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约”的教义的历史追溯
文/张亮
以下是我写的系统神学讲义中,对“约”的教义的历史追溯,和本质分析,供对“圣约神学”感兴趣的肢体参考。
1)有关“约”的教义的历史追溯[ J. Van Genderen, W. H. Velema, Concise Reformed
Dogmatics, 540-5.]
A.早期教父对于“约”的概念
“约”的概念很早就有了。早期教父为了反对诺斯底主义将旧约的神和新约的神割裂的异端思想,而强调旧新约的合一性。比如《巴拿巴书》、《革利免一书》、米利托的讲章等,都强调出这种旧新约的合一性。[ 参看J.
Ligon Duncan的《圣约神学》讲义第二章。另参《巴拿巴书》第14章:“
(1)就是如此。但是,我们应查看祂所誓对列祖,将约交给以色列人,祂交给了没有呢。祂交给了。可惜他们不配领受,为了他们的罪孽之故。
(2)先知书上说:“摩西在西乃山上禁食四十昼夜,为百姓领受主的约(出廿四18)。摩西从主接受了两块石板,是在灵中由上帝用手指写的。”(出卅一18)摩西领取了它们,带下山来交给了百姓们。
(3)主曾对摩西说:“摩西,摩西,快快下去吧,因为你的百姓,就是你从埃及地领出来的,已经败坏了律法。摩西见到了他们铸造了偶像,于是他将它们撒手放弃,主的约板随而破坏了。”(出卅二7—19)
(4)摩西领受了约,但他们不配得此。但是我们怎样领受了它,你们要看看。摩西是在他为上帝仆人时而领受了它,主为了我们之故而受苦,将约给了我们,祝我们为受基业的民族。
(5)这里有两件事显明了:一是他们尽了犯罪的数目,另一是我们藉了那继承这约的主耶稣,是领受它,因为上帝曾准备了祂,使祂一旦显世,就可赎救我们从那已付给死亡和过错的黑暗心肝里出来(多二14),藉祂的道,可与我们立一个约。
(6)经上写着,圣父吩咐祂,要祂赎救我们从黑暗出来,为祂自己预备一个圣洁民族。
(7)所以先知书上说:“我主上帝凭公义召你,必搀扶你的手,我将赐你力量,我已给你为百姓作一个约,作外邦人的光,开瞎子的眼,领被囚的出牢狱,领坐黑暗的监牢。”(赛四二6,7)因而我们知道自己是从那里被赎救了的。
(8)先知书上又说:“我使你作外邦人的光,叫你施行我的救恩直至地极,救赎主上帝如此说。”(赛四九6,7)(9)先知书上又说:“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祂用膏膏我,叫我传好信息给谦卑的人,差遣我医好伤心的人,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子得看见,报告主的恩年和报仇的日子,安慰一切悲哀的人。”(赛六一1,2;参路四17,19)”] 然而,公允的说,早期教父对于“约”的教义并没有足够重视,比如爱任纽算是早期教父中谈论“约”最多的人,但对于他而言,“约”不过是上帝在救赎历史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处置,并非最重要的概念。比如他在《反异端》4:25中如此说:“他[亚伯拉罕]成为我们信心的元首和先驱,他确实领受了割礼的约,在他已经因信称义之后(那时他并未受割礼),以至于在他里面,两个约[割礼的约和新约]被预示出来,他成为……在两个约里的众人的父。……这个在未受割礼时的信心,……成为首先的,和末后的。”[ Ireneaus, Against Heresies 4:25: “who was made the chief and the forerunner of
our faith (who did also receive the covenant of circumcision, after that
justification by faith which had pertained to him, when he was yet in
uncircumcision, so that in him both covenants might be prefigured, that he
might be the father of all who follow the Word of God, and who sustain a life
of pilgrimage in this world, that is, of those who from among the circumcision
and of those from among the uncircumcision are faithful, even as also “Christ1
is the chief corner-stone” sustaining all things); and He gathered into the one
faith of Abraham those who, from either covenant, are eligible for God’s
building. But this faith which is in uncircumcision, as connecting the end with
the beginning, has been made [both] the first and the last.”]
