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尔夫·厄斯金(Ralph
Erskine):信心包含顺服是巴克斯特新律法主义
译者:王一
http://www.reformedbeginner.net/%e6%8b%89%e5%b0%94%e5%a4%ab%c2%b7%e5%8e%84%e6%96%af%e9%87%91%ef%bc%9a%e4%bf%a1%e5%bf%83%e5%8c%85%e5%90%ab%e9%a1%ba%e6%9c%8d%e6%98%af%e5%b7%b4%e5%85%8b%e6%96%af%e7%89%b9%e6%96%b0%e5%be%8b%e6%b3%95/
“巴克斯特式计谋也与福音教义相悖:他们告诉我们,上帝与人类立了一种新的律法,对这新律法和其命令的顺服就是我们的义:这义可以使我们有权上天堂,有权享受基督宝血的益处,有权享受赦罪;信心的动作(act of faith)就是我们的义,不是因为信心接受了基督的义,而是因为它是对这新的律法的顺服;按照他们的说法,信心本身的动作和行为(act and work of faith)就是义本身:而且这个信心包含各种各样的行为,即悔改、爱、顺服,还有十多种类似的义务;而这一切都是我们用来称义的义。真的,就像有人说过的,如果使徒保罗还活着,他会把这群牧师都逐出教会。”
——取自厄斯金的讲道Law Death, Gospel Life,摘自The Sermons, and Other Practical Works of the Reverend and Learned Ralph
Erskine (London, 1795), vol 2, p.325
拉尔夫·厄斯金(Ralph Erskine, 1685–1752),苏格兰邓弗姆林长老会牧师,他是埃比尼泽·厄斯金(Ebenezer Erskine, 1680–1754)的弟弟。他参加了精髓之争(或称精华之争,Marrow Controversy)。于1737年加入分离派。
2022-12-25
现代精髓:信心先于悔改
《现代神学精髓》(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原著者爱德华德·费雪(Edward Fisher,1627-1655),由托马斯·波士顿(Thomas Boston,1676-1732)注释再版。引文摘自英文版 p.142-150
译者:王一
http://www.reformedbeginner.net/%e7%8e%b0%e4%bb%a3%e7%b2%be%e9%ab%93%ef%bc%9a%e4%bf%a1%e5%bf%83%e5%85%88%e4%ba%8e%e6%82%94%e6%94%b9/
律法主义者(简称律):但是先生,假设人没有真正悔改他许多重大的罪,他是否有权力,藉着信心来到基督面前?
福音师(简称福):我实在告诉你,不论一个人如何,不论他做了什么没有做什么,如果他可以,都有足够的权力通过信心来到基督面前;因为基督赐下了一个普遍性的宣告:“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 ”你看到了,这就是条件:“买酒和奶”,也就是恩典和救恩,“不用钱”,也就是说不用你自身的任何的充足(sufficiency);只需要“侧耳而听,就必得活。”;没错,听就可得活,就是听“基督必与你们立永约,就是应许大卫那可靠的恩典。”
第四部分
律:但是,先生,基督要求人在来他面前之前必须口渴,这在我看来就是不能没有真悔改(true repentance)。
福:在《启示录》最后一章第17节,基督发出了同样普遍性的宣告:“口渴的人也当来!” 仿佛圣灵已经很早以前回答了你现在提出的反对意见,他接下来说:“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甚至没有提到口渴,只要愿意;因为“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6:37)既然你认为人必须悔改才能相信,请你告诉我,你认为悔改是什么,或者说悔改包括什么呢?
律:我认为,悔改包括一个人在上帝面前谦卑自己,为他冒犯上帝的罪悲伤、痛苦,并且转离一切罪归向主。
福:那么,你真的要求一个人在他藉着信心来到基督之前,做到这一切吗?
