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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拉尔夫·厄斯金(Ralph Erskine):信心包含顺服是巴克斯特新律法主义
译者:王一
http://www.reformedbeginner.net/%e6%8b%89%e5%b0%94%e5%a4%ab%c2%b7%e5%8e%84%e6%96%af%e9%87%91%ef%bc%9a%e4%bf%a1%e5%bf%83%e5%8c%85%e5%90%ab%e9%a1%ba%e6%9c%8d%e6%98%af%e5%b7%b4%e5%85%8b%e6%96%af%e7%89%b9%e6%96%b0%e5%be%8b%e6%b3%95/
 
“巴克斯特式计谋也与福音教义相悖:他们告诉我们,上帝与人类立了一种新的律法,对这新律法和其命令的顺服就是我们的义:这义可以使我们有权上天堂,有权享受基督宝血的益处,有权享受赦罪;信心的动作(act of faith)就是我们的义,不是因为信心接受了基督的义,而是因为它是对这新的律法的顺服;按照他们的说法,信心本身的动作和行为(act and work of faith)就是义本身:而且这个信心包含各种各样的行为,即悔改、爱、顺服,还有十多种类似的义务;而这一切都是我们用来称义的义。真的,就像有人说过的,如果使徒保罗还活着,他会把这群牧师都逐出教会。”
 
——取自厄斯金的讲道Law Death, Gospel Life,摘自The Sermons, and Other Practical Works of the Reverend and Learned Ralph Erskine (London, 1795), vol 2, p.325
 
拉尔夫·厄斯金(Ralph Erskine, 16851752),苏格兰邓弗姆林长老会牧师,他是埃比尼泽·厄斯金(Ebenezer Erskine, 16801754)的弟弟。他参加了精髓之争(或称精华之争,Marrow Controversy)。于1737年加入分离派。

 
现代精髓:信心先于悔改

《现代神学精髓》(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原著者爱德华德·费雪(Edward Fisher1627-1655),由托马斯·波士顿(Thomas Boston1676-1732)注释再版。引文摘自英文版 p.142-150
译者:王一
http://www.reformedbeginner.net/%e7%8e%b0%e4%bb%a3%e7%b2%be%e9%ab%93%ef%bc%9a%e4%bf%a1%e5%bf%83%e5%85%88%e4%ba%8e%e6%82%94%e6%94%b9/
 
律法主义者(简称律):但是先生,假设人没有真正悔改他许多重大的罪,他是否有权力,藉着信心来到基督面前?
 
福音师(简称福):我实在告诉你,不论一个人如何,不论他做了什么没有做什么,如果他可以,都有足够的权力通过信心来到基督面前;因为基督赐下了一个普遍性的宣告:“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 ”你看到了,这就是条件:“买酒和奶”,也就是恩典和救恩,“不用钱”,也就是说不用你自身的任何的充足(sufficiency);只需要“侧耳而听,就必得活。”;没错,听就可得活,就是听“基督必与你们立永约,就是应许大卫那可靠的恩典。”
 
第四部分
 
律:但是,先生,基督要求人在来他面前之前必须口渴,这在我看来就是不能没有真悔改(true repentance)。
 
福:在《启示录》最后一章第17节,基督发出了同样普遍性的宣告:“口渴的人也当来!” 仿佛圣灵已经很早以前回答了你现在提出的反对意见,他接下来说:“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甚至没有提到口渴,只要愿意;因为“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6:37)既然你认为人必须悔改才能相信,请你告诉我,你认为悔改是什么,或者说悔改包括什么呢?
 
律:我认为,悔改包括一个人在上帝面前谦卑自己,为他冒犯上帝的罪悲伤、痛苦,并且转离一切罪归向主。
 
福:那么,你真的要求一个人在他藉着信心来到基督之前,做到这一切吗?
 
