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2

多特信經的歷史回顧

摘錄自《高級多特信經學習》 Advanced Study On Canon Of Dorts
作者:Slomp

目錄

一、異端的由來
二、異端的死灰覆燃
三、對異端的審判
四、異端被接受
五、多特會議的深遠影響


** ** ** ** ** ** ** ** ** ** ** ** ** ** ** **


一、 異端的由來

“已有的事,後必再有;已行的事,後必再行。日光之下,並無新事”(傳1:9)。阿米念主義這一異端正是如此。它的錯誤教導並不是新近才出現的,而是古老異端改頭換面而成的。當然,阿米念主義在原有基礎上添加了一些新的元素,對一些教導作出了新的解釋,並起了一個新的名字。但是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異端,阿米念的教導與下列教導幾乎沒有區別:

1. 不忠心的以色列人相信,只要在外在行為上遵守神律法中的各種禮儀,他們就能贏得神的喜悅。他們認為,只要在指定時間獻上指定的祭物,神就會喜悅他們,就會因他們表面的順服而祝福他們。詩篇第50篇說,以色列人懷著沈重的心情踏進聖殿,迫於無奈獻上神所要求的祭物。他們根本不想去聖殿,但又怕不按時來到殿裏,獻上神在律法中所規定的祭物,神就會不喜悅他們,不再祝福他們。換個角度說,他們相信,若按照規定獻祭,神就會喜悅他們,祝福他們。他們以為自己能憑著表面的順服賺得神的喜悅。

2. 法利賽人相信“自己是義人”(路18:9)。針對他們的自我認識,基督講了一個關於法利賽人和稅吏的比喻。法利賽人在主面前誇耀自己的好行為,相信這樣的好行為可以贏得神的喜愛和祝福;而稅吏知道自己連舉目望天也不配,所以只能完全倚賴神賜給他的恩典。

3. 猶太主義基督徒(Judaisers,歸信基督教的猶太人)相信“行律法”就能稱義,也就是說,他們相信,遵守摩西律法能使他們在神面前稱義,以至得救。但是保羅寫信給加拉太教會中的猶太主義基督徒說:“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

4. 公元5世紀早期的英國修士伯拉糾否認人繼承了由原罪帶來的罪疚和敗壞。[4] 他教導說,亞當的後裔與受造時的亞當一樣好;每個人生來就有選擇善惡的能力;所謂如今人不可能做到完全順服神,以致為自己贏得永生作為獎賞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5. 奧古斯丁成功地駁倒了伯拉糾,所以早期教會從未真正接受過伯拉糾主義。但是,伯拉糾的異端思想卻沒有從早期神學家的思想中被完全清除出去。奧古斯丁去世之後,一個伯拉糾主義的弱化版本(被稱為“半伯拉糾主義”)鉆進了早期教會,並成為教會認可的教義。半伯拉糾主義這一教義體系教導說,人都是病態的,傾向於作惡,但卻沒有死,仍有一些行善的能力;為了得到救恩,人要有神恩典的協助;人雖無法拯救自己,但救恩也不是完全由神給的,而是要人與神合作的。羅馬天主教接受了半伯拉糾主義的謬誤,並持守至今。改教者們從奧古斯丁的著作中得到了極大的幫助,從而使基督的教會不再受這一異端思想的影響。

6. 偉大的改教家約翰•加爾文離世僅半個世紀之後,這個古老的半伯拉糾異端又喬裝改扮,重新擡頭(被稱為“阿米念主義” Arminianism)。這一異端在1618-1619年召開的多特會議上遭到了有力的駁斥,[5] 本書也對其進行了駁斥。

7. 阿米念主義錯謬也存在於我們心裏,因為我們傾向於認為自己在得救的事上不可能一點功勞都沒有。正因為這個原因,阿米念主義錯誤思想今天仍然受到許多宣告基督信仰之人的親睞。它不只是某個“教派”的教義。許多新教教會至今還在教導和宣講阿米念主義。由此可見,《多特信經》一點都不陳舊,也一點都不過時。我們現在學習這一信經仍然具有很強的時代意義。


