呼召的人(參考詩91114)。一切自以為是、忽視神幫助的人,愚昧輕率的想以己力克服自己的情慾,就遠離了神的呼召。

主宣告節制是他所賜的特別恩賜,這恩賜並非不加分別的賜給教會全體信徒,乃是賜給少數的信徒。首先,主特別區分有一群人,他們為天國的緣故自閹(1912),這是指他們可以更加脫離世務、專注於天國的事工。為了避免有人以為如此閹割是在於人自己的能力,主耶穌在前面已經指出:並非所有的人能領受這話,唯獨特別賜給誰,誰才能領受,亦即只有從天上領受特別恩賜的人(1911)。所以他結論說:「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1912)。保羅更清楚的宣告:「個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林前77)


[2.8.43] 婚姻與第七誡命的關係

聖經明確宣告使我們得知:在獨身上持守貞潔的恩賜,並非賜給每一個人。沒有此恩賜的人,即使努力火熱追求,也無濟於事。守獨身是特別的恩賜,主賜給少數人,為要使他們更專心作神所託付的工作。若我們的生活方式不按照我們的能力,這豈不是與神爭辯、違反他所賦予我們的天性?

主在第七誡命禁止淫亂。他要求我們純潔和貞節。只有一條路能守住貞潔:各人當省察自己,以自己的能力衡量自己。任何人都不可輕率藐視婚姻,以為婚姻對他無益或是多餘;任何人也不可追求獨身,除非他能獨居不需要配偶。他也不可因肉體的庸懶和方便而獨身,乃是因沒有婚姻連結的約束,使他能更敏捷專心盡職,過敬虔生活。

既然神只暫時賞賜獨身恩賜給不少人,只有當他處於合適過獨身的時期,才可禁戒結婚。當他不能制服情慾時,他就應明白:神現在將結婚的必要加在他身上。使徒保羅吩咐人逃避淫亂時,就證實了這點:「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 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又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只要在主內(林前79)。第一,他指明多半的人沒有節制的恩賜,受慾望轄制; 第二,他吩咐受慾望轄制的人,都當毫無例外的結婚(這是解救的藥方),以婚姻來抵擋不貞潔。因此,若那些不能自制的人,不用這方法解決他們的問題,他們不聽從主的命令,其實是罪上加罪。

而且那不親近女人的人也不可自誇,好像他在貞潔的事上無可指責,因為同時他的內心慾火中燒。保羅將「貞潔」定義為「心靈純潔,並且身體貞節」。他說:「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叫身體靈魂都聖潔」(林前734)。他雖然肯定守獨身者領受獨身的恩賜,然而也說娶妻比與妓女姦淫而污穢自己更好(林前615),他還說「與其慾火攻擊,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


[2.8.44] 貞節和純潔

聖經明確宣告使我們得知:在獨身上持守貞潔的恩賜,並非賜給每一個人。沒有此恩賜的人,即使努力火熱追求,也無濟於事。守獨身是特別的恩賜,主賜給少數人,為要使他們更專心作神所託付的工作。若我們的生活方式不按照我們的能力,這豈不是與神爭辯、違反他所賦予我們的天性?

主在第七誡命禁止淫亂。他要求我們純潔和貞節。只有一條路能守住貞潔:各人當省察自己,以自己的能力衡量自己。任何人都不可輕率藐視婚姻,以為婚姻對他無益或是多餘;任何人也不可追求獨身,除非他能獨居不需要配偶。他也不可因肉體的庸懶和方便而獨身,乃是因沒有婚姻連結的約束,使他能更敏捷專心盡職,過敬虔生活。

既然神只暫時賞賜獨身恩賜給不少人,只有當他處於合適過獨身的時期,才可禁戒結婚。當他不能制服情慾時,他就應明白:神現在將結婚的必要加在他身上。使徒保羅吩咐人逃避淫亂時,就證實了這點:「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 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又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只要在主內(林前79)。第一,他指明多半的人沒有節制的恩賜,受慾望轄制; 第二,他吩咐受慾望轄制的人,都當毫無例外的結婚(這是解救的藥方),以婚姻來抵擋不貞潔。因此,若那些不能自制的人,不用這方法解決他們的問題,他們不聽從主的命令,其實是罪上加罪。

而且那不親近女人的人也不可自誇,好像他在貞潔的事上無可指責,因為同時他的內心慾火中燒。保羅將「貞潔」定義為「心靈純潔,並且身體貞節」。他說:「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叫身體靈魂都聖潔」(林前734)。他雖然肯定守獨身者領受獨身的恩賜,然而也說娶妻比與妓女姦淫而污穢自己更好(林前615),他還說「與其慾火攻擊,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


