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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四十三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卷四  神藉著外在的施恩媒介召請我們進入主基督裡的團體,  並保守我們在其中。
第十三章  發誓願;輕率的誓願使人陷入可悲的綱羅之中

第十三章  發誓願;輕率的誓願使人陷入可悲的綱羅之中

[4.13.1-2] 教會的敗壞帶來許多危險,誓願的真相
[4.13.3-4a] 發誓願的人
[4.13.4b-6] 誓願的分類,合法的誓願
[4.13.7-9] 歪曲的誓願,修道的誓願
[4.13.10-13a] 早期的修道主義,與後來的截然不同
[4.13.13b-16] 現今修道生活的變質,早期修道主義的隱憂
[4.13.17] 修道的誓願,與獨身的誓願
[4.13.18-19] 寡婦的誓願,修女的誓願
[4.13.20-21] 違背聖經的迷信誓願,必須立刻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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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2] 教會的敗壞帶來許多危險,誓願的真相

基督以貴重無價的寶血買贖教會,使教會得自由,但卻被殘酷專制所壓制,被大量屬人傳統幾乎淹沒,真是非常悲慘。然而人人私心的瘋狂,顯示神允許撒旦和牠的手下這樣攻擊教會,有其公義的因由。人們忽視基督的權柄,甘願背負假教師所加給他們的重擔,他們還覺得不夠;每一人自己又尋求加上更多重擔,自掘深坑更加沈淪。這是因為他們殷勤發明許多「誓願」,在他們所共有的鐵鍊上,加上更多且更嚴格的規條義務來捆綁自己。我們已經解釋過,身為所謂「牧者」的教會領袖,任意妄為治理教會,敗壞了對神的崇拜,以邪惡的法規捆綁悲慘的心靈。因此,我們在此應當揭穿他們另一種類似的惡行,目的是顯明人心的敗壞,根據其墮落的本性,總是竭力抵擋一切能引領人歸向神的恩典幫助。為了更加明白「誓願」帶給人的禍害是何等嚴重,應當提醒讀者以上已經說明過的原則。
       
第一,我們已經指明,訓練人過敬虔和聖潔生活的一切必須之事,都包含在聖經裡(提後316-17)。我們也指明了:主已將整個因信稱義的生活,總結為單純順從他的旨意,如此就可以召我們脫離人所發明的新奇作法。既然這兩點是真實的,我們就能立即斷定,一切人為設計的虛假敬拜方式(為了想使自己配得神的恩寵),不論多麼討人喜歡,一點也不蒙神悅納。並且主在許多經文中不僅公然拒絕它們,更是深惡痛絕之。因此,關於那些沒有聖經明文根據的「誓願」,就產生了懷疑。應當如何看待誓願呢?基督徒能不能發誓願?誓願約束到怎樣的程度呢?
        
人與人彼此應允叫做「承諾」,然而人向神所作的承諾叫做「誓願」。此外,我們向人承諾的事,或是我們認為會討他們喜歡,或是我們有責任當給他們的。因此,我們更應該謹慎遵守我們向神所許的誓願,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我們必須在神面前以最嚴肅的真誠行事為人。在這方面,人的迷信在歷代以來都是大為猖獗,以致於人毫無思考、毫不分辨的隨意隨口向神許願。外邦人既愚昧又荒唐的向偶像許願,玩弄他們的假神。但願基督徒沒有模仿這僭妄的行為!這的確是他們不應該做的事。然而近幾百年來,沒有比這更普遍的惡行﹕人人到處都藐視神的話,狂熱以夢中所見發癢之事向神許願。我們並非因憎恨之而誇大其詞,也不在此詳列細節,事實上人們在「誓願」上是何等嚴重且多方面的犯罪。我們這樣說是要顯明,討論誓願並非無關緊要的事。
       
哪些誓願是合乎聖經?哪些是違反聖經?為了避免判斷錯誤,必須考慮三件事﹕(1)誰向誰發誓願;(2)發誓願的我們是誰;(3)最後,我們發誓願的目的是什麼。 
       
考慮第一件事的目的,是要瞭解我們發誓願所面對的是神,並且神喜悅我們對他的順服,以致於宣告一切人造的宗教,不論在人眼中多麼輝煌亮麗,皆是被咒詛的(西223)。人若偏離神的誡命,一切人所設計的私意崇拜皆受神的厭惡,這就顯明惟有神的話語所規定的敬拜,能才蒙神悅納。因此,我們不可任意妄為,若無聖經證據顯示神認可,就不可隨意亂發誓願。因為保羅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既然這包括人一切的行為,當然包括我們對神的思想與發誓願。
       
