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教會歷史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教會歷史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0-05-27


迦克墩信经


迦克墩信经
改革宗初学者

《迦克墩定义》(Chalcedon Definition),又常称为《迦克墩信经》。是于主后451年所召开的迦克墩会议中所采纳的信经。议会由拜占庭皇帝马尔西安(Marcianus)召开,来自东方教会的主教们及罗马主教代表团参加。会议拒绝了犹提干(Eutyches)的基督一性论,重申了正统的《尼西亚信经》,并确定了“基督神人二性一位”的标准说法。皇帝提出拟定一份对《尼西亚信经》的详细定义和解释,于是便有了《迦克墩定义》。

我们跟随圣教父,同心合意教人认识同一位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 他真是上帝,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也具有身体;按神性说,他与父同体;按人性说,他与我们同体;在凡事上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按神性说,在万世之前,为父所生;按人性说,在晚进时日,为求拯救我们,由上帝之母,童女玛利亚所生;是同一基督,是子,是主,是独生的,具有二性,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二性的区别不因联合而消失;各性的特点反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一个实质之内;而非分离成为两个位格,却是同一位子,独生的,道上帝,主耶稣基督;正如众先知论到他自始所宣讲的,主耶稣基督自己所教训我们的,诸圣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

————

迦克墩信经
摘录自《历代教会信条精选》Ecumenical Creeds and Reformed Confessions and Catechisms,6页,赵中辉等译,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出版,2002年修订一版。

我们跟随圣教父,同心合意教导人宣认同一位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有完全的神性,也有完全的人性;真是神,也真是人;有理性的灵魂,也有身体;
按神性说,与父本体相同(homoousios);按人性说,与我们本体(substanceessence)相同,凡事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按神性说,在万世之先,为父所生;按人性说,在这末后的日子,为了拯救我们,由上帝之母,童女马利亚所生;
这位基督,既是子,又是主,也是神的独生子;具有二性,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二性的区别不因联合而消失,各性的特点反而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一个实质(subsistence)之内,不是分离成为两个位格,而是同一位子,是神的独生子,是道,是上帝,是主耶稣基督;正如众先知一开始论到祂时所讲的,也如主耶稣基督自己所教训我们的,又如诸圣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

————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uncil of Chalcedon (451 A.D)

The Chalcedonian Creed was adopted at the Council of Chalcedon in 451 in Asia Minor as a response to certain heretical views concerning the nature of Christ. This Council of Chalcedon is the fourth of the seven ecumenical councils accepted by Eastern Orthodox, Catholic, and many Protestant Christian churches. It is the first Council not recognized by any of the Oriental Orthodox churches.

The Chalcedonian Creed was written amid controversy between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churches over the meaning of the incarnation the ecclesiastical influence of the Byzantine emperor, and the supremacy of the Roman Pope. The western churches readily accepted the creed, but some eastern churches did not. The adopted Creed specifically maintained the two distinct natures of Christ (divine and human) over against teaching of Eutyches -- that Christ had only one nature, a mixture of human and divine. Eutychianism is also known as monophysitism from monos (single) and physis (nature), which confuses both Christs true humanity and his true deity.

————

迦克墩信經
講員:曾劭愷|《基督論課程》第九課,9/20

迦克墩信經
講員:曾劭愷|《基督論課程》第十課,10/20


————

從《以弗所》到《迦克墩》
《先賢所信──早期教會史話》33呂沛淵編著

羅馬皇帝提爾多修二世,於主後431年的五旬節,在以 弗所召開《第三次大公會議》,目的是要解決“聶斯多留派之爭”。由於康士坦丁堡主教聶氏對於主基督神人二性的看法,幾乎到了“神人兩位格”的地步,招致亞 歷山大主教屈利羅的嚴厲反對。屈氏獲得羅馬主教克力斯丁的支持,然而聶氏有安提阿主教約翰的撐腰。皇帝看到東方教會陷於分裂之際,盼望藉著“以弗所會議” 能平息爭端。

以弗所會議

在會議召開之前,聶氏在康堡與小亞細亞已經失去民心,以弗所 當地的主教麥美農(Memnon)支持屈利羅,反對聶斯多留。聶氏由皇帝派兵護送赴會;然而,安提阿主教約翰與敘利亞主教們,因路途遙遠,未能如期趕到。 屈氏不願等候他們,也不顧皇帝代表的抗議,於622日召開會議,共有160位主教出席。聶氏經三次傳喚,仍然拒絕開會,理由是要等到全部與會主教到齊。

屈氏由麥氏協助,在聶氏缺席情況下,定罪開除聶氏。聶氏於次日得知結果,不服判決,上書皇帝。四天之後,約翰與敘利亞主教們(共42位)來到會場,在皇帝代 表與衛隊保護下,立刻召集對抗的會議,開革屈氏與麥氏,定罪同意屈氏立場之人。接下來,兩邊人士互相定罪咒詛,使得“以弗所會議”成為混亂失控的局面。

最後,羅馬主教的代表團於710日抵達,他們視自己為裁判,不參與辯論。屈氏再度召開會議,正式定罪聶斯多留派與伯拉糾派為異端。由於兩批主教對立,雙方 都上書皇帝陳情。皇帝原先支持聶氏,後來發現大多數主教與民心反對聶氏,面臨兩難。最後,皇帝下詔,依照兩邊會議的表決,將聶氏、屈氏、麥氏三人監禁。

皇帝派遣其行政官,赴以弗所宣判其諭令,並調停兩邊促成和好。他召喚雙方各派代表八人,到皇帝行宮迦克墩面談。屈氏與麥氏繼續被扣留在以弗所獄中,而聶氏自 願退隱,歸回安提阿的修道院中。皇帝同意聶氏退隱,康堡主教空缺,由雙方都能接受的麥克西免(Maximian)繼任。皇帝看到經過多次努力,雙方仍然無 法和好,就於10月宣佈“以弗所會議”結束,屈氏與麥氏得到釋放,主教們各自打道回府。

