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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二八章-1,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卷三
卷四1~卷

二在基督𥚃對救贖主上帝的認識,這認識首先顯明給律法之下的列祖,然后在福音中顯給我們
第八章「十誡」道德律的解釋

 [2.8.1] 十誡對我們有何意義?
 [2.8.2] 律法是不改變的
 [2.8.3] 律法叫我們知罪,有積極的目的
 [2.8.4] 律法的應許和警告
 [2.8.5] 律法是全備充足、完美無缺的
 [2.8.6] 律法是從神而來,人應該完全順服
 [2.8.7] 基督重新教導律法的真義
 [2.8.8] 正確解釋律法的總原則
 [2.8.9-10] 誡命是正面的吩咐和反面的禁止,用詞嚴明使我們恨惡罪
 [2.8.11] 律法分為兩大部分
 [2.8.12] 十條誡命的分類
 [2.8.13-14] 序言與第一誡
 [2.8.15] 「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
 [2.8.16a] 第一誡命
 [2.8.16b] 活在神面前
 [2.8.17] 第二誡命: 屬靈的敬拜
 [2.8.18] 第二條誡命中的警告
 [2.8.19]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8.20] 神追討惡人的罪自父及子,有違背神的公義嗎?
 [2.8.21]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2.8.22] 第三誡命「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2.8.23] 起誓是求告神作證
 [2.8.24] 起假誓玷污神的名
 [2.8.25] 隨意亂起誓,是妄稱神的聖名
 [2.8.26a] 「山上寶訓」是否禁止人起誓嗎?
[2.8.26b] 「甚麼誓都不可起」是指違背聖經的起誓
 [2.8.27] 個人性的起誓,在必要時是認可的
 [2.8.28] 第四誡命總論
 [2.8.29] 安息日的誡命是應許
 [2.8.30] 第七日
 [2.8.31] 安息日誡命的應許,成就在基督裡
 [2.8.32] 我們當如何遵守第四誡命?
 [2.8.33] 我們為何在主日守安息呢?
 [2.8.34] 以敬虔之心在主日守安息
 [2.8.35] 第五誡命總論
 [2.8.36] 第五誡命的要求
 [2.8.37] 第五誡命的應許
 [2.8.38] 第五誡命的警告
 [2.8.39] 第六誡命總論
 [2.8.40] 神頒佈第六誡命的理由
 [2.8.41] 第七誡命總論
 [2.8.42] 是否獨身?
 [2.8.43] 婚姻與第七誡命的關係
 [2.8.44] 貞節和純潔
 [2.8.45] 第八誡命總論
 [2.8.46a]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2.8.46b]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2.8.47] 第九誡命總論
 [2.8.48] 維護鄰舍的好名譽
 [2.8.49] 第十誡命的意義
 [2.8.50] 內裡的誠實正直!
 [2.8.51] 律法的總綱
 [2.8.52] 聖經有時只提到十誡的第二部分,原因何在?
 [2.8.53] 信神和愛人
 [2.8.54] 「愛人如己」並非先愛自己、再愛鄰舍
 [2.8.55] 誰是我的鄰舍呢?
 [2.8.56] 將「誡命」變成「勸告」?
 [2.8.57a] 愛仇敵是真實的誡命
 [2.8.57b] 我們靠主恩典,來遵行「愛仇敵」的誡命
 [2.8.58] 「可赦之罪」和「致死之罪」的區分是虛構的!
 [2.8.59] 每一個罪都是「致死之罪」!

———

[2.8.1] 十誡對我們有何意義?

以簡明解釋來介紹律法中的「十誡」是適切的,因為這樣的解釋,第一能清楚表明: 神在古時所吩咐有關公眾崇拜的誡命,在今日仍然有效。第二能證明: 猶太人不僅從律法學習何為真實的敬虔,也因看見自己無力遵守律法,就因懼怕刑罰而不得不被引到中保面前。

總結真認識神的必需條件,我們已教導過: “我們一認識到神的偉大,就必然立即被他的威嚴所折服,使我們不得不敬拜他。我們在討論認識自己時,也已經闡明此要點: 倒空一切自鳴得意的看法,剪除所有自以為義的確信(其實就是因認知自己是徹底貧乏),我們才能學會真正的謙卑和自慚形穢。

主的律法在我們身上成就這兩件事。首先,神宣告他有權柄大能吩咐我們,並呼召我們敬畏他的神性,也具體地告訴我們這敬畏在於甚麼與包括甚麼。其次,神在頒布他的公義準則後,指責我們的無能和不義。因我們的本性邪惡和敗壞,總是敵對神的正直,並且因為我們能力微小與脆弱,遠遠不及神的完美。

那麼人心中內在的律法,即我們所說過的銘刻在所有人裏面的是非之心(2:14-16),就某種意義而言,其所宣告的與從十誡所學的相同。因我們的是非之心(良心)不容許我們一直沉睡執迷不悟,反而作為內在見證,鑒察我們對神的虧欠,也在我們面前分別善惡,因此在我們不盡本分時譴責我們。

但是人被錯謬黑暗所籠罩,無法藉自然律(良心)領會甚麼是神所悅納的敬拜。所以對敬拜毫無真實的認識。此外,因人驕傲自大野心勃勃,又被自戀蒙蔽,而無法正確省察自己,所以無法謙卑下來,承認自己悲慘的光景。因這緣故,(因為我們的愚妄和驕傲),神就賜給我們成文的律法,這是更清楚見證他的誡命(自然律的啟示對於罪人是過於模糊),並除去我們的怠惰,更加警醒我們的心,加深我們的記憶。


[2.8.2] 律法是不改變的

律法的教導是清楚明顯的。神是我們的創造主,他的權柄統管萬有,他是我們的父和主,因此我們應當感謝他,將榮耀、敬畏、愛都歸給他;並且我們是他的子民,無權隨私意偏行己路,乃是應當順服神,在一切事上討神喜悅。此外,律法也教導我們: 神喜愛公義和正直,卻憎恨邪惡。因此,若我們不想忘恩負義、背叛造我們的主,就應當先求神的國和神的義(6:33),一生遵行神所要求的義。

神的意念高過我們的意念,他的道路高過我們的道路(55:8-9)。當我們體貼神的意思,不體貼人的意思,喜愛神的旨意勝過自己的意念時,這才是將神所應得的敬畏與榮耀歸給他。這就證明神唯一所悅納的敬拜,就是我們遵行他的旨意,過公義和聖潔的生活。我們也不應該以自己無能為力做藉口,而不將神所應得的榮耀歸給他,就如欠債的人雖然窮困無能還債,但也不能脫罪。若以人的能力來決定神榮耀的標準,則是極為不妥的。因為我們的能力不能貶低或更改神永不改變的屬性: 他是悅納行義的人,敵擋行惡之人。

他的律法彰顯他的公義、聖潔、良善的屬性,也啟示他所要求我們的一切: 「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6:8),我們理當順服。而任何我們當行的,卻行不出的、不能行的,都是我們自己犯罪的結果,是我們的過失。倘若我們容讓罪,藉我們的私慾來控制我們(6:12),甚至捆綁我們,使我們失去順服神的自由,則我們也不能以此 “不得已”作為藉口不遵行律法。因為所謂 “不得已”之惡行的罪惡,是從我們心裡發出(15:19),其惡果也必歸在我們身上。律法叫我們罪人知罪,也定我們的死罪(羅6:23


