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三 十七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 卷三
卷四1~卷 四
卷 三 論領受基督恩典的方式及其恩福,和隨恩典而來的效果
第十七章 律法的應許與福音之應許之間的和諧一致。
[3.17.1]
舊約律法並非叫人靠行為得救
[3.17.2-3a]
我們的行為無法實現律法的應許
[3.17.3b-4a]
福音使律法上的應許得以應驗
[3.17.4b-5]
人兩方面在神面前受悅納
[3.17.5a]
「蒙主悅納」的真義
[3.17.5b-6a]
聖約恩典的應許,與律法所應許的不同
[3.17.6b]
聖約恩典應許的實現
[3.17.7]
律法誡命有「義」的名稱,但不能使人稱義
[3.17.8]
義行在神面前的雙重價值
[3.17.9]
因信稱義是善行的根據
[3.17.10]
人的罪蒙赦免之後,行為才被悅納
[3.17.11a]
雅各反對保羅?
[3.17.11b-12a]
雅各解釋「稱義的證據」
[3.17.12b-13a]
義行是因信稱義的表明
[3.17.13b-14a]
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
[3.17.14b]
信徒求神申冤
[3.17.15]
信徒完全嗎?
———
[3.17.1] 舊約律法並非叫人靠行為得救
我們將稱義與善行分開,並非勸人不要行善,也不是否認基督徒有善行;乃是免得我們倚靠自己的善行,以它們誇口,或將得救的原因歸給行善。因為我們的確據、我們的榮耀、我們救恩惟一的根基,在於神的兒子基督屬於我們,並且我們在基督裏是神的兒女和天國的後嗣;我們蒙召得著永福的盼望,是因為神的恩典,不是因自己的功勞。
關於舊約律法的應許,例如:「你們果然聽從這些典章,謹守遵行,耶和華你神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約施慈愛。他必愛你,賜福於你,使你人數增多」(申7:12-13);「你們若實在改正行動作為……在人和鄰舍中間誠然施行公平……也不隨從別神陷害自己,我就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耶7:5-7,23)。這些及其他類似的經文,並非叫人靠行為得救,乃是宣告聖約的恩福和咒詛。摩西見證律法將恩福和咒詛(申11:26)、死亡和生命(申30:15)擺在我們面前。
想靠行律法稱義的人,就會失去神的一切恩福,咒詛必定在他們身上;一切犯罪之人必受咒詛(申27:26)。因為神所應許的恩福,是賜給完全遵守律法的人;然而這種人根本不存在。因此,律法顯明全人類都落在神的咒詛和忿怒之下(羅3:19-20),而且,為了得釋放,人必須脫離律法的權勢,脫離其捆綁而得自由。
這自由並非放縱肉體,引誘我們不遵守律法,刺激我們在萬事上放縱自己,毫不約束自己的情慾。這自由反而是心靈的自由,安慰和扶助那被擊垮的良心,使它脫離律法的壓制捆綁,從律法的咒詛定罪中的釋放。當我們藉信心得著神在基督裏的憐憫,就得以脫離律法的捆綁得釋放。律法刺痛我們的良心,使我們知罪,然而我們藉著信就確知自己已蒙赦罪。
[3.17.2-3a]
我們的行為無法實現律法的應許
除非神的恩典藉福音拯救我們,否則律法一切的應許都歸於虛空無效。因為我們若要得著律法的應許,其條件就是完全遵守律法,這是我們不可能做到的。神拯救我們,並非神人合作,我們的行為作一部分的義,他施恩典補足我們所缺的部份;乃是唯獨藉著基督的義,來滿足律法的要求,使我們稱義。
使徒保羅先說,我們「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他接著解釋:不是藉著相信基督來幫助他們行律法,達到完全的義,乃是唯獨因信稱義,不是因行律法稱義(加2:16)。既然信徒撇開律法轉向信心,尋求出於信心的義,他們必不再倚靠律法,放棄因行律法稱義的幻想。我們並不反對人強調遵守律法的人必大得賞賜,只要他同時承認:我們的敗壞使我們無法從律法獲得賞賜,直到我們藉信心得著基督的義。