二、異端的死灰覆燃

為了重述導致這一古老異端死灰覆燃的歷史事件,我們必須將歷史翻回到1560年,即阿米念出生的那一年。宗教改革之火就是在此前不多年前燃起的。1517年,路德把他的《九十五條論綱》(Ninety-five Theses)釘在了威騰伯格教堂的大門上。路德逝於1546年,加爾文活到1564年,其後繼者泰奧多爾•伯撒(Theodore Beza)活到了1605年。宗教改革已如燎原之火在遍地廣傳,甚至傳到了荷蘭。雅各•阿米念出生時,宗教改革正處於白日化的狀態。

雅各•阿米念出生於荷蘭的奧德瓦特爾(Oudewater)村,是哈門和埃爾伯赫•雅各布松(Harmen and Elborch Jacobszoon)最小的兒子。他原名雅各•哈門松(Jacob Harmenzoon),後來他按當時學者中的流行風給自己改名為雅各布斯•阿米念(Jacobus Arminius),使之聽起來更像拉丁名字。

哈門•雅各布松在雅各出生前或出生後不久就過世了。雅各的表舅,一位讚同宗教改革的烏特勒支(Utrecht)神父德克•阿梅爾格孫(Dirk Amelgerszoon)成了雅各的監護人。雅各受到了拉丁文、希臘文和神學方面的訓練。他可能也在烏特勒支的學校裏認識了後來的終生摯友——約翰•尤頓伯格特(Johan Uitenbogaert)。

德克•阿梅爾格孫去世後,雅各回到家鄉稍作停留。他很快就找到了另一位對他有養育之恩的人,那就是他的另一位表舅Roelof van Roijen Van Schadenbroek(後來改名為魯道夫•斯奈留斯(Rudolphus Snellius))。這位表舅也是奧德瓦特爾人,在馬爾堡大學(University of Marburg)擔任數學教授,他追隨一位名為彼得•拉姆斯(Peter Ramus),強調人有自由意志的巴黎學者。雅各就讀於馬爾堡大學,並於1574年畢業。

157587日,西班牙人出兵攻打奧德瓦特爾。雅各回到家鄉,結果發現自己的家人已全部在大屠殺中遇害。年僅15歲的雅各成了孤兒。此後,他得到兩個貴人的相助,一位是萊頓城(Leyden)瓦龍(Walloon)教會的牧師,同時又擔任奧倫治的威廉王子顧問的法國人讓•塔凡(Jean Taffin),;另一位是鹿特丹的牧師彼得•波提斯(Peter Bertius),雅各與他住在一起。他們二位資助雅各在威廉王子新成立的萊頓大學(the University of Leyden)接受神學訓練。當時,萊頓城的一個牧師卡斯帕•庫西斯(Caspar Coolhaes[6] 臨時在萊頓大學教授神學,直到雅各完成學業前夕,他才離開。1581年,雅各畢業,那一年他21歲。

阿姆斯特丹的商會為雅各提供了一個深造的機會——去日內瓦在加爾文繼承者伯撒(Beza)的門下學習。雅各於1582年初開始了在日內瓦的學習。正是在這裏,他與尤頓伯格特(Uitenbogaert)成為摯交。阿米念死後,尤頓伯格特在阿米念思想的傳播中起了重要作用。

由於起了一些矛盾,雅各於1583年中離開日內瓦。在巴塞爾學習了半年之後,他回到日內瓦,並於1586年完成了在那裏的學習。他於1587年下半年輾轉回到阿姆斯特丹。

讓我們先放下這個話題,來回顧一下阿米念主義思想形成時期荷蘭的神學氣候。盡管改革宗信仰在荷蘭勢力強大,但並不是每個人都信它。著名的荷蘭人文主義者伊拉斯謨(Desiderius Erasmus, 1466-1536)對他所處年代的神學氣候有很大的影響。伊拉斯謨十分看重人的能力,宣稱人有選擇善惡的自由。另一位荷蘭人科恩奈特(Dirk Coornhert 1522-1590)是伊拉斯謨的學生和狂熱追隨者,他是羅馬天主教徒,鄙視改革宗信仰。他寫文章、發表言論猛烈抨擊預定論、原罪和人的全然敗壞等教義,並認為人的意志有至高的主權。