[2.8.3] 律法叫我們知罪,有積極的目的

律法引領我們,使我們認識不能以自己的無能為託辭,我們應當藉律法的引導省察自己。「省察自己」使我們發現兩件事情: 第一,當我們將律法所要求的義,與自己所思所行相比較時,就會發現我們根本沒有順服神的旨意。因此我們不配稱自己為神所造的,更何況稱自己為他的兒女。第二,當我們省察自己的能力時,就會發現自己軟弱未能遵行律法,甚至根本無能遵行。因此我們必會懷疑自己是否有真實的良善,開始煩惱擔憂、恐懼害怕。

當我們的良心受律法責備,認識自己的罪惡,感受到罪的重擔時,就立刻想到神的公義審判,並懼怕死亡的刑罰(3:19-20)。同樣地,當良心面對許多證據證明自己軟弱無能時,就不能不對自己感到絕望。這樣的恐懼戰兢、灰心絕望,使人謙卑和羞愧不已。最後,人因意識到永死的刑罰而驚恐不已(因他明白了這是神對他的罪的公義審判),他只有投靠神的憐憫,唯有神的恩典是他安全的避難所。如此,人因察覺自己無法償還他虧欠律法的債,而對自己感到徹底絕望,就被驅使尋求和等候從神而來的幫助。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引導我們到主基督那裏(3:24)


[2.8.4] 律法的應許和警告

我們若是只因懼怕神的公義而敬畏神,則這是不足夠的。神為了使我們喜愛公義、恨惡罪,他賜給我們應許和警告。因為我們的心靈盲目,不能被良善之美吸引,所以我們慈悲的父,出於他的大愛憐憫,按照他旨意所喜悅的,用甘美的賞賜吸引我們去愛他和尋求他。神的律法宣告他獎賞義行,並且遵行他的誡命不是枉然的,必得賞賜。

反而言之,神的律法也宣告他不僅恨惡不義,也必定刑罰不義,他將親自報應犯罪、藐視觸犯他威嚴的人。神為了在各方面鼓勵引導我們,他應許我們: 順服他之人,在今生世和來世都必得福,並以今生的災禍和永死的刑罰警告作惡之人。神的應許「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18:5),「犯罪的他必死亡」(18:420)。這是指永遠的報應: 永生或永死。整本聖經在各處提到神的愛和震怒,前者指永生,後者指永死(3:35-36)。律法特別藉著愛和震怒,強調永生和永死,並詳列今生的福分和咒詛(26:3-39;申28)。這些咒詛彰顯出神是忌邪的,不容忍任何邪惡,他是至高純潔的至聖主。

神在律法中的應許,彰顯他是公義的,因為他獎賞所有的義行。他的律法也彰顯他奇妙的恩慈: 我們本來就應當用我們所有的一切榮耀神,神在律法中所要求我們的,遵行律法是我們當盡的本分,而他竟然賞賜我們的遵行。正如欠債還債是盡本分,還債的人不需要被獎賞,我們的所有一切都是從他而來,理當為他而活、聽從他,遵行他的誡命。因此,當神應許因我們順服他而賞賜我們時,這是他施恩屈就我們,因為這順服理所當然的,是神公義的要求。現在我們要牢牢記住: 律法的應許高舉神的公義與慈愛,使我們更加確信神喜悅人遵守律法。並且神警告違背律法的人必得懲罰,這使我們更憎恨罪惡,也使放縱私慾之惡人,不敢忘記神律法的公義的刑罰。


[2.8.5] 律法是全備充足、完美無缺的

神頒布律法,賜下完美的義的準則,向我們宣告: 這些誡命都是他所喜悅的生命法則。這顯明神最喜悅人順服他的律法,按照他旨意來生活。我們需要特別注意此事實,因為罪人由於自己的墮落,編造各種人為敬拜的方式,想要討神喜悅。在各時代中都有這種假冒偽善拜偶像的儀式、褻瀆的宗教行為。由於此劣根性植於罪人的本性中,人們總是喜歡在神的話語之外,自己捏造某種行善方式,偽裝敬虔。有敬虔的外貌,卻違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3:5)

世人普遍認為的敬虔善行中,大多不是律法所要求的,大多數是人自以為是所編造的。摩西在頒布律法之後,向百姓宣告:「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12:28),「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12:32)。這豈不是要約束眾人,以免他們任意妄為嗎? 摩西也見證: 以色列民之所以比萬族有智慧和悟性,是因為他們聽到了摩西所傳的神的公義律例、典章、禮儀(4:6-8)

「你只要謹慎,殷勤保守你的心靈,免得忘記你親眼所看見的事,又免得你一生這事離開你的心」(4:9)。這顯示: 神知道在他頒布律法給以色列人後,他若不嚴重警告他們,他們必為自己編造新的律例(例如他們曾為自己造金牛犢來敬拜)。神在此宣告: 他的律法彰顯完美的義,律法是充分夠用的。這律法應當成對他們最佳的管教與約束,但他們仍不斷任意妄為犯罪。 這與我們新約子民有何相關呢? 律法也教導我們、警惕我們。律法的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都要成全(5:18),神所賜的律法是完美的義的準則,永遠都不會失效。然而,我們不僅不滿意律法(自以為是的低估這準則),並且還忙於編造各種虛假的善行。矯正此疾病的良方,就是要確信: 這從天上來的律法,是訓蒙的師傅,為了教導我們完美的義。律法的教導完全是神的旨意,律法是全備、確定、正直、清潔、潔淨、真實(19:7-9)。由此可見,人們自以為討神喜悅而編造的新花樣,一切都是徒然的。因為唯有順服神的的律法,才是神所喜悅的敬拜與敬虔生活。因此若我們以悖逆之心,熱衷於神律法之外的假冒敬虔,就是神所不能容許的褻瀆。


[2.8.6] 律法是從神而來,人應該完全順服

我們根據聖經來查考與解釋律法之後,就會更清楚認識律法的功用與目的,更能因律法得益。首先,我們必須對律法有整體的了解。律法不僅要求人的外在,要過正直的生活,也要求人的內在,要有屬靈的義。雖然沒人會否認這點,但卻很少人留意律法同時看重外在行為與內在心思。原因是世人只關心社會上約定俗成的法律習慣,不理會頒布律法的神,所以他們未認清律法的本源來自神,律法的本質是公義、聖潔、良善,是屬靈的(7:12,14),是由神的屬性決定的。

世上君王或政府頒布禁止淫亂、謀殺、偷竊的律法,我們知道,人若只有犯罪的意念企圖,是不會被法官定罪的。因為世間立法者的權限僅止於此,他們無法鑒察人心,除非人做出實際的罪行,否則就不算違反律法。然而神是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他鑒察人心肺腑,看重內心的純潔,而非只是外表的行為。所以,神頒布律法禁止淫亂、謀殺、偷竊時,他禁止的包括淫念、憤怒、恨惡、貪戀、詭詐等。既然神是屬靈的立法者,所以他最看重的是靈魂心態而非身體行為。罪人心中的憤怒和恨惡就是屬靈上的謀殺,貪戀就是偷竊,淫念就是淫亂(5:21-32)

也許有人辯說: 君王與政府設立的法律,也有在乎動機和企圖的,看重人是不是蓄意而行,如果是意外發生的,則量刑較輕。然而這只針對產生犯罪行為的動機和意圖。人的法律只能從外在證據來判定某一罪行的意圖,如證據不足,就不能起訴。關鍵在於法官無法察究人心的意念。罪人心懷惡念,顯露殺機,只要他控制自己不動手犯罪,人的法律就奈他莫何。

