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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何以诚实——真理的神圣

/约翰·慕理John Murray /乔兰山以妲
本文取自美国改革宗翻译社网站https://rtf-usa.com/media/pdf /Zheng Zhi Sheng Huo Yao Dao John Murray Principles of Conduct.pdf


一、“真理的神圣”观念的根基

彼拉多问:“真理是什么?”这问题的讽刺之处是,真理,“那真理”,正站在他面前。彼拉多困惑的可悲之处,在于他对自己送上十字架的那一位的惊人特质一无所知。彼拉多的踌躇不定和迅速寻求一时方便而非正义,显明了他不“属真理”。“耶稣回答说:‘……凡属真理的人就听我的话。’”(约18:37)彼拉多的思想存在张力,因为他有一些关于正义的观念。但是他不认识“那真理”,他的审判也不由真理作主。

彼拉多发出了人无法逃避的一问,没有什么问题比这更基本。如果要给这问题一个合宜的方向,那么我们必须首先在主对多马的话中寻找答案:“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14:6)我们应当牢记,约翰对“真理”一词的用法,并不是指与错误相对的真实,或是与虚幻相对的实际;而是指着与相对相反的绝对,与派生相对的终极,与现世相对的永恒,与暂时相对的永远,与部分相对的完整,与阴影相对的实质。约翰在约翰福音开头这样告诉我们:“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1:17)如果我们认为这里的“真理”是相对错谬、不实而言,就完全误解了经文的含义,律法并非错谬或不实,约翰在这里是将摩西体系的部分、不完整性,与耶稣基督里恩典与真理启示的完整、完全性作对比。约翰在前面经文里说:“我们也见过祂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约1:14)摩西的启示并非缺乏恩典或真理,然而恩典与真理只在耶稣基督里才具有丰富的完整性。摩西启示的影子代表的那个实体、副本象征的那个原型,现在显现出来;那真光(约1:9),那真恩典,如今彰显出来。

我们正是要在这种意义下理解主的话:“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祂是在宣布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祂就是那终极、那永恒、那绝对、那非派生、那完全。关于耶稣的声明都是终极得不能再终极了,耶稣自己的见证毫不亚于约翰福音开头那深厚而简单的表述:“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约1:1)这节经文所作的声明是不容置疑的——道的永恒性,祂与神永远的同在,祂永恒的神性身份。祂与神并列,却与神相别,祂是完全的神,神却并非只有这一个位格。

我们的主在祂大祭司的祷告中这样说:“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主用圣经有关神性最终极、最绝对的语言声明关于父上帝的事,没有什么比这个声明更高——“独一的真神”。耶稣的意思是,父是终极、自有、自存、永恒的存在,祂是这样的神,神是这样的神。父是最终极、最高意义上的“真理”,约翰将同样的声明用在耶稣基督自己身上,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约翰福音1:1里就有暗示:“道就是神。”约翰又在第一封书信中清楚肯定这一点:“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约一5:20)经文将那位被称为“真神”的解释为耶稣基督,因此约翰写作中用到的“那位真实的”,其一切终极性、真实性、永恒性都不只属于父神——正如耶稣自己清楚宣称的,也属于圣子自己,圣子也是那“真神”。也正是这一事实能证明耶稣对门徒的话:“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你不信吗?我对你们所说的话,不是凭着自己说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父作祂自己的事。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14:10-11

因此我们有了“真理”的根基与中心,神是“那真理”,是那绝对、终极、永恒的真理,与一切相对、派生、局部和暂时相对。我们这么说时,前述的信息表明我们所说的是那位在奥秘中联合的三一神,是那位合而为一、三位一体的神。只有合而为一、三位一体的神才能解释这样的话:“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再加上圣经有关圣灵的教导,圣灵也是真理(约一5:6;参约14:1715:2616:13)。因此,当我们说到真理的神圣时,我们必须明白这一观念的根基,是神作为永活的真神其存在的神圣性。祂是真理的神,一切真理的神圣性都是由祂而来。这也是为什么一切非真理或谬误是错的,是与神之所是相悖;这也是为什么神不能说谎(多1:2;来6:18;参:罗3:4),[2]因为说谎是背乎自己,而神不能否定自己(提后2:13)。神的完全要求祂与自己相一致,祂一切所行的尽都真实。“祂手所行的,是诚实公平;祂的训词都是确实的,是永永远远坚定的,是按诚实正直设立的。”(诗111:7-8;参申32:4;赛25:1)神的这一属性常常被称为祂的“信实”,表现在祂应许和警戒的确定和永恒不变中。神的约是如此信实以至于“约”这一概念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应许和实现(参创9:1615:18)。并且毋庸置疑,神独特的救赎性名称“我是我所是”的解释,清楚指向神的恩典之约和应许的永恒不变(参玛3:6)。[3]


二、真理的神圣与伦理的关系

神对人说的话中,第一次暗示神的诚实和人有必要相信神的话,是跟分别善恶树有关:“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正是藉着这一禁令,人的信实(忠诚)要受到考验,他的忠诚要求他本质上对神的信实有持久的信靠。那狡猾的诱惑者正在这里出现,同时显现的还有它的歹毒。夏娃所屈服的试探被设计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藉着质疑事实,第二是藉着赤裸裸地否定事实。我们感兴趣的是第二点,“你们不一定死”,诱惑者如此说。注意这种否定形态,它没有说神不会成功实现祂的威胁、神没有能力使之发生效力;尽管蛇的断言带有这种暗示,但它并非这一否定的中心。这句话并非仅仅在否定神的能力,而是比这更加邪恶;它也不是在指摘神的知识,蛇不是在说神是无知的,它比神知道的还多。这样的指控的确足够亵渎,但对于魔鬼而言还不够。它的确承认神有知识而且是神完全知道结果会是什么,基于这一假设它发起了极其奸诈的攻击,它是直接攻击神的诚实(veracity)。“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5)它指控神是故意说谎、欺骗的神。神撒了谎,神是恶的,因为祂猜疑戒备,要自己独享分别善恶的知识!“你们不一定死。”

因此,这一否定并非是在攻击神的知识,也不仅仅是在攻击神的能力,撒旦公开攻击的是神的正直与诚实。一句话说,是神的真理性受到指责。撒旦如此引诱,直到女人完全赞同这一荒谬指控。在这一点上,它很成功,后果就是人不顺服神的命令。这是一种老道的阴谋,设计老练,试探者藉着引诱人不信任神的正直来攻击人的正直。当神的诚实受到质疑,人的正直就分崩离析。对人而言,正直之道就在于毫无保留地委身于神,完全信靠神的真实无伪。神的真理是祂的荣耀,魔鬼怨恨的实质就是攻击这荣耀。这就是魔鬼的阴谋,我们的始祖在顺应阴谋中堕落了,罪进入世界,死亡随之来到。

论到真理的神圣与伦理的关系,我们在处理与神、与自己和与人的关系时,我们自己的“诚实”特别重要。我们诚实的必要性乃是基于神的诚实,正如我们要圣洁是因为神是圣洁的,我们也当诚实,因为神是诚实的。神的荣耀在于祂是真理的神,人的荣耀在于人是神的形象,因此人“属真理”(参约18:37)。神和神国度的主要敌人是谎言之父,这一点绝非没有意义:“他从起初是杀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里没有真理。他说谎是出于自己,因他本来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约8:44)一切非真理都与引诱夏娃的谎言密切相关,也没有什么比那谎言更加显出神的正直与人的正直之间的对比。神谴责的顶点就是给他们“一个生发错误的心,叫他们信从虚谎”(帖后2:11),并将他们交于一个堕落的思维(参罗1:28-32)。真理失落了,一切公平公义的根基就毁坏了。先知哀叹说:“无一人凭诚实辩白”,“诚实在街上仆倒,正直也不得进入。诚实少见,离恶的人反成掠物”(赛59:414-15)。耶利米的哀歌具有同样果效:“这就是不听从耶和华他们神的话,不受教训的国民,从他们的口中,诚实灭绝了”(耶7:28);“他们弯起舌头像弓一样,为要说谎话。他们在国中增长势力,不是为行诚实”(耶9:3)。何西阿也有同样的哀诉:“以色列人哪,你们当听耶和华的话。耶和华与这地的居民争辩,因这地上无诚实、无良善、无人认识神。”(何4:1)当我们的主显明在以色列面前,祂对以色列人最严厉的控告之一是:“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约8:44)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指控呢?“我将真理告诉你们,你们就因此不信我。”(约8:45)使徒描述旧人以及旧人的生活方式时,说旧人的特征就是说谎和虚假。

 1、虚谎是不敬虔的标志

虚谎是不敬虔的标志,这一事实有许多圣经例证可以证明。约瑟的兄弟们嫉妒他,将他卖到埃及,伴随这一恶行的还有他们向父亲遮掩恶行的欺瞒之罪(创37:31-35)。约瑟的虔诚表现在他的贞洁上:“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神呢?”(创39:9)波提乏妻子的情欲伴随着她恶意的谎言,或许她是在试图遮掩自己的邪恶,或许更可能的是她在向约瑟复仇,因为约瑟拒绝满足她精心策划的淫行(创39:13-18)。法老的不诚实是他心里刚硬的标记(参出9:28)。当犹大行事虚谎、以亲嘴出卖人子时(太26:49;可14:45;路22:48),他是照着谎言之父的意思行,魔鬼入了他的心(路22:3;约13:27)。亚拿尼亚和撒非喇藉着欺哄的行为撒谎,这又跟谎言之父密切相连,彼得的责备正是指着导致罪进入世界的谎言而言:“亚拿尼亚,为什么撒但充满了你的心,叫你欺哄圣灵,把田地的价银私自留下几分呢?”(徒5:3)撒谎是魔鬼的作为,是黑暗的工作。当圣经向我们描绘公义的完美秩序时,正如我们所当期待的,它也是一个真理的秩序:“凡不洁净的并那行可憎与虚谎之事的,总不得进那城”(启21:27),“城外有那些犬类、行邪术的、淫乱的、杀人的、拜偶像的,并一切喜好说谎言、编造虚谎的”(启22:15)。说谎言的,就像谋杀犯、淫乱的、行邪术的和拜偶像的一样,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21:8),这一结局是不可避免的。新耶路撒冷是一座圣洁的城,“在城里有神和羔羊的宝座”,主的仆人们“要见祂的面。祂的名字必写在他们的额上。不再有黑夜”(启22:3-5)。主神“是光,在祂毫无黑暗”(约一1:5),祂要作他们永远的光,一切为圣的都将永远为圣。