历史上第一个谈及“工作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应该是奥古斯丁,他在《上帝之城》16:27中,他如此说:“与第一个人立的第一个约无疑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因此在《便西拉智训》中写道‘所有肉身都会像衣服一样变旧,这是最初立下的约,所有罪人必定死。’”并且,“旧约”是“新约”的预表和预备,在17:5,他说:“撒母耳继承的祭司位置表面上是与旧约相连的,但它象征性地指向新约。”在17:12,“属天的耶路撒冷的全体上帝的子民,既包括那些新约启示之前在旧约时代被藏匿起来的子民,也包括那些在新约启示之后清楚地属于基督的子民。”
加州威敏的教会历史教授克拉克(Scott Clark)如此总结:“早期教会只是潜在的教导圣约神学,并未充分发展。早期教父在五个方面使用圣约神学的教义:第一,强调基督教的道德责任;第二,显明外邦人也包含在亚伯拉罕的祝福中,也因此在神的恩典中;第三,否认以色列人可以凭着他们是亚伯拉罕肉身的后裔而领受约的祝福;第四,证明上帝救赎计划的连续性;第五,解释新约和旧约的不连续性。”[ http://spindleworks.com/library/CR/clark.htm.
“The early church also had a theology of the
covenant which is best described as latent, but undeveloped. The early fathers
used the doctrine of the covenant in five ways: 1. To stress the moral
obligations of Christianity; 2. To show God’s grace in including the Gentiles
in the Abrahamic blessings; 3. To deny that Israelites received the promises
simply because they were physicaldescendants of Abraham; 4. To demonstrate the
unity of the divine economy of salvation; 5 To explain the discontinuity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covenants in Scripture.”]
B. 中世纪“唯名论”神学家发展出“半伯拉纠主义”的“圣约神学”
中世纪后期,奥卡姆和加百列·比尔等“唯名论”神学家区分了上帝全能的能力(potentia absoluta Dei)和祂在圣约中所定旨的能力(potentia ordinata Dei)。上帝可以凭着祂的全能任意拯救人,但祂却选择透过圣约来施行祂的能力。[ T. E. Hill, ‘She this in blak’; Vision, Truth, and Will in Geoffrey Chaucer’s Troilus and Criseyde (New
York: Routledge Taylor & Francis, 2006), 12.] 但紧接着,他们又认为,上帝在约中提供恩典,而人需要竭力依靠恩典守约来确保救恩,他们试图以此来调和“唯独恩典”和“人的责任”,即所谓的“对于那些愿意竭力按照约行事的人,上帝不会否认救恩。”[ Scott Clark认为,这很有可能是路德不愿意过多谈论约的原因。]
C. 改教家为“圣约神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 在与重浸派辩论“婴儿洗礼”的有效性时,慈运理开始发展出自己的“圣约神学观念”。他坚持,洗礼是约的记号,因此与割礼有一致性。[ 慈运理认为新约本质上和上帝与亚当、挪亚、亚伯拉罕、大卫所立的约是一个约,但他认为摩西之约是一个临时的、有条件的约。Robert Letham, The
Work of Christ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1993), 51.]