我們若在最小的事(保羅在羅馬書14章所討論的是飲食,對於信仰是無關緊要的)犯錯失敗,則在最重要的事上我們應當何等小心謹慎呢!的確,我們應當將敬虔生活的責任視為最重要的事。所以,在發誓願上的第一個儆醒守則,是良心要確定這不是輕率的誓願,才可開始進行。當我們倚靠跟隨主,根據他的話語所指示何為善、何為無益的,就能避免輕率發誓願的危險。


[4.13.3-4a] 發誓願的人

關於發誓願,必須考慮的第二件事是﹕我們應該評估自己的力量,思想我們所蒙的召,守住神所賜給我們的自由,不被錯誤誓願所捆綁。因為凡不自量力或違背呼召來發誓願的人,是輕率魯莽的。神施恩設立人管理萬物,人若輕忽神的恩典而自己發誓受某些事物捆綁,則是忘恩負義。我們並非說,事物擺在我們的手中,我們可以信靠自己能力將之獻上,向神許願。其實,我們許願向神所獻上的,都是我們從他手中所領受的:我們所獻上的一切,都是他賜給我們的。既然神出於自己的慈愛賞賜我們某些事物,也根據他的公義沒有賜給我們其它事物,我們就當按照神所分給我們各人恩賜的大小,看得合乎真道,正如保羅所吩咐的(羅123;林前1211)。
       
我們在此所指明的無非是說,你應當以所領受的恩賜,來向神許願,免得超過他所許可的,不自量力負擔過重而跌倒。例如那些兇手許願不吃不喝,直到殺死保羅(徒2312),即使他們的計劃不是邪惡的,也是任意妄為將一人的生死置於自己的手中,是不可容忍的輕率魯莽。所以耶弗他是出於自己的魯莽狂熱而許願,就因自己的愚昧受懲罰(士1130-31)。於此可見,發誓獨身是最瘋狂的膽大妄為。神甫、修士以及修女,因忘記自己的軟弱,確信靠自己能守獨身。然而聖經哪裡吩咐他們應該一輩子獨身,且發這樣的誓願呢?他們聽到聖經的教導「那人獨居不好」(創28),他們明白(難道他們沒有感覺到?)罪性存留在人心裡,不斷刺激人犯罪!他們竟如此確信自己可以終生不結婚(神給人的普遍召命),豈不知節制的恩賜多半是神在特別情況下所賜的,常是暫時的。
       
他們既然這樣頑梗,就不要希望得到神的幫助,反而應該記住他所說的﹕「不可試探耶和華,你的神」(申616;太47)。靠自己發誓守獨身,就是竭力違反神所賜的天性,藐視他所給的今生恩賜(包括婚姻),將這些恩賜當作根本不屬於我們。他們不但大膽如此行,也膽敢稱婚姻為「污穢」,卻頌讚獨身禁慾為崇高偉大。事實上,神沒有將婚姻視為與自己威嚴有衝突,他親自設立婚姻(創222);神說人人都當尊重婚姻(來134);我們的主基督參加婚禮,表示認可婚姻,並施行他的頭一個神蹟來尊榮之(約226-11)!教皇黨徒不顧上促事實,還稱厚顏無恥的稱自己獨身生活為「天使般的」,並且事實上他們雖然獨身,卻非童貞!他們當中不少人犯淫亂之罪。他們將自己比擬為天使般,如此將天使與淫亂之人相比,以及與更加邪惡可恥之人相比,的確是侮辱了天使。他們如此自大高傲,藐視主所賜的婚姻 ,必遭到主的嚴厲懲罰。 許多神甫的生活敗壞,是眾所周知的。
       
我們所許的誓願,決不可攔阻自己從主所領受的召命與事奉,這是無須爭辯的事實。作丈夫的決不可許願離棄自己的妻子和兒女,去擔負其它責任;適合當官的人,在當選之後,也不可許願離棄公職,去作私自的事。我們所說「不可藐視自由」,必須解釋清楚,以免有人不明白。簡明扼要的說﹕神要我們管理萬物,並將萬物服在我們之下,好讓我們使用萬物叫自己得益。假若我們反而將自己服在外在事物之下(這些事物本該是幫助我們的),則我們毫無理由希望這樣事奉會蒙神悅納。有些人庸人自擾,假作謙卑陷入網羅,發誓願遵行許多條例,希望藉此贏得別人稱讚,但神卻定意要我們按遵照聖經真理,遠避這些宗教儀文。因此,我們若想避免這些危險,就必須記住神在教會裡設立的規矩,決不可離開之。
      