當大衛提到神為他的僕人所預備的賞賜時,就立刻承認他的罪使他無法得到賞賜。他在詩篇19:12中,大大稱頌律法所提供人的好處,卻也立刻宣告:「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顯的過錯」。這經文與另一處經文完全一致,他先說「凡遵守他的約和他法度的人,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詩25:10),然後接著說:「耶和華啊,求你因你的名赦免我的罪,因為我的罪重大」(詩25:11)。所以,我們也當如此承認:神在律法中所應許我們的恩福,假如我們能以行為遵行律法就可配得,但是我們從來不可能辦得到。
難道神賜給我們這些應許,全然落空無果效嗎?我們已經解釋過並非此意。我們乃是說,若這些應許是靠人行為的功勞得應驗,則這些應許對我們就毫無益處。所以,律法的應許就其字句而言,在某種意義上已經廢去了。這眾所周知的應許「我將我的典章指示他們;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結20:11;利18:5)已經結束了。保羅告訴我們此應許已經過去了,如果我們還停在此應許上,則對我們毫無用處。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10:4-6;加3:11-14)。
[3.17.3b-4a]
福音使律法上的應許得以應驗
律法所應許的恩福,即使是神最聖潔的僕人也無法靠自己得著,因為他們也不能遵行全律法,他們被許多過犯所纏繞。然而當福音的應許取而代之時,福音的應許宣告神白白的赦罪,不僅使我們蒙神悅納,也使我們的行為可以討神喜悅。並且,神不僅因主基督的緣故悅納我們的行為,也將遵行律法才能得著的聖約恩福,在主基督裡賜給我們(加3:22)。
因此,神在律法中所應許,給那遵守律法公義聖潔要求之人的福分,今日信徒在主基督裡行善就得著了。但是我們總要注意神悅納信徒行為的理由為何。信徒善行蒙主悅納有三個理由。第一,神已經不再究察他僕人的行為(我們所行的總是應得督責而不是稱讚),而是在基督裏接納他們,叫他們與他自己和好;這是唯獨藉著信心,完全與行為無關。第二,神以他為父的恩典慈愛,沒有按他們行為原本應得的報應他們,反而提升它們,賦予它們價值。第三,神寬赦這些行為而接納之;我們的善行總是被罪污損,有許多殘缺不全,神因為主基督的義而潔淨它們,不歸算為罪。
天主教人士詭辯人的行為有功德,其實人所作的善行,遠遠無法達到合乎神應許的條件。我們必須藉著唯獨因信稱義,並倚靠神的赦罪,因為即使是善行也必須被潔淨,除去污點,才會蒙神悅納。
然而天主教人士為了詭辯其謬論,引用彼得的話:「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徒10:34-35)。雖然彼得的意思十分清楚,但他們卻望文生義推論說,人若因自己行義能討神喜悅,那麼人得救並非「唯獨恩典」,並非完全出於神的恩賜;乃是「神人合作」,罪人努力行善,神就幫助罪人的行為,因為靠自己努力行善的罪人,配得神的憐憫。這種謬論,即所謂的「天助自助」論,根本是違背聖經所說「唯獨恩典,神恩獨作」(弗2:8-10)。
[3.17.4b-5]
人兩方面在神面前受悅納
關於天主教人士強解「徒10:34-35」的謬論,違背聖經許多經文的清楚教導。我們必須明白「蒙主悅納」包括兩層面的的含意,否則不能認識聖經的合一教導。第一,根據人本性敗壞的悲慘光景,罪人沒有任何善行配得神的悅納;第二,根據神的白白恩典,罪人得著完全不配得的悅納。
可見,神施恩憐憫罪人時,人是在悲慘的狀態中,是赤身貧窮,沒有任何的良善,反而是充滿各樣的罪惡。請問,我們憑什麼說罪人因努力行善,就配得那天上的恩召呢(來3:1)?所以,我們當遠離那「人有功德」妄想謬論,因為聖經清楚記載神憐憫人是白白恩典,唯獨恩典!
