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精髓:信心先于悔改
《现代神学精髓》(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原著者爱德华德·费雪(Edward Fisher,1627-1655),由托马斯·波士顿(Thomas Boston,1676-1732)注释再版。引文摘自英文版 p.142-150
译者:王一
http://www.reformedbeginner.net/%e7%8e%b0%e4%bb%a3%e7%b2%be%e9%ab%93%ef%bc%9a%e4%bf%a1%e5%bf%83%e5%85%88%e4%ba%8e%e6%82%94%e6%94%b9/
律法主义者(简称律):但是先生,假设人没有真正悔改他许多重大的罪,他是否有权力,藉着信心来到基督面前?
福音师(简称福):我实在告诉你,不论一个人如何,不论他做了什么没有做什么,如果他可以,都有足够的权力通过信心来到基督面前;因为基督赐下了一个普遍性的宣告:“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 ”你看到了,这就是条件:“买酒和奶”,也就是恩典和救恩,“不用钱”,也就是说不用你自身的任何的充足(sufficiency);只需要“侧耳而听,就必得活。”;没错,听就可得活,就是听“基督必与你们立永约,就是应许大卫那可靠的恩典。”
第四部分
律:但是,先生,基督要求人在来他面前之前必须口渴,这在我看来就是不能没有真悔改(true repentance)。
福:在《启示录》最后一章第17节,基督发出了同样普遍性的宣告:“口渴的人也当来!” 仿佛圣灵已经很早以前回答了你现在提出的反对意见,他接下来说:“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甚至没有提到口渴,只要愿意;因为“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6:37)既然你认为人必须悔改才能相信,请你告诉我,你认为悔改是什么,或者说悔改包括什么呢?
律:我认为,悔改包括一个人在上帝面前谦卑自己,为他冒犯上帝的罪悲伤、痛苦,并且转离一切罪归向主。
福:那么,你真的要求一个人在他藉着信心来到基督之前,做到这一切吗?
律:是的,没错,我认为这是他应该做的。
福:那么,我实在告诉你,为什么你要他去做不可能的事呢?因为,首先,在真正悔改之人里的敬畏神的谦卑,是出于对上帝良善的父的爱,并且出于对他厌恶的罪的恨;而这没有信心是不可能的。第二,因为冒犯上帝的罪而悲伤、痛苦,必然出于对上帝的爱;而我们不可能爱上帝,除非藉着信心我们知道自己首先被上帝所爱。第三,无人能转向上帝,除非他首先被上帝转变:在他被转变之后,他悔改;如以法莲说:“我回转以后就真正懊悔”(耶31:19)。事实是,一个悔改的罪人首先相信上帝会遵守承诺,即赦免他的罪,除去他的罪孽;然后他安息在这盼望中;源自于此,他离开罪,愿意离弃旧路,因为那是神不喜悦的;并且愿意做讨神喜悦的事。因此,首先,上帝的恩惠被领受,赦罪的恩典被相信;然后在此之上,才有生命上的修正和回转。
律:但是,先生,我认为圣经里说,主把悔改安排在了信心之前;难道在《马可福音》1:15中不是说:“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吗?
福:为了让你得到真实满意的答案,我请你考虑以下两件事:第一,“悔改”这个词在原文中的意思,是指改变心意,从错误的路上转向正确的道路,以及内心从邪恶转向良善。就像在福音书里记载的两个儿子比喻中的大儿子,他父亲叫他去葡萄园做工,他说‘我不去’;但是随后,经文说:“以后自己懊悔,就去了。”(太21:29),这里的意思是说,他改变心意就去了。
第二,当施洗约翰和我们救主传道的那段日子,他们的听众大部分都在思想和判断上有误;他们被法利赛人和撒督该人的教导发酵迷惑,我们的主也叮嘱门徒要防备(太16:6,12)。他们大部分人认为,他们所盼望的弥赛亚必须是伟大、强大的君王,要把他们从世界的捆绑中解救出来,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并且他们很多人持一种法利赛人的观点,即对律法字句的外在的遵守足以赚得从人来的亲睐和尊重,那么这也足以赚得在上帝面前被称义和接纳,并因此足以带领他们进入天堂和永恒的福乐;因此,他们为了这些目的,非常刻苦的禁食、祷告(路18:12-14),非常谨慎的给薄荷、茴香等奉献十一,但是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太23:23;路9:42)。因此,我们的主告诫他们,“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太23:25)
另外,与他们不同的是撒督该人的教导,他们认为“没有复活,也没有天使和鬼魂”(徒23:8),所以他们把一切的盼望和安慰都放在今生之事上,并不相信有其他的生命。
现在,我们的主,对这样一群人讲道,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 他是在说,众先知所传的弥赛亚显现的日子已经到了;他的国度是属灵的、属天的国度,已经到了;因此,改变你们的心意,从错误的道路上转到正路上,你们的心从邪恶转到良善上,不要在想象弥赛亚会救你们脱离世上的敌人;他是要就你们脱离属灵的敌人,也就是你们的罪,脱离上帝的忿怒,和永恒的灭亡;因此,不要再把你们的信心放在自己的义上,尽管你们从来没有完全按照律法的字句行事;但是要相信如今好消息临到你们,就是弥赛亚要救你们脱离罪、忿怒、魔鬼、地狱,把你们带入永生和荣耀里。你们中间不要有人再想象认为没有死人复活存在,并指在今生有指望;要相信这些关于弥赛亚的好消息,如今临到你们;他要在末日把你们复活,赐给你们永生。因此,基于更好的判断,我认为,如果说在上帝的圣经里有任何先于对基督的信心而存在的悔改的话,或者说不论是基于本质还是时间,如果有任何悔改是在信心之前,那就是类似像这样的悔改。
律:可是,先生,你认为类似这样在信心之前的悔改,在今天人们中存在吗?
福:是的,没错,我相信存在。例如,当一个世俗的人(如同撒督该人一样,不相信死人复活,不相信天堂地狱)良心发现,如果他继续把肚腹当作神,只在乎地上的事,他的结局就是灭亡;有时这样的人会改变心意,从一个世俗的人变成一个严格的法利赛人,或者有人会称呼他是律法师;但是如果他认定,他用自己一切的都无法使他称义,只有耶稣基督的义才能做到,然后他改变心意,与使徒一样:“渴望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心而从神而来的义”(腓3:9)。我认为,这样做的人,改变心意,从错误的路转向正路,他的心从邪恶转向良善;因此,他的确真正的悔改。
律:但是先生,你难道不是认为,悔改虽然不是在信心之前,但的确在跟随信心之后?
福:是的,没错。我坚持认为,尽管悔改并不先于信心,但它是跟随信心之后的结果。因为当一个人相信上帝在基督里对他施加的爱时,他也因为上帝先爱了他,而产生对上帝的爱;这种爱使得在主的脚前谦卑自己,承认自己不配得一点的怜悯;然后他会“追想自己的恶行和不善的作为,就因自己的罪孽和可憎的事厌恶自己。”(结36:31);然后他会洁净自己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存着敬畏上帝的心追求完全圣洁,看重上帝一切的诫命(林后7:1;诗119:6)。
律:好的,先生,我得到解答了。
2022-12-25
2020-03-15
60 悔改——基督徒剧烈的改变Repentance- A Christian changes radically
《简明神学》Concise Theology: A Guide to Historic Christian Beliefs,巴刻(J. I. Packer)著/張麟至译,更新传道会,2007年。
https://yibaniba.blogspot.com/2020/01/blog-post_98.html
http://www.geocities.ws/gary_bee_za/packer/repentance.htm
http://www.geocities.ws/gary_bee_za/packer/repentance.htm
63 成圣——基督徒在恩典中成长
Sanctification - The Christian
grows in grace
劝勉他们应当悔改归向神,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徒26:20)
在新约圣经中,[悔改]一字的意思是指一个人改变了他的心思,以致他所有的看法、价值观、目标、道路都改变了。他整个的生活变得不一样了。这种改变是剧烈的——包括内在的的和外在的,思想和判断、意志和情感、行为和生活方式、动机和目的,皆牵涉在内。悔改意味着开始过一个新的生活。
呼召人悔改,是施洗约翰(太3:2)、耶稣(太4:17)、十二使徒(可6:12)、彼得在五旬节那天(徒2:38)、保罗对外邦人(徒17:30;26:20),和得荣的基督对亚洲七教会中的五个教会(启2:5,16,22;3:3,19)所传讲之多篇信息中,最首要也是最基本的呼声。悔改也是耶稣所摘录要传到普世之福音的一部分(路24:47)。新约圣经所提的悔改也回应了旧约先知以色列人的一部分(路24:47)。新约圣经所提的悔改也回应了旧约先知向以色列人不断发出的呼声,要求他们回转到所偏离的神面前(如,耶23:22;25:4-5;亚1:3-6)。悔改永远能带人走上罪得赦免、重享恩泽的道路;不悔改则引人步向灭亡(如,路13:1-8)。
悔改是信心的果子,而信心又是重生的果子。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悔改与信心是不可分的,它是人转向基督,称祂为主与救主的消极面(信心则为积极面)。认为人可以不经悔改就得着得救的信心,而且人可以一面拥抱基督作救主,一面却又拒绝祂作我们生命之主的这类想法,都是自取毁灭的妄想。真实的信心所承认的基督,正如祂真实所是的——祂是我们的神所指定的王、所赐下的祭司;真正信靠耶稣为救主,就要将这种信靠表明在顺服祂为主上。如果拒绝这样的信仰,就是想籍着一种未曾悔改的信心,来寻求称义;然而这种信心并不是信心。
论及悔改,《西敏特信仰告白》XV.2这样说:
一个罪人看到并觉悟到,他的罪不仅是危险的,也是误会及可憎的,是背乎神的圣洁本性和公义的律法。既知神在基督里施怜悯给忏悔的人,他就为自己的罪忧伤,恨恶罪恶,甚至转离一切的恶归向神,又立志竭力与神同行,遵守神的一切诫命。
上面的叙述点明,不完全的悔改是不足的,这种不完全的悔改有时又叫做不彻底的忏悔(attrition),即懊悔、自责,因为害怕刑罚而生的最终忧伤,但却不想、或不肯下决心离弃罪恶。真实的悔改是完全的悔悟(contrition),诗篇五十一篇里的大卫可以为楷模,那是在心中切切地立志不在犯罪,并且立志今后的生活要能表现出他的悔改是完全的、真实的(路3:8;徒26:20)。对任何一种罪行的悔改,都意味着从此要反其道而行,以活出最能与此罪背道而驰的德行。
REPENTANCE
A CHRISTIAN CHANGES RADICALLY
....
I preached that they should repent and turn to God and prove their repentance
by their deeds. ACTS 26:20
The
New Testament word for repentance means changing one’s mind so that one’s
views, values, goals, and ways are changed and one’s whole life is lived
differently. The change is radical, both inwardly and outwardly; mind and
judgment, will and affections, behavior and life-style, motives and purposes,
are all involved. Repenting means starting to live a new life.
The call
to repent was the first and fundamental summons in the preaching of John the
Baptist (Matt. 3:2), Jesus (Matt. 4:17), the Twelve (Mark 6:12), Peter at
Pentecost (Acts 2:38), Paul to the Gentiles (Acts 17:30; 26:20), and the
glorified Christ to five of the seven churches in Asia (Rev. 2:5, 16, 22; 3:3,
19). It was part of Jesus’ summary of the gospel that was to be taken to the
world (Luke 24:47). It corresponds to the constant summons of the Old Testament
prophets to Israel to return to the God from whom they had strayed (e.g., Jer.
23:22; 25:4-5; Zech. 1:3-6). Repentance is always set forth as the path to
remission of sins and restoration to God’s favor, impenitence as the road to
ruin (e.g., Luke 13:1-8).
Repentance
is a fruit of faith, which is itself a fruit of regeneration. But in actual
life, repentance is inseparable from faith, being the negative aspect (faith is
the positive aspect) of turning to Christ as Lord and Savior. The idea that
there can be saving faith without repentance, and that one can be justified by
embracing Christ as Savior while refusing him as Lord, is a destructive
delusion. True faith acknowledges Christ as what he truly is, our God-appointed
king as well as our God-given priest, and true trust in him as Savior will
express itself in submission to him as Lord also. To refuse this is to seek
justification through an impenitent faith, which is no faith.
In
repentance, says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a sinner, out of the sight and
sense not only of the danger, but also the filthiness and odiousness of his
sins, as contrary to the holy nature, and righteous law of God; and upon the
apprehension of his mercy in Christ to such as are penitent; so grieves for,
and hates his sins, as to turn from them all unto God, purposing and endeavoring
to walk with him in all ways of his commandments. (XV.2)
This
statement highlights the fact that incomplete repentance, sometimes called
“attrition” (remorse, self-reproach, and sorrow for sin generated by fear of
punishment, without any wish or resolve to forsake sinning) is insufficient.
True repentance is “contrition,” as modeled by David in Psalm 51, having at its
heart a serious purpose of sinning no more but of living henceforth a life that
will show one’s repentance to be full and real (Luke 3:8; Acts 26:20).
Repenting of any vice means going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to practice the
virtues most directly opposed to it.
