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4:13-16 屬乎恩、本乎信
1/25/2015呂沛淵牧師主日證道
前言: 亞伯拉罕是唯獨因信稱義[4:1-8];亞伯拉罕「未受割禮」的信, 使他成為所有信徒[猶太人與外邦人]的父[4:9-16]。使徒保羅繼續說 明: 唯獨因信稱義是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救恩應許,不是屬於律法,是 在律法以外[3:21] 。。從這裡展開了【屬乎應許】與【屬乎律法】的對 照,清楚指明【福音】是【屬乎恩、本乎信】
1.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應許
(1)這應許的對象是【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他的後裔是指所有唯 獨因信稱義的人,包括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和受割禮的猶太人 [4:11-12];凡以信為本的人 the ones of faith,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加
3:7] 。
(2)這應許的內容是【亞伯拉罕和後裔必得承受世界】,[創
12:3; 13:14-17; 15:4,5,18-21; 17:2-21; 22:15-18],這是指: 主基督承受萬有 [來 1:2;太 28:17;弗 1:22;西 1:16-18],與在基督裡的亞伯拉罕屬 靈後裔,必得著將來的世界、新天新地[來 2:5-10;11:10-16] 。
2.這應許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這應許不是因[經由
through]律法而來,與律法無關,所以不是藉 著遵行律法而得的;也不能被摩西律法所廢掉[加
3:17] 。
(2)這應許是經由從信而來的義 righteousness of faith,這義是本於信 以至於信 from faith to
faith [1:17]。此救恩應許是藉著信而領受的, 更顯明這不是藉著人努力遵行律法而得的。
3.屬乎應許,就不屬乎律法
(1)如果承受應許的後嗣 heirs 是屬於律法 of law、是靠著遵行律法才 得為後嗣的話,則信就歸於虛空[沒有意義],應許也就廢棄了[廢止 無用] 。
(2)因為律法是惹動[導致、產生 work]忿怒的。罪人犯罪,必然帶來 律法的定罪,引發神的忿怒刑罰[1:18]。
(3)哪裡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因為罪是違背律法[約壹
3:4], 所以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由於罪人犯罪,必被律法定罪為 過犯。所以對普世罪人而言,有律法就必然有過犯,「律法有多少, 罪就有多少;世人有多少,罪就有多少」。所以,沒有一個人靠著律 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明顯的[加
3:10-12] 。
4. 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
(1)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 of faith,因此[為的是]屬乎恩[根據恩 典 according to grace],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弗 2:8-9 by grace
through faith] 。
(2)一切後裔包括那屬乎律法的[=受割禮的猶太信徒],那效法亞伯拉 罕之信的[=未受割禮的外邦信徒]。凡是唯獨因信基督稱義的,他們 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4:11-12] 。
結論:
1. 我們是唯獨因信基督稱義,我們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亞伯拉罕 是我們眾人的父 the father of us all。萬國萬民都唯獨因主基督[亞 伯拉罕的後裔]得救恩之福,這是神賜給我們的救恩應許。
2. 【應許】是唯獨神的恩典,是【屬乎恩,根據恩典】,所以是藉 著【信】領受這【唯獨因信基督稱義的應許】。【救恩應許】根 本是【不屬乎律法 not of law 不因律法 not through law】,乃是【屬 乎信 of faith 因信而得的義 through
righteousness of faith,因為是 根據恩典 according to grace】。
3. 【應許】是以主耶穌為中心的[林後 1:20],主耶穌為我們受死十 架與復活,這是最大的【恩典】,他就是那【說不盡的恩賜 the indescribable
Gift】[林後 9:15];【信】就是注目仰望我們的救主 耶穌基督。
問題討論:
1.【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誰是亞伯拉罕的 後裔? 「承受世界」是什麼意思? 這與你我有何關聯?
2.領受這救恩應許,【不是因律法】,原因何在? 為何說是【乃是因 信而得的義】? 何謂【因信而得的義】?
3.這應許是賜給 「成為後嗣、繼承產業」的人,為何說與 「屬乎律法 的人」無關? 何為「屬乎律法的人」?
4.【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這句話 如何解釋? 為何使徒保羅在此提出此論證,目的何在? 律法能叫人得 救、承受救恩應許嗎? 原因何在?
5.【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是什麼意思? 為何說【因此就屬乎恩】? 【信】與【恩】的關係為何? 你如何看待自己的「信」與「得救恩」? 請 分享
6.應許是唯獨恩典,其中心與根基是主耶穌基督,為何說他就是那 「最大的恩典、說不盡的恩賜」臨到你生命中? 這與他為你受死與復活 有何關聯? 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