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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耶穌可能犯過罪嗎?
摘自古德恩著,張麟至譯,《系統神學》,更新傳道會,2011p. 540-542
https://www.facebook.com/peddrluo/posts/10159107977794653
https://blog.creaders.net/u/5847/201403/177582.html

 
A.4 耶穌可能犯過罪嗎?
 
有時候會有人提出這個問題:「耶穌可能犯過罪嗎?」有些人支持基督的「無罪性」(Impeccability);這個字的意思是「不可能犯罪」。反對的人卻認為,假使耶穌不可能犯罪,那麼所受的試探就不真實;因為如果受試探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犯罪,那麼試探怎麼可能是真實的呢?
 
我們若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分辨,哪些是聖經清楚肯定的事實,哪些是我們所作的可能推理。聖經清楚肯定的事實包括:
 
  (1) 聖經清楚記載,耶穌從未真的犯過罪(見上述)。我們對這個事實,應當沒有一點懷疑。
 
(2) 聖經也清楚地證實,耶穌受到試探,而且這些試探都是真實的(路4:2)。假若我們相信聖經,就必須堅持:基督「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祂沒有犯罪。」(來4:15)如果我們對基督是否犯罪的種種揣測,使我們認為沒有真正地受到試探,那麼我們就會得到一個錯誤的結論,是與聖經的明確敘述相互矛盾的。
 
(3) 我們也必須與聖經一同肯定:「神不能被惡試探。」(雅1:13)但是問題在此益形困難:假使耶穌既是完全的人,又是完全的神(我們將在後面證實聖經所清楚而重複地教導的這一點),那麼我們難道不該結論(就某種意義)說,耶穌也「不能被惡試探」嗎?
 
這是所有我們能看到的聖經之清晰而明白的證據。在此,我們面臨了類似於其他教義所面對的兩難情況:聖經所教導的某些事,雖然沒有與我們的理解力直接矛盾,卻也讓我們很難領悟。例如關於三位一體的教義,我們肯定神的存在有三個位格,而每一個位格都是完全的神,然而卻只有一位神。雖然這些敘述彼此不相矛盾,然而我們很難把它們整合起來而瞭解它;即使我們可以逐步瞭解敘述之間的關聯,但我們必須承認,至少在今生,我們憑自己的聰明才智無法完全明白。
 
「耶穌是否真的受到試探?」這個問題也有點類似。我們並沒有發現矛盾的事實:聖經沒有既說「耶穌受到試探」,又說「耶穌沒受試探」(假若這兩句裏的「耶穌」和「受試探」意義完全一樣,那麼這兩個敘述就是矛盾了)。聖經乃是告訴我們「耶穌受到試探」,「耶穌是完全的人」,「耶穌是完全的神」,以及「神不能被試探」。我們將這些教訓擺在一起,就得到一個可能的結論:當我們明白了耶穌之人性和神性的相輔相成,我們才可能會更瞭解,在某一層意義上說,祂可能會受到試探,但在另一個意義上說,祂不可能會受到試探(我們將在後面進一步地探討這個可能性)。
 
在此我們已經討論過聖經上所清楚肯定的,接下來我們要嘗試提出一個答案,以解決基督是否犯過罪的這個問題。但是我們應當瞭解到,下列的答案只是把諸多聖經教訓綜合起來的建議性的答案,並非聖經明文記載的。明白了這點,我們就可以說:
 
(1) 倘若耶穌的人性獨立存在,並與祂的神性無關,那麼祂的人性就像神所賜給亞當和夏娃的人性一樣。這樣的人性是沒有罪的,但卻可能犯罪。所以,假如耶穌的人性是獨立存在的,那麼就抽象或理論上的可能性而言,耶穌可能會犯罪,正如亞當和夏娃的人性可能犯罪一樣。
 
(2) 但是耶穌的人性從未與祂的神性分開存在過;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是真神,又是真人。祂的人性和神性兩者並存在一個位格內。
 
(3) 雖然有些感覺(例如感到飢餓、口渴,或軟弱)是單單在耶穌人性裏才能感受到的,在祂的神性裏沒有同樣的體驗(見以下的討論),然而犯罪的行為是與道德有關之行為,因此顯然會影響到基督的整個位格(整位基督)。所以,假使犯罪,那件罪行會同時牽涉到的人性和祂的神性。
 