關於發誓願,必須考慮的第三件事是﹕你若希望神悅納認可你所發的誓願,就當思考你許願的動機。既然主看你的內心而不是外貌,同一件事情(在不同的動機之下)也許有時蒙神悅納,又有時極不蒙他悅納。你若許願不喝酒,因為你認為禁酒本身是聖潔善行有功德,則這是出自迷信;但你若因正當目的不喝酒,無人能責備你。根據我們所知,正當的誓願有四種,各有其目的。為了容易理解的緣故,我們可說:前兩種是為了當時的事,感謝主恩或悔改禁戒;後兩種則有關未來行事,小心謹慎或勵志職責。


[4.13.4b-6] 誓願的分類合法的誓願

有關當時之事的誓願有兩種第一是我們許願見證領受了神祝福獻上感謝第二是我們為了害怕神的忿怒在犯罪之後自我處罰。前者可稱為「感恩的願」;後者可稱為「悔改的願」。關於感恩的誓願,例如雅各的許願,若主帶領他平平安安從流亡之之地回到自己家鄉,就十一奉獻給主(創2820-22)。另一例子是舊約的平安祭,君王領袖即將參加正義戰爭時,許願若神使他們得勝就還願獻祭;或是當他們受到困嚴重困難壓迫時,許願若蒙拯救就還願獻祭。在詩篇中所記載的誓願,是屬於這種(詩222561856121161418)。這樣的誓願對今日我們也能有幫助,當主救我們脫離某些災難、重病或任何危險狀況之前,我們可許願獻上感恩。因為敬虔的人立願獻禮物給神,作為感恩的莊嚴記號,免得被視為忘恩負義,這是合乎他的本分。
       
關於悔改的誓願,只需舉一熟悉的例子就夠了:有人因貪食好酒而犯罪,行為走樣,他為懲戒自己的放蕩,就許願一段時間禁戒美食,以較嚴厲方式節制自己,這是可行的。我們並非給犯這樣罪的人制訂普遍的法規,只是顯示如此誓願是許可的,如果當事人認為如此誓願對他們是有幫助的。因此,這樣的誓願合乎聖經,只要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關於未來行事的誓願也有兩種,第一是促使我們更加謹慎防範試探,第二是激勵我們履行責任。前者可稱為「防範的誓願」,後者可稱為「勵志的誓願」。一人若發現自己特別傾向於某一罪惡,在某一事物上(其本身並非邪惡)很容易受試探而犯罪。因此他立下誓願壯士斷腕,不再去碰那件事物。例如,有人發現自己貪愛身上服飾,這些美衣飾物常引起他強烈的貪戀,於是發誓願禁戒自己不再穿戴美衣飾物,使他脫離給惡者留地步的危險。這防範的誓願,豈不是好主意嗎?同樣的,若有人因健忘或懶惰忽略敬虔生活的本分(讀經禱告),就勵志許願來刺激他的記性,奪去自己的懶惰,這勵志的誓願,豈不是好方法嗎?我們承認這兩種誓願,是基本的訓練,作為軟弱之人的幫助,對未經考驗與不成熟的信徒而言,他們使用這些誓願,是大有益處的。
       
總之,這四種誓願是為了達到上述各種目的,來處理外在事物,都是合理合法,可以使用,只要這些誓願的內容:(1)合乎神的旨意,(2)沒有違背自己所領受的召命,(3)沒有超過神所量給我們的恩賜。這是判斷誓願的三準則。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當如何看待「誓願」並非難事。眾信徒都有一共同的誓願,是在受洗時所立的誓願,也是在學習要理問答以及領聖餐所確認的誓願。因為聖禮就是聖約的記號與施恩的媒介,在其中主賜給我們他的憐憫,並因他的憐憫使我們得永生;我們也在聖禮中許願順服主。這是誓願的形式,至少是其總結﹕我們拒絕撒旦,而獻上自己事奉神,遵守他聖潔的誡命,拒絕跟從自己肉體的邪情私慾(羅1314)。我們在聖禮中的此誓願,是聖經所證實的,是神所有兒女都必須承諾的,是聖潔的和可敬的。雖然在今生無人能持續完全順服神所要求我們的律法,然而這不成為誓願的障礙。因為恩典之約包括了:神赦免我們的罪並賜給我們成聖的心靈,所以我們所許的願中包含祈求赦罪和恩助。
       
在判斷個別的誓願時,我們必須記住上述的三準則,藉著這些準則就可安全的判定每一誓願的性質。然而我們所認為可行的聖潔誓願,並非是人人應該天天應用的。我們不敢貿然規定誓願的次數或時間,但是任何聽從上述三準則的人,只會作清醒和暫時的許願。你若常常過多許願,則誓願的重複頻繁必因流於形式而失去其屬靈性質,並且會傾向墮落成為迷信。你若許恆久的願,則你會很痛苦且厭煩的遵守這誓願,或因守願太長久,你總有一天會冒險違背它。


