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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为了自由!

洛杉矶华宗恩约教会主讲道|加拉太书系列| 2020.04.19|

经文:加拉太书5:1-12
要点:
律法是重轭因为律法要求完美的遵行(2-6节)
我们一直被试探回到律法的重轭下(7-12节)

前言
上一周,我们看到保罗讲述的两位母亲和两个约的故事。他告诉我们,今天在基督里我们不再是奴隶夏甲所生的,不再处在西奈山之约下,而是自由的撒拉所生的,是属于那天上的耶路撒冷的后嗣。现在,保罗继续强调自由与奴役。

保罗一开始说:为了自由,基督释放了我们(v.1)。这自由到底是什么?今天,自由是一个非常流行的话题。保罗所说的并不是今天现代民主社会所提倡的公民权利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保罗自己没有享受过这些自由,连主耶稣,道成肉身的上帝在地上时都没有享受过这些自由。2000年教会历史中,绝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都没有享受过这些自由。所以,这并不是保罗所说的基督赐给我们的自由。保罗所说的是属灵的自由。这个自由是脱离上帝审判的自由,是脱离罪的谴责与权势的自由。这自由存在于在我们的灵魂的最深处,是我们生命的最本质所在。如果我们拥有了基督给我们的自由,即便我们的手被捆绑,口被封堵,身体被杀,我们依旧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人。因为这个自由的作者是基督,是上帝的儿子:若神的儿子赐给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8:36)。这自由是最崇高的自由。马丁路德:与其相比,人类社会中的其他自由都不过是汪洋中的一滴水而已(Luther, Commentary on Gal 5:1)。这自由是上帝用自己的血为我们买来的。

与这个在基督里的自由相反的是“被奴役的轭辖制“(v.1b)。正是因为这自由如此的神圣,因此我们的仇敌魔鬼一直努力引诱上帝的百姓离弃这自由,回到奴役中去。旧约中的以色列民,在通往应许之地的路上发怨言要返回埃及去,同样,新约的信徒在奔走天路时也面对同样的试探,要回到律法的奴役之下。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不能对自己过分乐观,教会历史向我们证明,数世纪以来,基督徒们都面对这样的试探和挑战。因为我们的仇敌在不断的试探我们,放弃在基督里的自由,回去做奴隶。因此,保罗命令我们,要站稳了,不再被试探再回到奴役的轭下。可以为什么保罗要称律法是奴役的轭呢?这是他在2-6节里告诉我们的:因为律法按要求完全的遵行。

1. 律法要求完全的遵行(v.2-6

保罗急迫的心情在第2节一开始就表现出来:“看,我,保罗告诉你们”(v.2,这里CUVCNV都没有翻译ἴδεCCB “听着”,CSB “看”),他希望加拉太人注意他接下来要说的:“如果你们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v.2b 他在这里不是在讨论医学问题,而是宗教问题,就是把行割礼当做是称义的条件。保罗的话暗示了,大部分加拉太人目前应该还没有受割礼,但是他们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前进,虽然应该已经一部分人受了割礼(v.3指着受割礼的人说)。前面4:10那里,保罗说他们已经开始守摩西律法中的节期等。这是可以理解的, 行割礼所需要的勇气和决心要比守节期更大。但是你看到,律法主义是个滑坡。一开始可能是一些相对好遵守的,然后你就越陷越深,越来越自以为义。保罗提醒加拉太人,如果他们继续沿着这条路走,那么基督对他们的救恩来说就毫无益处了。因为对于保罗而言,在救恩问题上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是靠自己行律法,要么是靠基督。当你选择走靠行律法称义这条路时,那么基督就与你无益了。

于是保罗接下来,在第3节对那些已经受了割礼的人说话:“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地说: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v.3)这就是保罗之所以称律法是奴役的重轭的原因:如果你打算靠行律法得救,那么你就必须遵行整个律法,不仅包括礼仪律,还包括道德律。

其实这些礼仪律很容易做到,就算是割礼很痛苦,但是也是可以做到的。礼仪律所要求的只是外在的宗教行为:守节期,行割礼等等。律法的重轭其实并不在于这些外在的宗教表现,而是内在的完美的义。如果只是外在的表现,保罗作为法利赛人可以自信的说:这些律法我从小都遵守。但是他说,当你靠行想律法来称义,你必须行全部的律法,你欠着全律法的债。在第三章,保罗提到了同样的原则:“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这里不仅仅指的是礼仪律,更指的道德律。