(4) 但是如果耶穌整個位格犯罪,使祂的人性和神性都陷在罪中,那麼就表示神自己犯罪了,那祂就不再是神了!然而,那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神的本性是無限聖潔的。
 
(5) 因此,假使我們問,耶穌是否真的有可能犯罪,結論似乎必須是:那是不可能的。祂的人性和神性並存於一個位格內,這就排除了犯罪可能性。
 
不過,問題還在:「那麼耶穌所受的試探怎麼可能是真實的呢?」在此可用撒但要耶穌把石頭變為餅的例子來說明,會很有幫助:由於耶穌具有神性,所以有能力施行這個神蹟;可是如果這麼做,祂就不再是只憑藉人性的力量來順服神,那祂也與亞當一樣沒有通過試驗而失敗,不能為我們贏得救恩了。所以,耶穌拒絕依賴祂的神性使自己更容易順服。同樣地,我們似乎可以下結論說:耶穌在遇到每個有罪的試探時,都不是憑藉祂神性的大能,而是單單靠著人性的力量(當然,那也不是「單單」靠人性的力量,因為耶穌在運用人類都該運用的信心之時的每一刻,都全然仰賴父神和聖靈)。祂神性的道德力量一直存在那裏,成為一股「支持的力量」,使祂不會在任何情況下犯罪(所以我們說不可能犯罪),但是並不依賴神性的力量使自己能比較容易面對試探。在服事開始之時,拒絕把石頭變為餅,正說明了這點。
 
然而這些試探真實嗎?許多神學家指出,只有成功地抵擋試探到底的人,才最能完整地感受到那個試探的力量。就如一個在比賽中成功地將最重的重量高舉過頭的舉重冠軍,要比其他嘗試舉起後又放下的失敗者,更能感受到那重量之重;所以,任何一個成功面對一項試探到底的基督徒,比那些見到試探立即屈服的基督徒,更瞭解勝過試探的難度。耶穌正是如此;對每個試探,都面對到底,並且得勝。這些試探是真實的,但祂沒有屈服。事實上,試探對祂最為真實,因祂從沒有向它們屈服過。
 
對於「神不能被惡試探」(雅1:13)的這件事實,我們必須肯定,這一點所說的是關於耶穌的神性,而非祂的人性。祂的神性不能為罪惡所試探,但是祂的人性可以被試探,而且顯然也受了試探。但聖經並沒有清楚解釋,這兩性如何在一個位格裏聯合,來面對試探。至於我們如何分辨哪些敘述是與耶穌的人性相關,哪些又是與祂的神性有關?聖經中不乏這類的記載,需要我們加以區分(若想更明白其分別,見以下有關耶穌在一個位格內是神又是人的討論)。
 
 
基督的人性(The Humanity of Christ
摘自古德恩著,張麟至譯,《系統神學》,更新傳道會,2011https://blog.creaders.net/u/5847/201403/177582.html
 

2018-09-25


「魂」與「靈」是一樣的嗎?且看聖經怎麼說

古德恩(Wayne Grudem)∕ 著張麟至∕
節錄自《系統神學》第23章「人性的 本質」,古德恩著,更新傳道會出版。

在探尋聖經對「魂」與「靈」 是否視為不同的兩個部分之前,我們 必須先清楚地知道,聖經的重點是在 神所創造之整體合一的人。當神創造 人時,祂「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 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創2: 7)。這 裏說到的亞當,是一位身體和靈魂合 一、身體和靈魂一起生存和動作的 人。人原初這種和諧而合一的狀態, 在耶穌再來時將再發生;那時,我們 的身體和靈魂要完全得著救贖,並要 永遠和祂同在(見林前15: 51-54)。 不只如此,在我們生命的每一個層面 中,我們都要在聖潔和愛神上長進, 這包括了我們的身體以及我們的靈魂 (另參林前7: 34);我們應當「潔淨 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 畏神,得以成聖」(林後7: 1)。

在我們強調了這些事實─ 神創造的我們,在身體和靈魂之間有合 一,並且我們在今生所採取的每一個 行動,都是屬於全人的,都在某一程 度上影響到身體和靈魂─之後,我 們就能夠開始指出,聖經十分清楚地 教導說,人的本質有非物質的部分。 我們可以在聖經探索那個非物質的部 分之究竟。

