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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3

羅馬書 4:1-5 亞伯拉罕之信

2/15/2015呂沛淵牧師主日證道

前言: 羅馬書 3:21【神的義在律法之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 為證】, 「律法和先知」是指整本舊約聖經。使徒保羅在 3:21-31 明了【唯獨因信基督稱義】之後,在第四章展開此救恩真理的舊約 例證: 亞伯拉罕與大衛

1.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

(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 「我們」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因為 以信為本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3:7;羅 4:11-12, 16-17]

(2)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如果他被稱為義是因行為、根據肉體 according to flesh[1:39:3,5],則就有可誇的

(3) 假設亞伯拉罕因肉體有可誇的,也只是在人面前,因為【在神面 前並無可誇】[4:2],人哪裡能誇口呢[3:27]? 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 1:31]

2. 亞伯拉罕是唯獨因信稱義

(1) 保羅引證【創世記 15:6 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細讀創 15:1-6,顯明亞伯拉罕別無可靠,別無可誇

(2) 神對亞伯拉罕說: 【你不要懼怕,我是你的盾牌,我必大大賞賜 [我就是你最大的賞賜],亞伯拉罕的回答顯示: 他當時信心軟弱而 被疑雲籠罩

(3) 神的話、神的應許使他有真信心,他唯有信靠神,才能在人看來 無望的光景中得勝與得福。以信為本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與他一同得福[ 3:9]

3. 稱罪人為義的神

(1) 如果人因行為稱義那就是作工的得工價不是根據恩典 according to grace 來算的乃是根據該得的 according to due, debit

(2) 亞伯拉罕被算為義本質因是 「恩」媒介因是 「信」一點也不 是出於行為。我們得就是本乎恩、藉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 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2:8-9]

(3)【唯有不作工的[人的行為],只信稱罪人 the ungodly 為義的神, 他的信被算為義】。請看 「法利賽人和稅吏的禱告」[ 18:9-14],法 利賽人列出自己所作的行為[靠功德],稅吏只祈求神開恩可憐他這個 罪人[唯獨靠恩典],主耶穌說: 這人被算為義,而不是那法利賽人

結論:

1.保羅在羅馬書 1:17 引用哈巴谷書 2:4[先知書]4:3 引用創世記 15:6[律法書],來說明【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 為證】,接著在 4:6-7 引用詩篇 32:1-2[聖卷],顯明整本舊約聖經的 合一見證: 【唯獨因信基督稱義】

2. 「葡萄園工人的比喻」[ 20:1-16]對照【恩典】與【工價】,你是憑 著什麼來到神面前稱義? 你是那法利賽人? 或是稅吏? 【主阿,開恩 可憐我,我是罪人】。

3.使徒保羅說: 【耶穌基督降世,為要拯救罪人;在罪人中,我是個 罪魁】[提前 1:15]。【神稱罪人為義】,對照【神不以惡人為義】[ 23:7],如何解釋? 保羅在 5:6-8 回答: 【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 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主耶穌為我們罪 人死在十字架上,承擔我們的罪;為我們從死裡復活,使我們罪人 得稱為義[4:25]

4. 所以,我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 6:14],我以認識我主耶穌基督為至寶[ 3:4-9],他是愛我,為我捨 [ 2:20]

問題討論

1.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他憑著肉體得了甚麼? 他有何可誇之 ? 你認為自己有何令人羨慕之處、可誇之處?

2. 為何說【人在神面前毫無可誇之處】? 保羅在腓立比書 3:3 說【我: 們在基督耶穌裡誇口,不靠著肉體】原因何在?

3. 作工得工價,是按著該得的來算,不是按照恩典,原因何在? 「葡 萄園工人的比喻」從先來的與後來的作為對照,如何顯明此真理? 為何在後的將要在前?

4. 亞伯拉罕原先是懷疑說: 「主阿,你還賜我甚麼呢?[ 15:1-6],為 何他後來信主耶和華呢? 轉捩點何在? 當你信軟弱而懷疑時,當 怎麼辦?

5. 主耶和華不以惡人為義[ 23:7],為何稱罪人為義[ 4:5]? 何解釋[5:6]? 從法利賽人與稅吏的禱告來看,什麼是關鍵?


6. 我們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他是我們 的至寶,原因何在? 主耶穌的十字架,與你有何關聯? 向你顯明 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