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死刑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死刑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7-11-16

作者: R.C. Sproul 譯者: 高鳯仙
摘錄自《基督徒與倫理》Ethics and the Christian P.64-71,中國主日學協會(2010

死刑問題一直處於眾說紛雲的狀態因而在基督徒間、教會間、保守主義者及自由主義者間皆有對立紛岐的情形發生。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觸及了人類生命的價值、尊嚴及聖潔等更深一層的問題。研究死刑必須從了解上帝最初所立之政府的主要功能著手,羅馬書第十三章第一節至第七節是關於上帝之政府律例的主要經文,內容豐富詳實,告訴我們政府的權力係以上帝的命令作為根基,使徒保羅在此處的論述對象並非一個神權政治的政府,而是現世的政府,此奌必須多加註意。羅馬書中記載的經文內容是:

「政府的權柄,人人都應當服從。因為沒有一樣權柄不是從 神來的;掌權的都是 神設立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 神所設立的;反對的人必自招刑罰。執政的不是要使行善的懼怕,而是要使作惡的懼怕。你想不怕掌權的嗎?只要行善,就會得到稱讚;因為他是 神的仆役,是對你有益的。但如果你作惡,就應當懼怕;因為他佩劍,不是沒有作用的。他是 神的仆役,是向作惡的人施行刑罰的。所以你們必須服從,不但是為了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因此,你們也當納稅,因為他們是 神的差役,專責處理這事的。你們要向各人清還所欠的;應當納稅的,就要給他納稅;應當進貢的,就給他進貢;應當敬畏的,就敬畏他;應當尊敬的,就尊敬他。」(新譯本)

「掌權的」應被認為都是上帝所命的,我們並沒有特權,單單順服那些自認為合法的權威,這是一個「事實」(de facto) 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de juro) 問題。上帝當然沒有認可官吏得做一切事情的權利,但確實授予特定權限,並要我們對其表示?從。政府並不具有自主統治權,一切掌權者最終必要對上帝負責,除非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否則我們連腐敗不堪的政府也應順服。聖經一再要求順服,不順服掌權者之權利與義務原則是:我們應順服在上有權柄之人,除非他們要求我們作上帝所禁止的事,或禁止我們作上帝所要求的事。

按照聖經,上帝賜給政府兩項基本權利:1. 徴稅權;2. 管理國家之強制權(佩劍權)。

由於人類的墮落,政府是一種必要且合法的存在,國家被命為上帝的用人,來實現遏止罪惡的目的。聖經中政府的首次出現,是在創世記的開頭數章,當時亞當與夏娃被逐出伊甸園,指定住在樂園的東邊,有佩戴發火焰劍的天使,把守伊甸園的進口。我們可以在此處看到一位管理人的派定,即上帝以發火焰的劍作為象徴,為天使安設管制的器械,並授予強制權。

政府的主要責任是執行遏止罪惡的法律。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說:「罪惡是奴役之母,以及征服人的第一因。」奧古斯丁主張政府是一個產生出來的機構。因為人類極易相互侵犯,因而建立政府抵擋那些斯壓弱者與無辜者的強者與殘酷者;由於人類活著不為榮耀上帝、全心愛上帝及愛人如己,政府才有必要存在。政府以外的另一個可行之道是無政府狀態,每一個都只為自己而活。因此,政府的建立是基於上帝的恩典,保護弱者與義人脫離惡者之手,政府所享有的權柄並非來自本身,而是出於上帝。

當我們檢視政府所佩之劍時,死刑問題便浮現了。首先,劍被視為一種強制工具,有一次,當我與一位參議院議員交談時,聽到他說:「政府並沒有強制人民做任何事的權力。」我對他的話感到震驚,答道:「參議員,你剛才說政府沒有統治的權力。」強制權是政府的本質,我們對「政府」下的最簡單定義,也許就是「力量」。 政府的真義就是力量,去掉政府的強制力,等於除去政府的統治權,使政府只具有無能的建議統治權柄。佩劍的權力就是我們稱之為法律執行的政府權威,倘若沒有此種權力,法律只不過是一系列的建議而已。上帝並沒有將劍賜給官吏作為恫嚇或虛張聲勢的手段,聖經上所記載的「佩劍權」,顯然是一種慣用語,指生殺之權。