標籤: 神學入門、呂沛淵、Tabletalk、R.C. Sproul、林慈信、护教、学习、译作、
《简明神学》,
悔改,
J.I.Packer
2019-01-25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三四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 卷三
卷四1~卷 四
卷 三 論領受基督恩典的方式及其恩福,和隨恩典而來的效果
第四章經 院派對悔改的謬論,離福音所要求的純潔甚遠。論認罪和補贖。
[3.4.1a]
經院哲學家對悔罪禮的教導
[3.4.1b]
天主教悔罪禮的錯謬
[3.4.2]
天主教「悔罪禮」教義折磨人的良心
[3.4.3-4a]
不是罪人的悔罪,而是主的憐憫
[3.4.4b]
聖經沒有吩咐人向祭司告解認罪
[3.4.4c-5]
靈意解經的妄謬
[3.4.5b-6]
聖經所說的認罪
[3.4.7-8]
古代教會沒有強迫信徒告解認罪
[3.4.9]
在神面前認罪
[3.4.10-11]
在人面前的公開認罪
[3.4.12]
聖經認可的私下認罪,為了心靈平安
[3.4.13]
聖經認可的私下認罪,為了與弟兄和好
[3.4.14]
鑰匙權的性質和價值
[3.4.15-16]
天主教告解認罪的謬論
[3.4.17]
要求人算清一切的罪,是對人無止境的折磨
[3.4.18a]
要求人算清一切罪的惡果
[3.4.18b-19a]
天主教告解認罪禮是毫無益處的
[3.4.19b-20]
[3.4.21]
神甫任意的捆綁和釋放
[3.4.22]
必須照聖經使用教會的鑰匙權,不可濫用
[3.4.23]
天主教對「鑰匙權」的解釋是扭曲荒謬
[3.4.24-25a]
總結天主教「悔罪禮」的錯謬
[3.4.25b-26a]
基督已經提供完全的補罪
[3.4.26b-27a]
唯一的中保,唯一的挽回祭
[3.4.27b]
我們的良心
[3.4.28]
所謂「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
[3.4.29]
赦罪包括免除刑罰
[3.4.30a]
惟有基督一次永遠的獻祭,才能免除罪咎與罪罰
[3.4.30b-31a]
罪罰來自罪咎,二者同時得到赦免
[3.4.31b-32a]
報應的刑罰,與管教的責罰惟有基督一次永遠的獻祭,才能免除罪咎與罪罰
[3.4.32b]
管教性的責罰與報應性的刑罰,目的截然不同
[3.4.32c-33a]
報應是公義的刑罰,管教是慈愛的責罰
[3.4.33b-34a]
信徒經歷神的管教,不可灰心喪志
[3.4.34b-35a]
管教性的責罰,是嚴格的試煉
[3.4.35b]
赦罪是白白的恩典,管教是一生的功課
[3.4.36]
善行絕非刑罰的補贖
[3.4.37]
愛主是蒙赦免的結果,並非原因
[3.4.38-39]
天主教「補罪論」是腐化了早期教父的教訓
———
[3.4.1a] 經院哲學家對悔罪禮的教導
https://plus.google.com/u/1/105106813742373627205/posts/GvBp48MoQaT
天主教中世紀經院哲學家對於悔改的教導,有許多錯謬。他們將原本簡單明瞭的聖經真理,長篇論述大作文章,誤導人心迷信禮儀,危害教會信徒不淺。如果你稍微陷入他們的泥沼中,就很難脫身。
首先,他們對悔改的定義,清楚顯示他們從未明白悔改的真義。因為他們引用古代著作的一些空洞噱頭,根本不能表達悔改的意義。例如:「悔改是為從前所犯的罪哭泣,不再犯那使人哭泣的罪」;「它是為從前的惡行悲傷,不再犯那些令人悲傷的惡行」;「它是以悲痛報復自己,對自己所犯之罪後悔而懲罰自己」;「它是對自己所犯的或所認可的惡行,心靈憂傷痛苦」。
就算古代教父所說的這些用語無傷大雅(雖然要反駁他們是輕而易舉的),他們的用意並非給悔改下定義,只是勸告已悔改的人,既然已經蒙救脫離了此罪,就不要在陷入其中。假如他們將諸如此類的論述視為悔改的定義,則其他論述也一樣可用來修補悔改的定義。例如「悔改是醫治罪惡的良藥,從天降下的恩賜,奇妙的大能,超乎法律能力的恩典」。這些都是描述悔改的現象,然而並非悔改的本質。
此外,後來經院哲學家論悔改的教義,比古代教父的這些敘述更不像樣。因為他們頑固的將「悔改」拘泥在外表的操練,他們汗牛充棟的著作所說的一切,不過是嚴厲禁慾的磨練,一方面用來馴服肉體,另一方面用來管教和懲罰罪惡。他們對於內心的更新(這帶來生命的真正改變),卻隻字不提。他們許多的論述,區分「因神的愛而悔罪」和「因神的公義責罰而悔罪」,以許多不當措施來折磨人的心靈,使人陷溺憂愁焦慮的大海。他們使心靈深深受創,卻以蜻蜓點水的儀式來醫治這一切的痛苦。
總之,天主教根據經院哲學所發展出來的「悔罪告解禮」,是以外在儀式的履行,取代了內心真實的悔改。這只是以外在的撕裂衣服,取代了內在的撕裂心腸(珥2:13)。
[3.4.1b] 天主教悔罪禮的錯謬
https://plus.google.com/u/1/105106813742373627205/posts/QhmzTLjtLKo
天主教經院哲學家故弄玄虛的定義「悔改」後,又將悔改區分為三部曲:內心的悔罪、口中的認罪、行為上的補罪。他們如此的三分法,與他們對悔改所下的定義,一樣不合邏輯;好像他們希望終生都在推演邏輯三段論法。
假設某人根據他們的定義推斷(也是辯論家常用的推論),即任何人能為從前所犯的罪哭泣,以後就不再犯那使人哭泣的罪;能為從前的惡行悲傷,以後就不再有令人悲傷的惡行;也能因他後悔所犯的罪而懲罰自己……,可是他沒有以口認罪。如此,他們要如何為他們的三分法辯護呢?因若當事人真心的懺悔卻沒有以口認罪,則表示悔改可以不必口頭認罪。
若他們辯說這三分法只是用在作為聖禮的「悔罪禮」,或是指悔改的完美過程,則也是難咎其詞,因為他們並未將此說法包含在他們對「悔改」的定義中。既然如此,他們就沒有理由指控我們;反而他們應當責怪自己,沒有對悔改下清楚精確的定義。在我們與人辯論時,所辯論的每一件事都必須以定義作為基準,因為整個辯論的樞紐與根基是「定義」。他們脫離定義而任意發揮,未免太聰明過度了。
也許這種作法是學者專家的學術遊戲。然而,我們要依序查看他們對悔罪所說的細節。我們不談他們故作神秘的胡謅亂語,其實很容易反駁他們自以為圓滑巧妙的辯論。我們也不談他們所提的繁文縟節,因為毫無助益。從他們所興奮討論的,也就是困擾他們使他們陷入悲慘困惑的問題,我們可清楚看見他們所說的,是在漫談自己所不知道的事。
例如:人為某一個罪悔改,卻仍頑梗犯其他的罪,是否討神的喜悅?又如:神對人的懲罰,是否能補罪?又如:人是否能為「必死的大罪」重複悔改?他們竟然大言不慚亂發謬論說,人每日所行的悔罪禮,只是為了「不至於死的小罪」。照樣,他們引用古代教父的話,以極大的錯謬折磨自己,說悔改是「人在沈船後所抓住的第二塊木板」。這表明他們尚未從他們禽獸般的迷惑中醒悟,更沒有感受到他們錯謬的千分之一。
[3.4.2]
天主教「悔罪禮」教義折磨人的良心
https://plus.google.com/u/1/105106813742373627205/posts/H2ncBuH4wXS
我們希望讀者注意這裡所說的,不是爭辯無關緊要的小事,乃是討論的是生死攸關的課題:罪得赦免。天主教經院哲學家說,悔改包括三個必要條件:內心的悔罪、口中的認罪、行為上的補罪。他們說罪要得到赦免,必須作到這三件事。然而,在整個信仰生活中,我們所最需要確知的是:根據什麼理由、根據什麼律法、在什麼條件下、有多簡單或艱難,才能得蒙赦罪!除非我們確知這些,否則我們的良心必不得安息、不能與神和好、沒有確據和安全;反而良心不斷地戰兢、動搖、翻騰、受折磨、驚慌仇恨,並逃避神的面。
假如罪得赦免必須根據他們所規定的這些條件,則我們就落到最悲慘可憐的光景中。他們將「悔罪」視為蒙赦免的第一步,而且他們規定人要有相當程度的悔罪,達到他們所謂「公正的和完整的」。然而,他們卻無法決定:人如何確信自己的悔罪是公正的和完整的。
我們承認應當謹慎、嚴厲地勸各人為自己的罪哀哭痛悔,痛恨自己的罪。因這就是那當有的「沒有後悔的懊悔」以至於得救(林後7:10)。然而,當他們要求人的憂傷痛悔程度,要與他們犯罪大小相稱,並且藉著哀痛表現(算有功德),才能功過相抵,獲得赦罪的確信。這種功德觀,讓罪人悲慘的良心遭受怪異的折磨,並且讓他們以為恰當的悔罪,完全要看自己的表現。而且,因為他們不明白自己所欠的罪債有多深,也不能確信自己是否已經付清所欠的賬。
天主教這種「悔罪觀」是:靠自己悔罪的功德,來還罪債,實在是背離聖經,使信徒陷入自己努力還債抵罪的漩渦裡。他們說我們必須盡己所能,將功贖罪;那麼我們總是被帶回到同樣的問題,原地踏步。因為有誰膽敢確信他已經盡己所能,為自己的罪哀痛呢?是否作的不夠多,是作的不夠好?當人的良心掙扎這些問題,與自己長久掙扎之後,仍舊無法找到避難所,獲得真平安。所造成的結果是:為了使自己的良心獲得部分平靜,他們強迫自己憂傷並擠出眼淚,為了完成天主教「悔罪禮」所要求的悔罪。聖經所說的真實悔罪,不是靠外在禮儀(彌6:7);天主教所說的是「世俗的憂愁叫人死,沒有真實赦罪的平安」。內裡誠實,依照神的意思憂愁,不依靠外在禮儀積功德;真正有憂傷痛悔的心,才是真正的悔罪(詩51:16-17)
[3.4.3-4a] 不是罪人的悔罪,而是主的憐憫
https://plus.google.com/u/1/105106813742373627205/posts/4obKNw97iCd
任何人若遵行天主教「悔罪禮」教訓,結果必是被驅向絕望,或著以偽裝的憂傷來面對神的審判刑罰。看看有誰能從此「悔罪禮」得到真正赦罪的平安?我們已經說過,若不真正悔改,任何人都得不著赦罪,因為惟有那些因知罪而哀傷痛悔的人,才會真誠求告神的憐憫。然而我們也同時說過:悔改並非赦罪的本質原因。我們也棄絕了那些折磨心靈的方法,就是他們要我們遵行的「悔罪禮」。我們也教導過:罪人不能倚靠自己的懺悔或流淚,而是唯獨注目仰望主的憐憫。
我們只是提醒罪人:當基督被奉差遣傳好信息給謙卑的人,醫好傷心的人,報告被擄的得釋放,被囚的出監牢,安慰一切悲哀的人時(賽61:1;路4:18),他是在呼召「勞苦擔重擔的人」(太11:28)。這就將法利賽人排除在外,因他們滿足自己的義,不承認自己的貧窮缺乏;這也將褻慢的人排除在外,因他們不理會神的忿怒,不為自己的罪惡尋求解救。因這樣的人不勞苦,不擔重擔,不傷心,也不是被擄或被囚的人。
天主教的悔罪禮,教導人能因公正和完整的悔罪禮儀而得赦免。聖經吩咐人要渴慕神的憐憫,為了向他顯明(藉著讓他看見自己的悲慘、動搖、疲乏、捆綁)在哪裡可以得到飽足、安息、自由。這二者是截然不同;天主教悔罪禮與聖經所說的,是天淵之別。總之,聖經教導人,在自己的卑微中將榮耀歸給神。
天主教悔罪禮中的「認罪」,中世紀的教會法規律師與經院哲學家,總是為此激烈的爭論不休。經院哲學家主張「認罪」是神的命令所吩咐的;法規律師則宣稱「認罪」只是來自教會所制訂的法規。在這場爭論中,經院哲學家的無恥是顯然的,因為他們所引用的一切經文,都是為了自己的企圖而謬講強解的。並且當他們發現連這手段仍不能得逞時,那些想要表現比別人聰明的人,就採取回避方法,說「認罪」就其本質而言是出於神的律法,後來以教會制訂的法規作為形式。其實,天主教悔罪禮中「認罪」的形式,是來自當時社會的法律,根本沒有聖經根據。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訓人,是拘守人的傳統,廢棄了神的誡命(可7:6-8)。
[3.4.4b]
聖經沒有吩咐人向祭司告解認罪
https://plus.google.com/u/1/105106813742373627205/posts/cgx2cBGWFZh
經院哲學家說「悔罪禮」中的「向神甫認罪」是神的命令。他們舉出經文來支持其論調,然而都是文不對題的扭曲強解。他們說主吩咐痲瘋病人去祭司那裏(太8:4;可1:44;路5:14;17:14)。這是什麼證據?難道主是叫他們去向祭司認罪嗎?有誰聽說過利未支派的祭司被指派,是為聽人告解認罪呢(申17:8–9)?因此,他們以靈意解經回避這問題,辯稱:摩西的律法吩咐祭司察看痲瘋病人是否得潔淨了(利14:2–3),而罪就是屬靈的痲瘋病,所以由祭司來決定罪是否得赦免。
在我們答覆之前,順便先問另一個問題,假若此經文像他們所說,祭司是罪(屬靈的痲瘋病)之審判官,為何他們有權審理肉體的痲瘋病呢?他們這樣說法是擅自曲解聖經。我們是否也可靈意解經說:律法將痲瘋病的審理權交付利未支派的祭司,讓我們將之套用在自己身上:罪是屬靈的痲瘋病,讓我們當審判官來審理罪吧?這豈不是胡言亂語麼?
