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神藉著外在的施恩媒介召請我們進入主基督裡的團體, 並保守我們在其中。
第二十章政府
[4.20.1-2]
屬靈的和屬世的權柄之間的區別
[40.20.3] 屬世政府的主要任務和責任
[4.20.4-5] 政府官員的職分是神所命定的
[4.20.6] 政府官員應當作神忠心的用人
[4.20.7] 即使官長失職專制,也不能否認其職分是神所設立的
[4.20.8] 政治體制各有不同
[4.20.9] 政府制定的律法應當是敬神愛人,這是十誡律法的兩版
[4.20.10] 政府官員施行懲罰與敬虔毫無衝突
[4.20.11-13] 政府作戰與收稅的權柄
[4.20.14-15] 舊約律法以及國家法律
[4.20.16] 法律的一致性與多樣性
[4.20.17-18] 基督徒可以上法庭,然而不可懷著仇恨和報復之心
[4.20.19] 我們不當禁止信徒參與法庭訴訟
[4.20.20] 基督徒忍受羞辱,但以慈愛公平的心維護社會公益
[4.20.21] 保羅斥責打官司的心態,卻不斥責法庭訴訟的本身
[4.20.22] 尊敬政府官員
[4.20.23] 順服
[4.20.24-25a] 我們也應當順服不義的官長
[4.20.25b-27] 邪惡君王當政是主的刑罰
[4.20.28] 聖經對君王的整體見證
[4.20.29] 伸冤與報應之權在主的手中,不在百姓的手中
[4.20.30-31] 神藉著不同方式施行管教行罰
[4.20.32] 不可因順服人而不順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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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
屬靈的和屬世的權柄之間的區別
2/14/2019 DAY 344 林前7:21;西3:11
我們已經論述人是在雙重的治理之下,並且我們也花了足夠時間討論過那在人心中(或裡面的人)關乎永生的治理。我們在此要探討第二種治理,即關於社會統治以及外在的道德治理。雖然此主題表面上看來與我們上述討論過屬靈的信仰教義,在性質上不同;然而我們有充分理由顯示將二者連結一起,事實上這是必須的。特別因為某些瘋狂野蠻的人,不顧一切想要毀壞神所設立的屬世權柄;另一方面,又有些諂媚奉承君王的人,過於推崇君王的權威,而毫不猶豫的將其視為與神自己的治理對立。除非這兩種錯謬被矯正,否則純正的信仰將會消失。此外,我們當明白神何等慈愛,在這方面照顧人類的需要,使我們眾人更加熱心敬虔,向神獻上感恩,這是非常重要的事。
首先,在我們開始討論此主題之前,必須記住前述有關自由所作的區分,免得我們重蹈世人覆轍,不智的將本質上截然不同的二者混為一談。因為某些人,當他們聽到福音應許人的自由,是不受任何君王和官員的轄制,唯獨仰望基督為主,就誤以為若在他們以上有任何權柄,就妨害了他們的自由。因此,他們認為除非徹底改造全世界,不再有法庭、法律、官員、任何他們認為約束其自由的權柄,他們就得不到安全。然而只要我們知道如何分辨身體和靈魂、短暫的今生和將來的永生,就不難明白基督屬靈國度和屬世政府完全不同。
將基督國度局限於現今世界範圍之內,是猶太人虛妄的想法。既然如此,我們就當思想聖經明確的教導,基督所賜給我們的恩福是屬靈的。並且讓我們記住將神在基督裡應許我們的自由,放對位置在其本有的範圍內。為何使徒吩咐我們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轄制(加5:1),同一使徒也吩咐作奴隸的人不要因此憂慮(林前7:21)?豈不是因為屬靈的自由與屬世奴僕身分可以並存嗎?以下兩句話也有同樣涵義:在神的國度裡「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加3:28);「在此並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化外人、希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保羅這兩句話的意思是:你在人中間的地位條件不重要,在哪一國家的法律下生活也無關緊要,因為基督的國度完全不在於這些事。
屬靈的國度與屬世的政府並非對立,二者的區分不應該使我們將屬世政府的本質視為污穢,以為與基督徒毫無關連。這不過是一些狂熱分子肆無忌憚的吼叫和誇口,他們說:我們一旦藉基督脫離了世俗小學(西2:20),被遷入神國裡,與天使一同坐在天上,那麼屬世政府與基督徒毫無關連,與我們高貴身分極不相稱,這些世俗掛慮與基督徒之名毫不相稱。他們說,世上法律若沒有法庭與審判,有什麼目的意義呢?基督徒與外邦人法庭有何相干呢?既然殺人是不合法的,我們信徒又不殺人,我們為何需要世上法律和審判?
然而根據我們以上所指出的,這種世上政府與基督屬靈的內在國度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我們必須明白二者是沒有衝突的。確實的,屬靈的國度在我們住在地上時,已經在我們心裡建立天國的起始,使我們在這必朽壞且快逝的生活中,預嘗到那永不朽壞的福氣。然而世俗政府的存在也有神所預定的目的,只要我們活在世上,政府有使命與責任,鼓勵保護信徒敬拜神的聚會、保衛敬虔的正統教義、維護正統教會的組織立場、叫我們人群中調適生活、叫我們在社會上行公義、叫我們彼此平安無事、增進大眾平安寧靜。假若神的國現在就完全實現、除掉今世的生活,則我們承認世俗政府的這一切功能都是多餘無用的。然而神的旨意是要我們在渴望歸回天上更美家鄉時,在世上行走天路歷程;並且此天路歷程需要世俗政府的幫助。那些反對者企圖從信徒奪去世上政府的幫助,也就是奪去人性的需要。
反對者宣稱:神的教會裡應當達到非常完美,教會的治理就可以取代屬世的法律。但是他們愚昧的幻想有這樣的完美,在人群團體中今生永不可能達到如此完美。因為惡人的悖逆如此猖狂,他們的邪惡根深蒂固,就連最嚴厲的法律都幾乎無法勒住他們。那麼若撤去政府與法律,他們發現可以放縱其墮落罪性胡作非為(因為沒有政府權柄攔阻他們做惡),則後果將會如何呢?
[40.20.3] 屬世政府的主要任務和責任
2/15/2019,DAY 345 提前2:1-3
若有人想要除掉屬世政府,則這是狂熱的野蠻。世上政府的腳色功能,與食物、水、太陽、空氣一樣重要;事實上,世上政府的尊榮遠超過這些。因為政府不像這些事物僅僅叫人能呼吸吃喝、得著溫暖,政府的職責包括管理人的生活動作有關事項,使眾人可以共同生活。屬世的政府不僅注意治安維生所需,也禁止偶像崇拜、對神聖名的褻瀆、對他真理的褻瀆,並制止其它公開侵犯敬虔信仰的舉止興起。政府保守社會治安,免受侵擾;保護個人享有財產的權利;叫人們能彼此來往,免於詐欺;保守人與人之間的正直廉潔。簡言之,政府負責保守基督徒可以公開敬拜聚會與敬虔度日,以及人道生活存在於是社會人間。
我們已經說過維護敬虔信仰並非出於人的抉擇,我們在此說到世上政府有維護敬虔信仰的責任,也許有人因誤解而感到不安。我們說屬世政府有責任要防範一切對真實信仰的的公開褻瀆、攻擊汙衊,所謂真實信仰是指神的律法所規範的,不容冒犯。我們在此和從前一樣,絕不容許人們可以隨自己的抉擇制定法律,來管理敬虔信仰以及敬拜神的相關事宜。
我們若按清楚的次序,教導屬世政府的各方面,讀者就能知道該如何看待世上的政府。認識政府的職責,一共有三方面:(1)行政長官,就是那負責保護以及執行法律的人;(2)法律,官員所用來管理人民的規則;(3)人民,被法律管理以及順服長官管理的人。我們首先要討論官員的職分,注意這是神的呼召所認可的;行政官員這職分的性質;官員權柄的範圍;然後,基督教政府官員應當以怎樣的法律來治理;最後,法律如何使人民得益處,並且他們對官員當如何順服。
[4.20.4-5] 政府官員的職分是神所命定的
2/16/2019,DAY 346 詩82:1,6;申1:16-17
主不僅見證他認可和接納政府官員的職分,他也用最高貴的稱號尊榮這職分,叫我們看重之。我們舉例提出幾個稱號:舊約聖經稱審判的長官為「諸神」(出22:8;詩82:1,6),所以任何人不可以為如此的稱號是無關緊要的。因為這稱號表示他們是神自己命定,授予他們權柄,他們是神的代表,代表神治理人。這不是我們自己憑空捏造的,乃是基督親口的解釋。他說「若那些承受神道的人尚且稱為神…」(約10:35)。基督在此的意思豈不說,是神交付他們權柄在官員職分上事奉他,並且(就如摩西和約沙法對他們指派在猶大每一城市的審判官所說的話)他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神作判決(申1:16-17;代下19:6)?