律:是的,没错,我认为这是他应该做的。
福:那么,我实在告诉你,为什么你要他去做不可能的事呢?因为,首先,在真正悔改之人里的敬畏神的谦卑,是出于对上帝良善的父的爱,并且出于对他厌恶的罪的恨;而这没有信心是不可能的。第二,因为冒犯上帝的罪而悲伤、痛苦,必然出于对上帝的爱;而我们不可能爱上帝,除非藉着信心我们知道自己首先被上帝所爱。第三,无人能转向上帝,除非他首先被上帝转变:在他被转变之后,他悔改;如以法莲说:“我回转以后就真正懊悔”(耶31:19)。事实是,一个悔改的罪人首先相信上帝会遵守承诺,即赦免他的罪,除去他的罪孽;然后他安息在这盼望中;源自于此,他离开罪,愿意离弃旧路,因为那是神不喜悦的;并且愿意做讨神喜悦的事。因此,首先,上帝的恩惠被领受,赦罪的恩典被相信;然后在此之上,才有生命上的修正和回转。
律:但是,先生,我认为圣经里说,主把悔改安排在了信心之前;难道在《马可福音》1:15中不是说:“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吗?
福:为了让你得到真实满意的答案,我请你考虑以下两件事:第一,“悔改”这个词在原文中的意思,是指改变心意,从错误的路上转向正确的道路,以及内心从邪恶转向良善。就像在福音书里记载的两个儿子比喻中的大儿子,他父亲叫他去葡萄园做工,他说‘我不去’;但是随后,经文说:“以后自己懊悔,就去了。”(太21:29),这里的意思是说,他改变心意就去了。
第二,当施洗约翰和我们救主传道的那段日子,他们的听众大部分都在思想和判断上有误;他们被法利赛人和撒督该人的教导发酵迷惑,我们的主也叮嘱门徒要防备(太16:6,12)。他们大部分人认为,他们所盼望的弥赛亚必须是伟大、强大的君王,要把他们从世界的捆绑中解救出来,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并且他们很多人持一种法利赛人的观点,即对律法字句的外在的遵守足以赚得从人来的亲睐和尊重,那么这也足以赚得在上帝面前被称义和接纳,并因此足以带领他们进入天堂和永恒的福乐;因此,他们为了这些目的,非常刻苦的禁食、祷告(路18:12-14),非常谨慎的给薄荷、茴香等奉献十一,但是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太23:23;路9:42)。因此,我们的主告诫他们,“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太23:25)
另外,与他们不同的是撒督该人的教导,他们认为“没有复活,也没有天使和鬼魂”(徒23:8),所以他们把一切的盼望和安慰都放在今生之事上,并不相信有其他的生命。
现在,我们的主,对这样一群人讲道,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 他是在说,众先知所传的弥赛亚显现的日子已经到了;他的国度是属灵的、属天的国度,已经到了;因此,改变你们的心意,从错误的道路上转到正路上,你们的心从邪恶转到良善上,不要在想象弥赛亚会救你们脱离世上的敌人;他是要就你们脱离属灵的敌人,也就是你们的罪,脱离上帝的忿怒,和永恒的灭亡;因此,不要再把你们的信心放在自己的义上,尽管你们从来没有完全按照律法的字句行事;但是要相信如今好消息临到你们,就是弥赛亚要救你们脱离罪、忿怒、魔鬼、地狱,把你们带入永生和荣耀里。你们中间不要有人再想象认为没有死人复活存在,并指在今生有指望;要相信这些关于弥赛亚的好消息,如今临到你们;他要在末日把你们复活,赐给你们永生。因此,基于更好的判断,我认为,如果说在上帝的圣经里有任何先于对基督的信心而存在的悔改的话,或者说不论是基于本质还是时间,如果有任何悔改是在信心之前,那就是类似像这样的悔改。
律:可是,先生,你认为类似这样在信心之前的悔改,在今天人们中存在吗?
福:是的,没错,我相信存在。例如,当一个世俗的人(如同撒督该人一样,不相信死人复活,不相信天堂地狱)良心发现,如果他继续把肚腹当作神,只在乎地上的事,他的结局就是灭亡;有时这样的人会改变心意,从一个世俗的人变成一个严格的法利赛人,或者有人会称呼他是律法师;但是如果他认定,他用自己一切的都无法使他称义,只有耶稣基督的义才能做到,然后他改变心意,与使徒一样:“渴望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心而从神而来的义”(腓3:9)。我认为,这样做的人,改变心意,从错误的路转向正路,他的心从邪恶转向良善;因此,他的确真正的悔改。
律:但是先生,你难道不是认为,悔改虽然不是在信心之前,但的确在跟随信心之后?