1.  聖經互換使用「魂」與「靈」 二字

當我們查看被譯為「魂」或「靈 魂」(英文是soul,希伯來文是 nephesh,希臘文是psychē)和被譯 為「靈」(英文是spirit,希伯來文是 rûach,希臘文是pneuma)的聖經字 彙之用法時,就會發現它們有時候 是互換使用的。舉例來說,在約翰
福音12: 27那裏,耶穌說︰「我現在 心(soul, psychē)裏憂愁」,而在 其下一章非常相似的上下文裏(約 13: 21),約翰說耶穌「心(spirit, pneuma)裏憂愁」。與此相似地, 我們在路加福音1: 46-47讀到馬利亞 說︰「我心(soul)尊主為大,我靈 spirit)以神我的救主為樂。」這詩 句似乎是十分明顯的希伯來文體裏的 平行句;在這種詩歌的表達方式中, 用不一樣但同義的字來表達相同的 思想。
這種詞彙的互換性,也解釋了為 何已死去而到天上或地獄的人被稱為 「靈」(例如︰來12: 23,「被成全之 義人的靈魂〔spirits, pneuma〕」;又 見彼前3: 19,「那些在監獄裏的靈 spirits〕」),或被稱為「靈魂」(例 如︰啟6: 9,「為神的道並為作見證被殺之人的靈魂〔souls, psychē〕」; 20: 4,「那些因為給耶穌作見 證……被斬者的靈魂〔souls〕」)。

2.  聖經說人死時「靈魂」或 「靈」離開了

聖經上說,當拉結死時,「她將近於死,靈魂(soul)要走的時 候」(創35: 18);以利亞禱告說, 那個死了的小孩的「靈魂」會再 回到他裏面(王上17: 21);以賽 亞預言說,耶和華的僕人「將命 soul, nephesh)傾倒,以致於死」 (賽53: 12)。在新約聖經裏,神 對那個愚昧的富翁說︰「今夜必要 你的靈魂(soul, psychē)。」(路12: 20)在另一方面,有時候死亡被視 為靈(spirit)回到神那裏去了, 所以大衛禱告說︰「我將我的靈魂 spirit, rûach)交在你手裏」(詩 31: 5;另參路23: 46);後來耶穌在 十字架上引用了這句話。人死時, 「靈(spirit)仍歸於賜靈的神。」 (傳12: 7)新約聖經說到當耶穌死 時,祂「低下頭,將靈魂(spirit)交 付神了」(約19: 30);同樣地,司 提反在死前禱告說︰「求主耶穌接收 我的靈魂(spirit)﹗」(徒7: 59

對於以上這些經節,支持人性 三元論的人可能會這樣回應︰這些經 節講論的是不同的事,因為當人死 時,他的魂和他的靈事實上都到天上 去了。然而我們要注意,聖經上沒有 一處說,人的「魂與靈」離開到天上 去了,或交付神了。假如魂與靈是分 開不同的,那麼我們會期待有「魂與 靈」這樣的語言表達,並且在聖經某 處被肯定,好向讀者確保人性重要的 部分沒有一樣會失落。然而我們發現 聖經裏沒有這樣的語言表達︰聖經作 者似乎不在乎人死時是靈離開了還是 魂離開了,因為兩者似乎是相同的。

 我們也應當注意,以上所引用的 舊約經文,也指出有些人所認為的以 下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說舊約非常強調人的合一,以至於它沒有「靈 魂離開身體之後尚可存在」的觀念。 以上所引用的幾處舊約經文中,肯定 地表示出經文的作者認明一個人在身 體死亡以後,還會繼續存在著。

3.  聖經用「身體與靈魂」或 「身體與靈」來表示人

耶穌說到︰「那殺身體不能殺 靈魂(soul, psychē)的,不要怕他 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 裏的,正要怕他。」(太10: 28)在 此「靈魂」一詞很清楚地一定是指 一個人死後仍存在的部分。它的意 思不可能是指「人」或「生命」, 因為若說不要怕那些「殺身體不能殺 『人』」的人,或不要怕那些「殺身 體不能殺『生命』」的人,這些話是 不合理的,除非被殺之人有某個部分 是在他身體死後仍能存活下去的。不 只如此,當耶穌談到「靈魂及身體」 soul and body)時,祂似乎十分清 楚地在談論整個的人,雖然祂沒有提 到「靈」(spirit)是人的另外一個組 成部分。「靈魂」一詞似乎就代表了 整個非身體的部分。
 在另一方面,聖經有時候用「身 體和靈魂」(body and spirit)來說 到人。保羅希望哥林多教會要把犯錯 的弟兄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 使他的靈(spirit, pneuma,和合本譯 作『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 救。」(林前5: 5)這並不是說保羅忘 掉了人的「魂」也要救恩;他只不過 是使用「靈」一字來指人的整個非物 質存在的部分。與此相似地,雅各說 「身體沒有靈(spirit, pneuma,和合 本譯作『靈魂』)是死的」(雅2: 26), 他也沒有提到一個有區別的魂。