律:是的,没错,我认为这是他应该做的。
 
福:那么,我实在告诉你,为什么你要他去做不可能的事呢?因为,首先,在真正悔改之人里的敬畏神的谦卑,是出于对上帝良善的父的爱,并且出于对他厌恶的罪的恨;而这没有信心是不可能的。第二,因为冒犯上帝的罪而悲伤、痛苦,必然出于对上帝的爱;而我们不可能爱上帝,除非藉着信心我们知道自己首先被上帝所爱。第三,无人能转向上帝,除非他首先被上帝转变:在他被转变之后,他悔改;如以法莲说:“我回转以后就真正懊悔”(耶31:19)。事实是,一个悔改的罪人首先相信上帝会遵守承诺,即赦免他的罪,除去他的罪孽;然后他安息在这盼望中;源自于此,他离开罪,愿意离弃旧路,因为那是神不喜悦的;并且愿意做讨神喜悦的事。因此,首先,上帝的恩惠被领受,赦罪的恩典被相信;然后在此之上,才有生命上的修正和回转。
 
律:但是,先生,我认为圣经里说,主把悔改安排在了信心之前;难道在《马可福音》1:15中不是说:“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吗?
 
福:为了让你得到真实满意的答案,我请你考虑以下两件事:第一,“悔改”这个词在原文中的意思,是指改变心意,从错误的路上转向正确的道路,以及内心从邪恶转向良善。就像在福音书里记载的两个儿子比喻中的大儿子,他父亲叫他去葡萄园做工,他说‘我不去’;但是随后,经文说:“以后自己懊悔,就去了。”(太21:29),这里的意思是说,他改变心意就去了。
 
第二,当施洗约翰和我们救主传道的那段日子,他们的听众大部分都在思想和判断上有误;他们被法利赛人和撒督该人的教导发酵迷惑,我们的主也叮嘱门徒要防备(太16:6,12)。他们大部分人认为,他们所盼望的弥赛亚必须是伟大、强大的君王,要把他们从世界的捆绑中解救出来,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并且他们很多人持一种法利赛人的观点,即对律法字句的外在的遵守足以赚得从人来的亲睐和尊重,那么这也足以赚得在上帝面前被称义和接纳,并因此足以带领他们进入天堂和永恒的福乐;因此,他们为了这些目的,非常刻苦的禁食、祷告(路18:12-14),非常谨慎的给薄荷、茴香等奉献十一,但是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太23:23;路9:42)。因此,我们的主告诫他们,“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太23:25
 
另外,与他们不同的是撒督该人的教导,他们认为“没有复活,也没有天使和鬼魂”(徒23:8),所以他们把一切的盼望和安慰都放在今生之事上,并不相信有其他的生命。
 
现在,我们的主,对这样一群人讲道,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 他是在说,众先知所传的弥赛亚显现的日子已经到了;他的国度是属灵的、属天的国度,已经到了;因此,改变你们的心意,从错误的道路上转到正路上,你们的心从邪恶转到良善上,不要在想象弥赛亚会救你们脱离世上的敌人;他是要就你们脱离属灵的敌人,也就是你们的罪,脱离上帝的忿怒,和永恒的灭亡;因此,不要再把你们的信心放在自己的义上,尽管你们从来没有完全按照律法的字句行事;但是要相信如今好消息临到你们,就是弥赛亚要救你们脱离罪、忿怒、魔鬼、地狱,把你们带入永生和荣耀里。你们中间不要有人再想象认为没有死人复活存在,并指在今生有指望;要相信这些关于弥赛亚的好消息,如今临到你们;他要在末日把你们复活,赐给你们永生。因此,基于更好的判断,我认为,如果说在上帝的圣经里有任何先于对基督的信心而存在的悔改的话,或者说不论是基于本质还是时间,如果有任何悔改是在信心之前,那就是类似像这样的悔改。
 
律:可是,先生,你认为类似这样在信心之前的悔改,在今天人们中存在吗?
 
