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7

我们是合一的吗?-----天主教的“教皇无误论”

/ R.C. Sproul     /杖恩    /
取自:R. C. Sproul, Are We Together? Orlando: Reformation Trust,2012,第五章。

1870718日,作为梵蒂冈第一次大公会议(以下简称“梵一大会”)的一部分,罗马天主教正式出台了对“教皇无误论”的定义。它被宣告为de fide(该作为信条遵守的),意思是说,它是教会官方的教义,否定它就会被定为异端。大会上投票决议是否赋予这个教义以de fide地位的票数比是533:2

所以,对“教皇无误论”教义的正式宣告是相当近期才出现的,是在宗教改革之后很久的事情。然而,教皇无误的观念以及对于它的真理性的确信却是在教会历史中很早就生根了的。因此,简要地回顾一下导致在梵一大会上出现这个教义的历史背景会对我们很有帮助。

一、历史背景

使徒时代到东西方教会分裂

正如我们在使徒行传中所看见的,教会是在耶路撒冷开始的,耶路撒冷也是早期教会的中心。正是在那里召开了教会的第一次大会,以解决犹太主义的问题(徒15)。然而,使徒行传的记载结束在保罗去往罗马的行程。没人知道谁建立了罗马教会,但不久以后罗马就成为了教会的中心,特别是在公元70年耶路撒冷被毁以后。

显然,作为罗马帝国的首都,罗马是一座非常重要的城市,罗马教会因处其中自然也就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地位。有人认为,教会在首都的存在也影响到其领导结构的发展。一位瑞士的天主教神学家汉斯•昆(Hans Küng)主张,罗马天主教会朝着一种君主式的主教制和教皇权威方向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罗马政治体制裹挟。他相信罗马教会不过是采纳了许多当时的教会成员每天都能看到的罗马政府的政治和司法架构而已。

要发现罗马教会重要性的迹象并不困难。保罗的罗马书是一卷有着极重分量和意义的书信,我们也知道保罗非常渴望到那里事奉(罗1:11-1315:23)并期待罗马教会帮助他前往西班牙去(罗15:2428)。教会传统也记着说——也有许多圣经之外的证据支持这一点——保罗和使徒彼得都是在公元65年左右尼禄王逼迫教会期间在罗马殉道的。考虑到这一切,我们就不会对在早期教会中,地处帝国首都的罗马教会的领袖,被认为是整个基督教运动的重要领袖而感到惊讶了。

《革利免一书》是向我们表明罗马教会领袖在早期教会中地位显赫的资料之一。这卷圣经外的书信通常被考证认为写于公元95年左右,作者被确认是当时的罗马主教。根据传统的看法,革利免是第四任主教,在他以前是彼得,利奴(Linus)和亚那革利图(Anacletus)。革利免曾写信给在哥林多的教会,保罗也曾至少给这个教会写过两封信:哥林多前书和后书。哥林多前书中充满了对一个问题丛生的教会的警戒。哥林多后书表明,哥林多教会留心听从了保罗在前书中许多警戒的话,但问题却仍然存在,包括挑战保罗权威的假先知仍然存在。有时我们想知道,哥林多教会日后的光景究竟如何?她照着保罗所劝诫的,有效地处理了罪和分门结党的问题吗?还是说她仍然在问题当中?

可悲的是,《革利免一书》表明,这个教会之后的光景并不好,因为在四十年之后罗马主教必须要介入哥林多教会去处理一个问题。问题似乎出在教会组织方面,一些自认为有圣灵恩赐、被上帝直接引导的人起来反叛,要推翻教会正统的领袖。因此,罗马主教革利免写了一封信,恳请那些被宗教狂热冲昏了头脑的人凡事要规规矩矩按次序行。

一位教会历史学家分析了《革利免一书》,说这封书信在写作中带着弟兄之爱和劝诫,而不是用一种专制独裁的语气。但是这位历史学家说,虽然此信带着弟兄般亲密的动机,却是一种“老大哥”式的动机。我认为这是对《革利免一书》中语气的极佳描述。革利免并不是像20世纪的教皇传达教谕一样讲话,以自己的职权之力来命令哥林多人悔改。相反,他解释自己对哥林多教会状况的教牧关切,就如同牧人的关怀一样,他是有权对他所辖地区之外的教会进行属灵监督并给出教牧性劝诫的。

多个世纪以来,罗马主教的权力和权威不断加强。举例来说,在4世纪的北非,关于伯拉纠和奥古斯丁的神学争论,当地教会的领袖一度去询问罗马主教的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教皇开始宣称对所有的教会都拥有普世性的裁决权。这样的宣称尤其在帝国的东部地区引发了强烈不满。最后,在1054年,一个教皇派出的代表团到了君士坦丁堡,坚决要求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瑟如拉留(Michael Cerularius)承认罗马教会为母教会,而他拒绝了。这也是罗马天主教与东正教之间大分裂的导火索,这次分裂从来没有得到弥合。

高卢主义与教皇至上主义

19世纪之前涌现出两种重要的哲学思潮,可能对梵一大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是高卢主义的出现。这个思想学派发源于13世纪的法国,这也是“高卢主义”一词的来源:“高卢”是在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区域名称,涵盖现在的法国和一些周边地区。高卢主义起因于法国基督徒对罗马教会法令的抵制。法国的教会想要治理他们自己的事务而不是听从教皇。这一努力后来失败了,但高卢主义继而成为了所有这样的自治努力的别名。它在19世纪达到了高潮,高卢主义这一术语被用来表示一切拒绝教皇干涉而寻求地方自治的渴望。这不仅仅是一种教会权力的斗争,也是一种“教会-政治”权力的斗争,因为当时在欧洲许多的国家,教会和国家没有分离。当然,教皇在当时也仍然拥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

另一个学派,是教皇至上论(Ultramontanism)。这个词字面的意思是“跨越群山”。这个术语被用于那些反对高卢主义并支持罗马教会中央集权的人,这样的权力从法国跨越阿尔卑斯山脉。教皇至上论支持罗马天主教会进行中央集权化的教会治理,由教皇掌握最高的主教权。

 18466月,马斯塔伊•费雷提(Giovanni Maria Mastai-Ferretti)被选为教皇庇护九世,开始了有史以来最长的教皇统治,为期32年。在庇护九世刚当上教皇的时候,他被认为还有点开放自由,显然不是一个教皇至上论者。但他在任的前期,试图施行的几项改革计划都失败了,他自己也经历了某种个人性的危机。结果,他成为了绝对的保守派,成了高卢主义运动的坚决反对者,开始大力推行和巩固教皇制。