詭辯家非常邪惡的強解天使對哥尼流所說的話,即他的禱告蒙垂聽,他的賙濟達到神面前(徒10:31)。他們將之解釋為:人因熱心為善,預備自己得蒙神的恩典。其實,哥尼流是先蒙了恩,是敬畏真神上帝的外邦人(徒10:2,22),已經受賜人智慧之聖靈的光照,他當時已經得著真智慧,即敬畏真神上帝;因為沒有任何人是自己尋求真神上帝(羅3:10)。他也已經被聖靈所潔淨,因他是行義的人。保羅教導義是屬靈的果子(加5:5),這證明哥尼流已經先蒙恩。他所有討神喜悅的一切,都是先從神的恩典所領受的。所以,說他先靠自己努力來預備領受恩典,是大錯特錯。
的確,聖經所說沒有一句話與「白白恩典,唯獨恩典」教義相反:神接納人的唯一理由,就是他看見人已經完全失喪,卻因他不願意人失喪,就施恩憐憫人,使人得釋放。可見人蒙主悅納,與人的善行義行完全無關。人蒙主悅納,就全然證明神的恩典臨到悲慘的罪人,罪人是徹底不配得如此的大恩大愛。
[3.17.5a]
「蒙主悅納」的真義
神既拯救了人脫離滅亡的深淵,就以恩典收納我們為兒女,將我們分別為聖歸屬他自己。因為神重生了我們,使我們有新生的樣式,所以我們是屬於他的新造之人(林後5:17),使我們得著聖靈的恩賜。這就是彼得所說的「蒙主悅納」(徒10:34;彼前1:17),即信徒在蒙召之後所行的,都是在基督裡獻上神所悅納的靈祭(彼前2:5)。神不可能不愛和悅納信徒的善行,因為這是他藉自己的聖靈運行在他們心裏,使他們立志與行事(腓2:13)。
然而我們要牢記,神「悅納」信徒的行為,完全是因為他是這些善行的源頭,而且也為了恩上加恩,就定意「悅納」這些善行,這善行是他自己賞賜給他們的(腓1:6)。他們的善行來自哪裡呢?當然是因神揀選他們做貴重的器皿(羅9:21),喜悅給他們聖潔的裝飾!這些行為怎能被稱為良善,視為沒有缺失呢?當然是因為慈悲的天父赦免了這些行為所沾染的瑕疵和玷污!
綜上所述,「蒙主悅納」是指:既然神在他兒女身上看見自己的榮光的返照記號,就視他們為可喜悅和可愛的。我們以上教導過,重生是神在我們身上恢復他的形像。既然神在哪裡看見自己的榮光形像,就在那裏喜愛和尊榮之。所以,我們有極好的理由說,信徒的生命既是被塑造成聖潔和公義(路1:75),因此是神所喜悅的。
然而,敬虔的人仍被必朽壞的肉體所圍繞,仍然是罪人,所以他們的善行仍是不完全,沾染肉體的邪情私慾。若照信徒自身的本相,神不能悅納他們或他們的行為,除非他在基督裏接納他們。我們應當從此意義來明白那些「神恩待憐憫行義之人」的經文。摩西對以色列人說:「耶和華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申7:9)。這經文後來成為百姓的共同的信仰告白,如所羅門禱告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啊……你向那盡心行在你面前的僕人,守約施慈愛」(王上8:23)。尼希米也有同樣的禱告(尼1:5)。所以,「蒙主悅納」是聖約的主對蒙恩的聖約子民之慈愛憐憫。
[3.17.5b-6a]
聖約恩典的應許,與律法所應許的不同
神在所有聖約中施行憐憫,都要求他的僕人以公義和聖潔的生活來回應,免得他的恩慈被人嘲笑,也免得有人濫用恩典而自誇放縱,行事心裏頑梗(申29:19)。因此,神定意那些被接納進入聖約團契的人,必須履行其聖約生活本分。他與人所立定的聖約,從一開始就是白白的恩典,也永遠都是白白的恩典。因這緣故,雖然大衛宣告耶和華按著他手中的清潔賞賜他(撒下22:21;詩18:20),卻仍沒有忽略提到這賞賜的源頭:即神救拔了他,「因神喜悅他」(撒下22:20)。他在這裏表明自己手中的清潔,卻一點也沒有忘記神白白恩典,是他所領受一切恩賜的來源。他深知自己的義行,完全是來自神的恩典。
