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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多特信經第三項教義: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 The ThirdMain Point of Doctrine

作者:Cornelis P. Venema   譯者:駱鴻銘
譯自 But for the Grace of God, pp. 53-63

我們想到多特信經及其五項主要教義時,我們往往會按照「TULIP」這個縮略語的字母順序來組織我們的想法。因此,我們會從字母「T」開始,即「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

儘管這不是多特信經的作者們呈現他們對聖經所教導、關於「救恩唯獨出於恩典」這個信仰告白的順序——正如我們在前面幾章已經看到的,這五項教義是按照抗辯派或亞米念者的立場所提出的五要點的順序——但是把這項教義放在這個縮略語的開頭,實在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聖經關於「救恩唯獨出於上帝的恩典」的教導,是源於聖經對「所有的人都是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格拯救自己的罪人」這個景況的教導。這項教義說明了我們在前面幾章已經強調過的:多特信經的五項教義之間有非常緊密的關聯,彼此是息息相關的。只有上帝無條件的揀選和上帝在基督裏代表祂的百姓所施行的拯救工作,才能回應全然敗壞的罪人的一切需要。若非上帝在基督裏對我們的恩典,我們的處境就是徹底絕望的。

第三項要點就是針對全然敗壞這點來說的。在這裏,多特信經闡述了聖經對於「人在上帝面前是有罪的」這個觀點。它們這麼做是為了一個主題,就是唯有上帝的恩典能解決我們的困境。

一、多特信經的立場

當你閱讀多特信經時,你很快會注意到,第三、四項教義是合併在一起處理的(第四項教義是「不可抗拒的恩典」)。

這是為了一個明顯的理由:你如何理解人的景況,和你如何理解上帝的拯救工作是息息相關的。如果一個罪人只是在屬靈上受了傷或生了病,但不是徹底滅亡了,他就不需要那種針對完全死亡的處境的救贖。要解救脈搏微弱、呼吸短促的人所需要的工作,和把新生命賜給一具死屍所需要的工作是有天壤之別的。因為這兩個教義之間有這麼緊密的關聯,一個處理的是人罪惡的狀態,另一個處理的是聖靈的拯救工作,我們在討論時就無法避免觸及第四項教義。
多特信經對犯罪的人的困境的立場,鮮明地描繪在信仰告白這部分的頭五條條文中。

在第一條條文裏,對人原始正直的狀態,也就是上帝起初造人的狀態,以及他在墮落之後有罪的狀態,做了一個鮮明的對比。

人原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他的思想充滿了對他的創造主和屬靈的事真實有益的知識,他的意志和內心充滿公義,他一切的情感充滿純潔;誠然,他整個人是聖潔的。但是,他受到魔鬼的試探,又用自己的自由意志背叛了上帝,使自己喪失了這些美好的恩賜,反而使自己陷入可怕了的光景:心眼盲目、黑暗虛空、虛空錯謬,他的思想扭曲;他的內心和意志邪惡、叛逆、頑梗;他一切的情感充滿不潔。(第一條)

任何想要認識人在上帝面前的困境的考量,都必須建立在清楚明白這個對比的基礎上。儘管人起初被造是良善和完美的,身上佩戴著上帝的形象,而且有能力與他的創造者有持續不斷的相交,但是因著墮入罪中,他就成為悖逆上帝的叛徒,沒有能力、也不願與他的創造者有這種他起初被造時所擁有的相交。

多特信條在這部分的第二、三條條文裏,確認這種罪的敗壞已經散佈到全人類,因此罪人也完全沒有能力拯救自己。亞當所有的兒女,彼此親如一家,非常相似,意思是:「在墮落之後,人生育的兒女就與自己有相同本性」(第二條)。墮落的人類中所有的成員。都有著共同的敗壞或代代相傳的邪惡。在亞當所有的後代中,只有一個人例外,就是基督,祂雖然是「亞當的兒子」(路三38),卻沒有罪。這種敗壞不應當被理解為如同伯拉糾派所教導的,是靠模仿來散播的,而是「通過邪惡本性的繁衍」(第二條)。這種敗壞使得罪人沒有能力拯救自己。由於人這種有罪的景況所帶來的後果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我們必須慎重考慮多特信經的用詞:

因此,所有的人都在罪中成孕,生來便是可怒之子,不能行任何善事使自己得救,傾向邪惡,死在罪中,是罪的奴僕;如果沒有聖靈重生的恩典,他們就既不願、也不能歸向上帝;既不能改正自己扭曲的本性,甚至也不想改正。(第三條)
多特信經針對罪人敗壞景況的其他陳述,強調人所擁有的任何途徑或資源都不足以對他自己的救恩作出任何貢獻,無法協助上帝,或與上帝的恩典合作,拯救他自己。無論是「自然之光」(第四條。譯按:指人的理性),還是「上帝的律法」(第五條),都不足以滿足罪人的需求。關於前者,罪人只會扭曲真理,使他在上帝面前無可推諉。關於後者,罪人只能證明他的罪何等深重,在上帝面前與日俱增地定自己有罪。屬血氣的人(natural man)沒有能力從他所擁有的「自然之光」獲得任何益處,或者通過順服律法的善行來得到生命。

在改革宗教會的歷史中,關於多特信經對於全然敗壞的立場有許多爭論。絕大多數多特信經的讀者正確地觀察到,它們的教導並未聲稱罪人是「絕對地」(absolutely)敗壞,意思是他邪惡的本性以最完全、最糟糕的方式表現出來。多特信經強調的重點是罪人乃是「全面地」(pervasively)敗壞;他本性的每一部分都敗壞了,都受到罪的影響,以至於他所有的情感和行動都成為罪的奴僕。

與「人的全然敗壞」的強調有關,有人提出了這個問題,就是罪人是否能行任何的「善事」,儘管無法為他的救恩作出貢獻。大多數改革宗神學家訴諸多特信經的第四條,堅持說屬血氣的人在某些範圍裏還是有能力做出一些相對的善行。用多特信經的話說:「當然,人墮落之後,自然之光在他裏面還留下一些微弱餘輝,使他還能稍微認識上帝、認識自然界的事物,分辨善惡,並表現出對人性的美德、外在的善行的一些熱心。」(第四條) 然而,所有這些知識都無法使罪人認識上帝,並回轉歸向祂。這種殘餘的知識也無法使罪人行出嚴格意義上的「善行」,也就是真信心的果子,是為了上帝的榮耀所作的,並且符合上帝律法的標準。(譯按:請參考海德堡要理問答第91問)

因此,多特信經的論證是,儘管罪人不是絕對地敗壞,儘管他有能力做出某種有限的、相對的「善行」,他卻無法行出使人得救的善行。

二、聖經對此立場的支持

聖經有豐富的證據,支持「人是全然敗壞的,或沒有能力拯救自己」這個信仰告白。聖經描述罪人在屬靈上是死的,是盲目的,而且被罪所轄制,被罪所捆綁,是很明顯的。有許多經文也教導,如果不是上帝以至高的主權、主動地藉著祂的聖靈重生的工作,罪人就是永遠失喪的。