[2.8.45] 第八誡命總論

「不可偷盜」(2015)

第八誡命的目的是: 既然神憎惡不公不義,所以我們應當將人所當得的歸給他(137)。總的來說,神禁止我們貪圖別人所擁有的財物,因此也吩咐我們忠實地努力幫助各人保守自己的財物。

我們必須認知:人人所擁有的一切,並非出於機運而獲得,乃是出於萬有主宰、至高真神的賞賜分配。因這緣故,每當我們以邪惡手段奪取別人的財物時,就是行詭詐,不理會神是分配賜予的主。偷盜有許多種方式。其中之一便是強取豪奪,無法無天的以暴力搶奪。另一種則是以邪惡欺騙,詐取別人財物。也有是用陰謀詭計,以看似合法方式,侵占別人的財物。還有以甜言蜜語、偽裝送禮來騙取他人的財物。

我們無須一一詳述偷盜的各種技倆。我們當記住:凡是我們用不正當方法從鄰舍所獲得的財物,因為不是出自真誠關懷,而是出自欺騙或傷害對方之心,所以都被視為偷盜。即使你是採取法庭行動得到對方財物,然而神仍判決你是偷盜。因為神鑒察奸詐之人的詭計,就是他們設計欺騙單純的人,直到將他誘入陷阱。神也知道苛刻和不人道的法律,就是有權位者用來壓迫搾乾軟弱的人。神更知道那些引誘人之陰謀,就是詭詐的人用以勾引未防備之人的誘餌。

所有這些事情都在一般人的察覺判斷之外。這些不公不義,不僅發生在錢財、商品、土地上,也發生在各人的權益上。若我們拒絕履行向鄰舍當盡的責任,讓他們受虧損,則我們在偷盜他們的財產。

若懶惰的管家私吞主人的財物,沒有細心照料家務;;若他不義的浪費或揮霍交託他管理的財產;若僕人譏笑主人;若他洩漏主人的秘密;或在任何方面因不忠而危害主人的性命或財物;另一方面,若主人野蠻地侵擾他的家人與僕人──這一切行為在神的眼中,都視為偷盜。因為他不按自己的職分來對別人盡應盡之責,等於是虧缺和占據他人所有。


[2.8.46a]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正當的遵行第八誡命的方式是:滿足於自己的職分,只勤勞追求誠實與合法的收入;不以追求不義之財來致富,也不企圖以奪取鄰舍的財物來增加己有;也不以壓榨別人血汗來為了積攢財富;不可為了滿足貪慾或揮霍之心,瘋狂不擇手段到處斂財。反過來說,我們應當持之以恆堅守此目標:盡職以勸勉和幫助眾人保守他們所有的;但若我們必須接觸詭詐不忠的人,則要有心裡準備,寧可放棄一些自己的權益,也不要與他們相爭。不僅如此,我們也應當與遭遇苦難之人分擔所需,以我們的盈餘援助貧乏之人。

總之,第八誡命 “不可偷盜”教導我們: 各人要注意自己對他人所當盡的本分範圍,並且盡忠去履行自己應作的。因這緣故,人民當尊敬在上掌權的官長,耐心擔代他們的治理,順從他們的法律和命令,只要是討神喜悅,就願意順服他們(13:1-7; 彼前2:13-14; 3:1)。同時,掌權者也當眷顧他們的人民,維持公共安全,保護良民,處罰惡人。他們治理的每件事,應當記住他們將要向神交帳,神是那至高的審判主(17:19; 代下19:67)

教會的牧師應當忠心從事話語的職事,傳講聖道,不可混亂救恩之道(林後2:17),反而要向神的百姓傳講純潔的聖道,絲毫不可玷污。他們不僅當以話語教訓來教導百姓,也當以生活榜樣來教導他們。簡言之,他們應當以羊群的好牧人來施行權柄(提前3; 提後2:4; 1:6-9; 彼前5)。信徒也當接納他們如同神的使者和使徒一般,並以至高的主所賞賜他們的尊榮來尊敬他們,也應當供應他們生活的必需之物(10:10-12; 10:15; 15:15-27; 林前9; 6:6; 帖前5:12; 提前5:1718)