我們必須注意,「神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申7:9;王上8:23;尼1:5)這些經文所說的,與律法所應許的是如何的不同。我們所說「律法所應許的」不是指摩西五經中各處出現的應許,因為在摩西五經中也有許多福音的應許。「律法所應許的」是指屬於「律法的職事」所應許的;這類的應許,不論你怎樣稱呼它們,都有條件:你若遵行,就必得回報。
然而聖經說「神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是指明忠信守約的僕人是怎樣的僕人,而不是表白他們靠自己配得神的賜福。聖經的教導是這樣:既然神喜悅賞賜我們永生之恩,好讓我們愛他、敬畏他、尊榮他,所以聖經一切有關憐憫的應許,目的是要叫我們敬畏和尊榮賜恩福的神。所以,每當聖經告訴我們,神恩待那遵守他律法的人,我們應當記住:這是指明神的兒女所當盡的本分,是他們應當永遠遵行的;並且我們被收納為神的兒女,為的是敬畏神是我們的父親。因此,我們若是要享受這兒子的名分,就當努力盡本分,行事為人與所蒙的召相稱。
[3.17.6b]
聖約恩典應許的實現
我們應當記住,神憐憫我們的聖約應許,其實現並非倚靠信徒的行為。神實現他的救恩應許在聖約子民身上,使他們以義的生活回應神的呼召,因為神藉著聖靈引領聖約子民行善,他以此為他兒女的真實標誌,繼續施行聖約恩典給他們,使信徒能活出好行為。
詩篇15:1論到教會子民的生活:「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答案「就是手潔心清……的人」(詩24:4)。以賽亞也有同樣的教導:「我們中間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就是「行事公義,說話正直」的人(賽33:15)。這裏所說的,不是信徒在神面前站立得住的根據,而是描述我們慈悲的天父引導信徒與他交通、保護堅固他們的方法。
因為神憎恨罪惡而喜愛公義,為了使他所召來的聖約子民,效法他自己和他的國度,就藉著聖靈潔淨他們。所以,若有人要問:為聖徒打開神國之門並保守他們永久在其中,其根本的原因為何?我們立即回答:因為主出於自己的憐憫,一次永遠的收納他們,並持續不斷的保守他們。然而,問題若是問所使用的方法,我們必須論到新生命及其果子,是詩篇15篇裏所列舉出來的(詩15:2-5)。所以,聖約子民能行善,結出聖潔的果子,這些都是主使用施恩媒介來保守他們的印證。
[3.17.7]
律法誡命有「義」的名稱,但不能使人稱義
論到行為與稱義的關係,聖經中有些經文以「義」的名稱描述善行,另有些經文似乎說到人是因行為稱義,這些難題需要解釋。這些經文是將遵行誡命稱為「行義」或「義」,人若能遵行全律法就可算為義,例如摩西所說:「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申6:25)。這可說是律法的應許,並且這是無人能作得到的,所以不能證明人是靠行為稱義。
另一些經文則不能如此答覆,例如「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申24:23)。詩篇中也有類似說法:非尼哈的熱心刑罰使以色列蒙羞之惡人,那就算為他的義(詩106:30-31)。
律法的誡命被稱為「義」並不奇怪,因它們確實是義。神的律法包涵完全的義。我們理當遵守律法吩咐我們的一切誡命,然而我們作不到;假使我們完全遵守了律法,仍是「無用的僕人」(路17:10)。然而,既因神喜悅賦予律法為義的尊榮,我們就不當剝奪律法之「義」的名稱。所以,我們甘心樂意承認完全順服律法就是義,並且對每一條誡命的遵守就是義的一部分。完全的義就是完全遵守每一條誡命。但是我們否認有任何人能得著律法的義,因為沒有任何人能完全遵行律法。我們也放棄追求行律法稱義,並非因為律法本身有任何缺陷,乃是因為我們肉體的軟弱,所以無人能因行律法稱義(羅8:3)。