上帝的道德律是完美的,是不容我们挑三拣四的,你必须遵守全部的律法。你在一条上犯罪,就是犯了众条(雅2:10)。你不能说,我虽然贪心,但至少我没犯奸淫;我虽然欺骗,但至少我没杀人。这在上帝面前行不通。因为上帝的律法是完美的,因此它所要求的义是完美的。这些律法主义假教师们看似重视律法,但实际上是降低了律法的要求。他们说只要你外面遵行了就是遵行律法了。

上帝的道德律是属灵的,它不仅规定了我们外在的言语和行为,还要求我们的内心。心中的记恨、嫉妒、恼怒、争吵就与杀人同罪;心中的情欲就是与奸淫同罪;诡诈、虚假就是偷盗;贪心就是拜偶像(弗5:5)。保罗在14节说: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里了。什么是爱人如己?就是服侍他人,而不只是被他人服侍;就是谦卑待人,看别人比自己强,而不是自恃骄傲。就是不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以基督耶稣的心为心(腓2:5)。最大的诫命不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最大的诫命是爱,尽心的爱,舍己的爱!但是,我们有多爱人如己呢?先不需要谈多么伟大的,就先谈谈我们身边的人,你有没有爱你的家人如己?你有没有服侍你的家人,你的妻子,你的丈夫,你的孩子?

如果你真的看到律法的完美和圣洁,你就会像诗人一样说:主啊,我喜爱你的律法!但同时,你也会像以赛亚一样大喊:我有祸了!我是个污秽的人。因你的律法是完美的,但是自己无法达到你律法的完美。我们才意识到,在人类历史上,只有一个人完美的遵行了律法,那就是耶稣基督。基督的福音托住了律法的完美。

这位耶稣基督,降生在律法的重轭之下,取了奴隶的样式,为了举起这律法的重轭,把我们从这个轭下释放,使我们得自由。他亲自担当我们的重担(赛53:4)。他甘愿在律法下承担我们的刑罚,替我们满足了上帝公义的要求。这位基督亲自对我们说:“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 …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这样你们心里就必得享安息。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太11:28-30)耶稣来不是要用一个更重的轭压迫我们,他来是要给我们安息。基督呼召我们说:来吧,来到我这里,我已经为你抬起了那重轭,我已经完全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赚得了完美的义,我要白白的把这义赐给一切来到我这里的人。这样,当你拥有基督完美的义时,你就不再是欠律法债的奴隶,而是没有债的自由人了。

这就是为什么保罗要声嘶力竭的提醒加拉太人,要站稳了,不要离开基督里的自由,如果你们想靠律法称义,你们就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v.4)!你们是傲慢的对基督说,我不需要你帮我抬起这重轭,我不需要你的义。虽然加拉太人之前已经靠着基督,因信进入现在所站的恩典中(罗5:2),但是如今他们正在从恩典中坠落的边缘。

接下来,第五节,他提醒加拉太人“我们靠着圣灵,凭着信心等候所盼望的义。”(v.5)就是基督徒等候最终末日审判时被称为义,而那个末日的义,今天已经又圣灵通过在我们心中生发对基督的信心而获得了,就是基督完美的义归算给他们。如今他们依靠这个基督的义,盼望最终的审判。而保罗说,加拉太人,如果你们想要靠律法称义,你们就不是依靠圣灵,而是依靠肉体;不是凭着信心,而是凭着行律法,也没有在等候所盼望的义,而是想要追求自己的义。

而当我们领受了圣灵所赐的信心,与基督联合之后,割礼对于我们所盼望的称义毫无益处,因为在基督里,我们已经透过信心而称义了。因此重要的是信心,“使人生发爱的信心”。这个短语在十六世纪,是罗马教会和宗教改革大大纷争的一节。我无法把所有的争论在这里复述出来。简而言之,当保罗提到称义的时候,永远是通过信心,而不是爱心。信心才是领受基督的义的途径,因为信心是向外的依靠,爱心则不是。所以我们必须拒绝天主教把爱放在信心的定义里,爱是信心所结的果子,而不是信心的实质。也就是说,我们不是靠着我们的爱来被称义,而是单单通过依靠基督的义而称义。然而真正对基督的信心一定会产生爱心。不论如何,保罗在2-6节向我们所展示的是,因为律法所要求的是完美的义,是我们无法达到的义,因此不要离弃基督的恩典,跑回到律法的重轭之下。