聖經在描述罪人的景況時,這個景況往往被描述為是屬靈的「死亡」。透過亞當的罪,眾人都在罪惡裏出生,而且生來就處在一種屬靈死亡的狀態中(創二1617;羅五12;詩五一5)罪人只能通過一個新的開始,聖靈新的創造工作,才能藉著收養而成為上帝的兒女,進入天國(約三57)。其中最令人驚奇的確認可以在以弗所書二章13節裏找到,使徒保羅在那裏描述所有信徒離開了上帝在基督裏的恩典的處境,他說到:「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同樣,在歌羅西書二章13節,我們讀到:「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若非上帝聖靈賜予生命的工作,罪人(包括列在上帝的百姓中的人)的這種景況,就是死的。(請和先知以西結在以西結書卅七章所看到的異象比較,他在那裏看到上帝的百姓如同一堆枯乾的骸骨。)

與這種屬靈死亡的光景一致,聖經也描述罪人在屬靈的事上是盲目的,無法聽見上帝的道的真理。罪人的心不僅僅是敗壞和邪惡的,從中發出生命的各樣問題(請對照創六5,八21;傳九3;耶十七9),他的心思生來也是黑暗的,沒有能力領受上帝的事(約三19)。在羅馬書八章78節,使徒保羅寫到:「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在另一段經文中,描寫了屬血氣的人對聖靈的事是盲目的,那裏教導說:「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離開了聖靈透過聖經的光照,罪人就只能「存虛妄的心行事……心思昏昧……」(弗四1719;與弗五8;提一15對照)。

此外,聖經經常把罪人描繪為是不再能自由地尋求上帝,而是罪的奴僕。對著許多沒有憑著信心來接待祂的人,耶穌質問他們的不信。祂在約翰福音裏提到,他們是他們的父魔鬼的兒女,按著他們的父的私慾行事(約八44;與約壹三10對照)。在提摩太後書二章2526節,不願悔改的罪人的困境,被拿來與那些陷入魔鬼網羅的人來對比,那裏說,他們「被魔鬼擄去,隨從他的意思而行」(參見《新譯本》)。聖經往往把不信的罪人拿來和奴隸相比,他們不是他們自己命運的主人,而是罪的奴僕,無論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對照約壹五19;約八34;多三3)。在羅馬書第六章中詳細的比較下,不信之人的處境被拿來與信徒的處境對比;不信之人是罪和不義的奴僕,而信徒是「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上帝的奴僕」(羅六22)。

對應於這些各式各樣的比喻,把罪人的光景描繪為是屬靈的死亡、盲目、被罪捆綁,聖經所使用、用來描述上帝拯救大工的語言,也強調它是出於上帝主權的恩典和能力。唯有上帝能透過聖靈賜下「新的生命」,罪人才能藉此看見上帝的國,進上帝的國(約三57)。唯有上帝能使一個本來已死的罪人,使他再次活過來(羅八511;弗二47)。唯有上帝能完成這個工作,以至於我們成為在基督裏的「新的創造」(林後五17,和合本作「新造的人」;弗二10)。唯有上帝擁有拯救完全敗壞的罪人所必備的管道(對照伯十四4;耶十三23;太七1618,十二33;約六44)。離開了上帝在基督裏藉著聖靈的拯救和新造,死人就無法行走,瞎眼的就無法看見,奴隸就無法使自己得自由,罪人也無法拯救自己。

三、多特信經是否扭曲了抗辯派的立場?

一個常見的針對多特信經的制定者所提出的反對意見是:他們在這第三項教義上,扭曲了抗辯派或亞米念派的立場。抗辯派是否真的教導罪人有能力行出一部分有救恩功效的善行,或運用某種「自由意志」的能力,來選擇是否要和上帝的恩典合作?有些人引用亞米念派在第三項教義的聲明,堅持認為改革宗和亞米念派在這點上至少沒有真正的不同。

儘管抗辯派或亞米念派確實向多特大會呈遞了一些關於罪人全然敗壞的聲明,這似乎是無可辯駁的,但他們主要強調的是在罪人的能力上,當然,這是靠著上帝一般的或普遍恩典的幫助,可以抗拒或接受聖靈透過福音所做的工作。根據抗辯派提出的「意見」(Opinions),最重要的是承認罪人為了要能得救,必須使自己傾向於領受上帝的恩典,與上帝的恩典合作。提到前者,也就是「罪人領受上帝恩典」的傾向(predisposition),抗辯派宣稱,「是為了聆聽上帝的聖言,為了對所犯的罪憂傷,並渴望拯救的恩典和更新的聖靈(若非上帝的恩典,以上的任何一項,人都無法做到),以上這些不僅不是有害的和無用的,反而是最有用、最必要的,才能獲得信心、獲得更新的聖靈。」儘管承認上帝某種程度的恩典是必要的,才能使這種傾向生效,亞米念派堅持認為,這是罪人付出的貢獻和幫助,少了這個,上帝的恩典就是徒然的,無法拯救罪人。

此外,抗辯派堅稱,上帝在福音裏的恩典是上帝一般的或普遍的工作,使所有聽聞福音的人可以相信或不相信、悔改或不悔改。因此,有些罪人在聽到福音宣講時相信並悔改而得救,最終是基於罪人是否願意相信。既然上帝已經不加區分地為所有的人提供了充足的恩典,使人有能力信或不信,在得救的過程中,最關鍵的步驟就取決於罪人。一個罪人是否得救,完全取決於他是否定意要奔跑或行事,而不是取決於三一上帝的主權恩典所主動提供的救恩。

四、若非上帝的恩典

為了避免讓任何人把改革宗和亞米念派在這項教義上的差異看得太過細微或不重要,我們有必要記得我在前言裏所說的,這大部分要取決於我們對「人在上帝面前的光景」的診斷。因為聖經對唯獨靠恩典得救的教導,回應了罪人的需要,我們唯有清楚並誠實地承認這個需要,這個教導才能結出豐盛的果實。因此,在第三項教義(即全然敗壞)中,唯獨靠恩典得救的這整件事,就再次變得懸而未決了。
我要引用巴刻(James I. Packer)一段非常適切的話來說明這點,而不是用我自己的話。在這段陳述中,巴刻巧妙地說明了,我們對上

