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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兒洗禮(Concise Reformed Dogmatics
52.5 嬰兒洗禮
誠之譯自:Concise Reformed Dogmatics, by J. van Genderen and W. H. Velema, pp. 796-801.
https://yimawusi.net/2021/03/31/infant-baptism/
 
1. 我們所討論的嬰兒洗禮。

根據《新約聖經》並沒有明確提到嬰兒洗禮的事實,許多人得出結論,認為嬰兒洗禮是後來才出現的。這種論點經常會讓人印象深刻。
 
然而,也有一些相反的論據(註1)。我們已經能夠確定,在小亞細亞、高盧、羅馬、北非、埃及和巴勒斯坦,在主後200年左右給幼童施洗,是一種廣為接受的做法。此外,嬰兒洗禮是否被允許,在當時似乎並未構成爭論,反而,如果教會並沒有從使徒那裏接受這一傳統,而是到了二世紀才決定採用這一傳統的話,才會有爭論出現。對基督教大部分教會來說,特別是東方教會相當熟悉的俄利根的見證,以及羅馬的希波呂圖(Hippolytus of Rome)的教會規章都是很好的例子。特土良(Tertullian)反對這樣做,但並不是因為給孩童施洗是一件新鮮事,而是他認為推遲洗禮是更有益處的(De baptismo18)。
 
隨後,推遲洗禮就成了習俗。當時人們普遍認為,一個人所犯的所有罪行都將在洗禮中,或通過洗禮得到赦免。因此,在較晚的年齡接受洗禮,會使洗禮更加有效,因為這樣可以消除更多的罪孽!這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奧古斯丁引用了這句話:「不要管他,畢竟他還沒有接受洗禮」(《懺悔錄》,一 11)。在他的作品中,奧古斯丁強調,作為原罪的後果,洗禮是獲得救贖的先決條件。但對他來說,這不是唯一的論據。他還提到使徒的權威和割禮與嬰兒洗禮之間的關聯(參見De Ru, 1964, 16-18)。
 
重洗派中出現了反對嬰兒洗禮的意見。根據他們的觀點,小孩子不可能相信,因此仍然站在上帝聖潔的教會之外。不僅是重洗派,就是跟隨門諾·西蒙斯(Menno Simons)的門諾教派也反對嬰兒洗禮。他們認為,人必須重生才有資格受洗。
 
浸禮宗反對嬰兒洗禮,因為在他們看來,只有在宣認信仰後,通過浸入水中進行的洗禮才符合聖經的規定。其他反對嬰兒洗禮的團體經常突出個人的決定或屬靈經驗。五旬節運動的影響越來越大,也帶來了對嬰兒洗禮正確性的懷疑。五旬節派團體特別重視在有意識的情況下所經歷到的洗禮。在水的洗禮之後,仍然需要聖靈的洗禮,也就是被聖靈充滿,特別是要有說方言(glossolalia)和說預言的恩賜。有時,拒絕嬰兒洗禮與否認原罪之間有直接的聯繫(註2)。
 
在神學家當中,巴特是最突出的反對嬰兒洗禮的人(註3)。他對嬰兒洗禮的批評逐漸變得更加激烈。最初他認為教會應該重新審視兒童受洗是否真的是正當的問題。洗禮的順序包括受洗者自覺地渴望接受所應許的恩典和承擔感恩的義務。沒有按照這個順序進行的洗禮還是可以成為有效的洗禮。巴特並不想要提倡重洗的觀念(1943, 24)。後來他不再把洗禮看作是一種聖禮,因為他不再認為洗禮是上帝的作為,而只是人的作為,是人對上帝在耶穌基督裏所成就的事所作出的回應。這並不是簡單地使嬰兒洗禮變成無效,而是使嬰兒洗禮備受質疑(C. D., 4.4.194以下)
 
2. 嬰兒洗禮的聖經根據。

對於嬰兒是否應該受洗的問題,我們的信仰告白給出了明確的答覆。《海德堡要理問答》主日27提到約和上帝的應許。嬰兒洗禮的對與錯,確實是以這個觀點來評斷的。
 
上帝與信徒和他們的子女立了祂的約(創十七7)。祂用記號和印記證實了約的應許和要求。在舊的約的體制(old dispensation)下,這個記號就是割禮,如今則是洗禮。在新的約的體制下,這個立約記號繼續保留著:「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徒二 39)。接下來又說道:「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這句話不是要限制聖約的範圍,反而是表明聖約的範圍將大大擴充。
 
要是承認保羅在歌羅西書二11-12中提到的割禮和洗禮之間的聯繫,我們就不會拒絕嬰兒洗禮了。在這個使徒信息的基礎上,我們可以說,在洗禮中,割禮得到了它在救贖歷史裏的應驗。要是我們否認嬰兒洗禮,就會削弱恩典之約在舊約體制和新約體制的統一性。恩典之約在本質上是一個約。在這兩個體制中,它都有一位中保,並給予同樣的救恩:恩典的收養,作神的兒女(參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16.11)。如果在舊約體制下被算作兒女的兒童,如今卻在約外,那麼自基督降臨以來,恩典就是減少了!
 
