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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加爾文論因信稱義


摘錄自魏斯特鴻Steven Westerholm《保羅神學:新舊觀》麥種2015),92-96

那些被控且被召到法官面前的人如果證實無辜在被指控的控罪中證明無罪便得到「稱義」。因此,在羅馬書八章33節,保羅可以對比「稱義」——稱義的人脫離對他們的指控——與「控告」(《羅馬書註釋》八33)。在神眼中被稱義的人,是那些在祂的審判中獲證實為義、得到祂的認可的人;稱義相當於「接納:神接受我們為義,得祂恩寵」(《基督教要義》3.11.2)。令這圖畫變得複雜的是,在每個人中都有的罪、罪咎和敗壞,令神不可能按著我們的本性宣告我們為義(3.11.21)。對罪人來說(而我們都是罪人),稱義必須包含赦罪、並將在我們裏面找不到的義——就是基督的義——記在我們賬上(或歸給我們)(3.11.2):留意保羅怎樣在羅馬書四章67節將稱義等同罪得赦免(《羅馬書註釋》四6)。保羅在羅馬書不使用「稱義」來指在信徒身上找到的素質(義),從三章24節也明顯可見:如果說我們「得稱為義」(或「在神面前被算為義」),是「因為我們以一個價錢得到買贖,我們肯定是從另一個來源借了我們沒有的東西」(《羅馬書註釋》三24)。

從理論來說,如果我們生命的純潔和聖潔夠得上神審判的標準,我們可以藉著行為稱義(《基督教要義》3.11.2),但在罪人身上這不可能發生(3.17.2)。即使「在信徒的情況,他們最好的行為也總受到肉體的不純潔污染和敗壞。……讓神的聖潔僕人……從他整個一生中挑選他認為自己所做的特別有價值的事。讓他在自己心中想到其中的幾個部分。毫無疑問,他會看到其中有肉體的腐敗氣味,因為我們渴望做得好,從來都不是好像應該的那樣」(3.14.9;參《加拉太書註釋》六8)。而且,如果個人的行為被算為義,也會立即被接著的罪抵消(《基督教要義》3.14.10):基督徒甚至沒有一天是不「一再」失敗的(3.4.28)。因此,我們的行為——無論在我們相信之前還是之後——都不可能有分於我們的稱義(3.11.15)。「要從我們身上得到好行為,比從石頭榨油更困難」(3.14.5)。

有些人可能反對說,保羅在稱義中排除「行為」的任何角色時,他關心的不是一般的行為,而是律法的行為;甚至更具體地說,律法的禮儀要求(特別是割禮)才是他書信中的問題。加爾文同意這點,只是為了排除它的相關性:「當然,我承認:保羅在那裏〔=在加拉太書〕討論禮儀,是因為他與假使徒爭論,他們試圖在基督教會重新引入律法的舊影兒,那是已經藉著基督的來到而被廢棄的。但為了討論這個問題,需要考慮整個爭論建基於其上的更高課題」(3.19.3;參《加拉太書註釋》二15)。保羅拒絕割禮、食物的律法等等是基於基本的考慮。保羅說那些行律法的人得著生命的應許,只有「瘋子」才會以為這只是指它的禮儀要求,或者違反禮儀要求會帶來加拉太書三章10節的咒詛。保羅在其他地方說:律法帶來罪的知識,並引致神的忿怒(羅三20,四15)。他說:稱義「不是行為的報酬,而是神所賜予的的,不是人們賺得的〔羅四45〕」;如果律法可以給予生命,公義就會藉著律法而來(加二21)。「如果他們敢的話,讓他們抱怨說這些話適用於禮儀,而不是道德。即使學生也會反對這種無禮。因此,讓我們堅定地承認,否定律法有稱義的能力時,這些話是指整個律法」(《基督教要義》3.11.19)。

事實上,我們自己的行為無一能對我們的稱義有甚麼貢獻:在某些經文,保羅排除行為,而沒有任何進一步的修飾。而且,他堅稱義是白白賜予的(3.11.17),而律法與信心不同,因為律法(信心卻不)要求行為(3.11.18,指加三1112),他的重點就是在此。因此,一般原則仍然有效:任何種類的行為在信徒的稱義上都沒有地位(3.11.20;參Sadolet, 235;《以弗所書註釋》二9)。

我們的義既不是基於我們的行為,我們便沒有「機會自誇」(《基督教要義》3.11.13)。我們雙眼必須由自己和自己的行為,轉向神的憐憫和基督的完全(3.11.16)。這樣做是對的:「人若主張自己有一丁點兒義,就不能不褻瀆神,因為從神的義的榮耀挖走和奪走了很多」(3.13.2)。這也是向人保證:如果我們的行為是神審判的準則,我們對其結果會充滿懷疑(3.13.3;《羅馬書註釋》四14)。