然而屬天的律法是為人的心靈而頒布的,所以人的心靈必須先被鑒察約束,人才能遵行律法。一般人雖然盡其所能掩飾自己對律法的恨惡,卻在某種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眼、腳、手、以及其他肢體,表面上偽裝遵守律法,其實他們內心卻是悖逆,一點也不願順服律法。他們認為只要在人面前掩飾自己,就不算犯罪,然而他們在神面前已經公然犯罪了。當他們聽到:「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時,他們認為自己很不錯,因為他們沒有拿刀殺人,也沒有與妓女通姦,更沒有偷竊別人的財物。然而,他們卻口吐威嚇兇殺的話,慾火中燒看色情圖片,貪戀別人的財物,並渴望據為己有。如此,他們違背了律法的真正要求。這些愚昧豈不是因他們不理會立法者,而一意孤行自以為義嗎? 保羅直接指出真相,說:「律法是屬乎靈的」(7:14)。所以,律法不僅要求靈魂、心思、意志的遵行,也要求我們離棄一切肉體的污穢,活出聖潔,盡心盡性盡意盡力來愛主我們的神,這是律法與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22:37-40)


[2.8.7] 基督重新教導律法的真義

我們解釋律法的真義在於鑒察人的內心,並非提出新的解釋,而是效法主基督,他在「山上寶訓」解釋了律法的真義。文士法利賽人根據古人遺傳,誤導百姓說: 只要外在行為沒有違背律法,就算遵守了律法。主基督斥責這極端危險的謬論,他說: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就是犯姦淫(5:28);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參考約壹3:15),甚至在心中向弟兄動怒的人,也「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咒詛人的「難免地獄的火」(5:21-22)

那些沒有認清這些教導之人,揣測幻想主基督是新約的摩西,在福音時代頒布新的律法,為要補充摩西律法的不足。因此,我們常聽到有人說: 福音時代的律法是完美的,遠超過舊約的律法。其實這種說法在許多方面,是大錯特錯、極為有害! 當我們仔細查考摩西的律法後,就會明白此錯謬觀點大大地羞辱神的律法。這種看法暗示舊約先祖們的聖潔生活,只是外表敬虔、是虛假的,也誤導我們以為舊約律法是有缺陷的、不夠完美,引誘我們離棄這全備的義的準則。

我們要反駁這謬論,指出問題的癥結在於: 他們誤以為基督認為舊約律法不足不夠,加添了自己的教訓。其實他只是重新教導舊約律法的真義。因為文士法利賽人所曲解律法,用他們的酵玷污的律法(16:611),主基督潔淨了與恢復了律法的真義,他來實現舊約律法,不是廢掉,乃是成全(5:17-18)


[2.8.8] 正確解釋律法的總原則

我們明白了「律法的真義在於鑒察人的內心」之後,其次要認識「律法正面吩咐和反面禁令的範圍,涵義總是比字句所說的更廣」。然而,如何根據此原則來解釋律法,是有其限度的,我們應當更加小心謹慎,免得任意妄為強解。因為如此亂解,會使人輕視律法的權威,或使人因無法明白律法而失望。我們必須盡全力採取正確解釋律法的方法,來引領我們明白神的旨意。首先,當我們超過經文字句意義來解釋律法,必須知道底線何在,以免我們擅自為律法加添個人的私見,而無法按正意來解釋立法者的聖潔本意。

其實,所有誡命的涵義都超過其字面所說,所以若將律法的解釋侷限於字面,則難免成為笑柄。由此可見,忠實解釋律法的正意,會超越字面的意思。然而除非有總原則可依循,否則難以掌握超越的範圍程度。最好的原則乃是注意誡命的宗旨,也就是神頒布某一誡命的目的為何。例如,有些誡命是吩咐所當行的,有些是禁令,是不可行的。當我們查考神頒布該誡命的目的,就能明白每一誡命都有正反兩層面: 正面吩咐所當行的,也包含反面所禁止行的;反面的禁令是不可行的,也包含正面所當行的。

例如第五誡命(20:12;申5:16),神的目的是要我們尊榮在上的長輩,就是他吩咐我們要尊榮的人。其實質意義是: 我們尊榮神賞賜高位的長輩,這是正確和討神喜悅的,並且神憎惡那些藐視長輩、侮慢長輩的人。又例如第一誡命,目的要我們唯獨敬拜神(20:2-3;申6:4-5)。所以這誡命的意義就是真實的敬拜,即唯獨敬拜神、討神喜悅,並且神憎惡的是不敬虔。所以在每條誡命中,我們必需考慮其核心主旨是甚麼,然後查考神頒布此誡命的目的,直到我們明白在此誡命上顯示何為神所喜悅、何為他所憎惡的。最後,我們必須如此理解每一誡命所包含的兩層面: 所吩咐的和所禁止的。若神喜悅這事,那神必不喜悅與此相反之事;若他不喜悅那事,則與那相反的就是討他喜悅的;若他吩咐這個,則他必定禁止與這相反的;若他禁止那個,則他必定吩咐與那相反的。


[2.8.9-10] 誡命是正面的吩咐和反面的禁止,用詞嚴明使我們恨惡罪

當神吩咐行善時,與之相反的惡,就是神所禁止的,這點是不證自明的,這是人人都承認的。當神所禁止某種惡行時,與之相反的善就是神所吩咐的,這是毫無疑問的。常言道: 譴責邪惡,就是鼓勵道德。然而,這種一般人對此句格言的理解,尚不足以表達我們所說的。因為當一般人談到與邪惡相反的善時,通常的意思就是不作這惡就可以了。然而我們主張: 善不僅在乎人不犯所禁止的惡,也包括去行與此惡相反的職責、積極的行動。

例如,當神吩咐「不可殺人」時,一般人的理解是: 神禁止我們傷害人或有傷害人的意圖。但是不僅如此,這誡命也包括我們要盡一切所能保護鄰舍的生命。理由在於: 神禁止我們傷害弟兄,是要我們關愛與寶貴對方的生命。所以,當神禁止我們傷害人時,同時也吩咐我們盡愛的一切本分,來保護鄰舍的性命。總而言之,神頒布誡命在所吩咐或所禁止我們的事上,向我們顯明其中心目的與兩面關聯。

神為何只頒誡命的一半(正面吩咐或負面禁止),並藉此暗示另一半,而不直接表明全部意義呢? 因為我們的肉體罪性總是設法減低自己犯罪的嚴重性,除非是很明顯的罪無法隱瞞,否則總是尋找自以為是的藉口來遮掩。所以神的誡命指出每一種罪的最醜陋和最兇惡的例證,使我們在聽到時心裏更加深刻的憎惡這罪。在我們衡量自己的罪惡時,時常被欺騙蒙蔽,以為隱而未現的罪比較不邪惡。神除掉我們這幻想的方式,就是藉著指出各種罪的最高峰,來表明該項罪的全面領域,嚴明指出該罪的邪惡是以不同程度表達。

例如: 我們提到「憤怒」和「仇恨」時,一般人從這些名稱而言,並不認為這些是罪大惡極。然而當這些罪在「殺人」的名稱之下被禁止時,我們就更能明白這些罪在神面前,是何等的可憎。因為神將這些罪放在與恐怖的「殺人」同一類。如此,我們依照神的審判的標準,就能更準確地認清: 我們以前以為輕微的過犯,其實是十分嚴重的罪。


[2.8.11] 律法分為兩大部分

我們明白了「律法的真義在於鑒察人的內心」之後,其次認識了「律法的涵義比字句所說的更廣,有正反兩面」。第三,我們要思考「神的律法分為兩大部分的意義何在」。任何有知識的人都會承認: 聖經提到律法的兩大部分並非無故(22:37),這是毫無疑問的。神將他的律法分成兩部分,這兩部分包括他所要求的一切,人所當行的義。前半是關於我們愛神的本分,特別與敬拜神有關的;後半是論到我們愛人的本分,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毫無疑問的,義的首要根基就是敬拜神。這根基若是毀壞,義的其他部分則必崩潰離散,成為廢墟。即使你沒有作出偷竊和搶劫的行為,但卻藉不虔不義竊取神威嚴的榮耀,你還有什麼義可言? 即使你沒有犯淫亂而玷污自己,但卻藉褻瀆的言語妄稱神聖潔的名;或即使你沒有奪去人的生命,但卻想盡辦法完全不理會神,這還能算是義嗎?