2. 回到重轭之下的试探(v.7-12

为什么加拉太人会真的想回到律法的重轭之下呢?我们今天也必须警醒,因为我们也面对同样的试探。

首先,保罗说,他们面对试探是因为假教师的假教导(7-10)。加拉太人本来在基督的恩典道路上跑的很好,但是这些假教师们的出现,拦阻了他们顺服福音的真理(v.7)。这里的顺从、顺服真理指的就是信靠福音,而不是我们的行为。保罗有时用顺服这个字,但是并不是指遵行律法,而是指坚定的信靠福音。保罗说,这些假教师们的教导不是出于那召你们的(v.8),不是出于上帝,不是出于基督,而是出于魔鬼,出于那抵挡福音的灵。而且这一点点的面酵能使全团都发起来(v.9)。耶稣也用过面酵的比喻形容法利赛人的教导。一点点的律法主义的教导,会很快传染到整个教会。因此保罗严厉的斥责那些传播错谬的人,他们必担当自己的罪(v.10)。保罗的激愤之情在第12节达到了顶点:我恨不得那搅扰你们的人把自己割绝了(v.12,新译本“阉割”)!同样,今天我们也面对假教师的问题。律法主义的教导依旧如同猛兽盘踞在教会的门前,等候吞吃那些不坚定的人。

但是除了假教师存在这样的外在因素之外,还有内在的因素。那就是保罗所传的这个十字架的福音本身是令人厌恶的。在11节,他说:“我若仍旧传割礼,为什么还要受逼迫呢?若是这样,那十字架讨厌的地方就没有了。”(v.11)十字架的福音是令人厌恶的,因为十字架的福音排除了人自我努力的价值和功德。十字架说,一切都成了,一切都成了,来吧,白白的领受吧。人们会说:不要!那显得我想乞丐一样,多没面子,我必须要做点什么。这就是内在的问题:我们的自义和骄傲。

如果你去读教会历史上许多神学家关于恩典的讨论时,他们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既然都恩典了,那我的位置在哪儿?可是没错,我们什么也做不了,连我们的意志都是被罪捆绑的,我们都是乞丐,这是真的。这句话,是路德临终前所讲的一句话:我们都是乞丐,这是真的。我们必须真的意识到自己的无能,才能紧紧的抓住十字架的福音。我们必须真正意识到我们是服在律法重轭之下的奴隶,是基督怜悯我们,替我们承担了重担,释放我们得以自由,我们才能真正珍视这自由。

总结

亲爱的弟兄姐妹,让我们怀着感恩的心,坚定的站在基督所赐的自由中。这个自由是脱离上帝律法的审判的自由。它存在于在我们的灵魂的最深处,是我们生命的最本质所在。着自由是用他的宝血换来的,因此,亲爱的弟兄姐妹们,要站稳了。要警醒,因为我们不但面对许多外在的错误的教导,我们的内心也充满着自义和骄傲。因此我们也和加拉太人一样,倾向于再次回到奴役之中。让我们祈求上帝,愿我们靠着圣灵,凭着信心,能坚定的站在基督的恩典中,等候所盼望的义。阿们!



2020-04-20


自由,释放(LIBERTY

摘自《圣经新辞典》

圣经中“自由”这概念的背景与下狱或为奴有关。掌权者会监禁那些被认为犯错的人(创卅九20);战败国会被征服者所奴役,战犯会被捕捉者所奴役,有些人则会像约瑟一样被卖为奴。当圣经提及自由时,一般都是暗示有关人士之前曾被束缚或下狱。自由是指得以从苦役中被释放出来的快乐状态,可以过一种以前无法享受的快乐及满足的生活。自由这个字在圣经里被应用在一般世俗的生活中(如:诗一○五20;徒廿六32);但这个字也有重要的、神学上的含意。这含意的产生,源自以色列人的体验,他们了解到这种从外人的压制中得解放是神所赐的礼物。在新约,自由是用来描绘救恩的一个很重要的神学概念。


Ⅰ 以色列的自由

在出埃及的事件中,神释放了在埃及地被劳役的以色列人,好让这个国家自此能以立约之民的身份来服侍祂(出十九3起,廿1起;利廿五55;参:赛四十三21)。祂将他们带到“流奶与蜜之地”(出三8;参:民十四7起:申八7起),让他们在那里定居,并许诺只要他们远离偶像、谨守祂的律法,便会保持他们政治上独立、经济上繁荣(申廿八1-14)。这意味着以色列人的自由并非靠他们在军事或政治上的努力,而在于他们顺从上帝多少。以色列的自由是一种超自然的福分,是耶和华赐给与祂立约之民的一份丰厚礼物;是人所不配得的,并且若非靠祂,人便不能获得,而现在以色列人得以继续享有这个福分,也是靠赖神不绝的恩宠。叛逆──不论是宗教上的不敬虔或是社会的不公义──都会导致以色列人失去自由。神会以全国性的灾难或奴役来审判祂的子民(申廿八2547起;参:士二14起,三7起、12起,四1起,六1起);祂会兴起敌对的势力对抗他们,最终要使他们被放逐到一个地方,在那里他们再享受不到祂的恩宠(申廿八64起;摩五;王下十七6-23;参:诗一三七1-4)。