福:是的,没错,我相信存在。例如,当一个世俗的人(如同撒督该人一样,不相信死人复活,不相信天堂地狱)良心发现,如果他继续把肚腹当作神,只在乎地上的事,他的结局就是灭亡;有时这样的人会改变心意,从一个世俗的人变成一个严格的法利赛人,或者有人会称呼他是律法师;但是如果他认定,他用自己一切的都无法使他称义,只有耶稣基督的义才能做到,然后他改变心意,与使徒一样:“渴望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心而从神而来的义”(腓3:9)。我认为,这样做的人,改变心意,从错误的路转向正路,他的心从邪恶转向良善;因此,他的确真正的悔改。
 
律:但是先生,你难道不是认为,悔改虽然不是在信心之前,但的确在跟随信心之后?
 
福:是的,没错。我坚持认为,尽管悔改并不先于信心,但它是跟随信心之后的结果。因为当一个人相信上帝在基督里对他施加的爱时,他也因为上帝先爱了他,而产生对上帝的爱;这种爱使得在主的脚前谦卑自己,承认自己不配得一点的怜悯;然后他会“追想自己的恶行和不善的作为,就因自己的罪孽和可憎的事厌恶自己。”(结36:31);然后他会洁净自己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存着敬畏上帝的心追求完全圣洁,看重上帝一切的诫命(林后7:1;诗119:6)。
 
律:好的,先生,我得到解答了。
 

2022-05-29

 
法主義(Legalism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legalism-works-of-the-law-judaizers/
 
律法主義(Legalism
「律法主義」通常是指重視形式多於實質的行為及態度。雖然這個專有名詞如今以比喻的形式廣泛用於生活各方面,但它在17世紀出現時,似乎是源自神學的領域;當時的一位作者就是採用這個措辭來指「一個引用律法來達致稱義的人」(Edward Fisher, The 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1645年)。聖經沒有出現過同樣的字詞;不過,新舊約可找到與之相同的觀念。
 
舊約
 
在猶太教的傳統,整部舊約都可以稱為「律法」──新約便曾經使用這個名稱(約十34;林前十四21;加四21-22)。從這個角度看,嚴格來說,舊約屬於律法的部分便只是敘事歷史,而作者記述此歷史的目的,是為了讓讀者記念神如何待祂的百姓,以致將「妥拉」(Torah)給予他們,讓他們得知神的心意,在生活上討神喜悅。律法的歷史背景基本上是有關神揀選以色列作祂子民的故事(創十二1-3;申一1至四49);至於律法本身,則一方面是神對其百姓在生活上的各項指示,另一方面卻展示了一幅如何在生活上得著喜樂和滿足的圖畫。簡而言之,律法是約的一部分,代表了神賜給祂百姓的恩典,亦是百姓為著感恩而藉它回應神的工具(出十九3-6;申七1-16,二十六1-19)。這是從正面說明舊約律法的價值。可是,另一個同樣清楚的事實,是律法可以遭人誤用和扭曲。這種扭曲(有別於全然抗拒)包括死守律法的字面含義,完全忽略或抹殺其背後的立法精神。眾先知指責百姓只注重萬無一失的獻祭,心裏卻沒有在公義、憐憫人和謙卑等事上遵從神(撒上十五22-23;賽一10-20;摩二6-8,四4-5,五21-24;彌六6-8)。被擄之後,這種危險的趨勢更嚴重。由於王國已蕩然無存,律法便成為百姓維持國家民族感的唯一核心,而他們認為自己遵守律法,就是屬神子民的標記。
 
律法以神的立約恩典為本,百姓對這點亦未至於完全遺忘(拉九5-7),但除此以外,還需要有真正的虔誠(詩一一九),或是明白只做表面工夫卻沒有內裏真正的虔誠,是毫無意義的(箴十五8-9,二十一3)。然而,人卻很容易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律法上,認為守律法就是得神恩典的條件,而不再是對神恩典的回應。耶利米一早便清楚看見一個事實,就是人的心已敗壞至極,若沒有從內裏得著更新,根本就沒有能力遵守律法(耶三十一31-34)。百姓在被擄之後更加重視律法,提升了先前眾先知所言的危機:百姓把全副精神放在守律法儀文上,卻忽略本身心靈的敗壞。猶太教一直維持這種狀況,直到了初期教會時代,才普遍承認只守律法是不足夠的(M. Ber. 2.1),堅持人必須悔改。
 