[2.8.46b]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第八誡命「不可偷盜」論到我們保護別人權益的義務,應用在親子關係中,作父母的當養育、管教、教導神所交託給他們的兒女,不可以虐待來惹他們的氣,使他們遠離父母(6:4; 西3:21); 反而應當撫愛顧惜他們,並以溫柔和仁慈培育他們,這是父母當有的性格。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述,兒女應當順服父母。

年幼的當敬重年長的,因主定意要年長者受人尊敬。同時,年長者當以自己優越的智慧和經驗,來指導不成熟的青少年;不當辱駡或大聲向他們喧嚷,而是慈祥溫和的勸戒他們。僕人應當勤勞和熱心順服主人,不是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乃是要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好像服事主。同時,主人對待僕人,不當暴躁和固執,也不可虐待壓迫他們。反而當將他們視作弟兄,是一同事奉天上的主,所以當彼此相愛並以恩慈相待(6:59; 西3:2225; 2:910; 彼前2:1820; 西4:1; 16)

如此看來,我們勸各人當思想自己的身份地位,當向鄰舍盡的本分,以及努力盡職去作。 我們不可虧負或偷竊鄰舍的權益,這是頒佈律法的主所所制定的誡命,我們的心必須一直敬畏他,確知他設立此規則不僅是為了外在行為,也是為了我們內心,好使我們盡心盡力保護且促進他人的幸福和利益。


[2.8.47] 第九誡命總論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20:16)

第九誡命的目的是: 既然神(就是真理)憎惡謊言,我們必須真誠,不以詭詐待人。總的來說,我們不可以誹謗或誣告陷害人,也不可以欺騙使他的財物受損,簡言之,不可以放縱的惡言和無禮的惡行傷害他人。此誡命禁止我們作假見證,與此相關連的正面,吩咐我們誠實,盡全力作真實見證來幫助各人,以保護他人的名譽和財產。

主在出埃及記23章中解釋此誡命的意義,他吩咐我們:「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23:1)。又說「當遠離虛假的事」(23:7)。主也在另一處經文中警告我們:不僅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19:16),也不可欺騙弟兄(19:11)。他在具體的誡命中,禁傳舌誹謗與說謊欺騙。誠然,就如他在前面的誡命中,禁止虐待、無恥、貪婪,照樣他在此誡命禁止作假見證。

正如以上所說,此誡命有兩部份。第一,禁止我們以惡意和背後造謠,來損害鄰舍的名譽;第二,禁止我們以撒謊和誹謗,來奪去他們的財物。無論你將此誡命理解為在法庭上作莊嚴見證,或在私下談論中表達的一般見證,其實都沒有分別。因為我們總要注意此「舉一反三」原則: 在同類的罪中,某一特定的罪被挑出作為例證,其它的罪也都包括在同一類別之下;此特定的的罪被選出來作代表,因為是特別污穢。

「作假見證」是較廣泛的用詞,延伸包括其它同類的罪,包括誹謗和惡意中傷,使鄰舍受到不公的傷害。法庭上見證的作假,總是包含起假誓偽證。褻瀆和妄稱神明的假誓偽證,在第三誡命中已經清楚明確被禁止。因此,第九誡命主要是論到我們與鄰舍的關係。我們的舌頭宣講實話,保護鄰舍的好名聲與利益,就是合法的遵守此誡命。顯而易見的,此誡命是公平的。既然美名勝過大財(22;1),如果我們破壞別人的名譽,所造成的傷害比奪去他的財產更大。然而,在搶奪他人的錢財上,有時以口作假見證,不亞於用手奪取所造成的後果。


[2.8.48] 維護鄰舍的好名譽

令人驚訝是,我們在此方面常常心不在焉,因忽視而犯罪! 不常明顯違犯第九誡命之人,實在寥寥無幾。我們在搜索和揭露別人的罪上,樂於享受糖衣的毒藥。即使我們在許多的事上沒有撒謊,也不能以此為藉口推脫此罪。因為那保護弟兄的名譽的人,不僅禁止以虛假來玷污弟兄的名譽,同時也是希望按照事實來維護之。當你反對謊言,為要保護弟兄的名譽時,其實你已經承認你有責任要維護之。

我們知道神關心我們鄰舍的名
譽,這就足夠激勵我們來保護他們的好名譽。因此,毫無疑問,「惡言」一律是被定罪的。所謂「惡言」並非指為了管教而發的責備; 也不是指為了懲戒邪惡而司法告發。「惡言」也不是指公開的糾正,好使其它的惡人受警戒而恐懼; 也不是指為了預先警告而揭露真相,以免對方因無知而落於險境。我們所說的「惡言」是指出於惡意與放肆的損害他人名譽。

