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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三 十七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卷三
卷四1~卷

論領受基督恩典的方式及其恩福,和隨恩典而來的效果
十七 律法的應許與福音之應許之間的和諧一致。

[3.17.1] 舊約律法並非叫人靠行為得救
[3.17.2-3a] 我們的行為無法實現律法的應許
[3.17.3b-4a] 福音使律法上的應許得以應驗
[3.17.4b-5] 人兩方面在神面前受悅納
[3.17.5a] 「蒙主悅納」的真義
[3.17.5b-6a] 聖約恩典的應許與律法所應許的不同
[3.17.6b] 聖約恩典應許的實現
[3.17.7] 律法誡命有「義」的名稱但不能使人稱義
[3.17.8] 義行在神面前的雙重價值
[3.17.9] 因信稱義是善行的根據
[3.17.10] 人的罪蒙赦免之後行為才被悅納
[3.17.11a] 雅各反對保羅
[3.17.11b-12a] 雅各解釋「稱義的證據」
[3.17.12b-13a] 義行是因信稱義的表明
[3.17.13b-14a] 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
[3.17.14b] 信徒求神申冤
[3.17.15] 信徒完全嗎

———

[3.17.1] 舊約律法並非叫人靠行為得救

我們將稱義與善行分開並非勸人不要行善也不是否認基督徒有善行乃是免得我們倚靠自己的善行以它們誇口或將得救的原因歸給行善。因為我們的確據、我們的榮耀、我們救恩惟一的根基,在於神的兒子基督屬於我們,並且我們在基督裏是神的兒女和天國的後嗣;我們蒙召得著永福的盼望,是因為神的恩典,不是因自己的功勞。
       
關於舊約律法的應許,例如:「你們果然聽從這些典章,謹守遵行,耶和華你神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約施慈愛。他必愛你,賜福於你,使你人數增多」(申712-13);「你們若實在改正行動作為……在人和鄰舍中間誠然施行公平……也不隨從別神陷害自己,我就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耶75-723)。這些及其他類似的經文,並非叫人靠行為得救,乃是宣告聖約的恩福和咒詛。摩西見證律法將恩福和咒詛(申1126)、死亡和生命(申3015)擺在我們面前。
       
想靠行律法稱義的人,就會失去神的一切恩福,咒詛必定在他們身上;一切犯罪之人必受咒詛(申2726)。因為神所應許的恩福,是賜給完全遵守律法的人;然而這種人根本不存在。因此,律法顯明全人類都落在神的咒詛和忿怒之下(羅319-20),而且,為了得釋放,人必須脫離律法的權勢,脫離其捆綁而得自由。
       
這自由並非放縱肉體,引誘我們不遵守律法,刺激我們在萬事上放縱自己,毫不約束自己的情慾。這自由反而是心靈的自由,安慰和扶助那被擊垮的良心,使它脫離律法的壓制捆綁,從律法的咒詛定罪中的釋放。當我們藉信心得著神在基督裏的憐憫,就得以脫離律法的捆綁得釋放。律法刺痛我們的良心,使我們知罪,然而我們藉著信就確知自己已蒙赦罪。


[3.17.2-3a] 我們的行為無法實現律法的應許

除非神的恩典藉福音拯救我們,否則律法一切的應許都歸於虛空無效。因為我們若要得著律法的應許,其條件就是完全遵守律法,這是我們不可能做到的。神拯救我們,並非神人合作,我們的行為作一部分的義,他施恩典補足我們所缺的部份;乃是唯獨藉著基督的義,來滿足律法的要求,使我們稱義。
       
使徒保羅先說,我們「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他接著解釋:不是藉著相信基督來幫助他們行律法,達到完全的義,乃是唯獨因信稱義,不是因行律法稱義(加216)。既然信徒撇開律法轉向信心,尋求出於信心的義,他們必不再倚靠律法,放棄因行律法稱義的幻想。我們並不反對人強調遵守律法的人必大得賞賜,只要他同時承認:我們的敗壞使我們無法從律法獲得賞賜,直到我們藉信心得著基督的義。
     