 [4.13.7-9] 歪曲的誓願,修道的誓願

有關誓願的迷信禍害,攪擾世界已經好些世紀了。有人許願滴酒不沾,好像禁酒本身是蒙神喜悅的敬拜。也有人許願禁食;另有人許願在某些日子不吃肉,並幻想不吃肉的日子是超級聖潔,遠在吃肉的日子之上。另外還有一些更為幼稚的誓願(卻不是小孩子所許的願),有人認為發誓願赴特別聖潔之地的朝聖之行,是極大的智慧,並且有時選擇以步行或赤半身的朝聖旅行,因為辛苦去朝聖可以獲得更多功德。只要我們以上述三準則來判斷省察,即可看明這些舉世流行的狂熱誓願,是不可思議的,不僅虛妄且轉眼成空,更是充滿不虔不義。因為不論屬肉體的人怎樣判斷,虛假的敬拜是神所最恨惡的。此外,這些假冒為善的人,其極為有害且可咒詛的看法是:當他們遵行如此愚昧的誓願後,深信已為自己獲得與眾不同的義行功德;他們將敬虔當作只是奉行外在儀式;他們也藐視別人沒有那樣發誓願。
       
我們不必繼續列舉個別的誓願,但是「進修道院的誓願」是教會公開所推薦的,所以大為一般人所尊敬,我們必須簡單討論之。首先,人不應該根據修道主義有悠久歷史,來為現今的修道主義辯護,我們必須指出古時的修道生活與現在的截然不同。從前的修道院是那些願意訓練自己嚴守紀律、忍耐儉樸的人退隱之所。因為根據史家的記錄,修士採取斯巴達式的訓練,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們在地上睡覺,只喝水,吃麵包、蔬菜和樹根;最佳的飲食是油以及豆子。他們棄絕一切美食和對身體的嬌養。若不是有拿先素斯的貴格利、巴西流與屈梭多模等訓練有素的修士,留下記錄作證,否則上述這些會被認為是誇張。這些教父都是經過修道院生活的訓練,被召成為擔任監督的職位,當時其他偉大領袖有許多也是出身修道院。當時的修道院等於是訓練教會聖職人員的神學院。
       
奧古斯丁也見證,在他當時,修道院訓練提供教會所需的聖職人員。他曾對海島的修士說﹕「主內的弟兄們,我們勸你們當保持自己的決心並堅忍到底;若作為你們之母的教會,在任何時候要求你來服事,你不要得意洋洋的接受,或因自己好逸惡勞而拒絕,反而要以謙卑的心順服神。你也不可喜好休閒生活勝過教會的需要。若教會在過去生產時期沒有良善的牧者來服事她,則你無法解釋你是如何出生的」。他所說的是指教會的事奉使信徒藉以得著屬靈的重生。他的見證顯示,當時敬虔之人通常藉修道院的嚴格訓練,預備自己在教會事奉,使自己更適合擔任這偉大的治理職分。這並非說所有的修士都以此為目標或達到了目標,因為修士多半是未受教育的人;然而修士中的優秀且合適的人,通常被選立為教會領袖。
       
奧古斯丁的書中描述古時的修道生活。他為修道生活的辯護,也斥責某些墮落的修士,因他們開始敗壞修道院。他說,修士棄絕世俗的誘惑,共同過聖潔生活;他們住在一起,禱告讀經,討論信仰;他們沒有自鳴得意,也未因頑梗而妄為,無人擁有自己的財產;他們親手作工養生,卻沒有失去專心事奉神。他們向修道院院長負責,稱之為父;院長是大家長,不僅道德沒有瑕疵,神學信仰上也非常優秀;每天晚上修士們聽院長的教導。每一院長負責教導三千人(這主要是指在埃及和東方)。然後他們共進晚餐,只吃簡單食物,他們禁吃肉和葡萄酒以及其它刺激胃口的美食。(然而有些領袖無恥的放縱自己,巧立名目享受美食)。他們努力作工以及儉樸生活,將多餘的食物分給窮人。他們不將多餘之物留為己有,乃是送給別人。在修道院裡,無人被迫去作無法承擔的事;也無人因軟弱而被定罪。他們記住聖經所說要彼此相愛;他們也記住「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多115),因此他們操練自己並非視食物為污穢而禁戒之,乃是因禁止私慾並保持對弟兄的愛。他們記住「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林前613)。他們在健康時約束飲食,在生病時為了身體復原也會多吃一點。他們不喝酒,但在需要醫治時喝一點酒;並他們以弟兄的愛勸戒那因愚昧而禁酒的人,免得他們因迷信變得更軟弱而非更聖潔。所以他們認真操練敬虔,曉得操練身體只是暫時有益處。因此他們特別注重弟兄相愛﹕在飲食、言語、衣裳、容貌各方面,都遵行彼此相愛。他們以愛集聚並共同追求合一的愛。違背彼此相愛是邪惡的,被視為如同違背神自己。若有修士拒絕彼此相愛,則就被開除;若有人藐視彼此相愛,他當天就必須離開。這是古時的修道生活。