現在該是論述死刑問題的時候了。在舊約聖經中,我們最先讀到的死刑度出現於創世記。人類在伊甸園中受到一項限制與禁止,不服從此項命令的明確形罰是立即處死:「你喫的日子必定死。」值得註意的是當人類犯罪時,上帝並沒有施行完全的不服從處罰命令,死刑的確臨到人類,但延緩了施行日期。起初一切罪皆被視為死刑,死刑是上帝對於一切犯罪的判決刑罰,然而,上帝依照樣自己的王權,以慈愛代替公義而延緩審判權的實施。由於上帝並沒有一貫地立即執行死刑,除了極少數案情如烏撒、拿答、亞比戶、亞拿尼亞及撒非喇。世人易將上帝的慈爰視為當然。某些人且認為死刑對於任何犯罪而言,都是一種殘酷而異常的處罰。

在舊約聖經中,上帝減低死刑的數額,死刑僅限於約三十五種特殊犯罪類型;新約聖經顯出更多恩典,進一步減低死刑的數額。

在西乃山立定律法之前,我們已經有了一項目更為重要的聲明,這項聲明存在於上帝與挪亞所立的約中。在此我們看到一個更新創造律令的盟約,一項上帝為人類全體而定的法則,在某種意義中,此種創造盟約遠比在以色列或新約中所見到的立法重要,這是上帝與全人類所提出的立法,其對象並非猶太人或基督徒,只要是人類都接受了創造盟約的一切規定。因此,謀殺罪之死刑成為上帝創造天地的一部分,其效力與天地共存。創世記九章六節記載此項更新的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這節經文是一項命令,而不是一項未來的預測,如果一個人殺死另一個人,上帝要求謀殺者應被處死。

可笑的事,對死刑有爭論的雙方當事人,皆以生命神聖作為立論基礎。人道主義者主張人類的生命貴重無比,取去他人生命永遠無法成為義舉。從聖經的觀點看來,人道主義者的見解與創世記九章六節之記載相較之下,其所反映的生命神聖看法,實際上是較為低下。站在二十世紀的優越地位而觀察時,我們易將舊約聖經的社會視為嚴厲及野蠻,卻忘記死罪已大量削減,削減原因並不是上帝改變心意,認為過去的政策太嚴厲殘酷,而是部分新約聖經中的司法權,從神權國家流到現世國家手中之故。

在新約聖經中 ,有多少犯罪類型應被視為「死罪」,誠然是個大起爭論的問題。我們得以確定的死罪僅只第一級謀殺罪而已,舊約聖經中的十誡有禁止謀殺的明文規定,但更廣泛的西乃山立法則將謀殺的等級作了數種區分,例如:逃城的設立是為了處理無心殺人的問題,而違背十誡中「不可殺人」之規定者,應被處死。

許多人荒謬地以十誡作為廢除死刑的基礎,認為「不可殺人」是一個普遍的規定,這是由於對西乃山律例僅具粗淺的了解,並忽略了西乃山盟約中違背誡命者死的性命。人類的性命之所以受到特別制裁的理由,是基於人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事實,上帝關心其創造物的保存,其第一優先保存對象就是人類的生命。就某種意義而言,犯謀殺罪被上帝認為間接地冒犯上帝,正如攻擊國王的大使等於侮辱國王一樣,因此,謀殺者觸犯了攻擊上帝生命的罪名,因其褻瀆了按照衪的形像所造之人。了解生殺之權並沒有被新約聖經廢除,且在羅馬書中再度被言明為政府之特權,實在是一件重要的事,因此,聖經一貫主張死刑是謀殺案件的適當刑罰。

將死刑原則適用到一個特定的社會或文化中時,必須用謹慎的態度,以兔誤入岐途,忽略對聖經的其他不同制裁作適當的考慮。死刑雖存在於舊約聖經中,卻受到其他法則的限制,這些法則對於整個司法程序十分重要。在舊約聖經中,司法審判是公正的,富人在審判台前也無任何特權可言。此種理想在現今社會中依然存在,但就實際情形而言,女法官效常暗中偏袒或者完全漠視公理、正義,對於有錢有勢的訴訟當事人特加註意。在舊約聖經中,任何人不得根據情況、證據被判死罪,必須有兩三個證人作相同的證言才行,如果在死刑裁判中作證的證人犯了偽證罪,其做虛偽證言的罪責便是死刑。毫無疑問地,我們需要某些改革,以確保死刑公正地適用於現代文化中,然而,如果我們對死刑原則上持反對的態度時,就等於反對上帝親手設立的制裁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