  當大衛提到神為他的僕人所預備的賞賜時,就立刻承認他的罪使他無法得到賞賜。他在詩篇1912中,大大稱頌律法所提供人的好處,卻也立刻宣告:「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顯的過錯」。這經文與另一處經文完全一致,他先說「凡遵守他的約和他法度的人,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詩2510),然後接著說:「耶和華啊,求你因你的名赦免我的罪,因為我的罪重大」(詩2511)。所以,我們也當如此承認:神在律法中所應許我們的恩福,假如我們能以行為遵行律法就可配得,但是我們從來不可能辦得到。
       
難道神賜給我們這些應許,全然落空無果效嗎?我們已經解釋過並非此意。我們乃是說,若這些應許是靠人行為的功勞得應驗,則這些應許對我們就毫無益處。所以,律法的應許就其字句而言,在某種意義上已經廢去了。這眾所周知的應許「我將我的典章指示他們;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結2011;利185)已經結束了。保羅告訴我們此應許已經過去了,如果我們還停在此應許上,則對我們毫無用處。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104-6;加311-14)。


[3.17.3b-4a] 福音使律法上的應許得以應驗

律法所應許的恩福,即使是神最聖潔的僕人也無法靠自己得著,因為他們也不能遵行全律法,他們被許多過犯所纏繞。然而當福音的應許取而代之時,福音的應許宣告神白白的赦罪,不僅使我們蒙神悅納,也使我們的行為可以討神喜悅。並且,神不僅因主基督的緣故悅納我們的行為,也將遵行律法才能得著的聖約恩福,在主基督裡賜給我們(加322)。
       
因此,神在律法中所應許,給那遵守律法公義聖潔要求之人的福分,今日信徒在主基督裡行善就得著了。但是我們總要注意神悅納信徒行為的理由為何。信徒善行蒙主悅納有三個理由。第一,神已經不再究察他僕人的行為(我們所行的總是應得督責而不是稱讚),而是在基督裏接納他們,叫他們與他自己和好;這是唯獨藉著信心,完全與行為無關。第二,神以他為父的恩典慈愛,沒有按他們行為原本應得的報應他們,反而提升它們,賦予它們價值。第三,神寬赦這些行為而接納之;我們的善行總是被罪污損,有許多殘缺不全,神因為主基督的義而潔淨它們,不歸算為罪。
       
天主教人士詭辯人的行為有功德,其實人所作的善行,遠遠無法達到合乎神應許的條件。我們必須藉著唯獨因信稱義,並倚靠神的赦罪,因為即使是善行也必須被潔淨,除去污點,才會蒙神悅納。
       
然而天主教人士為了詭辯其謬論,引用彼得的話:「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徒1034-35)。雖然彼得的意思十分清楚,但他們卻望文生義推論說,人若因自己行義能討神喜悅,那麼人得救並非「唯獨恩典」,並非完全出於神的恩賜;乃是「神人合作」,罪人努力行善,神就幫助罪人的行為,因為靠自己努力行善的罪人,配得神的憐憫。這種謬論,即所謂的「天助自助」論,根本是違背聖經所說「唯獨恩典,神恩獨作」(弗28-10)。


[3.17.4b-5] 人兩方面在神面前受悅納

關於天主教人士強解「徒1034-35」的謬論,違背聖經許多經文的清楚教導。我們必須明白「蒙主悅納」包括兩層面的的含意,否則不能認識聖經的合一教導。第一,根據人本性敗壞的悲慘光景,罪人沒有任何善行配得神的悅納;第二,根據神的白白恩典,罪人得著完全不配得的悅納。
       
可見,神施恩憐憫罪人時,人是在悲慘的狀態中,是赤身貧窮,沒有任何的良善,反而是充滿各樣的罪惡。請問,我們憑什麼說罪人因努力行善,就配得那天上的恩召呢(來31)?所以,我們當遠離那「人有功德」妄想謬論,因為聖經清楚記載神憐憫人是白白恩典,唯獨恩典!
       