由此我们可清楚地看到自由在神学上的含意。从旧约的角度来看,自由一方面是指从被造的权势中得释放,这些权势阻碍人服侍及享受其创造主;另一方面,自由是指生活于神愿意彰显祂自己及赐下祝福的地方,与立约的神相交的喜乐。自由是为要体现祂对人生命的主权,将人从敌挡神的势力的奴役中释放出来。自由不是靠人的努力得来的,乃是基于恩典白白赐给人的礼物,若非神的作为,人绝对无法得着。就其持续性而言,自由是因立约而来的福气,神应许只要祂的子民保持对神的忠心,他们就会继续享受这个福分。自由并不等于不需要再倚靠神。事实上只有在服侍神的过程中,人才能找到完全的自由。只有受创造主捆缚,人才能从被造物的捆缚中得着解放。因此,神使人从俘虏者及敌人的辖制中得自由的方法,就是使人成为祂自己的奴隶。藉着使人归向自己,神使他们得自由(出十九4)。

以赛亚预言被囚的得释放、耶路撒冷将重建,这些预言使自由这个观念增加了宗教上的含意,先知强调这些事件将预示一种崭新、前所未有的经历,就是与以色列恩慈的神相交,快乐又满足(赛卅五3-10,四十三14-四十四5,四十五14-17,四十九8-五十3,五十一17-五十二12,五十四,六十一1起,等等;参:结卅六6-36,卅七15-28)。

在这被释放的国家中,所有成员都是一如上面所说的神的仆人(利廿五4255),因此那些因贫穷的压力而要将自己卖为奴婢的以色列人,以色列中作为主人的,不可对他们像对待外邦的奴仆一样;不可只当他们为拥有物、是主人世袭的产业(利廿五44起)。为记念神将以色列人从埃及人的辖制下释放出来一事,这些仆婢服待主人到第七年,主人就要释放他们,使他们得自由,除非他们自愿终生服侍主人(申十五12起)。逢五十年,除了要释放以色列人的奴仆外,还要将转让的土地归还给其原来世袭的主人(利廿五10)。耶利米斥责百姓,因为他们虽然宣告了希伯来奴仆的自由,后来却又反悔了(耶卅四8-17)。


Ⅱ 基督徒的自由

自由的观念在福音书及保罗书信中得得充分的发挥。这些经卷指出,透过基督,神使祂的子民从敌人手中得着释放,而敌人就是罪、撒但、律法和死亡。

基督公开的传道工作是叫人得释放的工作。祂一开始传道便宣告自己要实现赛六十一1所说:“……他用膏膏我……(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路四16起)。奋锐党人渴望以色列国能够脱离罗马的统辖得到自由。基督不关心这个,反而宣告说祂来是要将以色列人从罪及撒但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约八34-3641-44)。祂说祂来是要推翻“世界的王”、“壮士”,并要将他所囚禁的人释放(约十二31-32;可三27;路十17起)。赶鬼(可三22起)及医病(路十三16)是祂使人得释放的一些方式。祂诉诸这些工作(路十一20;参:太十二28)来证明*神国已经临到人间(即神曾经应许的末世境况,在其中人有效地获得神的赦罪及救恩,并且顺服祂的意旨)。

对于基督释放信徒的观念,保罗有详细的分析。基督是在此时此地将信徒从毁灭性的势力释放出来的。这些势力从前捆缚着信徒,使他们失去自由。基督使人从罪中得释放;罪是个暴虐的君王──为他作工所得的工价就是死(罗六18-23)。基督又使人从律法中得释放;这律法先前被视为一套救赎的系统,但却只会挑起罪恶,并使其更有力地控制人(加四21起,五1;罗六14,七5-13,八2;林前十五56)。基督又使人脱离“黑暗的权势”(西一13)、多神的迷信(林前十29;加四8),和犹太教礼仪主义的桎梏(加二4)。在这一切以外,保罗断言在适当的时候,信徒会脱离住在人里头的、罪所带来的部分剩余的辖制(罗七1423),也得以从身体的朽坏及死亡中释放出来(罗八18-21)。