我們的答覆是:「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來7:12)。祭司的所有職任已交付基督,也在他身上應驗和完成了。因此,祭司職任的一切權柄和尊榮也就歸給基督了。既然他們那麼喜愛靈意解經,他們應該將基督作為他們惟一的祭司,萬事的審斷都當在基督的審判台前。若他們這樣說,則我們樂意贊同。然而,他們的靈意解經是極不恰當的,因為「悔罪禮」的向神甫認罪,僅僅是採用社會法律作為儀式,根本不是根據聖經。
基督為何吩咐痲瘋病人去祭司那裏呢?因為免得祭司指控基督違反律法,因為律法吩咐痲瘋病人得痊癒後,當給祭司察看,並藉獻祭贖罪。基督吩咐被醫好的麻瘋病人,遵守律法的規定。他說:「你們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路17:14);「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太8:4)。誠然,此神蹟要作為給祭司的證據。祭司從前宣告他們是麻瘋病人,如今宣告他們已得醫治。難道他們(雖然不願意)不是因此被迫見證基督的神蹟嗎?基督允許他們察看他的神蹟。他們無法否認這事實。但因他們仍企圖回避,所以讓他們察看,是要對他們作見證,使他們無可推諉。
[3.4.4c-5]
靈意解經的妄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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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醫治長大痲瘋的,叫他們去給祭司察看,要向祭司見證,作為證據。他也在另一處說:「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太24:14);又說:「你們要為我的緣故被送到諸侯君王面前,對他們作見證」(太10:18)。這是為了使他們在審判之日被定罪,更加無可推諉。經院哲學家若願意聆聽古代教父所說,他們也是教導:基督這樣吩咐得醫治的痲瘋病人,是為了猶太人的緣故,免得他們指控他是不守律法的人。
其實,在如此清楚的事上,我們不需要訴諸人的權威,因基督自己宣告他將施行律法的權柄交給祭司;當時的祭司自稱是敵對福音的人,若不塞住他們的口,他們總是想公開反對福音。所以,教皇派的神甫為了保留祭司職分給自己,來實施悔罪禮來赦罪,等於是公開認同於當時的祭司(他們反對基督),即那些必須被迫塞住口才不會咒詛他之人。這就證明天主教的神甫並非基督的真僕人。
為了支持天主教悔罪禮(必須向神甫認罪告解),經院哲學家提出的另一辯論,也一樣是靈意解經。他們以為靈意解經,能確認任何的教義!我們若能對他們所說的「靈意」提出更合理的解釋,則他們的靈意解經,就沒有任何價值。他們宣稱基督吩咐門徒解開已復活的拉撒路,並叫他走(約11:44)。首先,此宣稱是錯誤的,因聖經並沒有說主這樣吩咐他的門徒。
其實最可能的是,他說這話是對旁邊的猶太人(他們在場,看見基督的神蹟是千真萬確,且彰顯基督的大能)。這向他們顯示:基督只以他的聲音而不是以手觸摸,叫那死人復活。所以,基督為了除掉猶太人出於惡心的疑惑,吩咐他們挪開石頭,聞到屍體的惡臭,親眼看到死亡的明證,看到拉撒路藉基督話語的大能從死裏復活,並讓他們首先觸摸復活的拉撒路。這也是古代教父的看法。
經院哲學家一廂情願,認為這話是對門徒說的,目的在於為「悔罪禮」辯解。他們說主將釋放的權柄交給使徒,而今日神甫有羅馬教皇的授權,就有使徒權柄來執行「悔罪禮」。他們聽人告解,宣告赦罪。這是竊奪主基督的中保職分,唯有他才能宣告我們的罪得赦免。
[3.4.5b-6] 聖經所說的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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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基督吩咐「解開,叫他走」(約11:44),假如要照經院哲學家所言說是向門徒說的,假如說神定意將這事件教導基督的信徒,則更合理更巧妙之靈意是:「解開那些主所復活的人」,表示他們不應該記念自己的罪,因為神不再記念了;他們也不應該定罪神已經赦免的罪人;不應該譴責那些神已經赦免的罪行;也不應該刑罰蒙神憐憫而寬恕的人!的確,審判的主所作的榜樣,最能激勵我們來赦免饒恕,因為他警告必不憐憫那些苛刻和殘忍的人。經院哲學家錯謬解釋,叫賣他們的靈意解經,真是害人不淺!天主教神甫堅持他們的悔罪告解禮,真是戕害心靈!
他們繼續扭曲聖經來支持其「必須向神甫認罪告解」立場。他們說:那些到約翰那裏受洗的人,承認自己的罪(太3:6);而且雅各也吩咐我們「要彼此認罪」(雅5:16)。其實,那些想受洗的人認自己的罪,並不奇怪!因為經上說「約翰……傳悔改的洗禮」(可1:4)。約翰用水施洗,引領人悔改。除了那些承認自己是罪人的人,他還給誰施洗呢?洗禮是赦罪的象徵。只有那些承認自己有罪的人,才能受洗。他們認罪是為了受洗,並非為了「悔罪告解禮」。
雅各吩咐我們「彼此認罪」(雅5:16)是有充分理由的。假如他們注意緊接著的敘述,就會明白這經文並不支持他們「向神甫認罪」的立場。他說:「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他將「彼此認罪」和「互相代求」連在一起。若我們只能向神甫認罪,那我們就也只能為他們禱告。若我們從雅各的話推論,神甫也要向信徒認罪了。事實上,雅各要我們互相認罪,他是針對有資格聽人認罪的人說的;原文「彼此」的意思是「相互」、「輪流」、「交替」。如此說來,惟有那有資格聽人認罪的人,才能彼此認罪。既然他們說惟有神甫才能聽人認罪,那我們也必須說惟有神甫才能向人認罪。
我們無需理會這些廢話!我們要相信使徒簡單明瞭的教導:應當互相坦誠承認己罪,互相勸勉,互相憐憫,互相安慰。而在我們得知弟兄的罪時,就當為他向神代求。我們強調互相代求神的憐憫,他們為何用這經文攻擊我們呢?惟有先承認自己是悲慘的罪人,才會承認需要神的憐憫。事實上,一切在神、天使、教會,甚至眾人面前,不承認自己是罪人的人,都是被咒詛的。因神已把眾人「都圈在罪裏」(加3:22),「好塞住各人的口」(羅3:19),叫普世的人都服在神審判之下(羅3:20;林前1:29)。惟有神才是公義的,願他被高舉(羅3:4)。
[3.4.7-8] 古代教會沒有強迫信徒告解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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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訝異天主教會宣稱:向神甫告解認罪是出於神的命定。當然我們承認「認罪」的施行是有其傳統歷史,然而我們很容易證明,在更早時期原是自己向神認罪的,不需要向神甫告解。事實上,天主教會的記錄都證明:在教皇英諾森三世Innocent Ⅲ與1215年拉特蘭會議Lateran Council之前,根本沒有吩咐人向神甫告解認罪的規條。他們卻欺哄中世紀信徒說,這是早期教會的會議決定。
天主教強迫信徒向神甫逐條認罪的規條,毫無聖經根據。他們卻說這是基督所設立的。事實上,在基督復活一千二百年之後,才有這規條。事實上,第四世紀的康士坦丁堡主教屈梭多模Chrysostom,在他的論述中勸勉信徒,不必向神甫告解認罪。他的勸勉是:悔改承認你的罪,就得赦免得潔淨。你若羞愧告訴別人你所犯的罪,就當每日提醒自己,警戒自己。你不需要將你的罪向別人表白,因他可能會給你錯誤的安慰或過份的譴責。反而,你應當在神面前真心悔改認罪,唯有他能醫治你。你當在內室認罪,你的良心日日提醒你警醒,免犯罪過。
屈氏勸告說:你無須在證人的面前認罪。你要在心裏省察自己的罪。唯有神鑒察你的認罪,省察自己時不需要別人來作證。我不勸你在別人面前告解認罪,我也不強迫你向人揭露你自己的罪。將你的良心帶到神面前,在他那裏赤露敞開,當將你的傷口給那最優秀的醫生看,並向他尋求醫治。主基督是不斥責且最溫柔的(太11:28)。神不強迫你在眾目睽睽之下認罪,你要暗自向他陳明你的罪,只有他能醫治你的傷痛。
屈氏以上的論述,不是急促唐突之言,並非要人的良心逃避神律法的規定。他乃是表明:向人告解認罪,是聖經所沒有吩咐的;我們不需要尋求在見證人面前告解認罪,乃是要在神面前真誠的省察自己的罪。唯有他是鑒察人心肺腑的。向人告解認罪,不會得著真正的平安,因為在神與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就是我們的救主基督(提前2:5)。我們應當在神面前真誠認罪悔改,倚靠他的應許,得著赦罪的平安(詩51篇;約壹1:9)。
[3.4.9] 在神面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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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認罪」更清楚明瞭,首先要根據聖經來忠實講述。然後,我們將指出天主教的捏造發明,他們的捏造多端無可勝數。我們只能說到那些有關向神甫告解認罪的方面。
令人可恥的是,古時翻譯者常將聖經「讚美」此詞譯作「承認」(詩7:18;9:2;94:2;99:4;117:1),這是稍有學問之人眾所周知的事。如此作法是膽大妄為,因他們將聖經所歸給神的讚美,轉變成妄用在他們專制的告解規條上。他們為了證明「認罪」有鼓舞人心的能力,就竄改詩篇經文「用歡呼稱讚的聲音」(詩42:4;41:5)成「用歡呼認罪的聲音。假若可以這樣的竄改,則我們就可以無中生有,任意發明任何教義。既因他們變得這麼無恥,我們就當提醒敬虔的讀者,神公義的報應已任憑他們的心思陷入沈淪,為要更加顯明他們的膽大妄為是何等可憎。然而,只要我們樂意信靠聖經單純的教導,就不必擔心被如此謬論欺哄我們。
聖經教導我們「認罪」的方法只有一個:因為是神自己赦免、除去、不再記念我們的罪,所以我們只當向他認罪以得赦免。神是我們唯一的醫生;所以,我們惟獨向他展露我們的傷口。既然我們所冒犯所得罪的是神;所以我們尋求與他和好。既然是神鑒察人心,究查人一切的心思意念(來4:12),我們就當趁早在他面前傾心吐意。追根究底,呼召罪人的是神自己:因此我們不要遲延到神面前。大衛說:「我向你陳明我的罪,不隱瞞我的惡。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詩32:5)。
大衛自己在另一處也是如此認罪:「神啊,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詩五51:1)。但以理也這樣認罪:「我們犯罪作孽,行惡叛逆,偏離你的誡命典章」(但9:5)。聖經中經常說到認罪,若都收集起來可成為巨冊。使徒約翰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壹1:9)。所以,我們應當向誰認罪呢?當然是向神自己,我們若以憂傷謙卑的心跪在他面前;我們若在神面前真心自責和定自己的罪,根據神的良善和憐憫求神饒恕我們,這就是聖經所說的認罪。
[3.4.10-11]
在人面前的公開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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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內心真正悔改,已經在神面前誠心認罪的人,無疑他的口就已經預備好作見證。當有需要在人面前宣揚神的憐憫時,他會在人面前認罪。而且這並非只是一次私下在神甫面前承認他心裏的秘密,而是經常公開地在世人面前,無偽地敍述自己的羞恥過犯,和神的偉大與尊榮。當大衛受拿單指責而良心刺痛時,大衛在神和人面前如此認罪:「我得罪耶和華了」(撒下12:13)。