復和協議

 “以弗所會議”之後,東方教會繼續處於分裂狀態,直到433年雙方簽署《復和協議》(Formula of Reunion)。安提阿主教約翰,提出雙方皆可以接受的《信仰告白》,作為恢復交通的根據。此信仰告白是安提阿派的提爾多瑞(Theodoret of Cyrrhus,賽若斯的主教)所起草的,他熟悉雙方的爭執要點。信仰告白的綱要,主要是持守:主基督的神人兩性的區分(針對屈氏),與馬利亞可被尊稱為 theotokos生上帝者(針對聶氏)。此雙方各讓一步的協議,已經報備皇帝。

屈氏認為此協議並未妥協真理,可以接受,但是聶氏必須被 定罪與革職。安提阿派的主教們,認為只要屈氏承認主基督的神人二性的區分,就可以復和;至於聶氏的言詞是有偏激之處,成為教會合一的難處,就同意定罪革除 聶氏。於是在433年雙方正式復和,簽署《復和協議》,帶來暫時與表面的合一。

聶氏在安提阿的修道院中,享受了四年的平靜生活之後,被放逐到亞拉伯曠野,後來又轉到埃及沙漠。他終於嚐到自己當初如何對待異端放逐人士的刑罰,他仍然堅持己見,忍受放逐之苦難;他寫下自己的生平悲劇,其殘篇流傳後世。

“一性派”的抗爭

當屈氏同意簽署《復和協議》時,其門生中有些人認為屈氏妥協了立場,他們堅持“基督在道成肉身之後,只有一性”的看法,所以被稱為是“一性派” Monophysites)。“一性派”認為《復和協議》是雙方妥協的結果,並未真正解決問題。當依巴斯(Ibas)於435年出任艾得撒 Edessa)主教後,爭端在亞美尼亞省復起,因為他喜愛傳講馬普蘇提的提阿多(Theodore of Mopsuestia,聶氏的老師)論點,提阿多的著作成為爭論的焦點。所幸的是,康堡主教樸若克樂(Proclus)寫作長篇書信,解釋《復和協議》的 內容,暫時平息爭論。

后來亞歷山大的屈氏,安提阿的約翰,以及康堡的樸氏相繼離世。到了446年,新一代的領袖崛起,情勢改觀。狄奧司科 Dioscorus)繼任亞歷山大主教,是極端的“一性派”;他的神學造詣與才智遠不如屈氏,但是野心與政治手腕超過屈氏。傅來文(Flavian)繼 任康堡主教,個性溫和但無口才;繼任安提阿主教的竇默諾(Domnus),也是平庸,需要提爾多瑞主教的輔佐。此二人皆非狄氏的對手。

此時皇帝宮廷發生變化,太監克瑞撒非(Chrysaphius)掌權。康堡主教傅氏得罪了他。克氏的教父是猶提克(Eutyches),猶氏是出名的修道院 長,是有心機之人,與亞歷山大主教狄氏的立場一樣。他們三人聯手,處心積慮想要推翻433年的《復和協議》。他們想重振亞歷山大派的聲威,打壓安提阿派, 制勝康堡主教長。

安提阿派的提爾多瑞主教,立刻看出此“一性派”的陰謀。於是寫作長篇論文,名為《以破布縫衣的乞丐》 Eranistes447年出版,說明“一性派”是以舊日異端的破布,來縫製新衣。結果招致亞歷山大的狄氏,投書向安提阿的竇氏質詢;並且激起皇帝宮 廷,來反對敘利亞的教會。皇帝於448年春下令,禁止提爾多瑞出外開會,不准離開賽若斯教區。

猶提克與“強盜會議”

猶提克看到時機成熟,於當年11月在康堡,公開挑戰正統信仰,質疑“主基督在道成肉身之後,具有神人二性”。康堡主教傅氏在448年底召開區域的主教會議,猶提克因為否認“道成肉身後的神人二性”與“主基督有真實人性身体,與我們相同”,被定罪為異端,逐出教會。

 “正統信仰派”與“一性派”都向大眾表明立場,並訴請羅馬主教的支持。羅馬主教利歐一世(Leo I)明白真相之後,確認康堡會議定罪猶提克是對的,他寫了數封書信表明立場,其中以一封寫給主教傅氏稱為《大卷》(Tome)的長篇論述,最為著名。利歐 在《大卷》中,深入淺出精彩論述“基督一位格兩屬性”的聖經真理,指明猶提克的“一位一性論”的錯謬。

猶提克不服,以會議記錄不正確為由,上訴宮廷。同時,狄氏指控傅氏召開的康堡會議,無權要求猶提克服從《尼西亞信經》之外的信仰告白。皇帝宮廷與一群修士,支持猶提克;所以,狄氏促請皇帝召開大公會議,來審議裁決。

皇帝於4498月,在以弗所再度召開大會,共有135位主教參加。整個大會由狄氏把持,修士們與軍隊在場鎮壓,傅氏與正統信仰主教們噤若寒蟬,提爾多瑞全 程被隔離在場外。若有人發言不利“一性派”者,立刻遭到聲浪壓蓋。羅馬主教代表團,無法宣讀利歐的《大卷》,只有暗自離開會場,以免被迫簽署大會的決議。

此次會議議決猶提克為正統信仰,定罪“一位格兩屬性”為異端,開除提爾多瑞,傅氏,竇氏與利歐。被放逐的傅氏遭受暴怒修士們的毆打成傷,數日之後去世。狄氏 的親信亞拿托利(Anatolius)繼任康堡主教長。這次“以弗所會議”是如此的獨裁暴力,難怪利歐稱之為“強盜會議”,在歷史上永留臭名。

