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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三十一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卷三
卷四1~卷

論領受基督恩典的方式及其恩福和隨恩典而來的效果
十一 藉信稱義界說名與實

[3.11.1]「稱義」教義的意義和重要性
[3.11.2-3a] 稱義的觀念與聖經用法
[3.11.3b] 聖經對「稱義」的教導
[3.11.3c-4a] 稱義包括蒙神悅納與罪得赦免
[3.11.4b-6] 稱義是義的歸算
[3.11.7-8a] 信心對於稱義的重要性
[3.11.8b-9] 稱義是中保的事工,道成肉身是關鍵
[3.11.10-11a] 我們與基督的聯合
[3.11.11b] 稱義與成聖不同
[3.11.12] 稱義來自基督的受死與復活
[3.11.13] 「因信稱義」對照「因行為稱義」
[3.11.14] 重生之人的行為也無法使他們稱義
[3.11.15] 天主教將「恩典」和「善行」混為一談
[3.11.16-17a] 聖經對「信心的義」的教導」
[3.11.17b-18] 稱義是白白的恩賜,不是行為的報酬
[3.11.19a] 唯獨藉著信心
[3.11.19b-20a] 律法不能使人稱義
[3.11.20b-21a] 唯獨因信稱義、與神和好、赦罪
[3.11.22] 稱義與赦罪密切相關,有聖經根據
[3.11.23] 義是在基督裏,而不在我們自己裡

———

[3.11.1]「稱義」教義的意義和重要性

我們已經詳細解釋過:在律法之下被咒詛的人,唯一得拯救的方法,就是藉著「信」。我們也解釋了「信」是什麼,藉著「信」從神得到的恩福有哪些,以及「信」在人裡面所結出的果子為何。我們在此總結這些真理。父神出於他的恩慈,賜給我們基督,使我們以「信」來認識與得著基督。我們領受了基督,就得著救恩,主要而言是雙重的恩典:第一,我們藉基督完美無缺的義與神和好之後,我們在天上所擁有的不是法官,乃是恩慈的天父;第二,靠基督的靈使我們成聖,就能培育新生命的純潔和完美(多34-7)。

這雙重的恩典,第一就是「稱義與和好」,第二就是「新生與成聖」。關於「新生」,我們已經詳細解釋過。關於「稱義」,我們曾討論過,然而不夠詳細,因為當時我們要讀者先明白:神出於祂的憐憫使我們白白稱義,是唯獨藉著「信」,而此「信」並非與「好行為」無關;其次也是為了解釋聖徒的「好行為」是什麼,這也是與「信」有密切關聯。所以在前面我們詳細解釋了「信」帶來悔改與成聖的新生。

現在我們必須詳細解釋「因信稱義」。我們當記住:這是基督信仰的主要樞紐,敬虔生活是建立在「因信稱義」的根基上,因此我們更加小心注意此教義。除非你首先認識你與神的關係如何,並他對你的審判為何,否則你就沒有建立救恩生活的根基,也沒有在神面前過敬虔生活的基礎。我們越明白「因信稱義」的真理,就越明白認識此這教義的必要(加323-29)。


[3.11.2-3a] 稱義的觀念與聖經用法

開宗明義,我們必須先解釋所討論的「稱義」之定義,否則我們一開始就會跌倒。因此,我們應當先解釋以下這敘述的意義為何:「人是在神面前稱義,並且人稱義是藉信心或是藉行為」。人在神面前稱義,是指:人被稱義是在神面前,在神的審判台前被算為義,並人因著被算為義而蒙悅納。既然罪孽在神面前是可憎惡的,因此,沒有任何罪人在神眼中能蒙悅納;只要他處於有罪的狀態,被算為罪人,就無法蒙神悅納。所以,哪裡有罪惡,神的忿怒和報應就在那裡彰顯。

被稱義的人,是那不被算為有罪、反而被算為義的人;因這緣故,他在神的審判台前被判無罪得以站立,而所有罪人都必被定罪沈淪。若一無辜之人被指控,被傳喚到公義法官的審判台前,根據他的無辜,他在法官面前被「稱義」。照樣,當神將某人從罪人中釋放出來,見證和肯定他是義人時,這人在神面前「稱義」。同樣,若有人因他的生活是聖潔的,在神寶座前配得稱為義,有此見證,就可說是因行為稱義;換句話說,他的行為是完全的,能合乎且達到了神的審判要求標準。

相反的,因信稱義的人,他本身沒有行為的義,不可能因行為稱義,乃是藉信心得著基督的義並披戴這義,此人在神眼中不算是罪人,乃是義人。因此,我們根據聖經直接說明「稱義」,就是神接納我們這些原本不義的罪人,在他面前蒙悅納為義人,並且「稱義」包括了我們的罪蒙赦免、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羅321-28)。

聖經有許多清楚的見證,確認此「稱義」的真理。首先,上述「稱義」的定義是正確且最通用的,也是聖經對稱義的教導,這是不可否認的。若要列舉並比較一切相關的經文,會花費太多的時間,所以我們只需告訴讀者們聖經對「稱義」是如此教導,讀者自己查考聖經,就可以明白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