新約
 
新約中也沒有一個希臘字詞是用以表示律法主義的。然而,新約對死守律法條文這態度所作出之猛烈批評,卻是其教訓的重要部分之一。我們可以找出三個具有代表性的範圍來探討。
 
耶穌和律法主義  耶穌的信息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是神的國和神國的能力已藉著祂臨到(太十二28;可一14-15)。這無疑是直接向猶太教的中心發出挑戰,包括他們自認是神的選民、聖殿,並以律法為中心的敬虔生活。耶穌對於律法是既肯定又批評的。祂一方面按照規矩依時到會堂敬拜(路四16),另一方面卻心安理得地不守潔淨的律例(可三13-17),也不依從那些有關守安息日的嚴格規限(可三1-6)。祂拒絕按照人對律法的解釋去履行各種規矩,並且斥責那些死守律法條文的人只是在表面上遵守誡命,內心卻完全無意聽從神的旨意(可七1-23)。祂對律法的詮釋是非常中肯和明確的;祂深入表面的含義,將律法的精神完全剖析出來(太五21-48);而且,祂更暗示祂已經顯明和成全律法的原意,因此,那種死守律法條文的形式主義更是無所遁形,要遭受極大的譴責。
 
初期教會和律法主義  當福音已跨越猶太教的領域,進入外邦人的世界,這個律法主義的問題又急速冒起。它出現的形式與耶穌時代的相似:不守律法就等於犯罪,要守一切的節期,最重要的,是接受神的子民在禮儀上的標記──割禮。然而,它帶出的問題卻是更加刻不容緩、必須立即解決:外邦人若不守律法,還有可能得著救恩嗎(徒十一3,十五1)?經過耶路撒冷會議的討論,答案是肯定的(徒十五1113-14),並且努力尋求解決因這決議而產生的實際困難(徒十五28-29),縱然能否成功解決一切問題,則不得而知。
 
保羅和律法主義  儘管保羅可以正面肯定律法(羅七71214──包括割禮(羅三1-2,四10-12──的價值,但是,他亦對它們提出了負面的評價。律法不能拯救人脫離罪(羅八3;加三21-22);同時,它只是在基督來臨之前的一個短暫措施(加三19)。此外,不斷依附律法,不單全無果效,更是非常危險,因為律法要求人絕對遵從,這是沒有人能夠做得到的(加三10-12);因此,守律法是既無益,又會造成致命的傷害。律法若是替代或補充對基督的信心,便淪為律法主義的工具。人只可以藉著相信那位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才得蒙神的悅納(羅八3;加二16,三13-14)。這種把律法形容為引發律法主義的言論,一直遭到激烈的反駁。
 
然而,有證據證明猶太教的一個分支,的確把「律法之工」視為達致公義的途徑(例如:昆蘭古卷4QMMT)。在第二聖殿時期的典籍中,亦同樣有資料證明當時是以律法來界定罪;同時,亦把神在末世時的干預視為唯一的解救。「工作」一詞在保羅的書信中雖然顯出很闊的含義,有好亦有壞的方面(參弗二8-10的兩種用法),但是,「律法之工」這個重要片語,一般卻是用來對比藉著相信基督,作為得救的途徑(羅三20-28;加二16,三2510)。值得留意的是,這些經文之中亦常常包含自誇的觀念(羅三27;加二20上;參六13)。這類經文的含義,似乎就是人想靠著謹守律法在神面前表揚自己。這種靠律法之工稱義的心態,使人以為可以憑自己的努力來獲得救恩,這正正與神藉著基督被釘十字架為人類提供白白的救恩完全對立。只有相信這位藉著十字架的犧牲來成全律法的救主耶穌,我們才可以脫離律法對我們的要求,從而避免陷入律法主義的網羅裏。
 
A. R. G. Deasley
 
另參:「雅各書的神學」;「律法之工」;「稱義」。
 
參考書目:
 
D. J. Moo, WTJ 45 (1983): 73-100; T.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F. Thielman, From Plight of Solution: A Jewish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Paul’s View of the Law in Romans and Galatians; idem, Paul and the Law, A Contextual Approach; J. A. Fitzmyer, According to Paul.