迦克墩大會

雖然狄氏所領導的“一性派”暫時得勢,但是優勢不能持久。原因有三:(1) 羅馬主教利歐的極力抵制,呼籲重新召開大公會議;(2) 宮廷太監克氏,在皇帝面前失寵;(3) 康堡主教亞氏獨立自主,不再受狄氏指使,投向正統信仰陣營。後來,皇帝提爾多修於4507月墜馬而死。皇帝無子,其姊普凱利雅(Pulcheria)接 掌大權,立刻處死弄權的太監克氏。將軍麥吉安(Marcion)與普氏結婚而繼任皇位。

新任的皇帝與皇后皆是擁護正統信仰者,麥吉安宣布 4519月召開大公會議,地點是尼西亞,為要表明維護尼西亞正統信仰的決心。此次大會參加的主教人數為歷屆之冠,約有520630位。大會一開始, 雙方的激進人士對吼對叫;皇帝立刻下令將會議遷移至皇帝行宮所在地:迦克墩(Chalcedon,位於康堡對面)。目的是讓皇帝宮廷與元老院的官員參加旁 聽,維持秩序。羅馬主教的代表團,代表西方教會參加。

大會的會期,由108日至111日。大會的首次會議中,許多埃及的主教,看到宮 廷的立場,立刻倒戈認錯,有些辯說當初是受到狄氏的脅迫。所以,大會廢除“強盜會議”的決議,殉道的主教傅氏獲平反;“強盜會議”的主將狄氏與其他五位主 教,一概革職。這五位主教立刻悔改認錯之後,恢復原職繼續參加會議;狄氏拒不認錯,遭到放逐。大會重申聶斯多留派的“兩位格兩屬性”為異端,並定罪猶提克 派的“一位格一屬性”為異端。

大會宣讀《尼西亞信經》,屈氏的兩封書信,以及利歐的《大卷》。最後,大會制訂《迦克墩信經》:其中清楚聲 明“……是同一基督,是聖子,是主,是獨生的;具有兩性,不相混亂,不相交換,不能分開,不能離散;兩性的區別不因聯合而消失,各自的特點反得以保存,會 合於一位格一實体之內,而非離別成兩位格。”如此,終於解決了長期以來關於“基督位格與屬性”的爭論,帶來教會在真道上的合一。

結論

主基督自從道成肉身以來,他的一切救贖大工,都是以“一位格兩屬性”的中保身分執行完成的,這真是大哉敬虔的奧秘!早期教會在聖靈的帶領之下,藉著大公會 議,認出並持守這寶貴的救恩真理。教會領袖們有心無心的過失,甚至人的軟弱敗壞,都不能攔阻神的作為,引導教會藉著大公會議,從《尼西亞信經》至《迦克墩 信經》,防堵異端,澄清真理。

《迦克墩信經》的結論來自利歐的《大卷》,而利歐的《大卷》來自奧古斯丁的講章與教父的著作。這顯示正統信 仰的傳承,不是單靠一人。當爭端四起時,神就興起他的僕人,根據聖經仔細講解真理,在聖愛中說真理,來引導教會。若是教會領袖隨私意憑喜好,結黨鬥爭或姑 息養奸,就帶來禍害:堅持己意,將人逼上梁山,或隨夥妥協,置真理於不顧。

聶氏悲劇的結局:當他在放逐之地,讀到利歐的《大卷》時,說 “兩性的區分”真理已經証實,他可以安然離世。假若《大卷》在20年前就出現,假若屈氏在愛中說真理,假若聶氏虛心向學,就不需要發展異端思想來辯解。猶 提克的見解是明顯的離經叛道,假若他不被狄氏利用鼓動,假若他沒有克氏撐腰,假若他謙卑和其他主教討論,就不需要公開挑戰正統信仰。

皇帝麥吉安在“迦克墩會議”所扮演的角色,與“尼西亞會議”康士坦丁大帝,“康士坦丁堡會議”的提爾多修大帝相同,都是主所興起護衛正統信仰的僕人,帶來帝國的中興,影響深遠。

鑒古觀今,今日教會需要維護正統信仰的領袖同工,固守真道的奧秘;更需要忠於聖經,按正意解經,在基督裡以愛心信心傳講真理的傳道人。《尼西亞信經》與《迦 克墩信經》,是早期教會在血淚中學到的功課;更是今日教會的信仰生活的根基與框架。如果我們忽略或輕視這些正統信仰的信經,則必定在後現代“人本思想”洪 流中,隨流失去!如果我們高舉堅守這些忠於聖經的信經,則必定能靠主恩典作中流砥柱,打那美好的仗,跑當跑之路,守住所信的道,直到主來!

2017-01-02

多特信經的歷史回顧

摘錄自《高級多特信經學習》 Advanced Study On Canon Of Dorts
作者:Slomp

目錄

一、異端的由來
二、異端的死灰覆燃
三、對異端的審判
四、異端被接受
五、多特會議的深遠影響


** ** ** ** ** ** ** ** ** ** ** ** ** ** ** **


一、 異端的由來

“已有的事,後必再有;已行的事,後必再行。日光之下,並無新事”(傳1:9)。阿米念主義這一異端正是如此。它的錯誤教導並不是新近才出現的,而是古老異端改頭換面而成的。當然,阿米念主義在原有基礎上添加了一些新的元素,對一些教導作出了新的解釋,並起了一個新的名字。但是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異端,阿米念的教導與下列教導幾乎沒有區別:

1. 不忠心的以色列人相信,只要在外在行為上遵守神律法中的各種禮儀,他們就能贏得神的喜悅。他們認為,只要在指定時間獻上指定的祭物,神就會喜悅他們,就會因他們表面的順服而祝福他們。詩篇第50篇說,以色列人懷著沈重的心情踏進聖殿,迫於無奈獻上神所要求的祭物。他們根本不想去聖殿,但又怕不按時來到殿裏,獻上神在律法中所規定的祭物,神就會不喜悅他們,不再祝福他們。換個角度說,他們相信,若按照規定獻祭,神就會喜悅他們,祝福他們。他們以為自己能憑著表面的順服賺得神的喜悅。

2. 法利賽人相信“自己是義人”(路18:9)。針對他們的自我認識,基督講了一個關於法利賽人和稅吏的比喻。法利賽人在主面前誇耀自己的好行為,相信這樣的好行為可以贏得神的喜愛和祝福;而稅吏知道自己連舉目望天也不配,所以只能完全倚賴神賜給他的恩典。

3. 猶太主義基督徒(Judaisers,歸信基督教的猶太人)相信“行律法”就能稱義,也就是說,他們相信,遵守摩西律法能使他們在神面前稱義,以至得救。但是保羅寫信給加拉太教會中的猶太主義基督徒說:“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

4. 公元5世紀早期的英國修士伯拉糾否認人繼承了由原罪帶來的罪疚和敗壞。[4] 他教導說,亞當的後裔與受造時的亞當一樣好;每個人生來就有選擇善惡的能力;所謂如今人不可能做到完全順服神,以致為自己贏得永生作為獎賞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5. 奧古斯丁成功地駁倒了伯拉糾,所以早期教會從未真正接受過伯拉糾主義。但是,伯拉糾的異端思想卻沒有從早期神學家的思想中被完全清除出去。奧古斯丁去世之後,一個伯拉糾主義的弱化版本(被稱為“半伯拉糾主義”)鉆進了早期教會,並成為教會認可的教義。半伯拉糾主義這一教義體系教導說,人都是病態的,傾向於作惡,但卻沒有死,仍有一些行善的能力;為了得到救恩,人要有神恩典的協助;人雖無法拯救自己,但救恩也不是完全由神給的,而是要人與神合作的。羅馬天主教接受了半伯拉糾主義的謬誤,並持守至今。改教者們從奧古斯丁的著作中得到了極大的幫助,從而使基督的教會不再受這一異端思想的影響。

6. 偉大的改教家約翰•加爾文離世僅半個世紀之後,這個古老的半伯拉糾異端又喬裝改扮,重新擡頭(被稱為“阿米念主義” Arminianism)。這一異端在1618-1619年召開的多特會議上遭到了有力的駁斥,[5] 本書也對其進行了駁斥。

7. 阿米念主義錯謬也存在於我們心裏,因為我們傾向於認為自己在得救的事上不可能一點功勞都沒有。正因為這個原因,阿米念主義錯誤思想今天仍然受到許多宣告基督信仰之人的親睞。它不只是某個“教派”的教義。許多新教教會至今還在教導和宣講阿米念主義。由此可見,《多特信經》一點都不陳舊,也一點都不過時。我們現在學習這一信經仍然具有很強的時代意義。


二、異端的死灰覆燃

為了重述導致這一古老異端死灰覆燃的歷史事件,我們必須將歷史翻回到1560年,即阿米念出生的那一年。宗教改革之火就是在此前不多年前燃起的。1517年,路德把他的《九十五條論綱》(Ninety-five Theses)釘在了威騰伯格教堂的大門上。路德逝於1546年,加爾文活到1564年,其後繼者泰奧多爾•伯撒(Theodore Beza)活到了1605年。宗教改革已如燎原之火在遍地廣傳,甚至傳到了荷蘭。雅各•阿米念出生時,宗教改革正處於白日化的狀態。

雅各•阿米念出生於荷蘭的奧德瓦特爾(Oudewater)村,是哈門和埃爾伯赫•雅各布松(Harmen and Elborch Jacobszoon)最小的兒子。他原名雅各•哈門松(Jacob Harmenzoon),後來他按當時學者中的流行風給自己改名為雅各布斯•阿米念(Jacobus Arminius),使之聽起來更像拉丁名字。

哈門•雅各布松在雅各出生前或出生後不久就過世了。雅各的表舅,一位讚同宗教改革的烏特勒支(Utrecht)神父德克•阿梅爾格孫(Dirk Amelgerszoon)成了雅各的監護人。雅各受到了拉丁文、希臘文和神學方面的訓練。他可能也在烏特勒支的學校裏認識了後來的終生摯友——約翰•尤頓伯格特(Johan Uitenbogaert)。

德克•阿梅爾格孫去世後,雅各回到家鄉稍作停留。他很快就找到了另一位對他有養育之恩的人,那就是他的另一位表舅Roelof van Roijen Van Schadenbroek(後來改名為魯道夫•斯奈留斯(Rudolphus Snellius))。這位表舅也是奧德瓦特爾人,在馬爾堡大學(University of Marburg)擔任數學教授,他追隨一位名為彼得•拉姆斯(Peter Ramus),強調人有自由意志的巴黎學者。雅各就讀於馬爾堡大學,並於1574年畢業。

157587日,西班牙人出兵攻打奧德瓦特爾。雅各回到家鄉,結果發現自己的家人已全部在大屠殺中遇害。年僅15歲的雅各成了孤兒。此後,他得到兩個貴人的相助,一位是萊頓城(Leyden)瓦龍(Walloon)教會的牧師,同時又擔任奧倫治的威廉王子顧問的法國人讓•塔凡(Jean Taffin),;另一位是鹿特丹的牧師彼得•波提斯(Peter Bertius),雅各與他住在一起。他們二位資助雅各在威廉王子新成立的萊頓大學(the University of Leyden)接受神學訓練。當時,萊頓城的一個牧師卡斯帕•庫西斯(Caspar Coolhaes[6] 臨時在萊頓大學教授神學,直到雅各完成學業前夕,他才離開。1581年,雅各畢業,那一年他21歲。