事實上,這誡命甚至也涉及禁止我們,以偽裝開玩笑的方式,惡毒諷刺戲謔他人。有些人這樣作,為了贏得別人稱讚他們詼諧機智;然而羞辱他人使人難受,因為他們以此卑鄙方式傷害弟兄。神是賜律法的主,不僅統治我們的舌頭,也統治我們的耳和心。我們若注目仰望他,就必會看清楚:急於傾聽惡言誹謗,和易於聽信謠言誤判,同樣是被禁止的。若是認為神恨惡舌頭的惡言,卻不斥責心中的惡意,則是極其荒謬的。所以,我們裡面若是真敬畏和愛神,我們就當按照愛神愛人的誡命,約束舌頭不出惡言,耳朵不聽刻薄的戲謔,並且約束己心不幸災樂禍的猜疑他人。我們應當公平地解釋他人的言行,所以在我們的判斷、耳、舌頭上,要誠心保守他人的榮譽。


[2.8.49] 第十誡命的意義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20:17)

第十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我們全心渴慕真愛,被愛所掌管,所以我們應當將心中一切違反愛的慾望驅逐出境。總的來說,不可容讓任何害人的貪戀念頭,侵入我們的心,想要使鄰舍遭受損失。與此誡命相應的正面命令是:我們一切的思想、謀算、決心、嘗試,都當關連我們鄰舍的幸福與利益。

看來似乎我們面臨一令人困惑的難題。我們先前說過,「姦淫」和「偷盜」包括了犯姦淫的意圖,和傷害欺騙的動機。若是如此,則後來又另外禁止我們貪戀他人的財物,看似多餘重複。然而只要注意「意圖」和「貪戀」的區分,此難題就迎刃而解。因為「意圖」如我們在前面的誡命中所說的,是在私慾掌控人心之後,意志的認可決定。然而「貪戀」的存在,不需要意志的認可或決定;當我們的心受到虛空邪惡的事物刺激或勾引時,「貪婪」就來了。

主早已吩咐我們,當以「愛」治理掌管我們的意志、計畫、行動。他在此吩咐我們:當以同樣目的約束我們的心思意念,使得我們的心思意念不會變得腐敗或扭曲,以致背道而馳。正如主已禁止我們的心傾向邪惡,陷入憤怒、恨惡、姦淫、搶劫、說謊,他在此也禁止我們,連這些罪的念頭也不可有,必須除去一切的貪戀(路12:15)。


[2.8.50] 內裡的誠實正直!

主在第十誡命要求我們「不可貪戀」如此正直,是有其理由的。誰敢否認人心的所有功能充滿「愛」是理所當然的呢? 若有任何心靈不照「愛」的標竿而行,有誰會不承認他有疾病呢? 除非你不顧你弟兄而只謀求自己的私利,不然怎麼會有歹念進入你心,想傷害他呢? 如果你全心沈浸於愛中,則你心絲毫不會起此歹念。所以,人心越窩藏貪戀,他就越缺乏愛。

有人會提反對意見,認為在思想中飛掠而消逝的幻想,不能視為貪戀而被定罪,因貪戀是植根於人心。我們答覆說: 此處所說的「貪戀」是指佔據人的思想,也同時以貪婪擊打和腐蝕人心,因為來到我們思想中且激起心中興奮的,才會吸引我們。所以神吩咐人心要有愛,這愛是奇妙火熱的,不容許絲毫的貪戀來阻礙。神要求人當有節制的心,此奇妙的節制並不容許一絲貪戀,來刺激人反抗愛的律法。這樣的認識,幫助我們明白為何此誡命吩咐「不可貪戀」。

主的旨意是禁止一切的惡慾。主更是舉例說明,列舉出「妻子、僕婢、牛驢」等最常吸引人作貪戀的想像,作為鑑戒,以免我們被這些貪戀俘虜。這樣,主將這些常引誘我們的私慾列出,禁戒我們在這些事上放縱私慾,瓦解其迷戀我們的勢力。