 2、真理是敬虔的勋章

正如虚谎是不敬虔的标志,真理也是敬虔的勋章。首先,这在知识层面是真实的。圣经没有什么话比我们主自己的话更贴切:“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14:6);“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1-32)。认识神就是认识真理;信靠、顺服基督,是要认识真理;认识圣灵、有圣灵内住,是要被引导进入一切真理,圣灵是“真理的灵”(约16:13)。在这些真理中,我们看到多个方面、元素丰富复杂地配搭在一起。我们必须不要树立那些常常是怀疑主义逻辑产物的错谬对照法。如果我们认识神,我们就认识真理;但我们只能透过神的启示尤其是祂的话来认识祂。神的话就是真理,如果我们认识神,我们就知道祂的话是真理。如果我们在基督里,基督是“那真理”,我们就在祂的话中;如果人不能持久地在祂的话里,就不能在基督里(参约8:31-325:3815:710)。因此我们的主才以同样的方式对天父说:“求你用真理使他们成圣,你的道就是真理。”(约17:17)保罗也因此可以对帖撒罗尼迦人说,他传讲的福音临到他们“不独在乎言语,也在乎权能和圣灵,并充足的信心”(帖前1:5),并且他们领受真道“不以为是人的道,乃以为是神的道”,并且这道在信的人心中大有能力地运行(帖前2:13)。倘若人离了记载在圣经中的启示去谈论认识神和真理,对于我们而言就是没有意义与关联的空想。如果我们属真理、认识真理,我们就知道成文之道是那位真理之神鲜活的声音,并且,我们接受永活神是那“独一的真神”与接受祂的话是真理之间,不存在任何张力。“我写信给你们,不是因你们不知道真理,正是因你们知道,并且知道没有虚谎是从真理出来的。”(约一2:21)我们对神的话,也就是圣经的话必须确信无疑,正如我们面对神自己唯一合宜的回应就是确信一样。神的话是真理,因为神是真理。

真理是敬虔标记的第二方面是“诚实”的必要性,即思想、言语和行为上的真实无伪。很显然这第二个方面是建立在第一个方面上。现实中,若非“那真理”塑造我们,我们的生活就不可能被诚实引导;如果我们要活出真理,就必须首先认识真理。谎言是我们堕落状态的要素,合乎圣经的真理伦理观必须不能忽视或轻视圣经关于人心的见证,即人心的每个思想都是邪恶(创6:58:21),我们出了母胎就走岔路、就是说谎的(诗58:3),我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罗1:25),我们的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罗3:13),这世界的神,就是谎言的父,弄瞎了我们的心眼(林后4:4),我们不接受真理圣灵的事(林前2:14),肉体的思念是与神为仇的(罗8:7),我们眼中不怕神(罗3:18)。因此只有当人成为新造的人,在真理、仁义和圣洁上更新;只有当“那吩咐光从黑暗里照出来的神……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得知神荣耀的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4:6),我们才能过一个被真理塑造的,诚实无伪的生活。约翰以他一贯的敏锐果断扫除一切虚伪:“谁是说谎话的呢?不就是那不认耶稣为基督的吗?”当这一福音的中心教义被弃绝,就是谎言在掌权。真理的生活源自于对耶稣——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的信心,“认子的,连父也有了”(约一2:23),我们正是在这一信仰告白中认识到神的灵(约一4:2)是真理的灵。

如果信心是由耶稣的真理构成、忠于耶稣的真理,那么信心的生活就持守在对真理的顺服当中。保罗写加拉太书时,真理的福音(加2:5)在加拉太教会危在旦夕。保罗的责备和劝告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是:“你们向来跑得好,有谁拦阻你们,叫你们不顺从真理呢?”(加5:7)在给提摩太的信中,保罗直白地说,像许米乃和腓理徒这样的人之所以能败坏好些人的信心,是因为他们在真理上步入歧途(提后2:18);并且那些思想败坏、信心堕落的人,是那些常常学习、终久不能明白真道的人(提后3:7-8)。那些堕落以至定罪的人是那些不领受爱真理的心以便能够得救的人(帖后2:10-12;参罗2:8)。从积极有利的一面来说,见证同样详尽。保罗感谢神,因为神拣选了一些人“因信真道,又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能以得救”(帖后2:13),他们是主所爱的弟兄。那永远长存的爱,那最大的爱,那离了它一切都无益的爱,是“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的爱(林前13:6)。那在一切光明儿女里面的光,所结的果子是一切的诚实以及一切的良善与公义(弗5:9)。约翰听见他的儿女按真理行,他的喜乐就没有比这更大的(约三4;参约三3,约二4)。一句话说,福音真理以一切智慧和属灵悟性充充满满地居住在我们里面,使我们在生活中结出诚实无伪的果子。真理在我们里面作成真诚、诚实与正直。


三、什么是诚实?

什么是诚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道德主义者关于这方面的写作可谓汗牛充栋,意见不一的争论使得问题的解决陷入困境。[4]我们很容易肯定:撒谎和欺哄的生活是错的、作假见证有违正直。圣经从头到尾都要求诚实,我们永远不能说谎。“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不可随伙布散谣言,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出23:1);“当远离虚假的事”(出23:7);“各人与邻舍说话诚实,在城门口按至理判断,使人和睦;谁都不可心里谋害邻舍,也不可喜爱起假誓,因为这些事都为我所恨恶。这是耶和华说的”(亚8:16-17);“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因为我们是互相为肢体”(弗4:25)。

必须牢记,思想、感觉、言语或行为中的一切虚谎、错误、误导和偏离真理,都是罪的后果。如果没有罪,就不会有任何歪曲或误解。我们永远不要忘了,罪是由女人默许歪曲神话语而进入世界,这歪曲乃是魔鬼的作为。说到底,一切误解和歪曲,根本上都是对神的误解和歪曲。一切真理都由祂而来,只有与神相连一切才能是真实的。如果没有罪,一切理性的受造物尽管会有一定的无知、缺乏全备的悟性,但有限的知识是一回事,错误理解与歪曲是另一回事。

当然,误解和歪曲的确常常由无意产生,处于误解或歪曲中的人时常不是直接或有意想要制造误解、歪曲事实。例如,一个人接收到错误信息,他相信了这一汇报,将之传递给其他人。按照我们的话说,他所做的是基于良好的信心。这样的人,我们不会称他为说谎者,因为尽管他误解了事实,但他所说的是他以为的真相,而不是由恶意或任何邪恶动机引发。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或多或少都要身处其中,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必须信任别人的必要性,一方面是由于环绕着今生与世界的局限。如果每一个传达错误信息的人都要被谴责和视为说谎者,我们就很不公正。至少,通常一个可以被称为说谎者的人,是明知一件事是假的他却说是真的;或者明知一件事是真的,他却说是假的。[5]

但假如我们认为传递不实信息并没有错,我们就是想得太过肤浅天真。尽管有时存在前面所说的条件,但对于虚假信息的受害人,我们不能说他们免于一切过错。我们必须承认歪曲是错误的,不是按照真理,如此的歪曲是不应当的,它是对真理的违背,并且从终极意义上是对神的真理的歪曲、与那最初的谎言有密切关联。不论我们的动机和本意有多高尚,不论我们对虚假有多不知情,如果我们做了传递虚假信息的管道,我们都必须立刻意识到这种不实的本质错误。我们本当比我们所惯于的进行更仔细的查验和评估,这是我们作为人类一员身处其中的罪。我们所说的歪曲和不实是错误的,也不当如此。它并非仅仅是罪的恶果、本身不是属罪的,就像疾病一样;它是本质错谬,因为它是虚假的,不会因着被人继续传递而变成真理。我们如何衡量一个看似纯真的信息提供者其信息的错谬性,这超出了我们的分析能力,也超出了我们的权限。但由此对其中的错误不予考虑,就是在我们分析的职责上失守。歪曲的性质和我们的参与,必然要求我们承担这种指责。

这一论点——即一切错谬都是对真理的偏离,其本身(per se)就是错的——应当引起我们对处境的重视,就是我们与错谬盛行的关联;并激发我们重视保护、维持、促进真理的职责。道德主义者将很大关注放在了“什么是明显的谎言、什么将一个人定为说谎者”的问题上。定义与培养内心和表达上的真诚与诚实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不要忽视一些更根本问题,即与真理神圣性相关的问题。这一神圣性要求我们不止要规避、厌恶一切有意的谎言,而且我们的思想认知要与真理一致,以至于不止不传播虚假,而且所信的要与真理吻合。[6]在我们接受观念或信念时,我们的思维必须灵通、我们的判断必须训练有素,以至于在有充足证据支持之前,我们不会被任何信念说服,不会作出判断,也不会进行传递。我们必须培养缄默、实践谨慎,远离草率和突然的结论,远离传播没有合理证据支持的讯息——没有什么警告或恳求比这个跟真理问题更加密切相关。我们同时必须努力不带偏见,也必须不被怠惰和漠不关心所造成的屏障阻碍——就是我们面对强有力的证据却无动于衷。对真理和可靠信息的热心,可以使我们在证据显明以及证据不足时保持警惕。一个属真理的人,是一个具有果断坚定信念的人,他也是一个细心谨慎的人。“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利19:16


四、圣经是否允许人在特定处境下说谎?

圣经跟诚实直接相关的禁令,都跟讲话和表达有关。“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弗4:25);“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不要彼此说谎”(西3:9)。我们必须明白,除了口头讲话外,这还包含其他语言形式。说出的话语仅仅是传递思想和含义的讯号,还有许多其他交流方式可以传递真理或犯下撒谎之罪。姿势和举止都有特定的信号,有时候跟口头言语密切相关,有时候不用言语也可被人理解。但既然圣经处理跟言语有关的问题,既然交谈是最常见的交流方式,我们的探讨也不妨主要针对言语。[7]圣经禁止“说谎”、提倡“说实话”,这是什么意思?有没有什么处境是我们可以说我们知道或相信不实或错误的讯息?我们总是有义务讲出知道或相信的真相吗?[8]我们可以只说部分真相,隐藏其余部分吗?这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不只出现在生活的紧急事件中,而且也出现在解经中。我们不得不询问这样的问题乃是因为圣经记载有这样的例子:不实讯息被公开说出,真相却被掩藏。圣经是否允许人在特定处境下如此行呢?