伊拉斯謨和科恩奈特都是羅馬天主教徒,他們反對改革宗信仰並不令人驚訝。然而,改革宗教會內部也有一些神學家反對改革宗信仰的基本教義。在《多特信經》的歷史序言中我們看到,有些神職人員棄絕了教皇制,但卻沒有丟棄羅馬天主教的錯誤教導。他們在沒有受到教義方面的充分審查的情況下就被接受為改革宗教會的牧師,繼續傳講那毀掉落羅馬天主教的古老的異端思想伯拉糾主義。這些神職人員包括萊頓的牧師庫西斯(Caspar Coolhaes),多特的赫伯特(Herman Herberts in Dordrecht),侯恩的魏格特(Cornelis Wiggerts at Hoorn)。他們都是在阿米念思想形成時期影響當時神學氣候的人物。毫無疑問,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對阿米念神學思想的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經過考核,阿米念於1588827日被按立為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會的牧師。從那時起,他的教導就令人生疑了。一個著名的例子是他根據羅馬書7:18所寫的一篇講道。保羅說:“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阿米念解釋說,保羅在此講的是他自己歸信之前的光景。阿米念用這段經文證明,未重生之人在意志方面有選擇善惡的自由。當阿米念根據羅馬書第9章講道時,關於揀選和遺棄教義的很多方面他都不提,這更加重了人們對他的懷疑。

盡管在阿米念任職於阿姆斯特丹的十四年間,人們對他有著頗多爭議,但1603年,他還是被選入萊頓大學任教,填補朱尼厄斯教授(Franciscus Junius)逝世帶來的空位。很多人就任命阿米念一事表達了自己的顧慮。

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會的長老會議清楚地知道,改革宗教會要健康發展,培養未來牧師的神學教授們必須堅定地持守改革宗信仰。所以,長老會議力勸萊頓大學的校董會負責人不要任命這樣一個倍受懷疑的人。但萊頓大學校董會沒有改變初衷,還是任命阿米念為神學教授。董事們請求阿姆斯特丹的長老議會準許雅各•阿米念體面地離任,以使他能夠去大學就職。

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會的長老會議拒絕為阿米念卸任,除非他同意與萊頓大學的戈馬爾(Gomarus)教授進行公開對話,以消除人們對他所持教義的所有懷疑。

160356日,阿米念與戈馬爾在海牙舉行對話,出席會議的有萊頓大學董事會委派的代表以及教會聯盟總會會議(synod)的代表。阿米念被問了許多教義方面的問題。阿米念陳述說,他反對伯拉糾主義有關人的自由意志、原罪及墮落之人敗壞程度等方面的錯謬,聲明完全同意《海德堡要理問答》和《比利時信條》,[7]他承諾絕不教導與這些信條相沖突的內容。結果,長老會議同意他卸任,赴萊頓大學任教授之職。

戈馬爾教授反對任命阿米念,然而,阿米念還是被任命了,並於1603年被授予博士學位。對於萊頓大學董事會的許多董事來說,任命阿米念不過是一種平衡手段,在他們看來,戈馬爾之類的人太過狂熱了。[8]

為了確立自己在萊頓大學的地位,阿米念把他的異端思想藏在心裏。然而沒過多久,他就開始偷偷地向學生灌輸這些思想,先在家中私授,時候到了,他就越來越大膽,在大學課堂上關起門來宣講他的異端思想。牧師是有教會會議對其進行教義方面的監督的,而大學的神學教授則不同,沒有人監督他們的教導。

讓戈馬爾感到十分沮喪的是,眼看著阿米念的錯誤思想影響在校的年輕人,他卻難以插手制止,最多也只能反對和反駁阿米念的教導。就這樣,戈馬爾成了阿米念的死對頭;同時,他也成了改革宗信仰的堅定捍衛者,公開反對阿米念的教導。這樣的紛爭造成了萊頓大學的分裂:一些學生接受了阿米念所教導的異端思想,而另一些則持守了父輩的信仰,也就是戈馬爾所教導的正統思想。這種分裂並不僅僅存在於大學校園內。完成學業的學生需要接受教會的考核,教會發現他們當中的一些異端思想。盡管如此,他們還是紛紛被按立為牧師。這樣,校園裏的紛爭很快就傳遍了各教會,進而教會內部也就出現了分裂。