[3.11.3b] 聖經對「稱義」的教導

我們在此提出一些明顯教導「稱義」的經文。首先,路加說百姓聽了基督的教導之後,就以神為義(路729),以及基督宣告:「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是(為義)」(路735)。前者(29 節)並不是指百姓將義歸給神。因為義本來就是屬於神的,雖然世人都想竊奪神的義。 35 節所記載的基督的話,並非要說智慧的兒女稱智慧(救恩真理)為義,因這智慧本來就是義的。這兩節經文乃是表明相同的含意:將神和他的教導所應得的讚美歸給他。

另一方面,基督斥責法利賽人自以為義(路1615),他的意思不是說:他們因行善而被稱義,乃是指他們根本不是義人,卻假冒為善奪取義人的名。熟悉希伯來文的人,會更明白此處的意思;因希伯來文的「罪人」不僅是指那些承認自己有罪的人,也指被審判定罪的人。當拔示巴說她和所羅門必算為罪人(王上121)時,並非承認他們犯了罪。她乃是在埋怨她和兒子將被羞辱,被算為罪人且被定罪。其實,此節經文上下文都顯明她所說的「被算為罪人」,並非指有罪的實質。

「被算為罪」是指被定罪,不是指當事人必然有犯罪的實質。所以「被稱為義」,不是指當事人必然有義的實質,乃是將義歸算在此人身上。保羅說:聖經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稱義,稱他們為義(加38)。保羅在此就是表明神藉著信將義歸算給外邦人,此外還有什麼意思呢?那原來不虔不義的人,因相信基督被神稱為義(羅326-28),這表明人藉著信得以脫離咒詛定罪,這原是他們的不虔不義所應得的刑罰;這就是保羅所說的意思,不可能有其他含意。

保羅更清楚的結論說:「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也替我們祈求」(羅833-34)。他等於是說:「誰能控告神所赦免的人?誰能定罪基督所代求所保護之人呢?」。因此「稱義」的意思,就是判定被告之人無罪,宣告他無罪開釋。所以,神既因基督的代求稱我們為義,他赦免我們並非肯定我們原本無罪,而是因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使我們這些不義的人,在基督裏被算為義。


[3.11.3c-4a] 稱義包括蒙神悅納與罪得赦免

保羅在「使徒行傳」第13章中的講道,說到:「赦罪的道是由基督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1338-39)。可見,在人的罪得赦免之後,就得以稱義了;所以,「稱義」是指宣判赦罪,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稱義唯獨出於基督的恩典,是藉著信心得著稱義。總之,保羅說:我們藉基督被稱為義,脫離罪惡,因為他為我們獻祭贖罪。

因此,當聖經說:稅吏在離開聖殿回家,已被算為義了(路1814),我們不能說他被稱義是因任何行為的功勞。聖經的教導是:在蒙赦罪之後,罪人在神眼中被算為義人。所以,這人之所以被稱為義,並非因為他的行為被肯定,乃是出於神白白的赦免。古代教父稱從「認罪」而得的赦免,為合法的稱義,這是貼切的描述。

為了避免對「稱義」用詞的爭論,我們只要注意聖經對「稱義」的教導,即可一目了然。保羅在「以弗所書」中用「白白賜予,接納」來說明「稱義」是神對我們的悅納:「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裏所賜給我們的」(15-6)。這與保羅在另一處所教導:神使「我們白白的稱義」(羅324)是一樣的。

除此之外,保羅在「羅馬書」中將「稱義」稱為「義的歸算」。他毫不猶豫地將「稱義」包括在「罪得赦免」之內。保羅說:「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46-7;詩321)。保羅在此所教導的並不只是「稱義」的一部分,而是其完整的教導。此外,他也引證大衛對「稱義」的定義;大衛宣告,得赦免其過的人是有福的(詩321-2)。顯然,他所說的「義」是「罪」的相反,是罪過得到赦免。


[3.11.4b-6] 稱義是義的歸算

對「稱義」最清楚的教導,是在「哥林多後書」第五章。保羅在此教導我們是主基督的使者,傳福音事工的目的,是叫我們與神和好,因神喜悅藉基督接納我們進入他的恩典,不將我們的過犯歸到我們身上(林後518-20)。請讀者仔細思想整段經文。因保羅在下一節解釋:「神使那無罪的基督,替我們成為罪」(林後521),為了指明人與神和好的方法(18-19節)。無疑的,保羅所說的「和好」就是「稱義」。的確如此,根據他在另一處的教導「我們因基督的順從,成為義人」(羅519),我們在神面前,在基督裏得稱為義,完全是因為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完全不是出於我們自己。其他任何對「稱義」的講法,都站不住,都不合聖經。

有些人捏造了有關「稱義」的說法,說被稱義之人得著注入的義,而非歸算的義。此瘋狂說法顛倒是非,迷惑了許多信徒,使他們心靈黑暗,無法真實經歷基督的恩典。此種謬論堅持人與基督聯合,人被稱義,是神性本質的義注入了人的裡面。根本錯誤在於誤解了「與主聯合」的真義。聖經教導我們,我們與主基督的聯合,是在聖靈中的連結,是奧秘的,並非逾越了創造主與受造物之間永遠的區別。

這種將「神性注入人性」的異端說法,宣稱人領受上帝的本質。聖經否認基督的本質與我們的混合。此異端堅持人稱義是得著「神性的義」注入,其實是說基督的順服和代死,將他人性的義歸算給我們是不夠的。此異端認為稱義是人擁有神本質的義,神將他的本質和屬性分給我們。他們堅持人必須擁有神的本質,才能與神的義有分。