 1、利百加与雅各

旧约历史中,有几个明显的言语不实的例子。不用纠结亚伯拉罕在埃及和亚比米勒境内说撒拉是他妹妹的行为到底属于哪种类别,有一个例子毫无疑问可以作为例证,就是雅各受利百加教唆到以撒那里寻求圣约祝福。雅各假装成以扫作了一个无可否认的虚假声明。“雅各到他父亲那里说:‘我父亲!’他说:‘我在这里。我儿,你是谁?’雅各对他父亲说:‘我是你的长子以扫……’以撒……又说:‘你真是我儿子以扫吗?’他说:‘我是。’”(创27:18-1924)也许乍看之下,要给利百加和雅各的欺骗行为和不实言语定罪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正是在这里神给了雅各恩约的福分,要是这是谎言之举,神又怎么会赞同呢?并且,我们或许发现,利百加的行为是为神的应许大发热心:“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利百加的行为里无疑带着信心,并且实际上是信心的一种强烈冲动。雅各也必是有信心的,因为如果他对祝福漠不关心,他就不会那样行动。并且毋庸置疑,关于利百加设计的事件背后那果敢坚决的信心,还有许多可以说的。

然而只有糟糕的神学和糟糕的神义论,才会试图从神向雅各授予祝福之举或利百加计谋背后的信心得出这样的结论:利百加设计、雅各付诸实践的方法是正确的。如果我们看不到这样的事实——即神一定会实现祂定好的恩典和应许,尽管领受恩典的人并不配得——我们就是一点也不懂圣经神学。神一定会实现祂定好的旨意,哪怕人的行为与神的旨意要求的正直特质一点也不吻合。并且,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无疑是神主权恩典以及预定旨意的典范,神甚至藉着利百加和雅各采用的不圣洁手段实现了祂圣洁而主权的旨意。如果我们思想利百加的信心就会发现,利百加信心的迫切之举跟一个不出于信心的行为混杂在一起。我们能说信心从来都不掺杂不信的元素吗?或者换句话说,我们能说强健的信心不能与不信的弱点并存吗?我们没有任何根基可以将利百加和雅各的欺骗与不诚实合理化。[9]雅各说了、行了谎言,这一事实只会使我们更加讶异于神主权的恩典和祂应许的信实。在这个例子里,我们找不到能使虚假行为正当化的依据。

 2、喇合

要证明在特定处境下传递不实讯息是正当的,从喇合的例子中倒可以找到许多看似有理的依据。喇合显然说了谎,她将探子藏在屋顶,耶利哥王派人让喇合交出到她家的人,她的回答并不是回避,而是直白地违背事实:“那人果然到我这里来,他们是哪里来的我却不知道。天黑、要关城门的时候,他们出去了,往哪里去我却不知道。你们快快地去追赶,就必追上。”(书2:4-5)喇合是一个有信心的女人,她被列在云彩般的见证人当中:“妓女喇合因着信,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就不与那些不顺从的人一同灭亡。”(来11:31)我们又在雅各书读到:“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雅2:25)如果她保护探子的不实之话本身是错的,她的行为又怎会受到如此称赞?

我们不当忽视一个事实:新约称赞喇合信心与行为的经文,仅仅是指着她接收探子、送他们出城而言。将探子从耶利哥王手下的眼皮底下藏起来,这些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没有任何可疑之处。赞许这些举动,从逻辑上,也就是从圣经提供的类推来说,不代表赞许喇合对耶利哥王所撒的谎。只有奇怪的神学才会认为赞同喇合的信心和接收探子、送探子出城之举,一定包含着赞同所有跟她值得称赞的行为相关的举止。如果有人反对说:收留探子和随后送他们出城,假如离了撒谎就不能达成,谎言是她成功行动的必须——那么有三件事需要牢记:1)如果我们说谎言对于她达成信心之举是不可或缺的,就是对神的护理做了过多假设。2)认为在神实际的护理当中,谎言是探子逃走的手段之一,这并不能得出喇合用这种手段是道德正确的结论。神可以藉着我们不圣洁的举动实现祂圣洁、预定的旨意。3)试图使谎言正当化、因为它跟总体结果密切相关的争辩,跟雅各例子中的努力是一样的;即雅各骗取以撒祝福的谎言是正当的、雅各在行为以及言语上的欺骗对于事件结果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不需要也不能使喇合的谎言正当化。

因此我们看到,不论是圣经本身,还是从圣经而来的神学推论,都不能为我们提供喇合谎言的正当化证明;[10]因此,这个例子不能支持“在特定处境下传递不实讯息是正当的”这一立场。

 3、撒母耳膏大卫

圣经中最相关的事件是撒母耳膏大卫为王时从主领受的命令:“你将膏油盛满了角,我差遣你往伯利恒人耶西那里去,因为我在他众子之内,预定一个作王的。”(撒上16:1)撒母耳担心扫罗听到这事会有什么后果:“‘我怎能去呢?扫罗若听见,必要杀我。’耶和华说:‘你可以带一只牛犊去就说:我来是要向耶和华献祭。’”(撒上16:2)毋庸置疑,这里的隐藏事实有从神来的授权,否则撒母耳拜访耶西的主要目的就会被公开。如果我们愿意,可以将之称为规避;但无论如何,都是隐藏了跟撒母耳行程相关的首要真相。我们不知道直接跟扫罗交谈是否有意或必要,但假如是的话,这隐藏就有神的许可。问题是:其中包含了不诚实吗?有三个论点必须牢记。

1)撒母耳照着主的命令说话行事:“撒母耳就照耶和华的话去行。到了伯利恒,那城里的长老都战战兢兢地出来迎接他,问他说:‘你是为平安来的吗?’他说:‘为平安来的,我是给耶和华献祭。你们当自洁,来与我同吃祭肉。’撒母耳就使耶西和他众子自洁,请他们来吃祭肉。”(撒上16:4-5)因此撒母耳被授权去说他真实所说、所做之事,没有说与事实相悖的话。主的授权中没有任何不诚实的地方。如果有人反对说,这是诡辩和模棱两可的一种精妙形式,我们就必须注意:这是圣经本身一丝不苟陈述的事实,几乎是重复地、仔仔细细地摆在我们面前。神要撒母耳说的话,是严格按照随后发生的事实,并且圣经细致清晰的叙事一定含有这个目的。我们不得不考虑到言语和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忽视这一点是轻率的。2)这一事件清楚表明,在特定处境下隐含保留一部分真相是合理的。扫罗没有权力知道撒母耳拜访耶西的整个目的,撒母耳也没有义务公开他的目的。隐藏并不是撒谎。3)尽管如此,这个例子并不代表在隐藏真相时我们可以不诚实。从上面平白的事实可以看出,这个故事是一个有力的教训,神许可的是本身完全属实的话语。这段经文也许在圣经中比较独特,因为有主对隐藏特别的授权;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需要仔细观察它严格的条件,这里面没有任何不诚实。我们有必要捍卫“部分真理”和“非真理”之间的区别,如果我们不接受这一区别,就可能是对圣经伦理和真理的要求不敏感。毕竟,这并非一个精细的区别,而是相当大的区别。但假如我们想称它为精细的区别,我们就必须记住,圣经伦理是建立在精细区别上,并且对和错、真理与谬误的分界线不是大峡谷,而是剃刀锋刃。如果我们不能领会这一事实,就显然是对圣经伦理不敏感。[11]

 4、埃及收生婆

埃及收生婆显然的搪塞,常被人作为支持“在特定处境下可以传递不实讯息”的依据。“收生婆对法老说:‘因为希伯来妇人与埃及妇人不同,希伯来妇人本是健壮的,收生婆还没有到,她们已经生产了。’神厚待收生婆。”(出1:19-20)圣经这里的并列,好像是在认可收生婆对法老的回复。我们不当认为收生婆对法老的回复完全是空穴来风,的确有理由相信希伯来女人没有收生婆的帮助也可以生孩子。因此这里可能是一个“部分真理而非全部真理”的例子,说部分真理是跟处境有关。收生婆既然因着敬畏神违背法老的诫命,就没有义务告诉法老全部真相。因此有可能收生婆的答案并非虚假,而是透过只说部分真理的方式进行了遮掩。[12]但说她们给出的不是全部真理的原因很明显——收生婆“存留男孩的性命”(出1:17)。

然而让我们假设收生婆的确说了不实的话、她们的回答的确是虚假的,即便如此,也无法得出圣经赞同谎言的结论。我们读到“神厚待收生婆”(出1:20)时,要知道这里完全不是指着谎言说的。收生婆违背王命是因为敬畏神,也是因为敬畏神所以神赐福她们(参出1:1721)。她们对神的敬畏跟道德缺点并存,这并不奇怪。实际情况是,这个例子无法支持谎言的正当性,正如雅各和喇合的例子一样。[13]

