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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二五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卷三
卷四1~卷

二在基督𥚃對救贖主上帝的認識,這認識首先顯明給律法之下的列祖,然后在福音中顯給我們
第五章駁斥對「自由意志」的辯護

 [2.5.1] 罪人犯罪是必然的也是自願的
 [2.5.2a] 刑罰來自神的公義賞賜完全是神的恩典
 [2.5.2b-3] 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
 [2.5.4a] 聖經勸戒責備罪人並不表示罪人有順服神的自由意志
 [2.5.4b] 勸戒的意義何在?
 [2.5.5] 勸戒的功用何在?
 [2.5.6] 神頒布律法誡命不是因為人有能力遵行
 [2.5.7] 律法顯明我們的無能引領我們仰望祈求神的恩典
 [2.5.8] 沒有神的恩典人什麼都不能作
 [2.5.9] 人蒙拯救是神恩獨作而非神人合作
 [2.5.10b] 神的誡命與應許照明罪人悖逆光景引領我們悔改並飢渴慕義
 [2.5.10a] 聖約恩福應許有雙重目的與功用
 [2.5.11a] 神的勸戒指責人的悖逆並非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
 [2.5.11b] 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不是出於自己乃是完全出於神
 [2.5.11c] 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倚靠神的能力保守自己
 [2.5.12] 申命記30章與羅馬書10證明罪人沒有自由意志
 [2.5.13] 反對者說神「等候」人的反應也證明人有自由意志
 [2.5.14] 為何善行被稱為 我們的?
 [2.5.15] 神在我們心裡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
 [2.5.16] 該隱的例證證明罪人的敗壞與無能
 [2.5.17a] 得救完全不在乎罪人的定意與奔跑
 [2.5.17b-18] 罪人需要救主而非辯護律師
 [2.5.19] 罪人在屬靈的事上完全死了

———

[2.5.1] 罪人犯罪是必然的也是自願的

聖經明說人的意志被罪惡捆綁然而有些人主張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們提出荒謬的理由說相信 人的意志被罪惡捆綁是違反常理並亂解一些經文來反駁。首先他們說: “若說罪是必然的,則它就不算是罪;若罪是自願的,則人就可以選擇避免犯罪”。其實,這種說法在歷史上早就有人提出,也遭到當時正統信仰定為異端,日光之下並無新事。我們否認 “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不算罪”的說法,也同樣否認他們的推論 “罪是自願的,就可以避免犯罪”。有人找藉口說: “人是不能不犯罪的,所以神不應該審判人”,想要以此 與神爭辯,這是強詞奪理。因為人被 造之時的本性,並非不能不犯罪,這是人選擇犯罪墮落,結果本性敗壞。

罪人以 “無能為力、不能不犯罪”作藉口,這是由何而來呢? 豈不是來自亞當心甘情願聽從惡者,順服在其權勢之下麼? 我們必然犯罪,是源自人類始祖亞當,他背約離棄了創造他的主。因為在聖約中我們與亞當有分,這使得亞當的後裔都被定罪(5:16-19),這是公義的。亞當墮落之後,人犯罪是必然的,然而人不能以此為藉口來脫罪。不能不犯罪的罪人,所犯的罪仍是他自願犯的。另一方面來說,神所揀選的聖潔天使,他們不能不行善,然而他們所作的善,仍是自願的。所以, “必然”與 “自願”並無矛盾衝突。

罪人犯罪既是必然的,也同時是自願的,就顯出罪人的光景是何等悲慘。這必然犯罪的罪性捆綁人,使人淪為罪的奴僕。罪人隨其心中所喜好的去犯罪,是出於自願。那些人說 “若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不算罪;若人犯罪是自願的,則有能力避免犯罪”,其實是誤以為必然和自願不能同時並存,他們錯將 “自願(由自)”當作是 “自由”。 “由自”是指隨從自己想要的去行,而 “自由”則是指 “在真理中,不被罪惡捆綁”(8:31-32),凡不在真理中的,都是不自由的。只有在主基督耶穌裡的人,才是有真正的自由(8:36),因為唯有主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14:6)


DAY 246 [2.5.2a] 刑罰來自神的公義,賞賜完全是神的恩典

那些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提出謬論說: “若人無自由意志,則賞罰毫無意義”。他們認為: 除非是出於人自由意志的選擇行善或行惡,則人得到的賞賜或刑罰就失去意義。這是源自希臘哲學家的觀點,也被某些早期教父所採用。然而這是異端的論點,他們詭辯說: “若說是神的恩典在我們心中運行,使我們行善,則神賞賜的對象應該是他的恩典,而不是我們這些毫無功勞的人。所以,既然得到賞賜的是我們,就證明是我們意志是自由的,因選擇行善而得到賞賜”。他們妄想以此謬論來反駁正統信仰。

關於神刑罰罪人,他是公義的。因為我們犯罪是出於自願,所以我們應當遭到公義的刑罰。至於在何時何地何種狀況之下犯罪,並非刑罰的主要關鍵。人犯了罪,不論他有無被罪性捆綁,只要是出於自願,都被定罪。聖經教導我們: 世人被罪惡捆綁,必然犯罪,這一點也未減輕其罪責刑罰,因為人仍是自願犯罪。關於神賞賜行善的人,這是出於神的慈愛憐憫,並非因為人有功勞配得。人會有善行,完全是因為神的恩典在我們心中運行,神之所以獎賞我們,這賞賜仍然是恩典。我們所說的 “賞賜”並非人的行為功勞所配得的,神賜給我們的獎賞,是他早就賜給的我們的恩典所帶來的結果。

反對的人強調: 賞賜是根據人意志選擇而配得的功勞。這是極大的錯謬,因為聖經經常教導我們: 人是毫無功勞可言,主耶穌來尋找拯救失喪的人,這是白白的恩典,不是罪人配得的獎賞。因為當那唯一聖潔無罪的救主耶穌降世時,人人都是罪人。罪人所應得的,只有刑罰。神沒有照你應得的報應你,反而賞賜你所不應得的恩典。你若誇耀自己因有功勞而配得賞賜,就顯明你已經背離恩典了。

我們自己毫無良善,滿是罪惡。賞賜是完全屬於神。我們應得的就是刑罰,若我們得到賞賜,則神是因他的恩典賞賜我們,不是因我們有功勞。恩典不是出於功勞,反而所謂的 “功勞”不過是來自恩典! 我們結論說: 神所賜賞給我們的恩賜,在我們所作的一切之先,因為神賜給我們的都是白白恩典。一切的功勞都是神的,人自己是沒有任何配得拯救的功勞。我們若有任何善行,都是照本分應作的(16:7-10)。恩典是不配得的,不在乎人的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11:6)