 

2017-12-23

90. 律法主義  Lgalism

作者: 史鮑爾 (R.C. Sproul)     譯者: 姚錦榮
摘自《神學入門》《Essential Truths of the Christian Faith240, 更新傳道會出版

 律法主義Legalism是與廢弛道德律主義即反律法主義相對的另一個異端。廢弛道德律主義否定律法的價值,而律法主義則高舉律法過於恩典。耶穌時代的律法主義者是法利賽人,耶穌對他們的責備很強烈。律法主義的基本錯誤就是相信一個人可以靠自己的力量進天國。法利賽人相信因著自已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且謹守律法,理當成為上帝的兒女。這種律法主義由其核心來看,就是否定福音的功效。
  
律法主義的精神是嚴格遵守律法的字句,而忽略律法的精義。法利賽人把律法條分細析,使自己覺得一切都能遵守,年輕財主的故事正說明了這一點。他問耶穌怎樣可以得著永生,耶穌吩咐他要遵守誡命,而這年輕人則覺得自己一切都已經遵守了,但耶穌卻向他顯明,他除了真神以外,還在事奉另外一位『神』——財富。所以當耶穌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太1921)這年輕財主就憂憂愁愁地走了。
 
法利賽人還犯了另一種形式律法主義的錯誤:他們在上帝的律法以外,又加上自己的律法;就是將自己的『傳統』視作與上帝的律法同等。他們奪去別人的自由,把上帝已解除的枷鎖重新加諸別人身上。這種律法主義並不單是法利賽人所獨有的,也出現在每一世代的教會中。
  
律法主義常常是因反對廢弛道德律主義而產生的過激反應。為了防止自己或別人落入廢弛道德律主義的放縱生活中,我們會為自己豎立起比上帝還嚴格的要求。結果這種律法主義為上帝子民帶來新的暴君。同樣地,各種不同形式的廢弛道德律主義也是對律法主義的一種反彈,它號召人從各樣的壓迫中出來,瘋狂地追求道德自由。基督徒雖然要保障自己的自由,但我們要小心,不要把自由與放縱混為一談。
  
律法主義的另一個特色是過分看重末節小事。耶穌責備法利賽人忽略律法中重要的事,卻追求末節(太232324)。這種趨勢也一直是教會的威脅,我們傾向於高舉自己所擁有的敬虔,卻忽視自己的惡行,並將之視為不重要的小事。舉例說,我們會為著不去參加舞會而自覺十分屬靈,卻把自己的貪婪視為小事。
 
要想由律法主義和廢弛道德律主義中脫身,我們只有認真研讀上帝的話。惟有如此,我們才能明白什麽是討上帝喜悅,甚麽是不討祂喜悅的事。
    
總結:
1.律法主義是從與廢弛道德律主義相反的方向來扭曲神的律法。廢弛道德律主義←——上帝的律法——→律法主義
2.律法主義將人的傳統視為與上帝的律法同等。
3.律法主義在上帝使人得自由的地方,卻再度把人捆綁起來。
4.律法主義過分看重末節小事,反而忽略律法上更重要的事。

思考經文:
151-20 ;太2322-29;徒151-29;羅319-26;加310-14


91. LEGALISM

Legalism is the opposite heresy of antinomianism. Whereas antinomianism denies the significance of law, legalism exalts law above grace. The legalists of Jesus’ day were the Pharisees, and Jesus reserved His strongest criticism for them. The fundamental distortion of legalism is the belief that one can earn one’s way into the kingdom of heaven. The Pharisees believed that due to their status as children of Abraham, and to their scrupulous adherence to the law, they were the children of God. At the core, this was a denial of the gospel.