[4.13.10-13a] 早期的修道主義,與後來的截然不同

奧古斯丁描述的早期修道主義,是聖潔以及合理合法的修道生活。中世紀教皇黨徒的修道主義卻是立下許多捆綁人的嚴厲規條,都沒有聖經根據,剝奪人的自由!他們居然教導衣服的顏色、飲食的種類或其它無緊要的儀式,不可與他們的規定有絲毫差異,凡違背者無法得赦免。奧古斯丁堅決主張:修士不可懶惰不作工,靠別人支持過生活。他否認當時任何有秩序的修道院有這樣的事。然而現今的修士認為懶惰不作工是他們聖潔生活的要素。因為你若奪去他們的惰性,他們誇耀高人一等、天使般的默想生活也就會消失了!
       
奧古斯丁所要求的修道生活,是訓練幫助修士操練敬虔,其實這是每位信徒都有的責任。他將弟兄相愛視為修道生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準則,他絕不會贊成中世紀這種修道(少數人離群索居,與整個教會分開)的作法。他支持修道主義的目的,是盼望以修士相愛榜樣之光,能照耀教會並保守教會的合一。在「親手作工,操練敬虔」與「弟兄相愛,教會合一」這兩方面,現今修道生活已經墮落到與古時修道生活幾乎完全相反。現今的修士不滿足於基督對信徒的吩咐「殷勤不可懶惰,心裡火熱服事主(羅1211),反而幻想一些新發明的敬虔方法來默想,目的是為了出人頭地、比別人更聖潔完美。
       
教皇黨徒將「聖潔完美」稱號唯獨歸給修道會的修士,神所賦予信徒的其他召命都排除在外。他們狡猾解釋說﹕修道生活被稱為「完美」,並非因為這生活本身包含完美,乃是因這是達到完美的最佳方式。他們喜悅在人前炫耀、給無知的青少年擺下陷阱、宣告自己的特權、稱讚自己的尊嚴為了輕視別人,這一切都是自誇在完美狀態裡。當有人揭穿他們的生活敗壞真相時,他們找藉口閃避說,他們未曾達到完美,但是他們在修道的狀態比其他人更渴慕與接近完美。老百姓蒙昧無知羨慕修道生活,視為天使般、完美、煉淨瑕疵;他們用這機會推銷其謬論。其實,他們宣稱修士在完美狀態(或接近完美狀態),這是聖經一點也沒有教導的;並將神所賜給我們的其他召命貶低為次等,而這些召命都是主親口所吩咐的,也有高貴的稱號。他們看重這虛假幻想,過於神親自吩咐且稱許的生活召命,難道這不是對神極大的羞辱嗎?
       
主基督賜下生活準則給眾信徒,他們卻感到不滿,另立扭曲的修道制度。他們宣稱修士有高人一等的地位狀態,所以擔當的重擔,比基督所交給他子民的擔子更大。他們宣稱修士要許願遵守福音書上的吩咐,要愛仇敵、不要自己伸冤、不可起誓等等(太533-48),然而一般信徒沒有遵守的義務。他們這樣的幻想從何而來?早期教會領袖眾口同聲說,每一信徒都必須遵守基督所說的每一句話。教皇黨徒幻想說這些命令不過是基督所給我們的「勸告」。這是極為有害的謬論,他們說修士所遵行的是完美準則,宣稱這比神所交付全教會的生活準則更加完全。凡建立在這錯謬根基上的修道主義,是可憎惡的。
       
他們引用馬太1921「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誇耀說修士因放棄一切財產,所以是「完全人」,到達完美狀態。假若「完全」的總意就是變賣一切賙濟窮人(作修士),則保羅教導說「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卻沒有愛」,就算不得什麼(林前133),這如何解釋呢?雖然捨下財產,若缺乏愛,就算不得什麼,這是怎樣的完全呢?他們必會強辯說:愛的確是最高的,卻不是惟一的完全;修士捨棄財產是另一種完全。然而保羅說「愛」是聯絡全德的,有沒有捨棄財產並非關鍵,但是必須有「愛」才能叫人得以完全(西314)。保羅否認有任何「完全」能與「愛」分開,捨棄一切財產並不能使人得以完全。