 1854年,庇护九世在没有和枢机主教团或主教们商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了教皇通谕《莫可名言之天主》(Ineffabilis Deus),在其中他发布了圣母无罪成胎论(教导说马利亚没有原罪),并宣告说这是一个de fide性质的教义。这表明庇护九世逐渐想要在教会中独裁的倾向。他在1864年采取了一个类似的行动,发表了《谬误汇编》(Syllabus of Errors),里面有一个长长的定罪名单,包括自然主义、进化论、自由主义以及政教分离的行为。这份文件也同样严厉谴责了更正教,并明确地否定了以下表述:“更正教不过是同一个真基督教的另一种形式,它以这样的形式讨上帝的喜悦,和天主教并无二致。”[2] 自然,庇护九世和天主教会在这一立场下激烈地批判更正教。

在梵一大会之前的十年,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发生,对大会的裁决产生了关键的影响。1860年,意大利王维克多•埃曼纽尔二世打败了教皇的军队并吞并了大部分教皇的领地,差不多只把梵蒂冈留给了庇护九世。庇护九世立刻将维克多•埃曼纽尔开除教籍,但这个国王拒绝屈服于教皇的意愿。然而,这些失败给庇护九世带来了巨大的民众同情。募款运动被发起以支持教皇,到最后庇护九世的财政状况比他失去教皇属地之前还要好。他也继续享有巨大的民众支持以及全世界罗马天主教信众的尊崇。

瑞士神学家汉斯•昆,对教皇制多少有些批判,对于庇护九世的民众声望说了这样的话:

尽管庇护九世……把意大利天主教带入了不必要的剧烈良心冲突中,但他却作为受到非基督教势力逼迫的人,在他的人格和职分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同情。天主教与教皇之间的教义性纽带现在得到了情感触摸。一个全新的现象出现了:一种极热切的“对教皇的尊崇”,如今被通常的教皇追随者和大批来罗马朝圣的人群大大加强。庇护九世是一个仁慈、富有口才,容光焕发的人物,但他也具有危险的情感,只受过肤浅的神学训练,对现代科学的方法一无所知,严重倾向于听信那些狂热却平庸,不具有现实精神却极为教条主义的幕僚的建言,把教皇属地的危机仅仅看成是上帝与撒但宇宙性争战历史中的一个片段,并希望以一种近乎神秘的对于神护理下得胜的确信来解决这个问题。[3]

所以,当庇护九世于1869年召集梵一大会时,教皇权正在受世俗权势的围攻,却享受着广大的民众支持。

二、天主教的立场

梵一大会的决议

教皇至上论是在梵一大会的第四期会议中确立的,其决议陈述于“基督教会的第一教义宪章”中(1870718日)。我们值得花费时间来思考这份文件当中的一些表述。引言部分是这样说的:

并且因为阴间的门一直在试图尽其所能胜过教会,不住地以与日俱增的仇恨攻击教会神圣的根基,得到神圣大公会议的认可,也是为了普世教会羊群蒙保守、看护和成长,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此教义的确立、永久性以及本质都是神圣和使徒性的,整个教会的权能和一致性正是赖此才得以坚固。这个教义要被一切忠心信徒相信并持守,正如整个教会那古老不变的信仰一样。不但如此,我们也将要对一切对立观点的错谬进行禁止和定罪,这些错谬大大有损于主的羊群。[4]

注意,在这里强调说:“这个教义要被一切忠心信徒相信并持守。”有时教皇通谕和会议声明会说,一个特别的教义要被所有罗马天主教信徒忠心持守。但这里关于教皇无误论的教义却不仅要求持守,而且要求相信。

多数会议声明都不只是做出宣告,也禁止错谬。例如,天特会议说:“如果任何人说,不敬虔的人唯独凭信心就可以称义;他要表明的意思已经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是说不需要人任何别的行为一起配合来获得称义的恩典,而且他不需要以任何必要的方式由他自己的意志来预备和产生意愿。那么这人就是被咒诅(anathema)的。”[5] anathema一词的意思就是“诅咒”或“开除教籍”。

梵一大会的声明中也包含了咒诅。在第一章教义宪章里,大会定义了使徒彼得的至上性,宣告说他不仅仅是众使徒之一,而是被耶稣赋予了超越初代教会所有其他使徒的至上性。在这一章结尾处,大会宣称:“因此,如果有任何人说,蒙福的使徒彼得并非被主基督指派为众使徒之首和全教会军队的可见元首;或者说这只不过是一种至上的荣耀而已,而不是一种他直接和即刻地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自己那里领受的真实而有效的司法权,那么这人就是被咒诅的。”[6]

同样,大会也断言,使徒彼得的至上性被无间断地传承了下来,而这个信条是本质性的:“如果有任何人说,主基督自己并未设立一种制度(也就是说,神圣的律法)让蒙福的彼得可以将其在教会中的至上性长久地传下去,或者说罗马教皇并非蒙福之彼得的至上性的继承人:那么这人就是被咒诅的。”[7]所以,不只是教皇地位被传了下来,连彼得的至上性也被传了下来。

最后,大会还说:

如果有任何人说,罗马教皇仅仅有监督和引导教会的职位,却没有对整个教会的完全而至高的司法权,并且这司法权并不仅仅涉及信仰与道德,也涉及全世界各处教会的纪律与治理;或者说教皇只有这至高权力的主要部分,而不是绝对拥有全部;或者说他这个权力并不能直接并即刻管辖每个教会、每个牧者和每个信徒:那么这人就是被咒诅的。[8]

也就是说,教皇的权威不仅仅是教导性的权威,也是治理性的权威。这样,教皇对整个教会的纪律和治理都具有司法权。这被罗马天主教称为最高司法权。

教皇无误论的定义

在教义宪章的第四和最后一章中,我们可以找到教皇无误论的定义。它是这样说的:

我们教导以下教义并认定它为神圣启示的教义:当罗马教皇以宗座权威(Ex Cathedra)讲话时,即当他行使所有基督徒的牧人和教师的职分时,因着他所拥有的至高使徒权柄,他就设立了一条需要全教会持守的关于信仰或道德的教义,在应许给蒙福的使徒彼得的神圣帮助下,他具有无误性,这无误性是神圣的救主愿意他的教会在设立关于信仰和道德的教义时所享有的。因此,罗马教皇的这个教义出于他们自身具有不可更改性,无需教会认同。[9]

该定义有两个关键的概念。第一,教皇无误论仅限于教皇就信仰或道德以宗座权威发表的言论,也就是当他代表整个教会做出决定的时候。因此,梵一并不是说如果我们在罗马大街上遇见了教皇并向他询问去最近的披萨店的路,他也一定会给出绝对准确无误的指点。他可能把我们指到错误的街道上,或者甚至让我们去了错误的市区。教皇在这些日常事务上显然会犯错误。换句话说,大会并非宣称人的无误性,而仅仅是职位的无误性,当教皇讲到与信仰和道德相关的事情时,当他在他的职位上、行使教皇职权而谈到与信仰和道德相关的事情时,他是无误的。第二,根据这份声明,教皇无误性并非教皇内在固有的;相反,它来自于在彼得身上神应许给教皇的神圣帮助。他之所以能够在讲到信仰与道德时无误,是因为有特别的从神而来的帮助赐给他。

