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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無條件的揀選——多特信經第一項教義Unconditional Election: TheFirst Main Point of Doctrine

作者:Cornelis P. Venema   譯者:   駱鴻銘
譯自 But for the Grace of God, pp. 21-34

在前一章中,我們概括了多特會議在1618年召開的背景,並介紹了多特信經。我提到這份信經特別是為了回答1610年抗辯書的「五條文」而寫的。它們是為了確認聖經所教導的揀選,並駁斥在荷蘭改革宗教會裏亞米念派的錯誤。這解釋了信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構。它們接續不斷地反對亞米念派或抗辯派的五條文,首先提出聖經正面的教導,然後駁斥亞米念派的錯誤。

接著,多特信經的第一項教義(為了回答《抗辯書》的第一條而寫的)所處理的是「無條件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的教義。抗辯派/亞米念派的立場教導,上帝揀選拯救祂的百姓,是基於「預見的信心」(譯按:即上帝預先看見誰會信祂);而信條則確認,上帝揀選拯救祂的子民,完全是基於祂主權的恩典和憐憫。

既然我在這章和接下來的幾章中會按照信條的次序,我會先總結信條對於聖經所教導的「無條件揀選」的立場。在提出這個立場之後,我會考慮信條的教導有什麼聖經的支持。在總結的部分,我會簡短說明兩個議題,這是在改革宗教會歷史上有許多討論的議題,即遺棄的教義,以及如何宣講揀選的福音。


一、信條的立場

多特大會給第一項教義下了這樣的標題:「上帝的揀選與遺棄:上帝關於預定的判決。多特大會宣告,此判決符合聖經上帝的話,且直到今日仍然被所有的改革宗教會所接納。以下條款闡述了這個判決。」這個標題清楚地說明,多特信經的制定者想要闡明無條件揀選的歷史觀點,這是所有的改革宗教會都持守的,並反對亞米念派的發明。

信條在一開始的幾個條文裏提到:「眾人在亞當裏都犯了罪,都要受咒詛和永死的刑罰」(第一條),而上帝藉著差遣祂的獨生子,就顯明了祂的愛(第二條);但是上帝的忿怒仍舊繼續停留在那些不信耶穌基督的福音的人身上(第三、四條)。信條藉此直接提出這個關鍵的問題:為什麼有些人會信基督而得救,而其他人卻留在他們的罪中,繼續不信(第五條)?或者換一種方式,信條這樣問道:為什麼有些人在聽到福音的宣講時會悔改相信,而其他人卻仍然留在他們的罪裏,仍然受上帝公義的定罪?

對這個問題——為什麼有些人藉著福音得救,而其他人卻在不信中滅亡——信條的回答是:有些人得救是因為上帝選擇要拯救他們,並藉著福音的宣講賜給他們信心;其他人沒有得救,是因為上帝把他們留在他們的罪中,並選擇不賜給他們信心。在創立世界以前,上帝就出於純粹的恩典和憐憫,在墮落的人類當中,主權地選擇一些人,使他們成為祂恩惠與恩典的接受者。

為了掌握信條在這第一項教義的教導的核心,以下的幾點確認特別重要:

有些人在時間當中領受上帝信心的禮物,有些人則否,這都是出於上帝永恆的諭旨(eternal decree)。「這話是從創世以來,顯明這事的主說的」(徒十五18)、「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弗一11)。上帝所揀選的人無論怎樣固執,上帝都按照這個永旨,以恩典軟化他們的心,使他們願意相信;至於上帝所沒有揀選的人,上帝就按照祂的公義,決定任憑他們存邪僻頑梗的心。我們從這件事可以特別看出上帝深奧、憐憫,同時又公義的本性,因為上帝對同樣陷入滅亡絕境的人,卻用不同的方式對待他們,這就是聖經啟示的「上帝揀選與遺棄(reprobation)的元旨」。(第六條)

揀選是上帝永遠不變的心意,所以上帝在創立世界以前,純粹因為祂的恩典,就按著祂至高旨意所喜悅的,從全體人類中揀選一群確定數目的個人,使他們在基督裡得蒙救贖。論到全體人類,他們原本正直,但都因自己的錯謬而墮落,陷入罪惡與敗壞。而那些蒙揀選的人,雖然原本並不比別人強,也不比別人配,而與別人一樣,都在同樣的慘境中。但是上帝卻在基督裏成就這一切。上帝從萬古之先就立祂為選民的中保與元首,是選民得救的根基。(第七條)

「上帝揀選祂的百姓」這個至高主權與滿有恩典的心意,是信心的來源與基礎,因此揀選的基礎不是人自己的信心。正如信條在第九條補充的:

上帝這樣揀選人,並不是因為上帝預先看見人會有信心,並且因信順服、聖潔,或是預先看見人裡面有任何其他美好的品格與性情,以這些為揀選的先決條件或原因;相反,上帝揀選人,是為了(for the purpose of)使人有信心、因信順服、聖潔等等。

因此,上帝揀選百姓得救的唯一基礎是祂的美意(第十條)。在祂主權的恩典與憐憫中,父神為了祂愛子的緣故,喜悅拯救一群特定的人。救恩乃是唯獨建立在這個基礎上。

在闡明聖經對於無條件揀選的教導後,多特信經繼續提到主權和恩典的揀選,使「一群特定數目的人得救」,這意味著有些罪人被上帝「越過」(passed by;或譯為遺棄),並被「遺留」(left)在他們的罪中:

此外,聖經特別強調我們的揀選這個永恆的、人不配得的恩典,並更清楚地向我們顯明,是因為因為它要進一步向我們作見證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蒙揀選,而是只有一些人蒙揀選,其餘的人在上帝永恆的元旨中被越過(遺棄)。上帝按照祂完全自由、完全公義、無可指摘、無可更改的美意,作出以下的判決:要把他們留在普遍的慘境中(這慘境原是他們自己的過犯所帶來的,是他們自陷其中);而不將得救的信心與回轉(conversion)的恩典賜給他們;卻按著祂公正的判斷,讓他們偏行己路;最後為了顯明祂的公義,永遠定罪他們、刑罰他們。上帝這樣定罪並刑罰他們,不只因為他們不信,也因為他們犯了其他各種罪。這就是遺棄的判決,但這決不使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連這種念頭都是褻瀆上帝),反而顯明上帝大而可畏、無可指摘、公義的審判,按著公義報應各人。(第十五條)

  如此,總而言之,這就是多特信經對無條件揀選的教導:在創立世界以先,上帝以祂的美意,從墮落的人類當中揀選祂的百姓,使他們得救,並將其他人遺留在他們的罪和慘境當中。據此,信心不是選民得救的根據或基礎;相反,信心是上帝拯救祂百姓的恩典旨意所結出的果子,祂定意要藉著福音產生出這樣的果子來。儘管多特信經在接下來的幾條條文中繼續考慮上帝拯救的旨意和工作的其他幾個面向,包括聖子贖罪和救贖的工作,以及聖靈藉著福音重生的工作,但它們都正確地堅持說,上帝揀選的旨意是三一上帝在歷史中一切救贖工作的源泉。「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依靠祂、歸於祂。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阿們!」(羅十一36


二、此立場的聖經支持

在改革宗教會裏,所有的信仰告白,其權威都是伏在聖經之下,而且都是從聖經衍生出來的。改革宗把這些信仰告白理解為是上帝寫下來的話(即聖經)所教導的總結。因此,它們都必須接受聖經的考驗——它們是否忠心地闡明上帝的話所教導的?因此,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多特信經和信條對無條件揀選的教義的陳述:這個立場符合聖經嗎?