[4.13.13b-16] 現今修道生活的變質早期修道主義的隱憂

我們必須按著正意解釋基督的話「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太十九21。我們若注意基督說話的對象是那少年的官,則這句話的涵義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當總是注意上下文,說話的對象。這少年人問他該作什麼善事,才可以得永生(太1916;路1025)。問題是作什麼,基督就叫他看「律法」如何說。因為律法本身就是指向永生的道路;若不是因我們的墮落敗壞,律法就能帶給我們永生。基督藉著此回答,宣告他對永生的教導,與舊約中主的律法所教導的,沒有兩樣。他證實神的律法教導「完全公義」,同時駁斥錯誤說法,說他另立新的生活準則,叫人離棄神的律法。
       
少年的官並非出於惡意,而是以虛妄的自信回答說,他從小都遵守了律法一切誡命(太1920)。無疑的,他的真實光景與他所誇的「遵守了所有誡命」相差甚遠。假若他的自誇是真的,則他已經是完全人了。律法包括神所要求我們一切的義行;假若遵守了全律法,就可以進入永生。主基督為了教導這少年人,看清他離開所誇的義有多遠,必須指出他內在的罪惡。他既然有豐盛的財寶,這就是他心所專愛的。所以,他既然沒有感覺到這內在的破口,基督就揭開之,說「去變賣你所有的」。假若他真是照自己所說遵守了全律法,就不會在聽到基督的話後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那盡心愛神的人,必將任何攔阻他愛神的事物看作糞土,更會逃避之像逃避瘟疫一樣。
      
 所以,當基督吩咐那貪戀錢財的少年官捨棄所有的一切,就如吩咐野心勃勃的人放棄他一切的尊榮,吩咐享樂主義者放棄他一切的享受,或吩咐淫亂的人放棄他一切的情慾。所以,人的良心若聽到一般的勸誡而不知罪,就必須特別指出其罪惡所在。教皇黨徒將此少年官的特例,解釋成通則,好像基督在此教導要求人放棄財產才能完全。其實,基督對少年官所說的,就是要叫這得意忘形的人認識己罪,叫他感受自己的核心問題,看清自己真相與所宣稱「完全遵行律法」不符,相去甚遠。
       
早期教會的修道生活專心致力於彼此相愛,修士離群索居,卻沒有脫離教會,繼續參加聚會,與信徒一起禱告與領受聖禮,仍是會眾的一分子。現今的修道主義截然不同,進入修道院之人與教會分離,自鳴清高私設聖壇,私自舉行聖禮,脫離教會的團契,破壞教會的合一。他們不僅是自立於教會會眾之外,更是各立修會門派,例如本篤會,方濟會,道明會等等,如同哥林多人各自結黨誇耀其師門(林前112-1334)。這豈不是冒犯基督嗎?他們用這些名稱表明自己與一般基督徒不同,不過是高傲的分門別類罷了!
       
上述古代修道生活和現今修道生活的差別,主要不是在修士個人道德上,乃是在修會制度上。我們所指出的錯誤,並非幾位修士的錯誤,乃是那些與修道生活制度無法分開的錯誤。沒有任何的團體比他們被更多污穢邪惡;沒有任何人的懷恨鬥爭、結黨紛爭比他們更嚴重。今日修道院中充滿罪惡,我們並非指控所有修士都是惡人。修道院裡面仍有善良的人,但他們當中大都是惡人。這些少數善良之輩隱藏在大堆邪惡墮落的人當中,不但被藐視也受到侵擾,甚至有時受到殘忍的對待。賊窩之中容不下善良之輩。
       
奧古斯丁所稱讚的古時修道生活,現今已經蕩然無存了。即使是古時的修道方式,也有可議之處。我們承認早期的修士以外在嚴格方式來自我訓練,這並非出於迷信,然而他們不免對外在形式有過度的鍾情,以及偏歪的熱心。他們捨棄自己一切財產,除掉世俗擔憂是一件美事。但是神所更喜悅的是,專心忠誠的照管家庭:敬虔的家長清心免於一切的貪心、野心以及肉體的私慾,而忠心致力在神所給他的召命下服事。修士離群索居,退隱在安靜地方討論神學是一件美事,但是因為討厭人群而遠走高飛到沙漠曠野,並同時離棄主所特別吩咐我們的本分,則是不合乎基督徒的謙卑柔和(太1128-30)。雖然我們可說早期修道生活本身沒有其他邪惡,但是帶給教會無用與危險的榜樣,也導致後來的修道院敗壞,則也就危害不小了。