換言之,我不再找藉口,也不再逃避面對眾人指責我為罪人,不再企圖向神隱瞞,不再防範怕眾人知曉。所以,我們在私下向神認罪之後,如果為了榮耀神或謙卑自己而必須在人面前認罪,則我們樂意向眾人作見證。為此,主在古時吩咐以色列人,在祭司帶領認罪之後,百姓當在殿裏公開地認罪(利16:21,29)。因神預見這樣做對他們是必須的,為了使各人正確的省察自己。並且,我們藉著承認自己的可憎罪惡,向眾人與全世界見證彰顯神的良善和憐憫。
在教會裏這樣的公開聚會認罪應當是正常的,而且在特別情況下,以特別方式施行;每當全體百姓都共同犯罪時,就當有團體聚會的公開認罪悔改。聖經中有團體認罪的例證:百姓在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引領下,公開認罪悔改(尼1:7;9:1-2)。因為以色列眾百姓共同悖逆,他們所遭受的刑罰,包括長期被擄、聖城和聖殿被毀、信仰生活的退化敗壞。除非他們先自省自責,知道自己罪孽有多深重,否則他們不能正確明白神拯救他們的恩惠有多大。
即使在會眾中有幾位信徒是無辜的,這也不妨礙他們團體公開認罪,因為他們是有病身體上的肢體;整個身體軟弱有病,其中的肢體就不應該誇口自己健康。事實上,肢體不可能超脫身體而不被傳染,必然也要承擔罪責。因此,無論何時我們遭到瘟疫、戰爭、飢荒、任何其災難,我們有責任一起為我們的罪哀痛、禁食、認罪,尋求神的饒恕與
公開認罪是神親口所吩咐我們的。此外,任何明理的人只要考量其益處,就不敢反對它。因為在每一次的聖會聚集中,我們站在神和天使面前,除了承認我們自己是罪人不配之外,還能以其他行動作為聚會的起始嗎?然而,也許你會說你在每次禱告中就已經如此作了;當我們求告神的赦免時,我們在認罪。不錯,但只要你考慮到我們有多自滿、懈怠、遲鈍、懶惰,你就會同意:基督徒一起聚會公開認罪來謙卑自己,是大有益處的。
雖然神所定規給以色列人的公開認罪儀式,是律法時代中教導方式,然而這儀式背後的真理原則,在某種程度上仍是屬我們的。事實上,在管理良好的教會中,我們看到此作法產生極好的結果。每逢主日聚會,牧師為自己與會眾的罪,一起公開認罪禱告,為所犯的罪責備自己,並懇求神的赦免。總之,這聚會中的公開認罪,作為開啟信徒私禱和團體公禱告之門的鑰匙。
[3.4.12]
聖經認可的私下認罪,為了心靈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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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強制信徒,必須私下向神甫認罪,以神甫為中保,是背離聖經的。聖經所認可的私下認罪,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為自己的緣故,即雅各指示的:我們應當彼此認罪(雅5:16)。他的意思是,我們互相傾訴自己的軟弱時,就藉互相勸誡安慰來彼此幫助。第二種則是為了鄰舍的緣故,我們若因自己的過錯傷害了他,就應該向他認罪,使他平息,與我們和好。
在第一種的認罪,雅各沒有明確表明我們當向誰傾訴,卸下自己的重擔,所以我們有自由選擇在教會群羊中最合適的人,向他尋求幫助。然而一般說來,最好是選擇牧師,因他們被認為是熟悉聖經靈命成熟,比其餘的人更能輔導我們。他們比其他人更合適,因神呼召他們作傳道事工,就是要他們親口教導我們如何得勝並改過,並藉聖經傳講赦罪的確據,使我們得安慰(太16:19;18:18;約20:23)。雖然彼此勸誡和互相都責的責任,是神交給眾信徒的,但卻是特別託付給傳道人。
因此,雖然我們都應當彼此安慰,互相堅固,使對方確信神的憐憫;但是我們也當曉得,神按立牧者職分作為見證與輔導,使我們的良心確信已蒙赦罪。聖經甚至說,牧者可按照神的應許宣告赦罪,安慰釋放人的心靈。神親自託付他們此職任,你當知道這是為了你的益處。所以,每位信徒都當牢記:若他個人因深感罪惡而煩擾痛苦,若無別人幫助就無法解脫時,他就不可忽視神所提供給他的醫治良方。這良方就是為了幫助他得解救,所以他應當向自己的牧師私下認罪。
為了獲得安慰,信徒應當向牧師懇求私下幫助。牧師的職責是在公開和私下場合,藉著福音的教導,安慰神的百姓。然而,信徒應當總是遵守這原則:神所沒有明確定規的,良心就不可被規條重擔捆綁。因而,這種私下認罪應當是各人視需要自己決定,不可要求所有的人必須如此行,只是推薦給那些知道自己有需要的人。而且,那些照自己需要來私下認罪的人,也不可被規條或用手段誘使他們詳細列舉一切所犯過的罪。乃是讓他們自己認為合宜的方式來輔導他們,使他們能獲得完全的安慰。忠信的牧師若想避免造成職權的專制、除掉會眾的迷信,就應當將這私下認罪的自由留給眾教會,也應該保護此自由,為此自由堅定的辯護。
[3.4.13]
聖經認可的私下認罪,為了與弟兄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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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在馬太福音說到第二種的私下認罪:「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5:23-24)。當我們犯過得罪弟兄,原有之愛的關係遭到破壞;我們去承認自己的過犯,請求他的原諒,如此我們之間的愛就得以修復。
當有人犯罪甚至冒犯了整個教會,也當如此認罪。既然基督將得罪一位弟兄視為如此嚴重,禁止這樣冒犯弟兄的人參加聖會崇拜,直到他按公義修補好與對方的關係;更何況當人以邪惡的罪行冒犯整個教會時,就更應當藉承認己罪與教會和好。因此,當哥林多信徒順從教會的懲戒之後,就可以重新接納他們進入教會團契(林後2:6)。
這也是早期教會中的認罪方式。根據教父的記載,「犯罪者經過悔罪期之後,他們來認罪,接著主教和牧師按手禱告,他們被教會接納,恢復可領聖餐」。聖經沒有記載任何其他認罪的方式,並且我們也不可以新的規條捆綁人的良心,因為這是基督所嚴厲禁止的。
有些教會信徒在參加聖餐聚會之前,常常來到牧者面前,尋求幫助省察自己。我們並不反對這樣作法,反而衷心希望各處教會都如此行。因為如此作,使良心擔重擔的人可以大得幫助,並且使那些當受勸誡的人得到當受的規勸。但是必須注意,總要防範牧者的專制和信徒的迷信!如此才可避免天主教告解認罪的禍害
[3.4.14]
鑰匙權的性質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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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所具有的鑰匙權,在三種認罪中有其角色與位置:(1)教會全體嚴肅地承認所犯的過錯,並求神赦免;(2)個人因某些顯著的罪行是公開犯罪,見證自己悔改了;(3)個人因良心不安需要牧師輔導而向他表白自己的軟弱。然而在此所說的,並非有關過犯如何補償。補嘗過犯的作法,也是為使良心獲得平安,然而主要目的是要消除仇恨,使弟兄們重新復和,用和平彼此聯絡(弗4:3)。
我們不可輕忽以上所論「認罪」帶來的益處,如此就可使我們更樂意認自己的罪。當整個教會站在神的審判台前,承認自己的罪,唯獨投靠神的憐憫時,若有肩負和好使命的基督使者(牧師)在場,並宣告我們的罪得赦免,這就是非同小可的安慰(林後5:20)。當牧師行公義、有秩序、敬畏地執行這重要使命時,這就證明「鑰匙權」是有益的,是值得推薦的。
同樣,當人曾因自己的罪與教會隔絕,而後蒙赦免並恢復與眾弟兄的合一。當他認識到自己已經被基督設立的牧者饒恕,宣告「你們在地上所釋放所赦免的,在天上也先釋放赦免了」(約20:23;太18:18),這是何等大的益處。有需要藉著輔導來除去他們的軟弱之人,尋求私下認罪而得釋放,這私下的輔導所帶給他的也是一樣有效有益。因為,有些信徒聽到向全體會眾傳講的赦罪應許時,仍然有些懷疑,並不確知自己的罪是否已得赦免,心裏仍然不安。所以,當他向牧師敞開自己心中的隱私時,並從牧師聽到福音信息,特別針對他的需要,提醒他福音書中主基督的話「放心吧!你的罪赦免了」(太9:2),他的心得到確證,就從憂慮中得到釋放,脫離從前所折磨他的痛苦。
論到教會的鑰匙權時,我們總要謹慎,免得我們幻想某種在福音傳揚之外的權柄。在後面論到教會的治理時,我們將更詳盡解釋。基督所交付教會任何捆綁或釋放的權柄,都是緊繫於聖道。在行使教會的鑰匙權時,更是要根據聖經,因為鑰匙權完全在於聖道,藉著神所按立的牧者宣講,將恩惠的福音公開與私下的印記在信徒心中(徒20:24,32)。真正的赦罪,是惟有藉著傳講聖道而來。
[3.4.15-16]
天主教告解認罪的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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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天主教的神學家們說什麼呢?他們下令所有的男女,一旦到懂事的年齡,都應當至少一年一次向神甫告解承認他們一切的罪,否則他們的罪不得赦免,天國之門就不再向他們敞開。天主教宣稱神甫擁有鑰匙權,捆綁和釋放罪人。然而,他們對這鑰匙權的解釋自相爭鬥。有的人說只有一把鑰匙。也有人因擔憂神甫私自擴張權柄,就說有兩把鑰匙:判斷權,行使權。更有人打造其他把鑰匙,真是任意妄為。
他們明知神藉先知宣告:「惟有我是耶和華;除我以外沒有救主……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賽43:11,25)。但他們卻說神甫自己負責決定捆綁或釋放誰,並陳明誰的這罪得赦免或留下;神甫聽審時宣判赦免或不赦免人,他開除人的教籍或允許人開始領聖餐。神甫經常不公義的宣告捆綁或釋放人,而這些人在天上必沒有被捆綁或釋放。
他們還說:鑰匙是基督自己交付所有的神甫,是藉著主教在按立神甫時,賜給他們的。然而只有那些在職的神甫才能自由地使用這些鑰匙;至於被除教和除職的神甫,雖然手中仍握有這些鑰匙,但卻是生銹和失效的。這樣說的人,比起那些隨己意打造新鑰匙的人,還講一點道理,因為那些人竟然教導說:惟有用這些鑰匙才能打開教會赦罪的寶庫。
天主教要求來向神甫告解認罪的人,必須列舉訴清一切的罪,並說,除非人真誠來告解認罪,否則罪就不得赦免;也誇大的說,人若忽略在神甫面前認罪,就無法進入天堂。我們能列舉一切的罪嗎?我相信大衛王對認罪有正確的認識,他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過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末現的過錯」(詩19:12);「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詩38:4)。他清楚知道我們的罪有如深坑,罪行有多種面目,罪這怪物有幾個頭,尾巴拖的有多長。所以,他並沒有分類算清這些罪,反而從他惡行的深淵向神呼求:我被罪所勝,被其埋葬,被其窒息,「陰間的繩索纏繞我」(詩18:6),我陷在深淤泥中(詩69:6-3,15-16),求主的膀臂拯救我這軟弱、瀕臨死亡之人。有誰看到大衛根本無法數算自己的罪,還會以為他能數清自己罪呢?