對加爾文主義來說,關於救恩論其實只有一點,就是「上帝拯救罪人」這六個字。「上帝」──三位一體的耶和華,聖父、聖子、聖靈;三個位格以其至高無上的智慧、能力和慈愛一同作工,來完成選民的救恩。聖父揀選;聖子藉著買贖来成就聖父的旨意;聖靈藉著更新人心來執行聖父和聖子的計劃。「拯救」──上帝完成了從頭到尾必須完成的事,好把人從死在罪中的光景,帶進到榮耀的生命裏;這些事包括:計劃、成就、施行救贖,呼召、保守罪人,稱他們為義,使人成聖,使人得榮耀。「罪人」──當上帝找到他們時,他們是有罪的、污穢的、無助的、沒有能力的、瞎眼的,連抬起一根指頭遵行上帝的旨意或改善他們的屬靈狀況都辦不到。(譯按:參見巴刻為約翰歐文的著作,《基督之死帶來死亡之死》所寫的序言,收錄在改革宗出版社的《祂替我受刑罰》一書中。)




特信經第二項教義:特定的救贖Particular Redemption: TheSecond Main Point of Doctrine

作者:Cornelis P. Venema  譯者:   駱鴻銘
譯自 But for the Grace of God, pp. 37-50

我在前兩章介紹了多特信經,並思考了「第一項教義」,即無條件的揀選。在這章中,我們轉到第二項,也就是「五要點」中或許是最有爭議的教義,即「有限的代贖」(limited atonement)這個教義。雖然大多數人這樣稱呼它,但我偏好稱之為「特定的救贖」(particular redemption)。

毫無疑問,這是多特信經中對聖經教導的總結最富爭議的部分。有些讀者大概和我一樣都有這樣的經驗,就是你會碰到一些稱自己是「四點」加爾文主義者的人。這些人樂於承認無條件揀選、全然敗壞、不可抗拒的恩典、聖徒堅忍的教育,但是他們卻無法容忍這個教導,說基督代贖的工作是只為選民設計、只為選民完成的。典型的情況是,拒絕聖經這部分教導的人會論證說,這不符聖經的教導,即:「上帝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這些反對者經常會抗議說,你們怎麼能不作區分地向所有的人宣講這種福音,宣告「上帝愛他們,而基督為他們死了」,但實際上上帝只愛選民,並且賜下基督作他們的贖罪祭,而沒有為其他人作贖罪祭。

為了以更成熟的態度來回應他們的反對意見,我們必須先總結多特信經對這點的教導。然後,按照前一章的先例,我們必須提出這個最重要的問題:這是聖經的教導嗎?在闡明這兩個問題之後,我會回頭討論對此教導最常見的兩種反對意見。

一、多特信經的立場

在多特信經裏所總結的五項教義當中,第二項是最簡潔的。按照平常的次序,信條的制定者從一個正面陳述開始,總結聖經對此教義的教導,然後用駁斥錯誤來結束。

信經的第一條是以聖經的基本教導開始的,即上帝不但「無限慈愛」,也「無限公義」,祂的公義並且要求「我們所犯的罪,冒犯了祂無限的威嚴,必須受到現世和永遠的刑罰;不但身體受刑罰,靈魂也要受刑罰。」上帝不能背乎自己,祂無法容忍罪人的背叛和變節,想要脫離祂公正的治理。有罪的受造物永遠無法逃避上帝的公義所帶來的後果。

在這個最根本的、無法逃避的現實景況下,多特信經確認,一切有罪的受造物只有一種可能的出路,就是安息在上帝滿有恩典的供應上。上帝出於憐憫,為罪人預備了一位救主,滿足了上帝的公義。

所以既然我們自己這個人不能滿足上帝的公義,也不能救自己脫離上帝的忿怒,上帝就樂意賜下祂的獨生子作我們的中保,使祂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為罪、成了咒詛,又代替我們受咒詛,好使祂替我們滿足上帝的公義。上帝這樣作是出於祂無限的憐憫。(第二條)

除非靠著基督滿足上帝的公義,並且把祂的救贖大工算在人的頭上,否則沒有人能得救。

在確立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贖大工的必要性之後,多特信經緊接著斷言基督的補贖具有無限的價值和功效。基督的補贖是完全的,沒有任何缺失。誠然,這是「唯一的、最完全的贖罪祭,能補贖我們的罪」,而且具有「無限的價值,足以贖全世界的罪」。(第三條)因此,上帝授權給教會,「向萬國萬民」宣揚這個透過基督而來的救恩福音,因為「上帝出於祂的美意,要把這福音傳給他們」(第五條)。教會在履行這個職責時,蒙召要不作區分地去宣揚,凡相信基督被釘十字架,並轉離他們罪惡的人,就不會滅亡,反得永生。因此,那些不願悔改、沒有對回應這個福音呼召的人,是他們自己的錯,他們不能指控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獻的祭有任何缺點或是不足。(第六條)

既然確立了基督救贖大工是必要的,也肯定它無限的價值和有效,基於這點,福音的呼召就要向眾人宣講,要他們悔改並相信。多特信經的作者們闡述了第二項教義的核心論點:上帝是特別為選民設計了這個救贖大工,基督也特別為選民完成了這個救贖大工。

父上帝完全自由的計劃,無比恩典的旨意和安排,就是祂兒子寶貴的死,所產生的重生和拯救的功效要在所有選民身上工作,好把稱義的信心唯獨賜給他們,借此帶領他們不至失落,必定得救。換句話說,上帝的旨意是,基督要通過在十字架上的寶血(借此祂確立了新約),有效的從各民、各族、各國、各方中買贖且僅買贖那些上帝從永恆中揀選以致得救的人,是聖父賜祂的那些人;基督要賜他們信心(這信心,連同其他聖靈其他拯救的禮物,都是祂用自己的死買來給他們的);基督要用祂的血洗淨他們一切的罪,包括原罪與本罪……(第八條)

在上帝的計劃和救贖大工裏,祂滿有主權的、要拯救祂百姓的美意,和祂滿有恩典地、藉著基督供應要救贖他們所必備的補贖之間,是完美和諧的。聖父的旨意是要把祂定意要拯救的人,以及聖子要藉著祂的寶血所救贖的人賜給聖子。

二、對此立場的聖經支持

在多特信經的內文裏,引用了一些聖經經文來支持這個限定的代贖或特定救贖的教義。儘管在多特信經所作的肯定背後,絕非想要窮盡所有的聖經材料,但這些經文確實反映出三個最重要的思路,這是聖經支持特定救贖的教導的脈絡。

1. 基督救贖工作的本質

聖經證據的第一個脈絡可以在描述基督救贖大工的聖經經文中找到。這些經文把基督的救贖大工描繪為是真實有效的,而不僅只是使祂百姓的救恩成為可能。我們只能用這個角度來理解聖經用來描繪基督代贖工作所用的詞彙:它們是用來描述基督代表祂的百姓所已經完成的事,而不只是祂樂於要完成的,或使他們可以自己去獲得的。