声明的最后一行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因此,罗马教皇的这个教义出于他们自身具有不可更改性,无需教会认同。”这里的问题在于教皇的言论是否是ex sese——也就是说,“出于他自己”——或者说,他是否是在更广的全教会环境下讲的。教皇无误论是教皇可以单方面使用的吗?还是说它必须要在合议精神下与教会的众主教和枢机主教商讨而成?梵一大会一点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次大会由于维克多•埃曼纽尔二世入侵罗马而过早地结束了。所以,与会者没能处理所有枝节问题。

对于梵一大会声明的各方反应极为不同。一方面,有的人强烈地拥护教皇无误论的教义。这些人开始以夸张的话吹捧一种新教训,暗示教皇拥有内在固有的无误性。有的人甚至拿上帝的绝对无误性与教皇无误性来比较。另一方面,许多人强烈地反对这个教义。当时德国神学和历史学的领军人物多林格(Johan Josef Ignaz von Döllinger)拒绝接受这个无误论的教令,他因此马上被开除教籍。同样,一群罗马天主教徒离开了教会并组建了后来被称之为“老天主教”的教会。到1950年之前,有超过十万人跟从了这个群体。老天主教主要建立在德国、瑞士、荷兰和奥地利,除了不承认教皇无误性以外,几乎每一方面都仍是罗马天主教。

 1872年,新德意志帝国的总理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面临一些当地主教批评他的政策。于是他宣称,他没有必要理会这些主教,因为他们不过是毫无权力和权柄的“佣工”而已。俾斯麦对梵一大会的诠释是:它从根本上没有给主教们留下任何的权力。在他眼中,这些主教比起教皇来说简直是微不足道。而这些主教非常愤怒地回应说,他们是直接而即刻地领受来自耶稣基督的权柄,他们是奉耶稣基督的名和权柄讲话的。本质上说,这个争论是关于梵一大会教义宪章的最后一条的。就在同一年,庇护九世申明说,主教们的确是直接而即刻地从基督得到了他们的权柄,并且他们并没有因为教皇无误论的教义而被排除在教会的权柄之外。然而权力的平衡并没有得到精确的界定。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上的解释

不出意料,这个问题在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以下简称“梵二大会”)上再次出现。在梵二大会中称为Lumen Gentium (意思是“万民之光”) 的教会宪章部分,教皇无误论的一些细节得到了处理。如前文提到的,梵二大会的基本精神和梵一大会彻底不同。梵一大会是在恐惧和情绪动荡的背景下召开的。梵二大会则是在和解和妥协的精神中召开的。举例来说,梵一大会把更正教徒说成是“裂教者”和“异端”。相反,梵二大会则把更正教徒称为“分离的弟兄”。教皇若望二十三世宣称:“是时候打开教会的窗户让新鲜空气吹进来了”,他说这话的意思是应该让一种新鲜的谦卑精神成为这次大会的特征。

尽管有这样的和解和温暖,“万民之光”却强烈地肯定了梵一大会上关于教皇至上性和无误性的主张。它增加了一些细节,以解决一些关于教皇和主教各自权力和权柄的问题,但它没有丝毫减少梵一大会关于教皇在信仰与道德相关的事情上具有无误性的声明。简要地总览一下“万民之光”中的主要表述是值得的。

首先,大会说:“本圣公会议,紧随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的脚踪,这次大会教导并宣告说,永恒的牧人耶稣基督建立了他圣洁的教会,差遣了众使徒如同父差遣他自己一样;而他的旨意是让使徒的继承者们,也就是众主教,成为他的教会的牧人,直到世界的末了。”[10] 教会中所有的主教都被说成是使徒们的继承人。教皇是众使徒之首彼得的继承人,主教是其他使徒的继承人。这样,主教们便不是像俾斯麦所说“佣工”;而是像当年在彼得底下事奉的其他众使徒那样重要。

第二,大会宣告主教的权柄是由神授命和按立的,而不是由教皇确立或指派的:“为要履行如此伟大的职责,众使徒被基督特别浇灌在他们身上的圣灵所充满,而他们以藉着按手把这属灵的恩赐传给他们的助手,也在主教祝圣仪式中一直传到今天。因而本神圣大公会议的教训是:在祝圣主教时授予圣职的完满性,这在教会的礼仪中和教父们的用语中都被称为大祭司之职,也就是圣工中的至高权力。”[11]为何大会要费这么大劲去教导主教职位的权柄在他承受圣职之礼仪中呢?这是为了表明,主教的权力和权柄是上帝通过圣礼而赋予的,而不是透过教皇的权柄。

第三,大会说:“固然,每位主教并不单独地享有无误性的特权,不过,他们虽然分散在世界各地,但只要仍然彼此之间保持联合,也与彼得的继承人保持联合,并且确实地在教导与信仰和道德相关的事,而共同认定某一个要点为绝对应持守的教导时,就是无误地宣告了基督的教义。”[12]所以,教皇拥有无误性的特权,而个别的主教是没有的。然而,主教们可以无误地宣告基督教的教义——只要他们与教皇保持联合,又在某个论点上是一致的,或者是在一次大公会议上认同教皇。在这样的境况下,他们多多少少分享了教皇的无误性。这是一个团体性、共同体性,而非个人性的无误论概念。个人性的无误论唯教皇拥有。

这个教训有几方面的含意。首先,教皇无误论是有限定的,是至上性而非绝对的。根据教会法规,有一些事情是教皇不能做的。比如,他不能单方面废除主教制或是篡夺主教的职分和职位。他不能写一份通谕宣告说,他已经无误地决定终止主教们的职位并罢免他们。如果教皇试图这样做的话,教会可以罢免他,因为自梵二大会以来,教皇无误论的概念使一个局部的特性延伸到整个教会。无误论聚焦于教皇身上,但并不是内在于他的。

第二,教皇并不具有独裁的权力。教皇的职位被理解为一种职分,而不是统治权。梵一大会把教皇称为“基督身体的头”,或者“教会的头”。但如果说基督才是教会的头,教皇又如何能是教会的头呢?——教皇这不是篡夺了唯独属于基督的地位了吗?这就是为什么梵二大会把教皇说成是基督羊群的牧人或牧师,或者说成是基督在地上的头。在那种意义上,他是教会的头,即作为基督领袖地位的代表或替身;但基督自然才是教会真正的头。

第三,教皇和众主教一同拥有治理教会的责任。他的治理不能在没有与众主教商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

三、罗马天主教和更正教的不同宣告

罗马天主教继续坚持这些教导。《天主教要理》(1995年)这样宣告:

在一次大公会议中,最重要的是“罗马教皇,主教团之首,由于他职位的缘故,当他作为最高的牧者和所有信徒的教师——他要坚固他众弟兄的信仰——以一条明确的教义法令宣告关于信仰或道德的教训时,享有……无误性……当主教们与彼得的继承人一起施行至高的教权时,上帝应许给教会的无误性也同样存在于主教的团体中。”当教会借其至高教权而提出一条教义“作为神启示的信仰”和基督的教训时,这个教义的定义“必须以信仰中的顺服来遵守”。此无误性到一个地步就如同神圣启示本身的担保一样。(891部分)

伟大的改教信仰告白及信条写于教皇无误论教义形成之前,记住改教家们对于教皇的信念极为重要。《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13]如此说:

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为过去、现在与将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而为一的选民总数所构成。这教会就是主的配偶、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25章第1节)

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没有元首。罗马教会的教皇并非教会的元首。(25章第6节)

我们最好记得,只有一个人的话是从无错误的——我们的主耶稣,也唯独他是教会的头。让我们把他的话——圣经——作为来自上帝的唯一无误的信息来领受。


[1] 本文取自本文出自:R. C. Sproul, Are We Together? Orlando: Reformation Trust,2012,本文为该书的第五章。承蒙Ligonier事工授权翻译转载,特此致谢。——编者注

[2] Syllabus of Errors, 18, http://www.ewtn.com/library/PAPALDOC/P9SYLL.HTM, accessed March 19, 2012.

[3] Hans Küng, Infallible? An Inquiry, trans. Edward Quinn,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1971, pp.92–93.

[4] Vatican Ecumenical Council I Decrees, Session 4: 18 July 1870—First Dogmatic Constitution on the Church of

Christ, http://www.intratext.com/IXT/ENG0063/_PD.HTM, accessed March 19, 2012.

[5]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Sixth Session, Chap. XVI, Canon IX,

http://history.hanover.edu/texts/trent/trentall.html, accessed March 19, 2012.

[6] Vatican Ecumenical Council I Decrees, Session 4: 18 July 1870—First Dogmatic Constitution on the Church of

Christ, Chap. 1, http://www.intratext.com/IXT/ENG0063/_PE.HTM, accessed March 19, 2012.

[7] Ibid., Chap. 2.

[8] Ibid., Chap. 3.

[9] Ibid., Chap. 4.

[10] Vatican Ecumenical Council II Documents, Lumen Gentium, Dogmatic Constitution on the Church, Chap. 3,

http://www.intratext.com/IXT/ENG0037/_PA.HTM, accessed March 19, 2012.

[11] Ibid.

[12] Ibid.

[13]翻译中所引用的《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都取自林慈信版译本。——译者注


《祂替我受刑罚》摘錄

《祂替我受刑罚》In My Place Condemned He Stood,巴刻(J.I.Packer)狄馬可(Mark Dever)著/駱鴻銘、王之瑋、彭彥華譯,改革宗出版有限公司,2013

每位牧師都應該一讀再讀慕理所寫的這本再思救赎奇恩,直到他对这本书完全融会贯通,并且让这本书徹底影响他的全人。此书是最能帮助你明白基督工作的小书之一。249
----耶思博Fred Zaspel)
Fred G. Zaspel (PhD, Free University of Amsterdam) serves as the pastor at Reformed Baptist Church in Franconia, Pennsylvania, an adjunct professor of systematic theology at the 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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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必須拒絕普遍贖價的教義正如歐文John Owen拒絕它一樣并要把這教義視為一項極嚴重的錯誤。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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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否说整个基督教会确实拥有一套正统教义呢?有些人会说没有,但我们认为有。这套正统教义可以在教会的信经和信条中找到,在教会的诗歌和敬拜形式中找到,并在教会所认可的神学作品中找到。(24頁)

「正統」的意思就是正確的教義,它們被視為教會的信仰告白,為了教導的緣故而被一一條列出來。「非正統」的意思就是任何偏離這種標準的思想。(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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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意見是,除非我們傳講現今被稱為加爾文主義的教義,否則我們就不是在傳講基督并祂釘十字架。加爾文主義只是一種別名;加爾文主義就是福音,僅此而已。除非我們傳講神在施予恩典上的主權,除非我們高舉耶和華那揀選人的、不可改變的、永恆的、得勝的大愛......否則我不認為我們能夠傳講福音。除非我們認為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就了祂選民的特定救贖,并以此為福音的基礎,否則我也不認為我們能夠傳講福音。若福音容讓聖徒在蒙召后又再次失落,我也不能理解這樣的福音。176

----司布真Charles Spurgeon, The Early Years, Autobiography,vol.1(London:Banner of Truth,196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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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對筆者而言改革宗「特定的救贖」之立場似乎和聖經整體的教訓是最一致的。
----《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4]607古德恩Wayne Grudem)/張麟至譯2014




摘自《基要神學》,呂沛淵著,海外校園出版。

“神学”乃是“学神”,就是透过“圣经─神的话”来学习认识祂,而认识祂就是永生;所以,神学是生命的学习,是灵修、敬拜、赞美的生活。本书的目的,是以浅显易明的短篇文字,介绍基督信仰的基要真理,阐明灵命生活的关联。因此本书的写作重点,并非哲学思想辩论或介绍各派理论,乃是根据圣经本身所说的,精简扼要说明福音信仰的要点。所以,内容讨论尽可能加注圣经经文引据,以助读者深入查考默想,反省信仰生活,遵行主的话,唤起灵修敬拜,活在神面前。 全书根据圣经三一真神的信仰,共分三卷:卷一“创造的神 God revealed as the Creator”,以“上帝的启示晓谕”为中心,来查考“圣经论”与“神论”;卷二“救赎的神 God revealed as the Redeemer”,以“基督的十架代赎”为焦点,来研究“人论”与“基督论”;卷三“施恩的神 God revealed as the Applier”,以“圣灵的实现救恩”为重心,来解释“救恩论”、“教会论”、“末世论”。每卷皆为八课,每课都有阅读内容与讨论题目,可作个人研究或小组讨论之用。
第一课 神学:以信学神

一、何谓“神学”

“神学 Theology ”是由希腊字“Theos 神”与“logos 学”所组成,意即“学习认识神”。简言之,“神学”即是“学神”,乃是灵修、敬拜、赞美的生活。诚如中世纪神学家阿奎纳 Thomas Aquinas 所言:“神学乃是为神所教导、教导我们认识神、引导我们归向神”。所以“神学”就是“灵修,灵命造就”,就是圣经所说的:“属灵的人用圣灵所指教的言语,将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给属灵的人听”(林前二13)。“神学”是以“圣灵所指教的言语”(即圣经,神的话)来学习认识神。我们必须照着神自己所启示的来做神学讨论与研究。正如现代神学家巴刻 J. I. Packer 给“神学”所下的定义:学习聆听圣灵在圣经中所说的话,照着遵行来改正指引我们的生活。因此,在谈论神学之前,必须先以“主啊请说,仆人敬听”的心谦卑聆听神的话。唯有如此,神学研究才会正本清源,才会带来生活的实效。如此的神学才会使人真正认识神,学神。