5、以利沙

亚兰王的军队包围多坍时,先知以利沙对亚兰军队说的话,也被当作过不诚实。“以利沙对他们说:‘这不是那道,也不是那城,你们跟我去,我必领你们到所寻找的人那里。’于是,领他们到了撒玛利亚。”(王下6:19)如果我们说这个例子中以利沙说了谎、欺骗了亚兰军队,我们将很难接受“以利沙做错了”这种立场。在这处境里,有神显然的保护,有以利沙自己的公正和怜悯——尤其是怜悯,这使我们很难推出以利沙领军队到撒玛利亚是错误的。并且,如果真的存在谎言,这个例子就会变成“为达成一个好结局可以说谎”的例证,也许这个例子会比圣经任何其他事件都更支持“紧急或必要时谎言是正当的”(mendacium officiosum)。然而,当我们分析以利沙的话时,很难发现其中有什么虚谎。让我们假设亚兰军队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意思理解以利沙的话,跟以利沙的本意不同,那是否就意味着以利沙撒了谎呢?以利沙没有任何义务告知他们他就是他们要找的人,主超自然地介入,保护以利沙不被他们的意图伤害,这个时候倘若以利沙公开自己的身份,就跟神保护他的奇妙护理相悖。此外,当以利沙说“这不是那城”时,我们怎么知道他的精确意思是什么?他可能是在说:“这不是你们将在其中找到那人的城”。他说这话时显然是在城外,也没有打算重新进城。以利沙说“这不是那城”时,是抱着什么目的呢?如果以利沙的话有欺骗成分,那么说“这就是那城”将更具有欺骗性。难道他应该鼓励他们在多坍漫无目的地搜寻目标,而他自己并不在城内,并且军队的眼睛还被弄晕了?当他说“你们跟我去,我必领你们到所寻找的人那里”时,他的确照做了,尽管不是照着亚兰军队事先设想或可能设想的结局。当我们查看神使亚兰军队眼目昏花的护理,以及以利沙要求行在这些亚兰人身上的怜悯与公正,我们怎能说以利沙是在说谎呢?以利沙的确将他们带到了找到搜寻对象的城,他的方式是他们没有料到的,但他的行为带出了一个恩慈的结果,既是对亚兰人,也是对以色列人。就是亚兰人自己也不会指责以利沙说谎,如果他们有能力进行理智的回顾,他们可能会说:“‘这不是那道,也不是那城;你们跟我去,我必领你们到所寻找的人那里’——这话多么真实啊!尽管真实的方式奇怪又奇妙。”因此当我们在全部事实的光照下看以利沙的话——即亚兰人眼目昏花、以利沙预先的料想,以利沙有权在说话时将预先的料想考虑在内——我们就看到以利沙的话实际是多么真实。我们没有权力主张亚兰人当时的理解力应该决定以利沙能说的话,以利沙话语的含义应当在全部事实的光照下解读,而不是在亚兰人暂时的瞎眼和迷惑下解读。难道真理不是时常如此吗?我们所说的话、所作的承诺常常被他人不完美地理解,并且其含义常常比他们料想得更加真实友善。这些话的含义,由说话或作出承诺之人事先料想的事实决定,而不由听话之人的有限或错误观念决定。一句话说,话语的含义由说话之人眼中的相关事实决定,由真实决定。如果另一个人暂时被不充分的理解力和远见蒙蔽,那这话仍然不是从说话者的虚谎而来。然而这是我们不用担心的问题,以利沙的话在时候到了揭开的事实下,并非不属实。

6、战争计策的伦理

我们应该怎样推断圣经关于战争计策的伦理?我们当然明白真实不只关乎言语,还关乎其他形态的讯号。我们现在考虑的是为了对付敌对势力而有意欺骗仇敌的举动。当人假装一件事,即使不一定藉着言语,难道不也是一种虚谎行为吗?我们在约书亚攻打艾城的计谋中看到一个显著例子(书8:3-29),在这个事件里,引发争议的并非设下埋伏,也不是参与之人的举动,因为埋伏显然是一种隐藏之举。引发争议的是约书亚军队的装败(15节):他们逃往旷野,这是设计好的假装撤退,前面的经文已经说明(5-6节)。因此约书亚和以色列人伪装了一个本身不能表明意图的行动,是为了使艾城人以为以色列在他们面前败逃,这是一种仿造的胜利。问题就是:我们能假装跟实际事实相反的举动吗?

在这一事件里,试图将这一举动算作约书亚的错误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主自己参与了计谋(参18节),如果试图将计谋的这一元素跟主自己的授权分离,就诚然是一种诡辩。因此,这里难道不是神认可虚谎吗?

如果我们问自己以下问题:有虚谎存在吗?或者,虚谎存在何处?我们就会发现自己身处困境,我们假设的虚谎并不如它乍看之下那么明显。以色列做了他们有意要做的事,从以色列方面说,他们的行为与事实或意图没有任何相悖。的确存在一个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撤退的撤退,换句话说,存在一种计谋性撤退。但是以色列的确撤退了,这一撤退之举没有任何不实之处。以色列没有义务告知艾城人他们的撤退是什么含义、有什么意图,约书亚事先就料到艾城人会以与事实相反的方式解读这种撤退,这正是约书亚的本意。约书亚是在利用艾城人的疏忽和缺乏侦查,也就是说,约书亚在利用艾城人对撤退之举的错误解读。但我们能说约书亚有义务基于敌人对他行为的误解而行动,而不是基于他自己根据全部事实的解读而行动吗?在以色列撤退的真实含义上,艾城人受到了欺骗,但这种欺骗是从他们自己没能发现真相而来。因此,当我们从真理角度考虑行为也就是与全部事实一致的角度——行动的人不只可以考虑全部事实,而且应当考虑——我们很难发现虚假存在。也就是说,我们找不到虚谎。这个事件中行动的范围,跟以利沙事件中言语的范围有相似之处。当以利沙对亚兰人说话时,我们发现他所说的与他知道和预料的事实一致,亚兰人任何错误的理解都是基于自己的无知,以利沙也预料到这种无知,并正当地考虑在内。约书亚撤军时,是依照他的计谋所包含的全部事实行动,艾城人的误解来自于他们对事实的无知,这一点约书亚也正当地考虑在内。

认为约书亚做了虚谎之事或说谎的观点,是基于一种谬误性的假设,认为诚实意味着我们必须在一切处境下都按照可能被我们话语或行为影响的他人视野中的信息行事。这并不是诚实的标准,并且应用这种标准常常会跟公义、正确和真理相悖。我们说话行事,是按照我们视野中的全部相关事实和考量;如果我们被误解或错误诠释,并不会被指控为撒谎。如果共通的理解是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我们就有义务尽最大能力确保我们总是按照他人的理解说话行事。但这并非诚实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且在战争时期和战场的紧急处境下,在对敌对势力的行动进行道德评定时,这不能成为强加的诚实标准。


五、结论:“没有虚谎是从真理出来的”

圣经持续地定罪虚假谬误、强调说诚实话的必要。[14]“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弗4:25)毋庸置疑,我们在圣经中遇到许多难点。本章的讨论着力解决一些圣经不同地方出现的难点,有时候圣经貌似在宽恕或许可虚谎——只要虚谎是为了达成崇高的目标。因此许多解经家都采用了这种立场,就是圣经承认谎言在实用、紧急和必要时的合法性。不难看出,那些似乎支持这种立场的例子,都并不能为之提供保障。有些其他例子为这种论点提供了看似有理的依据,但我们检查的结果是没有任何例子证明谎言在紧急时候是合宜的。要采用“圣经支持我们在特定紧急处境下说谎”的立场,我们需要的圣经依据要多得多。换句话说,没有证据表明我们可以合法地偏离圣经持续一致的原则和要求,即我们要弃绝谎言、说实话。要使偏离原则合法化,我们需要最清楚的证明,而所缺的正是这种证明。因此我们怎能为谎言辩护呢?

诚然,圣经允许人向无权知晓真相的人隐藏真相,我们立刻就能明白这里的正当性。如果我们有义务揭开一切真相,生活将是多么无法忍受。其实,隐藏真相常常是真理自己的要求。“往来传舌的,泄漏密事;心中诚实的,遮隐事情。”(箴11:13)人们的确经常使自己失去了解真相的权利,我们也没有任何义务向他们揭开事实。

但是这些关于我们隐藏真相、没收他人特定权限的权力与责任的事实,并不等同于撒谎的权力。这里没收他人知晓真相的权力,以及隐藏真相,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再有义务说诚实话。收回一个人知晓真相的权力,跟说话的人可以撒谎的权力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后一个不能从前一个推导出来。那些基于他人丧失知晓真相的权力而声称人有说谎权的人,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这是在试图使偏离诚实合法化,而圣经对此没有任何支持依据。

没有什么要求比真理的要求更基本、更终极,我们不能把任何事物放在真理之上,以至于可以牺牲真理。我们凭着什么说——正如有些人所做的[15]——爱是更高的考量目标,因此谎言在有些时候是合法本份的呢?生命比真理更加神圣吗?神是爱(约一4:816),但神也是真理(参约一1:55:620;约1:914:617:3)。爱和真理在神里面并不冲突,并且神在维持和促进祂的爱时,从来不会缩减或损害祂的真理。神如此爱世人,以至于将祂独生的爱子给了他们,将祂差到充满罪恶、苦难和死亡的世界。这就是爱,但没有什么比圣子走向祂的最高使命时说的话更加意义重大:“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特为给真理作见证。”(约18:37

我们里面的诚实是由“那真理”而来,也是效法“那真理”的样式,并且“没有虚谎是从真理出来的”(约一2:21)。因为虚谎与神的本性相悖,因此它是错误的。[16]真理和虚谎是对立的,因为神是真理,这也是为什么诚实和谎言不能并存。


[2] 同时参:民数记23:19;撒母耳记上15:29

[3] 同时参:出埃及记3:156:5-833:1719;申命记7:9;诗篇135:13;以赛亚书26:48;何西阿书12:5-6(希伯来文6-7节)。

[4] 参:奥古斯丁:《关于撒谎与反对撒谎,尼西亚与后尼西亚教父》(On Lying and Against Lying,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1887,第三卷,457-500页);托马斯·阿奎那:《神学总结》(Summa Theologica),(巴黎,1880年),Tom. V, QQ. CIX-CXIII, 107-132页(英文译本,伦敦,1922年,第十二卷,76-117页);理查德·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基督教名录:或实践神学与良心议题总结》(A Christian Directory: or, A Sum of Practical Theology and Cases of Conscience),第一部分,第四章,第三节﹝《实践著作》(Practical Works),伦敦,1838年,第一卷,353-361页﹞;威廉·佩里(William Paley):《道德与政治哲学》(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第十五至十七章;威廉·惠威尔(William Whewell):《道德与政体要素》(The Elements of Morality, including Polity),(伦敦,1845年),第一卷,197-201242-265页;法兰西斯·威兰德(Francis Wayland):《道德科学元素》(The Elements of Moral Science),(波士顿,1839年),278-294页;雅各·亨利·汤惠尔(James Henley Thornwell):《关于真理的演讲》(Discourses on Truth),(纽约,1855年),140-187页(以及《汤惠尔选集》,第二卷,519-542页);查理斯·霍奇(Charles Hodge):《系统神学》(Systematic Theology),第三卷,437-463页;马敦生氏(H. Martensen):《基督徒伦理,第一部:个人伦理》(Christian Ethics, First Division: Individual Ethics),(爱丁堡,1893年),386页往后;西奥多·凡·海宁(Theodor von Haering):《基督徒生活伦理》(The Ethics of Christian Life),(英文译本,纽约,1999年),227页往后;安东尼·科赫(Antony Koch):《道德神学手册》(A Handbook of Moral Theology),﹝圣路易斯与伦敦,1933年,亚瑟·普罗伊斯(Arthur Preuss)编辑﹞,第五册,52页往后;肯尼斯·科克(Kenneth E. Kirk):《良心与其问题》(Conscience and its Problems),(伦敦,1948年),121-125182-195337-354392-395页。