DAY 247 [2.5.2b-3] 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

使徒保羅說: 「神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生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8:30)。這清楚顯示我們得榮耀的原則: 完全是他的恩典使我們得榮耀。為何神要賜給我們冠冕呢?(提後4:8) 因為我們蒙揀選、呼召、稱義,都是出於主的憐憫恩典,並非出於我們自己的努力。那些反對的人說: 罪人若無自由意志,則人沒有功勞配得賞賜;人得賞賜,就證明人有自由意志行善,靠自己的功勞的賞賜。這謬論實在是迷惑人心,叫人靠自己努力得賞賜,以免得不著賞賜。有些人害怕得不到賞賜,就相信此謬論,真是愚昧無知。

聖經清楚明說: 「你有甚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誇,彷彿不是領受的?(林前4:7)。保羅完全否認罪人有自由意志,這就證明人沒有任何功勞可言。神的恩典是測不透的豐富,何等的恩慈大愛: 他賞賜使我們行善的恩典,使我們立志與行善,獎賞我們善行所不配得的賞賜。我們是僕人,應分作該作的,卻得著主人的豐富賞賜(16:7-10)

反對的人又提出異議: “若選擇行善或行惡,並非出於人自己的意志,則人人既然有相同本性,則為何信徒和世人有區別,為何善惡有別呢?”。這謬論是何等愚昧,又是何等健忘,竟然忽略聖經真理: 是神的揀選恩典,使人不同(林前4:7)。世人都犯罪墮落,死在罪中,本性敗壞全然是惡,被罪惡的權勢奴役(3:10;弗2:1-3)。我們蒙恩得救,脫離黑暗權勢,進入光明,完全是出於神的憐憫,我們得救是完全本乎恩(2:5,8-10)。所有人是亞當後裔,生來都是死在罪惡之下,只有神所揀選的人得到他的拯救,成為新造的人(林後5:17)。其餘的人就繼續在自己的敗壞中墮落,直到最後滅亡之日。

沒有其他原因能解釋: 為何有些信徒在真道上恆忍到底,而另有些人一開始就跌倒退後。因為 “堅忍到底”本身就是神的特別恩典,這不是所有人都毫無分別得到的。神只將此恩典賜給他所揀選的人(1:3-14;羅8:28-30)。為何有些人能忠心靠主、恆忍到底,而另一些人卻因心懷二意、跌倒背道? 唯一的理由是:神扶持堅固他的選民,保守他們永不滅亡。那些非選民,並沒有得到這樣特別的恩典,偏行己路而滅亡,這作為我們的鑑戒,以免我們自誇自恃(林前10:11-12)


DAY 248 [2.5.4a] 聖經勸戒責備罪人,並不表示罪人有順服神的自由意志

那些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提出另一謬論說: “除非罪人有自由意志,有順從神的能力, 不然為何勸戒他們呢? 責備他們豈不是愚昧的?”。其實,世人啊! 你要從聖經來學習你所當學的;藉著勸戒責備,你才能看見自己是罪人,你的罪使你落在悲慘光景中;藉著禱告悔改,你才能學習得知信靠主得救。神制定頒布律法,不是因為罪人有能力遵行律法,不是依照人的力量為標準,乃是藉著律法叫人知罪,叫人看見自己無法遵行神的律法誡命。

至於蒙恩得救的選民,也不是靠自己有能力遵行律法,乃是神賜給我們恩典力量,使我們可以遵行。主基督宣告: 「離了我,你們不能做什麼」(15:5)。離開主的人,什麼也不能作,只能作惡,也必遭到主的責備定罪。這句話也沒有免除我們熱心行善的責任,反而是勸我們必須倚靠主才能行善。使徒保羅嚴厲責備哥林多教會,因為信徒沒有彼此相愛(林前3:316:14),他也同時禱告求神賜給他們愛心。保羅在羅馬書9:16: 「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那發憐憫的神」,之後他也沒有停止勸勉、吩咐、責備羅馬教會的信徒。

我們立志行事的能力,完全是出於神。我們藉著禱告求主賜力量來行事。我們沒有倚靠神的恩典而犯罪時,仍然遭到勸戒與責備。我們遭到勸戒與責備,不表示我們自己有能力來遵行誡命。這是每位神的兒女都明白的真理。保羅說: 「可見栽種的算不得什麼,澆灌的也算不得什麼,只在那叫他生長的神」(林前3:7)。這表明: 改變人心、叫人心生長,完全不是出於人的教導、勸勉、責備,唯獨是出於神的主權恩典。


DAY 249 [2.5.4b] 勸戒的意義何在?

摩西勸戒禁止以色列民違背律法(19:30),眾先知也三番四次的勸戒子民,警告犯罪者所必遭受的可怕刑罰。他們也同時教導百姓要倚靠神,唯有神賜人悟性,人才有真智慧(5:24; 24:5; 9:13f; 16;11f; 44:10f;但9:11; 2:4)。唯有神能在人內心施行內在的割禮(10:16;耶4:4),除掉石心,賜給我們肉心(11:19),將他的律法刻在我們心版上(31:33)。總而言之,神重生了我們(36:26),使得他的勸戒在我們身上帶來果效。

對於不悔改的罪人,他們因內心剛硬拒絕從神來的勸誡,將來在最後審判的時候,這些勸戒就成為定罪的根據。就是在現今,這些勸誡也在敲擊他們的良心。雖然悖逆之人抵擋嘲笑這些勸誡,他們不能不承認這些勸誡所說的是對的。也許有人會問: 既然肉心(柔軟的心)是聽從誡命所不可或缺的,如果神沒有賜下肉心給這些悖逆的罪人,則是否應當怪罪他們呢? 其實,這是他們咎由自取,既然他們自己剛硬悖逆,那麼哪裡有藉口推諉自己的罪責呢? 不肯悔改的罪人,盡可能的放肆嘲笑神的勸誡,內心卻被這些誡命所震撼驚嚇。

神的話語勸戒的主要意義,是特別針對信徒。神以他的聖靈行作萬事,使用他的聖道話語來勸誡他的兒女。我們確信此真理,深知信徒過敬虔生活所行的一切,都是來自神的恩典,他施恩勸誡,以他的話引導我們。是他賜給我們肉心,使我們能遵行他的誡命,正如先知所預告的(11:19-20)


DAY 250 [2.5.5] 勸戒的功用何在?