以上第五到第十誡命,就是律法的第二部分,充充足足的教訓我們什麼是「為了神的緣故,向人當盡的本分」,因為愛的根據完全是從凝思敬畏神而來。除非你以敬畏神為根基來教導人盡這些愛人的本分,否則你教導多次多方也都無濟於事。有些人強硬的將第十誡命分成兩半,將「不可貪戀」分成兩個誡命。聰明的讀者可自行判斷是否合理。「不可貪戀」重複兩次,與我們的觀點並無衝突。因為神提到「房子(家室)」之後,又列出與家室有關的各項,以「妻子」為開頭。由此清楚可見 ,我們應該以此為連續的整體來閱讀,這也是希伯來人的正確讀法。簡言之,神吩咐我們要保護他人所擁有的,不可貪圖且要保全。不僅不可損害、不可企圖欺騙,甚至連最小的貪戀也不可攪擾我們的心。


[2.8.51] 律法的總綱

在認識「十誡」之後,就不難認定整個律法的目的:實現公義,按照神聖潔的典範,來塑造人的生活。因為神已經在律法中充分描述他的屬性,若有人在行為上遵行律法所吩咐的一切,則他就必在自己生活中表達出神的形像。因這緣故,摩西為要提醒以色列人律法的精義,說:「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神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 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他的道,愛他,盡心盡性事奉他,遵守他的誡命律例」(10:1213)。每當摩西必須指出律法的主旨時,他就向以色列人一再重複此話。律法的教導,其目的是: 使人以聖潔的生活與神聯合,正如摩西在別處所說的,使人專靠神成為聖潔(11:22; 30:20)

此完美的聖潔都包含於「愛神愛人」兩大標題,就是在已經講過的律法兩大部分之內:「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6:5; 11:13),「也要愛人如己」(19:18; 22:37,39)。第一,我們的心靈當充滿對神的愛。從此必流出對鄰舍的愛。這正是保羅所表明的,他說:「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由此可見,無虧的良心和無偽的信心放在首位。換言之,這就是真實的敬虔,從此衍生出愛。

若有人以為律法只是教導人有關義的初階與開端之事,使人開始做學徒,並不能引導人到達行善的真目標,則是大錯特錯。因為摩西和保羅所敘述的律法的真義,是最完美的表達。律法教導我們如何敬畏神、以心靈敬拜他、遵守誡命、遵行主正直的道路,至終擁有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真誠的愛。若有人不滿足於此,則他將往何處去尋更完美的標準呢? 由此我們得證,唯有從律法的誡命中得著有關敬虔與愛的所有本分,如此解釋律法才是正確的。那些只將律法當作枯燥乏味的基本教練的人,好像以為律法只是教導神旨意的一半而已。其實他們根本不明白律法的目的,就是使徒保羅所見證的。


[2.8.52] 聖經有時只提到十誡的第二部分,原因何在?

基督和使徒在總括律法時,有時只提十誡的第二部分(第五到第十誡命),省略了第一部份(第一到第四誡命)。所以,許多人誤解而想要將之推廣也包括第一部分。例如在馬太福音中,基督將「公義、憐憫、信實」稱為「律法上更重要的事」(2323)。在這裡所說的「信實」是指對人忠貞誠實,這是指十誡的第二部分。然而有人將此解釋為對神的敬虔,而把它擴充到全部律法。

顯然這是愚昧的作法。因為基督在此所指的「公義、憐憫、信實」是義行,是人所當行的,藉以顯明自己是義人。若我們注意此點,我們就明白馬太19章中少年的官,他來問主基督當遵行哪些誡命才得以獲得永生,為何基督只以下列的話來回答:「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做假見證; 當孝敬父母; 又當愛人如己」(191619)。這些用詞主要是從出埃及記2012-16而來,就是十誡的第二部分。因為十誡的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順服,主要是在內心的動機,或敬拜儀式。人心的動機是隱藏的,並且假冒偽善的人不斷的忙於奉行儀式。惟有藉著愛人如己的行為,才能見證出真實的義。

在「先知書」中也常常論到同樣的教導,對先知書有一般瞭解的人也都熟悉此點。因為眾先知勸人悔改時,幾乎每次都省略十誡的第一部份,勸人們要信實、公義、憐憫、公平。他們這樣做,並非忽略人當敬畏神,乃是要求人們當以這些義行來顯明真實證據,表明對神的敬畏。的確,眾所周知: 當眾先知吩咐人遵守律法時,他們通常強調十誡的第二部份,因為遵行十誡的後半部份,才能具體的顯明人對義和正直的熱誠。這是先知書清楚易明的,人人都可查證,我們在此以賽116-18作為例證,無須羅列其他經文。