因此,當經文描繪基督代表祂子民所完成的事情時,經文所用的表達方式是列舉出那些確鑿無疑的福氣,而不是有待獲得或懸而未決的福氣。我們讀到的不是基督讓「與上帝和好」是垂手可得的,而是基督靠著祂的救贖大工,已經確保這個和好(對比羅五10;林後五1819;弗二1516;西一1516)。我們讀到的不是基督讓救贖成為可能,而是祂為自己救贖並買贖祂的百姓(對比羅三2425;林前一30;加三13)。例如,在歌羅西書一章1314節,我們讀到:「祂救了我們脫離黑暗的權勢,把我們遷到祂愛子的國裏;我們在愛子裏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或者在希伯來書九章12節,基督的獻祭被描述為:「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 我們也沒有讀到基督來只是要啟動祂子民的救恩,而是祂來是為了拯救他們(對比太一21;路十九10;加一34;提前一15)。

如果聖經用來描述基督代表我們所作的贖罪大工的性質的詞彙——挽回祭、和好、救贖、救恩等等——只是描述祂為所有的人成就了一種可能性,那麼這些詞彙就失去了它們的意義。例如,如果基督為了平息上帝對眾人的罪的震怒,那麼這就意味著他們不再處於上帝的震怒和定罪之下。基督要麼已經為他們平息了上帝的震怒,要麼沒有;而且,如果祂已經成就了這個工作,他們就已經得救脫離了將要來的震怒。基督救恩工作的本質,要求它要麼確保了這個工作為罪人所成就的救恩,要麼就被剝奪了任何拯救的功效。

2. 聖父與聖子之間的和諧

聖經支持特定救贖的證據的另一個思路,可以在啟示出聖父和聖子的計劃和工作上的和諧的經文裏找到。更具體來說,聖經裏沒有證據表明聖父和聖子的工作,其目的是彼此衝突的。聖父在創造世界以前的心意是要拯救祂的百姓;而聖子是聖父所差的,要來救贖選民,聖父樂意把他們當成合法的產業賜給聖子(對比詩篇第二篇)。

在約翰福音裏,基督清楚地啟示,祂是聖父差到世上,為要拯救聖父賜給祂的百姓。此外,聖父賜給祂的人就一定會來到祂面前,沒有一個會失落。約翰福音六章3540節重點宣告出聖父和聖子在此計劃和工作上的和諧:
耶穌說:「我就是生命的糧。到我這裏來的,必定不餓;信我的,永遠不渴。只是我對你們說過,你們已經看見我,還是不信。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裏來;到我這裏來的,我總不丟棄他。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

在類似的脈絡下,基督在描繪自己是為祂的羊捨命的好牧人時,基督教導,這些羊,就是祂所認識的、他們也認識祂的,正是聖父定意要賜給祂的羊:
「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我是好牧人;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正如父認識我,我也認識父一樣;並且我為羊捨命。我另外有羊,不是這圈裏的;我必須領他們來,他們也要聽我的聲音,並且要合成一群,歸一個牧人了。我父愛我;因我將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取回來。這是我從我父所受的命令。」(約十111418
在這些經文和其他經文中(對比十2429;約十七111202426;弗一3121719),基督在救贖祂百姓的祭司工作上,完成了聖父差祂來、並賜給祂的目的。對於這些對象(就是祂的羊),聖經沒有暗示絲毫的不確定,或者暗示基督的拯救工作是不完美的。聖父的旨意和計劃是無往不利的——祂必定要把選民賜給聖子。福音對基督救贖計劃和工作的描述,具有一種「帝王」(regal)般的性質;如同一位戰無不勝的君王,祂獻上自己作祭物,以卻保祂百姓無一例外地會得到救恩。

3. 基督救贖的是一群特定的對象

聖經支持「特定救贖」的證據,第三也是最後的脈絡,可以在論到基督代表一群特定或確定的百姓完成拯救工作的經文裏找到。聖經沒有說基督的工作是代表隨意的一群百姓或不確定的百姓;聖經把祂的工作描繪為是針對選民的救贖,也就是上帝的「親愛」眾聖徒。

在提出這些經文之前,我們必須承認,聖經裏也有其他經文用極其寬闊和籠統的語詞說到基督的拯救工作。有些經文說祂的工作是代表「世人、世界」(例如:約一9,29,三1617,四42;林後五19;約壹二12,四14);其他論到祂的拯救工作是代表「所有的」人(例如:羅五18;林後五1415;提前二46;來二9;彼後三9)。批判有限贖罪教義的人經常會引用這些經文,認為這些經文清楚駁斥了基督的救贖大工是針對一群特定百姓(即選民)的觀念。

然而,要注意到這些經文必須按照它們最鄰近的經文語境來閱讀。它們必須按照這個規則來理解,即「以經解經」(Scripture interprets Scripture)。當這些經文在它們的上下文底下,並按照這個規則來解讀時,就會變得很清楚,即它們只是在教導,基督是「沒有差別地」(without distinction)為所有的人而死(也就是說,既是為猶太人,也是為外邦人;為奴隸,也是為自主的人)。基督贖罪的工作使一群「新人類」得到救恩,一群由來自各國、各族、各民、各方來的罪人所組成的百姓。但是這些經文並沒有教導基督是「毫無例外地」(without exception)為所有的人而死(也就是說,是為了拯救所有的、每一個罪人)。

在全備聖經(totus Scripturaethe whole of Scripture)的教導的語境下,有許多經文明顯劃定了基督代贖工作的設計與果效的界限,基督只為一群特定的百姓贖罪,保證他們的救恩。請思考以下經文,當作是一個抽樣:馬太福音一21,「因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裏救出來」;約翰福音十11,「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約翰福音十一5152,「他(該亞法)這話不是出於自己,是因他本年作大祭司,所以預言耶穌將要替這一國死;也不但替這一國死,並要將神四散的子民都聚集歸一」;使徒行傳廿28,「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以弗所書五25,「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 ;羅馬書八3233,「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嗎?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希伯來書九15,「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以及啟示錄五9,「他們唱新歌,說:你配拿書卷,配揭開七印;因為你曾被殺,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神。」

在這方面,注意到聖經的用語如何把上帝在基督裏救贖的愛局限在祂的選民身上,也很有教育意義。這樣的用語是很具體的,也是很確定的,與前述那些說到基督是為一群特定的百姓而死的,祂用自己的寶血確保了他們的救恩的經文是一致的。這裏僅引用兩個例子,請注意它們提到聖徒的方式:帖撒羅尼迦一24(「我們為你們眾人常常感謝神,禱告的時候提到你們,……被神所愛的弟兄啊,我知道你們是蒙揀選的」),或者在歌羅西書三12(「所以,你們既是神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就要存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的心。」) 這一類的表達法對我們來說似乎是偶然發生的,但它們其實反映了一個深刻的認知,意識到上帝在基督裏對屬祂的人的愛是具體的,也是確定的(particularity and definiteness)。正如丈夫鍾情地愛著他自己的妻子,而沒有愛其他人,同樣,主既然是一位信實而完美的新郎,也鍾情地愛教會,即祂的新婦。