後來,這一分裂給教會內部帶來的動蕩局面愈演愈烈,以致荷蘭省(the province of Holland[9] 的高級法院傳喚阿米念和戈馬爾到庭,分別陳述自己的觀點。阿米念認為政府有權判案,而戈馬爾卻認為政府對教會沒有司法權。戈馬爾堅持認為,這一爭端必須通過教會全國聯盟總會會議來解決——要知道,當時,改革宗是整個荷蘭的國教。

這時候,如果荷蘭教會聯盟總會會議在全國範圍內召開,那麼戈馬爾和他的教導一定會被認為是正統思想。然而,由於荷蘭省、烏得勒支省和歐弗艾塞爾省是阿米念思想的盛行之地,荷蘭省[10]的省級聯盟會議支持阿米念,因此,支持阿米念主義的荷蘭省 地方法官不同意戈馬爾的請求,全國性的聯盟總會會議因而沒有舉行。

1609年,阿米念因肺結核去世,但他在人們心中撒下的異端種子卻繼續茁壯生長。1610年,莫裏斯王子的宮庭牧師尤頓伯格特(Jacob Uitenbogaert)召集了42位認同阿米念教義的牧師一起開會。在尤頓伯格特的帶領下,阿米念主義者起草了一份《抗議書》[11] ,並提交給了荷蘭省政府。這份抗議書就是表明他們教義立場的信仰告白。在這份文件中,他們聲明自己絲毫沒有要篡改《比利時信條》的意圖,只是想對《比利時信條》略作修訂,並請求荷蘭省政府予以保護和批準。

1611年,荷蘭省政府決定不召開省級宗教聯盟會議,而是在海牙召開聯盟總會會議。在這次大會上,阿米念主義者和改革宗教會都要書面陳述自己的觀點。阿米念主義者遞交了他們的《抗議書》以及對他們對改革宗教義所持的異議。改革宗教會也相應地提交了一份《反抗議書》(Counter-Remonstrance[12] ,闡述了他們的教義以及對阿米念主義教義所持的異議。然而,此次會議並沒能統一雙方的意見。

1614年,荷蘭省政府通過了《寬容法案》(the Act of Toleration),要求雙方彼此包容,不許相互攻擊。顯然,戈馬爾無法保持沈默,以他為代表的改革宗信仰持守者勢必要警誡教會提防阿米念主義者的異端思想。於是,改革宗信仰的持守者們紛紛遭到逼迫,荷蘭省政府是逼迫活動的積極參與方。再次提醒大家註意,改革宗是當時荷蘭的國教,受國民政府的管轄。

在荷蘭省,忠心的改革宗教會牧師被革職,有些甚至被趕出城去。省內有些教會的長老議會堅持他們的信仰,免去他們當中持有阿米念主義的牧師的職分,但這些長老議會的長老們後來也被市政當局免了職。如果市政當局在迫使教會長老議會接受持阿米念主義的牧師上台講道一事上不得力,他們就會被解散,由荷蘭省政府直接接管。

莫裏斯王子本來不想被牽扯到這場席卷全荷蘭省的宗教之戰中去。但最後,他意識到,他遵守誓言,維護改革宗信仰的時候到了。他要求海牙的市政府官員給改革宗教會提供一座教堂,供他們使用。當海牙市政府官員拒絕這一要求時,莫裏斯王子就讓出自己的王宮,供他們作敬拜之用。事後,他又迫使市政府官員給改革宗教會提供了一座教堂。

荷蘭省政府原本希望莫裏斯王子站在他們一邊,使用他的軍隊,不讓改革宗教會自由敬拜。當發現莫裏斯王子不會制止改革宗教會敬拜時,省政府就通過了一項法案,允許各城組織自己的地方武裝。地方武裝的指揮官甚至受命抵抗莫裏斯王子的軍隊。內戰一觸即發! 然而,新成立的地方武裝在莫裏斯王子訓練有素的軍隊面前退縮了。他們繳械投降,並宣布解散。地方武裝的領導人、管轄荷蘭省政府的人,國務卿奧登巴內弗(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後來受到審判,被判嚴重的叛國罪,最後被處死。

在莫裏斯王子的影響下,全國教會聯盟總會會議得以召開(即著名的1618-1619年多特會議),荷蘭各省的教會都派代表參加。改革宗教會與阿米念主義在教義上的分歧將要在此一判正謬。