因此,若離開虔敬來空談義,則是無稽之談。這樣的義等同於斷頭的屍體,是何等醜惡! 敬虔不僅是義的主要部分,更是義的靈魂,使其有生命氣息。若人不敬畏神,則人與人之間根本無公義與仁愛可言。所以我們說: 敬拜神是義的根基和開端。若不敬拜神,則人與人之間一切的公道、節制,在神眼中都是虛空無用的。我們稱敬拜神為義的來源與靈魂,因為唯有人尊榮神為審判是非善惡的主,人們才會學習和諧的生活在一起。

所以,神在律法的第一部分,教導我們如何培育敬虔、信仰生活上當盡的本分,這就是敬拜神的真實內容。律法的第二部分,吩咐我們因為敬畏神的名,應當如何在人面前行事為人。這正是福音書所記載,我們的救主總結律法的要義為兩大部分,即「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我們的神,又要愛人如己」(10:27;太22:3739)。如此可見,全律法包括兩部分,前半部關於愛神,後半部關於愛人。


[2.8.12] 十條誡命的分類

所有的律法都包含在「愛神」與「愛人」這兩大部分裡。然而神為了叫人無可推諉,他按著他意旨所喜悅的,在「十誡」中詳盡與清楚地宣告對他的尊榮、敬畏、敬愛之事,以及關於因他的緣故來愛鄰舍,所吩咐我們的事。研究十條誡命的分類並非無益之舉,只要我們記住各人都有自己判斷的自由,並且不要為看法不同而導致爭辯。我們必須說明此點,免得我們以下所採納的分類,引起讀者的驚訝或嘲弄,以為我們是標新立異。

律法分為十條誡命,此事實是無可辯駁的,因神在聖經中多次重覆證實這點。因此,問題的關鍵並非誡命的數目,而是誡命的分類方法。有些人將十條誡命分為兩版,將三條誡命歸為第一版,其餘七條為第二版。將禁止拜偶像的第二誡命排除,或將之隱藏在第一誡命中。然而毫無疑問的,此第二誡命是主清楚設立分別出來的誡命。他們又將第十誡命(禁止貪戀鄰舍所有的)荒謬的一分為二,如此刪除第二誡命、分裂第十誡命,維持仍是十條誡命。然而我們必須指出這種分類方法,在早期教會是不存在的,是中世紀才出現的。

另外也有人將十誡的前四誡命放在第一版,像我們一樣,卻將應許性的序言當作是第一誡,而將第一誡的訓誡內容排列在第二誡。我們必須堅持摩西所說的「十誡」就是十條誡命,除非有清楚證據證明「十誡」不是十條誡命。因為十條誡命的次序安排是奇妙的,我們就照著來分類。任憑他人採取他們所喜歡的看法,我們持守最佳的合理次序: 即他們所當作是第一誡命的,其實其性質顯示是十誡的序言,然後前四誡命是第一部分,後六誡命是第二部分。我們將按此架構秩序來討論十誡。

猶太人在第一世紀當時的看法,是將十誡分成前五條和後五條。然而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將第五誡命「當孝敬父母」與前四條誡命混為一談,將「愛人」與「愛神」的誡命原有的區分弄亂。這種分法與我們的救主所說的相違背,他在馬太福音19:19將第五誡命放在第二版。讓我們聽從神自己的話。


[2.8.13-14] 序言與第一誡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20:2-3)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第一句話是整個十誡的序言。在制定律法時,首先必須保護其權威,以防被人輕視而遭到廢棄。所以,神首先為了確保他即將頒布之律法,不會發生如此情形,就以三重的論據來制定。第一,他宣告自己的全能和權柄,以此來發布命令,叫選民必須順服;第二,他應許施恩,作為吸引他們學習聖潔;第三,他提醒他們在過去所領受的恩慈,若他們忘恩負義,則督責他們。「耶和華」這名稱代表神的大能權柄,和公義統治。因「萬有都是本於他、依靠他、歸於他」,那麼萬有應當以他為中心,為他作見證,正如保羅所說的(11:36)。所以神的聖名「耶和華」就足以使我們服在神的權威之下。既然我們的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17:28),若想擺脫他的統治,則是荒謬怪異的。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 神首先宣告他是自有永有的聖約之主(3:14-15)。這顯示他有權柄吩咐子民,子民應當順服他。其次,為了避免被人誤以為順服神,只是因為不得不如此,所以他慈愛地宣告他是屬他的子民團體(教會)的神,以此來吸引我們。此莊嚴宣告表明神與子民之間的雙向關係,也就是在「我要做他們的神,他們要做我的子民」(31:33)此應許中所包含的。主基督宣告「神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他們之所以是永存不朽的,是根據耶和華宣告他是他們的神(22:32)。這等於是他說: 我已揀選你們作我的子民,我不僅使你們今生蒙受恩典,也賞賜你們來生的永福。

此救恩的目的,在律法中顯明出來,聖經中多處記載。既然神屈尊憐憫我們,收納我們作他的百姓,有分於他的子民之中,真是何等的尊榮。他揀選我們,就如摩西說: 「以後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子民,使你謹守他的一切誡命」(7:614:226:18-19),接著也吩咐: 「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11:4419:2)。根據這兩段經文的事實,先知責備百姓: 「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 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1:6)


[2.8.15] 「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

神在十誡序言中說到他的恩慈,提醒他們從前所蒙之恩,這應當在我們心裡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象,對照出人的忘恩負義也是何等地可憎。事實上,神提醒以色列人在不久之前他拯救他們,這是何等的奇妙偉大,所以他們的後裔都當永遠紀念。此外,神在頒布十誡的此時,如此提醒百姓,是最恰當不過的。因為神的意思是要說明: 他拯救他們脫離悲慘的奴役,目的是要他們學習竭誠順服他,因為是他使他們得到自由。

同樣的,為要保守我們真實敬拜他,他常以特殊的稱號來啟示他自己,將他聖潔的神性,與一切偶像和假神分別開來。如前所述,我們的本性傾向虛妄與自大,以致一聽到神的聖名,我們的心無法防止錯謬,立刻開始亂想,陷入虛空無憑的幻想。所以,神為了挽救我們脫離此罪性的危害,就以特殊的名稱啟示他的神性,以此保護我們在安全範圍之內,免得我們偏離遊蕩,為自己製造新神明、雕刻偶像、離棄永生神。

因這緣故,當先知在傳達啟示、恰當地稱呼神時,就以神曾向以色列民所曉諭的名稱來稱呼他。例如: 神被稱為「亞伯拉罕的神」,「以色列的神」(3:6),或住在耶路撒冷聖殿中,「坐在二基路伯之上」(1:2;哈2:20 80:199:1;賽37:16),這些與類似的稱呼,並非將神侷限與某處或某民族當中,這些稱呼的目的僅僅是要我們注意思想神是與以色列民立約的主,他在聖約中啟示自己的屬性。因此,若是偏離他在聖約中的直接啟示,則無論是任何理由都是違法的。

所以我們要明白: 神提到他曾拯救猶太人,是要他們更加甘心樂意地事奉他,因神稱他們為他的百姓,是理所當然的。我們不應以為這與我們無關,其實我們應當思想: 以色列人在埃及地為奴,乃是預表屬靈方面的奴役捆綁,我們原來是被撒但奴役的,直等到從天而來的救主,以他自己的全能膀臂釋放了我們,將我們遷入他的自由國度。當時神召聚四散的以色列人來敬拜他,他拯救他們脫離法老王的暴虐統治。所以,今日所有求告主名的人,都蒙他拯救脫離魔鬼致命的暴虐權勢。埃及是預表,指現今墮落敗壞的世界,人們被奴役之地(11:8)