三、兩種常見的反對意見

稍早我提到,在總結在多特信經的五項教義中,這項「特定揀選」的教義是最受爭議的,也經常被人駁斥。儘管我們無法深入討論這個主題,但我們必須考慮兩個對這個教導的常見反對意見。

1. 基督的贖罪是有限的

這兩個反對意見中的第一個是特定救贖的教義不正當地限制了基督的代贖大工。如果基督的代贖大工,其範圍只限定在選民,就折損了它的價值。在範圍上限定基督的代贖大工,就貶低了祂為所有的人所成就的。

乍看之下,這個反對意見特別確認了基督代贖工作的價值與充分性,祂要毫無例外地拯救每一個罪人。多特信條的作者們是這樣開始處理這項教義的:他們強調這個真理——在基督的代贖工作中,沒有任何缺失。

此外,對基督的代贖工作給予一些限制是無法避免的,除非我們變成所謂的「普救論者」(universalists),並教導所有的人都會得救。抗辯派或亞米念者的立場,限制了基督代贖工作的有效性和確定性。根據抗辯派的立場,基督的拯救工作,是設計用來使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得到救恩,前提是他們會以信心和悔改來回應。就基督的代贖工作本身來說,它不曾、也永遠不會確保或保證任何一個具體的人會得救。此外,既然抗辯派承認,最終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得救,他們也被迫承認,在基督代贖工作的基礎上,眾人的救恩無論多麼可能,基督的工作實際上只能為那些相信的人贖罪。

對比之下,多特信經總結了聖經的教導,確認基督的代贖工作對所有為之成就的人都是徹底的、完全有效的。儘管這在代贖的範圍上可以說是加上了「限制」,但說這是有限(limited)代贖的教義,倒不如說這是「確定」(definite)代贖的教義。基於這個理由,我偏好使用「特定救贖(particular redemption)這個說法,因為它除去了任何說基督的拯救工作是不足的暗示。改革宗的立場(也是聖經的立場)教導說,基督的代贖工作完全確保了它設計的目的。或者,用伯特納(Boettner)所提供的類比來說,對多特信經來說,基督的代贖「好像一座窄橋,連接兩岸引人過河;亞米念主義認為代贖好像一座寬橋,但只到河的半中央。」(譯按:參見伯特納著,《改革宗預定論》第十二章,限定的代贖)

2. 會破壞不作區分的福音宣講

另一個對限定救贖教義的反對意見,或許甚至比前一個更常見,宣稱這會破壞不作區分地宣講福音的一切動機。那些提出這個疑問的人問到,如果基督只是為選民而死,那麼福音怎能毫無差別的,用多特信經的話說,「不作區分地」向所有的人宣講呢?聽到福音宣講的人當中,有許多人並沒有被包括在這個設計中,他們也不會從基督的代贖工作中得到益處,那麼聖道的僕人如何代表罪人宣告「基督的死」這個好消息呢?

儘管這個特殊的反對意見於1960年代,在《基督徒改革宗教會》(Christian Reformed Church)裏「關於神的愛的辯論」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我卻看不到這個異議有什麼說服力。那些反對特定救贖教導的人爭論說,這會妨礙我們用一種積極的心態去傳講福音,並阻撓聖道僕人向任何人、所有的人宣告,「上帝愛你,基督也為你死了。」

這個異議在這兩方面都是無效的。首先,最能鼓勵人毫無阻攔地宣講福音是來自這個把握,即這意味著基督會確鑿無疑地把祂代贖工作的益處傳遞給所有確定會因這個工作而得救的人。這對教會的差傳呼召是多大的鼓勵——教會有此特權去宣講上帝在基督裏的恩典那測不透的豐富。祂已經藉著祂的贖罪祭為自己贖買了來自各國、各民、各方、各族的許多人,沒有人能數的過來。此福音宣講無需在這個人不可能承擔的重擔下勞苦費力,就是要說服人去為自己成就基督所沒有完成的事。相反,我們可以毫無差別地呼召所有的人來信靠祂,因祂是祂百姓完全和完美的救主。

其次,聖經沒有授權,無論是透過直接的命令還是使徒的榜樣,要我們不作區分地向所有的人宣告這樣的福音:「上帝愛你,基督也為你死了。」這樣的宣告明顯是錯誤的,即使以亞米念派的立場來說,也是錯誤的(因為基督最終只為那些從祂的死亡得到益處的人而死)。福音是向所有的罪人宣告基督的死,應許這個死亡的益處只會給那些相信和悔改的人。因此,我們在宣講福音時,不是把福音當成一張舒服的毯子,丟給每一個人,向他們保證,基督代替他們死了,而是要作為一個迫切的呼籲,命令所有的人都要悔改(徒十七),憑信心轉向基督。只有在這個悔改和相信的框架下,福音的僕人才有權滿懷信心地宣告上帝的愛,和祂在基督裏對我們的憐憫是何等豐盛。

無可否認,改革宗的講道者有時候會從這點得出錯誤的結論,而且曾經太過於猶豫不決,不敢不加區分地向所有的人宣講福音。這是必須承認和糾正的。福音的傳道者有上帝的授權,甚至有責任,要在福音裏宣告上帝最熱切和最誠懇的呼召,邀請所有的人信靠和悔改。儘管這似乎抵觸了無條件揀選和特定救贖的福音,但這是聖經清楚的信息。上帝不喜悅任何人的死亡,卻呼召所有的人憑信心擁抱基督。無論如何,當傳道人宣講基督的福音時,上帝並沒有允許他說,上帝愛所有的人,並為所有的人提供了在基督裏的代贖。

四、結論

當一個改革宗信徒反思聖經對特定救贖的教導時,他很快會意識到,問題的核心就是基督的拯救工作究竟是不是滿有地完美而大有功效的。如此,多特信經對聖經這方面教導的總結無論多麼有爭議、引發多少爭論,改革宗信徒仍然必須把這項教義和其他教義持守到底。

為什麼呢?因為福音的信息不是這樣的好消息:「有一位為我們竭盡所能的救主」,而是這樣的好消息:「有一位拯救我們到底的救主」。因為福音信息的焦點是一位完美的救主,祂是認識祂的羊的好牧人,祂的羊也聽祂的聲音。這些羊屬於聖父應許要賜給聖子的寶貴羊群,沒有人能從祂手裏把他們奪去。這就是這些人的福音:他們的救主配得永遠的讚美,他們的安慰也是確定的。確實,這是唯一我們可以滿懷信心向萬國宣講的福音。