有人或許認為: 既然神藉著聖靈重生了信徒,叫他們順著聖靈行事,為何還要勸戒他們呢? 為何不藉著聖靈直接帶領他們? 為何還要藉著勸戒管教他們,叫他們不偏離正道呢? 聖經的勸戒是不需要的,也是無用的。

對於這樣的人,我們要說: 你是誰,竟敢與神頂撞? 神難道不能使用他所喜悅的方式,勸戒預備人心,使人領受恩典來順從勸戒? 即使勸戒與責備只是使信徒知罪,我們也絕不可輕看。聖靈使用聖經的勸戒在人心裡運行,就完全足以使人熱心行善,並除去懈怠以及情慾的貪戀,使人更憎惡罪惡。難道我們還認為這勸戒是不必要的、多餘的?

更清楚的回答就是: 內在的聖靈運行,和外在的真道運行,神以這兩種方式運行在選民身上。神以聖靈重生的人,就光照他們使之飢渴慕義並能行義。並且神也以他的聖道重生選民(1:18;彼前1:23-25)、藉著聖道賜給他們信心(10:17),激勵他們渴慕追求,並使他們生命長進(20)。神以內在與外在的方式,在選民身上彰顯神大能的作為。神對那些未蒙揀選的人宣告同樣的真理,這勸戒的目的並非使他們得救,乃是要在今世向他們的是非之心作見證,使他們在來世更無可推諉。

主基督宣告: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 凡聽見父之教訓又學習的,就到他那裏去」(6:44-45)。所以,神的選民必定是聽見了神的話勸戒並學習的人,才會到他那裏去。主基督的教導職分,是親自不斷的呼召選民,來領受聖靈內在的勸戒。因為信徒生命的成長完全在於此。保羅說: 這些勸戒對信徒,是作了活的香氣叫他活;這些勸戒對那些不信的人並非無用,而是作了死的香氣叫他死(林後2:15-16)。聖靈使用聖經的勸戒,就是恩膏的教訓(約壹2:27),就是基督馨香之氣(林後2:14)


DAY 251 [2.5.6] 神頒布律法誡命,不是因為人有能力遵行

那些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想要收集聖經經文來支持自己的謬論,試圖以曲解許多經文支持其錯謬,以反對正統信仰。這就如戰場上的烏合之眾組成的軍隊,場面看似壯觀來勢洶洶,然而卻經不起考驗,而潰不成軍。我們在瀏覽他們所舉之經文,就可發現其濫用謬講望文生義,加以整理之後可分為幾類統一回答,一個回答就足以反駁他們所用的多節經文。他們的錯謬基本在於對神的律法之誤解,他們自以為神的律法乃因根據人能遵行而頒布的,所以他們認為人的能力能滿足神律法的一切要求,所以他們一節節的去尋找聖經中的誡命,以便證明人有能力遵行,他們說: 當聖經吩咐我們要聖潔、公義、敬虔、順服、相愛、謙卑,又當聖經禁止我們:不可犯罪、貪心、偷盜、姦淫、拜偶像、相恨、驕傲,就表示我們能遵守這一切的吩咐,否則就是聖經愚弄我們。

他們所收集的這些誡命,基本上可分為三類: 第一,吩咐人悔改歸向神;第二,一般性的吩咐,叫人遵守誡命;第三,吩咐已經蒙恩得救的人恆忍到底。我們先總體的討論他們所舉出的經文,然後針對此三類再分別討論,來澄清經文的正意,以駁斥他們的謬論。首先,人們用律法的規定,以證明人有遵行的能力,看來似乎有理,其實這謬論是來自人對律法的無知,此無知是何等的可怕。那些人誤以為: 無法遵行律法的人是窮凶惡極的罪犯,一般人都有能力遵行,他們所能提供的理由也不過是: 若非如此,則神賜給我們誡命是枉然白費力氣。

他們似乎是故意迴避使徒保羅關於律法的教導,保羅說:「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3:19);「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發動」(7:7-8);「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5:20)。這些經文就直接戳穿他們的謬論,神頒布律法的誡命並非證明人一定有能力遵行,反而是要顯明我們罪人的軟弱沒有能力遵行。保羅教導說律法命令的總歸就是愛,愛就完全了律法(提前1:514:10)。罪人死在罪中,不可能愛神愛人,怎能說罪人有能力遵行律法呢? 所以,保羅祈求神賜下愛心給帖撒羅尼迦的信徒,就證明愛是從神而來的(帖前3:12;弗6:23;約壹4:7-8)。所以,律法的頒布是要我們明白: 律法的總綱就是愛神愛人(22:37-40),並且罪人根本無法作到。那些人不明白律法頒布的真義,才會發出 “罪人有自由意志、有能力遵行律法” 的謬論。


DAY 252 [2.5.7] 律法顯明我們的無能,引領我們仰望祈求神的恩典

律法與誡命是人生活行為的準則,是人應當遵行的。聖經清楚教導律法有多方面的功用,我們應當按照聖經來思想: 律法在罪人身上的功用為何? 罪人無法靠自己來遵行律法的誡命,這就顯示律法的功用,首先是叫罪人知道靠自己無法遵行誡命( 3:205:20)。其次,律法教導我們: 遵行律法的能力是出於神的恩典。所以,律法指引驅使我們祈求神,賜給我們遵守律法的能力。

神不僅是吩咐我們當遵守誡命,更賜下應許給我們。如果神只是賜下命令,卻沒有應許施恩給我們,則我們毫無能力遵行律法的誡命。他賜下律法的誡命,也同是賜下恩典的應許。這就顯示: 我們若要遵行律法,必須完全依靠神的恩典。此即證明:我們靠自己完全無能遵守律法。我們切勿再以神的律法來證明人是有能力遵守,反而是因為律法是行義的準則,來確認罪人的軟弱無能。我們這些迫切需要神恩典的人,更應當從神的應許中看到自己的無能( 3:23-24)

但是那些反對的人說: 誰相信神會將律法賜給木頭石塊? 我們並未如此說。神以他的律法教導罪人,罪人的私慾與神為敵,他們的良心控告自己時,他們並非木石。並且神以他的律法教導信徒認識自己的軟弱,使得他們謙卑投靠神的恩典時,他們也並非木石。我們可以結論:“神的吩咐我們去作我們無法作的,目的是使我們知道當向神祈求甚麼”。若我們認清人無能力遵守律法,就更能高舉神的恩典,則律法的目的與功用就達到了。信心才能成就律法所吩咐的一切( 3:31)。其實,神賜人律法乃是要人藉信心靠恩典成就律法的要求( 10:4)。神吩咐我們要信靠他,他也賜給我們信心,否則我們就無法遵行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祈求神按照他的美意來吩咐我們,並且求他賞賜能力給我們,來遵行他所吩咐的。