阿姆斯特丹的商會為雅各提供了一個深造的機會——去日內瓦在加爾文繼承者伯撒(Beza)的門下學習。雅各於1582年初開始了在日內瓦的學習。正是在這裏,他與尤頓伯格特(Uitenbogaert)成為摯交。阿米念死後,尤頓伯格特在阿米念思想的傳播中起了重要作用。

由於起了一些矛盾,雅各於1583年中離開日內瓦。在巴塞爾學習了半年之後,他回到日內瓦,並於1586年完成了在那裏的學習。他於1587年下半年輾轉回到阿姆斯特丹。

讓我們先放下這個話題,來回顧一下阿米念主義思想形成時期荷蘭的神學氣候。盡管改革宗信仰在荷蘭勢力強大,但並不是每個人都信它。著名的荷蘭人文主義者伊拉斯謨(Desiderius Erasmus, 1466-1536)對他所處年代的神學氣候有很大的影響。伊拉斯謨十分看重人的能力,宣稱人有選擇善惡的自由。另一位荷蘭人科恩奈特(Dirk Coornhert 1522-1590)是伊拉斯謨的學生和狂熱追隨者,他是羅馬天主教徒,鄙視改革宗信仰。他寫文章、發表言論猛烈抨擊預定論、原罪和人的全然敗壞等教義,並認為人的意志有至高的主權。

伊拉斯謨和科恩奈特都是羅馬天主教徒,他們反對改革宗信仰並不令人驚訝。然而,改革宗教會內部也有一些神學家反對改革宗信仰的基本教義。在《多特信經》的歷史序言中我們看到,有些神職人員棄絕了教皇制,但卻沒有丟棄羅馬天主教的錯誤教導。他們在沒有受到教義方面的充分審查的情況下就被接受為改革宗教會的牧師,繼續傳講那毀掉落羅馬天主教的古老的異端思想伯拉糾主義。這些神職人員包括萊頓的牧師庫西斯(Caspar Coolhaes),多特的赫伯特(Herman Herberts in Dordrecht),侯恩的魏格特(Cornelis Wiggerts at Hoorn)。他們都是在阿米念思想形成時期影響當時神學氣候的人物。毫無疑問,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對阿米念神學思想的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經過考核,阿米念於1588827日被按立為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會的牧師。從那時起,他的教導就令人生疑了。一個著名的例子是他根據羅馬書7:18所寫的一篇講道。保羅說:“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阿米念解釋說,保羅在此講的是他自己歸信之前的光景。阿米念用這段經文證明,未重生之人在意志方面有選擇善惡的自由。當阿米念根據羅馬書第9章講道時,關於揀選和遺棄教義的很多方面他都不提,這更加重了人們對他的懷疑。

盡管在阿米念任職於阿姆斯特丹的十四年間,人們對他有著頗多爭議,但1603年,他還是被選入萊頓大學任教,填補朱尼厄斯教授(Franciscus Junius)逝世帶來的空位。很多人就任命阿米念一事表達了自己的顧慮。

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會的長老會議清楚地知道,改革宗教會要健康發展,培養未來牧師的神學教授們必須堅定地持守改革宗信仰。所以,長老會議力勸萊頓大學的校董會負責人不要任命這樣一個倍受懷疑的人。但萊頓大學校董會沒有改變初衷,還是任命阿米念為神學教授。董事們請求阿姆斯特丹的長老議會準許雅各•阿米念體面地離任,以使他能夠去大學就職。

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會的長老會議拒絕為阿米念卸任,除非他同意與萊頓大學的戈馬爾(Gomarus)教授進行公開對話,以消除人們對他所持教義的所有懷疑。

160356日,阿米念與戈馬爾在海牙舉行對話,出席會議的有萊頓大學董事會委派的代表以及教會聯盟總會會議(synod)的代表。阿米念被問了許多教義方面的問題。阿米念陳述說,他反對伯拉糾主義有關人的自由意志、原罪及墮落之人敗壞程度等方面的錯謬,聲明完全同意《海德堡要理問答》和《比利時信條》,[7]他承諾絕不教導與這些信條相沖突的內容。結果,長老會議同意他卸任,赴萊頓大學任教授之職。

戈馬爾教授反對任命阿米念,然而,阿米念還是被任命了,並於1603年被授予博士學位。對於萊頓大學董事會的許多董事來說,任命阿米念不過是一種平衡手段,在他們看來,戈馬爾之類的人太過狂熱了。[8]

為了確立自己在萊頓大學的地位,阿米念把他的異端思想藏在心裏。然而沒過多久,他就開始偷偷地向學生灌輸這些思想,先在家中私授,時候到了,他就越來越大膽,在大學課堂上關起門來宣講他的異端思想。牧師是有教會會議對其進行教義方面的監督的,而大學的神學教授則不同,沒有人監督他們的教導。

讓戈馬爾感到十分沮喪的是,眼看著阿米念的錯誤思想影響在校的年輕人,他卻難以插手制止,最多也只能反對和反駁阿米念的教導。就這樣,戈馬爾成了阿米念的死對頭;同時,他也成了改革宗信仰的堅定捍衛者,公開反對阿米念的教導。這樣的紛爭造成了萊頓大學的分裂:一些學生接受了阿米念所教導的異端思想,而另一些則持守了父輩的信仰,也就是戈馬爾所教導的正統思想。這種分裂並不僅僅存在於大學校園內。完成學業的學生需要接受教會的考核,教會發現他們當中的一些異端思想。盡管如此,他們還是紛紛被按立為牧師。這樣,校園裏的紛爭很快就傳遍了各教會,進而教會內部也就出現了分裂。