三、對異端的審判

因著奧倫治莫裏斯王子的支持,荷蘭聯省合眾政府同意在全國範圍內召開改革宗教會全國聯盟總會會議,而不是荷蘭省的區域會議,來裁決阿米念主義和改革宗教會在教義上的分歧。這次著名的會議於16181213日在多特(DordrechtDort)市召開。18位政府委員(律師、法官、州長、市長等等)受聯省合眾政府的委派,監督會議全過程,並要在會議結束後向合眾政府匯報。來自全國各個教會的57位牧師和長老出席了大會,此外,還有五個神學教授也組成代表團出席了會議,他們是戈馬爾、坡裏安德爾(Polyander)、賽修斯(Sibrandus)、帖西斯(Thysisus)和瓦流斯(Walaeus)。

這次會議雖說是荷蘭聯省合眾的全國教會聯盟總會會議,但外國教會也應邀派代表團參加,來自英國、德國的帕拉丁、赫斯、瑞士、日內瓦、不來梅和愛登的25個代表團參加了大會。法國的改革宗教會也受到了邀請,但由於其國王反對改革宗信仰,因而他們都受阻不能與會。為了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國各教會紛紛寫信表明自己對阿米念錯誤思想的看法。就這樣,盡管多特會議是由荷蘭共和政府召開的全國教會會議,但它也接受到了國外改革宗教會的建議。

多特大會的與會人員和政府委員一致認為,大會應給予阿米念主義者在聚會中陳明自己立場的機會。因此,開幕後的四天中,大會指定了15位阿米念主義學者來參加大會,其中有14位到會,其中包括抗議者的領袖、萊頓大學的教授埃比斯科比烏斯(Episcopius)。他們於1213日到達,並在隨後的五天內陳述了自己的《觀點》(或稱《意見書》[13] ),供大會評判。

阿米念主義者宣稱,引起教會紛爭的不是他們,而是反對他們的人。所以,他們不認為自己是受審的過錯方。他們堅持認為,聯盟大會只不過是平等的雙方就相反觀點進行對話的一個平台。但是,聯盟大會明確指出,他們必須回答大會向他們提出的問題,大會將根據聖經來檢驗他們答案的正誤。

由於阿米念主義者對這一程序感到不滿,所以他們設法攪亂會議,使會議無法完成任務。最後,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會議主席利瓦頓的牧師約翰尼斯•博格曼(Johannes Bogerman)情緒激動地說:“你們拒絕聽我們的話,竭盡全力故意地激怒我們。你們說謊、欺騙。為此,我們不要你們在我們中間。你們走吧!走!走!” [14]

阿米念主義者被逐之後,與會代表團被分成了不同的委員會,分別由荷蘭聯省合眾的七省代表、五位教授以及各外國代表團組成。他們的首要任務是,用阿米念主義著作為主要資料,陳述阿米念主義的教義觀點。這些委員會都從117日一直工作到36日。[15]

36日到321日,大會閱讀了各個委員會的書面陳述。從325日到416日,大會起草了《信經》[16]。從416日到422日,與會的荷蘭教會和海外教會代表仔細閱讀並簽署了這些《信經》。

多特大會於1619529日閉幕。它持續了半年多的時間,總共召開了180次會議。這些會議並不都是針對阿米念主義異端的。我們很快會看到,多特會議也處理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項。


四、異端被接受

從馬丁•路德將《九十五條論綱》釘在威騰伯格教堂的門上,拉開宗教改革的序幕至今不過近一百年的時間,而在宗教改革中被歸正的荷蘭眾教會這麽快就受到一個危險異端的威脅,這是十分令人震驚的。這一錯誤教義到底為什麽這麽吸引人,以致那麽多人都這麽願意接受它呢?至少有兩方面的原因:

l. 16世紀,隨著宗教改革之火的蔓延,相當多的神職人員都“歸信”改革宗信仰,但其中很多人這麽做都是因為看到了羅馬天主教會內部道德敗壞,他們並沒有丟棄羅馬天主教的教義和思想。這些人更偏愛阿米念的教導,而不是加爾文的教導,因為阿米念的異端思想與羅馬天主教的半伯拉糾主義立場非常相似。