在離開稱義和行為這個課題前,必須留意一個弔詭:「我們稱義不是沒有行為,但也不是藉著行為」(《基督教要義》3.16.1)。 一方面(正如我們已經看見的),信徒永遠不能藉著自己的行為稱義;他們「藉著白白的歸予而稱義」(3.11.11,引用林後五1921;羅四7)。不過,基督不在祂的義歸予的那些人「以外」:他們「與祂合而為一」,「穿上基督,嫁接到祂的身體」(3.11.10)。而「基督所稱義的人,祂沒有不同時使之成聖的」(3.16.1):赦罪和得神接納,只是一種生命的開始,在其中,罪人的品格越來越得到轉化,產生討神喜悅的行為。 稱義和成聖必須加以區分,正如我們區分太陽的光和熱一樣:我們不「說大地受太陽光溫暖,或受它的熱照亮」(3.11.6)。不過,兩者是不能分開的:基督「在祂裏面包含兩者,不能分開」(3.16.1),那些有分於基督的人,不能有其中一樣而沒有另一樣。 「我們不夢想一種沒有好行為的信心,也不夢想一種沒有好行為的稱義。單單這點是重要的:承認信心和好行為必須連在一起,我們仍然將稱義建立在信心之上、而不是行為之上」(3.16.1)。

因此,信徒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不是藉著行為。但「信心」是甚麼?

信心必然是相信某樣東西或某人,以信任回應我們遇到的東西或人。這樣,我們在神的話中遇到祂時,我們的信心必須在神裏面:「信心和道之間有永久的關係」(3.2.6)。但只有當神的話向我們保證神的憐憫和良善時,神的話才啟發我們的信心;而神的憐憫和良善只在基督裏給予。因此,信心是我們以信靠回應神對我們的善意,而這善意是在關於基督的福音信息中啟示出來的。

但真信心不單是相信福音的故事是真實的(3.2.1);它是「內在的說服」,只能夠由神的聖靈帶來(參1.8.13)。不是神的靈獨立於神的道之外而運作,「發明新的、從未聽過的啟示」,或「創立一種新的教義」(1.9.1):我們看到一種信念是由神的靈帶來,正是因為它符合神的道(1.9.2)。但神的道不可能影響我們,除非它「由聖靈的見證確定」(1.9.3)。「沒有聖靈的光照,道就不能做甚麼」(3.2.33)。

信心對於神的善意擁有的確據,容許信徒以信心面對神的審判(3.2.15)。他們這樣做時絕對不是自負:「有人(編按:在上下文是指彼得˙倫巴德〔Peter Lombard〕)聲稱:一個人如果相信神是真實的,就是魯莾而自負地行動;誰不鄙視這樣的野獸?因為,雖然主願意我們等候從祂的良善而來的一切,他們卻說倚靠它、因它而安息是自負的」(3.2.43)。信心並非沒有與疑惑和焦慮搏鬥;在今生中,疑惑和焦慮是無可避免的。但找到神所賜的真信心時,「衝突的結果總是:信心最終勝過這些困難,雖然它們圍困它,似乎要危害它」(3.2.18)。

因此,這是加爾文對信心的定義:「堅定而確實知道神對我們的善意,這是建基於在基督裏白白賜予應許的真理上,這真理是藉著聖靈向我們的思想顯明,又在我們心中打上印記的」(3.2.7)。

還要強調的是,人的信心並不源自人,彷彿我們主動行事,然後神以憐憫回應;它也不代表人對我們稱義的貢獻(無論多麼微小)(2.3.6-7)。它本身是「神獨一的恩賜」(3.2.33)—否則保羅為甚麼會為信徒的信心感謝神(《羅馬書註釋》一8)?—和「聖靈主要的工作」(《基督教要義》3.1.4)。最後,我們必定不能將信心錯誤理解為稱義的原因:它「只是接受義的工具」。基督是「實質的原因,同時也是那大好處的作者和施行者」(3.11.7)。


對加爾文來說,因信稱義有多重要?他稱它為「宗教轉動的主要框紐。……你若不是首先掌握你與神的關係,以及祂關於你的審判的本質,便沒有基礎建立你的救恩,也沒有基礎建立對神的敬虔」(3.11.1)。「每當這〔因信稱義的〕知識被除去,基督的榮耀便熄滅,宗教便取消,教會被破壞,救恩的盼望便完全被推翻」(Sadolet,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