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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薛華(Francis Schaeffer)/著 陳長真/節譯
本文節譯自Francis Schaeer, True Spirituality, Wheaton, Ill.: Tyndale House, 1971.

我個人曾在屬靈道路上遇見很大 的難處。多年前我由一個不可知論 者變成一個基督徒後來在美國牧會 十年以後又與家人一同遷往瑞士。 然而在事奉與寫作之餘我慢慢遇見 一個問題基督教的信仰究竟有多 真實

這個問題可分兩方面第一 許多信仰純正的信徒似乎看不出聖經 教訓所能產生的真實果效第二 個人的信仰也愈來愈不及當初信主時 那麼地真實。我決心誠實面對這個難 題,對自己的信仰作一番反省的工 夫。

天氣好的時候,我獨自在瑞士 的山間漫步;下雨天,我就在房頂的 閣樓上來回踱步。我走路、我禱告、 我也仔細默想聖經的教訓,以及自己 會從一個不可知論者變為基督徒的理 由。對我的妻子來說,這段日子一定 很不好過,我也深信在這段期間,她 一直在為我禱告。

就在這樣一步步的摸索中,我找 到很多理由確定神是永存的,是無限 的,祂樂意與人建立親密的關係,基 督教的信仰是真實可信的。繼續再往 前追尋,我翻遍聖經中論及基督徒信 仰之真實性的經文,終於找到足以改 變我一生的東西。

我漸漸發現毛病出在哪裡。自從 作基督徒以來,道理固然聽了許多, 但我很少聽人提到基督所完成的工作 對我們今生的生活具何影響。這個新 發現令我喜不自禁,日後的「庇蔭所 團契」(L'Abri Fellowship)事奉,主 要就是建立在這個新發現的基礎上。 若不經過我個人屬靈上一段長期的掙 扎,「庇蔭所團契」沒有存在的可 能,為此我非常地感謝神。

 究竟什麼才算是真正的基督徒 生命?我們又如何能在今天把它活出 來?

首先,我們要知道,若不先變 成基督徒,沒有人能活出一個真正的 基督生命來。要作基督徒,路只有一 條,無論是總統、是大學問家、是販 夫、是走卒,人人都必須經過這條 路,也就是主耶穌親口指明的惟一道 路:「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 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 (約14: 6

相信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完成 救贖的工作,是惟一的方法;不信這 個方法,我們就永遠無法與神重新和 好。只有當我們因著信,舉起雙手接 受基督在歷史的時空下為我們所完成 的救贖工作,我們才能由死亡步入光 明,成為神親愛的兒女。換句話說, 若想開始一個基督徒的生命,首先必 須重生,就像肉身的嬰孩必須先從母 腹生出來一樣。

 然而重生不過是一個開始,許多 人過分強調重生的經歷,把它當作基 督徒生命的全部,其實對一個嬰孩來 說,出生只不過是一個開始,出生後 更重要的是,這個嬰孩要能慢慢學習 與周圍的人建立關係,發展自己的潛 力,漸漸長大成人。同樣地,對一個 重生後的基督徒而言,更重要的是學 會如何過重生的生活─也就是一個 成聖的生活。

在基督徒圈中。我們常發現一 個人在「重生」以後,會有人遞給他 一份清單,告訴他哪些是他不該做的 事,結果使他誤以為不做那些事,就 是個屬靈人。難道真正的基督徒生 命就是由一連串的「不」字所組成的 嗎?

針對這種極端,基督徒圈中興 起另一群人,他們說:「不必強調 『不』字,我們都是自由人。」

其實這兩群人都可能是對的,也 都可能是錯的,這全看他們處理事情 的態度而定。

不做清單上的事,並不代表我們 就可以隨心所欲;我們不做,是為了 更深一層的原因。同樣,也沒有人會 因不受這些清單的捆綁,就更能活出豐盛的生命來。

 若想用外在的行為來衡量我們屬 靈的光景,那麼一份小小的清單是不 夠的;我們該用整套十誡及神所有其 他的誡命來衡量自己,它也包括了愛 神和愛人的誡命在內。

 這話怎麼說呢?羅馬書14: 15說: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 著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 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這是 神的律,神命令我們這樣做,但他不 是說這樣做的人就能得救。但同時, 若不靠神,也沒有人能行出這個律 法,然而它卻是神的命令。

哥林多前書8: 12-13也同樣論到這 一點:「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 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所 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 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

這兩處聖經都指出,這些誡命是 與十誡及愛的律有關的。肯守這兩處 命令的人,必然有更深一層的動機, 不是因社交上的壓力,也不是怕別人 對我們有不同的看法而去守的。真正 的基督徒生命不單在外面守律法,更 在乎人的內心。

十誡的最高潮就是第十誡:「不 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 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出20: 17)其他各誡都是外在的表 現,只有貪戀是內心的一種活動,然 而它卻是十誡的重心。在所有十誡 中,第十誡往往是最先遭破壞的一 條;換句話說,舉凡一個人在不守任 何一誡時,他是已經同時破壞了兩條 誡命。