詭辯家非常邪惡的強解天使對哥尼流所說的話,即他的禱告蒙垂聽,他的賙濟達到神面前(徒1031)。他們將之解釋為:人因熱心為善,預備自己得蒙神的恩典。其實,哥尼流是先蒙了恩,是敬畏真神上帝的外邦人(徒10222),已經受賜人智慧之聖靈的光照,他當時已經得著真智慧,即敬畏真神上帝;因為沒有任何人是自己尋求真神上帝(羅310)。他也已經被聖靈所潔淨,因他是行義的人。保羅教導義是屬靈的果子(加55),這證明哥尼流已經先蒙恩。他所有討神喜悅的一切,都是先從神的恩典所領受的。所以,說他先靠自己努力來預備領受恩典,是大錯特錯。
       
的確,聖經所說沒有一句話與「白白恩典,唯獨恩典」教義相反:神接納人的唯一理由,就是他看見人已經完全失喪,卻因他不願意人失喪,就施恩憐憫人,使人得釋放。可見人蒙主悅納,與人的善行義行完全無關。人蒙主悅納,就全然證明神的恩典臨到悲慘的罪人,罪人是徹底不配得如此的大恩大愛。


[3.17.5a] 「蒙主悅納」的真義

神既拯救了人脫離滅亡的深淵,就以恩典收納我們為兒女,將我們分別為聖歸屬他自己。因為神重生了我們,使我們有新生的樣式,所以我們是屬於他的新造之人(林後517),使我們得著聖靈的恩賜。這就是彼得所說的「蒙主悅納」(徒1034;彼前117),即信徒在蒙召之後所行的,都是在基督裡獻上神所悅納的靈祭(彼前25)。神不可能不愛和悅納信徒的善行,因為這是他藉自己的聖靈運行在他們心裏,使他們立志與行事(腓213)。
       
然而我們要牢記,神「悅納」信徒的行為,完全是因為他是這些善行的源頭,而且也為了恩上加恩,就定意「悅納」這些善行,這善行是他自己賞賜給他們的(腓16)。他們的善行來自哪裡呢?當然是因神揀選他們做貴重的器皿(羅921),喜悅給他們聖潔的裝飾!這些行為怎能被稱為良善,視為沒有缺失呢?當然是因為慈悲的天父赦免了這些行為所沾染的瑕疵和玷污! 
       
綜上所述,「蒙主悅納」是指:既然神在他兒女身上看見自己的榮光的返照記號,就視他們為可喜悅和可愛的。我們以上教導過,重生是神在我們身上恢復他的形像。既然神在哪裡看見自己的榮光形像,就在那裏喜愛和尊榮之。所以,我們有極好的理由說,信徒的生命既是被塑造成聖潔和公義(路175),因此是神所喜悅的。
       
然而,敬虔的人仍被必朽壞的肉體所圍繞,仍然是罪人,所以他們的善行仍是不完全,沾染肉體的邪情私慾。若照信徒自身的本相,神不能悅納他們或他們的行為,除非他在基督裏接納他們。我們應當從此意義來明白那些「神恩待憐憫行義之人」的經文。摩西對以色列人說:「耶和華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79)。這經文後來成為百姓的共同的信仰告白,如所羅門禱告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啊……你向那盡心行在你面前的僕人,守約施慈愛」(王上823)。尼希米也有同樣的禱告(尼15)。所以,「蒙主悅納」是聖約的主對蒙恩的聖約子民之慈愛憐憫。


[3.17.5b-6a] 聖約恩典的應許,與律法所應許的不同

神在所有聖約中施行憐憫,都要求他的僕人以公義和聖潔的生活來回應,免得他的恩慈被人嘲笑,也免得有人濫用恩典而自誇放縱,行事心裏頑梗(申2919)。因此,神定意那些被接納進入聖約團契的人,必須履行其聖約生活本分。他與人所立定的聖約,從一開始就是白白的恩典,也永遠都是白白的恩典。因這緣故,雖然大衛宣告耶和華按著他手中的清潔賞賜他(撒下2221;詩1820),卻仍沒有忽略提到這賞賜的源頭:即神救拔了他,「因神喜悅他」(撒下2220)。他在這裏表明自己手中的清潔,卻一點也沒有忘記神白白恩典,是他所領受一切恩賜的來源。他深知自己的義行,完全是來自神的恩典。
       
我們必須注意,「神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申79;王上823;尼15)這些經文所說的,與律法所應許的是如何的不同。我們所說「律法所應許的」不是指摩西五經中各處出現的應許,因為在摩西五經中也有許多福音的應許。「律法所應許的」是指屬於「律法的職事」所應許的;這類的應許,不論你怎樣稱呼它們,都有條件:你若遵行,就必得回報。
       