A corollary article of legalism is the adherence to the letter of the law to the exclus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law. In order for the Pharisees to believe that they could keep the law, they first had to reduce it to its most narrow and wooden interpretation. The story of the rich young ruler illustrates this point. The rich young ruler asked Jesus how he could inherit eternal life. Jesus told him to “keep the commandments.” The young man believed that he had kept them all. But Jesus decisively revealed the one “god” that he served before the true God—riches. “Go, sell what you have and give to the poor, and you will have treasure in heaven” (Matthew 19:21). The rich young ruler went on his way saddened.

The Pharisees were guilty of another form of legalism. They added their own laws to the law of God. Their “traditions” were raised to a status equal to the law of God. They robbed people of their liberty and put chains on them where God had left them free. That kind of legalism did not end with the Pharisees. It has also plagued the church in every generation.

Legalism often arises as an overreaction against antinomianism. To make sure we do not allow ourselves or others to slip into the moral laxity of antinomianism, we tend to make rules more strict than God Himself does. When this occurs, legalism introduces a tyranny over the people of God.
Likewise, forms of antinomianism often arise as an overreaction to legalism. Its rallying cry is usually one of freedom from all oppression. It is the quest for moral liberty run amuck. Christians, in guarding their liberty, must be careful not to confuse liberty with libertinism.

Another form of legalism is majoring on the minors. Jesus rebuked the Pharisees for omitting the weightier matters of the law while they were scrupulous in obeying minor points (Matthew 23:23-24). This tendency remains a constant threat to the church. We have a tendency to exalt to the supreme level of godliness whatever virtues we possess and downplay our vices as insignificant points. For example, I may view refraining from dancing as a great spiritual strength while considering my covetousness a minor matter.

The only antidote to either legalism or antinomianism is a serious study of the Word of God. Only then will we be properly instructed in what is pleasing and displeasing to God.

Summary
 1. Legalism distorts the law of God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of antinomianism.

2. Legalism elevates human traditions to the level of divine law. 3. Legalism binds God’s people where God has left them free. 4. Legalism majors on the minors and minors on the majors.

Biblical passages for reflection:
 Matthew 15:1-20 Matthew 23:22-29 Acts 15:1-29 Romans 3:19-26 Galatians 3:10-14


2017-11-17

律法主義與反律法主義:為甚麼我要遵從神的律法?

摘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1762環球聖經公會(2013

基督徒要遵從上帝的律法(太 28 :20; 14:15, 21; 2:13; 約一2 :3-6)。合宜的遵從是: (1) 根據正確的標準 (上帝的顯明的旨意,如祂的法律; 30:8-14; 5:16-20; 2 :13(2) 出自正直的心(愛上帝和愛人;申 30:16; 22:36-40; 14:15; 林前16:14; 5:14; 約二1 :6; (3) 有正確目標(討上帝喜悅、榮耀上帝,尊崇基督,擴展祂的國度,和並讓人得益處; 18 :29-30; 8 :7-8; 12 :1-2; 1 :10; 西 1:10;帖前 2:3-4)。不過,歷史讓我們看見,許多人誤會了這些真理,其結果他們墮入以下兩種錯謬之一:要麽是律法主義,要麽就是反律主義。

律法主義泛指人對上帝的律法持有的一些不正確看法。一些律法主義源於動機和目的有偏差,最主要是借著好行為討取上帝更多的恩寵。有些律法主義是毫無愛心地追求自我提升,也一些律法主義實際上是扭曲了上帝顯明的標準。