[3.4.17]
要求人算清一切的罪,是對人無止境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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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的告解認罪禮,對於那些對神只有一些認識的人而言,是殘忍的折磨心靈。首先,他們必須根據告解公式來清算一切罪惡,將罪分為樹幹、樹枝、樹葉。然後衡量罪的性質、大小、犯罪當時的情況。然而,在如此詳細的分類後,發現罪多如天空海洋無邊無際。他們越分越細,罪變得越多,最後如同大山,如同待宰的羊無法逃脫。至終充滿絕望。
這些神甫是殘忍的劊子手,帶給信徒如此的創傷,又編造出一些解藥,宣稱說人人都當靠自己能力來解決問題。然而,這只加增更多煩惱,造成更大的折磨:「我用來認罪的時間不夠」;「我沒有盡責認真的認罪」;「我因粗心而忽略許多事情,這樣的疏忽是無可推諉的!」
神甫仍然繼續編造其他的解藥,想減輕這樣的痛苦。他們說:你要為自己的疏忽而悔改;只要不是徹底的疏忽,必得赦免。然而這一切都無法醫治人的創傷,更不可能減輕人的罪。就如糖銥的毒藥,入口之時不覺難受,然而在察覺之前就已深入人心。所以這可怕的聲音常常迴響於信徒的耳旁:「你當認你一切的罪。」。除了確實的安慰之外,是無法消除此恐懼的。
請讀者思量:你是否能數算出自己一整年所犯的每一個罪?(天主教規定告解至少一年一次)。經驗告訴我們,即使我們在晚間只省察當日的罪,記憶仍是模糊不清的;因為各式各樣的罪惡侵擾我們,是如此眾多!我們所指的,不是那些剛硬愚昧的假冒為善者,他們數算所犯的三四個大罪後,就以為自己盡了認罪責任。我們指的,是那些真敬拜神的人,他們省察到自己罪孽的深重又眾多時(詩38:4;40:12),加上約翰所說「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更大」(約壹3:20),因而他們在審判主面前恐懼戰兢,因為他是無所不知的。
[3.4.18a]
要求人算清一切罪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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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信徒算清一切罪惡,又恭維他們自己有能力認罪解決問題,等於是要他們在大風大浪的海中暫時拋錨,又如叫精疲力盡的旅客在路邊歇息一會兒,根本不能解決問題。這是各人都心知肚明的。原因在於:首先,數清一切的罪是不可能的;這只會擊垮、定罪、困惑人,使人絕望而至終沉淪。其次,它也剝奪罪人真正認識己罪的機會,使他們成為假冒為善的人、對神和自己無知。
事實上,因未叫人全心注意數算罪的類別,同時就忽略了內心隱藏的過犯污穢。唯有認識自己內心的敗壞,才能使人徹底認識自己悲慘的光景。認罪的確實原則,乃是認識並坦承自己的罪如同深淵,超乎自己悟性所能想像的。稅吏照這原則認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18:13),這等於是說「我是罪惡滔天的罪魁;我完全是個罪人,我的心無法想像,我的舌頭無法訴說我的罪有多大!求神無限的憐憫,吞滅這如同深淵的罪」。保羅也說「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提前1:15)。
你會問:難道我們不需要認每一個罪嗎?難道不是說「我是個罪人」神就會接納我們的認罪嗎?不是的,我們反而應當在神面前盡己所能傾心吐意,不僅以一句話承認自己是罪人,更是要從內心真誠全然承認,我們的罪污又大又多。不僅承認自己是不潔的,也要承認自己的不潔是何其深重;不僅承認自己所欠的罪債,也要承認自己所背負的罪債是何其巨大;不僅承認自己被罪壓傷,也要承認自己所受的創傷是致命的。然而,當罪人如此在神面前全然敞開自己時,應當認真坦白思想,在他裡面還有許多隱藏的罪惡,是超過所能測度的。因此,他應當與大衛一同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19:12)。
我們絕不可接受天主教所宣稱的:只有當人下定決心向神甫認罪,罪才能得赦免;並且那不趁此機會向神甫認罪的人,天堂之門向他關閉。因為罪得赦免,從古至今都是一樣的。聖經記載基督赦免人的罪,從沒有說要向神甫認罪才得赦免。顯然,根據天主教的說法,若周圍都沒有神甫,就沒有認罪的可能,人也就無法認罪。在中世紀之前千百年來,此種認罪方式從所未聞,而信徒的罪都得到赦免。我們無須過多辯駁此毫無根據的告解認罪禮,因為神的話清楚明確,永遠長存:「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結18:21-22)。任意在這話上加添什麼的人,所捆綁的不是人的罪,而是限制神的憐憫。
[3.4.18b-19a]
天主教告解認罪禮是毫無益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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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說除非人向神甫認罪,罪就不得赦免,理由是必須由法官審理,才能判決。其實,他們是任意妄為立自己為法官。他們如此捏造的理由,任何有理智之人都不會接受!他們誇口說,捆綁和釋放的職分已交付他們,以為認罪是他們的管轄權,加上調查權!再者,他們這樣教導,是眾使徒所不知道的。神甫無法知道罪人是否確實得赦免,因他們聽審時無從得知,所陳述的犯罪清單是否確實和完整。惟有赦罪的神才能鑒察人心肺腑。因此,若根據天主教的教導,則所謂赦罪是完全受限於認罪之人所說的。誰也不能確知罪有沒有真正得到赦免。
其實,真正的赦罪完全在於「信和悔改」,而這二者是沒有任何聽審認罪的神甫能知道的。因此,捆綁和釋放的確定,並不在於地上聽審的判決,因為即使神的僕人忠心盡己職分,宣告赦罪也只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句話「你們赦免誰的罪」(約20:23),是為了罪人的緣故而說的,免得他們懷疑神在聖經所應許的赦免,是否會在天上被認可。
我們譴責這種神甫聽審人認罪的儀式,深盼將之除去,因為這告解禮在多方面對教會極為有害!即使這認罪儀式本身是無關緊要,但它沒有任何用處與果效,反而造成了許多的不虔不義、褻瀆和錯謬,所以應當立即被廢除。天主教辯說這認罪的儀式,在某些方面極有益處。其實,這些所謂「益處」若非虛假,就是毫無價值。他們強調其中一種益處:認罪之人在神甫面前告解會羞恥臉紅,這就是沉重的刑罰,使罪人以後更為謹慎,並因自罰而平息神的忿怒。如此的說法,等於是宣告:站在至高者的審判台前受審,仍不足以使人謙卑下來!我們若因在人面前趕到羞恥,就停止作惡,然而當神見證我們邪惡的心時,在神面前卻不以為恥,難道這樣對我們有益麼?
[3.4.19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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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強調:在人面前認罪而會使當事人感到羞恥,以此作為處罰,而減低其日後犯罪的可能,這種想法是完全虛假的。其實這會使人更加放蕩犯罪,因為當人向神甫認罪之後,以為把嘴一擦,就說:「我沒有罪了,我不再行惡了」(箴30:20)時,沒有比這更容易叫人放縱肉體了。他們不僅在接下來的一年內大膽犯罪,甚至因無須再認罪,就不向神禱告,也不省察自己;反而罪上加罪,直到他們下次在神甫面前,再度一次性地將眾罪全部吐出來。而且他們自以為吐完一切的罪之後,就卸下了千斤重擔,以為已將審理權從神那裏移轉到神甫身上,並因向神甫認罪,就使神忘記他們一切的過犯。
其實,誰快樂的期待告解認罪之日呢?誰會迫切地想認罪呢?難道不是違背己願、勉強,就如被掐著脖子拉入監牢?也許只有神甫們喜歡告解認罪禮,如此一來他們就可以互相交換所聽到的有趣故事。天主教的告解認罪毫無益處,使人虛有其表來到神甫面前,以儀式取代了真實向神認罪悔改,給人暫時的假平安,使人繼續犯罪,悔而不改。
神甫們宣稱他們執行告解認罪禮,是因為天國的「鑰匙權」交付他們,他們甚至用這藉口支持整個天主教「神甫是中保」制度。我們應當省察他們到底在說什麼。他們說:神將鑰匙交付我們,難道毫無目的嗎?難道「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十18:18)這句話是毫無意義的嗎?難道我們要使基督的話落空嗎?
我們的答覆是:基督交付鑰匙權,有重要的理由,我們在前面已經解釋過。我們一針見血就能指出他們的破綻:天主教的神甫,並非眾使徒的代表或接續者。他們以為自我防衛的理由,其實反而是自扎腳跟。因為基督是在將聖靈賞賜使徒之後,才將捆綁和釋放的權柄交付他們。因此,我們否認鑰匙權屬於未曾先領受聖靈的人。除非聖靈先教導如何使用此鑰匙權,否則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之。他們胡謅自己有聖靈,行事卻與此相背,他們幻想只要行使儀式,不需要倚靠聖靈。聖經對聖靈的教導完全相反。所以,每當他們誇耀有鑰匙時,我們就要問他們是否擁有聖靈,因為聖靈才是審判主與掌管鑰匙者。若他們回答說他們擁有聖靈,我們就要再問聖靈是否會出錯。他們絕不敢直接的回答這問題。雖然他們的教導間接暗示聖靈會出錯。因此,我們必須推論:沒有任何神甫擁有天國的鑰匙,因他們一再任意地釋放神所定意捆綁的人,及捆綁神所吩咐釋放的人。
[3.4.21]
神甫任意的捆綁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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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的證據顯示,神甫捆綁和釋放人是不分青紅皂白,他們無法抵賴,就宣稱自己雖無知識,仍有權柄。他們不敢否認,善用權柄需要知識;然而卻說即使神甫行惡妄用,這權柄也已經交付給他們。其實,這權柄乃在於主基督所說的:「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6:19;18:18)。真正領受這權柄的人,應當照基督的話捆綁和釋放人。主基督的話沒有落空,而神甫任意妄為,顯示他們宣稱有權柄是大錯特錯了。
他們找藉口強辯說:基督的話是有條件性的,所宣告的捆綁或釋放之人,要看當事人的功德是否配得。我們承認:只有那些應該被捆綁或釋放的人,才能被捆綁或釋放;然而福音使者和教會擁有聖經,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會悔改,是否應得。福音使者能因信,向一切在基督裏的人宣告赦罪的應許;他們同樣也能向一切不接受基督的人,宣告當得的刑罰。教會根據聖道宣告:「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做孿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駡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的國」(林前6:9-10)。教會捆綁這類人,是確實的捆綁。教會也以同樣的聖道釋放和安慰那悔改的人。人若不知道所當捆綁或釋放的為何,那這是怎樣的權柄呢?你若沒有知識判斷,如何能捆綁或釋放呢?神甫說他們是憑權柄而非知識來赦罪,那麼這虛幻的權柄既是無用,對信徒有何益處呢?
天主教承認:許多神甫沒有正當的使用這鑰匙,並且不正當使用的權柄是無效的。那麼誰能使我確信,宣告釋放我的那位神甫是正當使用鑰匙?難道他只能說「我不知道在你身上哪些罪是該捆綁或釋放的,因我是不正當使用的;但你若配得赦罪,我就赦免你的罪」?平信徒聽到這樣的話必定受不了,因為那等於是說:我沒有釋放所依據的確實準則(神的話),然而我已經獲得授權赦免你的罪,只要你有配得的功德。可見,當他們解釋「鑰匙權」乃是審判和施行的權柄,並且將真理知識當作輔助之用,沒有知識也可施行權柄。其實他們的意思是,他們希望在神和他的聖道之外,任意妄為的掌權治理。
[3.4.22]
必須照聖經使用教會的鑰匙權,不可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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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反對說,何必責難天主教的神甫呢?即使基督真正的僕人在此「鑰匙權」職分上也會一樣困惑,因為因信得蒙赦罪總是外人無法確知的,並且罪人也幾乎無法得安慰,因為牧師不能判斷當事人是否真有信心,所以不能確定他們是否蒙赦罪。關於這點,並非問題的關鍵,我們早已預備好答案。因天主教說,除非當事人告知神甫他的罪,神甫就無法赦罪。這樣按照他們所說,赦罪要靠神甫的判決,除非他能智慧的判斷誰應得赦免,否則他所行的一切都是枉然的。總之,他們所說的權柄是指透過審理的審判管轄權,而且赦罪也根據此審理。
這就是關鍵所在,他們所說的沒有根據,其實是無底坑。因為他們說若認罪不全部認清(有可能麼?),則蒙赦罪的盼望就沒了。其次,只要神甫不知道罪人是否真誠的認罪,他就不能作正確的判決。最後,大部份的神甫都無知到不適合擔任這職份,就如鞋匠不適合耕田那樣。其餘的神甫也應該懷疑自己。所以,天主教神甫的赦罪是令人困惑、猶疑不決,因為他們將「赦罪」建立在神甫個人身上,更是根據他所知,所以他只能按照人的告白來審問和調查。
若有人問這些經院哲學家,罪人在一些罪蒙赦免之後,是否就與神和好;我不知道他們能回答什麼。他們必須承認,不論神甫宣告哪些罪得到赦免,他聽到的是什麼,只要他身上仍留有其他的罪,神甫的判決就是無果效的。就認罪之人而說,那有害的焦慮捆綁他的良心,是揮之不去的;因為事實上,他依靠神甫的判決(如天主教所說的),他就完全無法從「神的話」來判斷。
我們所教導的福音教義,完全沒有這一切的荒謬說法。因為得蒙赦免的條件,在於罪人信靠神的憐憫,只要他真誠倚靠基督獻祭所成就的贖罪,並領受神在基督裏所賜給他的恩典。所以,作為主基督的真僕人,根據神的話所吩咐他的來宣告,就不可能犯錯誤。罪人根據基督親自所說「照著你們的信,給你們成全了吧」的應許(太9:29;8:13),單單倚靠主基督的恩典,就必領受真實且清楚的赦罪。天主教邪惡的藐視與排斥此真理。
[3.4.23]
天主教對「鑰匙權」的解釋是扭曲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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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關於傳講福音和開除教籍的論述(太16:19;18:15-18;約20:23),天主教荒謬地將之扭曲,濫用在神甫聽人私下認罪。釋放人的權柄是基督交付眾使徒的,他們卻說是交付神甫執行赦罪。顯然他們是錯誤的,因為罪人是藉信心得蒙赦罪,是根據福音對赦罪白白的應許。教會宣告赦罪的應許,只是根據聖經作見證。另外,公開的認罪,是出於教會的懲戒,與私下的罪無關;這是為了作為例證,顯示公開得罪教會的過犯已得赦免。
然而,天主教卻到處收集證據,為要證明向神或向信徒認罪是不夠的,除非有神甫來審理。他們的忙碌是可憎和羞恥的。因為當古代教父勸勉罪人在自己的牧師面前接受輔導時,不可能是天主教的告解禮,因為當時不存在此儀式。經院哲學家邪惡到故意採用偽造的著作,欺哄單純的人。其實,他們也承認既然赦罪與悔改是分不開的,所以當人真心悔改時,即使他末曾向神甫認罪,他的罪也已經得赦免。因此,神甫不是赦免人的罪,而是宣告悔改之人的罪已得赦免。
然而在「宣告」此詞上,他們詭詐的以宗教儀式代替教義真理。他們說那在神面前已蒙赦罪的人,仍需要在教會面前蒙赦罪。為此,他們錯誤地將教會公開的懲戒(就是當信徒嚴重犯罪,公開得罪教會時)歸在神甫私下使用。
他們後來又編出另一種赦罪方式:吩咐要刑罰和補罪。這顯明他們所說的「告解認罪」是虛晃一招。他們吩咐要自己行功德補罪,而神在聖經中多處應許,是唯獨神恩獨作赦免人的罪。他們居然將之一改為神人合作,要以罪人的受罰補罪來配合。既然神只要求悔改和信靠,則他們要人與神分工合作,完全是褻瀆。因這等於是讓神甫擔任審判官的角色,在神面前替人作中保;除非當事人先在審判台前俯伏接受鞭打,否則不允許神出於自己的慈愛憐憫施恩給人。
[3.4.24-25a]
總結天主教「悔罪禮」的錯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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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天主教推說神要信徒來神甫面前告解,等於是說神是這虛偽認罪的創始者。他們所引用的幾處經文毫不支持其謬論。向神甫告解認罪的規條是他們捏造的,這些規條不僅是專制獨裁,也是藐視神,因為神要信徒的良心聽從他的道,要信徒從人的權柄下得釋放。神要人經由白白恩典得到赦免,已經清楚定規在聖經中。天主教卻在神恩典之外,規定告解赦罪的儀式,這是完全不可容忍的褻瀆,因為我們得救唯獨靠神的恩典。天主教如此的獨裁專制,始於中世紀敗壞專橫之人的壓制。這告解禮是極為有害的規條,當人心敬畏神的時候,告解禮將他們悲慘的心靈打入絕望中;當人心不在乎敬虔時,告解禮以虛偽奉承來麻痺他們,使他們更為麻木不仁。無論他們如何為自己的作法提出緩解,也不過是更攪和、混亂、腐化純正的教義,以詭詐掩飾自己的惡行。
天主教的悔罪禮,除了必須在神甫面前心靈痛悔,口裡認罪,還有第三部分「以行為補罪」。這「補罪」教義也是荒謬的,我們只要用一句話,就能推翻他們有關這方面一切虛妄的教導。他們說,認罪的人禁戒從前的惡行並改善自己的行為,仍是不夠的,除非他以行動向神補償他的罪過。他們說,有許多能幫助人贖罪的方式:流淚、禁食、奉獻、施捨。人必須以這些行為平息神的忿怒、償還自己所欠神公義的債、彌補自己的過犯、以功德來配得他的饒恕。他們說,因為雖然神以他寬厚的憐憫赦免人的「罪咎」,然而他為了施行公義的懲戒,仍保留了「罪罰」。就是因為此「罪罰」仍在,所以必須藉「補罪」來贖「罪罰」。追根究底,他們所說的就是此點:我們的確從神的憐憫得著赦免我們的罪咎,但唯有藉著人行為的功德介入,來償還我們的罪過,才能足夠補償神的公義。
我們要以「神白白赦罪的恩典」反駁這類謊言。「唯獨恩典」是聖經最清楚的教導(賽52:3;羅3:24-25;5:8;西2:13-14;提後1:9;多3:5)!首先,難道赦免不是出於神全然白白的恩賜嗎?當債主收到還款後開出收據,我們不稱他為「赦免者」,而是當債主沒有收到還款,卻出於他自己的恩典,跟甘心樂意取消了債務,這才是「赦免」。其次,「白白」此詞的含意,難道不是將「補罪」的想法一筆勾消了嗎?既然神的白白恩典,以雷霆萬鈞之勢打倒了他們「補罪」的錯謬,他們有何憑據仍要建造這海市蜃樓呢?