後來,這一分裂給教會內部帶來的動蕩局面愈演愈烈,以致荷蘭省(the province of Holland[9] 的高級法院傳喚阿米念和戈馬爾到庭,分別陳述自己的觀點。阿米念認為政府有權判案,而戈馬爾卻認為政府對教會沒有司法權。戈馬爾堅持認為,這一爭端必須通過教會全國聯盟總會會議來解決——要知道,當時,改革宗是整個荷蘭的國教。

這時候,如果荷蘭教會聯盟總會會議在全國範圍內召開,那麼戈馬爾和他的教導一定會被認為是正統思想。然而,由於荷蘭省、烏得勒支省和歐弗艾塞爾省是阿米念思想的盛行之地,荷蘭省[10]的省級聯盟會議支持阿米念,因此,支持阿米念主義的荷蘭省 地方法官不同意戈馬爾的請求,全國性的聯盟總會會議因而沒有舉行。

1609年,阿米念因肺結核去世,但他在人們心中撒下的異端種子卻繼續茁壯生長。1610年,莫裏斯王子的宮庭牧師尤頓伯格特(Jacob Uitenbogaert)召集了42位認同阿米念教義的牧師一起開會。在尤頓伯格特的帶領下,阿米念主義者起草了一份《抗議書》[11] ,並提交給了荷蘭省政府。這份抗議書就是表明他們教義立場的信仰告白。在這份文件中,他們聲明自己絲毫沒有要篡改《比利時信條》的意圖,只是想對《比利時信條》略作修訂,並請求荷蘭省政府予以保護和批準。

1611年,荷蘭省政府決定不召開省級宗教聯盟會議,而是在海牙召開聯盟總會會議。在這次大會上,阿米念主義者和改革宗教會都要書面陳述自己的觀點。阿米念主義者遞交了他們的《抗議書》以及對他們對改革宗教義所持的異議。改革宗教會也相應地提交了一份《反抗議書》(Counter-Remonstrance[12] ,闡述了他們的教義以及對阿米念主義教義所持的異議。然而,此次會議並沒能統一雙方的意見。

1614年,荷蘭省政府通過了《寬容法案》(the Act of Toleration),要求雙方彼此包容,不許相互攻擊。顯然,戈馬爾無法保持沈默,以他為代表的改革宗信仰持守者勢必要警誡教會提防阿米念主義者的異端思想。於是,改革宗信仰的持守者們紛紛遭到逼迫,荷蘭省政府是逼迫活動的積極參與方。再次提醒大家註意,改革宗是當時荷蘭的國教,受國民政府的管轄。

在荷蘭省,忠心的改革宗教會牧師被革職,有些甚至被趕出城去。省內有些教會的長老議會堅持他們的信仰,免去他們當中持有阿米念主義的牧師的職分,但這些長老議會的長老們後來也被市政當局免了職。如果市政當局在迫使教會長老議會接受持阿米念主義的牧師上台講道一事上不得力,他們就會被解散,由荷蘭省政府直接接管。

莫裏斯王子本來不想被牽扯到這場席卷全荷蘭省的宗教之戰中去。但最後,他意識到,他遵守誓言,維護改革宗信仰的時候到了。他要求海牙的市政府官員給改革宗教會提供一座教堂,供他們使用。當海牙市政府官員拒絕這一要求時,莫裏斯王子就讓出自己的王宮,供他們作敬拜之用。事後,他又迫使市政府官員給改革宗教會提供了一座教堂。

荷蘭省政府原本希望莫裏斯王子站在他們一邊,使用他的軍隊,不讓改革宗教會自由敬拜。當發現莫裏斯王子不會制止改革宗教會敬拜時,省政府就通過了一項法案,允許各城組織自己的地方武裝。地方武裝的指揮官甚至受命抵抗莫裏斯王子的軍隊。內戰一觸即發! 然而,新成立的地方武裝在莫裏斯王子訓練有素的軍隊面前退縮了。他們繳械投降,並宣布解散。地方武裝的領導人、管轄荷蘭省政府的人,國務卿奧登巴內弗(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後來受到審判,被判嚴重的叛國罪,最後被處死。

在莫裏斯王子的影響下,全國教會聯盟總會會議得以召開(即著名的1618-1619年多特會議),荷蘭各省的教會都派代表參加。改革宗教會與阿米念主義在教義上的分歧將要在此一判正謬。


三、對異端的審判

因著奧倫治莫裏斯王子的支持,荷蘭聯省合眾政府同意在全國範圍內召開改革宗教會全國聯盟總會會議,而不是荷蘭省的區域會議,來裁決阿米念主義和改革宗教會在教義上的分歧。這次著名的會議於16181213日在多特(DordrechtDort)市召開。18位政府委員(律師、法官、州長、市長等等)受聯省合眾政府的委派,監督會議全過程,並要在會議結束後向合眾政府匯報。來自全國各個教會的57位牧師和長老出席了大會,此外,還有五個神學教授也組成代表團出席了會議,他們是戈馬爾、坡裏安德爾(Polyander)、賽修斯(Sibrandus)、帖西斯(Thysisus)和瓦流斯(Walaeus)。

這次會議雖說是荷蘭聯省合眾的全國教會聯盟總會會議,但外國教會也應邀派代表團參加,來自英國、德國的帕拉丁、赫斯、瑞士、日內瓦、不來梅和愛登的25個代表團參加了大會。法國的改革宗教會也受到了邀請,但由於其國王反對改革宗信仰,因而他們都受阻不能與會。為了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國各教會紛紛寫信表明自己對阿米念錯誤思想的看法。就這樣,盡管多特會議是由荷蘭共和政府召開的全國教會會議,但它也接受到了國外改革宗教會的建議。