我們從新約聖經可以看到法利賽人和猶太派信徒的兩種律法主義。在許多方面,法利賽人是形式主義者,強調外在行動超過動機和目的。他們認為自己為忠心的律法守護者,縱使:(1)他們看重細節,卻忽略了最要緊的事 (太 23:23-24);(2) 他們的詭辯與律法的精神和目的背道而馳(太 15:3-9; 23:16-24);(3) 他們把固有傳統習俗視為上帝權威律法的一部分,以致人的良心受到拘限,失卻上帝所賜的自由(可 2:16-3:6; 7:1-8);以及(4) 他們骨子裏是假冒偽善,事事要謀取人的讚許(加 20:45 - 47; 6:1-8; 23:2-7)。耶穌為此種種而嚴厲斥責法利賽人。

早期的教會中的猶太派信徒主張,歸信基督的外族信徒要借著某些善行,例如行割禮,來博取上帝更多的恩寵。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強烈地反對這種觀點,並譴責他們,上帝在耶穌裏所彰顯的福音恩典,是完備而足夠的(加3 :1 - 3;4 :21; 5:2-6)。在歌羅西書,他用同樣的論辯,反對人要求基督徒靠遵行某些規條來達至靈性上的完全(西2:8-23)。所有試圖透過行為來補足基督為我們成就的工作的教導,都是重回律法主義的舊路,是羞辱了基督。

至於反律主義,可以表現於多種不同的形式,但它們的共通點都是否定上帝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適用性或重要性:

二元論的反律法主義,似乎正是彼得和猶大要駁斥的異端主張(彼後2;猶4-19節),它也曾在教會歷史的其它時期出現過。這個觀點認為,救恩只是為人的靈魂而設,身體的行為不是上帝關注的目標,也和靈魂的安泰無關。由於身體行為不必負永恒的後果,所以利用物質身體違反上帝的律法(例:性罪行)是可以接受的。

以聖靈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強調聖靈在人內心的感動,人只須信靠聖靈,不必要尊行律法的教導來生活。這種看法認為,既然人無須靠律法來獲得救恩,他們在品行上也應當可以脫離律法的拘限。在宗教改革時期的最初150年,這種形式的反律法主義相當普遍。保羅力陳,真正的屬靈人承認上帝話語的權威(林前14:37;參7:40),可見,當時的哥林多教會正受到這種思想的箝制。

以基督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辯稱,因為信徒已經在基督裏,而基督為他們遵行了一切律法,所以上帝就視他們為無罪——這是真確的。然而,有些人從這個事實引申出錯誤的結論,認為基督徒因此可以任意犯罪,只要他們繼續信靠基督為他們成就救恩就行了。可是,約翰壹書第一章8節至二章1節(闡釋1:7)和三章410節卻提出相反的論點,說明人不可能一方面活在基督裡,而另一方面則活在任意犯罪的生活中。

時代論的反律主義堅持主張,基督徒不必繼續持守道德律法,因為我們已經活在恩典時代,而不活在律法時代。不過,羅馬書第三章31節及雅各布書第二章813節等經文都清楚指出,遵守律法是基督徒要持續履行的責任。

辯證論的反律法主義由巴特(Karl Barth)和卜仁納(Emil Brunner)倡議,他們反對聖經中的律法是上帝直接發出的命令。他們主張,聖經中的命令引發出了聖靈之道,但聖靈之道不一定百分之百與聖經的原意相符。

處境式的反律主義宣稱,上帝對基督徒的唯一要求,就是愛;聖經中關於倫理的具體吩咐,只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環境下彰顯愛心的例子。只要我們行事為人是出於愛,這些例子大可置之不理。這個觀點常引用羅馬書第十三章810節為根據,然而經文教導說,人若不以愛為出發點,那些具體的命令都會落空。但時,這段經文也主張,遵行具體的律法誡命是重要的。


我們必須強調,由十誡所概括、借著新舊兩約的倫理教導詳細闡明的道德律法,是一套貫徹一致的律法,是上帝賜給祂子民的行為法典,無論他們身處哪一世代。聖靈已加給我們能力,使我們能遵守律法,並且越來越像基督──那位律法的完成者(太5:17)。如此遵守律法,其實是成全我們的人性;而對於那些不願從罪中回轉去尋求義的人,聖經再沒有帶給他們救恩的盼望(林前6:9-11;啟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