[3.4.25b-26a] 基督已經提供完全的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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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藉以賽亞的口宣告:「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賽43:25),神公開宣告赦罪的原因和根基,惟獨出於他的良善。此外,整本聖經都為基督作見證,我們是「因他的名得赦罪」(徒10:43),這不就是排除一切其他的名嗎?那麼,他們憑什麼教導說,赦免必須以「補罪」(人以自己的行為贖罪)來明白呢?他們不能否認將「赦免」歸於「補罪的行為」,即使他們只是引進「補罪」作為幫助。
當聖經說:「奉基督的名」,意思是我們毫無貢獻參與,也完全不能靠自己,沒有任何行為功德可宣稱,而是惟獨倚靠基督所成就的。就如保羅所說:「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林後5:19)。他立刻解釋何能如此與為何如此,因為「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5:21)。
然而,天主教在其敗壞中扭曲信仰,說:人在受洗時,我們藉著基督被接納進入神的恩典中,一次性的得到赦免以及與神和好;在受洗之後,就必須自己努力藉著告解與補罪而興起;並且基督的寶血不再有效,除非是藉教會的鑰匙權的發放分配。天主教如此敗壞的教義,並非只有一、兩位神學家如此說,而是所有經院哲學家在他們著作中清楚的教導。因為他們的大師,根據彼得的教訓(彼前2:24),承認基督在十架上擔當我們的罪;然後,修改此教訓,加上例外說:藉著洗禮,所有對罪的今世刑罰都暫緩了,而在洗禮之後,藉「悔罪禮」幫助可減輕這些刑罰,使基督的十字架和我們的悔罪禮一起同工,神人合作。
使徒約翰所說的是截然不同:「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2:1-2);「小子們哪,我寫信給你們,因為你們的罪藉著主名得了赦免」(約壹2:12)。他在此確實是針對信徒說的,當他解釋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時,就表示除此之外沒有別的補罪方法,可以平息神忿怒。他並非說:「神藉著基督從前一次性的與你們和好:但你現在要為自己尋求別的贖罪方式」;反而他乃是說,基督成為我們永遠的中保,為要藉著他的代求,隨時挽回我們蒙父神悅納;這是永遠除罪的挽回祭。
[3.4.26b-27a] 唯一的中保,唯一的挽回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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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洗約翰為主基督作見證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36)。惟有基督才能除去人的罪;既然惟有基督是神的羔羊,所以唯有他是為我們的罪所獻上的祭,只有他能贖罪,只有他能補罪。赦罪的權柄和能力是屬於聖父,而且他在這方面與聖子有所分別。就另一層面而言,基督獻上自己作為祭物,他親自擔當了我們所應得的懲罰,在神的審判台前塗抹了我們的罪咎。由此可見,惟有將贖罪的尊榮歸功於基督,我們才能享受他所作成的救贖。那些想要以自己的補罪功德來平息神忿怒的人,是企圖竊奪主基督的榮耀。
我們應當留意兩件事:(1)我們要將基督的尊榮完全歸給他,不可減損之;(2)我們的良心確信自己在他裡面罪得赦免,才能與神和好。
以賽亞說,聖父將眾人的罪孽都歸在聖子身上,以他的鞭傷醫治我們(賽53:5-6)。彼得也以不同的言詞重複此真理:基督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保羅記述:當基督替我們成為罪時,在他身上被定了罪案(林後5:21;加3:13;羅8:3)。當基督被獻上為贖罪祭時,罪的權勢和咒詛都被除滅瓦解了。基督擔當了我們一切的罪,以及有關的咒詛和污穢,並承受了神可怕的刑罰和死亡的咒詛。聖經從未教導這樣的謊言:在我們起初得潔淨之後,我們每一人都必須根據告解悔罪禮的補罪,才能經歷到基督受苦的功效。這是天主教極為有害的謬論。反而言之,我們每當犯罪跌倒時,我們要記住:唯有倚靠基督的贖罪與補罪,才能真正經歷赦罪的平安。
天主教主張:人初次罪得赦免,完全是神的恩典在運作,但是如果人後來跌倒了,則要靠自己作工來配合,以獲得再次的赦罪。這是混淆視聽的謬論,害人不淺。假若這些教導是對的,則「神恩獨作」變成了「神人合作」;前所承認基督所獨作的,則被人竊奪了。 我們一切的罪孽都歸在基督身上,我們是唯獨在他裡面蒙救贖;這與天主教所說,人要靠自己的行為功德贖罪,是截然不同的。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與天主教所說,人必須靠自己的行為挽回神的忿怒,真是天淵之別
[3.4.27b] 我們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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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說,信徒必須靠自己補罪才能贖罪。如果說這是為了叫人良心平安,然而當人聽到他必須靠自己補罪,這能使他的良心平安嗎?他的補罪(將功抵過)要到何種程度,才能確信自己終於補足了呢?如此一來,他會一直懷疑他所信的是否是一位憐憫人的神;他的心會一直攪擾不安,甚至恐懼戰兢。因為那些倚靠無用的補罪的人,其實是藐視神的公義審判,以為自己作一點善行就可以彌補罪過;也更是對自己深重罪惡,輕描淡寫的回應。
即使假設他們可以藉著恰當的補罪來贖一些罪,但是當他們發現自己的罪多到無數,縱使有一百條性命全用來贖罪,也不足以補償自己的罪過時,他們又將怎麼辦呢?此外,聖經一切宣告赦罪的經文,並非屬於未受洗之人,而是賜給神所重生的兒女,對長期在教會中被養育的信徒說的。這樣的赦罪應許,是使徒保羅光榮的宣告:「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林後5:20)。這不是針對外面的人說的,而是針對那些已重生之人。他否認了信徒自己能補罪,於是領導他們歸向基督的十字架。
保羅對歌羅西的信徒說:基督「藉著他自己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西1:20),他並非將這局限於當初我們被接納入教會時,乃是說我們的一生都是如此。這是上下文所明確告訴我們的,因他在這段經文前面說,信徒已經藉基督的血得蒙救贖,即罪得赦免(西1:14)。這是聖經反覆教導的真理,許多經文所說到的,不勝枚舉。
[3.4.28]
所謂「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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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主張信徒必須自己補罪來贖罪,為了自圓其說,就愚昧的區分某些罪是不至於死的小罪,另一些則是至於死的大罪。大罪需要重大的補罪;而小罪能以較為簡單的解藥潔除,例如:誦讀主禱文、灑聖水、藉彌撒解罪。他們如此自導自演,是對神不敬。雖然他們一直在談「小罪」與「大罪」,卻無法分辨二者之間的差別,只籠統的說內心不敬虔和不潔是小罪。
然而,聖經是區分義和不義的惟一標準,我們根據聖經宣告:「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結18:20)。信徒的罪是可赦免的,並非因為那些罪是不至於死的小罪,所以他們不當死亡;乃是因為神的憐憫,「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8:1),因為他們不被算為有罪,因為神赦免了他們的罪,他們的罪已被塗抹了(詩32:1–2)。
所有的罪,就本質而言,都是致死的罪。天主教非常不公平地誹謗此教義真理,說異教徒才相信所有的罪都是同等的。然而,我們可以用他們自己所說的輕易地反駁他們。我們只要質問,在他們所稱為「至於死的大罪」中,是否承認某一罪比另一罪較輕?既然他們承認,這就表示至於死的大罪,不都是一樣嚴重。所以他們的謬論不攻自破。
既然聖經明確的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然而人若順從律法就必因此活著(利18:5;結18:9;20:11,13;加3:12;羅10:5;路10:28),違背律法的結局是死(羅6:23;結18:4,20),他們無法回避這樣的定案。在他們的罪是如此眾多,他們能從自己的補罪得到什麼結果呢?如果每一個罪都需要花費一天的時間來補罪,則當他們正在思想補此罪時,又在犯更多的罪。因為連最敬虔的義人,每天也要跌倒多次(箴24:16)。當天主教徒正束腰準備補自己的罪時,同時也在累積許多(甚至不可勝數)其他的罪。既然他們能為自己補罪的確信已經破滅,為何仍堅持己見,留戀此迷信呢?他們仍認為自己能補罪,為何如此僭妄呢?