[2.8.53] 信神和愛人

有人會問: 義的本質是「以誠實待人」多於「以敬虔尊榮神」嗎? 絕對不是! 然而除非人真誠的敬畏神,他就不能在每一方面都持續遵行愛人的誡命。所以在愛人的實踐上,也顯出當事人敬虔的明證。此外,既然主清楚啟示,也藉著眾先知證實:我們無法作任何事使神獲益,我們當盡的本份並非侷限於對神,乃是操練我們向鄰舍行善(詩1523162)。

所以,使徒保羅將聖徒的完美總結在「愛」裡,這是理所當然的(林前131-8; 319; 15; 西314)。他在稱「愛」為「成全律法」,所以說:「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138)。又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514)。保羅在以上的話中顯明,他所教導的就是基督所教導的:「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712)

顯然,律法和先知(整本舊約)都將「信神」以及「合法敬拜神」有關的一切,放在首位,而將「愛人」放在附屬的次位。惟有信靠神、敬畏神、愛神的人,才能真正愛鄰舍如同自己。主在馬太712所說的是指十誡的第二部分,吩咐我們以正直和公平待人,使我們藉著遵行愛人的誡命,來見證出我們是否真的虔誠敬畏神。「信神」是「愛人」的根基,「信」才能生發「愛」(加56


[2.8.54] 「愛人如己」並非先愛自己、再愛鄰舍

當我們的生活在每一方面都結出「愛人如己」的果子,這才是順從神旨意和律法的誡命的最佳表達。這是我們應當站穩的立場。在全部律法中,我們看不到半個字眼可作為論據,讓人可以為自己肉體的利益來行事。顯然,人生來就是自戀自愛、強烈傾向愛自己,不論罪人有多麼遠離真理,他們仍然不忘愛自己。所以,不需要頒佈律法要人愛自己,以加增或點燃這過度的自私之愛。

因這緣故,清楚可見,我們不是藉著愛自己來遵行誡命,乃是藉著愛神和鄰舍。我們若是越少為自己活、為自己打拼,就越多能過善良和聖潔的生活。人若只為自己而活、只為自己打拼,只是思想與圖謀自己的利益,則再也沒有比這更敗壞邪惡的生活方式了。

事實上,主為了向我們表明我們應當以何等的愛來愛鄰舍(1918),他要我們以對自己的愛來衡量,因為再也沒有比「人愛自己」更強烈的情感。我們應當認真勤於思考主所說這話。因為他並沒有向無知的哲學家或現代心理學家,將「愛自我」放在首位,而將「愛鄰舍」放在次位。正好相反,他乃是要我們將此與生俱來的「對自己的愛」轉移到別人身上。因此,保羅說「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135)

這些哲學家的推理是分文不值,他們說: 規則總是高於在規則下的事物對象,「愛人如己」誡命中,規則是「愛自己」,規則的對象是「人,鄰舍」;所以應當先愛自己。這實在是無理取鬧。因為主並沒有制定要我們「愛自己」的規則,要我們將「愛鄰舍」附屬於「愛自己」之下。他乃是表明:自從人類墮落之後,「自私、愛自己」出自敗壞的罪性,普遍存留在我們裡面;現在,我們當將這對自己的愛,延伸到他人身上,使我們預備好來使鄰舍得益處。我們愛鄰舍,不應當亞於愛自己那樣的迫切、熱烈、顧惜。


[2.8.55] 誰是我的鄰舍呢?

誰是我的鄰舍呢?我應該愛誰呢?主基督在「好撒馬利亞人」比喻中回答了此問題。他說明「鄰舍」是在我們鄰近出現,需要我們幫助的人,甚至包括素不相識的人(1036),我們不應當將「愛鄰舍」的誡命侷限於親近的人。我們並不否認:我們越親近關係的人,我們幫助他的義務就越大。親戚、熟人、鄰居的關係,越是緊密的連結,彼此所分擔的責任就更大,這是人之常情。這並不冒犯神,因這是出於神的護理安排,所造成的結果。

然而我們應當毫無例外,以同一的愛心來擁抱全人類; 不分是化外人或希臘人、尊貴的人或卑賤的人、友人或敵人,都是一樣。因為我們乃是為神的緣故來關注他們,並非為他們自己的緣故。我們一旦偏離如此的關注,就必然陷入許多錯謬的網羅。因此,我們若要正確導引我們的愛,首先不可將我們的眼光轉向人,因為所看見的人常會激起我們的厭惡而非關愛。所以,我們應當先轉眼仰望神,他吩咐我們將我們對他的愛,延伸推廣至眾人。不論那人的品格如何,我們仍要因為愛神的緣故來愛他,這是永不改變的準則。


[2.8.56] 將「誡命」變成「勸告」?