[5] 道德主义者有许多方法区分客观真理与主观真实性,例如区分物质和形态,物理与道德,推理和实践(参:奥古斯丁,阿奎那,威兰德,汤惠尔的前述著作)。

[6] 这一警告的必要性可以由这一反常现象反映出来:有些人信奉谎言到一种程度,以至于他们真的相信自己发明出来的虚谎。难道我们仅仅因着他们的理智与道德是如此反常,以至于相信了自己的谎言,就不称他们为撒谎者了吗?这种严重反常的情形下,谎言通常的评判标准就不适用了,我们必须因此认识到撒谎的问题有多复杂,我们可能多么深重地参与了这一恶行,即便我们自满地视自己为清白的。我们的偏见与激情使得我们成为谎言便利的牺牲品,也使我们对真理的要求不敏感。

[7] “语言并非唯一的思想工具,但它被赋予了超过其他任何信号的卓越性,因为它是人与人交流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工具。但约束着语言的真诚原则,同样也约束着一切其它我们用以有意识地向他人思想制造印象的媒介。”(汤惠尔:同前,159页及其后)

[8] 需要理解的是,我们应当完全许可言语拥有多样的文学与修辞形式。例如,在讽刺的反语中,正式表达的是相反含义,它的本意就是按着这种方式被人理解,而不是为了欺骗。圣经中有许多显著的例证(参:王上18:2722:15)。比喻不一定是在描绘真实发生的事,尽管它们代表着真理。它们应当被理解为解说性质的,而非字面真实(参:撒下12:1-6)。文学和语言充满了寓言、比喻和虚构形态的表达,真理只要求它们按着自己的性质被人使用和理解。与之相似,真理跟意图、行为和举止的转变也是兼容的。天使在所多玛对罗得说:“我们要在街上过夜。”(创19:2)但当罗得切切请求,他们就进了罗得的家。他们回应罗得的恳求时,有权力收回先前的方案。当新的环境临到,我们事先可能没有料想,这时候我们有权力改变先前表达的意愿。真理时常需要这样行为和言语上的改变,要诚实地行动作为,是与当下的事实相一致,而不是与先前或将来的事实相一致。主自己就有这样的例证,祂按着所处境遇的改变而改变祂的回应(参:太8:71315:23-242628;路24:28-29)。真理要求我们按着相关的事实和条件行动,当这些事实与条件发生改变时,我们的行为也随之改变,如果不改变就是不真实了。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言语和含义。﹝参:以西结·霍普金斯(Ezekiel Hopkins):《十诫概述》(An Exposition of the Ten Commandments,纽约,未注明出版日期),403页﹞

[9] 加尔文:《注释》,创世记27:5:“利百加的计谋当然不是没有过错,因为尽管她无法藉着有益的劝勉引导她丈夫,但用欺骗、诈哄的方式对待丈夫一定不正当。因为首先谎言本身就是有罪的,其次她在谎言中大大停留,她竟然想用这种诡计达成一件神圣的事。她知道神的旨意是不可改变的,雅各是蒙拣选、被神收纳的,那她为什么不能耐心等候神在事实中达成应许、显出祂从天上的宣告是确切无疑呢?因此,她的谎言玷污了天上的预言,她也尽一切可能毁掉了对她儿子的应许。现在,如果我们进一步思想她从何处有这般巨大的渴望,她非凡的信心就会显露出来。因为她在导致丈夫与她对立、在两兄弟间点燃不可止息的敌意以及侵扰全家上,没有半点迟疑。这除了是来自她的信心,就没有别的来源了。”(金约翰翻译,C.T.S.出版社,大急流城,1948年)

[10] 加尔文:《注释》,约书亚记2:4-6,加尔文采用的立场与前面跟利百加相关的立场相似:“至于喇合的谎言,我们必须承认,尽管它是为着一个好的目的,但它并非没有过错。对于那些认为这是‘忠诚的谎言’(dutiful lie)、因此完全可以谅解的人,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到真理在神的眼中有多宝贵。因此,尽管我们的目的是要帮助我们的弟兄,使他们平安逃离,但撒谎永远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与神的本性相悖,因此永远是不正当的。神是真理。然而喇合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可称赞的美德,尽管她的行为不是完全清洁没有瑕疵。有一件事时常发生:尽管圣徒努力持守正道,他们仍然会偏到旁门左道上去。”﹝亨利.贝弗里奇(Henry Beveridge)译,C.T.S.出版社,大急流城,1949年﹞

[11] 耶利米书38:24-28跟撒母耳记上16:1-5相似,无需探讨。

[12] 参:约翰·莱特福德(John Lightfoot):《出埃及记注释、评论与实践》(Notes, Critical and Practical, on the Book of Exodus),(纽约,1846年),第20页;理查德·巴克斯特:同前,第360页。

[13] 参:加尔文:《注释》,出埃及记1:18;阿奎那:同前,92页。

[14] 保罗在哥林多后书12:16说的并不是“诡诈,用心计牢笼他们”,这一点毋庸赘述。那是保罗的诽谤者诽谤他的话,他强有力地予以反驳和否定,从17-18节问题的语气就可明显看出。并且论到罗马书3:7:“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祂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保罗并不是在为他称为“虚谎”的罪辩护,他的意思正相反。他在驳斥的是一种有害的逻辑,就是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参第8节)。这种逻辑是:既然神的恩典和义比罪所包含的要多得多,那么我们就可以犯罪,以便神更加得着荣耀。保罗说这种基于他恩典教义的论调是一种诽谤,那些采用的人都要被定罪。这段经文实际上恰恰跟上面的观点有着最紧密联系——我们永远不能作恶以成善。

[15] 参:例如,纽曼·史密斯(Newman Smyth):同前,395页及其后。尽管马敦生氏的立场(参:同前,217页)受到同样的批评,但他最后的结论呈现出一种更好的判断。“但是尽管我们发现了多样性冲突的根据,尤其是在堕落的人类社会,我们仍然要强调它们的不相容性常常是来自于个体的软弱和弱点。假如这些个体能站在更高的道德和宗教成熟度上,对神有更多信靠,更有勇气将言行的结果交给神,考虑到我们的行动有多少结果是向我们隐藏的、无法被我们估计;假如这些个体能有更多智慧,以正确的方式讲诚实的话——那么我们所说的存在于真理字句和精意间的冲突是不是就不能解决,就很难说了。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远比现有的光景有着更加受教的道德品格和基督徒品质,这种冲突是不是就能解决呢?”(同前,221往后)。

[16] 参:加尔文:《注释》,出埃及记1:18;撒迦利亚书13:3

2020-01-22


教會衰退的九個標誌Nine Marks of a DecliningChurch

原著:John J. Murray 牧師  翻譯/修增:唐興

1. Unawareness of the Lord’s displeasure against her and the extent of Satan’s deception.
    對於主對教會的不喜悅,和對撒旦的迷惑的程度茫然無知。

2. Toleration of false doctrine and lack of discipline.
    容忍假教義和缺乏紀律

3. Widespread ignorance and theological illiteracy.
    廣泛的無知,以及神學上的文盲

4. Rampant antinomianism and disregard for the reverence of the Lord’s Day.
    反律法主義的猖獗,和藐視對主日的敬畏

5. Sensuality in worship, and the absence of the Spirit of Truth.
    喜愛感官享受的敬拜,沒有真理的聖靈

6. Lack of the note of militancy of truth and little sense of spiritual warfare.
    缺乏對真理爭戰的警醒,以及對屬靈的爭戰毫無概念    

7. Lack of order and government.
    缺乏秩序和統理

8. Low state of the ministry and the downgrade of preaching.
    牧師事奉的低迷,以及主日信息的貶低

9. Neglect of Church history and forgetfulness of God’s mercies in the past.
忽略了教會歷史,以及忘記神過去的憐憫

2019-08-14


法与恩典

/ 约翰慕理John Murray
/ 乔兰山以妲

引言:恩典系统下的律法

没有哪个主题比“律法与恩典”与福音属性更加关系密切。到目前为止,错谬的发展程度,也是我们福音观念的扭曲程度。一个关于律法功用的错误观念,足以完全毁坏我们对福音的认识;一个关于律法与恩典对立的错误观念,足以拆毁恩典的根基结构与上层建筑。没有什么比这一事实更能证明这点:新约两卷主要的使徒书信中两处最大的争辩就是以律法和恩典为主题。保罗在加拉太书开头所写的话描述了问题的严重性,使我们的注意力一下集中起来:“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我们已经说了,现在又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1:8-9)在保罗写的罗马书中,我们读到同样令人震惊的话:“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我是大有忧愁,心里时常伤痛;为我弟兄、我骨肉之亲,就是自己被咒诅,与基督分离,我也愿意。”(罗9:1-3)是什么问题导致使徒生出如此大有激情的热心和圣洁的忿怒,这种忿怒甚至与旧约咒诅的语言相似?用一句话回答,就是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

道理很简单,如果认为我们蒙神悦纳、被神称义,其中有律法哪怕最小程度的一点贡献,福音恩典就是无效的。问题尖锐激烈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如果我们在任何意义上倚靠行律法被神接纳,那么基督对于我们就是无益的——“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

但我们绝不能认为整个律法与恩典的关系问题就因此解决了,我们必须记住保罗的这一争辩:“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律法与恩典这一主题,不仅关乎律法和恩典的对立,而且关乎律法如何使恩典成为必要,以及恩典如何坚固与肯定律法。我们不仅要热心捍卫恩典的教义不被遵行律法扭曲,还要热心持守律法的教义,以抵制一种扭曲的、虚假的恩典观念。这是在说,当我们说必须捍卫福音不掺杂律法主义、捍卫律法不被反律主义蹂躏时,我们必须赞同那位外邦人的使徒作为恩典福音卫士所作的全部见证。

我们关注的主题其中后一方面要特别引起我们注意:在恩典系统下,律法的位置在哪里?