DAY 253 [2.5.8] 沒有神的恩典,人什麼都不能作

那些反對的人收集聖經中的律例誡命,分為三類: 第一,吩咐人悔改歸向神;第二,一般性的吩咐,叫人遵守誡命;第三,吩咐已經蒙恩得救的人恆忍到底。他們以為這些經文支持他們的謬論 “人自己有能力遵行律法的誡命”。我們仔細查考這三方面的經文,就會清楚明白: 若是沒有神的恩典,則人什麼都不能作。

(1) 在律法和先知書中,神吩咐我們要悔改歸向他 (2:12;結17:30-32;何14:2),同時先知回答說: “求你使我回轉,我便回轉……我回轉以後就真正懊悔”(31:18-19)。在律法書中,神吩咐我們當行割禮,將心裏的污穢除掉(10:16;耶4:4),同時也藉摩西告訴我們說: 這割禮是神的手所行的(30:6)。一些經文說: 我們需要有新的心(18:31),而另一些經文告訴我們: 這新心是神所賞賜的(11:1936:26)。這清楚顯示: 人不能靠自己的意志選擇或本性能力,來成就神的應許,乃是神的恩典成就他所應許的。我們必須認清: 神的律法對我們所要求的,就是神應許他自己所要成就的,並非我們自己所能作的。那些人說: 因為神頒布命令而斷定人就能遵守,這些人有禍了,因為他們曲解謬講神的真理。唯獨神的恩典才能成就這些誡命。

(2) 第二類的誡命是: 神吩咐我們要尊榮他、堅守神的旨意、討神喜悅、聽從他的教導。聖經多處經文證明: 人所擁有的公義、正直、敬虔、聖潔,都是神的恩賜(1:17),都是他的恩典,並非人自己有能力作到。

(3) 第三類誡命是吩咐信徒要恆忍,例如: 保羅和巴拿巴對信徒的勸勉, 「務要恆久在神的恩中」(13:43)。我們在哪裡可以找到這恆忍的能力? 保羅指示我們: 「我還有末了的話,你們要靠著主,依賴他的大能大力,作剛強的人」(6:10)。他也吩咐我們: 「不要叫神的聖靈擔憂,你們原是受了他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4:30)。既然人靠自己無法遵守神在此對人的要求,所以保羅為帖撒羅尼迦信徒祈求神: 「看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又用大能成就你們一切所羨慕的良善,和一切因信心所作的功夫」(1:11)。關於保羅向哥林多信徒論到施捨的教導,他先稱讚他們有願作的心(林後8:11),然後他立即感謝神施恩 “感動提多的心”,使他願意前往哥林多來勸勉信徒(林後8:16-17)。這即是說: 若非出於神的感動,提多也沒有能力開口勸勉信徒,更何況要使信徒聽從他的勸勉呢! 這一切都是神的恩典,感動提多前往勸勉、感動哥林多信徒願意聽從遵行。


DAY 254 [2.5.9] 人蒙拯救是神恩獨作,而非神人合作

那些反對的人認為得救是神人合作,他們認為: 人必須努力遵守神的誡命,神才會扶持我們一把。他們引用先知書一節經文,似乎表示悔改歸正是神人合作:「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1:3)。然而,我們已經指明: 不能因神要求我們遵守律法,就推測人有遵守的能力。聖經清楚教導: 人沒有能力靠自己悔改轉向,就人遵守誡命而言,神的恩典是必須的,這也是他所應許的。

顯然神對人的誡命要求,罪人是沒有能力遵守的。無人能駁倒耶利米的這段話: 神與以色列立的約是無效的,以色列人背約,因這約是外在的字句。只有當聖靈在人心使人順服神時,這約才得以確立(31:32-33)。所以,「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1:3),這段經文是呼籲背約子民悔改轉向,是聖約用語,並不支持他們 “神人合作”的謬論。神轉向人,並非指神使人重生,而是指神賜下聖約的恩福: 藉著賞賜人物質上的豐富,以表示神恩待人彰顯對人的愛。

正如神也降災給不順從的選民,作為聖約的咒詛。當時的以色列民,遭遇到困難與災難而埋怨神已離棄他們,而神卻警告他們當悔改歸向神,重新過正直的聖約生活(行義),神就會轉向他們,恢復聖約的祝福。所以,耶利米書31:32-33是勸戒聖約子民悔改歸正。若是只以此經文就斷定得救是神人合作,則是強解此經文。


DAY 255 [2.5.10a] 聖約恩福應許,有雙重目的與功用

那些主張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引用神聖約應許的經文來辯護,例如:「你們要求善,不要求惡,必存活」(5:14);「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若不聽從反倒悖逆,必被刀劍吞滅。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1:19-20);「你若從我眼前除掉你可憎的偶像,你就不被遷移」(4:1);「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28:1)」;以及類似經文(26:3ff)

神在聖約中應許悔改歸正、守約的子民,必蒙所賜的福分。那些反對的人認為: 人若不能靠自己意志的選擇接受或拒絕,則神應許賜福就失去意義,甚至是愚弄人。他們用來支持自己詭辯的論點是:「當神宣告他的慈愛恩福會不會賜給人,是要看人的意志抉擇是否接受時,則除非人能主宰自己的意志,不然神就是殘忍地欺哄人。神若將賜人豐富的福分擺在人前,卻沒有賜他們享受這福分的能力,難道這證明神的慷慨嗎? 如果神的應許所依賴的是人不能作到的選擇,則此應許是永遠無法實現的,又怎能說神的應許必得以應驗呢?

我們的回答是: 這些聖約應許的成就是有條件的,這些應許沒有應驗在背約不肯悔改的人身上,也不是荒謬的。雖然神知道罪人完全無能為力,卻仍勸戒人悔改、領受他的恩福,這並非神殘忍的欺哄人。因為神同時提供他的應許給信徒和惡人,在這兩種人身上產生不同的結果,都有其不同的目的與意義。這些應許在悔改的信徒與悖逆的惡人身上,都發生其作用: 在悔改的信徒身上,彰顯神的憐憫恩慈,見證他榮耀的恩典;在不肯悔改而惡人身上,彰顯出神的寬容忍耐,見證他榮耀的公義(9:22-23)。因此,以上那反對之人的詭辯的論點,其實是無理取鬧、混淆視聽。