「不可報仇; 當愛你的仇敵」這些誡命,從前頒佈給所有的猶太人,後來普遍傳給所有的基督徒。中世紀經院哲學家卻將這些誡命改變為「勸告」,要我們自由決定聽從或不聽從。這是何等的愚昧,甚至邪惡! 而且,他們還將這些所謂「勸告」作為特別要求,強加在修道士身上作為功德;因為修道士志願遵守這些「勸告」為「誡命」,就比普通的基督徒更有義行善工。經院哲學家將這些誡命當作「勸告」,其原因是他們認為對於在恩典之下的基督徒而言,這些誡命過於困難沉重。

他們竟敢如此廢除「我們當愛人如己」的誡命,這是神永恆的律法!律法書中是否有任何地方說到這樣的分別待遇? 正好相反,律法豈不是嚴格的吩咐我們要愛仇敵嗎? 「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飯吃」(2521);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迷失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2345)? 這些誡命是怎樣吩咐我們?我們當為仇敵的緣故善待他的牲口,我們豈不更應當善待那人嗎? 主的話語「伸冤在我,我必報應」(1030; 3235),難道不是永恆不變的麼?聖經在別處更清楚的表白:「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1918) 這些經院哲學家,若不敢將這些誡命從律法中廢除,就必須承認神是賜下律法的主,親自頒佈這些誡命;所以,他們也不可錯誤表達神只是提出「勸告」。


[2.8.57a] 愛仇敵是真實的誡命

中世紀經院哲學家對於律法妄加曲解,將誡命變為勸告,例如「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恨你們的要待他好;咒詛你們的,要為他祝福;凌辱你們的,要為他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54445;路62728),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他們竟敢藐視聖經的誡命,將之解釋為「勸告」而已,實在荒唐。自古以來,有誰不知此段經文所說的,清楚顯示這是命令,不是勸告!

他們認為此段經文不是給我們信徒的誡命,因為將根據他們的觀點,惟有修道士才是天父的兒子,只有他們才敢稱神為父。他們將信徒從天父兒子的名單中除去,還有什麼留給我們呢?這樣,教會將變為什麼呢? 根據他們同樣的推論,教會將被貶低為外邦人和稅吏。因為基督說:「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什麼賞賜呢? 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54647;路632;太1817)。即使他們仍留給我們一個基督徒的空頭銜,卻將天父兒子的名分從我們手中奪去,那真是可悲阿!

律法明顯是誡命,不是勸告。誡命是清楚的吩咐:當主禁止我們犯姦淫時,他不但禁止我們與友人的妻同房,也同樣禁止我們與敵人的妻同房。當他禁止偷竊時,他禁止一切的偷竊,不管是朋友和仇敵的財物。保羅將這兩條誡命「不可偷盜」與「不可姦淫」關連在「愛」的誡命裡。事實上,他教導說:這兩條誡命包括在「愛人如己」誡命中(139)。除非保羅錯誤地解釋律法,否則這必然是真實誡命,要我們愛人,愛仇敵如愛朋友。


[2.8.57b] 我們靠主恩典,來遵行「愛仇敵」的誡命

「愛仇敵」是神的兒女一同要遵行的誡命。那些肆無忌憚的經院哲學家,將此誡命改變為對信徒的勸告,妄想掙脫神兒女的基本職責,就證明他們是撒但的兒女。他們傳揚這教義,不是出於愚昧,就是出於無恥。早期教會的教父,都一致宣告「愛仇敵」是實在的誡命。甚至在中世紀早期的教皇也堅持肯定此點,認為此誡命是無可爭議的。這些經院哲學家在這事上爭辯,是何等愚昧!

他們說「愛仇敵」對一般基督徒,是無法承擔的重擔! 彷彿還有任何誡命比「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更困難! 對比這愛神的誡命,任何誡命都應該是易於遵守的,不論是愛仇敵,或是從心中除掉一切報復的念頭。一切的誡命對於軟弱的我們而言,都是難以遵守的,即使是誡命中微小的細節(518; 1617)。我們在主裡面,靠主恩典才有能力遵行誡命。願主將他的旨意吩咐我們;願主賜恩使我們遵行他的吩咐。

基督徒在恩典之下,並非意味我們在律法之外放蕩不受約束,乃是表明連接在基督裡。我們藉著基督的恩典,我們脫離了律法的咒詛,並且他的靈將律法刻在我們心裡(3133)。保羅之所以稱恩典為「律」,並非指恩典是狹義的律法,而是在與神的律法作類比,說明恩典的定律與大能(82)。這些經院哲學家假借「律法」此詞,作其哲學空談,毫無意義。


[2.8.58] 「可赦之罪」和「致死之罪」的區分是虛構的!