真正认识神的人,必然爱神、服事神。所以,“神学”就是学神、爱神、事神,这是一体的三面,缺一不可。诚如十二世纪的著名祷文“每日求主三件事”所说的:“更清楚认识你,更亲密爱你,更紧紧跟随你”。这应是每一位神的儿女(学神的人)的心态与心愿。由此可见,神学并非只是研究一些关于神的事情,乃是亲身认识神,与祂有生命连结的关系。神学即是生命的工作,也就是信仰与生活,并非理论与空谈。所以,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就不能从事真正的神学研究。

二、“神学”的前提

希伯来书十一章六节告诉我们,人必须有“信”才能到神面前来从事神学研究(即过“学神”的生活),得神的喜悦,此即神学的前提。凡到神面前来学习认识神、爱神、服事神的人,必须“信”两件事,即在信仰的“根基 foundation ”与“功用 function ”两方面:

1. “信有神”──信仰的根基

照原文直译应为“believe that He is 信神是神,如其所是”。换句话说,来到神面前的人,首先不只是要相信有神的存在,更是要相信这位神是自有永有,绝对的真神;人不可照着自己有限的想法,不论是来自意念(赛五十五89)、理性(伯十一7)、经验(赛四十18),或传统(可七89)自以为是地来认识神。人必须照着神所定规的方式来学习认识祂,即照祂在主基督耶稣里所启示的,不然神学研究就变成“世人的理学、虚空的妄言”的俘虏,依循“人间的遗传、世上的小学”求新求变(西二6-10)。换言之,神学乃是藉着“信”来学习认识神、传讲神、荣耀神、享受神。“信”是从听道而来的,而听道是从基督的话(即圣经)而来的(罗十17)。神学可说是以研读神的话、信靠神的话来认识神。所以,以圣经为本的“信”才是神学的根基。

2. “信神赏赐那寻求祂的人”── 信仰的功用

不信的人、没有信心的人不要想从主那里得什么。因此,神学的出发点必须是信心,寻求神在基督里的启示。此处“寻求”是指“专心真诚寻求”(耶廿九13;徒十五17),也就是以心灵和诚实,在圣灵里按真理来敬拜神。换句话说,寻求神的人必须以在圣灵里的心灵,按真理的诚实来学习认识敬拜神。事实上,天父同时在寻找这样的人来敬拜祂(约四23-24)。主应许凡寻找的就必寻见,叩门的就给开门(太七7-11)。神对那寻求祂的人所给的赏赐是极大的(创十五1),那“赏赐”是永生、荣耀、尊贵、平安(罗二7-10),是灵魂的救恩,与那说不出来满有荣光的大喜乐(彼前一8-9)。诗篇四十三篇三至四节(诗篇43:3 求你发出你的亮光和真实,好引导我,带我到你的圣山,到你的居所。诗篇43:4 我就走到神的祭坛,到我最喜乐的神那里。神阿,我的神,我要弹琴称赞你。) 乃是每一位寻求学神之人的祷告与所得的赏赐,因为神自己就是我们最大的喜乐。我们的好处不在神以外,唯有神才是人的最大福分,所以“追求神自己、讨神喜悦、得神赏赐”才是神学的真正的任务与功用。

三、“信”的真谛

既然“信”是学习认识神的先决条件,是神学的根基且带出神学的真正功用,我们必须弄清楚“信”的真谛是什么。圣经所说的“信”并非现今世人众说纷纭流行的看法,如“随意乱信、迷信、自信”等;“真实的信”也不等于同意接受圣经道理而已。


代贖的範圍

摘自《再思救贖奇恩》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第一部 救贖的成就,第四章 代贖的範圍,约翰·慕理(John Murray)著/陳妙玲譯,天道書樓。

簡言之,代贖的範圍的問題是:基督為誰作成代贖?以更簡單的話來說是:基督為誰死?聖經表現上似乎作了個不是模棱兩可的答覆:基督是為所有人死。我們讀到:「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53:6)。我們亦以為末句的「眾人」所指的人數是與「走迷、各人偏行己路」的人數同樣廣闊。若然如此,結論應該是主神把眾人的罪都歸到他兒子身上。他成為為眾人的罪而獻的祭。我們又讀到:「惟獨見那成為比天使小一點的耶穌,因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叫他因著神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 2:9)。約翰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 2:2)。有人說約翰的話已將問題澄清,不容爭辯。

然而,我們卻不相信單靠上述類似等經文便可解決問題。聖經自始自終均用暜世性形式的措辭,但卻不能解作普世和概括所有人類的意思。「世人(world)、「眾人」(all)、「每一個人」(every one)、「所有人」(all men)等字或詞的意思在聖經往往並不是指人類的每一個人。例如:保羅論及以色列的不信時說:「若他們的過失,為天下的富足……何況他們的豐滿呢!」( 11:12) 。我們是否要以為保羅意謂以色列的過失將論及的富足帶給過去、現在、將來的每一個世人呢?這樣的解釋簡直是荒謬,因為「天下」(world)一詞也要包括以色列了,而「以色列」在此是與「天下」成對比。況且,人類的每一成員也沒有因以色列的過失而富足。保羅在此用「天下」一字是指那與以色列成對比的外邦天下。上下文充分證明此點。因此,我們找到一個例子,就是「天下」一字並不指普天下所有的人。而是有較狹小的意思。再者,保羅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5:18)。我們曾否以為稱義已臨到所有的人呢?這不可能是保羅的意思。他所談論的是實在的稱義,即在基督裡,引至永生的稱義(比較:1161721)。我們不可能相信如此稱義會臨到人類的每一分子,除非先相信每一分子至終都會得救,但這又與保羅在別處的教訓和聖經一貫的教訓相違。因此,雖然保羅在經文的前部用「眾人」指普世的眾人,但是他在經文的後部是指狹窄的意義,就是所有將實在被稱義的人。再舉一例,保羅說:他「凡事都可行」(林前6121023),他不是說但凡想到的東西對他都可行,對他來說,違反神的誡命是不可行的;他所說的「凡事」受上下文的意義限制。如此例子,可述無數,證明措辭縱有普世性的形態,實在卻取狹窄之意義,並非指人類的每一分子。