DAY 256 [2.5.10b] 神的誡命與應許,照明罪人悖逆光景,引領我們悔改並飢渴慕義

神以他的誡命擊打惡人的良心,免於他們對神的審判無知而沉醉於罪中之樂。同樣,神宣告他的應許,在某種意義上使他們看見自己的敗壞,承認自己不配得神的愛。神賜福給守約者、尊榮他的人,嚴厲懲罰一切背約者、藐視他威嚴的人,這是完全公平的,誰會否認此真理呢? 因此神在他的應許中,多方寬容忍耐,公正地向不敬虔、被罪捆綁的人頒布律例: 只要他們離棄罪惡,就能蒙神賜福。這應許為了使他們明白自己悖逆的真相,使他們無可推諉。他們既然犯罪作惡到底,藐視神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任著剛硬不悔改的心,就與神所應許給悔改、敬拜神之人的福分無關(2:4-6)

反過來說,既然神在各方面激勵信徒求告他的恩典,那麼神藉他的應許(亦如藉他的誡命),驅使信徒求告他的恩典,這是滿有恩惠憐憫的。當神以他的誡命教導我們他的旨意時,他也使我們認識自己是全然敗壞、違抗神的旨意,陷在何等悲慘的光景中。同時他使我們的靈魂甦醒(23:3),驅使我們求告聖靈引領我們走義路,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們(16:11)

又因我們遲鈍,神的誡命不足以激發我們,所以他用應許(這甜美的方式)吸引我們愛他的誡命。因著他應許的恩福,我們愈飢渴慕義,就越熱切的求告神的恩典。因此,神賜下這些勸勉: 例如「你若願意」、「你若聽從」,這並非表示罪人有願意或聽從的自由意志與能力,乃是叫我們認識自己的軟弱無能,並呼召我們完全倚靠他的恩典,悔改而樂意聽從,就必領受所應許的恩福。


DAY 257 [2.5.11a] 神的勸戒指責人的悖逆,並非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

那些反對者提出一些經文支持自己的謬論說: “神斥責他的百姓,沒有得到出於神豐富憐憫的賜福,原因要歸咎於他們自己,這就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例如:「亞瑪力人和迦南人都在你們面前,你們必倒在刀下,因你們退回不跟從耶和華」(14:43);「因......我呼喚你們,你們卻不答應。所以我要向這稱為我名下......照我從前向示羅所行的一樣」(7:13-14);「這就是不聽從耶和華他們神的話,不受教訓的國民」(7:28)。因此耶和華離棄了他們(7:29),「我必使我所說的一切災禍臨到這城和屬城的一切城邑,因為他們硬著頸項,不聽我的話」(19:15)

他們說: “如果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則神怎能這樣斥責以色列人呢? 如果以色列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他們就可以立刻回答說: 我們確實喜愛蒙福興旺,也懼怕災禍,但我們之所以沒有順服神、聽從他的吩咐,是因我們服在罪的權勢之下,沒有辦法遵行。所以,神斥責我們犯了無法避免的罪,是完全不合理的”。

他們這些謬論既是無理又無用。我們要問的是: 他們如此為自己辯護,有無事實根據。因為以色列人真是犯罪得罪神,神就有理由斥責他們,他們是以自己的邪惡拒絕神的恩慈。以色列人是否能否認: 他們的頑梗是出於自己邪惡的意志? 如果他們承認自己頑梗犯罪,那為何還要尋找其他原因,想推卸自己的滅亡是咎由自取呢? 既然罪人真是因自己的罪而失去神的祝福並遭受刑罰,那麼他們就應當留意神的指責。神的指責有兩個目的: 若他們硬著頸項繼續犯罪,神要他們在災禍中自責並厭惡自己,而不是指控神殘忍不公;若他們仍有被教導的心,且對己罪感到重擔壓心頭(因為這些罪惡而發現自己的悲慘與失喪),他們就應當歸向真道,以認罪悔改來承認神的指責所提醒他們的。


DAY 258 [2.5.11b] 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不是出於自己,乃是完全出於神

那些自以為有能力、藐視神恩典的人,慣於從神的誡命和神的勸戒(對違背律法之人的指責)中,收集許多經文來支持自己謬論,為了要教導: 人有自由意志,有能力遵行誡命。若我們引用以下經文,按正意解釋,就不至於被他們誤導。在詩篇中,神指責猶太人:「頑梗悖逆、居心不正之輩,向著神,心不誠實」(78:877:8)。先知也勸勉當時的人不要「硬著心」(95:8)。顯然,這是將人一切的頑梗歸咎人心裏的邪惡。然而那些自以為是的人,就因此愚蠢地推斷: 人心有自由意志,可以選擇善惡。

事實上,能擇善的能力是完全唯獨出於神(16:1)。詩篇作者說:「我的心專向你的律例」(119:112),是因為他心甘情願將自己獻給神。然而他並未因有這心願而自誇,他先前已承認這意願是神所賜的(119:36)。所以我們當留意保羅對信徒的勸戒: 你們「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功夫。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2:12-13)。的確,他們也有當盡的責任,免得他們縱容肉體的懶惰。保羅之所以要吩咐他們恐懼戰兢,是要他們謙卑,好提醒他們,所吩咐他們作的都是神自己的事工。他的意思明顯是: 信徒是被神帶動起來的順服神,因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是來自神而非來自信徒自己。

彼得也勸勉我們:「有了信心,又要加上德行」(彼後1:5),他之所以吩咐我們「要加上」,並非是因為他認為人能靠自己作什麼,而是激勵人離棄肉體的惰性,因這惰性常常阻礙信心。保羅說「不要消滅聖靈的感動」(帖前5:19)的涵義也是如此,信徒應當謹慎儆醒,免得縱容自己的惰性。然而若有人因此推斷:人自己有能力,可以神人合作、助長神的光照引領,則這是自吹自擂。要駁倒這樣的愚昧並不困難,因為殷勤過成聖生活的能力,也是出於神(林後3:57:1)


DAY 259 [2.5.11c] 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倚靠神的能力保守自己

聖經常勸勉信徒要潔淨自己,並脫去一切的污穢,過成聖的生活(林後7:1)。然而聖經啟示我們: 成聖的事工,是唯獨在乎三一真神(林前1:2;來2:11;彼前1:2)。簡言之,使徒約翰清楚的告訴我們,在這事工上,神將屬乎他自己的恩典賞賜給我們,使我們靠主恩典在成聖過程中能堅忍到底:「凡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約壹5:18)

那些主張人有自由意志者,抓住這經文教導說: 人蒙保守,是有神的恩典,然而主要是靠自己保守自己。他們將使徒約翰在此所說的曲解成: 人有能力自己保守自己,保守並不是由神而來。其實此經文所說的是: “信徒蒙神保守,得著神所賜的能力,必能靠此恩典,保守自己”。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1, 24),保守自己(20-21)