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當被喚醒,來留心聽從十誡,因我們得知這是萬有主宰、至高君王所頒布的。他賜生命給萬人,他安排與引導萬人歸向他自己,他是他們的真正歸宿。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當立刻歡迎擁戴神是賜律法給我們的主,每個人都知道自己是被特別指派來遵守神的誡命。每個人都應期盼從神的恩慈得著豐富賞賜,各樣美善的恩福,和不朽生命的榮耀。每個人也都深知自己被拯救脫離死亡的爪牙,是因神奇妙的權能和憐憫,這是我們所感恩不盡、讚美不完的。


[2.8.16a] 第一誡命

當律法的權威被立定之後,神就頒布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20:3)。此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他的百姓唯獨尊崇他,以他為至高,並宣告他的子民專屬於他。因此他吩咐我們禁戒遠離一切不虔和迷信,因這些會貶損或遮蔽神的榮耀。因這緣故,他也命令我們以真實的敬虔和火熱之心,來敬拜與讚美他。在此誡命中,神使用簡明的言詞「不可有別的」,清楚表達這意思。因為我們有了神,就必同時擁有屬神的一切,所以此誡命吩咐我們不可有假神,我們不可將屬神的歸給假神。

我們對神應盡的本分是多到不可勝數,然而基本上可分成四類: (1)敬拜讚美(以及伴隨而來的良心順服,這是屬靈的)(2)信靠;(3)祈求;(4)感謝。「敬拜讚美」是指他的偉大威嚴使我們降服,將他所當得的尊崇和敬拜歸給他。因此,我們認為其中包括了良心服從神的律法。「信靠」則是因為確認他的完美屬性,而在他裡面得著平安的保證。既然一切的權能、智慧、公義、良善、真理都歸屬於他,我們在他裏面與他交通團契,認知這是我們最大的喜樂。「祈求」是我們內心的呼求,支取他的應許的恩助,這是我們在各種需要中唯一的資源。「感謝」則是為我們得到的所有福分,存感恩之心將頌讚歸給他。既然神禁止我們從他之外得著這一切,所以要我們將這一切都歸給他。


[2.8.16b] 活在神面前

我們僅僅不拜假神,還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同時將自己完全獻給神。不可像那些不虔不義的惡人,他們認為以輕慢對待一切敬虔生活,是最簡單的方法。若我們僅僅不拜假神,則與這些惡人沒有多大差別。所以,在此第一誡命要我們先將自己全然獻上給神,並且要委身真實的敬虔,唯有藉此才能引導我們的心,歸向永生的真神。當我們深入認識神,我們生命的全部目的就是敬畏與敬拜神的威嚴,享受神的祝福,在各樣困難中求告神的幫助,認識、讚美、稱頌神偉大的作為,以他為我們所有行動的唯一目標。

其次,我們也當防備一切的迷信,因為迷信使我們的心偏離真神,被誘惑追隨各種假神。所以,我們以獨一的真神為滿足,就當牢記前面所說: 我們當離棄一切的人們幻想的假神,也不可將唯獨真神所應得的敬拜歸給眾假神。真神的榮耀絲毫不可扣留,凡是屬於神的一切,都要全然歸給他。「除了我以外」(原文「在我面前」)這句子,使人的過犯更顯其邪惡,因為當人以自己虛構的假神來代替真神時,便激起神忌邪的屬性。就如不貞的女人在她丈夫面前行姦淫,就更加刺傷丈夫的心,更激怒他。所以當神以他的權能和恩典宣告他眷顧他所揀選的子民時,為要使他們遠離悖逆之罪惡,就警告他們: 若他們敬拜假神,則他們的惡行必定逃不過他的鑒察。

人若敬拜假神,是罪上加罪,因為他妄想可以在神面前犯此大罪,豈不是掩耳盜鈴麼? 這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神宣告: 我們所設計、安排、執行的任何事情,在神面前都是赤露敞開的。若我們期望神悅納我們的敬拜,則我們必須存無愧的良心,遠離任何悖逆的思想。我們不僅是藉著外在的口裡承認來敬拜他,我們的內心深處的意念,也在他的鑒察之下(139:1-223-24)。他是我們的神,我們必須將他應得的榮耀,完全且沒有任何玷污的歸給他。


[2.8.17] 第二誡命: 屬靈的敬拜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20:4-5)

神在第一誡命中宣告他是獨一的真神,禁止我們虛構別神,敬拜別神。神在第二誡命中,更清楚宣告他的屬性,以何種敬拜方式來榮耀他,以免我們用任何屬肉體的觀念來想像他。所以,此誡命的目的是: 神不容許我們以迷信的儀式污辱他所規定的真實敬拜。總之,神呼召我們完全離棄屬肉體的繁瑣儀式,就是我們愚蠢的心慣於妄自猜想神的屬性而發明的敬拜方式。同時,神也指示我們遵行他所設立的真實敬拜,就是屬靈的敬拜。此誡命所禁止的大罪,就是有形的偶像崇拜。

第二誡命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禁止我們放肆妄為,將不可測度的神局限於我們感官的範圍,或以任何可見形體代表他。第二部分禁止我們以任何宗教上的理由,敬拜任何形像。然後,簡要列舉異教徒與迷信之人,通常用來代表神的各種形式。「彷彿上天」是指太陽、月亮、星宿,也可能包括飛鳥,就如在申命記第四章中,他提到飛鳥和星宿萬象(4:1719)。我們指出這點,因為有人荒謬的說這「上天」是指天使。其他細節「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就不需要解釋了。一切人所發明的偶像形體,都與神的屬性徹底相背。所以,當人開始拜偶像之後,真實的敬虔就腐化和變質了。


[2.8.18] 第二條誡命中的警告

第二誡命附加上的警告,喚醒我們免於沉睡致死,有極大的果效。神這樣警告我們: 「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20:5-6)

這等於是說: 我們的職責是唯獨皈依神。為了引導我們認識此點,他宣告他的權柄大能,必不容許任何人藐視或低估他權柄大能。摩西稱呼「神」的聖名,此詞原意「大有能力」。第二,他稱自己是「忌邪的」(此詞字根意義是「大有能力的」),因為他不容許另一位竊奪他的榮耀,唯獨他配得一切榮耀。第三,他宣告他必定證實他的威嚴與榮耀,若有人將他的榮耀歸給受造物或雕刻的偶像,則必遭報應,且這報應不是短暫和輕微的,乃是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子孫。因為子孫將隨從祖先不敬虔的行為。同樣地,他宣告他恆久的憐憫恩慈,臨到那些愛他和守他誡命的人,直到千代。

神在聖經中常常啟示他是我們的丈夫,他與我們聯合,接納我們進入教會懷抱。他與我們的關係就如新郎與新婦,這聖潔的婚姻關係,必須建立在互相信實之基礎上(5:29-32)。既然神對我們盡了真實與忠信丈夫的一切本分,所以神也要求我們盡本分來愛他和對他忠誠貞潔。這即是說,我們不可放縱情慾將靈魂歸給撒但,被肉體污穢的情慾而玷污自己。所以當神斥責猶太人背道叛教時,他指控他們拋棄了貞潔,且以淫亂污穢了自己(3:1-2;何2:4;賽62:4-5)