所以,我們不能用幾段以「天下」、「所有」等字解釋基督之死的經文而速下結論,說聖經支持代贖的範圍是普世性的代贖。

自然而然,我們亦可舉類同的經文希伯來書29節表明這推理的錯誤(譯注:即「惟獨見那成為比天使小一點的耶穌,,因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叫他因著上帝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這節有困難的句子是「為人人嘗了死味」。「人人」是指誰毫無疑問,是指上下文所論及的人。作者又在本文論到那些人?是論到那要進入榮耀裡的許多兒子(10);言之意謂:那使人成聖的,和那得以成聖的,都是同出於一(11)。「人人」即指那稱為基督的弟兄者(12),也指神給 予基督的兒女(13)。這上下文所示成了基督代贖嘗死味的「人人」的範圍和引證。基督實在為每一個將進入榮耀的兒子和所有神賜給他的兒女嘗了死味。但是,這段經文沒有解釋基督代死的「人人」的範圍是超出經文最明顯指示的範圍,這是言無根據的。這顯示隨意引用經文是可以看似順情順理的,但此卻對支持「普世代贖」(universal atonement)這教義缺乏根據。

要繼續分析贖罪範圍的教義,我們要辯清那些是主題之外的東西。主題不是分析是否拿掉稱義和救恩時,基督的死仍帶給人許多好處。這世界的不信墮落者享受無數因基督死而復活所帶來的好處。基督在神和人之間的中保統治權(mediatorial dominion)是普世性的。他在萬有之上,神賜他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人享受的一切福祉都源自這中保統治者的分配。但基督執行這種統治,是根據他完成的救贖之工,這統治權也是完成此工的報酬。「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289)。既因一切福祉都是在基督統治的範圍內,又因這統治是基於他完成的代贖之工,所以,眾人不分彼此所享受的無數福祉皆與基督的死有關,皆殊途同歸地與基督的死有關。基督的死若帶來福祉,那就是神所命定計劃的。因此,我們可名正言順地說:有一些不被揀選、遺棄者所享受的好處皆源自那叫基督死的計畫。普世性代贖論的否定並不同時否定眾人所享受的好處皆來自基督之死的關係。「代贖的範圍」一主題論及截然不同的內容。

這主題是:基督為誰獻己為祭?他為誰挽回神的忿怒?他的肉身經歷死亡是使誰與神複和?他拯救誰脫離律法的咒詛、罪的內咎和權勢、並撒但的奴役捆綁?他為了誰的好處而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要正視代贖範圍的主題時,這些問題正是我們必須發問和誠實面對的。主題不是基督的死與那些至終滅亡者今生享用的無數福祉的關係,儘管這問題本身在合宜的位置是何等重要。主題正是基督的死若解作替代的死,其內容為何?內容就是替代的順從、代獻的祭與贖罪、有效的抵償、複和與救贖。一言蔽之,「替死」(died for)的精確含義是我們要時常面對的。當保羅說:基督「替我們死」(帖前 5:10)或「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 15:3)時,他並非想到因基督之死所加的福祉,而是想到我們必將被剝奪而喪失這些福祉。他正在想到一個偉大的真理:基督愛他,為他舍己( 2:20);基督站在他的立場和好處上代他死,因此我們可以透過他的血得救贖。

我們深思救贖的意義,就會不難察覺普世化的代贖(atonement)是不可能的。救贖的意義是什麼?這不能解成「救贖的可能性」(redeemability)(即處於一個可蒙救贖的地位),而應解成「基督已經買贖(purchased)並取得(procured)救贖」。這是新約聖經每論及救贖時所奏的凱歌!基督用自己的血把我們救贖歸神( 5:9);他獲得永遠的救贖( 9:12)。「他為我們舍了自己,又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 2:14)。任何把救贖解作以代價和能力去達成有效的釋放,而不是把它解作完成蒙救者可確保救恩之大工的,都是貶低了救贖的意義。基督不是為要把人放在一個可救的地位而來,乃是要救贖子民歸他自己。我們若正確地分析贖罪 (expiation) 、挽回(propitiation)及複和(reconciliation)的意義時,也必得到同樣結論。基督來,不是要使罪成為可補償的,他來是為了贖罪(expiate sins)——「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13)。基督不是為使神能與人複和而來,他自己的血使我們與神複和。

這個主題涉及一事,即有關基督的使命和成就的真正性質。基督是否為普世人類的救恩而來?是否為除去救恩之路的障礙而來?是否單為救恩作準備而來?抑或他要來為拯救他的子民?要使萬人進入可得救恩的狀態?又或他是為所有註定得永生者獲得救恩而來?他來,是否為了使人成為可救贖的?或他是否有效地、無誤地施行救贖?若然代贖是同樣關係著至終滅亡者和承受永生者的話,那麼代贖這一教義便需徹底修正了, 如此必然削弱聖經用以解釋代贖的意義,刪除其至珍貴的含義與光輝。我們卻不能這樣做,因為拯救的效能在代贖、挽回、複和與救贖是如此根深蒂固,我們不敢將這效能刪除之。我們按理應默想主自己的話:「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63839)。固存於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是「保障」(security)。言之意謂:按著代贖的範圍而論,其設計、成就和最後的應用都是相同的。

這教義被名為「有限度代贖」(limited atonement)。這可能是或不是一個好或公正的名稱,但用辭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用辭表達的意思。我們很容易因在某教義上附加了一個惡性錯誤的形容詞而對這教義存偏見。不論「有限度代贖」的用辭恰當與否,我們必須認定一事實:除非相信萬人至終得救,不然就不可能有無限度的代贖。使代贖的範圍普世化,就限制了代贖的功效。若然某些經代贖和救贖的人永遠滅亡,那末代贖本身就不是有功效。此乃宣導普世代贖論者所必須面對的問題所在。他們主張一個「有限度」的代贖;這「有限度」的解釋卻侵犯了代贖的不可或缺的特性;我們絲毫不接納此說。我們主張「有限度代贖」的教義,即代贖是只局限於那些被揀選為永生的承繼者。如此限制確保代贖的功能,又保存其不可或缺的特性,就是有效而實際的救贖。

代贖的教義常遭人反議,認為這與那把基督完全而白白地呈現與人的福音是不一致的;這是嚴重的意義混亂。實在的真理乃是:只有在如此教義的基礎下,我們才能把基督完全而白白地呈現給失喪的人。福音呈獻給世人什麼?不是救恩的可能性,也不單是得救恩的機會,而是救恩(salvation)。更貼切地說:是基督自己——被呈獻為挽回罪惡、成就救贖的那一位。然而,基督若不是已經確保救恩、行完了救贖,他是不可能以這資格和特性被呈獻的。若他只成就了為萬人得救恩的可能性或單為所有人的得救作了準備,他不可能被傳揚為救世主,在他裡面,也不可能擁有完全而白白賜人的救恩。「有限度代贖」的教義說明基督成就並確保救贖,這一點使白白呈獻與人的福音顯得尊貴和有權柄。獨有這一個教義使對基督的介紹,符合對稱於他完成之工和位格的光輝。因為基督成就、確保了救贖,他是一位全備而合適的救主。他被傳揚為這樣的救主,為要召喚人用信心將自己委身給他,相信他會全然順服、行完救贖,在他擁有永遠救贖的功效。