然而聖經說「神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是指明忠信守約的僕人是怎樣的僕人,而不是表白他們靠自己配得神的賜福。聖經的教導是這樣:既然神喜悅賞賜我們永生之恩,好讓我們愛他、敬畏他、尊榮他,所以聖經一切有關憐憫的應許,目的是要叫我們敬畏和尊榮賜恩福的神。所以,每當聖經告訴我們,神恩待那遵守他律法的人,我們應當記住:這是指明神的兒女所當盡的本分,是他們應當永遠遵行的;並且我們被收納為神的兒女,為的是敬畏神是我們的父親。因此,我們若是要享受這兒子的名分,就當努力盡本分,行事為人與所蒙的召相稱。


[3.17.6b] 聖約恩典應許的實現

我們應當記住,神憐憫我們的聖約應許,其實現並非倚靠信徒的行為。神實現他的救恩應許在聖約子民身上,使他們以義的生活回應神的呼召,因為神藉著聖靈引領聖約子民行善,他以此為他兒女的真實標誌,繼續施行聖約恩典給他們,使信徒能活出好行為。
       
詩篇151論到教會子民的生活:「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答案「就是手潔心清……的人」(詩244)。以賽亞也有同樣的教導:「我們中間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就是「行事公義,說話正直」的人(賽3315)。這裏所說的,不是信徒在神面前站立得住的根據,而是描述我們慈悲的天父引導信徒與他交通、保護堅固他們的方法。
       
因為神憎恨罪惡而喜愛公義,為了使他所召來的聖約子民,效法他自己和他的國度,就藉著聖靈潔淨他們。所以,若有人要問:為聖徒打開神國之門並保守他們永久在其中,其根本的原因為何?我們立即回答:因為主出於自己的憐憫,一次永遠的收納他們,並持續不斷的保守他們。然而,問題若是問所使用的方法,我們必須論到新生命及其果子,是詩篇15篇裏所列舉出來的(詩152-5)。所以,聖約子民能行善,結出聖潔的果子,這些都是主使用施恩媒介來保守他們的印證。


[3.17.7] 律法誡命有「義」的名稱,但不能使人稱義

論到行為與稱義的關係,聖經中有些經文以「義」的名稱描述善行,另有些經文似乎說到人是因行為稱義,這些難題需要解釋。這些經文是將遵行誡命稱為「行義」或「義」,人若能遵行全律法就可算為義,例如摩西所說:「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申625)。這可說是律法的應許,並且這是無人能作得到的,所以不能證明人是靠行為稱義。
       
另一些經文則不能如此答覆,例如「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申2423)。詩篇中也有類似說法:非尼哈的熱心刑罰使以色列蒙羞之惡人,那就算為他的義(詩10630-31)。
       
律法的誡命被稱為「義」並不奇怪,因它們確實是義。神的律法包涵完全的義。我們理當遵守律法吩咐我們的一切誡命,然而我們作不到;假使我們完全遵守了律法,仍是「無用的僕人」(路1710)。然而,既因神喜悅賦予律法為義的尊榮,我們就不當剝奪律法之「義」的名稱。所以,我們甘心樂意承認完全順服律法就是義,並且對每一條誡命的遵守就是義的一部分。完全的義就是完全遵守每一條誡命。但是我們否認有任何人能得著律法的義,因為沒有任何人能完全遵行律法。我們也放棄追求行律法稱義,並非因為律法本身有任何缺陷,乃是因為我們肉體的軟弱,所以無人能因行律法稱義(羅83)。
      
 事實上,聖經不但稱神的誡命為「義」,也稱聖徒為「行義之人」。例如,聖經告訴我們撒迦利亞和他的妻子「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命令禮儀」」(路16),顯然這是指律法的性質是「義」的,「義人」是遵行義的誡命之人。神稱律法中的誡命為義;但除非人遵守全部的誡命,否則人無法因此稱義,而且人每一次過犯都破壞了律法。既然律法只吩咐我們行義,就律法本身而言,每一條誡命都是義的;就應當遵行誡命的人而言,他們不能因遵守了一條誡命而贏得稱讚,因為他們違犯了許多條誡命。即使他們遵守某一條誡命的行為,也總是因有瑕疵而不完全,所以不能說是真正的「義」。