神的智慧藉所羅門的口所宣告的,也是表達同樣的目的,即「帝王藉我坐國位;君王藉我定公平。王子和首領,世上一切的審判官,都是藉我掌權」(箴8:14-16)。這就是說:在地上治理萬事的權柄,是在君王官長的手,這並非來自人的墮落悖逆,乃是來自神的護理和聖善的預定。因為神喜悅以這樣方式管理人間的事,如同神與他們同在,也帶領法律的制定、在法庭中施行公正。
這也是保羅清楚的教導,因為他把「治理」列在神的恩賜之中(羅12:8),這些恩賜是照神的旨意所分配給各人的,是基督的僕人用來造就教會的。雖然保羅在此經文中是專指教會中責負執行懲誡的長老(這職分在哥林多書信中被稱為「治理事的」,林前12:28),然而既因屬世的政府顯然也有同樣的治理目的,毫無疑問的,各種的公義治理都是他所推薦的。
當保羅進而專門討論政府的權柄時,他更加清楚教導說「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以及「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羅13:1-2)。他接著說作官的是神的用人,稱讚行善的、刑罰作惡的(羅13:3-4)。我們也以一些敬虔為例,其中有君王,例如大衛、約西亞、西希家;還有其它作主治理者,如約瑟以及但以理;又有一些統治以色列人的官,例如摩西、約書亞,以及士師。主已宣告他認可他們的職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懷疑政府官員的權柄是神的呼召。這呼召在神面前不但是神聖以及合法,這呼召在世俗人間各種召命中,是最神聖的以及最尊榮的。
主張無政府主義者反對說,雖然在古時君王和士師治理無知的百姓,然而那壓制人的治理方式在今日是完全不合適的,因與基督的福音所帶來的完美是矛盾的。這種說法不但顯露出他們的無知,也顯露他們邪惡的傲慢,因為他們雖然宣稱自己已經完美,在他們身上連這完美的百分之一也看不到。不論他們是何許人,反駁他們並不困難。雖然大衛勸所有的君王和統治者當以嘴親子(詩2:12),他的意思並非說他們應該放下自己的權柄而退位隱居,乃是勸他們將神所交付他們的權柄伏在基督之下,好叫基督在萬有之上作主。同樣的,當以賽亞說「列王必作教會子民的養父;王后必作其乳母」(賽49:23),他並沒有奪去這些君王領袖所應得的尊榮。反而以高貴的名號稱他們是敬拜神之敬虔聖徒的保護者;因為那預言關於基督的降臨。
我們暫且不談聖經上眾多提到統治者的權柄出於神的經文(詩21,22,45,72,89,110,132篇)。最明顯的是保羅對提摩太的吩咐:教會在公共聚會中應當為君王代禱,他立刻加上原因「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2:2)。他藉此話把教會的安寧交在他們的保護和關懷之下。
[4.20.6]
政府官員應當作神忠心的用人
2/17/2019,DAY 347 羅13:1-7
政府官員應當繼續不斷存記在心,記住自己是神的用人,因為這能激勵他們盡忠職守,並且使他們大得安慰,減輕他們在職務上許多的辛勞。因為當他們知道神設立他們執行公義時,他們應當以何等的熱心來要求自己行事正直、謹慎、溫柔、節制、清白!當他們被告知他們的審判庭是屬於永生神的寶座掌管時,他們怎敢徇私舞弊作出貪贓枉法的事呢?當他們明白自己口是述說神真理的器具時,他們怎敢宣告不公平的判決呢?當他們知道神指派他們的手記錄神的大能作為時,他們的良心怎麼能容讓自己的手簽署下邪惡的法令呢?
綜上所述,只要他們記住自己是神的代表,就應當十分謹慎的、熱切的、努力的,向人民表達出神的護理、保護、仁慈、良善、公義之縮影。他們也應當不斷的思考,既然「懶惰為主耶和華行事的,必受咒詛」(耶48:10),那麼蒙召作司法行政的領袖之人,行事奸詐的必受更大的咒詛。因此,當摩西和約沙法勸審判官盡其職責時,就以此為最有力的說服(如前所引用之申1:16所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代下19:6-7)。
聖經也在別處記載:「上帝站在有權利者的會中,在諸神中有審判」(詩82:1)。其目的是要這些審判官,當他們認知自己是神的使者,並且此後必要為自己所做的一切向神交賬,這就令他們振奮不已。這樣的警戒也應當使他們特別注意,因他們失職犯錯,則不但是行惡冒犯人,也是侮辱神自己,因為使神聖的審判受玷污(賽3:14-15)。並且當他們想到自己所從事的並非不敬虔的,或與神的僕人無關的事,反而是至聖的職分(因為他們是神的代表),這就能成為他們極大的安慰。
[4.20.7] 即使官長失職專制,也不能否認其職分是神所設立的
2/18/2019,DAY 348 箴24:21;彼前2:17
那些反對者不顧眾多經文的見證,仍膽敢斥責這政府官長的聖職,說政府官員是可憎惡的,與基督教信仰與敬虔生活相牴觸,這樣的說法豈不是在侮辱神自己嗎?因為斥責神所設立的職分,就是對神不敬。而且這些人不僅棄絕政府官員,也是拒絕神在他們之上的統治。因為主這樣描述以色列人,說他們厭棄撒母耳的治理,其實是厭棄神作他們的君王(撒上8:7)。若是今日這些人縱容自己反對神所指派的所有政府官員,則他們豈不是與當時的以色列人一樣嗎?