2. 阿米念主義者認為,教會應該受管於政府。根據伊拉斯督(Thomas Erastus [17]起草的教會管理儀文,他們承認地方長官或地方官員是教會的管理者。這些官員很願意擁有這一“額外”的權利,因此,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他們支持阿米念主義者。由於他們所處的地位,他們說服了很多其他的人支持阿米念主義。


五、多特會議的深遠影響

在荷蘭的這場紛爭中,阿米念主義者不接受《信經信條》在教會中的地位。他們貌似虔誠,聲稱聖經就是他們的要理問答。此外,天主教的神職人員在“歸信”改革宗信仰時沒有被要求宣告接受兩個改革宗基本信條,即《海德堡要理問答》和《比利時信條》。因此,多特會議起草了一份“簽署書”,要求教會的聖職人員都在這份文件上簽字。簽署書可以說是這次大會的是一個成果,許多改革宗教會至今仍在使用這份簽署書。

簽署這份簽署書就是承認自己相信歸納在“三大聯合信條”(即《海德堡要理問答》、《比利時信條》和《多特信經》)中的聖經教義。簽署者要承諾教導這些信條,並駁斥一切與之相違背的教導。如果他內心對教義有不同意見,他應將之遞交教會的長老會議和更大範圍的會議進行裁決。

多特會議的第二個成果是制定了《教會規章》,即通常所說的《多特教會規章》。多特會議上起草的《改革宗教會規章》與備受阿米念主義者垂青的伊拉斯督教會規章有著鮮明的對比,它聲明,只有教會聖職人員才能對教會成員行使神所賦予的權柄。這一《教會規章》至今仍是許多改革宗教會管理工作的基礎。

此次會議的第三個成果是制定了成人洗禮時所使用的敬拜儀文。在多特會議之前,許多其他儀文,如嬰兒洗禮儀文、聖餐儀文、婚姻祝聖儀文、教會紀律、聖職按立儀文等都已經被制定並采用。這些儀文[18]至今仍被很多改革宗教會使用。

多特會議還作出了一項重要決定,那就是翻譯聖經。當時雖然有荷蘭語的聖經譯本,但這些譯本都有嚴重缺陷,不適合改革宗教會使用。因此,在此次大會上,主席博格曼(Bogerman)強烈要求重新翻譯聖經。大會同意了這一請求,並將這一請求轉交給荷蘭聯省合眾政府。起初,聯省合眾政府沒有答應多特會議的請求,但四年後(1624年),聯省合眾政府同意重新翻譯聖經。1637年,這一項龐大的工程終於完成,並得到了聯省合眾政府的認可。這本聖經被稱為“國立聖經”(Staten Bijble),其地位相當於英譯本中英王詹姆斯一世授權翻譯的英王欽定本聖經。盡管“國立聖經”與阿米念主義的爭議完全無關,但它卻是多特會議的成果之一,它對荷蘭全國的改革宗教會產生了深遠、積極的影響。


註:

[4] 參見《比利時信條》第15條,那裏提到了伯拉糾。

[5] 參見《多特信經》第三、四項教義之第二、第十條;第一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四;第二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三、錯謬六;第三、四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七、錯謬九;第五項教義錯謬反駁之錯謬二,那裏對阿米念主義和伯拉糾的錯謬進行了比較。

[6] 有人認為他是阿米念主義的先驅之一。

[7] 阿米念承認,對於《比利時信條》的第16條,他與他的同事有著不同的看法。盡管他可以接受這一說法,但他認為“神在耶穌裏所揀選的人”指的是信徒,這就為他堅持自己的觀點,即“神是基於預見人會相信而揀選人”留下了余地。從他的作品中顯然可知,他在其他很多方面都不同意改革宗信條的教導,如《比利時信條》第15條關於原罪的教導、第23條和《海德堡要理問答》主日23關於基督的義因信歸算給我們的教導等。

[8] 在神預旨的次序這一問題上,戈馬爾堅定地維護“墮落前預定論”(supralapsarian position)。在有些人看來,相信墮落前預定論就是相信神造了罪,戈馬爾堅決反對這一說法。有關“墮落前預定論”的進一步解釋見附錄二