我不打算講述所有支持多特信經立場的聖經經文,只要引述信仰告白本身所訴諸的一些經文就足夠了。

在這部分,多特信經所引用的第一段經文是以弗所書一章46節:

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 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

這段經文是使徒保羅頌讚上帝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所賜下的福氣。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承認,在以弗所城所有信主的上帝的兒女,都是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愛」的受益人。這些在基督裏所得到的福氣包括:揀選,赦罪,聖潔,救贖,尤其是救贖,佔據最突出的地位。確實,所有這些福氣都是從上帝恩典的揀選所流瀉出來的。在創立世界以先,父上帝就在祂愛子裏、為了祂愛子的緣故,定睛在祂自己的百姓身上。從永恆起,祂就在愛中揀選並預定一群特定的人作祂自己的產業。這個揀選的旨意,並不是基於預見的信心或聖潔,而是使他們「得著」(unto)信心與聖潔的揀選(第4節)。因為此揀選的旨意完全是基於上帝的美意,因此也唯獨是「使祂恩典的榮耀得著稱讚」(第6節)。

除了這個關於上帝在基督裏無條件揀選祂自己的百姓的優美陳述之外,信條也訴諸羅馬書830節的確認:「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這個確認出現在使徒所作的宣告的背景裏:「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八28)既然上帝預定要在基督裏拯救祂的百姓,所有「按祂旨意被召的人」就可以有完全的信心,相信上帝必然會成就祂所計劃的。根據這節經文,上帝必定要完成祂的計劃,以至於蒙上帝預定的人,他們的呼召、稱義、得榮耀都是確定的、有保證的。

多特信經接下來從聖經證明,上帝揀選的旨意完全是基於祂的美意,而不是基於信徒身上的條件,信條特別訴諸羅馬書九章1113節。在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回答這個問題:那些屬於「以色列」的人,為什麼有些人得救,而有些人沒有得救?使徒首先在羅馬書九章15節提到,以色列人當中,有許多人「按肉體」拒絕了基督,因此,使徒提出這個問題:難道「神的話落空了嗎?」(第6節)他的回答概括言之就是:「當然不是!」在上帝對待祂的百姓的整個歷史中,上帝都成就了祂「揀選人的旨意」,拯救那些祂要拯救的人,而沒有拯救其他人。

  為了說明上帝如何顯明祂揀選的旨意,使徒引用了雅各和以掃的例子:「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在羅馬書九~十一章論證的背景中,使徒在這些經文中要強調的要點都是清楚的。有些人得救,有些人失喪,不是因為有些人配得,有些人不配,不是因為有些人行善,有些人行惡,而是單單因為上帝的恩典和揀選的旨意。

多特信經也引用了其他經文來支持他們對無條件揀選的認信,其中有:以弗所書二章8節:「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腓立比書一章29節:「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並要為祂受苦」;以弗所書一章1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使徒行傳十三章48節:「外邦人聽見這話[保羅和巴拿巴關於上帝拯救外邦人的旨意的宣講],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約翰福音十七章6節:「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以及提摩太後書一章9節:「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

這些在多特信經的文字中所引用的經文抽樣,已經足以顯明這個教導背後有充足的聖經見證。聖經合一的見證是:信徒所以成為今天的樣子,純粹是出於上帝的恩典。若不是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恩惠,信徒就仍然還在他的罪中。


三、關於「遺棄」的辯論

最近無論是在荷蘭還是北美的改革宗教會歷史裏,都有一些關於「雙重預定」的辯論,尤其是關於遺棄的教義,一直在進行。有一些聲音是針對多特信經所謂的「經院主義」而發的,也經常有一些是針對這個信仰告白當中,被輕蔑地稱為「諭旨神學」(decretal theology)的內容。經常有人論證說,我們應該談論上帝永恆揀選的心意,祂在基督裏拯救祂百姓的美意,但是我們不應當談論上帝「越過」(遺棄)其他人的永恆旨意,也就是「離棄」其他人,任憑他們留在他們的罪惡和慘境當中,不賜給他們信心和回轉的心,最終定他們有罪,讓他們因為不信和其他的罪惡遭受永恆的刑罰(第十五條)。那些提倡這種論證方法的人想要堅持說,上帝揀選的旨意只有恩典、且單單是恩典。因此,我們應當避免談論上帝不拯救人的旨意,或遺棄那些祂會憑祂永恆的計劃所要越過的人。

儘管反對雙重預定教義,尤其是遺棄的教義的人,他們的論證變化多端,但是有三個論證是最突出的。第一個論證宣稱,聖經沒有任何一處教導遺棄的教義,這只是從揀選的教義所得出的邏輯推論。第二個論證堅持認為,遺棄的教義會讓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因為它把有些人在福音的宣講下不肯信、不肯回轉的事實,都推責給上帝的計劃。第三個論證宣稱,聖經只說上帝揀選教會整體,而不是如多特信經所說的,揀選「一定數目的個人」。根據這個論證,我們只應當談論上帝對一群百姓之歷史性的救贖揀選(historical-redemptive election),而不可談論上帝永恆的諭旨(無論是單一的諭旨還是複數的諭旨)。


四、我們該如何回應這些反對意見?

關於第一項論證,我們應該留意到,聖經同等地論證到揀選特定的一些人的教義,也論到不揀選或遺棄一群特定的人的教義。基於這個理由,多特信經的學者們正確地留意到,聖經「向我們作見證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蒙揀選,而是只有一些人蒙揀選,其餘的人在上帝永恆的元旨中被越過(遺棄)。」(第十五條)除非我們已經無法識別字詞的意義,否則任何教導上帝揀選一群特定的人(particular election),使他們得救的經文,就是同等地教導上帝沒有揀選其他的人。說上帝「揀選」一些人得救,等同於說有些人沒有被揀選,因此不是選民。這只是從聖經所教導的特殊揀選所作出的邏輯推論。聖經教導,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蒙揀選的,意思就是有些人是非選民。

關於第二項論證,那些宣稱「遺棄」會讓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的人,不只忽略了多特信經作者們對這種說法的清楚駁斥(他們斥之為「褻瀆」),也忽略了這個最重要的事實,即上帝揀選與遺棄的計劃是在人當中作區分,而這些人都是被視為在亞當裏墮落了,並且要受上帝公義的定罪的。換句話說,有些人沒有得救,確實是三一上帝的美意。但這並不會讓上帝成為他們的罪與不信的來源。這也不會使祂對不信和不知悔改的最終定罪和永恆刑罰變得不公義。因為我們必須記得,所有的罪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配受祂的定罪。而且儘管上帝要拯救選民或越過被遺棄的人的美意是我們難以測透的,然而信徒仍然可以有把握地認信,上帝所作的一切都符合祂最高的智慧和公義。

關於第三項論證,沒有錯,我們必須避免一種個人主義式的、否定歷史的揀選教義。就聖經本身來考慮,上帝所揀選要拯救的人就構成了教會的整個身體,也就是基督揀選的新婦。選民的總數就是那個由在基督裏的新人所構成的有機合一體,他們是上帝靠著祂的聖靈和聖道,藉著合一的真道,樂意從墮落的人類當中呼召出來的人。因此,我們不應該以為選民是由孤立的個人所組成、或集合而成的,就像「從火中抽出來的許多柴」(譯按:參見亞三2)那樣。

然而,這個團體性的、有機的,新的選民群體,即上帝在基督裏所揀選要拯救的,也是由上帝所賜予基督的許多個人所組成的。聖經對揀選的理解,少不了一種特定的、個人的維度。誠然,想要否認上帝對祂百姓的揀選是揀選一個特定數目的具體的人,就會剝奪了我們從這個教義所得到的安慰。因為從揀選所得到的安慰和從福音得到的安慰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海德堡要理問答所說的:「……我……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我信實的救主耶穌基督」(海德堡要理問答,問答1)。


五、如何宣講揀選

在結束對多特信經關於揀選的教導的撮要之前,我們必須提一下對於揀選的宣講。非常常見的,有人宣稱我們不可能宣講多特信經多闡明的無條件揀選的教義,即使這是聖經的教導。因為(他們這樣論證)這個信仰告白是無法宣講的,這樣宣講是不符合聖經的。

值得注意的是多特信經的作者們,以一種富有智慧的方式清楚認識到宣講揀選的必要。在第一項教義的第十四條,我們讀到:

正如在上帝最有智慧的安排下,這個關於「揀選」的教義曾在新舊約聖經時期,藉著眾先知、基督自己與眾使徒宣講,並隨後書寫在聖經中,也在今日保存在上帝的教會中;既是這樣,我們就必須以謹慎的態度、敬虔聖潔的方式,在適當的時機、適當的地點闡明這個教義,因為這個揀選的教義是特別為上帝的教會預備的,使上帝至聖的名得著榮耀,並且使上帝的百姓得振奮、蒙安慰,而不是要窺探至高者的隱秘,因為這必定徒勞無功。

思想信仰告白的這個重要的確認,會提示我們在宣講揀選的教義時必須遵行以下的指導方針。

首先:在任何的話語職事中,或者在宣講上帝的話時,我們都必須宣講「上帝的全部計劃」(the whole counsel of God;譯按,見徒廿27,《新譯本》),包括無條件揀選的教導。為了教導並拯救祂的子民,上帝樂意向他們啟示聖經中關於祂揀選恩典的真理。如果我們不去宣講聖經關於這個主題的教導,就是不忠心,也不知感恩。

其次:宣講揀選必須是受過上帝的話的嚴格訓練,只有上帝樂意要藉著聖經向我們啟示的,才是我們宣講的內容,不能多也不能少。這意味著我們不應該「好奇地」(譯按:見第十二條)窺探揀選的對象,超過聖經啟示的範圍。

第三:儘管揀選的教義是福音的核心,也就是上帝恩典地判定要在基督裏拯救祂的百姓的好消息,但這並不是福音的全部。所有的福音宣講都必須清楚地在以下兩者之間作區分,即上帝要拯救祂百姓的永恆旨意,以及在救贖歷史中,上帝樂意要完成這個旨意所使用的方法。用傳統的說法,宣講揀選必須不能混淆以下兩者:即揀選的目的,以及上帝使用來達成這個目的的聖約手段。因為上帝樂意藉著福音的宣講來吸引祂的百姓到祂那裏,宣講揀選就不能取代或沖淡最誠摯的呼召,要罪人憑信心和悔改來回應。

第四:任何對於「福音」(即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愛和旨意)的宣講,把福音當成一道謎題,把上帝永恆的旨意和在基督福音裏對祂恩典和恩慈的啟示割裂開來,都必須加以拒絕。揀選的宣講絕對不可以和藉由福音相信和悔改的呼召分割開來。它也不能脫離要他們相信的召喚(這些召喚是透過福音,毫無差別地向所有的人發出的)。信徒必須得到保證,「他們的揀選和呼召」在基督裏是確定的,而且是堅定不移的,加爾文說,這是在我們裡面的一面「鏡子」,我們可以默想我們的揀選。

第五:雖然有些人有時候會說,我們不能宣講遺棄(即上帝自由的決定,要將一些人留在他們自己的罪和慘境中),但這是基於一個錯誤的假設,即宣講遺棄是要求牧師宣告會眾當中有些人是上帝的棄民。但這卻是謊言。每個牧師的職責是呼召所有聽聞福音的人都要悔改和相信,確信主會使用這個途徑來吸引祂所揀選的人來到祂面前。這個同樣的信息要向所有的人、不作區分地宣講。用多特信經的話說,就是福音必須「不作區分、沒有差別地向萬國萬民宣告傳揚」(譯按:見第二項教義,第五條)。

第六:揀選的宣講都帶著雙重的目的,就是上帝的榮耀和我們的安慰。要想符合聖經地來宣講揀選的教義,都必須通過這個最嚴格的考驗。在宣講這個教義時,我們必須問自己:此宣講能榮耀上帝嗎?它能安慰信主的罪人嗎?牧師或會眾的呼召不是揣測地探尋這個問題:「誰是選民?」以及「誰是棄民?」當然不是!相反,牧師的呼召是高舉並彰顯上帝無往不利的恩典,這是祂在耶穌基督裏所顯明的、祂子民所不配得的恩惠。這樣的宣講可以榮耀上帝,並帶給人牢靠的安慰。

多特信經本身用一個優美的祈求來結束,這個祈求很適合這個主題,也適合於用來總結我們的討論:

願那位坐在天父右邊,賜下諸般恩賜給人的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用真理使我們成聖,把那些錯謬的人帶到真理面前,封住那些毀謗真道之人的口,以智慧和分辨的靈堅固那些忠心的聖道僕人,使他們一切的講論都榮耀上帝,並造就聽者。阿們。

2019-09-22


多特信经简介——若非上帝的恩典Introductionto the Canons of Dort: But for the Grace of God

作者:Cornelis P. Venema   译者:诚之
译自 But for the Grace of God, pp. 9-19

改革宗教会的伟大珍宝之一是被称为「多特信经」的信仰告白。这个信条是为了回答亚米念(Jacobus Arminius)和抗辩派(Remonstrants)不合圣经的教导所写的。它优美地阐明了圣经的教导,即信徒的得救自始至终唯独是靠上帝的恩典。根据多特信经,救恩——从它的发端,即父神永恒的筹算,到它的预备,即神子耶稣基督和祂的工作(中保),到它的施行,即圣灵借着福音——都是三一上帝以至高主权所构想并实现的。跟随使徒保罗的榜样,多特信经唯独赞美上帝,因祂拣选祂的百姓得着救恩:「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阿们!」(罗十一36

在我们这个时代,尽管许多改革宗基督徒仍然熟悉多特信经,但是认识这个信条的人应该不止是这些人。即使在改革宗信徒当中,也有许多人不知道这个信条,或是对这个信条如何总结圣经关于「拣选」(election)的教导有所误解。可悲的是,尽管很多人没有读过或研究过多特信经,但是它却常常受人讽刺和扭曲,尤其是那些不愿意接受信条所总结的圣经教导的人。由于当代北美福音派有许多人基本上接受了亚米念派对救恩的看法,许多改革宗信徒也被亚米念派的观点所扭曲,因而妥协了他们对救恩论的理解。

此外,更正教(基督新教)的主流宗派,对圣经许多方面的教导,尤其是对预定论的教导,公开地表达尴尬之情。例如,最近有一个由五个主流教会的代表组成的神学委员会所发布的一个联合声明,揭露这些宗派难以接受拣选的教义。这个声明总结到:这些教会并不是因这个教义导致的分裂感到难为情,而只是对任何形式的预定论者的教导感到难为情,并声明不再认为预定论是他们神学信仰的一部分。

因此,今天的改革宗基督徒迫切需要使自己熟悉多特信经。为了促进这种重新的认识,我盼望这章和接下来的章节可以对这个伟大信仰告白提供一个简短的总结。在直接考虑多特信经的教导之前,我会简短地在这章中勾勒导致多特总会在1618-19开会的背景和历史。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完整地欣赏多特信经中那些正面的、合乎圣经的证词,以及在这次大会中改革宗前辈所驳斥的错误。

多特大会的历史时刻

1618年,荷兰改革宗教会在多特市(Dordrecht)召开了一次总会。尽管完整重述这段历史需要更多的篇幅,但是在这次总会之前的历史中,有几个层面是特别重要的。

改革宗信仰在十六世纪中叶(大约在1544年)开始在荷兰扎根。没多久,关于亚米念(1560-1609)的教导就引起了重大的争论。亚米念是加尔文在瑞士日内瓦的继任人贝扎(Theodore Beza)的一个很聪明的学生。他一系列针对保罗罗马书的讲道,引发了争议。在这些讲章中,亚米念提出一些争议点:即使亚当保持顺服,死亡仍是难免的;罗马书第七章所描述的是保罗未重生的状态;世人在亚当堕落之后,仍然有自由意志,使人可以藉此顺服或悖逆福音的要求;以及邪恶的政府对教会拥有主权。(亚米念在当时不仅是一位改革宗教会的牧师,而且是莱顿大学一位很有影响力的神学家。)

然而,当亚米念攻击改革宗预定论的教义最重要的立场时,就暴露了他的立场。他对《比利时信条》第16条表达他严正的保留态度。这条条文的标题是「永恒的拣选」,简短地总结了圣经关于无条件拣选的教导:

我们相信亚当所有的后裔,既由于始祖的犯罪,而堕落到败坏与灭亡中,上帝就藉此彰显祂的恩慈与公义,因祂本是如此。从恩慈方面来说,祂拯救并保守他们,这是按着祂不变的旨意,并不在乎人的行为,使凡在耶稣基督里被拣选的人脱离死亡;从公义方面来说,祂把其余的人留在自取的堕落与灭亡中。

这条条文坚持上帝的拣选是无条件的。亚米念反对这个立场,他论证说,上帝拣选人得救是基于祂预先见到人有信心;上帝拣选祂的百姓得救是基于「预见的信心」(divine foreknowledge of faith)这个条件,而不是基于祂的主权和恩典。

亚米念的讲道和教导成为接下来在荷兰改革宗教会当中所激起的争议的暴风眼。在这段时期当中,改革宗教会饱受这个争议的折磨,也浮现出两个团体:一个团体支持亚米念的立场,另一个反对其立场。同时也发生了两件事件,为多特会议在1618年的召开铺路。

亚米念在1609年过世,在荷兰改革宗教会里的亚米念团体遂发表了一份他们立场的声明。1610114日,超过40位提倡亚米念观点的代表聚集在豪达(Gouda)。这些代表起草了一份《抗辩书》(Remonstrance)或请愿书。在这份抗辩文中,他们陈明他们的立场,并为之辩护。在抱怨他们的主张被对手扭曲,并论证说国家有权主导教会的事务之后,这些抗辩派(Remonstrance)以五条条文来提出亚米念派的立场(抗辩书因此经常被人称为“亚米念五条文”)。抗辩派盼望这份声明可以得到政府官员的同意,以撤销针对他们的指控,说他们的教义抵触圣经和改革宗各信条。

抗辩书提出后不久,荷兰总议会就为亚米念派(或抗辩派)代表和反对亚米念的团体安排了一场会议。这场会议从1611310日一直开到1611520日,也成为预备回应亚米念派抗辩书的时机。这份改革宗或加尔文派对信仰的辩护文,被称为1611年的《反抗辩书》(Counter Remonstrance)。这份回复成为后来多特信经更详细声明的基础。

最终,当亚米念、抗辩派和反亚米念/反抗辩派在荷兰的争论显示出毫无减弱的迹象时,荷兰共和国的国家总议会就召开了一次全国性大会来解决这场争端。这场在1618年在多特举行的总会,其明确的目的是要判定抗辩派的立场是否符合圣经上帝的话和改革宗的各项信条,尤其是多特信经的第16条。尽管从官方来看,这是荷兰改革宗教会召开的总会,但是这次总会也有来自八个外国所派出的26个代表参加。

基于多方的字斟句酌,多特大会判定抗辩派的五条文抵触了圣经和改革宗教会的信条。多特信经反对亚米念派所说拣选是基于上帝预见人的信心、人类的堕落、可抗拒的恩典、可能从恩典失丧的教导,反而提出改革宗的教导:即无条件的拣选,有限的赎罪,人的全然败坏,不可抗拒的恩典,以及圣徒的坚忍。在形式上,多特信经的结构是为了回应抗辩书的五要点。在每项主要的教义标题上,多特信经都先提出关于圣经教导的正面陈述,然后包含了对相应的亚米念派错误的驳斥。

亚米念和抗辩派的教导

从这个对导致1618年多特总会召开的历史的简短勾勒,我们很明显可以看出,荷兰改革宗教会,实际上是当时国际性的改革宗教会,从宗教改革的早期,就必须面对他们最严重的危机。危如累卵的是改革宗信条关于上帝在救恩上的主权荣耀。

为了深刻认识这场危机的本质和内容,我们有必要总结亚米念派或抗辩派的恩典教义的特点。我在总结亚米念派的教导时,会根据亚米念派在1610年所确立的「五条文」的布局。

第一条:有条件的拣选(Conditional Election

亚米念派/抗辩派的立场所提出的第一条,或许是最重要的一条,肯定了「有条件」拣选(“conditional election)的教导。按照亚米念的立场,上帝在创立世界之前就决定要拯救那些祂预先见到会回应福音呼召的人。因此,拣选是由人会如何回应福音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是有条件的。上帝并没有把信心赐给那些祂乐意要拯救的选民。相反,上帝乃是预先看见那些在宣讲福音时,出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会相信并悔改的人,并基于这个预见的信心而选择拯救他们。因此,在严格的意义上,「拣选」并不是靠上帝的主权,人也不是没有功劳的。同样,那些被上帝遗弃或上帝选择不去拯救的人,是基于上帝预见他们不会相信,因而遗弃他们。因此,信徒得救最终的原因是有罪的人选择信靠基督,而不是上帝选择要把罪人赐给基督。

第二条:普世性的赎罪(Universal Atonement

亚米念派/抗辩派立场的第二条说,基督乃是「为所有的人、每一个人而死」,尽管只有那些会在宣讲福音中会信靠祂的人方能得救。基督的救赎工作让每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但是却无法确保每个人都会得救。由于基督赎罪的工作,上帝就有可能基于「他们会相信」这个条件来赦免罪人。但是基督赎罪的工作却无法在实际上「除去」任何人的罪,或为一群特定的百姓提供救恩,也就是那些父神会赐给基督的人,或者基督为他们献自己为祭的人。基督赎罪的工作只是让救恩成为可能,并且可以不加区别地提供所有人使用,但是却没有把握可以为任何人或特定的人赎罪。

第三条:人类的败坏(Human Depravity

当多特信经的创作者论到亚米念派/抗辩派的看法,即有关人的败坏或罪性的第三条条文时,他们把他们对人的败坏与恩典的有效性(即不可抗拒的恩典)的讨论结合在一起。按照抗辩派的看法,堕落的罪人,如果没有先前上帝借着福音而来的恩典,就没有会想要行出任何得救善行(saving good)的自由。在这点上,他们的立场与多特信经的作者们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然而,为了与亚米念派的立场一致,即他们坚持拣选是基于预见的信心,以及基督赎罪的工作只有透过有些人会相信福音的自由选择,亚米念派/抗辩派的立场也坚持说,人类的败坏已经因着临到一切透过福音而蒙召的人身上的恩典而缓解了(mitigated)。尽管亚米念派承认人的本性严重地受到堕落的影响,但是他们的立场坚持认为,人类堕落的本性不再是彻底无助的,这都是因为恩典的工作,所有听见福音的人都获得了这个恩典。在罪人的心中,上帝有一种普遍的或共同的恩典工作,只是还无法赐予救恩,但是却使人可以悔改和相信。这个使人有能力的恩典,使所有的人可以选择与福音悔改和相信的呼召合作或不合作。罪人保留了一种自由意志,而他的永恒命运取决于他使用这个自由意志的方法。尽管失丧的罪人需要圣灵的帮助,但是在他可以相信之前,却不需要圣灵的重生。的确,按照亚米念派的观念,人相信的行动是在重生之前;重生不是信心的来源。信心是人对救恩所作的贡献,也就是他的「善工」或成就,发生在圣灵重生的工作之前。

第四条:可抗拒的恩典(Resistible Grace

亚米念团体的第四条条文教导,圣灵透过福音在人的心里呼召一切蒙召的人。圣灵会尽一切可能带领每个罪人得到救恩,但圣灵的这个工作,罪人是可以成功地加以抵挡的。因为人是自由的,而信心必须在前,使重生成为可能,因此,除非人相信,圣灵就无法重生这个罪人。因此,圣灵把基督的工作施行在罪人身上就受到了限制,并且要由罪人是否愿意来决定。圣灵只能透过福音吸引那些容许圣灵作祂的工作的人。上帝的恩典不是不可抗拒的,反而是可以抗拒的;它不是不可征服的,反而是可征服的。