[3.17.8] 義行在神面前的雙重價值

有些經文似乎說到因行為稱義,我們必須小心解釋。保羅論證「因信稱義」最有力的證據,是說到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43;加36)。天主教人士辯說,經文也說到非尼哈的行為「就算為他的義」(詩10631),他們因此主張因行為算為義。所以他們反對「唯獨因信稱義」,強調「信心加上行為才能使人稱義」。敬虔信徒必須記住,聖經清楚說「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行為;稱義不在乎行為」(羅327-28;加216311)。天主教反對「唯獨因信基督稱義」,其實是主張「唯獨人的行為決定稱義」的謬論。
       
唯獨聖經使我們認識「稱義」的真理準則,我們必須根據「以經解經」的總原則,一同恭敬真誠地按正意解經。聖經是合一的,前後一致的啟示,經文絕不互相矛盾。保羅表明「唯獨因信稱義」是罪人(無義之人)唯一的避難所(羅五章),所以凡是因信稱義的人,就排除了因行為稱義的可能。既然所有信徒都是唯獨因信稱義,保羅確定宣告,沒有人能因行為稱義(羅320);並且在「稱義」上,人的行為一點也沒有幫助,因為不是靠立功之法(羅327)。
       
現在所討論的是行為本身有何價值;至於在人因信稱義後,行為在信徒生活中的位置,則是另當別論。若考慮行為本身的價值,則任何人的行為在神面前都站立不住;因此,人在神面前沒有任何可誇的行為;因此人的行為一點也無法幫助他稱義,他是唯獨因信稱義。我們根據聖經認清「稱義」的定義是:罪人蒙恩與基督聯合,藉著基督的恩典與神和好;罪人因基督的寶血被潔淨,得蒙赦罪,披戴基督的義,得著他的義歸算在自己身上,就能坦然無懼的站在神的審判台前。
       
當人罪得赦免之後,他的善行就不是按照其本身價值來評估。我們稱義之後的善行仍有許多瑕疵不全,然而被基督的完美善行所遮蓋;基督的純潔也潔淨除去我們的玷污班點,使我們在審判台前無可指摘。原來人的罪孽罪咎,使得人任何行為不能討神喜悅,如今已經被潔淨除去;當那玷污善行的瑕疵已被埋葬之後,信徒的善行在神面前被算為義(羅422)。


[3.17.9] 因信稱義是善行的根據

若任何人想用善行反駁「因信稱義」真理,則我們首先要問:人一生的行為都違犯律法,若是作了一兩件善行,就得以稱義麼?這是極其謊謬的。接著我們要問:假如人行了許多善行,也犯了部分的罪惡,他能因此稱義麼?律法清楚宣告: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2726)。任何人還敢爭論因行為稱義?
       
我們繼續要問:人可不可能有任何行為是完全潔淨的,不因罪污應受律法定罪咒詛麼?既然在神眼前就連星星都不潔淨(伯255),天使也不算全然為義(伯418),人怎能有完全的行為呢?這樣,反對者也不得不承認,人任何行為都因伴隨著的罪惡,以及其本身的腐敗,就不能被稱為「義行」。我們所作的一切行為都是不純潔、半途而廢、不配神悅納,更不配得神的愛,卻因為在「因信稱義」之後被算為義,那麼為何他們企圖藉誇口「因行為稱義」來破壞「因信稱義」呢?其實,若是反對「因信稱義」,則信徒的一切行為都是虛空無憑!
       
這些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是不敬虔的,竟然傳講異端邪說。他們無法否認,因信稱義就是人義行的起始、根基、原因、證明和實質。但他們卻仍斷言說,人不是唯獨因信稱義,人也因善行稱義。
       
我們不需要再討論這些人的謬論,讓我們承認事實:既然信徒行為,必須倚靠因信稱義才能算為義,所以這不僅沒有減低因信稱義的重要性,反而更加堅固之,甚至更彰顯其功效。我們也千萬不可將人在白白稱義之後的行為高舉,取代信心成為稱義的條件,也不可說成是信心加行為才使人稱義。因為,除非「唯獨因信稱義」保持完整不遭損壞,否則人行為的不潔必會顯露無遺。此外,人是因信稱義,以至於不僅自己被神稱為義,他的行為也會超乎其本身價值,被算為義。