天主教經院哲學家稱某些罪是「可赦之罪」,用來指隱藏的不虔不義(違背十誡的前四誡),或直接觸犯第十誡「不可貪戀」。他們對這類「可赦之罪」的定義是:邪惡的慾望,不是蓄意的認同,沒有長久留在心中。他們認為「惡慾」是小罪,與「致死的罪」不同。但我們說: 惡慾是不可能偷偷進入心中,除非是因為人心缺乏律法所要求的良善正直。

律法禁戒我們「不可有別神。」當人心被「不信」的奸詐詭計所誘惑墮落時,就開始四處尋找假神;當人心突然受惡慾的侵襲,要其轉向別處尋求祝福時,這些稍縱即逝的惡慾衝動是從何而來? 豈不是來自心靈的空虛之處,給予這些試探有可乘之機?長話短說,誡命吩咐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的愛神」,除非我們集中全副精神力量來專心愛神,否則我們已經離棄了律法所要求的順服。因為仇敵在我們的良心裡興風作浪,攻擊神的國度並且阻礙神的旨意,這就顯明我們的心已經搖動偏離,開始背叛神的主權治理。

在第十誡命「不可貪戀」的闡釋中,已經證明了以上所述。若有惡慾侵襲刺入我們的心,我們就已犯了貪戀之罪,結果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因為主不僅禁止我們起意圖謀有損於他人的事,甚至也禁止我們容許貪戀在心中點燃焚燒。凡是違犯誡命的不論大小,都必招致神的咒詛刑罰。所以,即使是稍存貪戀之心,也難逃死亡的刑罰。

我們不可以詭詐的天平,隨己意選擇某些罪來衡量(忽略其他的罪),也不自作主張來判斷「這罪是重的,那罪是輕的」。我們要按照神公義的天平,就是以「聖經」作為判斷的標準,根據聖經判斷罪的輕重。其實不是我們判斷,乃是承認主已經判定的」。對於此所謂「可赦之罪(小罪)與致死的罪(大罪)」的區分,聖經怎樣說呢? 使徒保羅說「罪的工價乃是死」(623),大罪與小罪的結局都是死;這顯示他根本不承認有此區分。此區分是可憎惡的,因為輕忽了任何罪都是嚴重的。我們的本性是傾向掩飾自己的罪,所我們決不可以此虛偽區分,來麻醉我們遲鈍的良心。


[2.8.59] 每一個罪都是「致死之罪」!

那些擅自區分「可赦之罪」與「致死之罪」的人,但願他們思考基督所說的話:「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519 )! 他們膽敢如此減輕違背律法的罪,妄想這些罪是不致於死的罪,難道他們不正是主所斥責的人嗎? 其實他們不應當只注意律法所吩咐的,也應當注意吩咐律法的神。因為在最小的過犯上違背神所頒佈的律法,就是忽視神的權柄,置之不理。難道他們將違犯神威嚴的事,當作是小事嗎?

既然神在律法中已經顯明他的旨意,則凡違背律法的都是神所厭惡的。難道他們幻想神的震怒是如此軟弱,以致死亡刑罰不會立即臨到嗎? 神已清楚的宣告過罪的結局,如果他們肯留心聽從他的聲音,就不會以自己無理的詭計蒙蔽清晰的真理。神說:「犯罪的,他必死亡」(184, 20);還有上述所引用的經文: 「罪的工價乃是死」(623)

他們承認「貪戀」是罪,因為他們無法否認;但是他們卻爭辯說:貪戀並非「致死的罪」。因為他們向來深深沉醉於自己的愚昧,希望他們至少開始學習智慧。然而他們若仍執迷不悟爭吵不休,我們只有不理會他們。神的兒女都當堅持「所有的罪都是致死的」。因為罪就是違抗神的旨意,必然招惹神的震怒,並且罪是違背律法,神的審判刑罰已經宣告,毫無例外。我們聖徒的罪是可赦免的,這並非因為我們是聖徒,乃是因為我們從神的憐憫而得赦免(約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