所以,丈夫越是聖潔和貞潔,當他發現妻子心傾向他人時,就越加憤恨。所以,耶和華既然在真理中聘我們為妻(2:19-20),他宣告說: 若我們因輕忽這聖潔的婚姻,而以可憎的情慾污穢自己,就會招致神烈火般的嫉邪。特別是若我們將唯獨神所應得的敬拜歸給別神,或以迷信玷污對神的敬拜,就更會招致神最強烈的嫉邪刑罰。因為我們不但破壞了這婚約,也因開啟淫亂之門而污穢了婚姻的床。


[2.8.19]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第二誡命中的警告,我們應當注意明白其意義:「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父親的罪必被追討到第三四代的子孫,這應當如何理解? 神也親自宣告: 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18:20)。然而聖經不只一次提到父親的罪,其刑罰延伸在子孫身上,摩西也多次說到:「耶和華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14:18;出4:6-7)。耶利米也說到: 「你施慈愛與千萬人,又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他後世的子孫懷中」(32:18)

有些人感到困惑,想要解決這難題,就說這只是指今世的懲罰,因為兒女在今世因父母的罪受懲罰,是有道理的。這樣的懲罰常常是為了要使他們受苦,認知自己需要拯救。這的確是有道理的,以賽亞向希西家王宣告: 因為他所犯的罪,他的兒孫的國位將被奪去,且被擄到外邦(39:6-7)。法老家族和亞比米勒家族遭受苦難,原因是他們傷害了亞伯拉罕(12:1720:3,18)。然而這樣的解釋,只是逃避問題並非解決問題。

因為這些經文中所宣告的懲罰是嚴厲的,不能說僅限於今世。因此,我們必須明白這些咒詛的本質意義,就是: 神公義的咒詛刑罰不僅臨到犯罪者的頭上,甚至也臨到他的後裔子孫。當神的咒詛刑罰臨到犯罪者時,因為他失去聖靈,他只能邪惡卑劣地行事為人。若兒子因效法父親的罪,不悔改歸正而繼續被神離棄,他必會跟隨他父親踏上滅亡之路。而且他的下一代兒孫也會效法他,繼續行惡不悔改。因為通常人一生的年歲是七十至八十歲,是三四代同堂,上行下效。所以,神必追討他的罪直到三四代。


[2.8.20] 神追討惡人的罪自父及子,有違背神的公義嗎?

首先,我們要討論如此報應是否違背神的公義。既然普世人類都因犯罪墮落遭受咒詛,所以一切沒有蒙神賜恩拯救的人,結局必是滅亡。然而他們的滅亡是因自己的罪惡,並非神的義怒有任何不公。我們也沒有任何抗議的餘地,也無任何理由質問他們為何沒有蒙恩得救,如他人得救一樣。因此,當神因他們的邪惡罪孽,不再施恩給他們的後代,有誰敢因如此公義的懲罰而責備神? 

然而另一方面,神宣告:兒子必不承擔父親的罪(18:20)。請注意此段經文上下文所討論的。以色列人經過接連不斷的患難災禍,而在他們流行一句俗語:「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18:2)。他們這樣說的意思是表示:他們認為自己是公義無辜的,卻承當了父母所犯的罪債刑罰;這是因神的忿怒未消,而這不是出於公義,不是他們應得的。

先知對他們說,這並非事實,他們受懲罰乃是因他們自己的罪。因為行義的兒子,卻為邪惡的父親而承擔刑罰,這與神的公義不合。他們所經歷的苦難刑罰,事實證明也非因其祖先的罪惡。因為神將他真理之光與救恩的媒介,從惡人的後裔身上收回,這些惡人的後裔被邪惡蒙蔽,神任憑他們跟隨其父母的腳蹤行,所以神必追討他們的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就是惡人的後裔蒙受咒詛的真正原因。他們在今生受災難,最終永遠沉淪,這是神公義的刑罰,不是因父母的罪過,而是因他們自己的罪惡。


[2.8.21]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神應許愛他守他誡命的,他要向他們施憐憫直到千代(5:10;出20:6)。聖經中多次說到此應許,這是對神子民(教會)所立的聖約中的要項:「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17:7)。關於此點,所羅門也說:「行為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20:7)。這不僅是論到義人在家中敬虔教育兒女(其重要性的確是不可忽視的),也是出於聖約所應許的恩福之結果,即神的恩典在義人的家中永遠長存。

這對信徒是何等的安慰,對惡人卻是恐懼戰兢。因為在人死後,神如此記念此人所行的義或惡,他的恩福臨及義人的後裔,他的咒詛臨到惡人的後裔。更何況人們在世的時候呢! 雖然惡人的後裔有時悔改認罪,信徒的後裔有時離棄神,然而這與此應許並無衝突。在此,頒布此律法的神並非設立一成不變的規章,與他的主權揀選相違背。此誡命的目的,為了讓義人得安慰、讓罪人擔憂,此警告雖然有時未立即生效,但不會歸於徒然。

神使某些惡人受到今世的刑罰,足以證明神對罪惡的憤怒,也證明所有惡人最終都將遭受未來的審判。雖然許多惡人臨死前尚未遭到刑罰,最終都必遭報(詩73:1-20)。反之,當神賜福給某一位義人的兒子,以憐憫恩慈眷顧他,這就證明神對忠誠敬拜他之人,恆久施恩永不斷絕。另一方面,神在某一位兒女身上追討父罪,他教導我們:所有的惡人因自己的罪孽將來必受審判。此必然性,是此誡命最主要的教導。此外,神強調咒詛臨到惡人不過三四代,然而他的慈愛直到千代,這顯明了他的憐憫何等豐富,他的慈愛何等長闊高深。


[2.8.22] 第三誡命「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誡命的解釋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要我們尊他莊嚴的名為聖 。總之,是不要我們僭妄或褻瀆地濫用神的名。這誡命不但禁止我們妄稱他的名,也吩咐我們要盡力謹慎地以敬畏之心尊榮他的名。因此在我們的思想或言語中,無論是說或想到有關神和他的奧秘時,應當存最大的敬畏之心。在思想他的作為時,我們的意念不可有絲毫不敬之意。

我們必須小心遵守以下三項事: 第一,無論我們的心思意念和言語,都應對神有與其至高至聖之名相稱,也當榮耀神的偉大。第二,我們不應該輕率強解濫用神的聖言,和敬虔的奧秘,無論是為了我們自己的雄心、貪心或娛樂。正因其上帶有神聖尊嚴的印記,我們更應當尊榮與珍視之。第三,我們不應羞辱和藐視神的作為,像那些可惡可悲的人所作的。我們必須大聲頌讚神的一切作為,讚美神的智慧公義和美善。這就是尊神的名為聖之意。

若不如此,我們就是虛妄並邪惡濫用玷污神之名。因為,這是沒有按照神所定意分別為聖的目的來使用他的聖名。遑論其他更糟的情形,這已虧欠了神聖名的尊嚴,也就因此漸漸被人所輕慢。急促妄用神的聖名已是極為邪惡,然而更邪惡的是將神的名用在可憎之事,例如行邪術、咒詛、趕鬼、以及其他不敬的邪惡上。

第三誡命主要是指:妄用神的聖名起誓,乃是濫用神的聖名最可惡的事。這誡命禁止我們褻瀆神的聖名(5:11)。此誡命吩咐我們的是:關乎對神的敬拜與尊敬他的聖名,而非人與人相互應遵守的義務,例如不可起假誓。因為定罪妄作見證的和危害社會之惡行,是在十誡的第二部分(第九誡命)。假如第三誡命是關於不可起誓作假見證(愛人如己的責任),則是多餘的重複。十誡律法的分類為兩部分,不是沒有意義的。因此,神在此第三誡命中確證自己的權柄,維護自己神聖之名,而非教導人與人互相應遵守的義務。