[4.13.17] 修道的誓願,與獨身的誓願

現今的修道會規定修士在加入時,要發終身修道的誓願。此修道誓願的性質是邪惡的,因為其目的是設立一標新立異的敬拜方式,企圖以此積功德來獲得神的恩寵。其實,他們所發一切的誓願在神面前都是可憎惡的。其次,他們完全不理會神所賜的職業召命,也無他的認可,隨意選擇自己所喜歡的生活方式。這是輕率又不合乎聖經的嘗試,因為他們的良心在神面前無法有憑據,並且「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此外,他們陷溺在許多邪惡和褻瀆的敬拜方式裡,他們的敬拜不是獻給神乃是獻給邪靈。為何舊約先知能說以色列人是將自己的兒女獻給邪靈而不是獻給神(申32:17;詩106:37)?這是因他們以褻瀆的儀式敗壞了那對神純正的敬拜。難道我們不能說這些修士用許多褻瀆的迷信儀式嗎?
       
他們的誓願是何種誓願呢?他們在神面前許願終身童貞,就如與神立約免除婚姻的義務。他們不能說他們發這誓願是要完全信靠神的恩典,因為神宣告這獨身恩賜沒有賜給所有的人(太19:11-12),所以沒有任何人可以假定他有此恩賜。那些有這恩賜的人可以使用之來服事神。若他們在任何時候感到肉體私慾的攻擊,就當投靠全能的神來抵擋誘惑。他們若沒有此恩賜、沒有神大能的特別幫助,就不可藐視神所賜給他們的解救辦法。因為神的話語清楚教導,沒有領受獨身恩賜的人,都是神所呼召結婚的人(林前7:9)。「獨身恩賜」不只是幫助人身體避免犯淫亂,也幫助人在思想上保持純潔。因保羅不但吩咐我們當避免一切外在的淫行,也吩咐我們避免一切思想上的淫念(林後7:1)
       
教皇黨徒說,修士從開始就要全心全意的向神獻身,應當許禁慾的願且不許收回。古代修道制度允許人許願作修士,但是並未規定不許收回。後來漸漸形成習慣作法,規定在許願之後,不可後悔而決定結婚。在居普良的時代尚未形成這惡習,他說「若童貞者將自己獻身基督來修道,他們就當毫不裝假、謙遜貞潔的守這誓願。他們應當剛強謹守,等候守童貞的獎賞。但他們若不願意或不能恆久忍耐,我寧願他們結婚,也不可因自己過犯而下地獄」。但是現今時代,如果修士想要終止當初所許的願,就必定受到天主教很厲害的咒詛攻擊!這證明他們已經遠離了古時修士可以還俗作法。他們毫不饒恕無法繼續遵守這誓願的人,甚至無恥的宣稱: 修士若以還俗結婚來解決無法節制身體的問題,這比以淫亂污穢身體和靈魂的罪更為邪惡。


[4.13.18-19] 寡婦的誓願,修女的誓願

保羅論到在教會裡公開事奉的寡婦,若後來結婚就是廢棄當初所許的願(提前5:11-12)。這些獻身服事教會的寡婦曾許願持續獨身。但是她們這樣許願,並非因認為獨身是敬拜神的功德(就如天主教的錯誤作法),乃是因她們知道若再嫁結婚,必帶給她們家庭責任,使她們無法擔任教會侍奉職分。所以當她們宣誓就職擔任寡婦侍奉的聖工之後,若考慮結婚,難道這不是棄絕神所給他們的事奉呼召嗎?保羅說他們情慾發動就是違背基督(提前5:11),他們沒有遵守自己對教會的承諾,也違背洗禮所表明的信仰承諾,因為洗禮的承諾包括個人當遵守神所給他的呼召。她們當中有些人喪失羞恥之心,不顧一切的放縱自己,與基督徒婦女所當過的生活完全不相稱(提前5:13)。總之,寡婦決定獨身的理由是再婚與她們所接受的寡婦事奉職分有衝突;她們許願獨身完全是她們的職分呼召要求。倘若她們被肉體的情慾所攪擾而落入污穢的行為,則不如結婚。保羅在此規定寡婦記在冊上參與事奉的條件是六十歲,是比較不受情慾攪擾的年齡。此外,我們反對天主教獨身的誓願,主要理由是他們立此誓願以為是積功德,並且這常是那些沒有獨身恩賜的人所許的願。
       