主對他的門徒說:「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但你們不可這樣;你們裡頭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為首領的,倒要向服事人的」(路22:25-26)。這些反對者利用此句話爭辯說,所有基督徒都不可接受君王或政府官員的治理。這些人真是亂解經!當時是門徒起了紛爭,他們中間那一個可算為大。為了制止這驕傲的野心,主教導他們,他們的服事不像外邦人君王那樣,一人在眾人之上掌權。主說這句話,哪裡有斥責君王職分的尊榮呢?事實上,他所說的只是證明君王治理職分與使徒的事奉不同!此外,在一切掌權的人中,雖然各有其不同官職,然而在當受尊重方面沒有兩樣,我們必須視他們為神所設立治理的人。
因為保羅說「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是總論所有掌權者(羅13:1)。而且一般人最不滿意的權柄,即君王一人獨攬大權,也包括在內。因為萬人都在他的權柄底下(眾民都必須順從那獨裁者之意願),所以古時有些英勇高貴的人不能接受專制獨裁的權柄。然而為了制止人們不當有的看法,聖經明確肯定:君王或掌權者治理,是出於神智慧的護理安排(箴8:15-16),並特別吩咐我們當敬畏君王(箴24:21;彼前2:17)。
[4.20.8] 政治體制各有不同
2/19/2019,DAY 349 出18:13-26;申1:9-17
一般人茶餘飯後爭辯哪一種政治體制最佳的,最適合他們所居住的地區,顯然是徒勞無益,因為他們並未獲授權從事治理職分。並且此問題沒有容易的答案,乃是需要努力探討,因為此課題的討論主要是依據當地的處境狀況。若是不根據當地處境狀況,而將各種政治體制作抽象比較,則要決定那一種是最好最有效,是非常困難的事,因為各種體制各有其優缺點。君主政體容易變成獨裁;然而貴族政體也不難變成寡頭政治;然而民主政治最容易變為煽動叛亂。
我們若考慮哲學家們所說的三種政治體制本身,我們並不否認貴族政治(或貴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混合)遠優於其它的政治體制。這並不是因為君主制本身的問題,乃是因為很少君王能自制到其治理毫不違背公義正直,也甚少君王能英明謹慎到其治理中規中矩。所以,因各人都有錯失,較安全與較能承受的方式是多人共同治理,使他們能彼此幫助,彼此教導,互相勸戒;而且若有一人越權犯規,其他治理者可以約束其野心。
這是經驗所證明的,也是主自己的權柄所認可的,因為他在以色列人中上設立了以千夫長、百夫長等(貴族治理),他們是由會眾所選出來的(這是民主體制),這是民主選舉出來的貴族領袖的治理體制。因為主定意以當時最佳政治體制來保守他們(出18:13-26;申1:9-17),直到他在大衛身上預表了基督是彌賽亞。我們欣然承認這種政治體制是最令人快樂的,人民有自由但是受到節制,這是恰當建立在百姓與民選領袖的雙重基礎上。所以我們認為享受此政治體制之下的人最為快樂;並且他們若努力有恆的保守此體制,他們所作的與政府官員職分毫無衝突。事實上,政府官員應當全力以赴殷勤盡職,免得百姓的自由(因他們奉派負責保護人民的自由)在任何方面被減少,遑論受侵犯。官員若不夠儆醒和謹慎,則他們就是不盡忠職守,也是背叛國家的人。
然而若主給某些地區人民所安排的是另一種政治體制,但他們想要換成上述民選領袖治理的體制,甚至想要革命改變政權,則這種想法不僅愚昧無用,也是極為有害。只要你不是單單注意一城市的狀況,乃是放眼展望整個世界,至少看得比較遠一點地區,你就會看見神的護理極為智慧的安排,不同的國家應當以不同種類的政治體制來治理。因為就如化合物質以不同比例才會聚合在一起,照樣在不同的地區國家,按照其特有的不同人民特性而各有其政治體制,這對整個世界各國聚合是最好的方式。
對於認為我們只要知道主的旨意就夠了的人而言,上述這一切的討論都是不需要的。因為既然主喜悅設立君王治理國度,任命參議院或市政官員治理自由城市,我們的本分就是聽從順服神在我們地區所設立的治理者。
[4.20.9] 政府制定的律法應當是敬神愛人,這是十誡律法的兩版
2/20/2019,DAY 350 太22:37-40
我們應當在此解釋政府官員的職分,聖經如何描述這職分及其內容。假若聖經沒有教導官員的職分包括敬神愛人(十誡律法的兩版),則我們也可從屬世作者的身上學到此職分:因為每當有人討論官員職分、制定律法、公共治安,都是以宗教信仰以及對神的敬拜為開端。因此眾人都承認:除非敬虔是首要的考量,否則不能建立令百姓快樂的政府;而且那些只是為了人制定的而不理會神之權柄的法律,是最為荒謬的。所以,既然眾哲學家都把宗教信仰擺在第一位,而且既然這是歷史上萬國普遍一致遵行的,則基督徒的君王和官員若不專心致力於此,就應當以此懈怠為恥。我們已經表明過:這些職責是神特別交付他們的;並且他們理當努力維護表彰神的尊榮,因為他們是神的代表,他們是靠他的恩典來治理。
並且聖經大大稱讚敬虔的君王,因當對神的敬拜被敗壞廢弛之後,他們重新恢復了對神的敬拜,或保守了純正的信仰,使之能在他們統治之下興旺且純正無瑕。相反的,聖經也記載無政府狀態是邪惡之事:「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士21:25)。
這就證明那些人不理會神而只注意在人民之間施行公道,是何等愚昧。那些人等於是說,神為自己的名指派統治者,只為要解決地上的爭端,卻忽略更為重要的事,就是人要按照神律法的吩咐,聖潔的敬拜他。然而野心暴力份子肆無忌憚,想要改變尊主為大的優先順序,就逼迫一切為神的名辯護之敬虔人,想要將之驅逐出境。
就十誡律法的第二版「愛人」而論,耶利米勸君王「要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不可虧負寄居和孤兒寡婦,不可以強暴待他們,在這地方也不可流無辜人的血」(耶22:3)。詩篇八二篇的勸勉與此相同:「你們當為貧寒的人和孤兒伸冤;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詩82:3-4)。摩西吩咐他所指派代表他的領袖:「你們聽訴,都要按公義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訴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申1:16-17)。
他也吩咐: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不可貪婪;不可心高氣傲看自己比別人高;要在一生中晝夜思想主的律法(申17:16-19);審判官不可偏袒,也不可受賄賂(申16:19);以及其它各處類似的經文。我們在此解釋官員的職分,最主要目的並非要教導官員如何盡本分,乃是要教導他人明白官員身分為何,神指派官員的目的如何。根據上述,我們明白官員被設立的目的是要保護百姓,為他們伸冤,為維護人民清白、道德清廉、社會守禮、公共安寧。總而言之,他們惟一的任務是要保護公共安全和眾人安寧。大衛宣告他將以身作則,作美德的好榜樣:當他登基作王時,他不准許任何的罪行,反而恨惡不敬虔的、誹謗他人的、驕傲的人,也要從各處尋找正直和忠心的謀士(詩101,特別是第 4-7節)。
然而除非官長保護善人免受惡人行惡迫害,幫助和保護被欺壓的人,否則他們無法克盡其職。所以,他們是被授權以武力嚴厲懲罰公開冒犯行惡者,因為惡人的罪行擾亂或破壞了社會治安(羅13:3,刀劍的權柄賞善罰惡)。經驗十足證明,所有的國家都是藉著賞善罰惡得以維持;若把這兩者奪去,整個社會的秩序都將腐敗瓦解。因為除非美德受人的尊榮,否則許多人對公平正義越來越無動於衷;並且要約束限制惡人的邪情私慾,別無他法,唯有藉著施行嚴厲痛苦的刑罰才能遏阻。
耶利米吩咐君王和其它治理者當施行審判和公義時,包括賞善和罰惡(耶22:3;21:12)。行公義包括使無辜的人得到保護、為其伸冤、得以自由。然而審判包括制止不虔不義的人膽大惡行、壓制他們的暴力、懲罰他們的罪行。
[4.20.10] 政府官員施行懲罰與敬虔毫無衝突
2/21/2019,DAY 351 詩101:8;箴20:26;羅13:4
看來有一難題需要回答:既然神的律法禁止所有的基督徒殺人(出20:13;申5:17;太5:21),並且先知預言關於神的聖山(教會)那裡不傷人不害物(賽11:9;65:25),那麼法官如何同時是敬虔的人又流人的血呢?
若我們明白官員施行刑罰,並非出於自己行事,乃是執行神自己的審判,就不至於良心不安猶豫不決。神的律法禁止殺人;然而,殺人兇手不可逍遙法外,賜律法的神將刀劍交托在他使者的手中,好處罰一切的兇手(創9:6;出21:12)。敬虔的人不可傷人害物;然而在主的吩咐下奉命施行報應,不算是傷人害物的事。但願我們都能隨時牢記此原則:官員施行懲罰不是出於人的輕率,乃是在神的權威之下奉命施行審判;只要我們跟從神的權柄行事為人,就永不會偏離正道!