– 这必然导致有关旧、新约一致性的问题,而这是布林格所解答的,他明确强调恩典之约的一致性。在其著作《上帝独一和永恒的圣约》(Of the One and Eternal Testament or Covenant of God)一书中,他主张圣经中不同的约都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新约是之前所有的圣约的成全。实际上,布林格是比慈运理和加尔文都要更清晰的使用圣约来建构其神学。[ 根据J
Ligon Duncan的《圣约神学》讲义第二章。]
– 加尔文虽然不像布林格那么强调圣约,但他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后来圣约神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他非常强调不同圣约之间的一致性,指出恩典之约的不同仅仅是施行和安排的不同;第二,在此基础上,他同样指出,恩典之约有渐进的发展;第三,他区分了恩约下的两种约民:普遍的和特殊的(类似于有形教会和无形教会的区别,参看加尔文对创17:7的注释);第四,他从圣约的角度来理解圣礼,对于他而言,圣礼本质上是圣约的记号。比如,当他在讨论生命树的本质时,他强调生命树只是一个圣礼,是一个应许之约的记号和印证(实际上,这也意味着加尔文承认堕落之前的圣约的存在,虽然他并没有过多谈论这一点)。[ Ibid。]
D. “圣约神学”的进一步发展
– 乌尔西努和奥利维亚努发展出“工作之约”的概念。奥利维亚努进一步承认了“救赎之约”的存在,实际上,他看“救赎之约”等同于“恩典之约”,对于他而言,恩典之约是上帝与基督所订立的,基督在其中是作为所有选民的代表,这无疑深刻的影响到后来的“威斯敏斯特大会”。
– 另一位影响深远的人物是:罗伯特·若洛克(Robert
Rollock, 1555-1598),他是苏格兰长老会神学家。在其著作《关于上帝圣约的问题和解答》(Questions and Answers Regarding the Covenant of God)中,他详细讨论了“工作之约”的实质:“工作之约”的要求是完全的顺服上帝的道德律,这一道德律被总结在“十诫”中,这是他对“圣约神学”的最大贡献。并且,他认为,“工作之约”在一定程度上显明于“摩西之约”的条件中。[ Ibid。]
– “清教徒之父”柏金斯(William Perkins)明确区分“工作之约”和“恩典之约”,并且他认为摩西律法,特别是十诫是“工作之约”。[ William Perkins, A Golden Chain, 53-5.] 但是摩西之约是恩典之约(以预表和影子的方式)。[
Ibid, 150.] 在他之后重要的清教徒圣约神学家包括:阿姆斯(William Ames),约翰·普利司顿(John Preston),约翰·博尔(John Ball,The Treatise on the Covenant of Grace),詹姆斯·乌歇尔(Jame Ussher)。[ Duncan的《圣约神学》讲义第二章。]
– 威斯敏斯特准则教导“工作之约”和“恩典之约”,虽然没有公开教导“救赎之约”,但其概念暗示在8:1。
– 在欧陆改革宗方面,圣约神学的整体架构由荷兰神学家柯克由(Cocceius)和他的学生,也是更加正统的维策尔斯(Witsius)发展成熟(特别是维策尔斯的著作《神人之间众约的施行》The
Economy of Covenants Between God and Man)。
2)有关“约”的本质
A.改教家更多看“约”为应许,从福音的角度理解“约”(他们并未谈论“工作之约”,所以,对于他们而言,所有的“圣约”都是恩典之约),即强调“圣约”的无条件性,然而这存在“反律主义”的危险;
B. 清教徒和同时期的荷兰改革宗则从“合同”的概念理解“圣约”,强调“圣约”双方的责任。即强调“圣约”的条件性,然而,这存在着“律法主义”的危险。[ 这一思想最早来自Bullinger,透过他对清教徒,透过他的学生Ursinus对德国和荷兰改革宗教会产生重大的影响。Robert Letham, The Work of Christ, 51-2.]
C. 18世纪以后的改革宗神学家试图调和两者的强点,而避免两者潜在的问题。如图伦丁注意到“约”在新约中也有“遗嘱”的意思,他将这个概念应用于所有的“约”,即“约”是一种带有合同性质的遗嘱性安排。[ Francis Turretin,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vol.2, 170. ]然而,“合同”的概念始终居于首要的地位,以至于他如此定义“恩典之约”:“恩典之约是一种在基督里的恩惠的合同,上帝作为被冒犯的一方,而人作为冒犯的一方而进入其中。在其中,上帝因着基督的缘故恩惠的赦免罪过,施行救恩;而人依靠同样的恩典,应许信心和顺服。”[ Ibid, 175. “the covenant of grace is a gratuitous pact entered
into in Christ between God offended and man offending. In it God promises
remission of sins and salvation to man gratuitously on account of Christ; man,
however, relying upon the same grace promises faith and obedience.”]