第五条:圣徒的坚忍(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亚米念派最后的条文是在讨论这个问题:信徒在恩典的状态下是否会透过圣灵得到保守。在这里,亚米念派/抗辩派的立场在一开始本来是不确定的。在这场争议的早期,有些人教导那些相信而得救的人,万一他们没有把信心和顺服坚持到底的话,有可能在后来会失去救恩;其他人则教导,信徒在基督里是永远安稳的,信徒一旦重生,他就不会失丧。然而,到了多特大会在1618年召开的时期,亚米念派已经推翻圣徒会坚忍到底或在恩典的状态下会透过圣灵得到保守的教导。

福音危如累卵,当时和现在

尽管多特信经是针对亚米念的特定教导,这是在后宗教改革的历史背景中,在荷兰改革宗教会里的辩论,但是直到今日,它仍然表达出改革宗信仰活泼的信心。在当时,福音的核心正面对着危机。然而在今天,福音的核心仍然受到同等的危害。无论它以什么形式出现,亚米念派的教导对教会承认救恩唯独是靠着上帝的恩典,仍然是一个威胁和诱惑。因此,我们今天仍然需要多特信经来回应并杜绝这个威胁。

亚米念派的教导威胁到福音的两大主题。第一个主题是上帝在拯救祂百姓上的尊贵与荣耀。亚米念派的救恩论一直以来都要划分上帝和罪人在唯独属于上帝的事上所扮演的角色。圣经教导,我们的救恩完全出于上帝的恩典,他们不肯见证并护卫圣经的这个教导,反而说救恩最重要的部分是出于罪人自己,在拯救自己的事情上,罪人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但是这种妥协了上帝主权恩典的说法,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因为它有效地破坏了福音的第二个主题,即信徒在上帝无法征服的恩典中的确据和安稳。因为亚米念派把救恩放在罪人自己的手中,就无法确认上帝拯救祂百姓的计划确实会完成。如果救恩乃是取决于罪人的自由选择(也取决于罪人必须自己保留的自由选择),如果它不是上帝主权的计划,由恩典得到保证,而且是上帝亲自无可抵挡地施行的,那么罪人的救恩就是千钧一发、摇摇欲坠的。

多特信经的创立者明白这点。因此,他们把这个信仰告白的珍宝遗赠给改革宗教会。愿今日的改革宗信徒也证明自己明白了这个信条,并且珍惜这个信仰告白,把它当成他们信仰遗产的里程碑。


2019-08-26


多特法典——若非上帝的恩典The Canons of Dort - But forthe grace of God

作者Dr. Adriaan Neele清教徒改革宗神學院[PRTS]教授
骆鸿铭译自:台北改革宗神学院(CRTS20190412讲座讲义

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可能是世上最少人知道的信仰告白之一——即使是在改革宗和长老会的世界里。

尽管许多改革宗教派都签署了所谓的三项联合信条——比利时信条(1561)、海德堡教理问答(1563)和多特法典(1618/19),但很少人关注最后一个信条。不过,今年是400周年纪念日,因此情况有点特殊。世界各地都举办各种纪念会议,并开设课程和讲座。 因此,有鉴于此,今晚考虑这个信仰告白似乎也是恰当的。这个信仰告白是在17世纪早期所写的,这是一个在神学、教会和政治上都不稳定的时期。

多特法典可以总括为:「若非上帝的恩典」。

今晚我要回答关于多特法典的两个问题:

一、 为什么会有多特法典?我会提供历史的背景。
二、 多特法典教导什么?并反思其内容


一、为什么会有多特法典?

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使得在西方基督教世界中出现了不同的认信群体:路德宗、英国国教、重洗礼派、改革宗信徒(包括法国的胡格诺派和苏格兰长老会)。他们各自提出自己的信仰,以对抗罗马天主教,也彼此抗衡。

但直到十七世纪,一些主要的神学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在改革宗家庭中,神学家对拣选的原则有不同的看法:

o 上帝是否定意拯救所有的人,还是只从永恒的定罪中拯救一些人?
o 人是否有自由意志决定转向救恩或远离救恩?
o 上帝对人如何回应耶稣基督救恩的礼物的预知,是否会影响上帝把他们列为选民还是列为弃民的决定?

在荷兰的改革宗教会里,这个争议体现在莱顿大学的两位教授的争论中,即亚米念(Jacobus Arminius)与霍马勒斯(Franciscus Gomarus)。

亚米念(1560-1609)曾在莱顿大学学习,也在日内瓦的贝扎(Theodor Beza)门下受业。在由约翰•加尔文创立的日内瓦学院的高度推荐下,亚米念成为阿姆斯特丹教会的牧师。在这里,他讲完了整卷罗马书,并针对罗马书第七章进行一系列的讲道(1591)。然而,在这些讲道中,他:

虽然拒绝伯拉纠主义——即教导罪人有能力主动信上帝,并说上帝的恩典是对人最初努力的回应,也否认预定的教义。

但是他把人类的堕落相对化,并质疑海德堡教理问答的问题(问答8:我们都已经败坏到「一心向恶、无法向善」的地步了吗?)

此外,他还阅读了清教徒威廉•帕金斯关于预定论的著作(De Praedestinationis Modo et Ordine1599),并在以下几点上不同意帕金斯的看法:

o 拣选——对亚米念来说这是有条件的拣选(上帝的恩典加上预先看见人的信心)
o 关于基督的工作——对亚米念来说是一种普世的救赎。
o 对于遗弃和罪——对于亚米念而言,不信发生在遗弃的谕旨之前。
o 关于人的意志——亚米念说信心取决于人的意志;恩典不是不可抗拒的。

事实上,当他被任命为莱顿大学神学教授时,亚米念开始教导他的观点——与帕金斯和他的老师贝扎相反的观点。

但他在那里遇见了另一位教授霍马勒斯(Francicus Gomarus)。

霍马勒斯对预定和拣选持更严格的看法,并且在与亚米念的所有观点上都持不同意见。霍马勒斯和他的拥护者被称为「反抗辩派」(Counter-Remonstrants)。

亚米念(以及他在1609年去世后的拥护者)教导说,即使在亚当和夏娃陷入罪恶之前,上帝拣选和遗弃每个人的想法都是不符合圣经的,并且没有给上帝恩典在人类生活中行动留下余地。

他的支持者于1610年发布了一份《抗辩书》(Remonstrance),并于1611年和改革宗人士共同召开了一次会议(他们当时都属于荷兰国家教会)。

海牙会议(1611年):被称为「抗辩派」的亚米念追随者,以及后来的亚米念派提出了两大主要抱怨:

1)抗辩书五信条:

第一条主张拣选是以对基督的信心为条件的,并且上帝拣选得救的人是祂预先知道会相信祂的人。
第二条拥护无限赎罪的概念,即基督为所有的人而死。
第三条肯定了人的完全堕落,即人无法拯救自己。
第四条主张人类有自由意志来抵挡上帝的恩典。
第五条虽然未完全拒绝圣徒坚徒永蒙保守的概念,但认为这可能是信徒留在基督里的条件.....「需要进一步研究。」

2)对海德堡教理问答的修正

为什么要修正?
o 亚米念和抗辩派认为,教理问答会限制教会教导教义的自由。

§反抗辩派回答说:在教会中如果有各式各样教导教义的文件,就无法促进教义的合一以及对这些教义的清楚理解。

o 最后,抗辩派要求修改教理问答的文本——海德堡教理问答的作者之一乌尔西努(Zacharius Ursinus)不是认为,教义问答是人所写的书面文件,本身没有任何权威吗?