除非我們約束神的公義,否則不能不處罰人的罪行。既然我們不應該強迫神遵守我們的任何規定,那麼也不應該斥責執行神的律法之使者。保羅說「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是懲罰那作惡的」(羅13:4)。因此,若君王和其它治理者明白:沒有比順服主更蒙他喜悅的事,那麼他們就應該盡忠職守;他們若真誠希望神悅納他們的敬虔、公義、正直,就更當如此(參考提後2:15)。
摩西當時受此動機所驅使,知道自己是蒙神呼召來解救自己的同胞,所以他下手打死那埃及人(出2:12;徒7:24)。他後來也是因同樣理由,一日之間處死了三千人,報應刑罰以色列人對神的褻瀆背叛(出32:27-28)。大衛在快離世時,吩咐所羅門要處死約押以及示每,他也是同樣原因(王上2:5-6,8-9)。所以,大衛也記載君王的美德包括「要滅絕國中所有的惡人,好把一切作孽的從耶和華的城裡剪除」(詩101:8)。可拉後裔的訓誨詩稱頌君王,也有同樣的涵意:「你喜受公義,恨惡罪孽」(詩45:7)。
摩西性情溫柔且愛好和平,怎能發義怒處死許多以色列人,雙手沾滿弟兄的血後,又巡視全營去處死更多呢?大衛既然一生是非常溫柔的人,但當他臨死前為何吩咐所羅門流人血的遺命,不可容約押以及示每白頭安然下陰間呢?大衛和摩西因施行神所吩咐的伸冤刑罰,以雙手的嚴厲成為聖潔,他們若違命寬宥殺人犯,則是玷污了自己的手。所羅門說「作為王所憎惡,因國位是靠公義堅立」(箴16:12);「王坐在審判的位上,以眼目驅散諸惡」(箴20:8);「智慧的王簸散惡人,用碌碡輥軋他們」(箴20:26);「除去銀子的渣滓,就有銀子出來,銀匠能以作器皿。除去王面前的惡人,國位就靠公義堅立」(箴25:4-5);「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17:15);「惡人只尋背叛,所以必有嚴厲的使者奉差攻擊他」(箴17:11);「對惡人說,你是義人的,這人萬民必咒詛,列邦必憎惡」(箴24:24)。
若對官長而言,真公義是於拔出刀劍追趕犯罪和不虔不義的人,難道他們應該收刀入鞘而不追討流人血的,容讓殺人兇手大行殺戮?他們這樣失職是犯了最不敬虔的大罪,絕不會贏得大家稱讚為良善正直的官長。當然,官長絕不可任性施行殘忍懲罰,更不可將法庭變為一切被告的絞刑架。我們不能接受過殘忍的刑罰,也不認為法庭必須寬容才能被視為公正。君王與掌權者必須既公義又仁慈,就如所羅門宣告的「王因仁慈和誠實得以保全他的國位,也因仁慈立穩」(箴20:28)。仁慈誠然是君王的最大恩賜。
然而政府官員必須注意公義與仁慈,一方面不可過分嚴厲而傷害多於醫治;另一方面也不可迷信假冒偽善的寬容,陷入最為殘忍的溫和,以免姑息養奸(軟化無用的仁慈)容讓多人受惡遭害。有一句智慧之言,很有道理:活在嚴禁任何事之王的統治下,的確是悲慘的;然而活在寬容每件事之王的統治下,反而是更加悲慘。
[4.20.11-13] 政府作戰與收稅的權柄
2/22/2019,DAY 352 羅13:4-7
君王和百姓有時必須拿起武器,為了維護正義而作戰。我們根據此原則,就能判斷所從事的戰爭是否合法,是否為正義戰爭。既然神給官長權柄是要保守自己國家的平安、制止一切暴民的動亂、幫助被壓迫的人、懲罰邪惡罪行,所以當有人擾亂個人平安或危害公眾安寧、興起暴動、暴力壓迫與行惡,官長就當使用武力維護治安,這是必須且恰當的。他們既然負責保障法律的施行,就應懲罰一切犯法敗壞法律的人。事實上,若他們懲罰危害少數人的強盜是應該的,難道他們應該容讓強盜攻擊整個國家而不處罰他們嗎?不管是君王或卑賤的貧民,都無權利去侵略另一個國家,為敵去攻擊之。這些攻擊別國的人都應被視為強盜,而懲罰他們是罪有應得。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以及掌權者的職分,君王必須組織武力,不僅是以法庭判決來懲罰自己的國民,也要盡自己受託保衛國家的職責,在遭到敵人攻擊時,以作戰保護本國。而且聖靈在多處經文宣告這樣的正義戰爭是合法的。
若人反對說,新約聖經沒有任何的見證或例子,教導戰爭對基督徒是合法的。我們回答說:第一,古時作戰的理由,至今仍是有效的,並且另一方面,沒有理由禁止官長保護自己的百姓。第二,使徒著作不會直接提到此事,因為他們把神的話記錄下來,目的並非要建立屬世政府,乃是建立基督屬靈的國。最後,聖經間接教導我們,基督的降臨並沒有改變有關戰爭的教導。假若基督教教義反對一切戰爭,則當兵丁詢問有關悔改得救當作什麼時,則必定吩咐他們要放下武器以及立刻退伍。然而他們所得的勸戒是「不要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路3:14)。約翰叫他們若有錢糧就當知足,肯定不是禁止他們作戰。
然而在此,所有官員都應當特別謹慎,千萬不可放縱情慾衝動行事。他們若必須施行懲罰,不可為怒氣所勝,不可被仇恨綑綁,不可被暴戾所驅使。奧古斯丁也說,官長在處罰犯錯的人時,要因共同的人性而憐憫他們。當官長必須動武與仇敵(以武力侵犯的強盜)作戰時,也不輕易找機會動武,即使機會來臨也不尋隙打仗,除非是被迫在緊急時必須防禦作戰。因為連異教哲學家都提出要求,把戰爭當作是尋求和平的手段。何況我們呢?我們豈不當盡量嘗試各種方法避免戰爭?除非到最後關頭必須動武。無論如何,在打仗或不打仗這兩種情況下,官長不可為私人的情緒所影響,惟獨要以百姓為優先考量。否則他們會非常邪惡的濫用自己的權力,他們受託的權柄並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乃是為了服事別人並使他們獲益。此外,長官有此作戰權,所以有理由使用駐戍衛城、締結盟約、以及其它防禦備戰方式。「駐戍衛城」是派兵保護各城市,駐紮保護國家邊界;「締結盟約」是鄰國君主彼此結盟立約,為了互相協防,抵擋共同的仇敵;「防禦備戰」是指在戰爭中為了防禦所採用的方式和武器。
最後,我們也要說明君主向百姓徵稅納賦是合法的收入。這稅收是要用來支付他們職分所需的公務開銷。然而他們用這收入來裝飾自己的華麗住處,這也是可行的。因為他們的住宅與其權柄尊榮應當相稱。聖經記載大衛、西希家、約西亞、約沙法、其它敬虔君王,甚至約瑟以及但以理(根據他們職分的尊榮)合法使用公費在自己身上,並未違反敬虔。以西結書也描述一大片土地都屬於王地(結48:21),在經文中,雖然先知在描述基督屬靈的國度,然而他用一合法的人間國度作為預像來說明。然而他如此說明,也提醒君王記住國家所徵的稅,與其說是他們私人的財產,不如說是全百姓的歲收(根據保羅自己的見證,羅13:6),他們若浪費或貪污,則是不公不義。另一方面,這民脂民膏幾乎算是百姓的血汗錢,若濫用之則是極為不仁道。並且官長也當記住他們所徵的各種各樣的稅,都是為了支付公務所需;所以若毫無理由向百姓徵稅,則是暴虐的搶奪。
以上所說並非鼓勵君主浪費奢侈,因他們與生俱來就是貪財,不需再火上加油。然而必要提醒他們,在神面前存無愧的良心行事,而他們必須受教導花費多少錢在自己身上是合法的,免得他們不敬虔自以為義,落在神的忿怒之下。人民也需要此教訓教導他們,以免他們輕率無恥的抱怨君王的任何花費,即使他們所花的錢超過一般百姓。
[4.20.14-15] 舊約律法以及國家法律
2/23/2019,DAY 353 出20:1-17;加4:3-4;3:23-24
在討論了政府官員之後,接著要討論法律。法律是各國的關鍵樞紐。西賽羅和柏拉圖都稱法律為國家的靈魂,因為若沒有法律,則政府官員站立不住。然而若沒有政府官員,則法律就沒有力量。因此,法律可說是無聲的政府官員;政府官員是活動的法律。
既然我們已經說到基督教國家應當以怎樣的法律來治理,我們在此只用幾句話指出哪些法律可以在神面前敬虔的使用,並可以正當的的在人間施行。許多人在這方面犯了嚴重的錯誤,所以我們不能不討論此主題。他們認為用現今國家應當採用摩西律法的政治制度來經營,而不應該採用列國的普通法律。我們在此不討論此說法的危險與煽動性,只要證明這是錯誤和愚昧的觀念就夠了。