[3.4.29]
赦罪包括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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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為了找藉口為其「補罪論」辯護,就捏造「罪罰」與「罪咎」之間的區分。他們承認神的憐憫免除了「罪咎」,然而在「罪咎」得赦免之後,「罪罰」仍然存留,因為虧欠神的公義仍需償還。所以他們主張「補罪」的目的,在於除掉「罪罰」。這是何等輕浮和荒謬!他們承認神白白赦免罪咎,卻又再三教導人以禱告、流淚、以及一切其他的方式,來配得罪罰的赦免。然而聖經論到「赦罪」所有的教導,都直接與此「罪咎,罪罰」的區分相反。
我們已經充分證明這點,但再補充一些經文證據,以徹底揭發他們的狡猾詭辯。神在基督裏與我們所立的「新約」,就是他不再記念我們的罪(耶31:31,34)。我們從先知以西結所說,就更加明白此話的意義:「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結18:24);「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結18:21-22,27)。神說他必不記念他們的義行,意思就是他不會記錄這些義行,為了獎賞他們。所以當神說他必不記念他們的罪惡,意思是他必不再要求刑罰他們。聖經在別處也有同樣的教導:「你將我一切的罪扔在你的背後」(賽38:17);「我塗抹了你的過犯,像厚雲消散」(賽44:22);「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彌7:19):「耶和華不算為有罪……遮蓋其罪」(詩32:1-2)。
只要我們留心聽這些經文,就必曉得這是聖靈清楚的教導。顯然,若神刑罰罪,他就是將罪歸在我們的帳上;他若報應罪,他就在記念罪;他若審判人,就必不遮掩人的罪;他若鑒察罪,就必不將之扔於背後;他若究察罪,就不會塗抹過犯像厚雲消散;若他宣告人的罪,就不會將之投入深海裏。並且,奥古斯丁清楚解釋說:「神若遮蓋罪,他就定意不再觀看;他若定意不究察人的罪,他就定意不刑罰;神定意不記念人的罪,他願意赦免他們的罪。那麼,他為何說:『遮蓋其罪』呢?是不再鑒察這些罪。神鑒察人的罪,不就是為了懲罰罪嗎?」
我們當留意先知以賽亞的另一段經文,告訴我們神赦罪的法則:「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賽1:18)。耶利米說:「當那日子,那時候,雖尋以色列的罪孽,一無所有;雖尋猶大的罪惡,也無所見;因我所留下的人,我必赦免」(耶50:20)。你想確實明白這些話的意義嗎?你要默想神所說的這些話:神將「過犯封在囊中」(伯14:17);「人的罪被包裹,被收藏」(何13:12);「猶大的罪是用鐵筆,用金剛鑽記錄的,銘刻……」(耶17:1)。這些經文表明神必定報應罪,這是毫無疑問的;反過來說,當神宣告他免除一切的報應刑罰,我們必須毫無疑問的相信。我們在此懇請讀者,應當留意的是神的真道,而非人的解釋。
[3.4.30a]
惟有基督一次永遠的獻祭,才能免除罪咎與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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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說我們的罪已得赦免,卻仍須為自己的罪受懲罰,則基督賜給了我們的是什麼呢?聖經說基督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意思必是他擔當了我們的罪所應得的刑罰和報應。先知以賽亞更明確的表達同樣的含意:「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賽53:5)。「他代替我們受刑罰,使我們得平安」,這刑罰不就是指我們犯罪所當受的刑罰麼?除非基督替我們擔當了,使我們與神和好,否則我們必須自己擔當此刑罰。顯而易見,基督擔當了罪的刑罰,為要將他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拯救出來(太1:21)。
每當保羅提到「救贖」是在基督裡所成就的,他習慣以專有名詞來表明(羅3:24;林前1:30;弗1:7;西1:14)。他這如此作的目的,不僅是表示此「救贖」並非一般所理解的贖,更是表明此「救贖」所付出的重價與完全償清罪債,不需要再補罪了。這就是為何保羅寫道,基督捨了自己,作我們的「贖價 」(提前2:6)。奥古斯丁也論:「神的忿怒如何被挽回呢?難道不是藉著犧牲獻祭嗎?而犧牲獻祭是什麼呢?難道不就是基督藉他的死,所提供給我們的嗎?」
為了除掉罪所帶來的惡果,摩西律法中的條文中,首先所提供給我們的,是強有力的徹底解決方案。因為神在律法中所設立的,並非這一種或那一種補罪方式,而是要求犧牲獻祭,完全償清罪債。然而,神在其他地方詳細嚴格地吩咐贖罪的所有儀式(出30:10;利4:1 –
7:16;民15:22-31)。他吩咐罪惡過犯的補償,完全不能藉著行為功德,只能藉著獻祭贖罪;原因是他定意顯示唯有一種方式才能平息他的義怒審判。以色列人所獻的祭,不是算為人的行為功德,乃是影兒指向實體,就是基督獨一無二的獻祭。何西阿用字簡潔,生動表達了神所要求的獻祭贖罪:「求神除盡罪孽」,這是赦免罪惡。「這樣,我們就把嘴唇的祭代替牛犢獻上」(何14:2),這就不需要再補罪了。
[3.4.30b-31a] 罪罰來自罪咎,二者同時得到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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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更詭詐的回避方法,是區分「永恆的刑罰」和「現世的刑罰」。他們將「現世的刑罰」定義為:神對人在今生身體或靈魂的任何懲罰;「永遠的刑罰」是永死。他們認為要以自己的補罪,來承擔現世的刑罰。其實,這樣的區分對於他們的主張毫無幫助。因為我們以上所引用的經文都清楚教導:神接納我們進入恩典中的前提,是「無論我們當受的刑罰為何,他藉著赦免我們的罪咎,都已經免除了」。
當大衛或其他先知尋求神赦免罪惡時,他們同時也求神免除罪的刑罰。他們深知神的審判刑罰,驅使他們如此禱告。另一方面,當先知向人應許神的憐憫時,他們幾乎總是宣告罪的刑罰與如何得到赦免。的確,當神藉以西結的口宣告,他將被擄至巴比倫的猶太人領回,並不是為了猶太人的緣故,而是為了自己的緣故(結36:22,32),這足以表明罪咎與罪罰,二者都是白白的赦免。最後,我們若藉著基督從罪咎中得釋放,則根據罪咎而來的罪罰也必止息。
天主教曲解聖經經文,來支持其補罪謬論。我們要明察秋毫,駁斥其謬論。他們說大衛因淫亂和謀殺的罪,受先知拿單的斥責,雖然他的罪蒙赦免,然而後來遭到刑罰,即他在淫亂中所生的兒子之死(撒下12:13-14)。天主教說,在赦免罪咎之後,必須遭受這樣的懲罰作為補罪。因但以理吩咐尼布甲尼撒王要以施捨贖自己的罪(但4:27)。所羅門也說:「因憐憫誠實,罪孽得贖」(箴16:6);「愛能遮掩一切過錯」(箴10:12)彼得也贊同這觀點(彼前4:8)。路加福音也記載,主論到有罪的女人:「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路7:47)。他們用這些經文來支持其補罪之說。
這些人總是扭曲和謬誤的強解神的作為,文不對題!然而,只要他們留意觀察,這是他們根本不當忽略的:神的審判有兩種;他們就會明白拿單對大衛的責備中所提的,是極為不同的責罰,並非神的發怒報應。我們都很想明白,神藉著管教督責我們的罪,其目的如何,以及這與神向不敬虔、被遺棄之人發怒報應,有何不同。因此,簡要討論二者的區別是合適的。
[3.4.31b-32a]
報應的刑罰,與管教的責罰惟有基督一次永遠的獻祭,才能免除罪咎與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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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教導起見,我們區別「報應的刑罰」與「管教的責罰」。我們應當明白,神以刑罰報應他的仇敵,所以神向他們發怒、破壞他們、打散他們、使他們落空。因此,這是神報應的刑罰:當刑罰是與神的怒氣連在一起時。
在管教的責罰中,神的嚴厲並非出於他的怒氣,他不是為了毀滅人而發怒報應。因此,恰當的說,這並非懲罰或報應,而是管教和警戒。報應的刑罰是屬法官的;管教的責罰則是屬父親的。當法官懲罰作惡之人時,法官衡量罪的輕重,照著罪行施罰。然而,當父親嚴厲的管教兒子,父親並非以責罰來發怒報應他,或惡待他,而是要教導他,使他此後更為謹慎。屈梭多模用稍為不同的例子,教導相同的道理。他說:「兒子受鞭打,奴隸也受鞭打。然而後者因他是奴隸,為他的罪受懲罰;前者是自由之人和兒子,需要被操練而受管教。管教是為了考驗兒子,使他長進;就奴隸而言,是為了鞭打與懲罰」。
為了清楚總結整個問題,我們可以作兩個區分,第一:凡是屬於報應性的刑罰,神的咒詛和忿怒就彰顯出來,但他總不施行這些在信徒身上。另一方面,管教性的責罰則是神的賜福,也見證他的愛,正如聖經所教導的(伯5:17;箴3:11-12;來12:5-6)。整本聖經都清楚指明這區分。因為所有不虔不義之人,在今生所遭受的苦難,都是某種引到地獄的通道,他們藉此已經從遠處望見自己將受的永刑。然而,他們沒有因此而改變自己,一點也沒有受教得益處;反而,他們藉著預嚐這些苦難,預備自己等候那將要來的恐怖地獄。
神嚴厲地管教他的僕人,卻不會將他們交付死亡(詩118:18)。因此,他們也承認神用杖責打他們,對他們是有益的,使他們進一步學習神的話語(詩119:71)。就如我們從聖經多處讀到:眾聖徒以平靜的心,領受這樣的管教,所以他們總是懇切禱告,祈求脫離報應性的刑罰。耶利米說:「耶和華啊,求你從寬懲治我,不要在你的怒中懲治我,恐怕使我歸於無有。願你將忿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和不求告你名的各族上」(耶10:24-25)。而且,大衛也說:「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也不要在烈怒中懲罰我」(詩6:1;38:1)。
[3.4.32b] 管教性的責罰與報應性的刑罰,目的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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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記載:神在聖徒犯罪時管教他們,向他們發怒。然而這是管教性的責罰,並非報應性的刑罰。以賽亞說:「耶和華啊,我要稱謝你!因為你雖然向我發怒,你的怒氣卻已轉消;你又安慰了我」(賽12:1)。哈巴谷也說:「求你在發怒的時候,以憐憫為念」(哈3:2)。彌迦說:「我要忍受耶和華的惱怒;因我得罪了他」(彌7:9)。彌迦在此教導,人受神公義的管教,若大聲埋怨毫無益處;也教導信徒若在管教中默想神的旨意,就必從悲傷中得釋放。因同樣的緣故,聖經記載神使他的產業被褻瀆(賽47:6;42:24),然而,我們知道神必不會使他的產業永遠被褻瀆。
此處所表達的並非神懲罰的本意和目的,乃是指那些遭受責罰者所體驗到的錐心之痛。然而,神不僅是有時以輕微刺痛管教他的子民,有時也使他們受創,以致於自己感覺離地獄的咒詛不遠。如此,神使他們看見自己應受他的義怒,使他們恨惡自己的惡行,更加想要與神和好,迫切尋求他的赦免,這是恰當的。然而同時,神在責罰聖徒時,更加清楚彰顯的是他的憐憫而非忿怒。
神從前與大衛後裔所羅門所立之約(撒下7:12-13),預表神在基督裡與我們所立的約,那不能說謊的神已宣告,這恩典之約永不失效:「倘若他的子孫離棄我的律法,不照我的典章行,背棄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誡命,我就要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用鞭責罰他們的罪孽。只是我必不將我的慈愛全然收回」(詩89:30-33)。為了使我們更確信他的憐憫,神說必用人的杖,來管教所羅門子孫;用人的鞭責罰他(撒下7:14)。神以這些用詞「人的杖與鞭」,表明溫和的責罰;卻也同時暗示那些經歷到神報應性刑罰的人,必遭遇極端與致命的恐懼。
神藉先知啟示,他管教他的子民以色列是如何以慈悲為懷:「我熬煉你,卻不像熬煉銀子」(賽48:10);不然,你們早就被燒盡了(賽43:2)。神教導他管教的目的,是要潔淨自己的百姓;也說他對他們的管教是溫柔緩和的,免得他們灰心喪志。這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人越敬畏神和專心培育敬虔,就會越以謙卑之心忍受神的義怒。
[3.4.32c-33a]
報應是公義的刑罰,管教是慈愛的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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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應性的刑罰彰顯神的義怒,管教性的責罰彰顯神的慈愛,這是第一個區分。二者帶來的結果也截然不同。惡人在神的鞭打下呻吟,因他們沒有衡量事情的原委,反而不理會自己的罪惡和神的報應刑罰;這樣的忽視使他們的心剛硬。或者,因他們埋怨並敵擋神,向他們的審判主咆哮,所以他們的暴怒使他們瘋狂,愚蠢莫及。然而,信徒在受神鞭打的警戒時,立刻自卑省察自己的罪,並因受戰兢和恐懼擊打,而在禱告中懇求神的赦免。可憐的心靈受此痛苦折磨,若非神減輕這些痛苦,則神忿怒只要輕微彰顯一點,他們必昏厥百次。
第二個區分是:報應性的刑罰是要懲罰惡人;管教性的責罰則是要造就義人。惡人受神的鞭打時,他們已開始(以某種方式)根據神的審判而遭受刑罰。他們拒絕留意神這義怒的彰顯,所以不能逃罪免受刑罰;然而他們雖然受罰,卻仍硬心不悔改。他們只是在所受的苦難中發現神是審判主,施行公義的報應。