D. 当代的改革宗神学家开始质疑将“约”理解为“合同”的观念。
– 霍志恒明确说明:“合同的概念,实际上根本不是berith的本质性意义。”[ Geerhardus Vos,
The Teaching of the Epistle to the Hebrews (Nutley, NJ: P&R, 1977), 31.]
– 慕理发现,甚至在圣经中双方订立的约中,“借着起誓所表达的忠诚,也比相互的合同,在这些约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 John Murray, The Covenant of Grace: A
Biblico-theological Study (London: The Tyndale Press, 1954), 10. ]
– Dumbrell在分析创6:18时,明确指出约在这里所指向的是“单方面的安排。”[
W. J. Dumbrell, Covenant and Creation: A Theology of Old Testament Covenants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84), 16.]
E. 对各种观点的评估
– 将“约”的本质理解为“合同”会带来很多问题:
i. 无法解释圣经中很多约都是单方面订立的(耶33:25;伯31:1);
ii. 无法解释圣约婴孩为何自动进入圣约,即使他们并没有与上帝订立合同;
iii. 正如霍志恒、慕理、莱森(Letham)等人指出的,这很难解释为何新约前后一致的使用 “diatheke”而非 “suntheke”来指“约”,后者才是“合同”的意思,前者则更多强调“单方面的安排”。[ John Murray, The Covenant of
Grace: A Biblico-theological Study, 9-10. Robert Letham, The Work of Christ,
39-40.]
– 霍志恒正确强调出新约所使用的“diatheke”所具有的“为某人自身的缘故而作的安排”的特征[ Geerhardus Vos, The Teaching
of the Epistle to the Hebrews, 32. ]。
– 然而,“约”并非只是简单的安排,“约”所强调的忠诚和委身贯穿整本圣经。
i. 圣约常常等同于誓言(创21:31-32;申7:8;29:18;书9:15;代上16:16;诗89:3,105:9),强调“无保留的忠诚和委身”。
ii. 所有的圣约都是上帝主权的和主动的设立的(耶33:25),人只是被动的回应上帝已经立好的约(创6:18-22)。
在我眼中,慕理真正触及到约的本质核心:即“约”的本质乃是“无保留的忠诚,以及全身心的委身的应许。”[ John Murray, The Covenant of Grace: A
Biblico-theological Study, 10.]
F. 从圣经中的三种不同的“约”看约的本质
慕理详细讨论了圣经中所出现的三种不同的约,人与人所立的约,人与神所立的约,神与人所立的约,从中发现出所有的约的共同特征,即其本质特征,乃是“无保留的忠诚,以及全身心的委身的应许。”
– 人与人所立的约:比如,创26:26-31(注意誓言实际上表达约的概念,而非双方的合同;并且约所关注的,乃是应许);创31:44-55。
– 人与神所立的约:比如,王下11:17(注意这里没有说耶和华回应后约才有效,约所关注的,是应许作耶和华的民);王下23:3。
– 神与人所立的约:比如,创6:18-22(注意:圣经没有说,挪亚需要先和神立约,乃是神主动的、主权的立了约,应许拯救挪亚一家,挪亚的责任是回应已经立好的约)。对于慕理而言,神与人所立的约(或称作“圣约”),乃是上帝对其应许的主权性的安排。或者如伯克富所言,“所有的圣约都是上帝强加于人的主权性的安排。”[ L.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213. “All God’s covenants are of the
nature of sovereign dispositions imposed on 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