这自由的各方面全都是基督的礼物,祂透过死亡将祂的子民从捆缚中释放出来(林前六20,七22-23)。(这段经文可能暗指一项法律上的拟制,以希腊神祇名义“买赎”奴隶,为的是要解放他们。)圣灵使信徒脱离律法、罪恶和死亡的束缚,透过人的信心将信徒与基督联合起来(罗八2;林后三17)。人获释放之后,便得着了神儿子的名分(加四5);这就是说,那些从罪中得释放的人成为了神的儿子,并且接受基督的灵为立嗣的灵,保证他们真正是神的儿子和后嗣(加四6-7;罗八15-16)。

人对自由(eleutheria)这神圣礼物的回应──事实上更是他得到这礼物的唯一途径──就是愿意毫无保留地服侍神(douleia)(罗六17-22)、服侍基督(林前七22)、履行公义(罗六18)、为福音(林前九19-23)及为救主(林后四5)的缘故服务所有人。基督徒的自由既非废弃责任,也不是容许放纵。基督徒不再在“律法之下”(罗六14),靠行律法来得着救恩,但他也不是因为这样就“在神面前没有律法”(林前九21)。按基督自己的解释及榜样,神的律法始终是一个标准,将基督对祂所释放的奴仆的心意表明出来(林前七22)。因此,基督徒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九21)。“基督的律法”(加六2)──即雅各的“自由之律法”(雅一25,二12)──是爱心的律法(加五13-14;参:可十二28起;约十三34),是为了人的好处(林前九1-23,十23-33)和神的荣耀(林前十31),甘愿慷慨牺牲自己的原则。这种爱的生命是出于感恩的回应,是解放人的福音所要求及激发出来的感恩。基督徒的自由正是为了爱神、服侍神,和爱人、服务人而有的自由,如果说有了这自由就毋须爱人(加五13;参:彼前二16;彼后二19),或者不负责任地不体恤人(林前八9-12),那就是滥用了基督给我们的自由。

保罗写*加拉太书的目的,就是要对抗犹太主义的神学对基督徒的自由所带来的威胁。他认为基本的问题在于基督是否足够叫人得救,使人毋须行律法便得着救恩。犹太主义者认为那些信仰基督的外邦人仍然要行割礼才能得着救恩。保罗争辩说,倘若如此,那么,按推理,他们也要遵守摩西整体的律法才能得救;如此便是靠行为称义,意味着远离神的恩典、远离基督(加五2-4)。保罗坚称,基督徒──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毋须遵守律法才蒙神接纳,因为人在基督里成为信徒时已经全然被神接纳(加三28-29),圣灵赐给他的恩赐正证明这点(加三2-314,四6,五18)。将摩西的礼仪(割礼、节期〔加四10〕等重担)压在外邦归信者身上,是没有理由的,反正这一切也不过是属于基督以前的礼节。基督救赎的工作使人得释放,使他完全不用再透过行律法来得着救恩(加三13,四5,五1)。外邦信徒目前的任务,首先要卫护神所赐的自由,驳斥任何告诉他单凭信基督并不足以使他得救的人(加五1);其次是适切地运用他的自由,就是让圣灵引导他尽责地去实践爱心的律法(加五13起)。

保罗在别处也说过类似的话。基督徒不须为自己的救恩而努力,他也不受犹太人的礼仪主义、异教的迷信或禁忌所辖制。有许多事情本身是中性的,属于“凡事都可行”之列(林前六12,十23),不好也不坏。对于这些事情,基督徒要负责任地运用他的自由,要知道什么是有益、有造就性的,也要照顾到良心较软弱的弟兄(参:林前八-十;罗十四1-十五7)。


Ⅲ “自由意志”

历史上关于堕落的人是否有自由意志的辩论,与圣经中自由的观念只有间接的关连。为了指出其中涉及的问题,我们要作出一些区别。

1. 若我们从道德及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自由意志”,将它解成为不受拘束、自发、自愿,因而是负责任地作选择的能力的话,那末圣经在各处都假设了所有人,不论是已重生或未重生的,都拥有这种能力。

2. 如果我们从形而上的角度去理解这片语,即暗示人将来的行动是不确定的,因而原则上是无法预知的话,那么就人本身的道德及身体本质而言,圣经似乎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末来行动的不确定性。但圣经似乎暗示,对神来说,没有任何将来的事是不确定的,因为祂预知并在某一意义上预定了万事(*神的照顾、统管;*豫定)。