主基督在受難前夕,求告天父保守我們遠離惡行(17:15),並且我們曉得: 信徒在與撒旦爭戰時,唯有靠神的全副軍裝才能得勝,抵擋仇敵,成就一切,站立得住(6:13-17)。同樣地,當使徒彼得吩咐我們應當「因順從真理,潔淨自己的心」,然後立刻提醒我們要「靠聖靈」(彼前1:22)。總之,當使徒約翰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裏」(約壹3:9)時,就證明: 在屬靈爭戰中,人的力量是靠不住的。因為,「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約壹5:4)。信心就是: 不倚靠自己,乃是放下自己,完全倚靠神;我們注目仰望主基督,他為我們的信心創始成終(12:2)。這都顯明: 得勝的關鍵在於以信心倚靠神的保守保護,決不是靠自己保守自己。


DAY 260 [2.5.12] 申命記30章與羅馬書10章,證明罪人沒有自由意志

那些反對者引用摩西在申命記30章的經文,想要以此來證明人自己有能力遵行誡命。雖然此段經文,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支持他們的觀點,其實不然。摩西頒布神的律法之後,召聚百姓見證:「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不是在天上……這話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使你可以遵行」。(30:11-12,14)。如果摩西所說僅僅是指神的誡命本身,則那些反對者的觀點就言之有理。我們可以說: 這是指人可以明白誡命的能力和心態,不是指人遵守的能力。我們還有更充分的理由,反駁那些反對者的曲解。

使徒保羅在新約羅馬書10:8引用申命記30章這段經文,他所指明此處所說的 “誡命”是指 「我們所傳信主的道」,即福音的教導。這就消除了一切的疑慮與反對的意見。也許有頑固份子,繼續爭辯說: 保羅把這些誡命解釋成福音,是無理的強解。雖然他們大膽的褻瀆使徒,但既使不提使徒寫作新約聖經的權威,我們從申命記經文本身,就足以證明他們的錯謬。

假如摩西在此只是指神的誡命,這樣就會鼓勵百姓狂妄自大。假若百姓企圖憑己力遵守誡命,以為是輕而易舉,那他們豈不是自取滅亡嗎? 假若人遵守誡命唯一的方式,是靠自己穿越危險致命的萬丈懸崖,又怎能說如此作是輕而易舉的呢? 顯然,摩西所指的是: 神賜下律法誡命給舊約子民,是施行聖約中的憐憫。因摩西在前段經文中已經教導: 若非神先在人心裏行割禮,人就無法愛神(30:6)。同樣,摩西教導說,遵守律法的能力不在乎人,而在乎聖靈的扶助與保守,因為聖靈的大能使軟弱的人能遵守神的誡命。所以,這處經文不單是指神的誡命,也是指福音的應許,而這些應許不但沒有教導人有行善的能力,反而表明人無力行義。

保羅在羅馬書10章的教導是: 神在福音時代不像在舊約時代那樣,嚴厲地要求人遵行人無法遵行的律法(只有那些遵行律法一切要求之人,才能獲得永生),而是提供福音的應許,使我們信靠主基督而得救。保羅已經指明我們沒有能力靠著遵行律法得救,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指向基督是唯一的救法(10:4)。所以羅馬書這段經文(引用申30),說明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怎能用來證明人有自由意志呢?


DAY 261 [2.5.13] 反對者說神「等候」人的反應,也證明人有自由意志

那些反對者也用其他經文反駁我們,即神有時收回他的恩典,考驗並觀看人有何反應。例如何西阿書:「我要回到原處……等他們尋求我面」(5:15)。他們說: 因為神要看以色列人是否悔改尋求他的面,所以若他們不能靠自己的選擇悔改尋求神,則就是荒唐的。就如神藉著先知表達他對以色列民的厭棄,直到他們改邪歸正,這在舊約中是常見的。因此,那些反對的人說: 既然神 “等候”人的反應,就證明人自己有能力選擇悔改,人有自由意志。

關於神對背約子民所施行的聖約管教(收回恩典)或咒詛(厭棄他們),那些反對者如此曲解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他們以為這些被神離棄的子民,自己有決心與能力悔改歸向神,則此看法是違背整本聖經的真理。如果他們承認這些子民的悔改歸正,必須倚靠神的恩典,則他們有何理由爭鬧呢? 他們一方面說恩典是必須的,另一方面又說人自己有能力得救。但是,他們如此的說法,有任何聖經根據嗎? 何西阿書5:15或類似的經文所說的,是神在聖約中的管教方法,等候他們承認自己的罪,等候他們在急難中呼求他,悔改歸向他。這一點也不能證明人自己有能力悔改歸向他。因為何西阿書接下來說: 「他必醫治…他必使我們甦醒… 他必使我們興起」(6:1-2)

這些經文是要告訴我們: “既然神藉著眾先知多次警告、勸戒、指責,這些硬著頸項的百姓仍不悔改,所以神就暫時離棄他們,讓他們遭難。使他們在遭難之後,想起神,切切尋求他”。所謂 “神的離棄”是指: 停止差遣先知向他們說話,停止施恩給他們。所謂 “神的觀察”是指: 神暫時以隱密的方式,讓他們遭受苦難,以此來考驗他們。目的是使他的百姓謙卑,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如果聖靈沒有賜下謙卑受教的悔改之心,罪人是寧可受苦難擊打,也不願悔改歸向神。我們若頑梗悖逆冒犯神、厭煩他的作為,則他就暫時離棄我們,停止施恩,停止向我們說話。如此的目的是要我們認識自己的真實光景,何等無能、不堪一擊,使我們謙卑而真心悔改歸向他(54:7)

我們若以這些經文論到 “神的等候、觀察、考驗”,就推論人有自由意志,自己有能力悔改歸正,則就是大錯特錯。因為神這樣作的唯一目的,是要使我們認識並承認自己是完全的無能!


DAY 262 [2.5.14] 為何善行被稱為 “我們的”?