2019-09-30


無條件的揀選——多特信經第一項教義Unconditional Election: TheFirst Main Point of Doctrine

作者:Cornelis P. Venema   譯者:   駱鴻銘
譯自 But for the Grace of God, pp. 21-34

在前一章中,我們概括了多特會議在1618年召開的背景,並介紹了多特信經。我提到這份信經特別是為了回答1610年抗辯書的「五條文」而寫的。它們是為了確認聖經所教導的揀選,並駁斥在荷蘭改革宗教會裏亞米念派的錯誤。這解釋了信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構。它們接續不斷地反對亞米念派或抗辯派的五條文,首先提出聖經正面的教導,然後駁斥亞米念派的錯誤。

接著,多特信經的第一項教義(為了回答《抗辯書》的第一條而寫的)所處理的是「無條件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的教義。抗辯派/亞米念派的立場教導,上帝揀選拯救祂的百姓,是基於「預見的信心」(譯按:即上帝預先看見誰會信祂);而信條則確認,上帝揀選拯救祂的子民,完全是基於祂主權的恩典和憐憫。

既然我在這章和接下來的幾章中會按照信條的次序,我會先總結信條對於聖經所教導的「無條件揀選」的立場。在提出這個立場之後,我會考慮信條的教導有什麼聖經的支持。在總結的部分,我會簡短說明兩個議題,這是在改革宗教會歷史上有許多討論的議題,即遺棄的教義,以及如何宣講揀選的福音。


一、信條的立場

多特大會給第一項教義下了這樣的標題:「上帝的揀選與遺棄:上帝關於預定的判決。多特大會宣告,此判決符合聖經上帝的話,且直到今日仍然被所有的改革宗教會所接納。以下條款闡述了這個判決。」這個標題清楚地說明,多特信經的制定者想要闡明無條件揀選的歷史觀點,這是所有的改革宗教會都持守的,並反對亞米念派的發明。

信條在一開始的幾個條文裏提到:「眾人在亞當裏都犯了罪,都要受咒詛和永死的刑罰」(第一條),而上帝藉著差遣祂的獨生子,就顯明了祂的愛(第二條);但是上帝的忿怒仍舊繼續停留在那些不信耶穌基督的福音的人身上(第三、四條)。信條藉此直接提出這個關鍵的問題:為什麼有些人會信基督而得救,而其他人卻留在他們的罪中,繼續不信(第五條)?或者換一種方式,信條這樣問道:為什麼有些人在聽到福音的宣講時會悔改相信,而其他人卻仍然留在他們的罪裏,仍然受上帝公義的定罪?

對這個問題——為什麼有些人藉著福音得救,而其他人卻在不信中滅亡——信條的回答是:有些人得救是因為上帝選擇要拯救他們,並藉著福音的宣講賜給他們信心;其他人沒有得救,是因為上帝把他們留在他們的罪中,並選擇不賜給他們信心。在創立世界以前,上帝就出於純粹的恩典和憐憫,在墮落的人類當中,主權地選擇一些人,使他們成為祂恩惠與恩典的接受者。

為了掌握信條在這第一項教義的教導的核心,以下的幾點確認特別重要:

有些人在時間當中領受上帝信心的禮物,有些人則否,這都是出於上帝永恆的諭旨(eternal decree)。「這話是從創世以來,顯明這事的主說的」(徒十五18)、「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弗一11)。上帝所揀選的人無論怎樣固執,上帝都按照這個永旨,以恩典軟化他們的心,使他們願意相信;至於上帝所沒有揀選的人,上帝就按照祂的公義,決定任憑他們存邪僻頑梗的心。我們從這件事可以特別看出上帝深奧、憐憫,同時又公義的本性,因為上帝對同樣陷入滅亡絕境的人,卻用不同的方式對待他們,這就是聖經啟示的「上帝揀選與遺棄(reprobation)的元旨」。(第六條)

揀選是上帝永遠不變的心意,所以上帝在創立世界以前,純粹因為祂的恩典,就按著祂至高旨意所喜悅的,從全體人類中揀選一群確定數目的個人,使他們在基督裡得蒙救贖。論到全體人類,他們原本正直,但都因自己的錯謬而墮落,陷入罪惡與敗壞。而那些蒙揀選的人,雖然原本並不比別人強,也不比別人配,而與別人一樣,都在同樣的慘境中。但是上帝卻在基督裏成就這一切。上帝從萬古之先就立祂為選民的中保與元首,是選民得救的根基。(第七條)

「上帝揀選祂的百姓」這個至高主權與滿有恩典的心意,是信心的來源與基礎,因此揀選的基礎不是人自己的信心。正如信條在第九條補充的:

上帝這樣揀選人,並不是因為上帝預先看見人會有信心,並且因信順服、聖潔,或是預先看見人裡面有任何其他美好的品格與性情,以這些為揀選的先決條件或原因;相反,上帝揀選人,是為了(for the purpose of)使人有信心、因信順服、聖潔等等。

因此,上帝揀選百姓得救的唯一基礎是祂的美意(第十條)。在祂主權的恩典與憐憫中,父神為了祂愛子的緣故,喜悅拯救一群特定的人。救恩乃是唯獨建立在這個基礎上。

在闡明聖經對於無條件揀選的教導後,多特信經繼續提到主權和恩典的揀選,使「一群特定數目的人得救」,這意味著有些罪人被上帝「越過」(passed by;或譯為遺棄),並被「遺留」(left)在他們的罪中:

此外,聖經特別強調我們的揀選這個永恆的、人不配得的恩典,並更清楚地向我們顯明,是因為因為它要進一步向我們作見證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蒙揀選,而是只有一些人蒙揀選,其餘的人在上帝永恆的元旨中被越過(遺棄)。上帝按照祂完全自由、完全公義、無可指摘、無可更改的美意,作出以下的判決:要把他們留在普遍的慘境中(這慘境原是他們自己的過犯所帶來的,是他們自陷其中);而不將得救的信心與回轉(conversion)的恩典賜給他們;卻按著祂公正的判斷,讓他們偏行己路;最後為了顯明祂的公義,永遠定罪他們、刑罰他們。上帝這樣定罪並刑罰他們,不只因為他們不信,也因為他們犯了其他各種罪。這就是遺棄的判決,但這決不使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連這種念頭都是褻瀆上帝),反而顯明上帝大而可畏、無可指摘、公義的審判,按著公義報應各人。(第十五條)

  如此,總而言之,這就是多特信經對無條件揀選的教導:在創立世界以先,上帝以祂的美意,從墮落的人類當中揀選祂的百姓,使他們得救,並將其他人遺留在他們的罪和慘境當中。據此,信心不是選民得救的根據或基礎;相反,信心是上帝拯救祂百姓的恩典旨意所結出的果子,祂定意要藉著福音產生出這樣的果子來。儘管多特信經在接下來的幾條條文中繼續考慮上帝拯救的旨意和工作的其他幾個面向,包括聖子贖罪和救贖的工作,以及聖靈藉著福音重生的工作,但它們都正確地堅持說,上帝揀選的旨意是三一上帝在歷史中一切救贖工作的源泉。「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依靠祂、歸於祂。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阿們!」(羅十一36


二、此立場的聖經支持

在改革宗教會裏,所有的信仰告白,其權威都是伏在聖經之下,而且都是從聖經衍生出來的。改革宗把這些信仰告白理解為是上帝寫下來的話(即聖經)所教導的總結。因此,它們都必須接受聖經的考驗——它們是否忠心地闡明上帝的話所教導的?因此,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多特信經和信條對無條件揀選的教義的陳述:這個立場符合聖經嗎?