[9] 今天,“荷蘭”(Holland)通常用來指整個荷蘭國。但嚴格說來,荷蘭只是該國的一個省。多特會議時期,荷蘭包括7個省:荷蘭省、西蘭省、烏特勒支省、格爾德蘭省、格羅寧根省、弗裏斯蘭省和歐弗艾塞爾省。1579年,荷蘭七省結成烏特勒支同盟,脫離了西班牙,成立了獨立的合眾府。荷蘭省和西蘭省的省長奧倫治的威廉成為荷蘭聯邦的領袖。1584年,在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唆使下,威廉被害,他的子莫裏斯王子繼任。

[10] “荷蘭省政府”是指荷蘭省的民事政府,類似於州或省政府。聯邦政府稱為荷蘭聯省合眾政府。

[11] Remonstrance,意為抗議或抱怨,阿米念主義者也被稱為抗議派。《抗議書》的英譯本見本書附錄一。

[12] 《反抗議書》見本書附錄一。

[13]《意見書》見本書附錄一

[14]J. Vreugdenhil, 《神的看顧及其教會的延續》(Gods Care and Continuance of His Church, Netherlands Reformed Publishing, 1991),第3卷第167頁。

[15]大會書面寫下了阿米念主義者的觀點,並將這些觀點列在了《多特信經》每一部分後面所附的“錯謬反駁”中。

[16] “信經”(Canons)意思是“標準”(standard)。多特大會用了很多條來闡述聖經的真教義,這些後來 成為教會評判人的教導和觀點的標準。

[17]伊拉斯督是瑞士人,他是醫生,海德堡大學的老師,也是帕拉丁選帝侯弗裏德裏克三世的宮廷醫生。他追隨慈運理而非加爾文,並寫成了關於教會治理的《七十五條論綱》(1568年)。在阿米念主義和改革宗信仰爭端期間,荷蘭省政府引進了伊拉斯督的教會規章。

[18] 這些儀文見加拿大改革宗教會的《敬拜讚美手冊》。


問題:

1.阿米念的錯謬是“新”的錯謬嗎?如果不是,請提供一些歷史先例(即歷史上曾經教導過的這種錯謬的例子)。

2. 阿米念出生前後發生著什麽歷史事件?

3. 荷蘭有些著名人物不接受改革宗教義,導致了阿米念主義與改革宗教會起了紛爭。請說出這些人的名字。他們都不是屬於改革宗教會的嗎?

4. 阿米念在哪個教會長大?在哪個教會成為牧師?這個教會有哪些信條?

5. 請說出1603年海牙會議的目的。

6. 既然阿米念教義的正確性受到教會的懷疑,為什麽萊頓大學校董會負責人還願意任命他為神學教授呢?

7. 為什麽阿米念在萊頓大學教導他的錯誤觀念,卻既沒有受到校董會的處分,也沒有受到教會的管教呢?

8. 在萊頓大學,誰強烈反對阿米念的教導?他是怎樣做的?結果如何?

9. 荷蘭的改革宗教會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阿米念的教導?

10. 《抗議書》是在誰的帶領下寫成的?其內容是什麽?遞交給了誰?

11. 1611年的海牙會議上發生了什麽事?這個會議有什麽影響?

12. 什麽是《寬容法案》(Act of Toleration1614)?誰批準了這項法案?這一法案對荷蘭改革宗教會的神學教授、牧師和長老有什麽影響?

13. 奧登巴內弗(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是誰?他起了什麽作用?他的結局如何?這樣的結局公平嗎?

14. 在與阿米念主義者論戰的過程中,莫裏斯王子起了什麽作用?
15. 多特會議代表了哪些人的立場?這是一個全國性的會議,還是一個國際性的會議?

16. 阿米念主義者在多特會議上呆了很長時間嗎?為什麽?

17. 多特會議持續了多長時間?

18.請列出荷蘭改革宗教會如此快速受到阿米念主義異端思想影響的兩個原因。

19.什麽是《簽署書》?讓聖職人員在這份文件上簽名的做法好嗎?

20.什麽是《多特教會規章》(Church Order of Dort)?根據這一規章,誰在教會有權柄?當時還有什麽其他的教會規章?它與《多特教會規章》有何不同?

21. 什麽是“國立聖經”?它對改革宗教會有什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