事實上,聖經不但稱神的誡命為「義」,也稱聖徒為「行義之人」。例如,聖經告訴我們撒迦利亞和他的妻子「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命令禮儀」」(路1:6),顯然這是指律法的性質是「義」的,「義人」是遵行義的誡命之人。神稱律法中的誡命為義;但除非人遵守全部的誡命,否則人無法因此稱義,而且人每一次過犯都破壞了律法。既然律法只吩咐我們行義,就律法本身而言,每一條誡命都是義的;就應當遵行誡命的人而言,他們不能因遵守了一條誡命而贏得稱讚,因為他們違犯了許多條誡命。即使他們遵守某一條誡命的行為,也總是因有瑕疵而不完全,所以不能說是真正的「義」。
[3.17.8]
義行在神面前的雙重價值
有些經文似乎說到因行為稱義,我們必須小心解釋。保羅論證「因信稱義」最有力的證據,是說到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4:3;加3:6)。天主教人士辯說,經文也說到非尼哈的行為「就算為他的義」(詩106:31),他們因此主張因行為算為義。所以他們反對「唯獨因信稱義」,強調「信心加上行為才能使人稱義」。敬虔信徒必須記住,聖經清楚說「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行為;稱義不在乎行為」(羅3:27-28;加2:16:3:11)。天主教反對「唯獨因信基督稱義」,其實是主張「唯獨人的行為決定稱義」的謬論。
唯獨聖經使我們認識「稱義」的真理準則,我們必須根據「以經解經」的總原則,一同恭敬真誠地按正意解經。聖經是合一的,前後一致的啟示,經文絕不互相矛盾。保羅表明「唯獨因信稱義」是罪人(無義之人)唯一的避難所(羅五章),所以凡是因信稱義的人,就排除了因行為稱義的可能。既然所有信徒都是唯獨因信稱義,保羅確定宣告,沒有人能因行為稱義(羅3:20);並且在「稱義」上,人的行為一點也沒有幫助,因為不是靠立功之法(羅3:27)。
現在所討論的是行為本身有何價值;至於在人因信稱義後,行為在信徒生活中的位置,則是另當別論。若考慮行為本身的價值,則任何人的行為在神面前都站立不住;因此,人在神面前沒有任何可誇的行為;因此人的行為一點也無法幫助他稱義,他是唯獨因信稱義。我們根據聖經認清「稱義」的定義是:罪人蒙恩與基督聯合,藉著基督的恩典與神和好;罪人因基督的寶血被潔淨,得蒙赦罪,披戴基督的義,得著他的義歸算在自己身上,就能坦然無懼的站在神的審判台前。
當人罪得赦免之後,他的善行就不是按照其本身價值來評估。我們稱義之後的善行仍有許多瑕疵不全,然而被基督的完美善行所遮蓋;基督的純潔也潔淨除去我們的玷污班點,使我們在審判台前無可指摘。原來人的罪孽罪咎,使得人任何行為不能討神喜悅,如今已經被潔淨除去;當那玷污善行的瑕疵已被埋葬之後,信徒的善行在神面前被算為義(羅4:22)。
[3.17.9]
因信稱義是善行的根據
若任何人想用善行反駁「因信稱義」真理,則我們首先要問:人一生的行為都違犯律法,若是作了一兩件善行,就得以稱義麼?這是極其謊謬的。接著我們要問:假如人行了許多善行,也犯了部分的罪惡,他能因此稱義麼?律法清楚宣告: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27:26)。任何人還敢爭論因行為稱義?
我們繼續要問:人可不可能有任何行為是完全潔淨的,不因罪污應受律法定罪咒詛麼?既然在神眼前就連星星都不潔淨(伯25:5),天使也不算全然為義(伯4:18),人怎能有完全的行為呢?這樣,反對者也不得不承認,人任何行為都因伴隨著的罪惡,以及其本身的腐敗,就不能被稱為「義行」。我們所作的一切行為都是不純潔、半途而廢、不配神悅納,更不配得神的愛,卻因為在「因信稱義」之後被算為義,那麼為何他們企圖藉誇口「因行為稱義」來破壞「因信稱義」呢?其實,若是反對「因信稱義」,則信徒的一切行為都是虛空無憑!