哥林多前書七章14節是一節值得我們充分注意的經文。保羅說,一個已經成為基督徒的女人,但她的丈夫是個不信的人,不應該因為他的不信而與他離婚。「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原文作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使徒的意思是,對上帝和會眾來說,這樣的家庭才算得上是基督徒的家庭。「當雙親中只有一個是信徒時,上帝還是通過這一個信徒對整個家庭提出要求」(J. P. Versteeg in Rondom de doopvont = around the baptismal font, 1983, 132)。「因著聖約成為聖潔」,在這方面,我們也與加爾文等人一樣,是這樣認為的(註4)。
 
父母的信心並不是子女受洗的根據,會眾的信心也不是。我們既不應該像路德所教導的那樣,在兒童本身的信心中尋找依據,也不應該像凱波爾(A. Kuyper)所認為的那樣,在相信的能力或在重生中尋找依據。凱波爾並不總是這樣說,但作為一個通則,他提到重生是洗禮的基礎,「就屬靈的意義來說,對兒童施行的洗禮,其基礎是重生」。對受洗者的這種重生,是一種假說(假定的重生[presumed regeneration])。(譯按:改革宗為嬰兒施洗不是基於假定的重生或信心,而是基於上帝在恩約中的應許。)
 
1905年的教義聲明中(見§52.4),「重生」和「在基督裏成聖」這兩個詞被當作彼此的延伸。這就自動導致了一種可爭論的觀點,即《洗禮格式》中第一個問題中提到的「在基督裏成聖」與「重生」的意思相同。《洗禮格式》指出,有鑒於我們的孩子是「在基督裏成聖的……因此,作為祂教會的成員……應該受洗」。根據我們的《洗禮格式》在對「在基督裏成聖」這句話的解釋中,(假定的)重生將會是洗禮的基礎。那麼,凱波爾就畢竟是對的!
 
3. 對嬰兒洗禮的主要反對意見
 
a. 第一個反對意見是,在《新約聖經》中,我們並沒有讀到兒童應該受洗或他們受了洗的事。
 
然而,由此推斷出在使徒時代,嬰兒洗禮還是一個不為人知的做法,這是不正確的。最好的辦法是將當時的教會與宣教工場上的教會作比較。在宣教工場上,也是成年信徒先受洗,但整個家庭也要受洗。
 
使徒們也給全家施洗:呂底亞全家,禁卒全家(徒十六1533),還有司提反全家(林前一16)。我們不知道這些家庭裏是否有小孩子。無論如何,家庭(oikos)這個詞更多的是包括孩子而不是不包括。比較約書亞記廿四章15節「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
 
還需要謹記,個人主義的思維方式是與聖經格格不入的。一個家庭是一個單位。我們知道,在猶太人中,習慣於將兒童納入改宗者的洗禮中。與割禮和改宗洗禮有關的規則,即把兒童包括在內,並沒有隨著新約聖經而改變,因為這是恩典之約的通則。原則是,兒童作為恩典之約的一部分,他們有權接受洗禮(參見De Ru, 1964, 170-83)。
 
b. 第二種反對意見是,就順序而言,信心必須總是先於洗禮。
 
然而,我們必須記住,使我們有資格接受洗禮的並不是我們的信心。在重洗派、浸禮宗和五旬節派中,洗禮與其說是上帝的應許,不如說是人的信心的記號和印記。一個非常有特色的說法是:「我已經讓我自己受了洗」,而在《新約聖經》的基礎上,人們更願意說:「我已經受了洗」。後者是想通過洗禮證明自己屬於聖潔的教會,前者是想埋葬自己的老我本性,從而強調自己宣認信心的行動,並經歷了信心的印記,而聖經則告訴我們,聖禮主要是上帝的作為。無論我們是小時候受洗還是成年後受洗,上帝的應許都是關鍵。如果不是這樣,即洗禮不是靠上帝的應許,而是靠我們自己的信心,我們就得懷疑自己的洗禮,就像懷疑自己的信心一樣。
 
但馬可福音1616節怎麼說呢?它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這節經文也只有在上下文中才能正確理解。前面的經文是指將福音傳給普天下所有的人。對於那些聽到福音的人來說,是這樣的。「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接下來是反面的內容。那些在這段經文中尋求一個普遍規則的人——即信心必須總是先於洗禮——就兒童而言所得出的結論是有問題的。如果馬可福音十六16a暗示兒童不能受洗,那麼從馬可福音十六16b可以推斷出他們將被定罪。因此,不能這樣一概而論。因此,即使到了這個程度,人們在提到這節經文時也必須小心翼翼(另見J. P. VersteegRondom de doopvont = around the baptismal font, 1983, 39-42
 
有許多反對嬰兒洗禮的人試圖強調個人信心的必要性。但對那些深信嬰兒洗禮是基於上帝與我們和我們的孩子立約的人來說,信心和洗禮是相輔相成的。洗禮要求人要有信心!然而,無論是嬰兒洗禮還是成人洗禮,信心都集中在福音的應許上,而洗禮是福音的記號和印證。加爾文說:「在嬰兒洗禮中,除了確認和認可主已經與他們訂立的約之外,不得要求更多眼前的效力。此聖禮的其他意義,將在以後、在上帝自己預先見到的時候接踵而至」(《基督教要義》,4.16.21)。
 
嬰兒洗禮並不是孤零零地獨立存在的。我們是在會眾當中受洗的。聖約的記號也同時是加入基督教會的記號。
 
在受洗之後,會要求所有受洗的人都要有信心。對於成年人來說,會要求他們在受洗之前表達他們的信心。在洗禮當中,也會要求禱告的會眾表達信心(Cullmann, 1958, 49)。
 
在討論洗禮的最後,加爾文說到,當我們想到孩子們一生下來,上帝就立即認他們作祂的兒女時,我們就會感到一種強烈的刺激,要教導我們的兒女真誠地敬畏上帝,遵守祂的律法(《基督教要義》,4.16.32)。
 
註:
 
[1] See Aland, 1961; Cullmann, 1958; Jeremias, 1949; De Ru, 1964.
2 J. E. van den Brink, De betekenis van de doop (the meaning of baptism), 1966, 129–32.
3 Cf. among others G. C. Berkouwer, 1947; A. J. van Binsbergen, 1982.
4 Cf. Doekes, Der Heilige (the holy one), 1960, 172–76,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