多特大會的與會人員和政府委員一致認為,大會應給予阿米念主義者在聚會中陳明自己立場的機會。因此,開幕後的四天中,大會指定了15位阿米念主義學者來參加大會,其中有14位到會,其中包括抗議者的領袖、萊頓大學的教授埃比斯科比烏斯(Episcopius)。他們於1213日到達,並在隨後的五天內陳述了自己的《觀點》(或稱《意見書》[13] ),供大會評判。

阿米念主義者宣稱,引起教會紛爭的不是他們,而是反對他們的人。所以,他們不認為自己是受審的過錯方。他們堅持認為,聯盟大會只不過是平等的雙方就相反觀點進行對話的一個平台。但是,聯盟大會明確指出,他們必須回答大會向他們提出的問題,大會將根據聖經來檢驗他們答案的正誤。

由於阿米念主義者對這一程序感到不滿,所以他們設法攪亂會議,使會議無法完成任務。最後,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會議主席利瓦頓的牧師約翰尼斯•博格曼(Johannes Bogerman)情緒激動地說:“你們拒絕聽我們的話,竭盡全力故意地激怒我們。你們說謊、欺騙。為此,我們不要你們在我們中間。你們走吧!走!走!” [14]

阿米念主義者被逐之後,與會代表團被分成了不同的委員會,分別由荷蘭聯省合眾的七省代表、五位教授以及各外國代表團組成。他們的首要任務是,用阿米念主義著作為主要資料,陳述阿米念主義的教義觀點。這些委員會都從117日一直工作到36日。[15]

36日到321日,大會閱讀了各個委員會的書面陳述。從325日到416日,大會起草了《信經》[16]。從416日到422日,與會的荷蘭教會和海外教會代表仔細閱讀並簽署了這些《信經》。

多特大會於1619529日閉幕。它持續了半年多的時間,總共召開了180次會議。這些會議並不都是針對阿米念主義異端的。我們很快會看到,多特會議也處理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項。


四、異端被接受

從馬丁•路德將《九十五條論綱》釘在威騰伯格教堂的門上,拉開宗教改革的序幕至今不過近一百年的時間,而在宗教改革中被歸正的荷蘭眾教會這麽快就受到一個危險異端的威脅,這是十分令人震驚的。這一錯誤教義到底為什麽這麽吸引人,以致那麽多人都這麽願意接受它呢?至少有兩方面的原因:

l. 16世紀,隨著宗教改革之火的蔓延,相當多的神職人員都“歸信”改革宗信仰,但其中很多人這麽做都是因為看到了羅馬天主教會內部道德敗壞,他們並沒有丟棄羅馬天主教的教義和思想。這些人更偏愛阿米念的教導,而不是加爾文的教導,因為阿米念的異端思想與羅馬天主教的半伯拉糾主義立場非常相似。

2. 阿米念主義者認為,教會應該受管於政府。根據伊拉斯督(Thomas Erastus [17]起草的教會管理儀文,他們承認地方長官或地方官員是教會的管理者。這些官員很願意擁有這一“額外”的權利,因此,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他們支持阿米念主義者。由於他們所處的地位,他們說服了很多其他的人支持阿米念主義。


五、多特會議的深遠影響

在荷蘭的這場紛爭中,阿米念主義者不接受《信經信條》在教會中的地位。他們貌似虔誠,聲稱聖經就是他們的要理問答。此外,天主教的神職人員在“歸信”改革宗信仰時沒有被要求宣告接受兩個改革宗基本信條,即《海德堡要理問答》和《比利時信條》。因此,多特會議起草了一份“簽署書”,要求教會的聖職人員都在這份文件上簽字。簽署書可以說是這次大會的是一個成果,許多改革宗教會至今仍在使用這份簽署書。

簽署這份簽署書就是承認自己相信歸納在“三大聯合信條”(即《海德堡要理問答》、《比利時信條》和《多特信經》)中的聖經教義。簽署者要承諾教導這些信條,並駁斥一切與之相違背的教導。如果他內心對教義有不同意見,他應將之遞交教會的長老會議和更大範圍的會議進行裁決。

多特會議的第二個成果是制定了《教會規章》,即通常所說的《多特教會規章》。多特會議上起草的《改革宗教會規章》與備受阿米念主義者垂青的伊拉斯督教會規章有著鮮明的對比,它聲明,只有教會聖職人員才能對教會成員行使神所賦予的權柄。這一《教會規章》至今仍是許多改革宗教會管理工作的基礎。

此次會議的第三個成果是制定了成人洗禮時所使用的敬拜儀文。在多特會議之前,許多其他儀文,如嬰兒洗禮儀文、聖餐儀文、婚姻祝聖儀文、教會紀律、聖職按立儀文等都已經被制定並采用。這些儀文[18]至今仍被很多改革宗教會使用。

多特會議還作出了一項重要決定,那就是翻譯聖經。當時雖然有荷蘭語的聖經譯本,但這些譯本都有嚴重缺陷,不適合改革宗教會使用。因此,在此次大會上,主席博格曼(Bogerman)強烈要求重新翻譯聖經。大會同意了這一請求,並將這一請求轉交給荷蘭聯省合眾政府。起初,聯省合眾政府沒有答應多特會議的請求,但四年後(1624年),聯省合眾政府同意重新翻譯聖經。1637年,這一項龐大的工程終於完成,並得到了聯省合眾政府的認可。這本聖經被稱為“國立聖經”(Staten Bijble),其地位相當於英譯本中英王詹姆斯一世授權翻譯的英王欽定本聖經。盡管“國立聖經”與阿米念主義的爭議完全無關,但它卻是多特會議的成果之一,它對荷蘭全國的改革宗教會產生了深遠、積極的影響。