那些反對的人宣稱: 根據聖經和人們一般的說詞,善行被稱為 “我們的”;討神喜悅的聖潔行為是我們作的,得罪神的犯罪行為也是我們自己作的。我們的善行,從某一角度說,有一部分是我們作的。他們說: 一方面說善行是人自己作的,另一方面又說人無力行善,必須完全倚靠神,這是荒謬的。所以,他們結論: 雖然要將善行的主要功勞歸於神的恩典,至少也要將善行的次要功勞歸於人的行為。

如果那些反對者唯一的根據,就是因為聖經稱善行是 “我們的”,則我們也可以說: 主禱文中 “我們日用的飲食”(6:11),這飲食是 “我們的”,出於我們的行為,我們有功勞。其實,經文明說: 這日用的飲食是神的白白恩典的賞賜。聖經這裡使用這人稱代名詞 “我們的”,難道不是表明: 這日用飲食是我們全然不配得的,完全出於神的慈愛和白白的恩賜,而成為 “我們的”麼? 我們哪裡有任何功勞可言呢? 因此,善行是完全出於神的恩典,臨到我們,所以說是 “我們的”。反對者若吹毛求疵,說這是荒謬愚昧的,則他們也必須說主禱文的教導也是荒謬愚昧的。

反對者又說: 聖經敘述是人自己敬拜神、行公義、遵行誡命、熱心為善。這些既然是人心的意志功能,是 “我們的”自己的,怎能說這是聖靈的事工? 其實他們曲解聖經,因為一切都是出於神的白白恩典,是聖靈感動我們的心,是神在我們心中運行他的美意,使我們立志與行事都是出於他的恩典,所以我們毫無功勞可言。


DAY 263 [2.5.14b] 罪人行惡出於自己的罪性,義人行善完全是本乎神的恩典

反對者堅持罪人有自由意志,他們說我們認為神驅使人就如人丟石頭一般,但是誰會這樣愚笨把人當作是石頭呢? 我們絲毫沒有這樣的教導。人的本能包括贊成或拒絕、願意或不願、追求或抵擋,例如:人能贊成虛妄和拒絕良善、願意行惡和不願行善、追求邪惡和抵擋仁義。神在這些事上有何參與呢? 若神喜悅利用這些邪惡敗壞作他施行義怒的工具,他就隨自己的旨意,藉著人行惡的手,成就他自己的善工。那放縱自己私慾的惡人(在神美意中被利用來成就善工),難道我們要將他們與一塊被外力拋擲的石頭(沒有自己的行動、感覺、意志) 相比? 這兩者的區別,乃是天淵之別。

那麼神是如何引導驅使信徒? 當神在他們心中建立國度時,神以他的靈約束他們的意志,以免他們隨從自己的私慾而搖擺不定。神以他公義的準則扭轉、塑造、形成、引領信徒的意志,使他們傾慕過聖潔、仁義的生活。神以他聖靈的大能堅定信徒的意志,免得他們動搖跌倒(2:13)。你可能會說: 若是如此,那就是神驅使人行事而不是人自己主動行事。其實,這是出於人自己行動,也是神所驅使的。人若受良善的神驅使,所作的就是善。運行在信徒心中的聖靈,就是幫助我們行動的保惠師(14:16)。保惠師幫助你,就表示你自己也在作。

聖靈的運行並沒有取代人的行動,因受引領行善的意志,是屬於人本性的功能。而以上說「幫助」這詞,表示人也在作,然而我們不可因此推論: 人有自己獨立行作的部分,與神無關,而歸功自己。另一方面,為了避免鼓勵人心惰怠,我們可以說: 神的運行與人的行動,是密切相關的: 意志選擇是出於本性,然而要選擇正確,則完全屬乎恩典。因此,若無神的恩典幫助,人就無法克服試探,根本就不能爭戰(15:5;林後3:5)


DAY 264 [2.5.15] 神在我們心裡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

我們蒙了重生,完全是神的恩典。聖靈引領與掌管人的意志,這是恩典的治理。為了引領和掌管人心,聖靈必須督責、歸正、更新人心。因此,我們的重生,從起始就是剷除我們原有的一切。同樣地,為了引領和掌管我們,聖靈也必須感動、運行、驅使、扶持、保守我們。如此說來,恩典所產生的一切善行,完全屬乎聖靈。同時,我們也相信「恩典沒有毀壞人的意志,乃是使之更新重建」。

重生和更新是完全相符的。當人從全然敗壞墮落的狀態被歸正時,他的意志被更新重建,被導向真理之義的準則。同時也可以說: 我們蒙了重生,成為新造的人,我們裏面有新造的意志。因為原來天然的意志已經被罪惡腐化敗壞,所以神必須賜給我們新造的人性,新造的意志。所以 “重生”與 “更新”是同義(3:5)

如今我們可以坦然無懼地說,聖靈在我們心中所運行的,也是我們所行出來的,因為我們的意志離了恩典,就不能作任何事,所以無法將任何事歸功自己。所以我們當記住: 人想要努力在自己的意志中尋找任何良善,是徒勞無功的。人強行將所謂 “自由意志”能與神的恩典混和,就是敗壞神的恩典。這就如人用泥漿苦水來沖淡葡萄酒一樣。即使人的意志中出現任何良善,那也全然是出於聖靈的運行。

然而,因為意志是賦予我們的天性,所以我們立志行善(這些善行應得的稱讚,是完全屬於神),這是我們所當行的。所以說這些善事是我們所作的,也沒有錯: 首先,因為神出於他的慈愛在我們心裡運行的一切,就成為我們的;只要我們明白這不是出於我們自己所作的。其次,是我們思想,是我們的立志,是我們要努力,只要我們記住是神引領與掌管我們的思想、意志、努力,帶領我們作成得救的功夫(2:12-13)


DAY 265 [2.5.16] 該隱的例證,證明罪人的敗壞與無能

反對者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亂引經文來作證據。熟悉聖經的基要真理的信徒,是不會受其攪擾的。反對者引用創世記的經文:「他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他」(4:7),將這經文解釋為: 神應許該隱,罪的權勢不會在他心中得勝,只要他願意努力制伏它! 他們以此為證據,說該隱有自由意志,自己有能力勝過罪。

我們首先要指出: 根據上下文,這裏說到神斥責該隱對他兄弟邪惡的嫉妒。神在兩方面斥責他: 首先,該隱行得不好,驕傲地圖謀不軌,為了使自己比亞伯更蒙神悅納,然而神唯獨喜悅出於信心的義行;其次,他對神的祝福毫不感恩,變了臉色,並且不能容忍他的弟弟,儘管亞伯順服在他兄長權力之下。

如果創4:7 “他”是指 “罪”的話,則神在這裡所宣告的,若不是賜下應許,就是吩咐命令。若是命令,我們已經充分證明: 誡命本身並不證明人有能力遵守;若是應許,那麼該隱後來殺害亞伯,犯了他應該被制伏的罪,這應許在哪裡應驗呢? 難道反對者要說這是此應許暗藏了條件,沒有說出來嗎? 就好像神說:「你若奮勇作戰就必得勝」? 但這樣找藉口迴避,是不能被接受的。因為若該隱應該要制伏的是 “罪”,那這無疑是命令句,並非指我們能做的,乃是指我們應當作的,雖然罪人是沒有能力作的。

7:4的正確解釋,根據該隱犯罪的事實和上下文,是對照該隱與亞伯,該隱是長子本來是有尊榮的,卻因自己犯罪行惡被罪制伏。這一點也不能證明該隱有自由意志與能力遵行誡命,反而證明罪人的墮落敗壞,被勸戒卻仍不悔改,死在罪中。