然而神用杖責打兒女,並非是要他們為自己的罪付代價,而是要藉此引領他們悔改。故此,我們明白這些管教的責罰是為了他們的未來,並非為了他們的過去。我們可用屈梭多模的話來表達此真理:「神為這緣故責罰我們,不是要刑罰我們過去所犯的罪,而是要糾正我們,免得我們將來犯同樣的罪」。奥古斯丁也說:「你所受的苦(就是你所抱怨的)是你的良藥,並非你的刑罰;是你的管教,並非你的咒詛。若你不想失去天上的產業,就不當挪去鞭打」;「弟兄們,你們當知道,世人所呻吟的一切苦難,對你們而言乃是良藥苦口,而非定罪的刑罰」。我們引述他們的話,免得有人以為上述教導是新奇古怪的。
神因為他的子民忘恩負義而在怒中勸誡他們,原因是他們悖逆頑梗的藐視一切責罰。以賽亞說:「你們為什麼屢次悖逆,還要受責打嗎?……從腳掌到頭頂,沒有一處完全的盡是傷口……」(賽1:5-6)。這樣的勸誡清楚顯示,神的責罰是為了管教他的子民。
[3.4.33b-34a]
信徒經歷神的管教,不可灰心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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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眾先知多次多方論述,神責罰子民是為了管教,不勝枚舉。我們只需簡明指出,神管教他的會眾的惟一目的,就是使會眾謙卑和悔改。因此,當神奪去掃羅的王位時,這就是神報應性的刑罰(撒上15:23)。然而,當他奪去大衛幼子的性命(撒下12:18)時,這責罰是為了改正他。保羅說:「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11:32),這也是管教性的責罰。我們既然是神的兒女,天父的手磨練我們使我們受苦,這並非要敗壞我們的刑罰,而是要教訓我們的管教。
奥古斯丁教導我們,人們從神所遭受的處罰,外在看來是同樣的,然而其內在目的應當從不同的觀點來看。對聖徒而言,這些責罰是在他們蒙赦罪之後的爭戰和操練;對惡人而論,因他們的罪未曾蒙赦免,所以這些刑罰是對他們罪的報應。奧古斯丁列舉大衛和其他敬虔之人所受的責罰,並說他們經歷這些使人謙卑的責罰,目的是操練他們的敬虔。
以賽亞說「要對耶路撒冷說安慰的話……他的罪孽赦免了」,猶太子民的罪得赦免,因他們從神手中已遭受足夠的管教(賽40:2),並非說:我們的過犯蒙赦免,是倚靠自己付出罪罰的代價。反而是說:「你們已經受夠了責罰(照著所受的又重又多的苦難),因為經歷長久的痛苦和憂傷,現在是你們領受到大好信息的時候,完全的憐憫臨到你們,使你們的心歡暢,並感受我是你們的天父」。神在此彰顯父親的身分,回轉施恩給他的孩子,這是在他公義且嚴厲的管教之後。
信徒在苦難中,如何才能被堅固而剛強壯膽呢?必須默想神的話語:「因為時候到了,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就是稱為主名下的城」(彼前4:17;耶25:29)。若神的兒女相信神對他們的嚴厲責罰,是出於他的報應,則他們會如何呢?因為那些受神的手擊打之人,他們將神視為刑罰人的法官,就必會想像神是發怒和敵對的;也必會恨惡神的鞭打,視之為咒詛與定罪。總之,人若感覺神的目的是報應刑罰他,他就不可能相信自己是神所愛的。然而,那至終在神的鞭打下獲益的人,是那些相信:神發怒是對他所犯的罪惡,而神對他是憐憫和慈愛的 。
[3.4.34b-35a] 管教性的責罰,是嚴格的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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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信徒懷疑神對他的憐憫和慈愛,就必經歷詩篇作者的恐懼:「你的烈怒漫過我身;你的驚嚇把我剪除」(詩88:16)。摩西也說:「我們因你的怒氣而消滅,因你的忿怒而驚慌。你將我們的罪孽擺在你面前,將我們的隱惡擺在你面光之中。我們經過的日子都在你震怒之下;我們度盡的年歲好像一聲歎息」(詩90:7-9)。反之,大衛教導說,天父管教是幫助我們,而非壓制我們。他稱頌神的管教,說:「耶和華啊,你所管教,用律法所教訓的人,是有福的!你使他在遭難的日子得享平安;惟有惡人陷在所挖的坑中」(詩94:12
-13)。
有時看來神似乎任憑非信徒,不理會他們的罪,而對自己的子民嚴加管教;誠然這是嚴峻的試煉。大衛在詩篇94篇對此提出信徒蒙安慰的理由:「你使他在遭難的日子得享平安」,信徒藉著律法的勸誡,得以明白他們蒙召喚歸回正道,就證明神關心他們的救恩。然而,不虔不義的人一頭栽進於自己的罪中,至終陷入坑中。不論他們所受的刑罰是永恆或暫時的,都沒有兩樣。因為戰爭、饑荒、毒害、疾病,與永死的刑罰一樣,都是神對他們的咒詛;這些災難的目的,是作為神的忿怒施行報應的工具,來刑罰惡人。
我們現在都知道神管教大衛的目的為何,是要證明謀殺和姦淫是大大的得罪神。神宣告他所親愛和忠心的僕人大衛,是犯了如此嚴重的罪,是要教訓大衛,以後再也不敢犯這樣的罪。然而,這處罰並非作為大衛必須補償給神的罪債。我們也應當以「管教」來看待神的另一個責罰。神因大衛悖逆數點百姓,以可怕的瘟疫擊打他的百姓(撒下24:15)。神雖然白白的赦免大衛的罪,然而,為了作為歷世歷代的公開鑑戒,也為了使大衛謙卑,神叫所有人都認清有罪必罰,所以神嚴厲地管教大衛。
[3.4.35b] 赦罪是白白的恩典,管教是一生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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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當從「神管教他子民」的目標,來看待全人類所受的咒詛(創3:16-19)。因為當我們蒙恩之後,仍要忍受世間一切的悲慘苦難,這苦難是因我們始祖亞當犯罪所招致的刑罰。這些苦難警告我們:神是多麼不喜悅我們違背他的律法。當我們藉此這悲慘遭遇而感到沮喪而謙卑下來時,就會更迫切的尋求真正的福氣。若有人認為今生的災禍,是因為我們的罪而加給我們的刑罰,而沒有別的目的,則是全然愚昧的。
屈梭多模也有相同的看法:「若神施行懲罰的目的,是為了呼召持續在罪惡中的人悔改,則在人悔改後繼續懲罰就是多餘的」。因此,神知道每一個人的性情不同,就因材施教。他待此人較為嚴厲,待那人較仁慈。所以,當神要顯明他施行懲罰不會過當,他嚴厲責備剛硬頑梗的人,因他們受擊打後仍不停止犯罪作惡(耶5:3)。同樣緣故,神也指責「以法蓮是沒有翻過的餅」(何7:8),顯然他們心硬不接受管教,沒有悔改離開罪惡,而蒙赦罪。
神如此教導我們,表示只要我們悔改,他就饒恕恩待我們。是我們對神的悖逆,使得他嚴厲的管教我們,對付我們的罪;然而只要我們改邪歸正,神就不會再嚴厲管教。既然我們都是如此剛硬愚昧,需要神的管教,所以我們智慧的父神管教所有屬他的兒女,一生之久毫無例外,這是他的美意。
然而令人訝異的是,天主教抓住大衛的例子,堅持說他為自己的罪付上代價來補罪,而完全不理會聖經眾多例證,讓他們可以看明罪得赦免是神白白的恩典。聖經記載:稅吏離開聖殿時已被稱義;也沒有再受刑罰(路18:14)。彼得所犯的罪得到赦免(路22:61),聖經記載他的眼淚,卻沒有說彼得需要補罪。那癱子聽到主對他說:「放心吧!你的罪赦了」(太9:2),他沒有受任何的刑罰。聖經記載一切的赦罪,都是出於神白白的恩典。罪如何得赦免,其準則應當從聖經多處的例證來明白,並非是從某一特殊管教的例子來強解。
[3.4.36]
善行絕非刑罰的補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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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理勸尼布甲尼撒王以施行公義斷絕罪過,以憐憫窮人除掉罪孽(但4:27),並非表示王的公義憐憫能挽回神的忿怒,或補贖自己罪債刑罰。千萬不可有如此想法,因為除了基督的血,絕沒有別的贖價!當但以理勸王說「斷絕罪過,除掉罪惡」,他是指王得罪人的方面,並非王得罪神的方面。他等於是說:「王啊,你施行暴政統治、壓迫謙卑人、剝奪貧窮人、苛刻不義對待你的百姓;如今你當以憐憫和公義取代你的惡行、斷絕暴政與壓迫」。
所羅門也說:「愛能遮掩一切過錯」,不是在神面前,而是在人面前。整節經文說:「恨能挑起爭端;愛能遮掩一切過錯。」(箴10:12)。在這經文中,所羅門以他慣用方式,將恨惡所產生的罪行與愛所結的果子作對照。他的意思是,那些彼此相恨的人,互相撕咬、掠奪、責駡、傷害,以及在每件事上挑錯;然而彼此相愛的人,互相遮蓋許多事、不計較許多事、寬恕許多事。這並非說這人包庇那人的過錯,而是寬恕這些過錯,並以勸誡來糾正它們;而不是以責駡來惹動更多過錯。無疑的,彼得引用此經文,必是以此同樣意義來解釋(彼前4:8),因為若不按此正意解釋,就是曲解聖經。
當所羅門教導「因憐憫誠實,罪孽得贖」(箴16:6)時,他並非指藉著憐憫誠實的行為,在神的眼前補了罪,神的義怒被挽回,而免除了原本要對罪人施加的刑罰。反而,就如聖經通常的教導,神表明他將憐憫那些離棄了過去惡行,在敬虔和真理中歸向他的人。所羅門等於是說:當我們停止犯罪時,神就不再發怒,也不再刑罰我們。他並非是指罪蒙赦免的原因,而是指真悔改歸正的模式。就如眾先知常常斥責假冒為善的人,因他們企圖以虛假儀式代替神所要求的悔改;反而,神喜悅正直和履行愛心的責任。
照樣,希伯來書的作者稱讚行善和捐輸的事,提醒我們這樣的祭是神所喜悅的(來13:16)。基督斥責法利賽人,因他們只注重洗淨杯盤的外面,卻忽略內心的清潔;他吩咐他們施捨給人,使凡物都潔淨(路11:39-41;太23:25),他絕對不是勸他們為自己補罪。反而,他只是教導何為神要的潔淨。
[3.4.37]
愛主是蒙赦免的結果,並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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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7:36-50中,主耶穌講的「開恩免債」比喻,說到得恩免多的人,對主人的愛更多。任何明理之人在讀過此比喻後,都不會同意天主教以此來支持「罪人自己補罪」的謬論。經文中說到法利賽人心裏想:主根本不知道他所接納的這婦人是誰。因他以為,只要基督知道她是怎樣的罪人,就不會接納她。他也以此推斷,基督若受蒙蔽到此地步,則必不是先知。
基督為了顯明她不是罪人,因為他已經赦免其罪,就講解這比喻:「一個債主,有兩個人欠他的債;一個欠五十兩銀子,一個欠五百兩銀子……債主就開恩免了他們兩個人的債。這兩個人哪一個更愛他呢?」那法利賽人回答說:「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主說:「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路7:41-43,47)。
基督在此所說的,並非將婦人的愛作為她蒙赦罪的原因,乃是作為她已蒙赦罪的證據。因為基督所說的,乃是根據「那婦人」與「那被免了五百兩銀子債務的人」的對照。主並沒有說,這欠債的人蒙赦免,因他的愛多;反而乃是說,他的愛多,是因他所欠的多(五百兩銀子)蒙了赦免。因此,我們應當這樣應用這對比:你以為這婦人是罪人,但你應當認出她並不是,因她的罪已蒙赦免。她的愛(她藉此感謝基督的恩典),應當使你確信她的罪已蒙赦免。
這是根據結果來追溯原因的論證,以後來的事實證據來證明已經發生的事。基督清楚見證她是如何得蒙赦罪:「你的信救了你」(路7:50)。因此,我們是藉著「信」得著赦免;我們是藉著「愛」來向主獻上感謝,見證主的恩慈。
[3.4.38-39]
天主教「補罪論」是腐化了早期教父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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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會神學家對認罪補罪的解釋,無足輕重。因為幾乎所有留傳至今的神學著作,在這方面的解釋若非錯誤,就是過於草率。然而,他們尚不至於像天主教中世紀創新的「補罪論」,是如此魯莽愚昧。屈梭多模說:「人在哪裡切求神的憐憫,神就在那裡不究察人的罪;人在哪裡懇求憐憫,神就在那裡不施行審判;人在哪裡尋求憐憫,神就在那裡不刑罰人;哪裡有憐憫,那裡就沒有究察;哪裡有憐憫,祈求就蒙赦免」。無論人如何扭曲這些話,這些話所教導的絕不可能同意經院哲學家的補罪論。
早期教會著作《論教會的教義》記述:「悔改的補罪是要幫助當事人戒除犯罪的誘因,這並非給人門路依從自己想法來贖罪債」。這清楚顯示:「補罪是為了補償所犯的罪」的說法,在當時是被大家嘲笑的,因為他們將所有的補罪,小心謹慎用來禁戒繼續犯罪而已。屈梭多模教導說:神向我們所要的,就是在他面前流淚承認我們的過犯。這類的論述在他和其他教父著作中經常出現。
奥古斯丁說:基督的身體是真正與唯一的贖罪祭,不只是為了洗禮中所除淨的那些罪,也是為了後來因我們軟弱而趁虛而入的罪。因這緣故,全體教會天天呼求:「免我們的債」(太6:12);這些罪債得蒙赦免,都是藉著基督一次永遠的獻祭」。
早期教會中所謂「補罪」,不是當事人為了付給神的贖價,乃是所作的公開見證;使得這些被宣判開除教籍的人,在被接納回到教會團契時,藉此向教會保證他們已經悔改。因為當時教會強制要求那些悔改的人,以禁食和盡其他本分,來證明他們真正全心恨惡從前的犯罪生活,從記錄中刪除他們從前的惡行。如此,他們是在向教會而非向神行「補罪禮」。奥古斯丁在《教義手冊》中表達相同的教導。中世紀所使用的認罪和補罪禮,源自這早期的儀式。然而,中世紀天主教敗壞了早期教會的儀式,真是邪惡的子孫,毒蛇的種類(太3:7;12:34),原來儀式好的一面已經蕩然無存!
標籤: 神學入門、呂沛淵、Tabletalk、R.C. Sproul、林慈信、护教、学习、译作、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呂沛淵,
卷三四章,
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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