此異端也將「赦罪」和「新生」混為一談,宣稱「稱義」不僅是罪得赦免,也包括獲得成聖的新生。聖經教導我們:雖然稱義與成聖不能分散,然而也禁止我們將稱義與成聖混合,因各有其特性,如同太陽的光與熱不能混為一談。保羅說:神使基督成為我們的公義和聖潔(林前130),顯然稱義和成聖是有區別的。每當保羅論到神救贖我們,以他的父愛與基督的恩典稱我們為義,就據此說明神呼召我們過聖潔生活。這清楚指明「稱義」與「成為新造的人」是有分別的。


[3.11.7-8a] 信心對於稱義的重要性

信心本身沒有使人稱義的能力。信心只是稱義的媒介,信心所領受的是基督,他才是我們稱義的本質原因。假如人想靠信心本身或假想信心有內在能力,來使人稱義,則是捕風捉影,因為信心總是軟弱有限,不能靠其本身使人稱義;也不能靠其本身使人得救。惟有神自己才能稱人為義,基督才是我們得稱為義的關鍵,因為神將他賜給我們,使我們稱義。我們將信心看待為領受主基督的器皿;因為信心就是承認我們自己是虛空的,藉此信心我們領受基督,否則我們就無法領受基督。因此,領受基督的義之前,必須先領受基督本身;基督才具有使人稱義的能力。

然而,異端人士詭辯說:「信心就是基督」,我們完全不能同意此扭曲謬論。因為這等於是說:盛金塊的瓦器就是金塊。這是同樣的邏輯:雖然信心本身是瓦器沒有價值,卻因作為器皿,使我們得著基督,使我們稱義;就如盛金子的瓦器,能使人富裕一樣。簡言之,信心既然只是人領受義的器皿,若將信心與基督混為一談,是極其愚昧的。因為基督是人稱義的本質原因,是此宏恩的源頭和主宰。如此我們就清楚解釋了「信心」在「稱義」上所扮演的角色。

異端人士另外教導說,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是根據他的神性,與他的人性無關。這是極其邪惡的謬論。因為這等於是否認了基督的中保職分,以及他為我們受死與復活的意義。他的人性身體為我們受死與復活,使我們罪得赦免且得稱為義(羅425)。所以,此異端邪說無法解釋聖經所說「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521),更無法說明「神使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130)。

耶利米書236說:彌賽亞的名是「耶和華是我們的義」(參考耶33165110))。這預言基督是我們的義,就是大哉敬虔的奧秘,神在肉身顯現(提前316)。保羅說「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2028),這是論到主基督為我們捨身流血,買贖我們,使我們稱義。以賽亞也教導我們,耶和華如何成為我們的義:「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賽5311)。


[3.11.8b-9] 稱義是中保的事工,道成肉身是關鍵

以賽亞書5311說,彌賽亞是父神所差遣來的義僕,他將「稱我們為義」的職分交給聖子。基督是道成肉身的義者,神使我們藉著認識他而稱義。當基督「取了奴僕的形像」(腓27)時,神就使他成為義僕,為要稱我們為義;其次,基督因他對父神的順服,使我們稱義(腓28;羅518-19)。因此,基督的這稱義事工,並非根據他的神性,而是根據他的人性,施行祭司職份。惟有神自己才是義的源頭,並且人惟有在基督裡才是義人。亞當與人類背叛神而成為罪人,失去了義;所以,基督降卑並以自己受死和復活,使我們稱義。基督道成肉身取了人性,作我們的中保,使我們得稱為義。這是唯一能使我們稱義的救法。

保羅教導我們得以稱義的源頭,完全在乎基督成肉身。「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這是指基督的贖罪祭,使我們在神面前稱義。這主要是根據基督道成肉身所取的人性。因這緣故,當基督印記他所帶給我們的義和救恩時,他以自己的肉身作憑據。他稱自己為「生命的糧」(約648),他解釋說:「我的肉真是可吃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約655)。

啟示此真理的教導方法,也用在「聖禮:洗禮與聖餐」中。聖禮引導我們的信心注目完整的基督,並非只是他的神性。聖禮教導:我們的稱義和救恩都在於基督的道成肉身。然而,這並非說基督僅僅藉他的人性使我們稱義或得生命,乃是說神喜悅在中保基督裡,彰顯那隱藏在他自己裡面測不透的豐富。因此,基督是向我們開啟的泉源,他是我們的中保,惟有藉著他才能認識那隱藏的奧秘(西29)。

主基督道成肉身,以神人二性完成其中保的大工。基督以神人二性使我們稱義。稱義是三一真神的共同工作,聖父聖子和聖靈所參與的。最後,基督與我們共享的義,是永生真神的永恆之義。


[3.11.10-11a] 我們與基督的聯合

除非我們屬於基督,基督屬於我們,否則我們無法得著「義」,這是無法比擬的福分。因此,元首和肢體的聯合,就是基督居住在我們心中,這是奧秘的聯合;這對我們基督徒而言,是最重要的,因為我們得著基督,就使我們享有父神所賜給基督的恩賜。所以,我們並非在基督之外,從遠處觀望他而為要等待他的義歸算給我們,乃是因為我們披戴了基督,被接在他的身體之內(林前1213)。簡言之,他定意要我們與他合而為一,所以我們藉著他被稱為義。因這緣故,我們與基督在「義」中相交團契,我們以此而誇口(林前130)。