当今福音派圈子里有一种思维症候群,围绕的观念是这样的:遵守神的诫命与基督徒的自由和自发性不一致,持守(keeing)律法跟律法主义和靠行为称义相近,而不是跟恩典原则相近。任何严肃查考新约的信徒,都不可能接受这种憎恶持守律法的观念。难道主不是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难道祂没有说“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爱里”(约15:10)?是约翰将主的话记录下来,所有使徒中,是约翰满心牢记主的教导与爱的榜样,在他第一封书信中显著地重申这一教训。我们读他的话时,可以察觉到他恳求的温柔:“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约一3:18);“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约一4:7)。但假如我们忽略了约翰对遵行神诫命的强调,就没有领会约翰的信息:“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人若说‘我认识祂’,却不遵守祂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约一2:3-5);“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一3:212224);“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祂了……”(约一5:3)。如果我们对爱神与遵守神诫命的实际关联感到惊讶,那是因为我们忽略了主自己的话,约翰将这话铭记于心:“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约15:10),以及“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约14:21)。至少可以说,主的见证与约翰的见证都表明存在一个不可或缺的互补:爱一定运行在遵守神的诫命上。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就是目光短浅;如果我们对遵守诫命的观念抱有持久的敌意,就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要么是对耶稣的见证充耳不闻,要么就是恶意与之作对。


一、正确理解“(不)在律法之下”

对遵守诫命的反感,很大部分出自对使徒保罗这句话的误解:“……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人显然可以从这段经文找出许多貌似有理的依据,来合理化、坚固这种反感。我们很容易看出,认为信徒有义务遵守神的律法,跟使徒清楚的宣称看似冲突,因为使徒明说信徒不在律法之下。同样的,保罗说,“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3:23),很明显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的束缚到信心显明时就终结了。因此说信徒有义务遵行神的律法,等于是将信徒重新带到束缚之下,这种束缚正是保罗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竭力抵制和驳斥的!“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

 1、“不在律法之下”是从罪的权势下得释放

必须领会的是,当保罗在罗马书6:14说“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时,“律法之下”和“恩典之下”之间存在一个最尖锐的对立;并且按照保罗在这一段的本意,这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处在“律法之下”就是处在罪的权势下,处在“恩典之下”是从罪的权势下得释放。那么这里的对立到底是什么,跟我们的问题又有何相关?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确立律法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律法能做什么”,有些方面很明显,有些方面却常常被人忽视。

 1)律法发出命令和要求,它宣布神的旨意是什么。

神的律法是神圣洁的要求,为了使人的思想言行与祂的圣洁相一致。我们必须完全,因为神是完全的;律法就是神的完全对我们的要求,以便使我们与祂的完全一致。

 2)律法宣布遵行它会得着的嘉赏与祝福。

诫命是叫人活的(罗7:10);人若行律法上的事,就必因此活着(加3:12)。律法不仅宣布公义,而且维护公义。它肯定这一点:人若完全遵行它的要求、达致完全的义,就会有随之而来的称义与生命。只有当人偏离律法的要求,才会导致敌对的审判。

 3)人每一次犯罪违背律法,律法都向人宣告定罪的审判。

对于曾经破坏神圣律法的人,律法除了咒诅别无提供。那犯了一条的就是犯了众条:“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4)律法揭露罪并证明人有罪。

律法可以揭露人心最深处隐藏的罪恶,律法是属灵的,作为神的话,律法是活的、大有能力,可以搜寻人心一切的意念和动机(参罗7:14;来 4:12)。保罗在这节经文里所指的正是律法的辨别与搜寻功能:“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律法揭露蒙蔽我们眼目、使我们看不到心灵败坏的自满自义。

 5)律法刺激罪,使之更加凶猛恶劣。

律法本身完全不能更新改变堕落的人心,只能强化巩固人心的败坏:“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7:8;参91113节)因此,律法非但不能使我们从罪的奴役下释放或缓解,反而使这种奴役愈加牢固紧迫。律法越多光照我们败坏的内心,我们的思想就越多生出反抗的敌意,律法也就愈加显出肉体的意念是不服神的律,也是不能服。

 “律法不能做什么”,隐含在我们所见律法的力所不能及之处。

 1)律法不能使触犯它,因此处于它咒诅之下的人被称为义。

律法没有赎罪功能,它不能给予赦罪的恩典,也没有能力使人具备遵行律法的能力。它不知道宽恕罪恶的仁慈是什么,不能提供义来补偿我们的罪疚,没有约束力可以约束我们的任性,没有恩慈可以融化我们的心,使我们有悔改和新的顺服。

 2)律法不能减轻罪的奴役,只能强化并巩固罪的奴役。

罗马书 6:14特别针对的正是律法在缓解罪之奴役上的无能。一个处在“律法之下”的人,一个仅有律法的人,一个生命唯独被律法的资源和效力决定的人,是罪的奴仆。一个人越是聪明坚定地委身律法,越是成为罪的奴仆。因此拯救人脱离罪之奴役的救赎,必定来自一个截然不同的源头。

正是在这样的光照下,保罗“恩典之下”的相反表述才显得意义非凡。“恩典”一词涵盖了一切与律法相对、处于救赎之工中的事物。按照保罗的教导,救赎之工包括我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去(罗7:4),信徒是与基督同死、与基督一同复活(参罗6:8)。因此,他们已经来到了一切拯救更新的恩典之下,这救赎恩典浓缩在基督的受死和复活中,体现在那死而复活的主身上。藉着与基督受死的功效和祂复活生命的大能联合,信徒里面如今运行着基督受死与复活发出的大能。保罗“恩典之下”的简短表述暗示的正是这一切论到保罗处理的问题,在律法的功效和恩典的功效、律法的供应和恩典的供应之间存在一个绝对对立。恩典是神主权意旨和大能的体现,不是为了规定人的思想与行为跟神的圣洁保持一致,而是为了将人从奴役他们的不圣洁思想与行为下拯救出来。恩典是拯救人脱离罪的治权,因此是将人从违背律法中拯救出来。

2、“不在律法之下”即不在摩西体系的礼仪律之下

持守福音的纯洁正直,在于持守律法的功能与效力跟福音功能与效力之间的绝对对立。然而尽管这一切都是真实的,也不代表这种对立使得律法对信徒而言不再具有任何相关性。许多福音派信徒在面对神律法的要求时,喊出“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的轻率口号,他们至少要因着保罗的这句话三思:“……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他们的口号倚靠的是保罗的公式,然而这句话出自同一位保罗之口。我们需要仔细查考使徒的这一声明,因为它暗示了保罗在神的律法之下,并且他清楚表达他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这看起来就像跟他在罗马书 6:14所说的截然相反,但不论如何,保罗对哥林多人说的话,足以禁止我们将“不在律法之下”的公式等同于信徒跟神的律法完全不再有任何关系。

保罗肯定地说,他向什么人就作什么人——向犹太人就作犹太人,向律法之下的人就作律法之下的人,向没有律法的人就作没有律法的人。这里有一个反常的对比,他一时的行为好像跟另一时的行为在道德上是相反的,对有些人他作“律法以下的人”(ὡςὑπὸ νόμον),对另一些人他则作“没有律法的人”(ὡςἄνομος)。不仅行为模式的显然对立使我们震惊希奇,而且它们的表述也非比寻常。保罗怎么能说他有时候像一个“律法之下”的人一样行动?他又怎么能说他有时候像一个“没有律法”的人一样行动?不仅仅我们作为读者感受到这种不寻常,保罗自己也料到了可能的问题以及反对。因此他很清楚有必要捍卫两种表述,以防遭到误解。他指着第一个补充说“我虽不在律法以下”;指着第二个说“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

分析这段经文将揭开关于保罗“律法之下”表述的重要真相。当他说对那些律法之下的人他就作“律法以下”的人,他的意思一定不是在罗马书 6:14 表达的意思层面行事为人。那段圣经里,“律法之下”具有受罪奴役的意思,至少具有这种暗示。但保罗在哥林多前书 9:20-21绝不可能是在说他像一个受罪捆绑的人那样行事为人。这种思想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可以完全排除不予讨论。所以保罗必定是照着罗马书 6:14 以外的含义使用“律法之下”的表述,并且到底是什么含义也并不难解。“律法之下”在这里的意思,是犹太人尚未理解基督的死与复活意味着摩西礼仪的终结,犹太人是在这种意义上处于律法之下,因此他们还受摩西体系的礼仪约束。保罗说这些人在律法以下,他不是在考量他们的道德和属灵光景是受罪捆绑的。一切非信徒都处在罪的奴役下,因此照罗马书6:14 的含义,都处于“律法之下”;如此罗马书 6:14“律法之下”的特征就不能作为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章所讲的不同人群的区别特征。因此,后一处经文里“律法以下”的表述一定是指处在摩西体系的礼仪之下。我们不能认为保罗承认救赎启示下的人需要履行摩西的礼仪,他仅仅是在思想:有特定的一群人认为这是他们的义务。并且当他说对这些人就作律法以下的人时,他的意思是他宽容这些人的礼仪和习俗,就是他们认为自己有义务遵行的。

 “律法之下”这一表达的含义,为加拉太书3:23 的相同表达带去极大光照:“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前后文使得它的含义很明显,保罗所讲的律法是摩西体系,他在前面经文里这样问:“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他所想的是神给亚伯拉罕应许的四百三十年后设立的体系(参17节),保罗指着那体系说:“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19节)当他在23节说“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时,他是在将摩西体系下幼年时期的训诲与监护,与新约信徒享受的成熟儿子的身份与自由相对比。他不是在将“律法之下”与罗马书6:14的含义等同;他不是在说,也绝不会暗示,曾经处于“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是处在罪的奴役之下,即罗马书 6:14“律法之下”的含义。