然而,若有人查問:聖經豈不是有更直接的證據去解釋代贖明確或有限度的範圍?這問題問得恰當。聖經的確有許多證據。我們只申述其中二者就夠了。不是因為聖經只有這兩個證據,而是因為聖經引用這些經文去證明這教義是必須有的。

() 第一個證明出自羅馬書831-39

這段經文毫無疑問地有二處明顯論及基督的死——「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32),和「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34)。因此,任何出自這段經文對範圍方面的解釋都關係著代贖的範圍。

保羅在31節發出一個問題:「既是這樣,還有什麼說的呢?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我們不得不問:保羅所說的「我們」指誰?換言之,「幫助我們」和「敵擋我們」的意思指誰?答案就是:它們的意思不會超出上文的內容,即28-30節的內容。若循聖經思想,把31節的解釋普世化是不可能的;若打斷保羅的思路,使31節的解釋超出30節的範圍,在解釋上就變得怪了。由此可見,31節的「幫助我們」、「敵擋我們」所指的範圍是受到30節的內容限制的。

我們繼續看32節時,發覺保羅再引用「為我們」,並在其後加入「眾人」(all)——「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在這裡,他明顯地指著那些父為他們將子捨棄的人。問題是:」為我們眾人」的範圍為何?強調「眾人」(all)一詞的存在就是有範圍普世化的效力,這屬不合理的解釋。「眾人」的範圍不會大過「我們」的範圍。保羅在此說,父作這事的目的是為「我們眾人」的利益,問題只是「我們」的範圍是什麼。惟一正確的答案是:32節「我們」的意義是在乎31節的「我們」的意義。若說保羅在32節的擴大了他所論及的人範圍,即32節所包括的人數比31節所說的多出很多,如此解釋違犯了最基本的解經規則。事實上,保羅正在繼續他的宣言:神不但是幫助我們的,他更要將萬物白白的賜給我們。父為我們捨棄子,這是神要將萬物白白的賜給我們的保證。為了除去對於32節的「為我們眾人」指有限度範圍的懷疑,值得一提的是:「捨棄子」是相等於「白白賜予一切美好的恩賜」。我們不應擴大「捨棄子」的範圍,使它大過「白白得一切恩賜」的範圍。每一個父為他的利益而捨棄子的人都成為其他一切恩賜的受惠者。簡言之,那些基督為他們獻上自己的人,也是其他救贖恩賜的受惠者——「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呢?」

我們繼續看33節。有限度的範圍變得無可置疑地明顯清皙。因為保羅說:「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思想全部圍繞著揀選(election)和稱義(justification)的軸心。而揀選和稱義的意義卻回到28-31節的內容,在那裡證明了預定 (predestination) 和稱義的範圍是一致的。

保羅在34節再次論及基督的死。他採用的方法對我們現今的研究在兩方面很重要。首先,他對「基督的死」的引證相等於「神是稱義者」的事實。這樣解說的目的,是為何對神的揀選的人控告辯護,又支持他的挑戰:「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保羅引證基督的死,在此言談所指是蒙揀選者和稱義者。因此,我們尋證基督犧牲的死的範圍時,是沒有理由超出蒙揀選和稱義的範圍的。其次,他引證基督的死時,是按著復活、在神右邊相會、為我們代求等相繼事件的意義而解釋之。保羅再次說到「替我們」(for us)這措辭,這在此的用意是代求——「他也替我們祈求」。對於我們的討論主題,這措辭具有兩重意義:第一,「替我們」在這裡必須解為如31節的有限度的意思,把這解成普世性的意思是不可能的,不單整個上下文均同聲一曲地主張「有限度」的解法,且更因代求的必須性質是有益的和有效的。第二,因著基督的受死、復活,代求在經文內的編排組合,我們缺乏根據給基督之死下一個比他代求的範圍更概括的解釋。保羅在此說:「基督已經死了」,他的意思當然是指「基督為我們死了」,正如他在32節說父「把他為我們眾人舍了」一樣。我們不能給在「基督已經死了」一句子的「替我們」下一個大過「他也替我們祈求」一句子的「替我們」的範圍。因此,我們看到普世性的解釋只會導入不可能的假設。

最後,有一個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離呢?……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835-39)。保羅以最有力的言語、最詞藻華美的一個書信結語來確定關乎蒙代贖者的平安。這平安的保證是神在基督耶穌裡的愛,這神的愛毫無疑問是指神給他所愛戴的人的愛。現在必須的結論是:這個不能與之分離、保證蒙愛者福樂的愛,也必是保羅在前段經文所指的同一種愛;經文說:「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嗎?」(32)。這同一樣的愛在39節稱為「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愛」,也必須是激發父舍去子的愛。那就是說,32節所包含父舍子的愛的範圍不會大於35-39節所說,確保蒙愛者永遠平安的愛的範圍。若所有人不都享有這平安,那末,賜這平安和確保這平安者又如何協助那享用不到這平安的人呢?我們看到,保羅在此論及的平安是單指蒙神愛者的平安,這愛透過加略山被咒詛的十字架彰顯。因此,加略山彰顯的愛本身就是一種有分別的愛,不是一種無分別地屬普世人的愛。這愛確保蒙愛者永遠的平安。加略山本身又為他們取得稱人為義的義,永生藉著義掌權,以上所言,只是說在加略山所成就的代贖本身不是普世性的。

() 第二個支持有限度代贖的聖經根據

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已經在基督裡死了。新約對信徒與基督的死的關係有一個更普及的解釋:基督為他們死了。但另外也有一說法:他們在基督裡死了(比較:羅63-11;林後514-15;弗24-7;西33)。所以,一切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在基督裡死了,這申述是沒有疑問的。保羅明顯地說:「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5:14)。——言中之意說明二者之均等。

無論如何,保羅的教訓對我們現今的討論的要點是: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都與他一同復活。保羅亦顯著地申明:「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68-9)。正如基督死而復活 ,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也必在他裡面復活。這在基督裡復活的結果為何?保羅毫不隱瞞地說——就是復活得新生命。「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與他聯合」(64-5)。「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林後514-15)。「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神裡面」(西 3:3)

因這緣故,根據保羅的明顯講述,我們建立以下先後的定理:所有基督替之代死的人都在基督裡死了,所有在基督裡而死了的人都與基督同活。與基督同活就是得著新生命,效法基督復活的樣式。與基督同死因此就是向罪死,又與他同活,就是新的,順從的生命取向,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我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必然的結論是:基督只是為那些向罪死了、向義活著的人死。但現今一個明顯的事實就是:不是所有人都向罪死了,並活在新生命裡,我們因此不能說所有人都普及地與基督同死,也不能說基督為所有人死了;其理由簡單:所有基督為他們死了的人都在基督裡死了。若我們不能說基督為所有人死,那末也不能說代贖是普世性的了——「基督為眾人死」獨特地構成代贖結論顯而易見:基督的死在其成為代贖之特性,是單單指在時候到了那些得著基督之新生命的人;基督的復活是這生命的保證和樣式。這是另一次重覆地提到基督的死和復活是不能分開的。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是基督為之復活的人。他施拯救是屬天的工作,此工的範圍相等於他一次為眾人成就救贖的範圍。