[2.8.23] 起誓是求告神作證

首先我們要說明甚麼是「起誓」。起誓是求神作證,以證明我們所宣稱的屬實。那些咒詛性的起誓顯然是侮辱神的,不值得與起誓相提並論。聖經多處經文顯示: 正當的起誓是一種對神的敬拜。例如先知以賽亞的預言,論到亞述人和埃及人蒙召與以色列人立約:「當那日埃及地將有五城的人說迦南的方言,又指著萬軍之耶和華起誓」(19:18)。這是指他們奉主耶和華的名起誓,是表白他們悔改之後的信仰。

以賽亞又說到神國度的擴張:「在地上為自己求福的,必憑真實的神求福;在地上起誓的,必指真實的神起誓」(65:16)。耶利米說:「他們若殷勤學習我百姓的道,指著我的名起誓說,我指著永生的神起誓,正如他們從前教我百姓指著巴力起誓,他們就必建立在我百姓中間」(12:16)。我們求告他的名為我們作證,即是見證我們所信仰的神。我們藉此承認神是永恆不改變的真理。我們求告他的聖名,因為他不僅是萬有之上真理的最佳見證,更是真理的唯一護衛者。他能將隱藏的事顯明,並鑒察人心(林前4:5)。當人的見證不被採信時,我們求告神作為我們的見證,特別是隱藏在良心中的事,只有神能作證。

為這緣故,神極為忿恨那些奉假神起誓之人,並證明他們是公然地叛逆神。「你的兒女離棄我,又指著那不是神的起誓」(5:7)。神宣稱這樣的人將受到懲罰,足以證明此罪惡是何等的嚴重:「我也必剪除... 那敬拜耶和華指著他起誓,又指著瑪勒堪起誓的」(1:4-5)


[2.8.24] 起假誓玷污神的名

我們知道神定意要我們在起誓時,尊他的名為聖,我們就當特別謹慎,免得我們的誓言不但沒有敬拜神,反而輕慢、侮辱、貶低他的聖名。若有人以他的聖名起假誓,這是極大的侮辱,所以律法稱之為「褻瀆」(19:12)。若神的真理被詆毀,神所存留的還有甚麼呢? 他也將不再是神了。然而當人奉他的聖名起假誓,這就是詆毀他支持並贊成虛假,使他的真理被詆毀了。

所以當約書亞要亞干認罪時,勸他說:「我兒,我勸你將榮耀歸給耶和華以色列的神」(7:19)。這即是說當人以神的名起假誓,極度玷污神的名。這也不足為奇,因為當人起假誓時,就是以虛假對待神的聖名,就是虧缺神的榮耀,玷污神的聖名。約翰福音中所記載的法利賽人所說的,可作為例證(9:24),他們所說的,就是猶太人召喚證人來作證時所慣用的。

聖經所用的起誓表達方式,警告我們小心:「我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願神重重的降罰與我」;「我呼籲神給我的心作見證」(撒上14:3944,撒下3:9;王下6:31,羅1:9,林後1:23)。這些都是表明: 當我們起誓求神為我們所說的作證時,即求神鑒察我們的話,若我們說謊,則求神報應懲罰。


[2.8.25] 隨意亂起誓,是妄稱神的聖名

即使所起的誓言是真的,卻是不必要的起誓,仍是輕慢神的名,因這就是妄稱神的名。僅僅禁戒不起假誓是不夠的,除非我們同時記住,神許可和設立起誓不是為了人的私慾或喜好,乃是為了必須的時候。所以,若是為非必要的事情起誓,則是不合法的。除非是為了敬虔信仰與愛的必要見證(例如就任聖職或公職,法庭作證或婚約的誓言),沒有必要起誓。

今日人們肆無忌憚發誓的罪行,已習以為常,以致不認為這是罪,這更是無法寬容的。這在神的審判台前,必不視之為小罪! 人在閒談中隨便地褻瀆神的名,這種僭妄的罪既然已行之久,未受到懲罰,所以人們也不認為這是罪惡。但神的誡命永不更改,神的警告仍然確立,將來必要報應這樣的人。「神必不以他為無罪」,他宣告必以特別的刑罰,嚴懲那些妄稱主名的人。

人們在另一方面也違背此誡命,就是以神的僕人當作神,以他們的名取代神的名來起誓,這也是邪惡的,因為這是將神當得的榮耀歸給人。所以,神特別吩咐我們以他自己的名起誓(6:13),並特別禁止我們以假神的名起誓(23:13)。使徒也證實這一點:「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然而因為神沒有比自己更大的,可以指著起誓,就指著自己起誓」(6:1316)


[2.8.26a] 「山上寶訓」是否禁止人起誓嗎?

有些人反對起誓,例如改教時期的重洗派,他們連正當的起誓也不贊同,毫無例外地定罪所有的起誓。他們認為基督禁止人起誓:「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5:3437;雅5:12)

按照他們如此輕率的解釋,等於是把基督立於與天父敵對的地位,好像他降世是要廢除天父的旨意。因為在律法之下,永恆的神不僅准許人起誓,視起誓為合法的,甚至吩咐人在必要時起誓(22:11)。基督宣稱「他與父原為一」(10:30),他行事無非是照「從父所受的命令」,「他的教訓不是出於他自己的」 (10:187:16)。這是怎麼說呢? 他們這樣解釋,等於是說神現在禁止他先前所吩咐人遵行的命令,豈不是說神自相矛盾嗎?

基督所說的話是有些難解,所以我們必須仔細查考上下文,以免望文生義。我們必須注意基督說此話的用意,以及他所針對的問題,不然就無法明白真相。他的目的不是要放鬆或縮緊律法,乃是要恢復律法的真義,因為律法被文士和法利賽人誤用曲解。若我們明白這點,就不會以為基督禁止一切的起誓;他所禁止的是那些違背律法準則的起誓。當時的人們只圖避免作偽證,但律法所禁止的不只是偽證,凡一切虛浮多餘的誓言都禁止。最能確實解釋律法的是主基督,他警告他們:不僅作偽證是邪惡的,所有心口不一的起誓也是邪惡的(5:34)。為何「起誓」是邪惡的? 毫無疑問的他是指:妄稱神的名之起誓,他並未禁止律法所認可的起誓。


[2.8.26b] 「甚麼誓都不可起」是指違背聖經的起誓

反對者指基督所說「甚麼誓都不可起」,斷章取義特別強調「甚麼誓」,以為所提出的是有力的論據。其實基督所指的不是起誓本身,而是指接著他所提到起誓的方式。這也是當時人們的錯誤,他們以為指著天地起誓,並無冒犯神的聖名。所以主除去他們一切的藉口託詞,不要他們以為指著天地起誓,就可以逃避冒犯主聖名的罪。

在此也應說明:即使人們沒有提到神的名,然而卻指著生命之光、所吃的飲食、所受的洗禮、和神恩待他們的其他象徵起誓,仍然是間接地藉著神的聖名起誓。基督禁止人指著天地和耶路撒冷起誓(5:34-35),並非如有些人誤解,以為基督是要糾正他們的迷信。其實他乃是要駁斥文士法利賽人的謬論:他們以為間接起誓並不算為犯罪,也不算污辱神的名。事實上,神賜給人的一切恩惠(天、地、耶路撒冷、頭髮),其上皆承載有神的聖名。

另外,還有人們指著必死的人,或已死的人,或天使,取代神,來起誓,這是邪惡可憎的,如同在外邦異教徒,為了諂媚國王而奉他的生命和精靈起誓一樣。如此是將受造物神化,是貶損獨一真神的榮耀。當我們用神的聖名,只為證實自己的誓言時,即使是間接的方式,也是有罪的,因為神的威嚴在這些無價值的起誓上被玷辱了。