§反抗辩派回答:乌尔西努确实这么说过,但是他继续他的论点,指出若没有经过圣经的确认、获得授权,并得到教会的批准,就不应该改变教理问答的文本。否则,文本的更动将导致:(1)混淆教会承认的教义;(2)教会中的不团结。

因此,抗辩派和反抗辩派之间的神学争论,就和十七世纪头十年荷兰政治权力的斗争重叠在一起了。

当时有两个派系,一派由拿骚的莫里斯亲王(Prince Maurice of Nassau)领导(译按:奥兰治的威廉的儿子),另一派由年长的荷兰政治家约翰•范•奥尔登巴尔维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领导,争夺荷兰政府的控制权。拿骚的莫里斯越来越与传统主义的加尔文主义神学家(反抗辩派)结盟,而奥尔登巴尔维特则在更自由的一翼(抗辩派)中找到他的支持。

这两个群体在国家监督和干预教会事务的适当性方面也存在关键的分歧。我们应该记得,改革宗信仰是当时荷兰共和国或荷兰人的官方信仰,因此改革宗教会起着国家教会的作用。

关键的问题是对比利时信条第36条「论政府官员」的解释,并牵涉到国家对教会的权柄(jus circa sacra now jus in sacra

o 然而,反抗辩派在很大程度上拒绝了他们所看到的国家对教会的侵犯,而抗辩派则呼吁国家对教会行使权柄(并给对手施压)。

事实上,政治稳定成了国家同样关注的问题,教会关注的则是改革宗神学的正统性——在理论和实践上。

这些神学争辩和政治压力在1618年交织在一起,导致荷兰国家总议会(Dutch States-General,荷兰政府组织,由贵族、神职人员和平民组成)召集国家性的总议会以解决其中许多争议。为了使会议更具合法性和影响力,总会决定邀请其他国家的改革宗代表参加在多特雷赫特市(Dordrecht缩写为「Dort」)举行的聚会。 16181113日,多特总会开始了聚会。最后一次会议于161959日举行。这就是1618-1619的多特总会。

这个荷兰共和国改革宗教会的全国大会有来自国际代表的出席:英格兰(CarletonHallDavenantAmes),德国(PaltzHessenBremenNassauEmden),瑞士(BaselBernGeneva),法国则是借由通信参加。

抗辩派由西蒙•伊皮克普斯(Simon Episcopius)代表,他是莱登大学的教授,被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称为「最伟大的亚米念派」。

总之,多特总会是在神学和政治不稳定的时期召开的。国家在荷兰共和国联省内需要和平,而教会要试图澄清信仰问题的正统性,这可以帮助国家平息抗辩派和反抗辩派在共和国的城市和乡村的骚乱。后者的重要性深受国家的重视,因此她支付了会议和众代表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家和国际的旅费和住宿费,以及所有其他费用。政府从未披露这笔费用,导致许多人猜测它一定是天文数字。

抗辩派的五要点是总会主要的关注点:

o 「有条件的预定」:拣选和定罪因此是以预知为条件,并取决于上帝所预见的人的信心或不信。

o 「普世赎罪」:世人的救主基督为所有的人和每个人而死;

o 「得救的信心」,与反抗辩派的正统观点一致,即「处于堕落状态的人无法完成真正良善的事情,因此也无法获得得救的信心,除非他被上帝重生,并通过圣灵在基督里得到更新」。

o 「可抗拒的恩典」,说明人与上帝合作的方式,这恩典不是不可抗拒的,因为许多人抵挡圣灵。

o 「圣徒坚忍」的不确定性,说明尽管上帝的恩典足以通过一切生命的试炼和试探来保护信徒,但我们还无法从圣经中证明,一旦赐下的恩典,就永远不会失去——在这点上,亚米念的追随者比亚米念本人更进一步,因为他从未说过这句话。

o 用流行的措词来总结:

§1. 上帝借着展望未来,看他们是否会相信祂而拣选人,使人得救。
§2. 耶稣为所有人而死,但不是每个人都得救了。
§3. 人是借着与上帝合作而得救。
§4. 人可以抵挡上帝的恩典。
§5. 基督徒可能会失去救恩。

虽然这些是我会立刻讨论到的要点,但是总会也作出了其他裁决,例如:

o 荷兰东印度群岛的非基督徒仆人和奴隶的洗礼。会议讨论了如果他们的父母不是基督徒,这些人是否应该受洗。最后,代表们决定,要求受洗、并接受要理问答训练的成年仆人和奴隶可以接受洗礼,但是那些有非基督徒父母的孩童仆人和奴隶,要在他们年龄够大,且可以接受要理问答训练,并要求圣礼之后才能受洗。

o 圣经翻译。总会授权「Statenvertaling」(荷兰语权威译本)的翻译,这是第一部完整的荷兰语圣经译本,从圣经原文直接翻译。在教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下,这本圣经由荷兰共和国的管理机构国家总议会资助。

o 教会法规。在国际代表离开后,总会花了相当长时间,建立起适用于所有荷兰语和瓦隆语(法语)改革宗教会的统一教会法规。教会法规涉及牧师、长老和执事的角色和责任,概述了教会代表会议的结构和运作,一直上到国家总会议,提供了要理问答训练和圣礼的指引,并说明教会惩戒如何实践。

o 教理问答和教理问答训练。经过广泛的辩论,总会下令三种教理问答训练方式:在家庭、在学校、在教会,并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为不同的教育场景和年龄组准备适当的教理问答教材,所有这些都基于海德堡教理问答。

§事实上,总会在第68条教会法规中指出,海德堡教义问答应该在周日下午的崇拜服事中宣讲:

「牧师应在主日简要解释海德堡教理问答中所包含的基督教教义的总结,以便按照教理本身为此目的所作的划分,尽可能每年完成一次(译按:海德堡教理问答划分成52个主日的内容,可以在一年内讲完)。」

o 守安息日。多特总会批准了一套六篇文章,呼吁人们放弃安息日的工作,尽管这些文章没有对如何遵守安息日作出具体规定。

o 学校和教育。多特总会批准了一系列的十篇文章来规范荷兰学院和大学的高等教育。其中包括确保教师对信仰告白的强力监督,禁止哲学和语言学教授在未经神学教授许可的情况下讨论神学主题,并防止神学教授对教会接纳的教义提出质疑或阐明新的神学观点。

o 训练牧师。总会决定,那些为牧职接受培训的学生不应该施行圣礼,但是地方区会和教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神学生讲道。


二、多特法典教导哪些内容?

尽管多特总会以及总结在多特法典中的总会决议,以其对拣选和预定的神学讨论最为著名,但是法典的各篇章和信条的中心原则更多是在阐述上帝的主权,可以用这些话来概括:「若非上帝的恩典。」

总会在七个月(161811月至16195月)期间举行了154次正式会议。由伊皮克普斯领导的十三名抗辩派神学家使用各种策略来拖延总会的工作,并制造代表之间的分裂,这些策略并未奏效。在博格曼(Johannes Bogerman)的领导下,抗辩派被逐出会场。

总会制定了法典(Canons),彻底驳斥了1610年的抗辩书,并在这些争论点上按照圣经提出了改革宗教义,即现在通称的「加尔文主义五要点」:无条件拣选,有限赎罪,全然败坏,不可抗拒的恩典,以及圣徒的坚忍。

虽然这些观点并未涵盖改革宗教义的全部范围,而且最好是被视为改革宗对亚米念主义五种错误的五点回应,但它们肯定是改革宗信仰的核心,尤其是改革宗的救恩论,因为它们是源于上帝绝对主权的原则。它们可总结如下:

o 1. 无条件的拣选和信心是上帝主权的恩赐。

o 2. 虽然基督的死完全足以赦免一切世人的罪,但其救恩的功效仅限于选民。

o 34. 所有人都因着罪而如此彻底堕落和败坏,以至于他们无法完成他们救恩的任何部分;凭着上帝主权的恩典,上帝不可抗拒地呼召选民,并使选民重生,得着新生的样式。

o 5. 因此,如此得救的人,上帝就满有恩典地保守他们,使他们坚忍到底,尽管他们在确定他们的呼召和拣选时,可能会饱受信心软弱的搅扰。

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说,多特法典的主题是:主权恩典的构思,主权恩典的赚取,主权恩典的必要与施行,主权恩典得保守。

虽然在形式上,多特法典只有四部分,但我们正确地提到了五要点或者说教义标题,因为法典的结构与1610年抗辩书的五信条是相对应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故意合并为一部分,因为多特大会的圣徒认为它们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多特法典划分为下列的「教义标题」:

o 1. 上帝的预定与遗弃;
o 2. 基督之死与人类的救赎;
o 3/4 人的败坏,他对上帝的悔改,及其方式;
o 5. 圣徒的恒忍

这里有人提到,这个时而会使用、且十分流行的首字母缩略词和助记符号「TULIP」(指全然败坏,无条件拣选,有限赎罪,不可抗拒的恩典和圣徒的恒忍)应该避免,因为它并不符合多特法典提出的教义标题。