這些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是不敬虔的,竟然傳講異端邪說。他們無法否認,因信稱義就是人義行的起始、根基、原因、證明和實質。但他們卻仍斷言說,人不是唯獨因信稱義,人也因善行稱義。
我們不需要再討論這些人的謬論,讓我們承認事實:既然信徒行為,必須倚靠因信稱義才能算為義,所以這不僅沒有減低因信稱義的重要性,反而更加堅固之,甚至更彰顯其功效。我們也千萬不可將人在白白稱義之後的行為高舉,取代信心成為稱義的條件,也不可說成是信心加行為才使人稱義。因為,除非「唯獨因信稱義」保持完整不遭損壞,否則人行為的不潔必會顯露無遺。此外,人是因信稱義,以至於不僅自己被神稱為義,他的行為也會超乎其本身價值,被算為義。
[3.17.10]
人的罪蒙赦免之後,行為才被悅納
若說信徒的行為被算為義,這是因為他已經先唯獨因信稱義了。信徒的善行蒙神悅納,因為披戴了基督的義,所以被視為完全無瑕的。只要我們認清支持這些善行的根基是「因信基督稱義」,則一切的難題就解決了。惟有當人罪得赦免之後,他的行為才開始蒙悅納。這赦免來自何處?豈不是神在基督裏接納我們,視我們和我們所有的都在基督裡? 因為我們已連結在基督裡,在神面前我們是義人,因為基督的無罪遮蓋我們一切的罪孽。照樣,我們的行為也被算為義,因為這些行為裡的任何不潔,都被埋在基督的純潔下,所以不算作我們的罪。
因此,我們有理由說:不僅是我們自己,連我們的行為,都是唯獨因著信,都被稱義了。信徒的行為被算為義(不論其行為的特徵為何),完全是倚靠信心和神白白的稱義,所以行為是由「因信稱義」而生效的。既然如此,行為被包含在信心之內,隸屬於信心之下,信心是因,行為是果。我們絕不能高舉行為到毀壞或遮蔽「因信稱義」。
保羅為了表明我們所蒙的福是來自神的憐憫,並非來自我們的行為,他特別強調大衛所說的:「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32:1-2;羅4:7-8)。假設有人提出一些似乎說「因行為得福」的經文,例如:「敬畏耶和華,這人是有福的」(詩112:1),「憐憫貧窮的,這人有福」(箴14:21),「不從惡人的計謀……這人便為有福」(詩1:1),「忍受試探的人是有福的」(雅1:12);「凡遵守公平,這人便為有福」(詩106:3),「行為完全的,這人便為有福」(詩119:1),「虛心的人,溫柔的人,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太5:3,5,7)。這些經文與保羅所教導的真理並無衝突。
既然罪人從來沒有這些真實的善行,使他能因此蒙神悅納,這就證明:除非他的罪得赦免,從奴役中得釋放,否則就永遠停留在悲慘的光景中。聖經中所稱許的這一切福分,就未蒙赦罪之人而言,他們是無關無分;除非他們先蒙赦罪,否則無法得到這些恩福。這就證明「罪得赦免」不僅是最高的主要福分,甚至是惟一的福分;其他的福分都是以此為根源,由此流出。
我們沒有理由反對聖經常稱呼信徒為「義人」。當然,義人是因信得生,因信而活,過聖潔生活。他們是飢渴慕義,在義上長進,並非實際作到完全的義。所以稱他們為「義人」,是指他們所得的義是「因信基督」而來的,並非從自己行為而得的(腓3:9)。
[3.17.11a]
雅各反對保羅?
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舉出雅各所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雅2:21),「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4)。他們謬解雅各書來反對保羅的教導。雅各為基督的使徒,他所說的話與基督藉保羅所說的話,是不可能有衝突的。聖靈藉保羅的口宣告亞伯拉罕以信稱義,並非因行為稱義(羅4:3;加3:6)。我們也教導眾信徒都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律法稱義。同一位聖靈也藉雅各的口教導亞伯拉罕和我們的信心,都必結出行為的果子。信徒是唯獨因信稱義,這信必不孤獨,必生發行為(加5:6)。既然我們確信聖靈不會自相矛盾。我們應如何解釋這兩處經文呢?