不僅如此,當保羅說到個人 在聖潔方面的成長時,他稱許那 些未出嫁的女人,「要身體靈魂 spirit, pneuma)都聖潔」(林前 7: 34),而他所指的乃是人整體 的生命。保羅的意思在哥林多後書7: 1那裏就更明白了︰「我們…… 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 spirit, pneuma)一切的污穢,敬畏 神,得以成聖。」在此說的要潔淨我 們自己,除去「靈魂」或說「靈」的 污穢,這就涵蓋我們存在的整個非物 質部分了(亦見羅8: 10;林前5: 3 西2: 5)。

4. 「靈魂」或「靈」都會犯罪的

那些支持人性三元論的人通常 贊同「魂」會犯罪,因為他們認為 「魂」包括了理智、情感和意志(我們 看到彼得前書1: 22,啟示錄18: 14 經文都表示人的魂會犯罪之事實)。 不過,支持人性三元論的人通常都認 為「靈」比魂更純潔;當靈被更新 時,它就脫離了罪,並且對聖靈的感 動有反應。然而這樣的理解(常見於 流行的基督教講道和著作裏)並不真 的有聖經經文的支持。當保羅勉勵 哥林多教會的信徒要潔淨他們自己, 「除去身體靈魂(spirit, pneuma)一 切的污穢」(林後7: 1)時,他的意 思很清楚︰在我們的靈裏是可能有污 穢的。與此相似地,他說到那些沒有 出嫁的女人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 體、靈魂(spirit, pneuma)」都成為 聖潔(林前7: 34)。

其他的經文說的方式也相似, 舉例來說,申命記2: 30說主使希實 本王西宏的「心(spirit, rûach)」 剛硬;詩篇78: 8說到頑梗悖逆的以 色列人,「向著神心(spirit, rûach 不誠實」;箴言16: 18說到「狂心 spirit, rûach)在跌倒之前」;傳道書 7: 8說到罪人「居心(spirit, rûach 驕傲」;以賽亞書29: 24說到那些「心 spirit, rûach)中迷糊的必得明白」; 但以理書5: 20說到尼布甲尼撒的「靈 spirit, rûach)也剛愎,甚至行事狂 傲」。此外,箴言16: 2說到「人一切 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惟有 耶和華衡量人心(spirit, rûach)」, 這事實表示,在神的眼中,我們的靈可能是會犯錯的。其他的經文也表示 出在我們的靈裏犯罪之可能性(見詩 32: 2; 51: 10)。最後,聖經稱許人能 「治服己心(spirit, rûach)」的事實 (箴16: 32)也表示,我們的靈並非 我們生命中那個屬靈上純潔的部分, 以至於我們在各樣的情況下都應跟隨 它的帶領;事實上它也會有犯罪的慾 望或帶出犯罪的方向。

5. 「靈」所要做的,「魂」也會     要做;反之亦然

那些支持人性三元論的人面臨一 個難題,那就是如何從他們的觀點來 清楚地定義「靈」與「魂」的區別。 假如聖經上對此有清晰的支持─ 「靈」是我們在敬拜和禱告中直接與 神產生關連的部分;「魂」包括了我 們的理智(思想)、情感(感覺)和 意志(作決定)─那麼支持人性三 元論者的立論就堅強了。然而,聖經 顯然沒有說到靈與魂有這樣的區分。

 在一方面,思想、感覺和作決定 並不是只由我們的「魂」來做的,我 們的「靈」也能夠經歷情緒。例如保 羅有「心(spirit)裏著急」之時(徒 17: 16),耶穌也有「心(spirit)裏 憂愁」之時(約13: 21)。箴言也提 到有「憂傷的靈(spirit)」,它恰好 與「喜樂的心」相反(箴17: 22)。