我們得稱為義,因為主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我們是蒙恩的罪人,並無本質的義。所以「稱義」並非「本質上」成為義,乃是「法理上」被宣告為義。神將基督的義白白賜給我們,赦免我們,判我們無罪而稱我們為義。此即保羅所說的:「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林後519);「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

與神和好的人被稱為義。這兩節經文告訴我們,神稱我們為義的方法:神藉著「赦免」而稱我們為義;「稱義」與「定罪」作對照。這充分證明「稱義」是法律用語,其舊約希伯來文背景顯示「稱義」是免除律法的定罪。保羅在羅46-8引用大衛所說「得赦免其過……這人是有福的!」(詩篇321)。「稱義」完全在於「白白恩典的赦罪」,宣告神赦免其罪孽、不將其過犯歸在其身上,這人是有福的。因為他這樣被稱為義,並非他有內在本質的義,乃是基督的義歸算給他。

稱義與成聖雖是緊密相連,然而它們是有區別的兩回事。我們的經驗也告訴我們,義人身上仍有殘存的罪。所以,他們的稱義與成聖的新生是有區別的(羅64)。神在選民中起始的新生,是漸進的成聖;有時是緩慢的,然而是一生的;他們在今生不能完全無罪,假如將他們的罪放在神的審判台前,仍然是該判死刑。然而,論到「稱義」,神是完全的稱我們為義,不是部分的稱義;使我們得以披戴基督的義顯在神面前。部分的稱義無法使我們的良心平安,惟有我們確定自己因為在神面前已經完全被稱為義,蒙神悅納,才有真正的安息。


[3.11.11b] 稱義與成聖不同

「唯獨因信基督而全然稱義」的聖經真理,帶給我們救恩的確據,使我們能坦然無懼的求告神,得著心裏的平安和屬靈的喜樂。保羅說信徒承受產業並非本乎律法,乃是本乎應許(加318),就是完全出於恩典。因為稱義若是根據遵行律法,若是靠行為才能稱義,則「信就歸於虛空」(羅414)。假如稱義必須靠行為,則信心開始搖搖欲墜;甚至連最聖潔之人的行為,也是完全靠不住的。

稱義和成聖不能混為一談,因為我們被稱義,是完全的稱義;而我們的成聖,在今生是不可能完全的。保羅清楚區分稱義與成聖是不同的。保羅提到自己成聖過程的掙扎時,深知自己裡頭仍有罪惡,哀慟的說:「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24)。然而當他投靠主基督的義,就是唯獨根據神的憐憫而來的義,他就立刻榮耀地得勝,勝過生與死、逼迫與飢餓、刀劍和一切其他的災難。「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羅833)。我們深深確信沒有任何事物「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羅838-39)。

保羅清楚宣告他在神面前已經稱義,完全足以得救到底。雖然他在羅馬書第七章中描述他可憐的掙扎光景,但這不能攔阻他從軟弱中興起,也不能減少那叫他在第八章高唱得勝凱歌的信心。眾聖徒都對這成聖的爭戰非常熟悉。他們雖然在自己罪孽重擔下歎息,卻以得勝的信心超越一切的恐懼。

神是公義的審判主,正如大衛所說「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詩51 4)。他恩待我們這些蒙憐憫的器皿,正如他對摩西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出3319)。神以這句話回應摩西替百姓的代求。因此,我們清楚看見那些失喪之人的罪,在神面前得赦免而稱義。因神既然恨罪,他只能愛那些他已赦罪稱義的人。這就是神稱我們為義的奇妙計畫:我們因有基督的義遮蓋,就無須懼怕我們原本應得的審判;雖然我們應當被定罪,然而已經被稱義,這不是因為我們裡面有義,乃是因從基督而來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


[3.11.12] 稱義來自基督的受死與復活

聖經告訴我們,神使基督成為我們的智慧(林前130)。神的獨生子是他永恆的道,永恆的智慧。「所積蓄的一切智慧知識,都在他裏面藏著」(西23)。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基督將自己從永遠與父所同享的智慧(約175)向我們啟示。所以,林前130所說的「智慧」不是指神兒子的本質給了我們,而是神在基督裡將真實的智慧,啟示給我們。因此基督道成肉身取了人性是必須的。因為在基督成肉身之前,光照在黑暗裏(約15),對我們仍是隱藏的;直到基督取了人性之後,那公義的日頭(那獨生子的榮光)才照亮我們。基督因此稱自己為「世界的光」(約114812)。

基督道成肉身,執行他的中保職分,「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44),使我們得稱為義並得著神兒女的名分。基督受死「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來214釋放了我們,他賜給我們新生命。這清楚解釋神的義如何歸於我們,使我們得享他的義,這一切都是出自於神。基督的死和復活,帶給我們義和生命(羅425)。神以聖靈更新我們這些稱義的人,使我們成為聖潔,在聖潔上日日長進。

神是我們義的源頭,他在基督裡稱我們為義,因他將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所以「稱義」並非說我們在本質上成為義,乃是宣告我們在神面前罪得赦免,是稱義之人。神賞賜我們救恩,藉著主基督耶穌救贖我們,白白恩典稱我們為義,這顯明了神自己的義(羅323-26)。簡言之,稱義完全是神的恩典作為,我們只是藉著信心領受而已,完全不是因為我們有成聖的行為。