[3.17.10] 人的罪蒙赦免之後,行為才被悅納

若說信徒的行為被算為義,這是因為他已經先唯獨因信稱義了。信徒的善行蒙神悅納,因為披戴了基督的義,所以被視為完全無瑕的。只要我們認清支持這些善行的根基是「因信基督稱義」,則一切的難題就解決了。惟有當人罪得赦免之後,他的行為才開始蒙悅納。這赦免來自何處?豈不是神在基督裏接納我們,視我們和我們所有的都在基督裡? 因為我們已連結在基督裡,在神面前我們是義人,因為基督的無罪遮蓋我們一切的罪孽。照樣,我們的行為也被算為義,因為這些行為裡的任何不潔,都被埋在基督的純潔下,所以不算作我們的罪。
       
因此,我們有理由說:不僅是我們自己,連我們的行為,都是唯獨因著信,都被稱義了。信徒的行為被算為義(不論其行為的特徵為何),完全是倚靠信心和神白白的稱義,所以行為是由「因信稱義」而生效的。既然如此,行為被包含在信心之內,隸屬於信心之下,信心是因,行為是果。我們絕不能高舉行為到毀壞或遮蔽「因信稱義」。
       
保羅為了表明我們所蒙的福是來自神的憐憫,並非來自我們的行為,他特別強調大衛所說的:「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321-2;羅47-8)。假設有人提出一些似乎說「因行為得福」的經文,例如:「敬畏耶和華,這人是有福的」(詩1121),「憐憫貧窮的,這人有福」(箴1421),「不從惡人的計謀……這人便為有福」(詩11),「忍受試探的人是有福的」(雅112);「凡遵守公平,這人便為有福」(詩1063),「行為完全的,這人便為有福」(詩1191),「虛心的人,溫柔的人,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太5357)。這些經文與保羅所教導的真理並無衝突。
       
既然罪人從來沒有這些真實的善行,使他能因此蒙神悅納,這就證明:除非他的罪得赦免,從奴役中得釋放,否則就永遠停留在悲慘的光景中。聖經中所稱許的這一切福分,就未蒙赦罪之人而言,他們是無關無分;除非他們先蒙赦罪,否則無法得到這些恩福。這就證明「罪得赦免」不僅是最高的主要福分,甚至是惟一的福分;其他的福分都是以此為根源,由此流出。
       
我們沒有理由反對聖經常稱呼信徒為「義人」。當然,義人是因信得生,因信而活,過聖潔生活。他們是飢渴慕義,在義上長進,並非實際作到完全的義。所以稱他們為「義人」,是指他們所得的義是「因信基督」而來的,並非從自己行為而得的(腓39)。


[3.17.11a] 雅各反對保羅?

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舉出雅各所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雅221),「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4)。他們謬解雅各書來反對保羅的教導。雅各為基督的使徒,他所說的話與基督藉保羅所說的話,是不可能有衝突的。聖靈藉保羅的口宣告亞伯拉罕以信稱義,並非因行為稱義(羅43;加36)。我們也教導眾信徒都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律法稱義。同一位聖靈也藉雅各的口教導亞伯拉罕和我們的信心,都必結出行為的果子。信徒是唯獨因信稱義,這信必不孤獨,必生發行為(加56)。既然我們確信聖靈不會自相矛盾。我們應如何解釋這兩處經文呢?
       
反對者舉出雅各書經文的目的,是妄想根除「唯獨因信稱義」的真理。我們盼望此聖經教義在信徒心裏深深紮根。他們是昧著良心,以人本思想掛帥。他們攻擊「唯獨因信稱義」,卻失去了「義」的真正標準,他們的良心就無依無靠。他們驕傲自大誇口得勝,其實是徹底失去了稱義得救的確據。他們失去真理之光,陷入虛妄的黑暗,真是悲慘。但神的真理堅立到永遠,他們的詭計無法得逞。
       
首先,我們要按正意解釋雅各的意思,然後指出他們的謬誤在何處。雅各當時有許多人,輕忽信徒本分所當有的善行,這等於是公開顯露自己的不信,但他們卻誇口假冒有信心。其實這是歷代教會中的不斷出現的問題。因此,雅各斥責這些人自以為有信心的虛假確據。雅各無意在任何方面貶低削弱「真信心」,反而他要證明這些無聊的人之信心,是有名無實。他們以「假信心」為滿足,安心放縱自己的邪情私慾。
       