DAY 266 [2.5.17a] 得救完全不在乎罪人的定意與奔跑

反對者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與能力,他們引用使徒保羅的話:「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9:16),曲解成 “儘管人的意志和能力軟弱,但藉助神的憐憫,就能自己達到得救的結果”。如果他們留心思想保羅在此段經文所討論的主題,就不會如此魯莽地曲解這段經文。保羅乃是說: 神只是為他所揀選蒙憐憫的人預備救恩,而他沒有揀選拯救的人,都將繼續留在敗壞和死亡狀態中。

保羅藉著法老王的例子,指出惡人的結局(9:17),他也引用摩西的話,來見證神無條件揀選的必定結果:「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9:15;出33:19)。他的結論是:「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9:16)。若我們依照反對者的理解 “人的意志和能力若只是軟弱,以致不足夠自己承擔;人只需要恩典幫助,就可以自己帶來得救的結果”,則保羅在這裡的結論就文不對題了。我們當離棄這種詭辯! 因為得拯救的原因,根本不在乎那定意的人,也不在乎那奔跑的人。有人定意,有人奔跑,對於救恩而言,全然是補風捉影、徒勞無功。

保羅的意思簡單明瞭: 沒有任何定意和奔跑,能為我們預備得救之路。救恩完全是出於神的憐憫。保羅在寫給提多的信中,就證明這點:「但到了神我們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3:4-5)。那些人無聊強辯說: 因為 “保羅否認這在乎那定意的,也在乎那奔跑的”(9:16),就表示他承認人有所定意、有所奔跑,人在得救上有所貢獻。然而,若他們可以用如此荒謬的推理,則我們可以如法炮製說: 因為 “保羅否認人能靠自己所行的善蒙神悅納”,就證明人作了一些善,有所貢獻。沒有人會接受這樣可笑的推論。若他們看到這樣推論是荒謬的,則他們也應看出自己的推論也是荒謬的。


DAY 267 [2.5.17b-18] 罪人需要救主,而非辯護律師

聖經說「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9:16),如果依照反對者的解釋,其意思是指 “單單靠人定意或奔跑,是不足夠蒙神的救恩”,那麼人們也可以反過來說 “救恩不能單單靠神的憐憫,因為也需要人的定意和奔跑”。既然後者的辯論是荒謬的,所以正確結論是: “保羅這樣說是因為: 除非神先預備人心,賜給人善的意志,否則人就沒有善的意志。這並非說人不應當定意和奔跑,乃是說神在人心裡運行,使我們定意和奔跑”。

也有些人同樣無知,強解保羅的另一句話:「我們是與神同工的」(林前3:9),他們曲解成 “我們有自由意志與能力,與神合作而得救”。此處經文並非指重生得救,上下文顯示是指 “栽種、澆灌”的教牧事奉(林前3:6-8)。無疑這裡指的是牧者、傳道人。此外,他們之所以被稱為「同工」,並不是因為他們靠自己作出貢獻,而是神賜給他們能力和恩賜之後,使他們成為可用的,神才使用他們的服事。

反對者又搬出次經與偽經,來支持人有自由意志和能力。這些並非聖經正典,沒有真正的權威。亞當在起初被造時,是有自由意志與擇善能力,但是因犯罪墮落已經失去了自由意志與能力。聖經傳道書說: 「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7:29),人墮落後已經全然敗壞,尋出許多詭詐巧計。不論是誰,如果教導人在自己裡面尋找得救的能力,我們都當拒絕他的謬論,因為他違背了聖經,而聖經是神的話,毫無錯誤。

聖經明說: 神造亞當時,賜給他正直的心,他墮落之後,因罪性情慾敗壞邪惡,失喪了自由意志與能力,自取滅亡。人因自己的罪喪失了受造之時所領受的恩福,不能推卸責任給神。讓我們都承認: 罪人所需要的是拯救心靈的醫生,並非想叫人脫罪的辯護律師。


DAY 268 [2.5.19] 罪人在屬靈的事上,完全死了

反對者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與能力,常使用 “好撒瑪利亞人”比喻,說罪人就像 “被強盜打得半死,丟在路邊的人”(10:30)。大多解經家都教導說: 這過路客的遭遇,代表人類的墮落。因此反對者推論: 人並未因罪和魔鬼的搶奪,而完全喪失受造時的良善,因聖經說他只是被 打個 “半死”。“半死”表示他還有正直的理性與意志存留。

首先,我們不接受他們將此比喻過度延伸,因為這 “半死”的教導,並非主基督用此比喻的真正意思。比喻的寓意,應當在聖經清楚教導的範圍內;更不能以比喻作為基礎來建立新的教義。他們的謬論,違反聖經清楚教導的 “罪人全然的敗壞”。聖經從未說罪人是「半死的」,反而教導說: 就屬靈生命而言,人完全是死的。當保羅說到救贖時,說到我們以前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2:1),並沒有稱信徒以前是 “半死的”。「神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2:4-5)。他並不是呼召半死的人接受基督的光照,而是呼召那已死的人(5:14)。基督也親口說:「時候將到……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5:25)。因此,反對者主張這幻想的 “半死”寓意,來反對聖經如此眾多明確的經文啟示,是何等無恥。

他們繼續強詞奪理,堅持罪人只是 “半死”,因為罪人仍在活動。我們當如何回應呢? 他們說人是半死的,而推論人裡面仍有健全的部分。罪人仍有思考理解力,然而他不明白屬靈的事;他仍有些道德觀念,然而卻自以為義;他仍然知道神的存在,對神仍有基本的概念,然而他卻不理會神,也不榮耀神,也不感謝神(1:19-23)。這樣屬血氣的人,對屬靈的事的確是 “完全死的”。反對者所說的,只能證明罪人在屬血氣的事上,是有活動的。但是,這不能否定自古以來的正統信仰,眾多神學家共同的教導: 當人犯罪墮落之後,屬靈的恩賜已蕩然無存;心思意念已經全然敗壞。

“罪人全然的敗壞,沒有自由意志與能力來靠自己得救”,這是無可置疑、反駁不倒的真理。人心已全然遠離神的義,人一切的思想、慾望和行為都被罪惡所污染,是不虔不義、敗壞污穢。換言之,人心被罪的毒素滲透,所散發的一切都是可憎的惡臭。即使有些人外表看似行事善良,他們的心也充滿虛偽和詭詐,被內在的邪惡捆綁,沒有真實的良善(10:18;羅3:10-12)。罪人根本無法自救,唯獨主基督才能拯救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