稱義是「神恩獨作」,任何人若將「稱義」(法理地位的宣告)與「成聖」(生命本質的改變)混為一談,則是本末倒置;若將人的行為參與在其中,這等於是鼓勵「神人合作」的謬論。這異端謬論攔阻悲慘的罪人,唯獨投靠神的憐憫,等於是將基督十字受死的功勞貶低。我們惟有持守聖經「唯獨因信基督稱義,他的義是歸算給我們,並非使我們有義的本質」,才能有得救到底的確據,享受永遠的平安喜樂。


[3.11.13] 「因信稱義」對照「因行為稱義」

許多人幻想「義」是信心和行為所構成的。我們在此要證明「因信稱義」與「因行為稱義」是截然不同,彼此為敵不能共存。使徒保羅說:他「將萬事當做有損的……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他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38-9)。我們看見此段經文表明二者相反,也指明人若想得著基督的義,就必須摒棄自己的義。所以,保羅在另一處告訴我們,這就是猶太人跌倒的原因:「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103)。既然人若想立自己的義,就擺脫神的義;則為了獲得神的義,我們必須完全摒棄自己的義。

保羅在羅馬書另一處說明同樣的道理:用行為稱義的立功之法,不能除掉人的自誇;惟有藉著信主之法才能除去(羅327)。由此可見,只要任何「因行為稱義」的觀念存留在我們心裏,我們就有自誇的餘地。若信心排除一切的自誇,則這就充分證明「因行為稱義」與「因信稱義」互不相容,毫不相關。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中是如此明確教導這一點,無人能反駁且無人能逃避:「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他接著說「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羅42)。這就證明亞伯拉罕並不是因行為稱義。

然後保羅也從相反的角度來證明:人因行為所得的報酬,是該得的工價,並不是出於恩典(羅四 4)。根據恩典而得的義,是藉著信心而得此恩典。所以,這義絕不是出於人的行為所帶來的功勞。這就完全排除天主教的謬論,他們幻想信心加行為才能帶來稱義。聖經清楚啟示:我們是「唯獨因信稱義」(唯獨神的恩典),絕非「信心加行為稱義」(神的恩典加上人的行為努力)。「神恩獨作使人稱義」必然排除「神人合作的稱義」。


[3.11.14] 重生之人的行為也無法使他們稱義

經院哲學詭辯家玩弄曲解聖經,以虛幻手法吹毛求疵為樂,以為自己能狡猾地逃避聖經「稱義」的真理。因他們宣稱聖經說「不是因行為稱義」的「行為」是指,尚未重生之人(在基督的恩典之外)靠自己的自由意志,照著律法字據而行的。他們否認這些「行為」包括屬靈的善行。據他們所說,人是因信心和行為稱義,而這些行為不是自己所作的,而是基督的賞賜和重生的結果。

所以,他們說保羅否認因行為稱義,不是反對重生的信徒因行為稱義,乃是反對未重生之人靠自己的行為稱義。他們認為保羅這樣教導,只是為了說服猶太人(他們想要靠自己力量稱義),因為猶太人僭越自大稱自己為義,是何等愚昧,竟不知道惟有基督的靈才能將義賜給人,並非人根據自己本性的努力而得稱義。雖然如此,天主教人士沒有認清「律法的義」和「福音的義」的截然不同,這是保羅在其他經文所教導的:福音的義完全排除人的行為,不論他們用何種美化名稱來稱呼「行為」,即使所謂「重生之人的屬靈善行」也不能使人稱義(加311-12)。保羅教導:凡是因行為而得的義,就是「律法的義」,人若遵行了律法的命令,就必因此得救。相反的,「信心的義」是相信基督的死和復活而得的義(羅1059)。

天主教人士將「稱義」與「成聖」混為一談,所以主張「因信心加行為,才能稱義」的謬論。我們將在後面教導,基督所帶給我們的此二恩福「稱義」和「成聖」的不同之處。我們將更清楚明白,就連「屬靈的行為」也不是使人稱義的原因,因為稱義是唯獨藉著信心。我們以上所引用羅馬書42-5告訴我們,因為亞伯拉罕不是因自己的行為稱義,所以在神面前毫無自誇的理由。保羅所說的「行為」不僅是侷限於外表的善行,或出於自由意志的努力。保羅乃是教導:雖然亞伯拉罕有屬靈的生活,近乎天使般的行為,然而他的行為仍不足以有功德,使他在神面前稱義。


[3.11.15] 天主教將「恩典」和「善行」混為一談

天主教經院哲學家將編造的教義混淆視聽,後來的人更為嚴重,以更加腐敗的教義灌輸給頭腦簡單、不謹慎的人,他們假冒「聖靈」和「恩典」之名,遮蔽了神的恩典憐憫,惟有神的憐憫才能使恐懼的心得到平安。我們與保羅一樣,承認「若能遵行律法,就能在神面前稱義」;但是因我們都是無能遵行律法,所以那些可以稱義的行為,對我們毫無幫助,因為我們根本行不出來。

就大多數的教皇派或經院哲學家而論,他們在這問題上犯了雙重錯誤。他們一方面稱「信心」為良心的確據,等候得著神對他們功德的獎賞;另一方面,他們說神的恩典並非「白白的將義歸算給罪人」,而是聖靈幫助人行善,追求聖潔。他們錯解聖經所說「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來116),他們忽視聖經所說必須「藉著信」來尋求神。