註:

[4] 參見《比利時信條》第15條,那裏提到了伯拉糾。

[5] 參見《多特信經》第三、四項教義之第二、第十條;第一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四;第二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三、錯謬六;第三、四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七、錯謬九;第五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二,那裏對阿米念主義和伯拉糾的錯謬進行了比較。

[6] 有人認為他是阿米念主義的先驅之一。

[7] 阿米念承認,對於《比利時信條》的第16條,他與他的同事有著不同的看法。盡管他可以接受這一說法,但他認為“神在耶穌裏所揀選的人”指的是信徒,這就為他堅持自己的觀點,即“神是基於預見人會相信而揀選人”留下了余地。從他的作品中顯然可知,他在其他很多方面都不同意改革宗信條的教導,如《比利時信條》第15條關於原罪的教導、第23條和《海德堡要理問答》主日23關於基督的義因信歸算給我們的教導等。

[8] 在神預旨的次序這一問題上,戈馬爾堅定地維護“墮落前預定論”(supralapsarian position)。在有些人看來,相信墮落前預定論就是相信神造了罪,戈馬爾堅決反對這一說法。有關“墮落前預定論”的進一步解釋見附錄二

[9] 今天,“荷蘭”(Holland)通常用來指整個荷蘭國。但嚴格說來,荷蘭只是該國的一個省。多特會議時期,荷蘭包括7個省:荷蘭省、西蘭省、烏特勒支省、格爾德蘭省、格羅寧根省、弗裏斯蘭省和歐弗艾塞爾省。1579年,荷蘭七省結成烏特勒支同盟,脫離了西班牙,成立了獨立的合眾府。荷蘭省和西蘭省的省長奧倫治的威廉成為荷蘭聯邦的領袖。1584年,在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唆使下,威廉被害,他的子莫裏斯王子繼任。

[10] “荷蘭省政府”是指荷蘭省的民事政府,類似於州或省政府。聯邦政府稱為荷蘭聯省合眾政府。

[11] Remonstrance,意為抗議或抱怨,阿米念主義者也被稱為抗議派。《抗議書》的英譯本見本書附錄一。

[12] 《反抗議書》見本書附錄一。

[13]《意見書》見本書附錄一

[14]J. Vreugdenhil, 《神的看顧及其教會的延續》(Gods Care and Continuance of His Church, Netherlands Reformed Publishing, 1991),第3卷第167頁。

[15]大會書面寫下了阿米念主義者的觀點,並將這些觀點列在了《多特信經》每一部分後面所附的“錯謬反駁”中。

[16] “信經”(Canons)意思是“標準”(standard)。多特大會用了很多條來闡述聖經的真教義,這些後來 成為教會評判人的教導和觀點的標準。

[17]伊拉斯督是瑞士人,他是醫生,海德堡大學的老師,也是帕拉丁選帝侯弗裏德裏克三世的宮廷醫生。他追隨慈運理而非加爾文,並寫成了關於教會治理的《七十五條論綱》(1568年)。在阿米念主義和改革宗信仰爭端期間,荷蘭省政府引進了伊拉斯督的教會規章。

[18] 這些儀文見加拿大改革宗教會的《敬拜讚美手冊》。


問題:

1.阿米念的錯謬是“新”的錯謬嗎?如果不是,請提供一些歷史先例(即歷史上曾經教導過的這種錯謬的例子)。

2. 阿米念出生前後發生著什麽歷史事件?

3. 荷蘭有些著名人物不接受改革宗教義,導致了阿米念主義與改革宗教會起了紛爭。請說出這些人的名字。他們都不是屬於改革宗教會的嗎?

4. 阿米念在哪個教會長大?在哪個教會成為牧師?這個教會有哪些信條?

5. 請說出1603年海牙會議的目的。

6. 既然阿米念教義的正確性受到教會的懷疑,為什麽萊頓大學校董會負責人還願意任命他為神學教授呢?

7. 為什麽阿米念在萊頓大學教導他的錯誤觀念,卻既沒有受到校董會的處分,也沒有受到教會的管教呢?

8. 在萊頓大學,誰強烈反對阿米念的教導?他是怎樣做的?結果如何?

9. 荷蘭的改革宗教會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阿米念的教導?

10. 《抗議書》是在誰的帶領下寫成的?其內容是什麽?遞交給了誰?

11. 1611年的海牙會議上發生了什麽事?這個會議有什麽影響?

12. 什麽是《寬容法案》(Act of Toleration1614)?誰批準了這項法案?這一法案對荷蘭改革宗教會的神學教授、牧師和長老有什麽影響?

13. 奧登巴內弗(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是誰?他起了什麽作用?他的結局如何?這樣的結局公平嗎?

14. 在與阿米念主義者論戰的過程中,莫裏斯王子起了什麽作用?
15. 多特會議代表了哪些人的立場?這是一個全國性的會議,還是一個國際性的會議?

16. 阿米念主義者在多特會議上呆了很長時間嗎?為什麽?

17. 多特會議持續了多長時間?

18.請列出荷蘭改革宗教會如此快速受到阿米念主義異端思想影響的兩個原因。

19.什麽是《簽署書》?讓聖職人員在這份文件上簽名的做法好嗎?

20.什麽是《多特教會規章》(Church Order of Dort)?根據這一規章,誰在教會有權柄?當時還有什麽其他的教會規章?它與《多特教會規章》有何不同?

21. 什麽是“國立聖經”?它對改革宗教會有什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