只要我們認清此背景,要揭穿反對者的詭辯與謬誤,則是輕而易舉的。他們解釋雅各書第二章,犯了雙重的致命錯誤:一是誤解雅各所斥責的「信」,另一是錯解雅各所說的「稱義」。


[3.17.12b-13a] 義行是因信稱義的表明

雅各書2章論到的「稱義」,顯然是「義的表明」而非「義的歸算」。亞伯拉罕順服神的命令,其行為就表明宣告他已被稱義,而不是因此順服行為而被稱為義。雅各等於是說:「那些因真信心而稱義的人,藉著順服和善行來顯明自己是義人,不是藉著虛空的信心作為假冒」。綜上所述,雅各在此並非討論人是如何稱義的,而是堅持信徒必須活出義行,結出善行的果子。保羅宣告人稱義不是因著行為,而雅各教導沒有善行的人不可能是已被稱義之人。
       
我們只要認清雅各書上下文的用意,一切困難就會迎刃而解。反對者的主要錯誤,在於認為雅各在定義人是如何稱義的,其實他的目的只是揭穿那些以「假信心」作藉口取代「善行」之人,打破他們虛妄且邪惡的自信。所以,不論反對者如何扭曲與強解雅各的話,雅各只是在教導兩件事:虛假的信心無法使人稱義,以及真信徒不會自滿於表面上的假象,乃是以善行顯明他是義人,因信而結出果子。
       
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也同樣曲解保羅的話:「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213),然而這並不支持他們的謬論。

保羅在此是揭穿猶太人愚昧的自信,他們宣稱惟有他們才知道律法,其實他們是最藐視律法的人。所以,保羅告誡他們不要因熟悉律法知識自以為傲,他們若想靠律法稱義,只有知道律法是無用的,必須要行律法。我們並不懷疑律法上的義在於行為,也不懷疑義在於行為的價值和功勞。但是除非他們能舉出有任何人曾經完全遵守律法,否則無法證明人能因行律法稱義。
       
羅馬書213的上下文,充分證明保羅就是要勸誡這些猶太人。他們以為可以靠律法稱義。保羅點醒他們:「你若想靠律法稱義,你當記住,不是因為你聽到律法曉得律法,就可以稱義,乃是要遵行全律法才能稱義」。保羅在此毫無意思說,人可以靠行為遵行全律法而稱義。在羅320的結論,保羅清楚宣告: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3.17.13b-14a] 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

保羅在羅213之前,先說明外邦人和猶太人都是不義的,所以定他們的罪,然後仔細解釋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是指外邦人說的;以及「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這指的是猶太人。猶太人佯作不見自己的過犯,而以唯獨自己擁有律法為傲。所以保羅極為恰當的指明:神頒佈他的律法,並非要人只聽律法而稱義;人要遵守律法才能稱義。 
       
他等於是說:「你尋求靠律法稱義嗎?你不要宣告你聽過律法,這算不了什麼,反而你當拿出善行,證明神頒佈律法給你不是徒然的」。既然他們都缺乏這些善行,那麼他們以律法誇口是毫無道理的。因此,保羅的意思反對那些主張「因行為稱義」的謬論,他表明:律法上的義在於行為完全遵守全律法;無人能誇口說自己的行為滿足了律法的全部要求;因此,律法無法使人稱義,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
     
 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也曲解其他經文。這些經文是信徒求神鑒察他們的義行,求神根據這些行為判斷他們。例如大衛的詩篇:「耶和華啊,求你按我的公義和我心中的純正判斷我」(詩78),「你已經試驗我的心;你在夜間鑒察我;你熬煉我,卻找不著什麼;我立志叫我口中沒有過失」(詩173),「耶和華按我的公義報答我,按著我手中的清潔賞賜我,因為我遵守了耶和華的道,未曾作惡離開我的神,我在他面前作了完全人;我也保守自己遠離我的罪孽」(詩18202123),「耶和華啊,求你為我伸冤,因我向來行事純全;我沒有和虛妄人同坐,也不與瞞哄人的同群;不要把我的靈魂和罪人一同除掉;不要把我的性命和流人血的一同除掉」(詩26149)。
      