他們自己的著作也清楚顯示,他們對「恩典」的定義,完全走樣陷入迷惑。例如他們解釋神藉基督使我們稱義,有兩種方式。第一,他們說基督的死使我們稱義,因他的死在我們心中激發了愛,使我們稱義。第二,這愛也除掉魔鬼所用來轄制我們的罪,使得牠不再能控告我們。由此可見,他們如何看待「神稱我們為義的恩典」,將之解釋為聖靈的恩典引領我們,有愛心而行善,因愛稱義。

顯然,他們是想要跟隨奥古斯丁的意見,事實上在跟了一段距離之後,最後卻與奥古斯丁的教導分道揚鑣,畫虎不成反類犬。奥古斯丁的教導很清楚時,他們卻將它模糊之;當奥古斯丁的教導稍有沾染錯誤時,他們將之完全腐化。經院哲學家越弄越糟,直到最後走火入魔地陷入伯拉糾派(奧古斯丁與大公會議所定罪的異端)。其實,就連奥古斯丁在這方面的教導也有瑕疵,至少他的解釋方式用詞不清,我們不能照單全收。雖然他在「稱義」上棄絕人一切的功勞,並將這功勞歸與神的恩典,這是值得稱讚的;但是他卻仍將恩典放在「成聖」之下,沒有區分清楚「稱義」與「成聖」不同。「成聖」是在聖靈中的新生命成為聖潔,而「稱義」是白白恩典宣告我們罪得赦免為義人。


[3.11.16-17a] 聖經對「信心的義」的教導」

當聖經談到「信心的義」時,這與「行為的義」截然不同,聖經要我們摒棄欣賞自己的行為,轉眼仰望神的憐憫和基督的完美。聖經如此教導稱義的次序:首先,神喜悅以他全然的良善、白白的恩慈接納罪人,神看見人裡面毫無良善,人如此悲慘的光景何等需要神的憐憫;既然人是全然敗壞毫無善行,所以恩待人的起因,完全在於神自己。然後,神使罪人感到他的良善,好讓人因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絕望,而確知自己所蒙的全部救恩,唯獨來自神的憐憫。

這就是信心的經歷,罪人藉此信心來得著救恩;當罪人聽到福音的教導,得知自己與神和好了;這是藉著基督的義在神面前替他代求,並他的罪已經得到赦免,因此他得以稱義。雖然他知道自己已經被聖靈的重生,他確知那永遠的義為他存留,並不在於他現在所想行的善,乃惟獨在於基督的義。只要認真一一思想以上的真理,就能清楚明白我們所講述的聖經教義。雖然這些教義真理,可以用另一更佳的次序來表達,然而次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些教義是互相連結合一,使我們對整個救恩要義,能正確解釋且堅定相信。

我們應注意「信心」和「福音」彼此的關係。聖經說「信心」使人稱義,是因為是信心領受擁抱「福音」所提供的義。此外,既然聖經教導福音提供我們「義」,那這義就完全不考慮人的行為。保羅在多處經文如此教導,其中有兩處經文教導的最清楚。第一,他在羅馬書中將律法和福音對照,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然而「惟有出於信心的義」才宣告了救恩,只要人「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羅109)。保羅如此區分「律法」和「福音」:前者將「義」歸於人的行為,後者則是神白白賜下「義」,完全不在於人的行為。這是第一處關鍵的經文。只要我們明白:藉著福音所賜給我們的義,與律法所要求的條件完全無關,就能解決我們許多難題。這就是為何保羅經常將「應許」和「律法」作對立,互不相容:「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加318)。細節見加拉太書第三章的其他經文。


[3.11.17b-18] 稱義是白白的恩賜,不是行為的報酬

的確,律法本身也包含應許。因此,福音的應許必定與律法的應許在某些方面截然不同,否則保羅在「加318」所作的對比就毫無意義。這區別何在?就是福音的應許是白白、完全依靠神的憐憫,而律法的應許乃是依靠行為達到律法的條件。若有人想要咆哮強辯說:此處所摒棄的義是指,人靠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志,想強求神承認的;則這是無理取鬧。因為保羅斬釘截鐵的教導說:律法所吩咐的誡命,對罪人是毫無助益的(羅83)。因為沒有任何人,不論是凡夫俗子,或最完美的人,都無人能遵行律法。的確,愛是律法最主要的吩咐。當聖靈塑造我們學習在愛上成長時,這愛為何不能作為我們稱義的原因?因為連聖徒的愛也是不完全的,因這緣故不配得神的賞賜。

第二處的關鍵經文是:「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1-12;引用哈24)。這清楚表明:行為在因信稱義上是無關的,行為與信心必須徹底分開,否則保羅的論證必定落空。他說律法與信心不同。為什麼呢?因為律法的義必須倚靠行為達到要求。據此而言,信心的義不要求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因信稱義之人之所以被稱為義,與行為的功德無關,事實上毫不相關。因為信心領受的義,是福音所賜的。福音與律法的差別,在於福音的義與行為無關,反而完全在於神的憐憫。

保羅在羅馬書中的教導也與此相同:亞伯拉罕毫無可誇之處,因他信神就算為他的義(羅42-3);他接著確認說,在人無法行善(也就沒有工價可得)的情況下,惟有藉著信心才能稱義。他說「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賜給信心的,乃是白白恩典」(羅44-5)。這些用詞都表達信心的義出於恩典。稍後他接著說:「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羅416)。由此可見,人得為後嗣既因出於信心,就是神白白的賞賜。因為信心完全倚靠神的憐憫,沒有行為的相助。他在「羅321」的教導是同樣的:「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他將律法排除在稱義之外,就否認行為幫助我們,否認藉行為稱義;反而,我們是空手而來領受神所賜的義。