3. 若从神学的角度去理解,说这片语是指未重生的人所拥有的天赋能力,能够做出神也看为极美的事,或者能够回应福音的呼唤,那末罗八5-8;弗二1-10;约六44等经文似乎都显示,除非人预先靠着神的恩典从罪的辖制中被释放出来,否则没有人有服从及信仰神的自由。他自愿作的一切选择多少都是服事*罪的行动,直等到恩典来到将罪的权势粉碎,并且感动他去顺从福音(参:罗六17-22*复兴,重生)。

书目:Arndt; MM; H. Schlier, TDNT 2, 487-502; J. Blunck, NIDNTT 1, 715-20; LAE, 326起;Calvin, Institutio, 3.19

2020-03-16

64 自由——救恩带来自由Liberty - Salvation bringsfreedom
《简明神学》Concise Theology: A Guide to Historic Christian Beliefs,巴刻(J. I. Packer)著/張麟至译,更新传道会,2007年。


64 自由——救恩带来自由
Liberty - Salvation brings freedom

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扼挟制。(加5:1

新约圣经视在基督里的救恩为释放,看基督徒生活为一种自由——基督已释放了我们,使我们得自由(加5:1;约8:32,36)。基督的释放行动并不是一椿社会、政治或经济上的改良,如今日一些人有时认为的。它乃是与以下三点有关:

第一,基督徒已从误将律法当成救恩的制度中释放了出来。他们既在基督里因信称义,就不再活在神的律法之下,而是活在祂的恩典之下(罗3:196:14-15;加3:23-25)。这是意指他们在神前的地位(即罗5:1-2[想和][进入]),是完全建立于他们已在基督里被神接纳与领养的这个根基上;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需要倚靠他们行为的表现,这个地位也不会因为他们行为的失败,而有所危殆。他们现今不是靠着自己的完全活着,乃是靠着他们蒙神赦免而活;而且只要他们活在世上一天,此原则就永不改变。

所有自然的宗教都否定此点,因为堕落之人天然的本性设定说:人惟有籍着遵守律法的操练、正确的礼义和禁欲主义,才能使他们与终极实存之间的关系得以保存下去(不论这终极实存是被他想成一位有位格的神,还是以其他的形式存在),这是世人所设计的各种宗教所表达的信息,也是世上宗教规定人建立他自己的已义所当用的方法。这正是保罗看见不信的犹太人所要做的事(罗10:3),但保罗的经历告诉他,这是没有指望的事,没有一个人的表现够好,因为不管人外在的工作有多正确,他的内心总有不对的欲念,又缺少正确的渴求(罗7:7-11;另参腓36)。神首先要看的,就是人内心。

律法所能做的事,不过是挑起、暴露与定罪那弥漫在我们道德装饰下的罪恶;它只会叫我们看出罪恶的实在、深度与罪疚(罗3:19;林前15:56;加3:10)。因此之故,视律法为工作之约,并靠律法来寻求公义(加3:10-124:21-31),其虚妄就显得格外清楚了;它正如不知道该做什么的可悲一样,叫人一目了然。基督正是要将我们从这种受律法捆绑的光景下释放出来。

其次,基督徒已经从罪的权势下得了释放(约8:34-36;罗6:14-23)。他们已经超自然地重生了,籍着基督的死与祂复活的生命与祂联合,而向神活着(罗6:3-11);这意思是说,他们心中现在最深的渴慕,乃是以实行公义来侍奉神(罗6:18,22)。罪的辖制不只牵涉到不断的悖逆行为,也涉及总是缺少遵行律法的热心,有的时候还有憎恨、厌恶律法的态度。但如今心态改变了,我们因着蒙神白白恩典的接纳、受感恩之心的催促,靠圣灵加添能力,我们就能[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服侍主(罗7:6)。这乃是说:他们现在顺服时是喜乐的,并且顺服成为他们向所未有的一种生活方式,罪不再作他们的主。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已从捆绑中释放了。

第三,基督徒已经从视物质享受和身体快慰在本质上为邪恶的那种迷信观念中被释放了出来。保罗反对那种迷信,他坚称基督徒要将所有的受造之物,和他们所能带给人的快乐,当成是神所赐的礼物,并好好自由地去享受(提前4:1-5);只要我们在享受时,没有逾越道德律,也没有妨碍我们自己或别人的属灵的福祉(林前6:12-138:7-13)。改革宗神学家反对中古世纪种种不同形式的律法主义时,也重申过以上的重点。