反對者舉出雅各書經文的目的,是妄想根除「唯獨因信稱義」的真理。我們盼望此聖經教義在信徒心裏深深紮根。他們是昧著良心,以人本思想掛帥。他們攻擊「唯獨因信稱義」,卻失去了「義」的真正標準,他們的良心就無依無靠。他們驕傲自大誇口得勝,其實是徹底失去了稱義得救的確據。他們失去真理之光,陷入虛妄的黑暗,真是悲慘。但神的真理堅立到永遠,他們的詭計無法得逞。
首先,我們要按正意解釋雅各的意思,然後指出他們的謬誤在何處。雅各當時有許多人,輕忽信徒本分所當有的善行,這等於是公開顯露自己的不信,但他們卻誇口假冒有信心。其實這是歷代教會中的不斷出現的問題。因此,雅各斥責這些人自以為有信心的虛假確據。雅各無意在任何方面貶低削弱「真信心」,反而他要證明這些無聊的人之信心,是有名無實。他們以「假信心」為滿足,安心放縱自己的邪情私慾。
只要我們認清此背景,要揭穿反對者的詭辯與謬誤,則是輕而易舉的。他們解釋雅各書第二章,犯了雙重的致命錯誤:一是誤解雅各所斥責的「信」,另一是錯解雅各所說的「稱義」。
[3.17.12b-13a]
義行是因信稱義的表明
雅各書2章論到的「稱義」,顯然是「義的表明」而非「義的歸算」。亞伯拉罕順服神的命令,其行為就表明宣告他已被稱義,而不是因此順服行為而被稱為義。雅各等於是說:「那些因真信心而稱義的人,藉著順服和善行來顯明自己是義人,不是藉著虛空的信心作為假冒」。綜上所述,雅各在此並非討論人是如何稱義的,而是堅持信徒必須活出義行,結出善行的果子。保羅宣告人稱義不是因著行為,而雅各教導沒有善行的人不可能是已被稱義之人。
我們只要認清雅各書上下文的用意,一切困難就會迎刃而解。反對者的主要錯誤,在於認為雅各在定義人是如何稱義的,其實他的目的只是揭穿那些以「假信心」作藉口取代「善行」之人,打破他們虛妄且邪惡的自信。所以,不論反對者如何扭曲與強解雅各的話,雅各只是在教導兩件事:虛假的信心無法使人稱義,以及真信徒不會自滿於表面上的假象,乃是以善行顯明他是義人,因信而結出果子。
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也同樣曲解保羅的話:「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2:13),然而這並不支持他們的謬論。
保羅在此是揭穿猶太人愚昧的自信,他們宣稱惟有他們才知道律法,其實他們是最藐視律法的人。所以,保羅告誡他們不要因熟悉律法知識自以為傲,他們若想靠律法稱義,只有知道律法是無用的,必須要行律法。我們並不懷疑律法上的義在於行為,也不懷疑義在於行為的價值和功勞。但是除非他們能舉出有任何人曾經完全遵守律法,否則無法證明人能因行律法稱義。
羅馬書2:13的上下文,充分證明保羅就是要勸誡這些猶太人。他們以為可以靠律法稱義。保羅點醒他們:「你若想靠律法稱義,你當記住,不是因為你聽到律法曉得律法,就可以稱義,乃是要遵行全律法才能稱義」。保羅在此毫無意思說,人可以靠行為遵行全律法而稱義。在羅3:20的結論,保羅清楚宣告: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3.17.13b-14a]
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
保羅在羅2:13之前,先說明外邦人和猶太人都是不義的,所以定他們的罪,然後仔細解釋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是指外邦人說的;以及「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這指的是猶太人。猶太人佯作不見自己的過犯,而以唯獨自己擁有律法為傲。所以保羅極為恰當的指明:神頒佈他的律法,並非要人只聽律法而稱義;人要遵守律法才能稱義。
他等於是說:「你尋求靠律法稱義嗎?你不要宣告你聽過律法,這算不了什麼,反而你當拿出善行,證明神頒佈律法給你不是徒然的」。既然他們都缺乏這些善行,那麼他們以律法誇口是毫無道理的。因此,保羅的意思反對那些主張「因行為稱義」的謬論,他表明:律法上的義在於行為完全遵守全律法;無人能誇口說自己的行為滿足了律法的全部要求;因此,律法無法使人稱義,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
反對「唯獨因信稱義」的人,也曲解其他經文。這些經文是信徒求神鑒察他們的義行,求神根據這些行為判斷他們。例如大衛的詩篇:「耶和華啊,求你按我的公義和我心中的純正判斷我」(詩7:8),「你已經試驗我的心;你在夜間鑒察我;你熬煉我,卻找不著什麼;我立志叫我口中沒有過失」(詩17:3),「耶和華按我的公義報答我,按著我手中的清潔賞賜我,因為我遵守了耶和華的道,未曾作惡離開我的神,我在他面前作了完全人;我也保守自己遠離我的罪孽」(詩18:20,21,23),「耶和華啊,求你為我伸冤,因我向來行事純全;我沒有和虛妄人同坐,也不與瞞哄人的同群;不要把我的靈魂和罪人一同除掉;不要把我的性命和流人血的一同除掉」(詩26:1,4,9)。