[3.11.19a] 唯獨藉著信心

天主教人士反對我們根據聖經所說「人是唯獨藉著信心稱義」(羅328)時,讀者可以看清他們的反對是出於何等的詭辯。他們不敢否認「人是因信稱義」,因這是聖經常常重複的教導。然而,他們宣稱因為聖經沒有加上「唯獨」此詞,所以拒絕接受「人是唯獨藉信心稱義」的真理。他們這樣是對的嗎?他們要如何回應保羅所堅持的話:「既然義是神白白的恩典,則稱義必是完全出於信心,與行為無關」(羅42-8)?若是要加上人的行為,怎能說是白白的恩典呢?

他們要用什麼詭計逃避保羅所說「神的義在福音上顯明出來」(羅117)呢?既然福音向我們顯明義,這義不是殘缺或減半的,福音所包含的義必是整全、完美的義。因此,這福音的義是完全與律法無關。所以,他們堅持排斥「唯獨」這形容詞,不但是錯誤的,也是極為荒謬的規避。保羅在「稱義」上完全排除行為,豈不是堅定的將一切有關「稱義」的事歸於信心嗎?請問,以下這些經文是什麼意思:「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羅321);「人就白白的稱義」(羅324);「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

在此他們以狡猾的遁詞來逃避這些經文所說的真理;雖然不是他們自己所發明的,乃是從古代作家抄襲來的,仍然是徹底荒謬的。他們嘮叨強辯:在稱義上所排除的行為,是律法的禮儀行為,不是律法的道德行為。他們爭辯說,稱義也在於遵行道德律法。雖然他們滔滔不絕大放厥詞,其實卻未抓住最基本的邏輯。保羅用「行(律法)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來說明沒有人能靠著遵行律法而稱義。他們豈能將他在此所說的「律法」侷限在禮儀律例麼?他們豈不是癲狂了?

他們若非癲狂,就不會說神向遵守禮儀律的人應許永生,或咒詛唯獨歸於那些違背禮儀律的人。既然這些經文明顯是指道德律,毫無疑問的,道德律法所規定的行為,罪人也沒有能力遵行,所以沒有能力使人稱義。


[3.11.19b-20a] 律法不能使人稱義

天主教人士強辯說:稱義所排除的行為,是有關禮儀律法,並非道德律法。這是胡鬧的詭辯,明顯違背聖經。保羅在以下經文中的論證,清楚表明他所說的「律法」是全律法,包括道德律在內:「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所以不是叫人稱義。「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羅415),因此不是使人稱義。因為律法無法賜人坦然無懼的良心,律法同樣也無法將義賜給人。

既然神將信心算為義,因此這義不可能是行為的報償,而是神白白的賜予,不是賺得的(羅44-5)。我們既然是藉著信心稱義,就毫無自誇的餘地(羅327)。「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321-22)。難道他們還敢嘮叨說,這些經文所說的「律法」指的是禮儀律,而不是道德律嗎?若是這樣,就連孩童也要嘲笑他們的幼稚愚昧。因此,我們應當確信,聖經教導「律法」無法使人稱義,所指的是包括禮儀律和道德律的整個律法。

若任何人想知道為何保羅不只是提到「行為」,而特別說是「遵行律法的行為」,答案是直接明顯的。「行為」是被重視的,然而行為的價值來自神對這些行為的認可,而不是來自其本身的價值。因誰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行為的義,除非這些行為是神所悅納的呢?誰敢因這些行為要求獎賞,除非神應許賜給獎賞呢?所以,這些行為之所以可稱為義行和可得有關的獎賞,完全是出於神的恩慈良善。據此,行為有所價值,是因人藉著這些行為表達對神的順服。

因此,為了證明亞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為稱義,保羅在另一處宣告「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四百三十年之後,才頒佈的(加317)。無知的人或許會嘲笑如此的論證,認為在神頒佈律法之前,人可能也會有義行。但是保羅知道:「行為」只能因神的見證和他的恩准,才會有如此「義行」價值。所以,他認為在神頒佈律法之前,行為沒有能力使人稱義,這是理所當然的。因這緣故,當保羅想證明「行為」

無法使人稱義時,就特別說「即使是律法認證是義的行為」也不能使人稱義(因為罪人無法行律法的義)。這是因為他要表明律法無法使人稱義,以杜絕律法主義者的謬論,使他們無法反駁「唯獨因信稱義」真理。


[3.11.20b-21a] 唯獨因信稱義、與神和好、赦罪

保羅引用大衛的見證「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詩321-2),他在此將所有「行為」排除在「稱義」之外,說人絕不可能因行為稱義,因此,天主教人士無法以狡辯來反對「稱義是在行為之外」的總原則。

「唯獨因信稱義」是聖經真理,但他們卻用愚昧的狡辯說,信是透過愛來行動,所以是因愛稱義。我們當然與保羅一同承認:使我們稱義的信,就是「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加56)。然而信使人稱義,並非因為信藉著愛行動。信使我們稱義,單單是因它作為媒介,使我們藉著它與基督的義有分;否則保羅所強調的一切就會落空。我們是唯獨因信稱義,不是因愛稱義。他說:「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羅44-5)。所以惟有在「行為作工得工價」之外,才有「出於信心的義」。難道還能說的比這更清楚麼?神之所以算「信」為義,因為這義是出於神的恩典白白賜下,不是我們配得的。