關於修女的誓願,與寡婦的誓願是截然不同的。天主教的修女誓願不合乎聖經。因為她們遊手好閒在修道院中過日子,不像提前5章所說的寡婦事奉,擔任教會對窮人的照顧職分,並以熱忱堅忍盡關愛的職責。這獨身誓願不應當是在年輕時所許的願,以免她們後來發現自己陷入情慾試探、闖了大禍。寡婦經過最危險的年齡之後,所許的願是既安全又聖潔的。保羅當時不接受低於六十歲的婦女的獨身誓願(提前5:9),他勸年輕的婦女結婚生兒育女(提前5:14)。所以,天主教鼓勵十二歲、二十歲、三十歲的女士許願作修女,這是不當的事。他們用欺哄、強迫、恐嚇的方式,逼年輕女孩負這重軛,這是我們不能容忍的罪。


[4.13.20-21] 違背聖經的迷信誓願,必須立刻廢除

上述已經清楚解釋天主教的誓願,不合乎真道以及不蒙神悅納。那些無知且良心軟弱的人,知道以前所發的誓願不蒙神喜悅,在他的咒詛之下,卻仍舊懷疑自己仍有義務守住誓願。他們想到違背自己對神所許的願時,感到困擾;另一方面也擔心繼續遵守這誓願會犯更多的罪。因此他們陷入兩難之間。唯有真理能救他們脫離困境、得以自由(8:31-32)
       
首先要澄清誤會,我們要曉得一切不合乎聖經、不當的誓願,因在神面前毫無價值,所以必須視為錯誤而取消之。當我們與別人立約後,對方要求我們繼續守約,則我們受約束必須履行,所立的約對我們具有約束力。若對方不要我們守約,而我們繼續單方守約,則失去意義。神不要我們發錯謬的誓願,也不要我們遵行他不喜悅的誓約。若我們還執意遵行之,則這是極其荒唐的,並且是犯罪。只有那些根據聖經真理、有無虧的良心作證的誓願,才是討神喜悅的誓願,才是善良的。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這是永不改變的定律。此即表明: 當我們在疑惑中行事時,這就算為我們的罪,因為一切善良行為的根基是信心,因為信心告訴我們自己所作的蒙神喜悅。既然基督徒不可偏離聖經,不可在確實的信心之外行事為人,那麼人若因無知輕率作錯事,一旦他發現自己的錯誤,他就應該立即停止作這錯事! 輕率所許的錯願也是如此,它們不但沒有約束力,我們也必須停止理會它們。當我們明白這些偏離聖經的誓願在神面前毫無價值,是神看為可憎惡的,就該立刻廢除之。這些論證足以安慰敬虔之人的良心,並除掉他們一切的疑惑。一切出於不潔之心並不合真道之目的行為,都是神所棄絕的,並且神禁止我們將錯就錯繼續行惡。由此可見,一切來自謬誤和迷信的誓願,在神面前毫無價值,必須立刻廢棄之。
       
明白此真理的修士,為了榮耀神而廢棄修道誓願,卻遭受教皇黨徒的惡意誹謗。教皇派人士嚴厲指控他們失言背信以及起假誓。我們確信是神取消了人所發的錯謬誓願,這些誓願就失效而不需遵行了。其次,他們當時是對神無知並在謬誤中發誓,的確是受錯謬的捆綁,但如今他們受到真理知識的光照,已經被基督的恩典釋放了。既然基督十字架的能力,能救我們脫離那捆綁我們之律法咒詛(加3:13),就更能救我們脫離這外在的誓願鐵鍊,因為這只不過是魔鬼奸詐的網羅!毫無疑問,蒙基督藉福音所光照拯救的人,就是被基督釋放出來,脫離迷信的一切綑綁。
       
蒙恩得釋放的人,若沒有獨身的恩賜,是無法遵守獨身的誓願。無法遵守的誓願是會毀滅當事人的。因為神所定意拯救的人,必不讓他遭到毀滅,所以廢棄那誓願是理所當然的。我們已經解釋過獨身的誓願,對於沒有此特別恩賜的人而言,是不可能遵守的(太19:11-12)。即使我們閉口不言,經驗也在見證。幾乎所有的修道院充滿邪惡,這是眾所周知的。若他們當中有幾個人看來比其它的修道士更善良和含蓄,我們不能因此說他們是純潔的,因為錯誤的誓願重軛,即使被壓抑和隱藏,仍然在人心裡。因此,神以極為可怕的方式報應人的傲慢。因他們對自己的軟弱無知,違背自己的本性,貪心想要神沒有給他們的恩賜,並因不接受神給人克服這引誘的方式,而誤以為自己能以頑梗和悖逆勝過這引誘。當人被教導他需要結婚,並婚姻是神賞賜他的恩典以滿足這需要,然而他不但藐視婚姻,甚至以誓願約束自己而藐視神的恩典,難道這不就是頑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