LIBERTY
SALVATION BRINGS FREEDOM

It is for freedom that Christ has set us free. Stand firm, then, and do not let yourselves be burdened again by a yoke of slavery. GALATIANS 5:1
The New Testament sees salvation in Christ as liberation and the Christian life as one of liberty—Christ has freed us for freedom (Gal. 5:1; John 8:32, 36). Christ’s liberating action is not a matter of socio-politico-economic improvement, as is sometimes suggested today, but relates to the following three points:

First, Christians have been set free from the law as a system of salvation. Being justified by faith in Christ, they are no longer under God’s law, but under his grace (Rom. 3:19; 6:14-15; Gal. 3:23-25). This means that their standing with God (the “peace” and “access” of Rom. 5:1-2) rests wholly on the fact that they have been accepted and adopted in Christ. It does not, nor ever will it, depend on what they do; it will never be imperiled by what they fail to do. They live, and as long as they are in this world will live, not by being perfect, but by being forgiven.

All natural religion, then, is negated, for the natural instinct of fallen man, as expressed in every form of religion that the world has ever devised, is to suppose that one gains and keeps a right relationship with ultimate reality (whether conceived as a personal God or in other terms) by disciplines of law observance, right ritual, and asceticism. This is how the world’s faiths prescribe the establishing of one’s own righteousness—the very thing Paul saw unbelieving Jews trying to do (Rom. 10:3). Paul’s experience had taught him that this is a hopeless enterprise. No human performance is ever good enough, for there are always wrong desires in the heart, along with a lack of right ones, regardless of how correct one’s outward motions are (Rom. 7:7-11; cf. Phil. 3:6), and it is at the heart that God looks first.

All the law can do is arouse, expose, and condemn the sin that permeates our moral makeup, and so make us aware of its reality, depth, and guilt (Rom. 3:19; 1 Cor. 15:56; Gal. 3:10). So the futility of treating the law as a covenant of works, and seeking righteousness by it, becomes plain (Gal. 3:10-12; 4:21-31), as does the misery of not knowing what else to do. This is the bondage to the law from which Christ sets us free.

Second, Christians have been set free from sin’s domination (John 8:34-36; Rom. 6:14-23). They have been supernaturally regenerated and made alive to God through union with Christ in his death and risen life (Rom. 6:3-11), and this means that the deepest desire of their heart now is to serve God by practicing righteousness (Rom. 6:18, 22). Sin’s domination involved not only constant acts of disobedience, but also a constant lack of zeal for law-keeping, rising sometimes to positive resentment and hatred toward the law. Now, however, being changed in heart, motivated by gratitude for acceptance through free grace, and energized by the Holy Spirit, they “serve in the new way of the Spirit, and not in the old way of the written code” (Rom. 7:6). This means that their attempts at obedience are now joyful and integrated in a way that was never true before. Sin rules them no longer. In this respect, too, they have been liberated from bondage.

Third, Christians have been set free from the superstition that treats matter and physical pleasure as intrinsically evil. Against this idea, Paul insists that Christians are free to enjoy as God’s good gifts all created things and the pleasures that they yield (1 Tim. 4:1-5), provided only that we do not transgress the moral law in our enjoyments or hinder our own spiritual well-being or that of others (1 Cor. 6:12-13; 8:7-13). The Reformers renewed this emphasis against various forms of medieval legalism.

2020-03-10


真自由  雅各書1:22-25

聖經歸正教會 主日證道 03/01/2020, 呂沛淵牧師

前言: 感謝神按自己的旨意,用「真理的道」重生了我們,這道栽種在我們心裡,這道能拯救我們的靈魂。所以,我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因為聽道而不行道的人,是自己欺哄自己。這樣的人是無知的人,將房子蓋在沙土上。相反的,聽道又行道的人,是聰明人,將房子蓋在磐石上 (7:24-27)

1. 聽道為要行道

(1)「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But be doer of the Word and not only hearer」,此命令句動詞是繼續進行時態,要繼續遵行主的話。這正是主親自說的:「聽神之道而遵守的人有福了」(11:28)。保羅說「在神面前不是因聽律法的稱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2:13)。我們領受神的主權恩典之後,必然是以順服遵從來回應這真理的道、栽種在我們裡面的道(1:1821)

(2) 單單聽道而不行道的人,其實是「自己欺哄自己deceiving yourselves」,欺哄此字原意是說歪話迷惑(西2:4),單單聽道的人以為自己知道了就夠了,其實他若不實行出來,則按著他所當知道的,他仍是不知道(林前8:2)。若不信服遵行,則真理對他而言仍是理論,順從遵行真理,才真是主的門徒,這樣才必曉得真理,才有真自由(8:31-32)

2. 照鏡子的對比

(1)「因為聽道而不行道的人,就像人對著鏡子看自己本來的面目」,「看」是觀看、思想、注視(7:3;路12:24;羅4:19;來3:1)。「看見,走了,隨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看是看見了面目,卻不梳洗乾淨,走了,立刻「忘了」自己的本相,那麼照鏡子有甚麼益處呢?