我們必須記住:神藉摩西所頒布的律法,通常分成三部分,即道德律、禮儀律、民刑律。我們必須分別查考這三部分,使我們明白其中哪些方面屬乎我們,那些不屬乎我們。雖然我們知道禮儀律與民刑律也是屬於道德範疇之內,然而我們不可因此小題大作。因為那些教導這三分法的古代神學家並非不知禮儀律民刑律與道德有關,但他們沒有稱此二者為道德律,因為此二者可以改變或取消,而道德律仍存留不受影響。他們只將「道德律」來稱律法的第一部分,因為若沒有這道德律,則道德的真實聖潔不能堅立,正直生活的永恆準則也不能實行。
我們先討論道德律,其包括兩大類:第一類誡命是直接吩咐我們以純潔的信和敬虔敬拜神;第二類誡命則吩咐我們以真誠的愛愛人。因此,道德律是真實和永恆的義,也是為了萬世萬國凡願意順服神旨意的人所制定的。因為道德律是神永恆不變的旨意,就是要我們都敬拜神,以及要我們彼此相愛。
禮儀律是教導猶太人的訓蒙工具。神喜悅採用這方式教導舊約的百姓,直到時候滿足(加4:3-4;3:23-24),他的目的是向列邦完整彰顯他的智慧,並顯明那過去用預表的影兒所啟示的真理。民刑律賜給舊約子民,是為了治理民眾,賜下某些公平正義的准則,好使他們能夠無可指責以及平安的共同生活。
禮儀律的實施的確是屬於敬虔的教義,因為這些儀式保守猶太子民團體事奉與敬畏神,然而與敬虔本身有分別。同樣的,他們民刑律的形式,雖然其目的是要將神永恆律所命令的愛,以最佳方式保存,卻與愛的命令本身有所區別。因此,禮儀律可以廢除而敬虔仍然存留且毫不受損;照樣,當民刑律被取消後後,愛的命令與恆常本分仍然存在。
既然如此,這就顯示每一國家都有自由,可根據所預判的制定適合本國的民刑法律。然而這些法律必須符合愛的恆常準則,以至於各國的法律在形式上各有不同,卻有同一的目的。因為我們並非認為那些野蠻、暴力的法律(例如鼓勵偷竊、容許行淫,以及其他更污穢和荒謬的行為)應當被視為法律。因這些法律不僅是違反一切正義,也是違背人道,所以是可憎惡的。
[4.20.16]
法律的一致性與多樣性
2/24/2019,DAY 354 出22:1-4;申19:18-21
以上所說的是顯而易見的,只要我們在每一法律上查考其組織結構,以及此結構所根據的公道。公道是自然的,對於所有人都是一樣公平的,因此每一條法律應該都是公平的,不論其針對的主題是什麼。法律結構的制定皆有其背景狀況作為部分依據。所以,不同法律有相異的結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都是一樣致力於達到相同的目標,即公平。
神的律法中,我們所稱為「道德律」的,不過是見證自然律,以及神所刻在人心的良知。因此,我們所說的整個公道律,都制定在道德律裡。所以,一切法律的目標與準則與範圍,必須是只為了公道。任何法律都應該以此為準則,導向此目標,以此為範圍界線,都是我們理所當然認同的,不論其與猶太律法有何不同,或其彼此之間的差別有多大。
神的律法禁止偷盜。出埃及記告訴我們,在猶太國中偷盜者當如何量刑(出22:1-4)。其它國家的最古法律懲罰偷盜是要雙倍償還;後來的法律對偷盜的懲罰,對於明搶與暗竊加以區分。有的被判放逐,有的受鞭打,又有的被判死刑。在猶太人中,假見證的刑罰是根據謊言對他人的傷害,以等量的傷害來懲罰之(申19:18-21);有的國家只是以極大羞辱懲罰作假見證者;有的國家處以絞刑;又有些國家把強盜釘在十字架上。所有國家的法律都以死刑報應殺人兇手,只是採用不同的死刑方式。有的國家嚴厲刑罰姦淫罪,另有一些國家的懲罰比較輕。
雖然有如此的差異,我們能看出各國法律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對於神永恆律法所定罪的罪行,即殺人、偷盜、姦淫以及假見證,各國法律都是同聲宣告刑罰。只是他們刑罰的方式不同,其實沒有必要相同,也不需要相同。有一些國家情況嚴重,除非殘忍的重刑嚴懲兇手,不然國家很快就因殺人搶氾濫而毀滅了。有些時代也需要更加嚴厲的懲罰方式,亂世用重典。當某一國家發生動亂時,通常會有邪惡興起,就必須用新的法律處理。戰爭時期干戈擾攘,除非有勝於平時的戒嚴法律嚴厲嚇阻,則一切人道就會消失。在飢荒或蟲害時期,除非有更為嚴厲的條例禁止罪行,則一切都必毀壞了。有的國家人民傾向於犯某一特殊的罪,除非極為嚴厲處罰那罪,不然必因這罪而淪亡。所以各國各時期的法律有相異之處,若有人表示討厭之,則表示此人是邪惡的且恨惡公共福祉。因為按照情況所需調整法律的施行,這是恰當方式來維護遵行神的律法。
有人說,神藉摩西所頒布的律法是不可取消的,若將其取消而代以新的律法,則是羞辱了摩西律法。這是全然虛空的說法。因為現代所施行的法律並非優於摩西律法,因為不是與摩西律法互相比較,而是因為是時代、地方、或國家的處境不同。我們沒有施行摩西律法,因為本來就不是要我們在現今時代施行的。當主藉摩西的手頒布律法時,並非要將此律法傳遍萬國,在各地施行。主呼召猶太人歸屬於他,看顧以及保護他們;他也定意賜特別律法給他們,他是智慧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摩西律法,是特別針對他們的情況。
[4.20.17-18] 基督徒可以上法庭,然而不可懷著仇恨和報復之心
2/25/2019,DAY 355 羅13:4;提前2:2
我們上述已經討論了政府官員與法律,現在要討論有關人民,即法律、審判、官長對於基督徒公共團體有何益處。另外還要考慮另一問題:國民個人當如何尊敬政府官員,順服他們到怎樣的程度。對許多人而言,政府官員的職分對於基督徒是多餘無用的,因為聖經不准信徒報復,上法庭訴訟,所以敬虔的信徒不能呼求政府官員幫助。然而保羅所見證的,與此看法相反。他說作官的是神的用人,與我們有益的(羅13:4)。我們從此就明白:作官的是神所給我們設立的,藉著他們保護我們免受惡人的為非作歹,使我們能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2:2)。既然神設立作官的來保護我們,這不是徒然的,這就證明我們可以享用此保護的權益,所以我們可以呼求訴請官員的幫助,這樣做法並非不敬虔。
然而我們必須面對兩種不同的人。有許多人慾火中燒要上法庭告人,除非他們與別人爭吵,否則他們內心不得安寧。這種人抱著苦毒和懷恨的心告人。他們以瘋狂的熱忱報復傷害仇敵,頑固追逼他們直到毀滅他們才罷休。同時免得被看為行事不義,他們假冒尋求法庭正義來辯護如此的惡行。即使我們被允許與弟兄上法庭,神仍不允許我們恨惡他,或以瘋狂的想要傷害他,或執意不斷的追逼煩擾他。
所以我們應當明白,基督徒上法庭是許可的,只要是正當的使用法庭訴訟。原告提訴或是被告答辯,必須合乎正道。信徒若是被告,在所定日期出席,不懷惡意,盡所能為自己辯護,目的只是要維護合法屬於他的財產。另一方面,若信徒被人不公平欺壓,人身或財產受到虧損,他可以在政府官員的治理下提出訴怨,尋求公義正當的判決。但是他不可有任何害人或報復的私慾,不可有任何惡毒懷恨,不可一心好鬥爭鬧。他應當寧願吃虧受害,也不為恨惡仇敵之念擄去。
另一方面,當人心充滿惡意、嫉妒、怒氣、報仇,以及最後為爭競的慾火中燒,以至於愛心減損,則最有理由上法庭的行動都是邪惡的。這必須當作所有基督徒的既定原則:不論法庭訴訟有多合理,除非他能以愛和善意對待仇敵,就如這案子已經以最大努力尋求善意和解,否則他就不是正當的尋求法庭訴訟。也許有人在此打斷說,這樣的節制在法庭訴訟上根本是看不見的,如果有的話一定是奇跡。我們承認在這時代,要找到正當訴訟是非常稀少的,但這並不證明法庭訴訟本身是邪惡的;若法庭不被惡人罪行腐敗,則其本身是善良純正的。當我們聽到,政府官員的幫助是神所賜我們的聖潔恩賜時,我們就當更謹慎,使其免於被我們的錯謬所玷污。