不只如此,知道、察覺和思想 的功能也能由我們的「靈」來做。 舉例來說,馬可說到耶穌「心 spirit, pneuma)中知道(希臘文 epiginōskō)他們」(可2: 8)。當「聖 靈與我們的心(spirit)同證我們是神 的兒女」(羅8: 16)時,我們的靈領 受並明瞭那個見證─這肯定是一種 知道的功能。事實上,我們的靈似乎 能非常深入地知道我們自己的思想, 因為保羅曾說︰「除了在人裏頭的 靈,誰知道人的事﹖」(林前2: 11 另參賽29: 24,講到那些「心中迷糊 的」人,但他們「必得明白」。)

這些經節的重點不是要說,感覺和思想事情的乃是靈,而不是魂;重 點乃是要說「魂」與「靈」兩詞一般 是用來指人的非物質部分。硬要說兩 者之間在使用上有什麼真的區別,是 很難的。 其實,我們不應當落入一種錯 誤︰以為某種活動(例如思想、感覺 或作決定)只是由我們生命中的某一 部分來做;其實這些活動乃是由我們 全人來做的。當我們思想或感覺事物 時,我們的身體當然也參與在其過程 中︰任何時候當我們思想時,我們就 在使用神所賜給我們的頭腦;與此類 似地,在我們感覺到情緒時,我們的 頭腦和整個神經系統都參與在其間, 而有時候,還包括我們身體其他部分 的官能。這正好再次強調出我們在本 文討論之初所說的︰聖經的焦點主要 是在合一整體的人,即我們的身體和 我們非身體的部分,是一同運作的合 一之整體。

在另一方面,支持人性三元論 的人宣稱,我們的靈是我們在敬拜和 禱告中最直接和神相連的部分。這論 點似乎不是由聖經產生出來的。我們 通常讀到的經文是說我們的「魂」或 「靈魂」(soul)在敬拜神,或在其他 種類的屬靈活動中與神相連,例如 「耶和華啊,我的心(soul)仰望你。」 (詩25: 1)「我的心(soul)默默無 聲,專等候神;我的救恩是從他而 來。」(詩62: 1)「我的心(soul)哪, 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裏面的,也 要稱頌他的聖名。」(詩103: 1)「我 的心(soul)哪,你要讚美耶和華。」 (詩146: 1)馬利亞說︰「我心(soul 尊主為大。」(路1: 46

這些經文指出我們的魂能夠敬拜 神、讚美祂,並感謝祂。我們的魂能 夠向神禱告,正如哈拿所說的意思︰ 「我……在耶和華面前傾心吐意。」 (撒上1: 15,「心……意」在原文是 一個字,即nephesh,魂或靈魂)事 實上,最大的誡命乃是「你要盡心、 盡性(soul)、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申6: 5;另參可12: 30)我們的魂能
夠盼望神、渴慕祂(詩42: 1, 2),並 能夠「仰望神」(詩42: 5)。我們的 魂能夠因神喜悅、以神為樂,因為大 衛說︰「我的心(soul)必靠耶和華 快樂,靠他的救恩高興。」(詩35: 9 另參賽61: 10)詩人說︰「我時常 切慕你的典章,我的心(soul)焦 灼難忍(和合本譯作『甚至心碎』) (詩119: 20),而且還說︰「我心 soul)裏守了你的法度,這法度我 甚喜愛。」(詩119: 167)似乎聖經 沒有說過,在人生的任何方面和在與 神的關係中,活躍的是我們的靈,而 非我們的魂;事實上這兩個詞都被用 來說到我們與神之關係的所有層面。

 然而從這些經文來看,若說 只有我們的靈或魂在敬拜神,那是 錯誤的,因為我們的身體也參與在 敬拜中;我們乃是身體和靈魂合一 的整體。當我們敬拜神並盡「意」 mind)來愛神時(可12: 30),我 們的頭腦就是在思想神。大衛在盼望 與神同在時會說︰「在乾旱疲乏無水 之地,我渴想你,我的心切慕你。」 (詩63: 1)我們又讀到︰「我的心腸、 我的肉體向永生神呼籲。」(詩84:2 而當我們高聲向神禱告或歌頌神時, 很明顯地我們的嘴唇和聲帶也都參與 進去了。聖經上記載的敬拜和禱告有 時候還帶著拍手(詩47: 1),或向神舉 手(詩28: 2; 63: 4; 134: 2; 143: 6;提 2: 8)。不只如此,當我們演奏樂器 讚美神時,我們的身體和樂器本身也 都參與在讚美之中(見詩150: 3-5); 我們乃是以全人敬拜祂。