同理,保罗在哥林多前书 9:20说他“向律法之下的人作律法之下的人”时,他指的是那些尚未明白新约救赎事件带来的划时代改变的人,以及他以让步的方式使自己的行为与那些认为自己仍受旧体系约束(其实这些约束只是暂时的)的人的偏见、习俗相一致。当他加上这句澄清的话“我虽不在律法以下”,他的意思是,尽管他以合宜方式使自己与这些习俗相适,他并不认为自己有从神来的义务去遵守这些礼仪,他自己并不在律法以下。我们再一次看到,要将罗马书 6:14“律法之下”的含义应用在哥林多前书 9:20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我们如此行,就必须认为保罗是在使自己的行为与处于罪恶奴役下的人一致,这种假设是完全不可能和不可想象的。

3、“在律法之下”意思是他在基督面前处在律法之下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20-21感到自己有必要做出的第二个澄清,跟我们的主题关系更加紧密:“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他在保护自己免遭论断,就是在“向没有律法的人作没有律法的人”时,认为自己豁免于向神的律法和基督当尽的义务。当他说“向没有律法的人作没有律法的人”时,他的意思是在他与这些人的关系中,他并不遵照摩西体系的风俗和条例。这里的“没有律法”是跟同一段落的“律法以下”相对,既然“律法以下”指的是在摩西的礼仪下,那么“没有律法”的意思就是相反,即不遵守这些礼仪。但这种不遵守不能被误解为从一切律法底下脱离,他立刻补充他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保罗向着神不是没有律法,向着基督仍受律法约束。

保罗所说的“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是一个非常不同寻常的表述。这就好像在说他“处在基督的法律下”、“受缚于基督的律法”、“对基督的律法负有义务”。保罗用词的目的不是将神的律法与基督的律法对立,就好像他在说“不是在神的律法之下,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消极句并不是“不在神的律法之下”,而是“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意思是他在神面前处在律法之下,这种“在神面前处于律法之下”,其效用与解释就是他在基督面前处于律法之下。因此,保罗以最明确的语言表明他受基督和神律法的约束。

我们必须得出以下结论:1)一句话说,信徒不在律法之下。在这里,处于“律法之下”跟罪的治权与奴役有关。信徒已经从律法底下得释放(罗7:6),藉着基督的身体已经在律法上死了(罗7:4),因此他已经向着律法死去(罗7:6)。向着律法死意味着向罪死(罗 6:2),罪就不再作他的主了(罗6:14)。2)同时在另一种意义上信徒也不在律法之下,即不在摩西体系的礼仪律之下。律法的监护和约束已经由加略山划时代的十字架事件、基督的复活和五旬节终结。基督已将曾经处于律法底下的人救出来,使他们不加分别地享受儿女成熟无拘束的特权。这个意义下的从律法中得释放,跟前面的从律法中得释放一样都是绝对的。3)此外,信徒还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在“律法之下”:他受神和基督的律法约束,神和基督的律法之所以约束他,主要是因着他与基督的关系。

 4、“在律法之下”含义的其他经文依据

第三个结论并非仅从哥林多前书9:21得出,有好几个其他考虑迫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倘若我们更仔细地查考罗马书 6:14和罗马书7:1-6的上下文,那种说保罗认为信徒完全不在律法之下、试图从上述经文找到支持依据的解释,其错谬之处就可得到指正。

1)罗马书 6:14不能从罗马书 6:15分离出来:“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使徒以最强烈的语气否定恩典可以在任何处境下被当作犯罪的通行证,或为罪提供诱因。恩典介入并统管我们,是为了将我们从罪的治权下拯救出来,因此可以建立并促进罪的反面就是“义”。从罪的治权下得救,不会使一个人处于真空或某种中间状态;如果拯救有起始处,就必然也有目的地,这个目的地就是圣洁与公义。保罗在后面经文里发展的正是这种思想,他不只讲了从罪中得救,还讲了得救的积极方面:“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罗6:18;参22节)这里他不仅是说信徒成了义的奴仆,而且是说他们是神恩典作为的对象,因此神将他们跟义捆在一起。如果我们看不到义实在是罪的反面,我们怎能明白义是罪的积极对立面呢?如果罪是违背律法,义就一定是与律法相一致。保罗在这封书信中说神的律法是属灵的,律法的起源与属性都是属神的,是圣洁、良善、公义的,正如颁布律法的那位一样(罗7:1214);律法必须被当作义的标准,正如它是罪的评判标准一样。

 2)如果保罗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遵行神的律法,那他怎能说自己是信徒呢?“……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罗7:162225),罗马书 7:14-25 描绘的冲突和张力造成了解经上极大的困难,这一点已成公认。但显然仍有一点空间留给这一问题:保罗描述他最内在的自我时,他最中心、最根本的自我是与基督的死与基督复活大能联合的自我(参罗6:2-6),他描述自己是喜欢神的律、以内心顺服神的律。这种顺服是一种奴仆式的顺服,是斩钉截铁的委身,然而却不是一种被迫和不情愿的顺服。它是心灵、思想、意志最深处甘心乐意的顺服,是全然的委身,是一种自发的、喜乐的委身。是什么促使保罗呼喊“我真是苦啊”(罗7:24)?保罗在这一段哀叹的局限,不是神的律法加给他的限制,而是不能与律法相一致的局限,即他愿意行善,却行不出来。他哀叹的重担不是律法,而是律法的反面,即他肉体里面与内心的律交战的另一个律(罗7:23)。

 3)保罗在同一封书信里向我们提供了律法的确切图景以及什么才是顺服律法,可以雄辩地证明保罗在这段关于他喜悦、顺服神律法的声明里所指的是什么。他在罗马书 6:14紧接的下文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但在罗马书直接关乎基督徒行为的部分,保罗至少提到了四条诫命,这更能带来光照:“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罗13:8-9)我们现在特别感兴趣的是,注意保罗将这些十诫的诫命——他引用了四个——视为与见证基督徒呼召的行为息息相关。重点在于这一事实:爱成全了律法,律法都总结在一句话里:“爱人如己。”但是,如果爱成全了律法,我们必须仍然记住律法是被成全的;如果它们得到成全,就表明它们作为诫命是需要人遵守的;如果它们总结在一句话里,那么这个总结绝不会消除或废止它所总结的事物。试图规避保罗思想的根基前提是徒然的,这一前提就是:十诫立定的律例是信徒行为的准则,这行为就是爱所要求的行为。并且,保罗是在以爱为重点的背景下阐明这些准则,也就更加意味深长:“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8节)

关于律法在恩典范畴内的位置,保罗其他书信给出了同样的观念教训。哥林多教会的处境使得保罗有必要在第一封书信里大量处理伦理问题,在好几处,他呼吁管理教会的人对信徒的错误行为加以谴责与纠正。他借机提醒他们,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保罗列举了一系列罪行,描绘不能承受神国的不义——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林前6:9-10)。保罗的用意是描绘那些不能承受神和基督国度的人其性情和行为特征(参10节)。他实际上是说:“你们这些信徒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你们不能跟任何罪恶任意游戏;作为神国的后嗣,你们的行为也应当相称;你们必须领悟神的国跟世界是本质上相对的。”我们当下最关注的是保罗教训的前提标准,这里的对立正是照着这标准判断。我们需要审视保罗列举的罪恶清单,以便找出这种标准是什么。原来这整个清单背后是十诫的诫命:拜偶像——第一诫和第二诫;奸淫——第七诫;偷窃和勒索——第八诫;辱骂——第九诫,也许包含第三诫;贪婪——第十诫。因此,很显然神国度公义的标准,以及那些活在世上没有神、没有指望的人,其不义标记的判断标准——都是十诫概括的思想与行为准则。保罗疾呼恩典的运行(参11节)应当驱使人具有这些诫命代表的正直。恩典不是使我们豁免于诫命的要求,而是在我们里面建立可以行出这些要求的品格与状态。

如果有人反对说,保罗在同一封书信里给了我们另一个例子,就是他命令人不吃祭过偶像的食物,免得叫软弱的弟兄跌倒,这难道不是照着脱离律法的爱行事吗?这样的反对没有充分仔细地查看经文(林前8章)。诚然,没有律法禁止人吃祭过偶像的食物,保罗在这件事上为坚固、明智信徒的良心自由辩护。世上的偶像算不得什么,只有一位神,除祂以外再无别神;全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是主的。对于有信心的人来说,食物不会因为被拜偶像者祭过偶像就被玷污,他可以存着感谢的心自由领受。然而在特定处境下出于爱心的考虑,坚固的信徒要放弃自由。也许有人要争辩说,这里的爱是完全脱离律法运行,因此是一个例证,表明爱才是人行事的最高标准,不用受律法指引。

仔细查考这段经文可以曝光这种诠释的错误。神律法的神圣与权威是整个处境的根基,为什么明智的信徒在这种处境下要放弃自由?仅仅是因为这具有使软弱弟兄陷入拜偶像之罪的风险,吃祭过偶像的肉会伤害弟兄软弱的良心。换句话说,是致使软弱弟兄违反第一诫的危险:“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如果把这个事实从处境中抽走,使徒的整个争辩就没有意义。律法要求我们自己远离拜偶像,但律法也要求我们爱人如己。因此当我们行事时,一方面我们自己是完全清洁,一方面却知道对另一个信徒而言是犯罪的试探,这个时候爱人如己的命令会驱使我们放弃这种没有爱心、不相称的行为。然而,这却不是脱离律法的爱,而是运行在“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这一诫命的神圣权威之下的爱。

因此,我们有从保罗书信而来的充足证据证明保罗这话的含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对于律法功用和恩典运作之间的对比,保罗这样有力地总结与声明:“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127-28)保罗在罗马书随后的章节里充分确立证实了这一主张,然而按着保罗特色,他提前就申明他的结论,即关于律法的无效和恩典的充足的结论。他在这里作出最严厉的警告,律法虽然不能使不敬虔的人称义,但绝不代表律法应该废弃。人们时常从罗马书 6:14得出的推论,应该在罗马书 3:31就被保罗的声明消解;并且罗马书 6:14 的上下文也给出了恩典为什么不会使律法无效的原因。“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律法是属乎灵的”(罗7:14);律法是绝对良善的(罗7:13161921)。一件绝对良善的事物怎么可能不再与人相关,其神圣性怎么可能丧失呢?