如果你想用一个首字母缩略词,可以用这个词来联想:FAITH,正如法典所说的:
o 败坏的人(Fallen humanity
o 上帝在基督里收养(adopted by God in Christ
o 有计划的赎罪(Intentional atonement
o 由圣灵更新(Transformed by the Spirit
o 由三位一体上帝守护(Held by a Triune God)。

多特法典五部分中的每一部分都先正面地陈明改革宗教义,然后驳斥错误——拒绝亚米念派的教义。

要欣赏这篇信仰告白文件,让我们看信条的一些抽样,如每个部分所示:

第一部分或第一项教义:论上帝的预定;信条一开始就说明上帝有权定所有人的罪。

o 因为众人在亚当里都犯了罪、受咒诅、当受永死,所以如果上帝让众人灭亡,因罪恶而被定罪,上帝也没有什么不公义的地方,因为使徒保罗说:「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罗三19)、「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

多特法典立刻指出人极为严重的光景——一群堕落而有罪的人:你我生来皆如此。

这种对我们在基督之外真实光景的判断,在今天可能不会受人欢迎,但它却是圣经的真理,也是改革宗所认信的真理。

这种对人类败坏的认信——关于你我都在基督之外、没有基督的景况的认信,对于多特法典接下来要说的事是至关重要的。必须提到罪,否则恩典就是毫无意义的。

然而,多特法典的目的是为了牧养,正如紧接在第一条之后的第二条所陈述的。

o 但「上帝差祂独生子到世间来,…上帝爱我们的心在此就显明了」(约壹四9),「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

根据第3条,「借着宣讲福音」,上帝的爱得到进一步的显明。

o 上帝为了使人能够信靠祂,便按着祂的怜悯,差遣众使者传这大喜信息;祂要谁听见这大喜信息,谁就听见,而且是在祂看为好的时候听见。人听见这些使者传讲的信息,就觉得上帝要他悔改,相信钉十字架的基督。「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听见祂,怎能信祂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若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罗十14-15

在亚米念派背景的对比下,这条条文是非常具有牧养爱心的,而且十分激励人。亚米念派说,福音只传给那些渴望得救的人......但改革宗的教导却是福音要传给每个人......

事实上,福音信息和宣告宣告是由于上帝的怜悯,人蒙召要悔改并信靠基督。

法典的第4条承认,人对福音会有双重回应: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这样的福音信息。

o 虽然不信的原因不在上帝,而总是在人身上。

o 有些人从上帝那里得到信心的恩赐,是因为上帝的谕旨,而法典说这是不可思议的,而且它是满有怜悯的,也是公义的——

因此,拣选是上帝不变的心意,所以上帝在创立世界以前,纯粹因为祂的恩典,就按着祂至高旨意所喜悦的,从全体人类中拣选一些人,使他们在基督里得蒙救赎……以彰显祂的怜悯,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第7条)。

如此,拣选就不是基于预先看见人会有信心,因信顺服,圣洁或任何其他良好的品格与性情(第9条)。

在驳斥谬误时进一步解释了这点,法典说到(错误教导之四):

o 人要符合某些条件才能蒙拣选而得信心,而这些条件已经事先讲明,就是人应该善用天然之光(light of nature)、敬虔、谦卑、温柔,使自己适合承受永生,彷佛是依靠这些美德被拣选。

o 这带有伯拉纠的味道,而且它清楚地质疑使徒的话:「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然而上帝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

改革宗一直的理解是,亚米念派复活了伯拉纠的错误,奥古斯丁已经在第5世纪时就反对他的教导了。在整个多特法典中,在驳斥谬误时,都是针对伯拉纠错误的教导。

此外,正如他们所说,亚米念派强烈反对改革宗拣选的教义,对于在婴儿时期就失去儿女的父母来说,这种学说是很难接受的。

o 这是个真正令人担忧的问题——考虑到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儿童的高死亡率。

o 参加会议的代表们,他们的许多孩童在婴儿时期就过世了。

改革宗以合乎圣经的圣约语言,以教牧爱心作出回应。 17条谈到信徒婴孩的救恩:

o 我们既然是从圣经来判断上帝的旨意,而圣经说信徒的儿女不是因为他们的本性而圣洁,而是因为他们与父母一同承受恩典之约而圣洁,所以如果上帝按着祂的美意,将敬虔父母的子女还在婴孩时期就接他们离世,父母应当确定他们的子女是蒙拣选的、是得救的,不须怀疑。

因此,在第一部分或第一项教义里,多特法典关注的是人的光景,上帝借着福音宣讲所显明的怜悯之爱,他们承认,这可以被人自己的作为所拒绝,或靠着恩典来领受。即使信主的父母,当他们失去一个在婴儿时期的孩童也会感到安慰......因为拣选的教义不是一堵高墙或障碍,而是一扇救赎的大门,因我们每个人在亚当里的罪恶败坏,都不配得到任何东西。

然而,在我们不配得到任何东西时,上帝却赐下了一切——祂的儿子,使我们得救......这是在第二部分或第二项教义所宣认的:「论基督的死,和人藉此所得的救赎」。

o 第二部分开始承认所有的罪人——你我生来都应该受惩罚,这是上帝的公义所要求的。

o 但在第2条继续说,基督可以满足这个公义的要求,因为它说到:

o 然而,既然我们自己这个人不能满足上帝的公义,也不能救自己脱离上帝的忿怒,上帝就乐意赐下祂的独生子作我们的中保,使祂成为罪,为我们成了咒诅,又代替我们受咒诅,好使祂替我们满足上帝的公义。上帝这样作是出于祂无限的怜悯。

o上帝的儿子受死,这是唯一的赎罪祭,也是最完全的赎罪祭……这赎罪祭有无限的价值,足以补偿全世界的罪,(第3条),并有效地拯救了选民(第8条)

o 事实上,基督死亡的无限巨大价值使我们有权向所有人和每个人宣讲福音。多特法典以极大的宣教热情在第二项教义的第5条中说到:

o 除此之外,上帝的福音还应许:任何人如果相信这位为我们钉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就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o 我们应该向万国万民宣告传扬这应许,不作区分、没有差别,并且吩咐他们悔改、信主,因为上帝乐意让他们领受福音。

§ 就我而言,这种「向万国万民宣告传扬这应许,不作区分、没有差别」的福音宣讲方式是非常具有包容性的,并鼓励我们借着福音布道和宣教使命,向每个人分享这福音。

o 但是你会说,多特法典是从对人性非常黯淡的看法出发的......那么,这样的福音,即基督为满足上帝的公义,为我们的刑罚而死这样的好消息,怎么能被人接受和相信呢? 这是多特法典的第三部分或第三/第四项教义所要谈论和宣认的:「论人的败坏、归信,和归信的方法」。

o 在这里,多特法典开始提醒我们,我们不仅仅是堕落的受造物,而且还被罪恶所败坏(第III / IV项教义,第12条)。

o事实上,从本性来说,我们完全没有能力、也无法胜任任何得救的善行。因此第III / IV项教义,第3条这样说到:

o 因此每个人都生在罪中,本为可怒之子,不能行任何善事使自己得救,倾向邪恶,死在罪中,也被罪捆绑:如果没有圣灵重生的恩典,他们就既不能归向上帝,也不愿归向上帝;既不能改造自己本性的败坏,也不想改造。

o 但是,再一次,法典转向上帝......因为他们表明真正的悔改是上帝的工作 ——这是400年前多特总会代表们的盼望,也应该是我们今天在传扬、教导、宣讲福音中的盼望。在第10条中我们读到:

o 虽然也有人蒙福音呼召就顺服、悔改、归主,但是我们不应该以为这是因为他们善用自由意志,所以比别人高明(这种骄傲的思想是伯拉纠主义异端坚持的教导,因为他们认为每个人都同样蒙受足以信而归主的恩典;但有些人没有信,而他们信了,这就显示他们比别人高明)。人会顺服福音的呼召,悔改归主,完全是上帝的作为。

o 所以悔改信主和重生是圣灵伴随着福音的道所作的工作(第III / IV项教义,第1112条)

o 因此,我们在第III项教义第16条中读到:

o 但人并未因为堕落,就成为一个没有悟性与意志的受造者。罪虽然充满全人类,但并未使人失去人性,而是使人败坏,灵里死亡;所以这重生的恩典并没有把人看成是毫无知觉的木石,人的意志与其各种特质都没有被剥夺,也没有受强压,而是在灵里蒙复苏、得医治、被改正,同时被上帝甜蜜的大能折服,

o 以致过去是悖逆得胜、肉体抵挡,现在则是顺服开始掌权,真心诚意,没有勉强。我们的意志要恢复到这个地步,才算是真正得到属灵的自由。因此除非主在我们里面动工,人不能指望靠自己的自由意志脱离堕落的败坏,恢复起初的光景,因为可称颂的主才是一切良善的源头,而人类当初从无罪的状态陷入败坏,就是因为滥用自己的自由意志。