我不打算講述所有支持多特信經立場的聖經經文,只要引述信仰告白本身所訴諸的一些經文就足夠了。

在這部分,多特信經所引用的第一段經文是以弗所書一章46節:

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 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

這段經文是使徒保羅頌讚上帝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所賜下的福氣。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承認,在以弗所城所有信主的上帝的兒女,都是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愛」的受益人。這些在基督裏所得到的福氣包括:揀選,赦罪,聖潔,救贖,尤其是救贖,佔據最突出的地位。確實,所有這些福氣都是從上帝恩典的揀選所流瀉出來的。在創立世界以先,父上帝就在祂愛子裏、為了祂愛子的緣故,定睛在祂自己的百姓身上。從永恆起,祂就在愛中揀選並預定一群特定的人作祂自己的產業。這個揀選的旨意,並不是基於預見的信心或聖潔,而是使他們「得著」(unto)信心與聖潔的揀選(第4節)。因為此揀選的旨意完全是基於上帝的美意,因此也唯獨是「使祂恩典的榮耀得著稱讚」(第6節)。

除了這個關於上帝在基督裏無條件揀選祂自己的百姓的優美陳述之外,信條也訴諸羅馬書830節的確認:「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這個確認出現在使徒所作的宣告的背景裏:「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八28)既然上帝預定要在基督裏拯救祂的百姓,所有「按祂旨意被召的人」就可以有完全的信心,相信上帝必然會成就祂所計劃的。根據這節經文,上帝必定要完成祂的計劃,以至於蒙上帝預定的人,他們的呼召、稱義、得榮耀都是確定的、有保證的。

多特信經接下來從聖經證明,上帝揀選的旨意完全是基於祂的美意,而不是基於信徒身上的條件,信條特別訴諸羅馬書九章1113節。在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回答這個問題:那些屬於「以色列」的人,為什麼有些人得救,而有些人沒有得救?使徒首先在羅馬書九章15節提到,以色列人當中,有許多人「按肉體」拒絕了基督,因此,使徒提出這個問題:難道「神的話落空了嗎?」(第6節)他的回答概括言之就是:「當然不是!」在上帝對待祂的百姓的整個歷史中,上帝都成就了祂「揀選人的旨意」,拯救那些祂要拯救的人,而沒有拯救其他人。

  為了說明上帝如何顯明祂揀選的旨意,使徒引用了雅各和以掃的例子:「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在羅馬書九~十一章論證的背景中,使徒在這些經文中要強調的要點都是清楚的。有些人得救,有些人失喪,不是因為有些人配得,有些人不配,不是因為有些人行善,有些人行惡,而是單單因為上帝的恩典和揀選的旨意。

多特信經也引用了其他經文來支持他們對無條件揀選的認信,其中有:以弗所書二章8節:「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腓立比書一章29節:「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並要為祂受苦」;以弗所書一章1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使徒行傳十三章48節:「外邦人聽見這話[保羅和巴拿巴關於上帝拯救外邦人的旨意的宣講],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約翰福音十七章6節:「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以及提摩太後書一章9節:「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

這些在多特信經的文字中所引用的經文抽樣,已經足以顯明這個教導背後有充足的聖經見證。聖經合一的見證是:信徒所以成為今天的樣子,純粹是出於上帝的恩典。若不是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恩惠,信徒就仍然還在他的罪中。


三、關於「遺棄」的辯論

最近無論是在荷蘭還是北美的改革宗教會歷史裏,都有一些關於「雙重預定」的辯論,尤其是關於遺棄的教義,一直在進行。有一些聲音是針對多特信經所謂的「經院主義」而發的,也經常有一些是針對這個信仰告白當中,被輕蔑地稱為「諭旨神學」(decretal theology)的內容。經常有人論證說,我們應該談論上帝永恆揀選的心意,祂在基督裏拯救祂百姓的美意,但是我們不應當談論上帝「越過」(遺棄)其他人的永恆旨意,也就是「離棄」其他人,任憑他們留在他們的罪惡和慘境當中,不賜給他們信心和回轉的心,最終定他們有罪,讓他們因為不信和其他的罪惡遭受永恆的刑罰(第十五條)。那些提倡這種論證方法的人想要堅持說,上帝揀選的旨意只有恩典、且單單是恩典。因此,我們應當避免談論上帝不拯救人的旨意,或遺棄那些祂會憑祂永恆的計劃所要越過的人。

儘管反對雙重預定教義,尤其是遺棄的教義的人,他們的論證變化多端,但是有三個論證是最突出的。第一個論證宣稱,聖經沒有任何一處教導遺棄的教義,這只是從揀選的教義所得出的邏輯推論。第二個論證堅持認為,遺棄的教義會讓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因為它把有些人在福音的宣講下不肯信、不肯回轉的事實,都推責給上帝的計劃。第三個論證宣稱,聖經只說上帝揀選教會整體,而不是如多特信經所說的,揀選「一定數目的個人」。根據這個論證,我們只應當談論上帝對一群百姓之歷史性的救贖揀選(historical-redemptive election),而不可談論上帝永恆的諭旨(無論是單一的諭旨還是複數的諭旨)。


四、我們該如何回應這些反對意見?