我們只要瞭解這些經文的上下文,就會明白與「唯獨因信稱義」毫無衝突。這些經文顯示:大衛並非徹底省察自己的一生,來求神鑒察判定他無罪,乃是為某一特殊事件申冤。此外,他宣稱自己有義,是與那些惡人相比較,並非根據神完美的公義準則。因為他說「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詩5131303


[3.17.14b] 信徒求神申冤

信徒求神鑒察他們的行為,有兩方面的含意。第一,信徒絕非表示自己是因行為稱義。因為就人被稱為義而言,神不僅要求人在某件事上無罪,而是要求他在一生中都有完全的義行。當聖徒求神申冤證明他們是無辜的,並非表示自己在各方面毫無罪惡。他們乃是唯獨根據神的恩慈來確定自己蒙救恩的確據,在無辜遭受逼迫受苦之時,仍然信靠神替他們伸冤,並將自己交託在神手中。
       
第二,當信徒在神的審判台前,將自己的行為與惡人互相比較時,他們並非誇口自己無罪,能通過神自己的聖潔標準;而是對比他們對敵的惡劣、欺騙、詭詐、邪惡,他們確信自己的真誠、正直、單純、純潔,是神所知道和喜悅的。因此,他們坦然無懼地求神在自己與惡人之間施行公義審判。所以,當大衛對掃羅說:「耶和華必照各人的公義、誠實報應他」(撒上2623),他的意思並非主應當鑒察,照各人的行為功德報應各人,而是向主表明:與掃羅的邪惡相比,他是何等的無辜。
       
保羅以自己無愧的良心為榮,因他在神的教會中為人誠實和行事正直(林後112;徒231),並非表示他能在神面前以此誇口。他乃是在不虔不義之人的譭謗下,被迫為自己的信實和正直辯護;雖然惡人毀謗他,但他確知自己在神的憐憫中蒙悅納。保羅在另一處說,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林前44)。因為他知道神的審判遠超過人模糊不清的判斷。
       
敬虔之人雖然求神申冤作證,求他辯護他們的清白,除去不敬虔之人的假見證;然而當他們自己在神面前時,都一口同聲呼求:「主耶和華,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1303),以及「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他們也從不信靠自己的行為,乃是歌頌:「你的慈愛比生命更好」(詩633)。所以,怎麼有可能因行為稱義呢?


[3.17.15] 信徒完全嗎?

還有經文與上述的相似,也有人曲解用來證明人是因行為稱義。所羅門說:行為純正的人是義人(箴207),「在公義的道上有生命;其路之中並無死亡」(箴1228)。以西結也宣告:「按誠實行事,這人必定存活」(結189213315)。我們既不否認也不抹煞這些話。然而,亞當後裔中有任何人能靠自己行為,活出這樣的正直嗎?若不能,則他們必被趕逐離開神的面而沉淪,除非投靠神的憐憫作為避難所。
       
我們並不否認,就信徒而論,雖然他們的正直只是部分的且不完全,卻是他們邁向永生的起步。神所接納進入恩典之約裏的人,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有功德,乃是以父親般的慈愛擁抱他們,這正是他們稱義、起始成為正直的源頭!我們知道,信徒的行為本身是不足以達到律法的約定要求,使他們得救。天主教經院哲學家卻說神的「悅納之恩」使這些行為有足夠的價值,使人靠這些行為稱義。這是誤導人的謬論。
       
我們指明,這些行為本身的污點,加上被當事人其他過犯所玷污,所以是沒有價值的。只有因神赦免這雙重的罪污,即賜下白白恩典的義給人,這才使他們因信稱義之後的行為有價值。
       
使徒保羅禱告求神使信徒成聖,使我們到主再來時無可指摘(西122;弗14;林前18;帖前313523)。在過去,有人曲解這些經文,強調人能靠自己的行為在今世達到完全的義。我們以奥古斯丁的話就足以駁倒他們:所有的聖徒都應當熱烈盼望這樣的目標,即有一天在神面前成為沒有瑕疵、無可責備(西122)。然而,在今世最聖潔最高貴的生活,也只是向此目標邁進的過程;我們只有在脫去這犯罪的肉體、完全歸屬與主時,才會達到此目標。
       
若有人說聖徒是「完全人」,我們不必與他爭辯,只要他也以奥古斯丁的話來定義「完全」,即成熟之意。奥氏說:當我們稱聖徒的美德為「完全」時,這「完全」也包括了謙卑且誠實地承認自己的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