[4.20.19]
我們不當禁止信徒參與法庭訴訟
2/26/2019,DAY 356 利19:18;太5:39;申32:35;羅12:17-19
至於那些嚴厲斥責一切法庭訴訟的人,他們應當明白他們所定罪的是神的聖潔定規,也是排斥一類恩賜,這在潔淨的人是潔淨的恩賜(多1:15)。除非他們想要指控保羅在法庭受審與上訴,是犯了羞恥的罪,否則他們應該知錯悔改。因為保羅在法庭上反駁控告他的人是捏造毀謗,另一方面也揭露了他們的詭計和惡毒(徒24:12-21)。並且保羅在法庭上申訴自己是羅馬公民,應該受法律保障(徒16:37;22:1,25),他也在需要之時,向不義的法官說他要上訴該撒(徒 25:10-11)。
這與神禁止眾信徒為自己伸冤報復,是毫無衝突;基督徒將報仇之念排除在法庭訴訟之外(利19:18;太5:39;申32:35;羅12:19)。在民事訴訟中,人應該以無邪單純的心,將自己案件交託在公眾保護者法官的手中,他也一點都不可想以惡報惡(羅12:17),因這是報復的心。若是心存報復,則他上法庭是不走正道。若是嚴重的刑事案件,原告打官司不是為了私人傷害報仇雪恨,而只是要制止行兇的惡人危害社會。只要你除去報復的心,就不會違背基督徒不可伸冤報復的聖經命令。
還有人反對說,聖經不但禁止我們為自己報復,也同樣吩咐我們要等候主的手施行報應,因主應許報應壓制和惡待我們的人(羅12:19)。他們說,那些向行政官員求助的人,不論是為自己或為別人上法庭,乃是擅自跑到那天上保護者的前頭。絕不是的!因為我們要明白行政官員的報應不是出於人,乃是出於神,神是藉著政府官員的職責來使我們得益(羅13:4)。
[4.20.20] 基督徒忍受羞辱,但以慈愛公平的心維護社會公益
2/27/2019,DAY 357 羅12:14-21
我們求助於法庭,也不會違背基督的話,即「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太5:39-40)。基督定意要他的百姓遠離任何報復的私慾,以致我們寧願受雙倍的損害,也不要為自己加以報復。我們並非教導信徒離棄基督所吩咐的忍耐。因為基督徒的確應該一生慣於忍受惡人的毀謗、傷害、惡毒、詭詐、嘲笑。他們不但要忍受,甚至也要忍耐這一切惡行。
換言之,他們應當保持屬靈的全然自制,在遭受侵犯之後,預備再次遭受侵犯,他們提醒自己必須一生不斷的背負十字架。他們同時也要對善待那惡待他們的,並祝福那咒詛他們的(路6:28;太5:44),也要(這是他們惟一的勝利)達至以善勝惡(羅12:21)。他們懷著這樣的心態,就不至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法利賽人教導門徒這樣報復,然而基督教導我們,信徒必遭受身體的傷害、財產被搶奪,並且當他們一遇到這樣苦難,立刻原諒且志願赦免仇敵(太5:38-48)。
但是如此自我節制和處之泰然的心態,不會攔阻他們利用政府官員保護自己的財產,雖然他們同時對仇敵友善;他們熱心尋求社會公益,堅持暴力行惡的罪犯當受刑罰,因他們知道唯有死刑才能使當事人覺醒而改變。奧古斯丁真確的解釋一切誡命的目的:公義敬虔的人應當預備忍耐人的惡行,目的希望對方悔改向善,以增加善人的數目;不應當以惡報惡,使自己加入惡人的行列。其次,這些誡命涉及內心裡面的預備,多過於外在所作的行為,使我們能保持心裡的忍耐以及善意,並同時在公開的行動中,懷著善待仇敵之心作出我們視為對他有益的事。
[4.20.21] 保羅斥責打官司的心態,卻不斥責法庭訴訟的本身
2/28/2019,DAY 358 林前6:5-8;徒25:10-12
通常反對法庭訴訟的理由,是以為保羅禁止一切的法庭訴訟(林前6:5-8),其實是錯誤的解釋。從保羅在這經文中的話中,清楚顯示當時哥林多教會有好於訴訟之風,弟兄們彼此爭訟,甚至連不敬虔的外邦人都因此嘲笑毀謗基督的福音,以及他們所宣稱的基督教信仰。保羅首先責備信徒之間的爭吵不知節制,叫基督的福音蒙羞。其次,他也責備他們彼此這樣爭鬥,是弟兄與弟兄的紛爭。因他們不但沒有互相包容彼此的錯誤,反而彼此貪戀對方的財產,並毫無理由的彼此攻擊和傷害。因此,保羅所責備的是那瘋狂打官司的私慾,並不是法庭訴訟的本身。
他責備他們的缺點與錯誤,是不願吃虧受損,寧願保留自己的財產到爭鬥的地步。換言之,他們是如此輕易因每一次吃虧就觸怒,即使為了小事情也衝上法庭打官司。保羅說這就是證據,表示他們的心狹窄易怒,沒有耐心和解。基督徒應當凡事寧願讓步,寧可自己受損也不要上法庭,因為很少人在打官司時不受刺激、心中不燃起恨惡對方(甚至是自己的弟兄)之念。
然而當人知道自己可以在不失去愛對方之心的情況下,保護自己的財產(因為失去這財產對自己是很大的損失),則他上法庭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並沒有違背保羅的吩咐。總而言之,就如我們以上所說,愛是每一人最佳輔導。凡是不按照愛心所行的事,以及所有偏離了愛的爭辯,我們深信那毫無疑問是不敬不義的行為(林前13:1-8)。
[4.20.22] 尊敬政府官員
3/1/2019,DAY 359 彼前2:13-17
百姓對政府官員的本分,第一是當尊重他們的職分,因為這治理職分是神親自所交託他們的,因這緣故當敬畏他們為神的使者和代表。某些人很尊敬的順服他們的長官,希望有人是他們所能順服的,因他們知道這是社會公益所需要的權宜安排,然而他們視為政府官員是必要的惡事。然而彼得對我們的要求不止如此,因他吩咐我們當尊敬君王(彼前2:17);所羅門的箴言也教導我們當敬畏耶和華與君王(箴24:21)。因彼得所說的「尊敬」此詞包括真誠坦白的尊敬。而且所羅門既因將君王與神連在一起,就表示我們應當以神聖之心尊敬和尊榮君王。
保羅所說的話,是眾所周知的:我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13:5)。意思是說,百姓不應該是單因懼怕而順服君王和統治者(就如他們通常順服以武力威嚇的仇敵,因若抵抗就必立刻受報應),乃是因當他們順服君王時,表明在順服神;因為掌權者的權柄來自神。
我們所說的順服掌權者,不是討論那些人他們個人值得尊敬,好像用其職分作為面具,遮蓋其愚昧、懶惰、殘暴、不道德,惡貫滿盈;我們並非教導以對德行的稱讚歸給行惡的人。我們所說的是這職分本身配得尊榮和敬畏。因此,政府官員在我們當中應被敬重,他們是因其掌權職分,得著人們的尊敬。我們是為主的緣故,尊敬順服他們(彼前2:13-17)。
[4.20.23] 順服
3/2/2019,DAY 360 提前2:1-2;多3:1
百姓既因傾心於尊敬自己的長官,接著就當證明自己對他們是順服的,例如順服他們的宣告、納稅、擔任政府公職、義務服兵役、遵行長官的命令。保羅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羅13:1-2)。他對提多說,「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3:1)。彼得也同樣說,「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刑惡賞善的臣宰」(彼前2:13-14)。
為了證明他們的順服是真誠和熱烈的,而不是假冒偽善,保羅勸他們要在禱告中將在君王官長交托神,求告神保護他們並使他們興旺。保羅說「我勸你…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2:1-2)。