主基督說「甚麼誓都不可起」,為要除去我們一切放縱的藉口。使徒雅各所說的(5:12) 是重申主基督的話。這種有損神聖名的僭妄起誓,在世上流行屢見不鮮。如果你將「甚麼誓都不可起」,解釋為基督禁止起誓本身,禁止一切的起誓,那又如何解釋他接著說「不可指著天起誓,不可指著地起誓」等語的意思呢? 這些話分明是駁斥猶太人用以掩飾自己罪行的詭辯。


[2.8.27] 個人性的起誓,在必要時是認可的

通達的人不應懷疑,基督在馬太5:34-37所斥責的,只是律法所禁止的誓言。基督在世時活出他所教導的完美典範,在必要時也起誓。我們確信主的門徒在凡事上都順服主,在這事上也效法他的榜樣。假如一切的起誓都被禁止,誰敢說保羅也起誓呢? 事實上,當必要的時候,他毫無猶豫地起誓,甚至有時還加上咒詛(1:9;林後1:23)

還有一問題需要討論:個人性的起誓是否在馬太5:34-37禁止之列? 有些人認為只有公開性宣誓(任職立約)不在禁止之列,就像奉行政長官之命的宣誓,也如君王簽訂條約時所慣用的宣誓,或人民效忠國王的起誓,士兵入伍服役時的起誓等。他們說:保羅宣告證明福音的尊嚴時,所起的誓也屬於這一類。因為使徒們的使命不是私下的,而是神公開委任的使者。我們不否認這一類的宣誓是最穩妥的,因為他們有聖經穩固的證據支持。遇到疑案時,官長要使證人起誓,另一方面,證人必按所起的誓作證,使徒說人之間的紛爭可以藉此方法解決(6:16)。這條誡命使雙方所作的,得到聖經充分的認可。

我們可以考察古代異教徒,非常看重莊嚴公開的宣誓,有隆重典禮。然而他們將普通一般的起誓,當作微不足道之事,因為他們認為這樣的起誓與神的威嚴無關。

但是那些嚴肅的私下起誓,在必要情況下以聖潔與敬畏之心所起的誓,若是加以譴責,則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它們既有理由又有聖經例證支持。若私人在重大的事件上,請求神審斷是允許的(撒上24:12),當然更可以呼求神作證。你的弟兄告你不忠,為了彼此相愛,你當盡力表明清白。你所有的解釋無法使他滿意,若你的名聲因他頑梗的惡意而受損,你可以呼求神審斷而並不為冒犯,神的時刻一到必表明你的無辜。

若我們衡量一下「審斷」和「作證」,求神「作證」還不如求神「審斷」來得重大。我們如此起誓求告神作證,沒有任何不當。聖經中如此的例證很多。若亞伯拉罕和以撒,與亞比米勒的起誓,被稱為是公開性的(21:2426:31),則顯然雅各與拉班是私下個人性的,他們互相起誓以堅立他們的約(31:53-54)。波阿斯也同樣以私人方式與路得確立婚約(3:13)。俄巴底是一個正直敬畏神的人,但他以私人身分起誓來說服以利亞(王上18:10)。所以,關於起誓最好的準則是要謹慎,不可隨便,不作無謂的起誓;然而到了真有必要時,為了是榮神益人,是可以起誓的。這是第三誡命的目的。


[2.8.28] 第四誡命總論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出20:8-10

第四誡命的目的就是:我們放棄自我中心的傾向和人本的工作,並且當默想神的國,以及當以神所立定的方式來操練默想神的國。此誡命有其獨特的目的,有別於其它的誡命,所以必須以稍微不同的秩序來解釋。

早期教會領袖習慣稱此誡命為預表,因為它包括了外在謹守一日為聖,當基督來臨後,這外在守日與其它的預表一樣,被廢去了。他們所說的是對的,然而只說對了一半。我們必須更深入的查考此誡命,以及注意守此誡命的三個條件。第一,天上的主頒佈律法,賞賜人第七日的安息,是要向以色列百姓表明屬靈的安息,並且在此安息中,信徒應當歇了自己的工,讓神在他們心裡運行他的工。第二,他表明在指定的那一日,他們應當聚集聆聽律法的教導和遵行敬拜神的禮儀,至少將這日分別為聖,默想神的作為,並藉此記念來操練敬虔生活。第三,神定意賞賜一日的安息,給僕婢和那些服在他人權柄之下的人,使他們在勞碌之外得享安息。


[2.8.29] 安息日的誡命是應許

聖經許多處經文教導我們:安息日的主要目的,是預表屬靈的安息。神吩咐人遵從的所有誡命中,幾乎沒有其他誡命比此誡命更為嚴肅(15:3236; 31:13ff; 35:2)。當神定意藉眾先知指明:當時以色列人的信仰生活全然敗壞時,他斥責說:他的安息日被人玷污了,違反了,無人遵守,無人分別為聖—因為他們忽略此敬畏神的義務,彷彿神的尊榮就蕩然無存了(20:12-13; 22:8; 23:38; 17:212227; 56:2)

反之,遵守這誡命最蒙神悅納讚許。所以舊約信徒在所有的聖言中,極為尊重安息日的啟示。尼希米記中記載,利未人在公眾聚會中如此說:「又使他們知道你的安息聖日,並藉你僕人摩西傳給他們誡命、條例、律法」(尼九14 )。由此可見,在律法所有的律例中,安息日的誡命是最被看重的。這一切的律例都是用來高舉安息日奧秘的尊嚴。也就是摩西和以西結所極奇妙表達的。

在出埃及記中,我們看到:「你們務要守我的安息日; 因為這是你我之間世世代代的證據,使你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你們成為聖的。所以你們要守安息日,以為聖日」(31:13-14; 35:2)。「故此,以色列人要世世代代守安息日為永遠的約。這是我和以色列人永遠的證據」(31:16-17)。以西結說明這點更加詳細,他所說的總結就是:安息日是一記號,使以色列人明白是神是叫他們成聖的(20:12)。既然我們的成聖,在於治死自我中心的意志,則安息日這外在的記號,與內在的實體之間,有非常緊密的關連。

我們必須完全歇下自己的工,使得神在我們心裡做工; 我們必須放下自己的意志,我們必須捨棄自己的心; 我們也必須放棄一切肉體的情慾。簡言之,我們必須止息自我掙扎的一切行動,以致神在我們心中運行(13:21),我們就能安息在他裡面(4:9),就如使徒所教導的。


[2.8.30] 第七日

對猶太人而言,在七日中謹守一日安息,這世世代代用來代表那永恆的安息。主以自己的榜樣「六日創造,第七日安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為要使猶太人以更敬虔的心來遵守這日。人若知道他遵守安息日,是效法創造主,這必喚醒他熱心遵守。

若有任何人想尋找「七」這數字的隱密含意(這數字在聖經上代表完美完全),則答案就是這數字被選來表達永久持續。摩西所說的一句話證明這點,他描述連續六日的創造之工完畢之後,在第七日這日「神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2:3)。我們也可從另一方面解釋「七」此數字: 主向我們指明:安息日一直不完全,直到末日來到。在今世我們在主內開始得享蒙福的安息; 我們在其中日日都有更新進步。然而因為我們仍然與肉體爭戰, 直到以賽亞的預言「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氣的必來在我面前下拜」(66:23)最終應驗,直到神作「萬物之主」(林前15:28),那時完全的安息才會最終實現。

如此看來,神藉「第七日」為他子民描繪出:他的安息日的完全實現是在末日主耶穌再來之時,為要使他們在一生中,藉著不斷的默想安息日,熱烈盼望安息日的完全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