福:是的,没错。我坚持认为,尽管悔改并不先于信心,但它是跟随信心之后的结果。因为当一个人相信上帝在基督里对他施加的爱时,他也因为上帝先爱了他,而产生对上帝的爱;这种爱使得在主的脚前谦卑自己,承认自己不配得一点的怜悯;然后他会“追想自己的恶行和不善的作为,就因自己的罪孽和可憎的事厌恶自己。”(结36:31);然后他会洁净自己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存着敬畏上帝的心追求完全圣洁,看重上帝一切的诫命(林后7:1;诗119:6)。
律:好的,先生,我得到解答了。
2022-05-29
律法主義(Legalism)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legalism-works-of-the-law-judaizers/
律法主義(Legalism)
「律法主義」通常是指重視形式多於實質的行為及態度。雖然這個專有名詞如今以比喻的形式廣泛用於生活各方面,但它在17世紀出現時,似乎是源自神學的領域;當時的一位作者就是採用這個措辭來指「一個引用律法來達致稱義的人」(Edward Fisher, The 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1645年)。聖經沒有出現過同樣的字詞;不過,新舊約可找到與之相同的觀念。
舊約
在猶太教的傳統,整部舊約都可以稱為「律法」──新約便曾經使用這個名稱(約十34;林前十四21;加四21-22)。從這個角度看,嚴格來說,舊約屬於律法的部分便只是敘事歷史,而作者記述此歷史的目的,是為了讓讀者記念神如何待祂的百姓,以致將「妥拉」(Torah)給予他們,讓他們得知神的心意,在生活上討神喜悅。律法的歷史背景基本上是有關神揀選以色列作祂子民的故事(創十二1-3;申一1至四49);至於律法本身,則一方面是神對其百姓在生活上的各項指示,另一方面卻展示了一幅如何在生活上得著喜樂和滿足的圖畫。簡而言之,律法是約的一部分,代表了神賜給祂百姓的恩典,亦是百姓為著感恩而藉它回應神的工具(出十九3-6;申七1-16,二十六1-19)。這是從正面說明舊約律法的價值。可是,另一個同樣清楚的事實,是律法可以遭人誤用和扭曲。這種扭曲(有別於全然抗拒)包括死守律法的字面含義,完全忽略或抹殺其背後的立法精神。眾先知指責百姓只注重萬無一失的獻祭,心裏卻沒有在公義、憐憫人和謙卑等事上遵從神(撒上十五22-23;賽一10-20;摩二6-8,四4-5,五21-24;彌六6-8)。被擄之後,這種危險的趨勢更嚴重。由於王國已蕩然無存,律法便成為百姓維持國家民族感的唯一核心,而他們認為自己遵守律法,就是屬神子民的標記。
律法以神的立約恩典為本,百姓對這點亦未至於完全遺忘(拉九5-7),但除此以外,還需要有真正的虔誠(詩一一九),或是明白只做表面工夫卻沒有內裏真正的虔誠,是毫無意義的(箴十五8-9,二十一3)。然而,人卻很容易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律法上,認為守律法就是得神恩典的條件,而不再是對神恩典的回應。耶利米一早便清楚看見一個事實,就是人的心已敗壞至極,若沒有從內裏得著更新,根本就沒有能力遵守律法(耶三十一31-34)。百姓在被擄之後更加重視律法,提升了先前眾先知所言的危機:百姓把全副精神放在守律法儀文上,卻忽略本身心靈的敗壞。猶太教一直維持這種狀況,直到了初期教會時代,才普遍承認只守律法是不足夠的(M. Ber. 2.1),堅持人必須悔改。
新約
新約中也沒有一個希臘字詞是用以表示律法主義的。然而,新約對死守律法條文這態度所作出之猛烈批評,卻是其教訓的重要部分之一。我們可以找出三個具有代表性的範圍來探討。