在這裡,人不要自欺。因當人們抵抗政府官長時,同時也在抵抗神。雖然從人來看,藐視不配劍動武的官員似乎不會受到處罰,但神卻準備嚴厲的報應,這等同於對他自己的藐視。此外,在這順服之下,我們也說到老百姓在公開場合的自制。他們不可干涉官員的公開行政,也不可貿然侵犯官員的職務。若任何公共法規需要更改,他們不可暴動或自己動手,反而要約束自己的手。他們應當把這些事交托在官長的判斷中,因這職分是神賜給他的,唯有官長獲得授權來處理。
我們的意思是百姓必須奉命行事,不可擅自動手。因為官長吩咐之後,百姓私人才有權行使公事。謀士常常被稱為君王的耳目,照樣可以合理的說,官長發令所指派行事的人,被稱為官長的手。
[4.20.24-25a]
我們也應當順服不義的官長
3/3/2019,DAY 361 彼前2:18-20
我們上述至今所描述的,是真實忠於所蒙之召的官長,是一國之父,詩人甚至描述他是百姓的牧人、和平的守護著、公義的保護者、無辜人的伸冤者,凡不贊同如此治理的人應當被視為瘋子。
然而幾乎每一個時代中,都有某些君王官長失職,在他們所應當留心謹慎的事上反而粗心大意不顧百姓,頹廢不理政事並放縱情慾。另外還有一些官長只顧自己,自私自利,出賣法律、特權、判決以及受賄偏袒。又有一些掌權者榨乾百姓的金錢,並揮霍奢侈的瘋狂宴樂。也有一些強取豪奪、侵占民房、強暴未婚和已婚的婦女,以及殘殺無辜的人。所以,要說服大家承認這些官長視為君王,盡可能順服他們,是非常困難的事。因為在這樣嚴重的恥辱和大罪,與官長的職分完全不合,甚至連百姓都不如。在這些敗壞的官長身上,完全看不到官員所應當彰顯的神的形像;他們完全看不出來這人是神的使者,被指派為賞善罰惡的(彼前2:14)。他們不承認這人是官長,因為他沒有聖經所說官長的尊嚴和權柄。事實上,這一直都是眾人內心的固有感覺,即恨惡並咒罵暴君,敬愛和尊崇仁義的君王。
然而只要我們注意神的話,就能深入明白這事。因聖經教導我們不僅是要順那些正直忠信盡職之官長的權柄,也要順服凡在我們以上掌權者(不論他們用怎樣的手段獲得此權柄),既使他們一點也沒有盡到君王職分。因為雖然主向我們見證官長職分,是他恩待人類社會保安的最高恩賜,並且他也定下官長的治理權限範圍,主仍然同時宣告不論這些官長是誰,他們得著權柄唯獨來自於他。事實上,他說:那些為社會公益統治的人,就是他恩待我們的真實典範和證據;那些不公不義和無能統治的人也是他所興起,為了懲罰百姓的惡行。二者都是被主賦予官長的神聖尊嚴,為要達到他賜福或刑罰的目的。
[4.20.25b-27] 邪惡君王當政是主的刑罰
3/4/2019,DAY 362 但2:21,37;4:17
我們要提出的聖經的見證,來證明邪惡君王當政是主的刑罰,顯明他的怒氣臨到地上(伯34:30;何13:11;賽3:4;10:5;申28:29)。我們不需費時論證,因為我們相信沒有人會不同意的。既然搶奪你財產的強盜、污穢你床的姦夫,並企圖殺害你的兇手,都是臨到你的咒詛,同樣的邪惡君王欺壓你,也同樣是咒詛臨到。聖經說這些災難都是神的咒詛。
這是人們心中不容易接受的道理,然而我們從聖經得到證實。一個非常邪惡的人,完全不配得任何尊榮,然而只要手中握有政治權柄,那就表示是主賜給此人高貴的權柄,即他的聖道所宣告施行他公義和審判的用人權柄。因此,就公眾順服而論,作為此官長的百姓應當尊敬他,如同尊敬主賜給他們的最賢良君王一樣。
聖經要求我們順服邪惡的君王。首先,請讀者注意和仔細觀察神的護理(聖經常常吩咐我們要回想,這是很重要的),特別是神照自己的美意設立國度並選派君王。但以理書記載「耶和華改變時候、日期、廢王、立王」(但2:21,37),「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國中掌權,要將國賜與誰就賜與誰」(但4:17)。聖經到處都有這樣的教導,然而但以理書特別強調此真理。尼布甲尼撒王是怎樣的君王是眾所周知的事。他征服了耶路撒冷,並侵略和毀壞其它的國家。然而在以西結書中耶和華宣告,他已經將埃及地賜給這王,作為酬勞(結29:19-20)。但以理對他說:「王啊,你是諸王之王。天上的神已將國度、權柄、能力、尊榮都賜給你。凡世人所住之地的走獸,並天空的飛鳥,他都交付你手,使你掌管這一切」(但2:37-38)。但以理也對尼布甲尼撒的兒子伯沙撒王說:「至高的神曾將國力、大權、榮耀、威嚴賜與你父尼布甲尼撒;因神所賜他的大權、各方、各國、各族的人都在他面前戰兢恐懼」(但5:18-19)。
當我們聽到尼布甲尼撒這樣的惡王是神自己所立的,就當立刻提醒自己,天上的神命令我們要尊榮敬畏君王;連最邪惡的暴君也是神所派定在其位上,我們就當毫不遲疑的尊重其職位。撒母耳警告以色列人,他們將要從他們的王受到何等的傷害,說:「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他必派你們的兒子為他趕車跟馬奔走在車前,又派他們做千夫長五十夫長,為他耕種田地,收割莊稼,打造軍器和車上的器械,必取你們的女兒為他們製造香膏作飯烤餅,也必取你們最好的葡萄園,橄欖園賜給他的臣僕,你們的糧食和葡萄園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給他的太監和臣僕,又必取你們的僕人婢女,健壯的少年人和你們的驢,供他的差役,你們羊群的他必取十分之一,你們也必作他的僕人」(撒上8:11-17)。
當然這不是君王合法的權利,因為神的律法吩咐他們理當自我節制(申17:16-20)。但是君王有權,百姓必須順從,不可抗拒。就如撒母耳所說的:你們的君王將會貪得無厭的放縱,然而制止他們的責任不在於你們。作為百姓的你們,只有遵守他們的命令並聽從他們的話。
耶利米書中有一處特別的經文,雖然不短卻仍值得我們在此引用,因為非常清楚說明了整個主題:「我用大能和伸出來的膀臂,創造大地和地上的人民、牲畜。我看給誰相宜,就把地給誰。現在我將這些地都交給我僕人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的手…列國都必服事他和他的兒孫,直到他本國遭報的日期來到…無論那一邦那一國都不肯服事這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也不把頸項放在王的軛下,我必用刀劍、飢荒、瘟疫刑罰那邦…只管服事巴比倫王便得存活」(耶27:5-8,17)。
我們看見神定意他們要如何順服那可憎殘忍的暴君,只因為那暴君擁有王權。既然他被立在王位寶座上,領受了王權的尊榮,是天上所命定的,因此百姓不可違背。如果我們不忘記此事實且不斷的擺在眼前,既然就連最不配的君王都是以神同樣的預旨所立定的,是他的旨意設立了所有君王,我們的心就不容反抗的思想進入,不會認為我們應當照君王的行為對待他,也不會以為要求自己順服失職的君王是不公平之事。
[4.20.28] 聖經對君王的整體見證
3/5/2019,DAY 363 耶27:4-22
若有人反對說,順服邪惡君王是神專門給以色列人的命令,則是虛妄的想法。因為主耶和華吩咐「我將這些地都交給我僕人尼布甲尼撒的手」,「因此服事巴比倫王便得存活」(耶27:6,17),我們當注意此命令的理由。既然主已經將國賜給了君王,這是明顯的,所以我們不可懷疑誰是我們應當順服的人。主一旦興起任何人為君王,他向我們宣告是他要這人作王治理。這是聖經整體的見證。所羅門王在箴言中說:「邦國因有罪過,君王就多」(箴28:2)。約伯記也記載:「他放鬆君王的綁,又用帶子捆他們的腰」(伯12:18)。我們若承認王權是主所賜的,則我們必須順從王權才能存活。
耶利米書也記載主耶和華命令他的百姓,為巴比倫求平安,因為他們被擄到那裡去,他們要為巴比倫求告他,因為巴比倫的平安就是他們的平安(耶29:7)。看哪,以色列人一切的財產被搶奪,從自己的家裡被趕出去,被擄到外邦,落入極其可悲的捆綁,然而他們受到吩咐要為那征服他們的代禱求福。這並非如同其他經文吩咐我們要為逼迫我們的代禱(例如太5:44),乃是要使那外邦之國得享太平,好讓他們也能在其統治之下興旺。