關於第一項論證,我們應該留意到,聖經同等地論證到揀選特定的一些人的教義,也論到不揀選或遺棄一群特定的人的教義。基於這個理由,多特信經的學者們正確地留意到,聖經「向我們作見證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蒙揀選,而是只有一些人蒙揀選,其餘的人在上帝永恆的元旨中被越過(遺棄)。」(第十五條)除非我們已經無法識別字詞的意義,否則任何教導上帝揀選一群特定的人(particular election),使他們得救的經文,就是同等地教導上帝沒有揀選其他的人。說上帝「揀選」一些人得救,等同於說有些人沒有被揀選,因此不是選民。這只是從聖經所教導的特殊揀選所作出的邏輯推論。聖經教導,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蒙揀選的,意思就是有些人是非選民。

關於第二項論證,那些宣稱「遺棄」會讓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的人,不只忽略了多特信經作者們對這種說法的清楚駁斥(他們斥之為「褻瀆」),也忽略了這個最重要的事實,即上帝揀選與遺棄的計劃是在人當中作區分,而這些人都是被視為在亞當裏墮落了,並且要受上帝公義的定罪的。換句話說,有些人沒有得救,確實是三一上帝的美意。但這並不會讓上帝成為他們的罪與不信的來源。這也不會使祂對不信和不知悔改的最終定罪和永恆刑罰變得不公義。因為我們必須記得,所有的罪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配受祂的定罪。而且儘管上帝要拯救選民或越過被遺棄的人的美意是我們難以測透的,然而信徒仍然可以有把握地認信,上帝所作的一切都符合祂最高的智慧和公義。

關於第三項論證,沒有錯,我們必須避免一種個人主義式的、否定歷史的揀選教義。就聖經本身來考慮,上帝所揀選要拯救的人就構成了教會的整個身體,也就是基督揀選的新婦。選民的總數就是那個由在基督裏的新人所構成的有機合一體,他們是上帝靠著祂的聖靈和聖道,藉著合一的真道,樂意從墮落的人類當中呼召出來的人。因此,我們不應該以為選民是由孤立的個人所組成、或集合而成的,就像「從火中抽出來的許多柴」(譯按:參見亞三2)那樣。

然而,這個團體性的、有機的,新的選民群體,即上帝在基督裏所揀選要拯救的,也是由上帝所賜予基督的許多個人所組成的。聖經對揀選的理解,少不了一種特定的、個人的維度。誠然,想要否認上帝對祂百姓的揀選是揀選一個特定數目的具體的人,就會剝奪了我們從這個教義所得到的安慰。因為從揀選所得到的安慰和從福音得到的安慰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海德堡要理問答所說的:「……我……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我信實的救主耶穌基督」(海德堡要理問答,問答1)。


五、如何宣講揀選

在結束對多特信經關於揀選的教導的撮要之前,我們必須提一下對於揀選的宣講。非常常見的,有人宣稱我們不可能宣講多特信經多闡明的無條件揀選的教義,即使這是聖經的教導。因為(他們這樣論證)這個信仰告白是無法宣講的,這樣宣講是不符合聖經的。

值得注意的是多特信經的作者們,以一種富有智慧的方式清楚認識到宣講揀選的必要。在第一項教義的第十四條,我們讀到:

正如在上帝最有智慧的安排下,這個關於「揀選」的教義曾在新舊約聖經時期,藉著眾先知、基督自己與眾使徒宣講,並隨後書寫在聖經中,也在今日保存在上帝的教會中;既是這樣,我們就必須以謹慎的態度、敬虔聖潔的方式,在適當的時機、適當的地點闡明這個教義,因為這個揀選的教義是特別為上帝的教會預備的,使上帝至聖的名得著榮耀,並且使上帝的百姓得振奮、蒙安慰,而不是要窺探至高者的隱秘,因為這必定徒勞無功。

思想信仰告白的這個重要的確認,會提示我們在宣講揀選的教義時必須遵行以下的指導方針。

首先:在任何的話語職事中,或者在宣講上帝的話時,我們都必須宣講「上帝的全部計劃」(the whole counsel of God;譯按,見徒廿27,《新譯本》),包括無條件揀選的教導。為了教導並拯救祂的子民,上帝樂意向他們啟示聖經中關於祂揀選恩典的真理。如果我們不去宣講聖經關於這個主題的教導,就是不忠心,也不知感恩。

其次:宣講揀選必須是受過上帝的話的嚴格訓練,只有上帝樂意要藉著聖經向我們啟示的,才是我們宣講的內容,不能多也不能少。這意味著我們不應該「好奇地」(譯按:見第十二條)窺探揀選的對象,超過聖經啟示的範圍。

第三:儘管揀選的教義是福音的核心,也就是上帝恩典地判定要在基督裏拯救祂的百姓的好消息,但這並不是福音的全部。所有的福音宣講都必須清楚地在以下兩者之間作區分,即上帝要拯救祂百姓的永恆旨意,以及在救贖歷史中,上帝樂意要完成這個旨意所使用的方法。用傳統的說法,宣講揀選必須不能混淆以下兩者:即揀選的目的,以及上帝使用來達成這個目的的聖約手段。因為上帝樂意藉著福音的宣講來吸引祂的百姓到祂那裏,宣講揀選就不能取代或沖淡最誠摯的呼召,要罪人憑信心和悔改來回應。

第四:任何對於「福音」(即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愛和旨意)的宣講,把福音當成一道謎題,把上帝永恆的旨意和在基督福音裏對祂恩典和恩慈的啟示割裂開來,都必須加以拒絕。揀選的宣講絕對不可以和藉由福音相信和悔改的呼召分割開來。它也不能脫離要他們相信的召喚(這些召喚是透過福音,毫無差別地向所有的人發出的)。信徒必須得到保證,「他們的揀選和呼召」在基督裏是確定的,而且是堅定不移的,加爾文說,這是在我們裡面的一面「鏡子」,我們可以默想我們的揀選。

第五:雖然有些人有時候會說,我們不能宣講遺棄(即上帝自由的決定,要將一些人留在他們自己的罪和慘境中),但這是基於一個錯誤的假設,即宣講遺棄是要求牧師宣告會眾當中有些人是上帝的棄民。但這卻是謊言。每個牧師的職責是呼召所有聽聞福音的人都要悔改和相信,確信主會使用這個途徑來吸引祂所揀選的人來到祂面前。這個同樣的信息要向所有的人、不作區分地宣講。用多特信經的話說,就是福音必須「不作區分、沒有差別地向萬國萬民宣告傳揚」(譯按:見第二項教義,第五條)。

第六:揀選的宣講都帶著雙重的目的,就是上帝的榮耀和我們的安慰。要想符合聖經地來宣講揀選的教義,都必須通過這個最嚴格的考驗。在宣講這個教義時,我們必須問自己:此宣講能榮耀上帝嗎?它能安慰信主的罪人嗎?牧師或會眾的呼召不是揣測地探尋這個問題:「誰是選民?」以及「誰是棄民?」當然不是!相反,牧師的呼召是高舉並彰顯上帝無往不利的恩典,這是祂在耶穌基督裏所顯明的、祂子民所不配得的恩惠。這樣的宣講可以榮耀上帝,並帶給人牢靠的安慰。

多特信經本身用一個優美的祈求來結束,這個祈求很適合這個主題,也適合於用來總結我們的討論:

願那位坐在天父右邊,賜下諸般恩賜給人的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用真理使我們成聖,把那些錯謬的人帶到真理面前,封住那些毀謗真道之人的口,以智慧和分辨的靈堅固那些忠心的聖道僕人,使他們一切的講論都榮耀上帝,並造就聽者。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