耶穌和律法主義 耶穌的信息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是神的國和神國的能力已藉著祂臨到(太十二28;可一14-15)。這無疑是直接向猶太教的中心發出挑戰,包括他們自認是神的選民、聖殿,並以律法為中心的敬虔生活。耶穌對於律法是既肯定又批評的。祂一方面按照規矩依時到會堂敬拜(路四16),另一方面卻心安理得地不守潔淨的律例(可三13-17),也不依從那些有關守安息日的嚴格規限(可三1-6)。祂拒絕按照人對律法的解釋去履行各種規矩,並且斥責那些死守律法條文的人只是在表面上遵守誡命,內心卻完全無意聽從神的旨意(可七1-23)。祂對律法的詮釋是非常中肯和明確的;祂深入表面的含義,將律法的精神完全剖析出來(太五21-48);而且,祂更暗示祂已經顯明和成全律法的原意,因此,那種死守律法條文的形式主義更是無所遁形,要遭受極大的譴責。
初期教會和律法主義 當福音已跨越猶太教的領域,進入外邦人的世界,這個律法主義的問題又急速冒起。它出現的形式與耶穌時代的相似:不守律法就等於犯罪,要守一切的節期,最重要的,是接受神的子民在禮儀上的標記──割禮。然而,它帶出的問題卻是更加刻不容緩、必須立即解決:外邦人若不守律法,還有可能得著救恩嗎(徒十一3,十五1)?經過耶路撒冷會議的討論,答案是肯定的(徒十五11、13-14),並且努力尋求解決因這決議而產生的實際困難(徒十五28-29),縱然能否成功解決一切問題,則不得而知。
保羅和律法主義 儘管保羅可以正面肯定律法(羅七7、12、14)──包括割禮(羅三1-2,四10-12)──的價值,但是,他亦對它們提出了負面的評價。律法不能拯救人脫離罪(羅八3;加三21下-22);同時,它只是在基督來臨之前的一個短暫措施(加三19)。此外,不斷依附律法,不單全無果效,更是非常危險,因為律法要求人絕對遵從,這是沒有人能夠做得到的(加三10-12);因此,守律法是既無益,又會造成致命的傷害。律法若是替代或補充對基督的信心,便淪為律法主義的工具。人只可以藉著相信那位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才得蒙神的悅納(羅八3;加二16,三13-14)。這種把律法形容為引發律法主義的言論,一直遭到激烈的反駁。
然而,有證據證明猶太教的一個分支,的確把「律法之工」視為達致公義的途徑(例如:昆蘭古卷4QMMT)。在第二聖殿時期的典籍中,亦同樣有資料證明當時是以律法來界定罪;同時,亦把神在末世時的干預視為唯一的解救。「工作」一詞在保羅的書信中雖然顯出很闊的含義,有好亦有壞的方面(參弗二8-10的兩種用法),但是,「律法之工」這個重要片語,一般卻是用來對比藉著相信基督,作為得救的途徑(羅三20-28;加二16,三2、5、10)。值得留意的是,這些經文之中亦常常包含自誇的觀念(羅三27;加二20上;參六13)。這類經文的含義,似乎就是人想靠著謹守律法在神面前表揚自己。這種靠律法之工稱義的心態,使人以為可以憑自己的努力來獲得救恩,這正正與神藉著基督被釘十字架為人類提供白白的救恩完全對立。只有相信這位藉著十字架的犧牲來成全律法的救主耶穌,我們才可以脫離律法對我們的要求,從而避免陷入律法主義的網羅裏。
A. R. G.
Deasley
另參:「雅各書的神學」;「律法之工」;「稱義」。
參考書目:
D. J. Moo, WTJ
45 (1983): 73-100; T.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F. Thielman, From Plight of Solution: A Jewish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Paul’s View of the Law in Romans and Galatians; idem, Paul and
the Law, A Contextual Approach; J. A. Fitzmyer, According to Pa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