我們只要瞭解這些經文的上下文,就會明白與「唯獨因信稱義」毫無衝突。這些經文顯示:大衛並非徹底省察自己的一生,來求神鑒察判定他無罪,乃是為某一特殊事件申冤。此外,他宣稱自己有義,是與那些惡人相比較,並非根據神完美的公義準則。因為他說「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詩51:3;130:3)
[3.17.14b]
信徒求神申冤
信徒求神鑒察他們的行為,有兩方面的含意。第一,信徒絕非表示自己是因行為稱義。因為就人被稱為義而言,神不僅要求人在某件事上無罪,而是要求他在一生中都有完全的義行。當聖徒求神申冤證明他們是無辜的,並非表示自己在各方面毫無罪惡。他們乃是唯獨根據神的恩慈來確定自己蒙救恩的確據,在無辜遭受逼迫受苦之時,仍然信靠神替他們伸冤,並將自己交託在神手中。
第二,當信徒在神的審判台前,將自己的行為與惡人互相比較時,他們並非誇口自己無罪,能通過神自己的聖潔標準;而是對比他們對敵的惡劣、欺騙、詭詐、邪惡,他們確信自己的真誠、正直、單純、純潔,是神所知道和喜悅的。因此,他們坦然無懼地求神在自己與惡人之間施行公義審判。所以,當大衛對掃羅說:「耶和華必照各人的公義、誠實報應他」(撒上26:23),他的意思並非主應當鑒察,照各人的行為功德報應各人,而是向主表明:與掃羅的邪惡相比,他是何等的無辜。
保羅以自己無愧的良心為榮,因他在神的教會中為人誠實和行事正直(林後1:12;徒23:1),並非表示他能在神面前以此誇口。他乃是在不虔不義之人的譭謗下,被迫為自己的信實和正直辯護;雖然惡人毀謗他,但他確知自己在神的憐憫中蒙悅納。保羅在另一處說,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林前4:4)。因為他知道神的審判遠超過人模糊不清的判斷。
敬虔之人雖然求神申冤作證,求他辯護他們的清白,除去不敬虔之人的假見證;然而當他們自己在神面前時,都一口同聲呼求:「主耶和華,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130:3),以及「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他們也從不信靠自己的行為,乃是歌頌:「你的慈愛比生命更好」(詩63:3)。所以,怎麼有可能因行為稱義呢?
[3.17.15]
信徒完全嗎?
還有經文與上述的相似,也有人曲解用來證明人是因行為稱義。所羅門說:行為純正的人是義人(箴20:7),「在公義的道上有生命;其路之中並無死亡」(箴12:28)。以西結也宣告:「按誠實行事,這人必定存活」(結18:9,21;33:15)。我們既不否認也不抹煞這些話。然而,亞當後裔中有任何人能靠自己行為,活出這樣的正直嗎?若不能,則他們必被趕逐離開神的面而沉淪,除非投靠神的憐憫作為避難所。
我們並不否認,就信徒而論,雖然他們的正直只是部分的且不完全,卻是他們邁向永生的起步。神所接納進入恩典之約裏的人,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有功德,乃是以父親般的慈愛擁抱他們,這正是他們稱義、起始成為正直的源頭!我們知道,信徒的行為本身是不足以達到律法的約定要求,使他們得救。天主教經院哲學家卻說神的「悅納之恩」使這些行為有足夠的價值,使人靠這些行為稱義。這是誤導人的謬論。
我們指明,這些行為本身的污點,加上被當事人其他過犯所玷污,所以是沒有價值的。只有因神赦免這雙重的罪污,即賜下白白恩典的義給人,這才使他們因信稱義之後的行為有價值。
使徒保羅禱告求神使信徒成聖,使我們到主再來時無可指摘(西1:22;弗1:4;林前1:8;帖前3:13;5:23)。在過去,有人曲解這些經文,強調人能靠自己的行為在今世達到完全的義。我們以奥古斯丁的話就足以駁倒他們:所有的聖徒都應當熱烈盼望這樣的目標,即有一天在神面前成為沒有瑕疵、無可責備(西1:22)。然而,在今世最聖潔最高貴的生活,也只是向此目標邁進的過程;我們只有在脫去這犯罪的肉體、完全歸屬與主時,才會達到此目標。
若有人說聖徒是「完全人」,我們不必與他爭辯,只要他也以奥古斯丁的話來定義「完全」,即成熟之意。奥氏說:當我們稱聖徒的美德為「完全」時,這「完全」也包括了謙卑且誠實地承認自己的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