O 在这里我们只能说:全靠上帝恩典......

o 把祂儿子差到我们这里来,使我们得救的,是上帝的恩典......尽管我们犯了罪......
o 赐予我们福音的是上帝的恩典......
o 无论我们住在哪里......
o 借着圣道和圣灵,在我们里面成就救恩、重生、悔改信主、更新并恢复的,是上帝的恩典。
o 无论我们是谁......
o 所以,如今和将来会保守祂子民的,只有上帝的恩典——这是多特法典的最后一部分。

o 第五部分,或第五项教义:关于圣徒的坚忍。

多特法典的制定者不认为那些悔改信主的现在已经没有罪了......

事实上,他们在第五项教义的第1条提醒我们:

o 凡是上帝按照祂的安排呼召,与祂的儿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相交、又蒙圣灵重生的人,上帝也拯救他们脱离今世罪恶的辖治与奴役;不过他们只要还在世上,就还没有完全脱离罪身和肉体的软弱。

§因此,已经摆脱罪恶的辖制和奴役......但不是没有罪......

多特法典提醒我们,对于信徒而言,这是令人羞愧的,但他们也以牧者的爱心写道:

o 因此,罪会因软弱而每天出现,所以即使圣徒最好的善行也都会有污点附着;这会使他们时常在上帝面前谦卑、飞奔到钉十架的基督那里求祂护庇、更多用祷告的灵治死肉体、操练圣洁敬虔,并向着完全的标竿直跑,直到至终脱离这取死的身体,与上帝的羔羊在天上一同作王。(第2条)

o 上帝是信实的,祂既赐恩,就因怜悯而坚固他们,以大能保守他们在恩典中,直到末了。(第3条)

o 在最后一部分论到圣徒保守的事当中,最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多特法典诚实地面对人类的罪恶状况,信徒即使在悔改之后仍然是有罪的,并一次又一次指出在基督裏的上帝是今生——信徒与罪恶斗争的一生——唯一的盼望......

o 请听...

o 虽然肉体的软弱不能胜过上帝的大能,上帝能坚定保守真信徒在恩典中,但是人归主之后,并不是一直被上帝的灵影响而行事,有时在特殊情况下犯罪,离开上帝恩典的引导,受肉体私欲引诱而顺从;因此,他们必须持续儆醒祷告,免得入了迷惑。他们如果忽略这些事,不但可能会被撒但、世界与肉体诱入可怕的大罪,上帝更有时候会按着祂的公义,真的让他们陷入这些大罪。大卫、彼得和圣经中其他圣徒陷入罪中固然可悲,但也说明了这事。(第4条)

o 然而,他们犯下如此大罪,大大触犯上帝,这是至于死的罪,使圣灵担忧,也使他们不能发挥信心,严重伤害自己的良心,有时觉得失去上帝的恩典;但这是暂时的,一旦他们认真悔改,归回正道,天父的面光就会再照在他们身上。(第5条)

o 满有怜悯的上帝......赐给我们在恩典状态下得保守的把握和确据(第8条和第9条),这确据是在信徒之外可以得到的——借着信靠上帝的应许,因此,多特法典说到:

o 这应许是上帝为了安慰我们,而在祂话语中丰富启示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和后嗣」(参加罗八16;第10条)。

o 所以,多特法典总结道:

o 上帝怎样乐意借着传扬福音在我们里面开始这恩典的工作,祂也照样藉听道、读经、默想、劝勉、警戒、应许,以及施行圣礼,保守这恩典的工作,并且使这工作继续下去,直到完成。(第14条)

o 所以基督的新妇一直非常温柔地爱它,并坚定不移地以它为无价之宝来捍卫它;而且上帝也定意要使教会继续这样作,一直到底,没有任何计谋权势胜过祂。愿尊贵、荣耀归给独一的上帝,圣父、圣子与圣灵,直到永远。阿们。(第15条)

o 这就是多特法典的教导......可能是最少人知道的改革总信仰告白的教导,但却可能是最为必要的教导。

o 他们诚实地、合乎圣经地,并且以最教牧的心肠来处理人类最深刻的危机,也就是罪的危机。

o 在这种背景下,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通过福音清晰地呈现出来,作为我们救恩的唯一理由、根基,并且会保守我们到底。

o 正如Scott Clark 所评论的:

o 多特法典代表了改革宗教会对一些基要教义的惊人共识。事实上,宗教改革正处于一个生死关头。如果上帝的恩惠是以我们身上的任何东西为条件,那么我们灭亡了,因为我们乃是死在罪恶当中的。如果福音被改头换面,以至于把我们的顺服包括在内,那么它就不再是福音了。如果赎罪仅仅是个假设,如果选民仍然会堕落,那么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

o 多特总会的回应是谨慎的、牧者心肠的,也是坚定的。总会下结论说,让我们的救恩取决于我们里面的任何事情,对信徒的虔诚或确据不会有任何帮助。福音就是基督帮助我们(The Gospel is Christ for us)。多特法典是我们应当珍惜的宝贵遗产,但我们的会众也应当使用它们,用在我们的教理问答课程,并作为一个例子,教导我们如何回应各种挑战。

o 改革宗神学的这种共识使荷兰共和国的神学和政治恢复稳定。

o 多特总会开会期间,亚米念派的领袖奥尔登巴尔维特(Van Oldenbarneveld)在1618829日,被判入狱。

o 总会于16181113日开始集会,
o 他在1619513日遭斩首(在Binnenhof,海牙),也就是总会闭会后4天。

o 此外,总会下令抗辩派必须离开荷兰共和国——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他们中的许多人逃到了英格兰和德国西北部,亚米念派的教导在那里站稳了脚跟,并且借由英格兰来到新英格兰,成为十八世纪早期爱德华兹最担忧的事。

o 多特法典分别以拉丁语和荷兰语出版,不久之后也翻译成英语和法语,只有荷兰的改革宗教会,还有之后在十九和二十世纪,主要通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的荷兰移民教会,接纳了这份法典,但大部分都被遗忘了。

o 对于今天的许多基督徒来说,多特法典的教导似乎是狭隘的和无关紧要的。

o 在一个许多人完全拒绝基督的世界里,以及基督徒在宣教使命和改变文化事业中的合作似乎如此重要的范围里,一些基督徒认为我们可以忽视或至少把这些神学问题搁置在一旁。

o 这样的立场对许多人是很有吸引力的。但这是对的吗?

o 多特法典宣讲一种以上帝为中心、以基督为中心的宗教,比起十七世纪,这在今天更是人所需要的宗教信仰。

o 上帝的主权和基督完美的赎罪是我们唯一的盼望和确信。

o 诚然,多特总会保留了宗教改革的教导。路德曾说,他宁可把救恩交在上帝的手中,也不愿交在自己手中。多特法典重申并澄清了这个真理。确实,唯独基督、唯靠恩典。这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庆祝的事。(葛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