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良心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良心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0-04-20


良心(CONSCIENCE

 聖經辭條, 《聖經新辭典》

Ⅰ 背景

旧约并没有一个字是指“良心”的,而 syneide{sis这个希腊名词在七十士译本几乎没有出现过。如果我们不把这个字所代表的概念视为新约作者所发明的话,那么,它一定是起源于希腊世界,而不是希伯来的概念。事实上,很多学者,包括杜德(C. H. Dodd, Romans in MNTC,页35-7)、巴雷特(C. K. Barrett, Romans in BNTC,页53)及摩法特(J. Moffatt MNTC中对林前八7起的注释),都认为这个名词起源于斯多亚主义(Stoicism)。但皮尔斯(C. A. Pierce, Conscience in the New Testament, 1955,页13起)却主张这个新约字眼的背景应该是普及而非哲学性的希腊思想(亦见 J. Dupont, Gnosis, 1949,页267)。皮氐更相信这个名词之所以在新约出现,是因为哥林多的纠纷所致;当时一些信徒以“良心”为理由,替一些争论性的行为,特别是吃祭偶像的食物作出辩护(Pierce,页60起;参:林前八7-13)。这可解释为何旧约及福音书没有这个名词,而这字在保罗的作品──特别是在哥林多书信中──却很普遍。

Ⅱ 意义

syneide{sis所属的一组字,字根是 synoida,这个字很少在新约出现,意思是“我也与……一同知道”(徒五2,参:与 syneide{sis相等的拉丁字 conscientia的正确语源),或是与“自知”的能力相近,正如这字用于 hauto{ syneidenai这样的句法(林前四4NEB 译作“我的良心没有不安”)。在新约, syneide{sis的主要意思就是这个意义的引申,它比纯粹的“知觉”有更深的含意,因为它包括了对一个自觉行动的是与非作出道德的判断。这个用法在某一个程度上,已经在犹太教蕴藏着。

在旧约,正如在希腊哲学中,对行动的判断一般是由政府或法律处理。但在撒上廿四5,“大卫心中自责”一句中的“心”(来:le{b[)却扮演良心的角色,与一般希腊文中“良心”的常用意义相同,就是指人因进行或完成某一行动而“逾越了个人天性的道德规限”时所受的痛苦(Pierce,页54;在创三8有关亚当及夏娃的行动中,虽然没有用“良心”这个名词,但展示了不安的良心所引致的后果)。在七十士译本中(次经以外),syneide{sis唯一出现的一次是在传十20RSV en syneide{sei sou那一句译为“〔即使〕在你的意念中〔希伯来文的直译是‘知识’〕,不要咒诅君王”。然而,这里明显地没有上文所提及的含意;只有在智慧书十七11,就是这字在次经出现唯一肯定的地方(NEB,“当邪恶被内心里的证人指责时,就表现出是一件懦弱的东西,并在良心的鞭策下,产生大祸临头的预感”, syneide{sis在新约的用法和含意才有一个清楚的先例。(但是参:伯廿七6;以及传道经十四2,并另一些抄本在四十二18的写法)

Ⅲ 新约用法

有关“良心”在新约的用法之讨论,必须以“神是圣洁及公义,是创造主及审判者,又是救赎主及赋予生命者的概念”(Pierce,页106)为背景。在消极方面,新约作者把人的良心看为审判的工具,在积极方面则看为引导的方法。这事实足以表明上述评论是真实的。

syneide{sis这个名词除了经常在保罗书信出现外,也经常在希伯来书,彼得前书及使徒行传(廿三1,廿四16)中两篇(保罗的)讲章出现。保罗对这个字的用法,首先是描述人做错事时所受的痛苦(见:罗十三5,这里保罗力请人因着 syneide{sis orge{──神的审判在个人及社会上的彰显──的缘故而“顺服”)。人藉着与基督的联合向罪死,就能得着释放,脱离这痛苦(参:罗七15,八2)。不错,人是以良心这本能来理解神的道德要求,而当他不能达到那些要求时,良心会令他感到痛苦;然而良心有可能受训不足(林前八7),成为软弱(12节),甚至被污染(7节,参:多一15),渐渐变成麻木,到最后毫无感觉(参:提前四2),因此,我们有必要让圣灵正确地训练和教导这个良心,这是为什么“良心”与“信心”不能分割的原因。人是藉着悔改及信心,得以从这个“痛苦”的良心释放出来;但信心亦是良心受到激发和指导的途经。在“新生”(罗六4)中行走意味着一个活泼、成长的信心,基督徒透过这信心向圣灵的感染力开放(罗八14);这就是一个“无愧”或“清白”的良心的保证(彼前三16;参:徒廿三1)。

在保罗书信中,syneide{sis的一个重要及引申的用法出现在罗二14-15。这段经文暗示,神给人一般的启示,表明祂是良善及要求良善的,而这启示使所有人都要承担道德责任。对犹太人而言,神的要求是在西乃法典清楚表明了,而外邦人则“顺着天性”来实行律法所要求的。然而,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每个人都亲自体会到这种神圣的责任(律法是“刻在他们心里”,15节),而且也是按着个人的回应,受到道德上的判断(因为“他们是非之心”与内心的理解“同作见证”,同上)。因此,所有人都有“良心”,而人透过良心可主动的鉴别神的性情及意愿。同时,我们也可以把良心看为自己“以外”的一种能力(参:罗九1;以及约八9之“被他们的良心指证”一语,这反映了保罗在罗马书有关“良心”的教义──可是 RSV NEB 都没有把这句放在正文,只当作正文的旁注,而最好的一些抄本更省略了整个有关淫妇的片段)。

希伯来书的作者,像保罗一样,对 syneide{sis这字也有消极和积极两面的用法,在旧约的约条下,人的良心因亏欠神而带来的罪咎感,总得不到完全的解决(来九9);但在新约的约条下,因着基督的工作(九14),以及藉着受洗联于基督,从基督的死获得益处(十22,参:彼前三21),这良心就能得到释放,因此,从属灵成长的角度来看,一个敬拜者的良心可以说是“无愧”的(来十三18)。

综合而言,“良心”在新约有两重意义:对个人已完成或业已开始的行动,良心是道德审判的媒介,这审判是痛苦和绝对的,因为是从神而来;良心同时在信徒成圣过程的各方面充任见证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