出於信心的義,就是「與神和好」,這完全是因為「罪得赦免」。我們總要牢記這原則:神的忿怒在一切罪人的身上,只要仍是罪人,就必遭致神的義怒。以賽亞的話清楚表達此真理:「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你們的罪孽使他掩面不聽你們」(賽591-2)。他在此告訴我們:罪使人與神隔絕,使神掩面不聽;並且這是必然如此,因為神若與罪有任何關連,就與他的義相背。

因這緣故,保羅教導:除非人藉基督蒙恩與神和好,否則仍然是神的仇敵(羅58-10)。所以,神所接納與自己聯合的人,就稱這人為義;因為除非神使罪人成為義人,否則不能接納他進入恩典中,也不能叫他與自己和好。這是藉著「赦罪」而成就的;因為那些與神已經和好的人,若按照他們的行為來判斷,他們仍會犯罪,然而他們已經從罪中得釋放得潔淨。可見,一切神所悅納的人,被稱為義的唯一理由是:他們藉著罪得赦免,一切罪污都被洗淨,他們已得潔淨。根據此事實,「稱義」簡言之就是「赦罪」。


[3.11.22] 稱義與赦罪密切相關,有聖經根據

保羅所將「稱義」與「赦罪」這兩個重點清楚表明:「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林後519)。接下來保羅告訴我們基督的使命:「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保羅在此同時提到「稱義」與「和好」是密不可分,教導我們明白兩者是互相包含。而且,他也教導我們是如何獲得此義,
      
 即神不將我們的過犯歸到我們身上。所以,你不用再懷疑這就是神稱我們為義的方法,因聖經記載神藉著「不將我們的過犯歸到我們身上」,叫我們與他和好。

因此,保羅在羅馬書中引用大衛的話,證明神在人的行為之外,算他們為義,因為大衛宣告:「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46-8;詩篇321-2)。無疑的,大衛在這經文中用「有福的」來代替「稱義」;既然大衛宣告「稱義」在於「赦罪」,我們就沒有理由對「稱義」下不同的定義。所以,施洗約翰的父親撒迦利亞,歌頌神說:「叫你的百姓因罪得赦,就知道救恩」(路177)。保羅向安提阿人講論救恩的總結時,也是同樣的教導,正如路加所記載,保羅結論說:「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1338-39)。保羅如此將「赦罪」與「稱義」連結,顯示二者是一模一樣的。他以此論證:「稱義」是神出於他的恩慈,白白賜給我們的。

信徒在神面前被稱為義,不是藉著行為,乃是藉著神白白恩典的接納。這不應當被認為是新奇的教訓,因為這是聖經多處的教導,也是古時正統信仰的教導。奥古斯丁曾經說過:「在今世,聖徒的義在於罪得赦免,勝過在於道德完美」。伯爾拿的名言也與此相關:「神的義是全然無罪;而人的義則是神的恩典。」他先前也說:「基督是我們的義,解除我們的罪,因此惟有蒙他憐憫得赦免的人,才是義人」。


[3.11.23] 義是在基督裏,而不在我們自己裡

我們惟有藉基督的義,才能在神面前稱義。這等於是說,人自己是無義的,乃是因為基督的義歸算給人,這是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這也完全反駁那膚淺的幻想,以為人之所以因信稱義,是因為人藉著基督的義領受了聖靈,並且聖靈使人變成義。這「人變成義」的幻想違背聖經真理教義,水火不容。無疑的,人必須在自己之外尋求稱義,就是表示人自己沒有義。而且保羅清楚教導:「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

可見,我們的義不在自己裡面,乃在基督裏;並且我們擁有這義,唯獨因為我們在基督裏有分。事實上,我們是在基督裏,才有了「義」的一切豐盛。這也與保羅在另一處的教導一致,即基督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他所說的「成就」,是指藉著基督所歸算給我們的義。主耶穌基督將他的義賜給我們,是以如此奇妙的方式,將這義的力量充足賞賜我們,使我們能經得起神的審判。顯然,保羅在羅馬書第五章已經教導:「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保羅之所以宣告我們唯獨藉著基督稱為義,這豈不就是說:我們稱義完全是根據基督的順服麼?因為神將基督的順服歸算給我們,當作是我們的順服。

因這緣故,有人巧妙地用「雅各蒙祝福」來打比方:雅各就他自己而言,是不配得長子的名分,然而他隱藏在哥哥衣服的遮蔽下,披戴他哥哥的外衣,因這衣服所散發的香氣(創2727),討他父親的喜歡,以致他藉著他哥哥的身分,使自己得著福分。同樣的,我們也在我們的長兄基督的名分裡,在他寶貴純潔裡得到遮蓋,使我們能在神面前被稱為義。所以,可以將「以撒聞到衣服的香氣」比喻為:我們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稱義,因為肉體的軟弱使我們無法以行為遵行律法,然而那光明的信,使我們得蒙赦罪,也遮掩我們一切的過錯。

這的確是真的,因若我們要在神面前得蒙拯救,就必須有主基督的香氣,我們的卑劣必須被基督的完美遮蓋和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