照樣,雖然大衛已經蒙神呼召指定作王,並蒙神的聖油所膏,然而當掃羅不公不義的逼迫他時,他仍尊敬那追殺他的掃羅,因神立掃羅作國王,其尊榮是神聖不可侵犯。大衛說「我的主乃是耶和華的受膏者,我在耶和華面前萬不敢伸手害他,因他是耶和華的受膏者」,又說「我卻愛惜你說:我不敢伸手害我的主,因為他是耶和華的受膏者」(撒上24:6,10)。又說「有誰伸手害耶和華的受膏者而無罪呢?…我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他或被耶和華擊打,或是死期到了,或是出戰陣亡;我在耶和華面前,萬不敢伸手害耶和華的受膏者」(撒上26:9-11)。
[4.20.29]
伸冤與報應之權在主的手中,不在百姓的手中
3/6/2019,DAY 364 詩82:1-8
我們應該尊敬一切治理的官長,給予他們最高的尊重,不論他們的人品行為如何。所以,我們再三的說:我們應當學習不查看官長本身如何,只要知道他們是照神的美意作官治理,他們的職分帶有神所刻劃在此職分角色上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然而(你會說)官長照樣也對他們的百姓負有責任。我們早已承認此點。你若以此推論,你只應該服事公正的官長,則這是愚昧的想法。因為丈夫對妻子也是負有責任,父母對兒女也要負責任,藉著這互相的責任,雙方彼此連結。假設父母和丈夫不盡本分,如果父母對自己的兒女嚴厲和剛硬,違反聖經所吩咐不可惹兒女的氣(弗6:4),使他們失了志氣(西3:21);倘若丈夫可惡的對待利用自己的妻子,違反聖經所吩咐要愛妻子(弗5:25)並愛惜妻子是軟弱的器皿(彼前3:7)。難道兒女應該因此減少對父母的順服,妻子因此減少對丈夫的順服嗎?不,他們仍要服從那邪惡和失職的人。
事實上,人人不當去查考別人是否失職,乃是當專注於盡自己的本分。凡在掌權者之下的,更當是省察自己。因此,若殘暴的君王折磨我們、貪心放蕩的君王剝削我們、懶惰懈怠的君王忽略我們,甚至若不虔不義和邪瀆的官長因我們的敬虔而逼迫我們,首先讓我們省察自己的罪過,因為無疑的這是主以如此打擊來管教我們(但9:7)。藉此,謙卑會勒住我們的性急。我們也當提醒自己,我們無權來糾正這些罪惡,我們只能求告主的幫助,因為王的心在耶和華手中,邦國興替也是如此(箴21:1)。「神站在有權力者的會中,在諸神中行審判」(詩82:1)。所有的君王都必在神面前敗落粉碎,凡是不以嘴親子(神之受膏者)的審判官都將在神面前遭受刑罰(詩2:10-11);禍哉!那些設立不義之律例,為要欺壓窮乏人,奪去神的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婦當作擄物,以孤兒當作掠物的,這些官長必遭敗亡(賽10:1-2)。
[4.20.30-31] 神藉著不同方式施行管教行罰
3/7/2019,DAY 365 代下24:17-27
神刑罰暴君與邪惡官員,就彰顯他的良善、大能、護理。因神有時在他的僕人中興起伸冤者,並吩咐他們處罰那邪惡的官長,並釋放受不義壓迫而遭悲慘患難的百姓。神有時照自己的美意,使用人的怒氣來達到釋放他子民的目的,雖然這些人另有不同的意圖和計劃。神藉著摩西救以色列人脫離法老的暴政(出3:7-10);也藉著俄陀聶救他們脫離古珊立薩田(米所波大米王)的手(士3:9);也藉其它君王或士師救他們脫離奴役。神利用埃及人制伏推羅人的狂傲,利用亞述人制伏埃及人的驕縱,利用迦勒底人征服亞述人的兇暴;並在古列王擊敗了瑪代人之後,利用瑪代人和波斯人征服巴比倫的驕傲。神有時藉著亞述人,有時藉著巴比倫人,除去猶大和以色列王的忘恩負義和悖逆敗壞,雖然不是每一次都用同樣的方式。
前面第一種僕人,是蒙神呼召合法奉派來執行任務,與那些君王作戰,並沒有違反神所設立的君王權柄;他們乃是受了天命,以大權柄征服小權柄,就如君王懲罰他們的屬下是合法的。然而第二種人,雖然神按照他的美意使用他們,他們自己無意作主工,他們心中所籌畫的只是邪惡的行動。不論這些惡人存心如何,神仍然藉著他們成就了他的工作,折斷那狂傲流人血君王的權杖,推翻不可容忍的暴政。君王官長都當聆聽而戰兢懼怕。
但是同時我們要謹慎,不得藐視或侵犯官長的權柄,因他們滿有可敬的尊榮,是神以最高旨意所立定的。即使擔任君王職分的人是最不配的人,那些盡其所能以自己的罪惡玷污了此職分的,我們也當忍辱負重的順服。既然糾正倒行逆施的暴政之權在主的手中,那麼千萬不可認為伸冤之權交付我們,因為我們所領受的命令是要順服和忍受。
我以上所說的是指私人平民只有順服和忍受。今日有奉派作為保護百姓的官長,為了約束君王的私意,例如古時斯巴達有民選的五長官團,來約束斯巴達王的權柄;或羅馬的護民官制衡執政官;或希臘的市區行政官約束雅典元老院的權威;或在我們現今政府的三權分立團體在各自領域開會行使職權,來保護人民。我們不僅沒有禁止他們依照自己的職分來阻擋君王暴政放蕩的行為,反而說他們若對殘忍壓迫百姓的君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則這假裝視而不見就是邪惡的背叛失職,因他們詭詐出賣百姓的自由。他們知道自己是神所交付指派的,作為人民的保護者。
[4.20.32] 不可因順服人而不順服神
3/8/2019,DAY 366 徒5:29;林前7:23
雖然我們已說明必須順服官長的權柄,但是我們總要注意有一例外,這例外是指首要準則,即不可因順服官長而叫我們遠離對神的順服,因為眾君王的意願都應服在神的旨意下,他們的諭令都要服從神的命令,他們的權杖都要降伏在神的威嚴之下。我們若因順服人而招惹神的不悅,則這是非常荒謬的,因為我們是為神的緣故順服他們!
主才是萬王之王,當他開聖潔的口說話時,我們唯獨要聽從他,他在萬事之先,在眾人之上。其次,在神的權柄之下,我們服從在我們之上的治理權柄,然而這是唯獨在神裡面服從他們。他們若吩咐任何違背神的事,我們要置若罔聞,在這情況不必考慮官長權柄的尊嚴,因我們是將官長權柄臣服在神至高無比的權柄下,這並未損害其權柄。根據這原則,雖然但以理拒絕順服君王不敬虔的命令,然而他否認自己在王面前行過叫王虧損的事(但6:22-23)。因為王已經越權,不僅冒犯人,也是吹角反對神,硬著頸項悖逆,等於是自己廢棄了他自己的權柄。
相反的,以色列人被斥責,因他們過了頭,順服君王的邪惡命令(何5:13)。當耶羅波安造了金牛贖時,以色列人為了討好他,離棄了神的聖殿並轉向新奇的迷信(王上12:30)。他們子孫一樣輕易的順從了他們君王的命令。先知嚴厲責備以色列人,因他們聽從人的命令而背叛了神(何5:11)。他們假裝謙遜聽話,一點都不值得稱讚,因為宮庭裡奉承君王的人就是用此假冒謙卑來掩飾自己,欺騙頭腦簡單的人。他們否認真理,說必須聽從君王所有的命令,不然就是不合法。這等於是說,神將自己的絕對權柄交付軟弱必死的人,叫他們統治全人類!有好像是說,若地上的王權伏在創作此權柄的主,則是貶損王權似的!其實在他面前,連天上掌權的使者,也都以戰兢的心求告神!
我們知道若對神如此忠貞不二,會落入何等大的危險中,因為君王非常不悅任何人違背他們。所羅門說「王的震怒如殺人的使者」(箴16:14)。但是彼得,這位屬天的傳令使者,向我們宣告:「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讓我們以此思想安慰自己:當我們寧願忍受任何的苦難,也不要離開敬虔時,這就是履行了主所要求我們的順服。並且免得我們喪膽灰心,保羅也激勵我們:「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林前7:23),主基督付出如此重價買贖了我們,所以我們不可順從人的邪惡意願,何況屈服他們不虔不義的命令呢?
榮耀頌讚歸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