二、正确地理解摩西之约与新约的关系

对于律法和信徒关系的错误观念,很大部分来自于更广义的圣经神学错误,比单单误解保罗在罗马书6:14的话更加庞大。这种错误是对摩西体系与摩西之约跟新约关系的误解。错误观念认为,摩西之约跟亚伯拉罕之约里的应许原则存在尖锐对立,跟新约展露的恩典原则也存在尖锐对立;这种统管摩西之约和摩西时代的对立原则是律法的原则,律法原则跟应许和恩典原则相悖。[2]因此,这种观念认为摩西之约是律法功德的显著代表,与应许和恩典的供应相悖。

我们很容易看出这一针对摩西体系的解释,不仅会影响我们对摩西体系的建构,还将一方面影响我们对亚伯拉罕之约的建构,一方面影响我们对新约的建构;摩西体系将在基本原则和管制原则上都与两者尖锐对立。并且我们在新约发现的律法和恩典之间的对比,会自然而然地被解释为摩西体系和恩典时代的福音之间的对比。换句话说,“律法之下”和“恩典之下”的真实对比,正如在罗马书 6:14 7:1-4出现的,会被当作摩西之约和新约的对比在历史圣约启示中展开的证据。这种解释已经对解经历史造成极大影响,并且给一些特定经文的解释造成一定投射。我们有必要思考:摩西之约的统管原则是什么?是与恩典相对的律法原则吗?因此跟新约对立?

这种对摩西之约的建构可以生出一堆貌似有理的解释。圣经中第一次提到西乃之约,所用的表述是顺服神的诫命、遵守所立的约:“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人的反应也是一样:“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出24:7)当然,我们可能会说这些不是恩典之约的用词,而是法律契约条款的用词。[3]我们可能要问,顺服的条件怎么能与神向人提供恩典的作为相一致呢?如果恩典取决于我们满足特定的条件,那么自然就不是恩典了。因此可以充分论证说,摩西之约的条件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被放在一个不同的类别。处理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作几点考虑。

 1、比较摩西之约与亚伯拉罕之约

1)摩西之约在顺服的条件上并不与亚伯拉罕之约相异。“神又对亚伯拉罕说:‘你和你的后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约。’”(创17:9)神指着亚伯拉罕说:“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使我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都成就了。”(创18:19)在必须遵守圣约、顺服神的话上,摩西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的要求并无什么原则上的不同。

 2)摩西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关注的都是与神之间亲密、团契的关系,概括在这一应许中:“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参出6:718:119:5-620:2;申29:13)这是最高程度的宗教关系。如果圣约关注的是这样一种宗教关系,我们就很难想象神的圣洁不会统管与治理这种团契关系、成为继续享受圣约祝福的条件。这样的记录在摩西五经中经常出现(参利11:44-4519:220:72621:8;申6:4-15)。它可总结为两句话:“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利19:2);“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6:5)。神的圣洁要求与祂进入约的关系的人也要圣洁,新约表达了同样原则:“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4);彼得重复旧约的话说“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因为经上记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前 1:15-16;参利11:4419:220:7)。约的团契要求的圣洁,被明确表达为顺服神的诫命。这一切足以证明,约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属灵宗教关系,顺服的要求不仅与它和谐相适,而且还绝对必要。因为约是与神之间的联合与团契,因此才要求人顺服。

 3)圣洁(具体表现为顺服)不仅仅是圣约团契的要求,而且本身就是圣约祝福不可或缺的要素,这一点我们必须牢记。以色列得救、蒙召要作圣洁的子民。圣洁被视为圣约祝福的本质,因为圣洁包含在这一事实中:以色列是主分别为圣、归于自己的子民。如果不谈他们被拣选到什么地位中,他们的拣选就没有任何意义。这种圣洁仍然具体体现在对神诫命的顺服上。(参诗19:7往后)

 4)具体表现为顺服的圣洁,是圣约关系包含的团契结出果实、达至圆满的手段。例如,这正是利未记 26章的重点,既有积极表达,也有消极表达,既有应许,也有警告:“你们若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诫命……我要在你们中间立我的帐幕,我的心也不厌恶你们。我要在你们中间行走,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311-12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神的圣洁要求人与祂的圣洁相一致,圣洁也是圣约特权的本质要素。圣洁是继续享受约中祝福的条件,也是约的特权实现的手段。圣洁具体表现在对神诫命的顺服上,因此顺服与神圣约的属性完全一致,不顺服与圣约的属性完全相悖,这属性即圣约是与神之间的联合与团契。

 2、比较摩西之约与新约

摩西之约里对顺服的要求,与新约福音体系中的要求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新约的核心也在于这一应许:“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新约作为永约其实现的顶点在于:“看哪,神的帐幕在人间。祂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祂的子民……”(启21:3)但我们必须要问:信徒是否一直处于这种关系及祝福中与他们是否遵行神的诫命无关?对恩典教义最危险的扭曲、带来最糟糕的道德属灵灾难的是这种思想,即认为过去的特权不论有多高,均可保障人的安全,与人持守信心和圣洁无关。真相是:福音里的信徒之所以能继续在约和约的特权当中是因为他们持续地实现约的条件,他们持续地处在信心、爱、盼望和顺服中。真信徒必蒙保守到底,直到救恩创始成终;但他们之所以蒙保守,是靠着神的大能、透过信心(参彼前1:5)。“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来3:14)我们承受应许是透过信心与忍耐(参来 6:11-12)。倘若我们“在所信的道上恒心,根基稳固,坚定不移,不至被引动失去福音的盼望”,我们就会圣洁、没有瑕疵、无可责备地被呈现在神面前(西1:22-23)。使徒保罗因着他有天上国民的确据欢喜,他知道有一天基督会将他卑贱的身体改变,使之与主荣耀的身体相似(腓3:20-21)。但是与这一确据并列,作为确据条件的是:“弟兄们,我不是以为自己已经得着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腓3:13-14)保罗很清楚,如果他要从死里复活,那么基督复活的一切大能都必须在他里面运行;并且,他竭力追求“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这也需要基督复活大能的运行(参腓3:10-12)。这是说,目标尚未达成,圣约祝福的顶点不是自动达成的,而是一个过程,透过使徒自己最专注的委身达成。它的达成非但不是与恒忍无关,相反正是透过恒忍,这就意味着最专注地顺服于基督显明在诫命中的旨意。但这并不意味着达致目标靠的是恒忍和顺服的功德,而是透过神所指派的恒忍的手段。顺服是献身基督合宜而必要的表达,这不是工作之约或功德,相反,其起点和终点都是纯粹的恩典。

人之所以有将摩西体系中的顺服跟作工而非恩典联系在一起的倾向,是因为没能看到摩西体系中的顺服要求跟福音的要求是原则一致的。当我们在福音中的律法与恩典关系的光照下重新检验摩西之约的顺服要求(参出19:5-624:7),我们就会发现,圣经整体的概念与“行为恩典对立”思路下的构建完全不同。这里的顺服绝不属于“功德的法定范畴”[4],跟新约一样。新约信徒在神面前并非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他内心喜悦神的律,因此可以与诗篇作者一起说:“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终日不住地思想。”(诗119:97)他也不会忘记,那位道成肉身的主、美善的化身,那位至高完美的典范如此说:“我的神啊,我乐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里。”(诗40:8


[2]参阅本书附录五关于路易斯•斯普瑞•薛弗尔(Lewis Sperry Chafer)的内容,并参阅:《司可福串珠圣经》(Scofield Reference Bible),1115页,1244页往后;查理斯•芬博格(Charles A. Feinberg):《前千禧年论还是无千禧年论》(Premillennialism or Amillennialism),(大急流城,1936年),126190 页。问题不在于现代时代论者是否真的认为律法时代有人靠着行律法得救,时代论者会承认,无论什么时代,人都是靠着基督的宝血、透过上帝的恩典得救。按着芬博格的话说:“一切世代的一切福分都可直接追溯到基督的死”(同前,210页)。“保罗在罗马书第四章的争辩是为了使这一真理清晰:神一直都是藉着信心使罪人称义”[202页;参阅:217页往后,以及罗伊•奥德里奇(Roy L. Aldrich)在《Bibliotheca Sacra》的内容,一月份,1955年,49页往后]。问题是时代论者对摩西时代的建构是否正确,以及认为当时的人也是藉着恩典、透过基督的宝血得救,是否与这种建构相一致。显然,如果这种建构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就必定极大影响着关于摩西时代的观念,而且还影响着关于启示历史的观念,尤其是三个关键圣约中的启示,即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和新约。对现代时代论的批判,参阅:奥斯瓦德•阿里斯(Oswald T. Allis):《预言与教会》(Prophecy and the Church),(费城,1945年)。关于律法在圣经中的地位,参阅:派翠克•菲尔拜恩(Patrick Fairbairn):《圣经中的律法启示》(The Revelation of Law in Scripture),(纽约,1869年)。

[3]关于约的概念以及摩西之约也是恩典之约更详尽的探讨,参阅:我的小册子《恩典之约》(The Covenant of Grace),(伦敦,1953年)。

[4]霍志恒(Geerhardus Vos):《圣经神学,旧约与新约》( Biblical Theology: Old and New Testaments),(大急流城,1954年),143页。书中段落值得引用:“那么,遵守律法并不能作为承受生命的功德,这就很显然了。后一个唯独基于恩典,正如保罗自己将救恩放在恩典的根基上一样。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反对这一观点:认为遵守律法虽然不是领受救恩的根基,却是持守继承特权的根基。这里,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的确存在一个真实关联。但是犹太派基督徒的错误在于,他们推断这种关联必定是功德型的(meritorious),就好像以色列透过遵行律法可以守住耶和华的恩典,因为按照严格的公义来说,这是他们挣得的。真正的关联是截然不同的一种,绝不属于功德的法定范畴,而是属于合宜表现的象征与典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