為代贖的範圍作一結論,我們宜思考一兩段經常被用作支持普世代贖論的決定性經文。經文之一是哥林多後書514-15節。保羅再度提及基督「替眾人死」(died for all)。按照保羅在此章的教訓,「替眾人死」是不能誤解作普世的人。剛才已經看到,保羅的教訓是說:凡是基督為之代死的人都在基督裡死了。他在此有力是簡釋這真理——「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他又在別處直言不諱地說:「若與基督同死,就必與他同活」。在別處他全然剖白的表明那些在基督裡死了的人,也必與他同復活( 6:8)。雖然「與基督同死」的真理在此段經文未有詳盡解釋,但其意義誠然包含在以下的話語中:「他(基督)替眾人死,是叫那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如果我們假設「活著的人」是指有限度的範圍,與基督替之代死的「眾人」範圍不同,那末就與保羅在羅馬書65-8節的明確斷言衝突。衝突在乎那些在基督死的形象上死的人,也必在他復活的形象上復活;與他同死的人,也必與他同活。羅馬書64-8節的教訓類推必須應用在哥林多後書514-5節的教訓。「那些活著的人」與其上的「他為眾人死」的「眾人」必須具有相同的範圍。因著「那些活著的人」不包括整個人類,又「他為眾人死」的「眾人」也不包括全人類,確證的事實來自15節的結語:「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基督的死和復活在此是聯合的。而保羅在類同經文的類推說:領受基督之死的受惠者,也同是領受他復活並復活生命的受惠者。所以當保羅在此說把「替他們死而復活」時,其言中意是指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是基督為之復活的人,而基督為之復活的人,也是活向新生命的人。根據保羅的教訓,特別是林後514-15節的說明,我們不可能「替他們」解作普世的人。這段經文對支持普世代贖論的教義,恰得其反。

約翰壹書22節似乎是普世代贖論的是最佳根據:「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為普天下人」而獻的挽回祭的範圍似乎是必須地解作普世性的範圍。值得一提的,若聖經在別處贊同普世代贖論的話,那末約翰在此所用的語調則完全附和它了。再者,這表達本身並不足以提供任何有關有限代贖論的證據。但問題卻是:這經文是否證明了代贖是普世性的?換言之,若經文的解釋符合有限代贖論的教義。這是否就違反了釋經的原則?因著支持有限代贖論的經文不勝枚舉,我們必須發這問題;又在搜求答案時,我們看到幾個理由,證明約翰說「為普天下人」時卻一點不贊同支持普世代贖者的解說。以下有足夠理由,表明約翰所說的「為普天下人」,卻不包含普世代贖論的意思。

(1) 約翰必須解釋耶穌的挽回祭的範圍——挽回祭的效力和功能不是只限於耶穌的隨身門徒,就是那真正目睹、耳聞並經歷主寄住在地上的行事的 (比較:約壹11-3),也不限於那親自經門徒教誨的信徒(比較:約壹134)。耶穌自己成了挽回祭。這挽回祭的效力、功能和意旨普及萬國萬人,包括每一個接受使徒見證而與聖父、聖子相交的人(比較:約壹15-7)。各邦各族的人都是在如此意義內分享挽回祭,好比新約其他作者和主自己一樣。約翰當務之急是高舉福音的種族普救法(ethnic universalism),因此,耶穌的挽回祭是那福音的中心資訊。為了宣揚福音恩典的普救法,約翰需要這樣說:「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2) 約翰必須強調「耶穌是挽回祭」的獨一性。這挽回祭是惟一的除罪之法。經文所示,約翰正力證罪的的嚴重性和除去縱罪自滿的必須。為此,他必須提醒信徒,除了耶穌的挽回祭外,罪再無別的潔淨法——我們再沒有別的除罪祭。人類需要的極限和神聖恩典的極限再沒有別的挽回祭——它乃是為普天下人而設的。

(3) 約翰必須提醒讀者有關耶穌的挽回祭的永久性。這挽回祭經年累月仍然常存—-它的功能永不減弱、它的效力也從不消失。挽回祭的功能不但永久長存,它更是不止息地除去信徒屢犯不止的罪——他們無需再另求一個挽回祭去免除重犯之罪責,好比他們不用求父另賜一位中保,為他們重犯的罪求赦一樣。

因此,挽回祭的範圍、獨一性、永久性帶來約翰足夠的理由說:「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普天下人的罪」。我們不需要以為約翰是在宣佈一個普及範圍的挽回祭教義。若約翰壹書22節不是解釋普世代贖論,它就不是支持普世代贖的經文。其意義和目的仍與其他的經文要求的教義吻合。

值得一提的,約翰在此經文說:「耶穌就是挽回祭」——即「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種敘述的意思極可能是:「義者耶穌基督」不但一次藉十字架的獻祭作成挽回祭,他是這挽回祭的這三重作用對撫慰神的子民深具意義,因神的子民最大的需要是解決因犯罪而來的後果,也即神的不悅。基督是常在的挽回,他們因此可存全備的信心就近他,知道基督的挽回祭和不止息的挽回是除去神忿怒的保證。上述如此複雜的思想,使我們連建立「普世挽回祭」(universal propitiation)架構都有困難。在這裡,好比在不少別例一樣,我們發覺有一個確實的連接,把代贖的功效和代贖連接起來。聯合上一節經文的意思,即耶穌基督是在父那裡的中保,我們必須認定「耶穌為中保」和「他是挽回祭」是互相對稱的。正因耶穌作成了挽回祭,他又是常在的挽回,所以他成為在父那裡的中保。若我們立挽回祭的範圍遠超出基督中保工作的範圍,那就是加插了幾乎不可兩立的因素在這個對稱之上。

顯而易見,普世性的用辭雖然間中被用來解釋代贖,它們卻不可用來建立普世代贖論的教義。在某些例子中,正如本書會討論過的,經文本身的解釋否認絕對的普世代贖論。在別的例子中,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證明普世性的用辭的應用並不暗示普世的範圍。因此,普世性用辭對普世代贖論的教義不能供給概括性的支持。這問題必須靠其他證據去決定之。我們已申明這些證據。普世代贖論者容易隨意引述幾段經文作證據,但此法卻不適用於嚴格的聖經研究者。我們必須探尋救贖或代贖真正的意義為可。當我們考究聖經時,會發現十字架的榮耀與十字架的成效有著密切關係。基督用他的血救贖我們歸神,他以自己為贖價,為救我們脫離一切不義。代贖乃是有功效的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