貪戀是神積極誡命的消極面,積 極的誡命乃是:「你要盡心、盡性、 盡意,愛主你的神⋯⋯要『愛人如 己』。」(太22: 37, 39

 愛是內在的活動,它可以有外 在的表現,但愛本身是一種內在的因 素。貪戀也是如此,因貪戀而產生的 行為,是貪戀這個內在因素的外在表 現。

所謂真正的基督徒生命,就是我 們一方面肯盡心、盡性、盡意愛神, 而不與神爭;另一方面能愛人如己, 不與人爭。這就是衡量我們靈性的兩 大原則,凡是使我們不能愛神與愛人 的欲望,就都是罪。

我想到兩個考驗自己是否真正愛 神與愛人的方法:

第一,我因愛神,而能經常心滿 意足。否則任何的欲望都足以使我埋 怨神。

第二,我因愛人,而能不嫉妒別 人。

 論到第一個考驗的方法,幾時我 缺乏知足之心,我就必然是忘了神是 神,我應服在祂的安排之下。是否有 一個安靜的靈,一顆常常感謝的心, 就是考驗我們愛神程度的最好方法。

 以弗所書5: 4說:「總要說感謝 的話。」同章20節說:「凡事要奉 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 神。」這個「凡事」就是神的標準。 保羅也列出不勝枚舉的經文支持這個 看法。

論到第二個考驗的方法─不嫉 妒別人,它不是單指貪戀別人的錢而 已,而是還包括別人所有的一切,甚 至包括他的屬靈恩賜在內。按自然的 傾向,嫉妒是常有的事。我們見到別 人倒霉,很自然就會沾沾自喜。你若 說自己不是這樣,就是在說謊了。我 們有時誇口說,希望看見屬主的教會 能愈加興旺,然而當我們看見教會中 的弟兄失敗時,心中卻會暗喜,這就 是犯了貪戀的罪,觸犯了愛人如己的 誡命。

 貪戀別人之心─即缺乏愛人 之心─很容易在外表上顯露出來, 這是遮掩不住的,只是每個人表現的 程度不同而已。當某人擁有我想要卻 又得不到的東西時,我貪戀的思想若 不設法解決,很快我就會變得不喜歡 他,更有甚者,一旦他喪失所擁有的 東西時,我會十分高興,我甚至會有 意或無意地促成他的失敗。這也就是 為什麼保羅會在哥林多前書10: 23-24 勸誡信徒:「『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 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

這兩個考驗的方法足以顯示我們 是否真屬靈,也足以摧毀任何虛偽的 基督徒;而它們所包括的就是真屬靈 所應牽涉的範圍。從不可貪戀的這一 點來看,我們內心最不願被人看見的 一面被顯露出來,而內心通常是最先 失敗的地方,外表的犯罪不過是內心 失敗後外在的表現而已。認識這點非 常地重要。

然而真正的基督徒生命還不只有 這些。目前我們所談的都只是消極的 一面,而真正的基督徒生命並不光是 擁有正確的消極觀念就夠了。真正的 屬靈是積極的;真正的屬靈人該是熱 愛生命的,而不是像精神病患似的恨 惡生命。

保羅在羅馬書中告訴我們,信 徒是「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 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 式。」(羅6: 4)這就是真屬靈的積 極面。神要我們在今生今世活出新生 的樣式來。同章6節說:「因為知道 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 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所 以我們是已經與主同死,然而我們也 已經與祂同活。同死已成為過去,同 活則是現在與將來的事。

舉例來看,保羅說:「你們要謹 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滅 了。」(加5: 15)這話是對誰說的 呢?是對基督徒說的。看來相當消 極,但它的上下文卻都指出積極的一 面:「因為全律法都包括在『愛人如 己』這一句話之內了⋯⋯聖靈所結的 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 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 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5: 14, 22-23

信徒向某些事該是死的,然而基 督徒生命並不止於這些;我們向神該 是活的,我們要愛人,且活著像個真 正的人。

當我們談論什麼是真正的基督徒 生命,什麼叫真屬靈,什麼叫不再作 罪的奴僕時,我們要記得四件事:

 第一、真正的基督徒生命絕不止 於重生而已,也絕不止於死後上天堂 就夠了。

第二、真正的基督徒生命不僅是 不做某些事,也不僅是反對不做某些 事;不論做或不做,它都有更深一層 的意義,它牽涉到整個十誡及愛的誡 命。

第三、真正的基督徒生命在於內 心的光景,而不在於外表的行為。真 正的基督徒生命是由內心真正地愛神 與愛人。

第四、真正的基督徒生命不是消 極的,而是積極的。不但向罪死,且 是向神活。


除此之外都是捨本逐末的爭論, 捨本逐末的爭論就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