(2)「唯有詳細察看」,詳細察看是低頭細看looking through, stooping down (24:12;約20:5;彼前1:12),「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the perfect law, the law of liberty(2:12),這是1:22所說要行的「道」,指神的話、至尊的律法(2:8-11,律法的本意是教訓法則),主的話是全備的(19:7;提後3:16-17),是使人自由的(8:31-32),是聖潔公義善良(7:12),因為是栽種在人心、拯救人靈魂的道(1:21;耶31:31-34;彼前1:23-25)。這道是整本聖經的福音,新約成全舊約所應許的(5:17)

(3)「並且時常如此and continuing, remaining」繼續不斷的詳細察看,為要實行。這是尖銳的對照那「看了、走了has gone away、忘了forgot」,帶來截然不同的後果:「他不是聽了就忘not hearer of forgetfulness」對照「乃是實在行出來but doer of work, action」,「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this one will be blessed in his doing」,得福原文作有福的(1:12),照著主的話去行的,就有福了(24:46;路11:2812:43;約13:17),榮神益人是何等有福之人!

3. 聖經是生命之鏡

我們應當詳細查考神的話,繼續不斷的照著去行,就像照「鏡子」省察自己的面容,照著改正。「聖經」既是照亮我們屬靈生命的鏡子,就能顯出我們「隱而未現」與「任意妄為」的罪。為何聖經有這樣奇妙的大能呢?原因在於聖經具有三大特徵:

(1)  完美全備
    一切美善的恩賜和全備的賞賜,都是從眾光之父那裡賜下來的。聖經既是神的話,當然是完美全備的。神的話語全備,能甦醒我們的心;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正直,能快活人的心;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潔淨,存到永遠;真實,全然公義 (19:7-9) 。聖經能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 (提後3:17)

(2)  使人自由
我們若常常遵行主的道,才真是主的門徒;遵行主的道,才能曉得真理,而真理必釋放我們得以自由 (8:31-32) 。主的話使我們能辨明心中的思念和主意,得以進入安息 (4:11-12) 。唯有得到主的話啟示的人,才得以卸下勞苦重擔,得以在主的裡面得享安息 (11:25-30)

(3)  使人得福
晝夜思想主耶和華律法的人,才是真正有福的人,他像一棵溪邊的樹,按時候結果子,葉子也不枯乾,凡他所作的盡都順利 (1:1-2) ,因為他遵行主的話,倚靠神(17:7-8)。主的話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我們受主話的警戒,遵守主話的必有大賞 (19:10-11) 。主的話是我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遵行主話的人,實在是有福的 (119:1105)

結論:

1. 聖經是我們天路歷程的明鏡,完美全備,所以我們要常常對準「聖經」,照著遵行。每天繼續不斷的查考與實行聖經,就不會聽了就忘,乃是遵行真理必然得福。我們藉著遵行主的話,來過潔淨的生活(119:7-9)。行道的人必脫離一切的虛假,得著真正的自由。

2. 順服遵行主的話,是認識神作主門徒之本,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25:22-23)。我們當靠主恩效法主,他完全順服天父的的旨意(5:8-9),他默想、背誦、遵行天父的話,來得勝惡者的試探引誘(4:1-11)。他來到世上,樂意照天父的旨意行,照這經上所說行事為人(10:5-7)

3. 讓我們注目仰望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主耶穌,遵行他的話使我們得真自由!

問題討論
1. 單單聽道而不行道的人,是自己欺哄自己,原因何在?
2. 人照鏡子看自己的本來面目,目的何在? 他看見、走後、隨即就忘了他的相貌,有哪些可能的原因?
3. 另有人詳細查看,仔細照鏡子,原因何在? 他時常如此,帶來什麼果效? 何謂「那全備使人自由的律法」? 這與鏡子有何關聯?
4. 聖經是生命之鏡,有哪些特徵? 經文證明有哪些? 你能從詩篇19篇與119篇來舉例說明麼?
5. 聖經能使人自由、使人得福,原因何在? 有哪些經文證明? 你能從自己的經歷中舉例來說明麼?
6. 主耶穌在世上時遵照「經上說」,遵行天父的旨意,是我們的榜樣與力量,有哪些經文證明? 你能舉出實例來說明麼? 你當如何效法主呢? 請說明實行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