 總而言之,聖經似乎不支持魂與 靈之間有任何的區分。似乎沒有叫人 滿意的答案,可以解答我們對人性三 元論所提的這些問題︰「有什麼是靈 能夠做,而魂不能夠做的事?反之, 有什麼是魂能夠做,而靈不能夠做 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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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作者: 古德恩(Wayne Grudem)    譯者:張麟至
《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 P.2O3-2O6, 更新傳道會2014

從一方面的意義來看,「榮耀」(glory)一詞的意思是指「尊榮」或「至上的聲譽」。以賽亞書437𥚃的這個詞就是這個意思,上帝在那裡提到祂的兒女時,說他們「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羅馬書323𥚃的這個詞的意思也相同,「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約翰福音175𥚃的意思也一樣,耶穌對父說到「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希伯來書13 𥚃也是這個意思,那𥚃說到子神「是(父)神榮耀所發的光輝」。就此意義而言,上帝的「榮耀」並不是一個確切表達祂實存的屬性,而是在描述宇宙中所有受造物應當歸給上帝的至高尊榮(也包括希伯來書13 和約翰福音175 𥚃所說的,在三一上帝的成員之間所分享的尊榮)。然而,這個「榮耀」的意思不是我們在本節𥚃所關切的意義。

在另一方面來看,上帝的「榮耀」的意思是指環繞上帝的亮光。因為上帝是靈,不是能量或物質,所以這可見的光不是上帝實存的一部分,而是受造之物。我們可以將上帝的榮耀(glory)定義如下:上帝的榮耀是指,當上帝啟示衪自己時,環繞衪的受造亮光。

其實這個「屬性」和上帝的其他屬性比起來,並不能算是一項上帝的屬性,因為我們在此所說的上帝的榮耀並不是指上帝自己的性格,而是上帝在受造界中彰顯衪自己時,那環繞在祂周圍的受造之光或光輝。因此,就這層意思而言,上帝的榮耀並不是存在於上帝自己裡面的一項真正的屬性。不過,因為上帝的榮耀惟獨屬乎衪的,是衪自己超絕的外在彰顯,所以我們在討論上帝的各項屬性之後,在此刻討論衪的榮耀,似乎也是正確的。

聖經時常講到上帝的榮耀。大衛曾問:「榮耀的王是誰呢? 萬軍之耶和 ,祂是榮耀的王!」(詩2410)我們在詩篇1041-2裡讀到:「耶和華 我的神 ,你為至大 你以尊榮威嚴為衣服 ,披上亮光 ,如披外袍 鋪張穹蒼 ,如鋪幔子。」在舊約聖經𥚃屢次提到上帝的榮耀。

在新約聖經𥚃也提到上帝的榮耀,那是當天使向牧羊人宣告耶穌降生時所出現的景況:「有主的使者站在他們旁邊,主的榮光四面照著他們,牧羊的人就甚懼怕。」(路29 而在基督變像時,上帝的榮耀也是那樣地顯明(另參太172)。我們將來在天城𥚃也會發現,「那城內又不用日月光照,因有神的榮耀光照,又有羔羊為城的燈。」(啟2123

在上帝彰顯自己時,有這樣的榮光和明亮伴隨著,是十分合宜的、因為上帝的榮耀是上帝超絕性格之外在可見的彰顯。上帝的實存之偉大,以及祂所有屬性之完美,都是我們永遠無法完全領會的;在此榮耀之前,我們只能敬畏站立,敬拜上帝。因此,我們可以這麽說,上帝可見的彰顯是這樣地明亮,使我們不能完全註視它,但是當我們只看見它的一部分時,卻能喚起我們極大的喜悅和深䆳的敬畏。


然而,上帝競能使我們反映祂的榮耀,這實在太叫人驚奇了。保羅告訴我們,甚至在我們今日的基督徒生活中,我們眾人都能「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林後318;另參太516;腓215 雖然現在我們沒有被可見的光所環繞,但是在一個深深愛上帝的人身上,在他生活的樣式中,很明顯地能讓他周圍的人看見一股明亮、榮光或美麗。在來生,樣的明亮將會加強,以至於當我們與基督一同掌權時,似乎也可能會得到一種外在的模樣,適合於我們掌權的地位,也適合於我們身為上帝形象之承載者及主耶穌基督之仆人的地位(另參箴418;但123;太1343;林前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