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8

福音是有關罪的信息

摘自  巴刻《傳福音與神的主權》Evangelism and the Sovereignty of God,55-60 , 巴刻(J. I. Packer)/趙中輝譯, 改革宗翻譯社, 2014

福音是有關罪的信息。它告訴我們我們如何虧缺了神的標準如何有罪不聖潔在罪中無法自拔如今落在神的忿怒之下。它告訴我們,我們之所以會繼續不斷地犯罪,是因為我們本性是罪人,我們自己一切的思想和行為,都不能使我們歸向神,或是使我們重新蒙神悅納。它讓我們看到神眼中的我們,並且教導我們,要按照神對我們的想法來看自己。這樣就把我們領到對自己絕望的地步。但這也是必要的步驟。除非我們明白「我們有必要與神和好」,而且「無論我們自己多麼努力,都無法做到這一步」,否則我們就不能認識這位拯救我們脫離罪的基督。

這裏面有個陷阱。每個人的生命裏都有一些事會讓我們自己不滿意,甚至覺得羞恥。每個人都會對他過去的一些事,感到有些良心不安,例如達不到自己所定下的標準,或是達不到別人對他的期望。這裏面的危險就是:在我們的福音工作上,我們會以為只要讓人想起這些事,讓人感到不安,然後就把基督描述成「能救我們脫離這些東西」的那一位,就夠了;卻根本沒有提到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但在我們談到罪的時候,這卻正是我們必須提起的問題。因為在聖經中,罪這個觀念本身,就是一種對神的冒犯,會破壞人與神的關係。除非我們能在神的律法與聖潔的光中看到我們的軟弱,我們就根本不會認為這就是罪。因為罪不是一種社會性的觀念,卻是一種神學的觀念。雖然犯罪的是人,而且許多罪都是反社會的,但我們不能以人或社會的角度來定義罪。除非我們能以神的角度來思考罪的問題──不用人的標準,而用「祂對我們生命的全部要求」這尺度來衡量罪,否則我們就永遠不會知道罪真正的意義。

所以,我們必須瞭解,按著人天然的本性,也會良心不安,但這和「確認自己有罪」(conviction of sin)是兩回事。一個人可以為他自己的軟弱和已犯的錯沮喪痛苦,但這並不表示這人就是確認自己有罪了。如果你只是為你自己、為你的失敗、為你達不到人生的要求而感到痛苦,這並不是確認自己有罪。如果一個人落在這光景裏,而求告主耶穌基督,但目的只是為了求神給他安慰、為他打氣、使他恢復自信,這也不是「得救的信心」(saving faith)。一般人都會感覺自己需要這個、需要那個,但如果我們盡全力把基督呈現在人面前,只是針對這些需要(例如「你快樂嗎?」、「 你滿意嗎?」、「你要心中有平安嗎?」、「你覺得失敗了嗎?」、「你厭煩自己嗎?」、「你需要朋友嗎?」。「如果是,那麼請你來到基督面前,祂要滿足你一切的需要……」──好像要把主耶穌基督當成是童話裏的神仙,或是一位超級精神醫生),那麼我們也不是在傳福音(雖然我們可能以為自己是)。其實不然,我們必須探討得比這些更深入一些。我們不是要趁人覺得自己軟弱的時候傳講罪(這是洗腦的技巧),卻是要靠神的聖潔律法來衡量其生活。一個人如果確認自己有罪,他不是只覺得自己徹首徹尾的失敗而已,他更瞭解到自己是「得罪了神,藐視了祂的權威,不以祂為神,抗拒祂,以致使自己破壞了與神的關係」。傳講基督,則要指岀基督是「透過祂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贖,使人與神和好的那一位」。信靠基督,則是指「倚靠祂,且惟獨倚靠祂,來恢復我們與神的關係,重新蒙神悅納」。

那位真正的基督,就是聖經中所提到的基督,乃是親自把我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的救主,又在上帝面前替我們代求。祂賜下平安、喜樂、屬靈的能力給那些信靠祂的人,又使他們有特權作祂的朋友。但我們若只把祂描繪成僅僅在幫助人、安慰人,減輕人生患難的基督,那麼這就不是真正的基督,而是被曲解的基督,其實也就是虛幻的基督。如果我們教導人仰望一位虛幻的基督,就沒有理由期待他們能得到真實的救恩。因此我們必須謹慎,不可看到一個人良心不安、感覺自己很糟糕(這是人按著本性就會有的反應),就以為他一定確認自己有罪(這乃是聖靈的工作),以致在傳福音時,沒有讓人認識「自己有罪,這罪使他們與神隔絕,被神定罪;與神為敵,受神震怒,所以他們的首要之務,就是要恢復與神的關係」這基本真理。

有人也許要問:有什麼外在的表現,可以讓我們確定一個人是「真正確認自己有罪」呢?還是只不過「出於本性的良心不安,或夢想幻滅而厭煩生命」呢?我想到有三個外在的表現,或許能作判斷的標準:

1)「確認自己有罪」基本上是「體認到自己與神的關係不對」。請注意:不只是我們和鄰居的關係不對,或是無法面對自己的良心、自己的理想標準而已。而是和「創造我們的主,掌管我們生命氣息的神,我們每時每刻都必須依靠祂才能生存的上帝」關係不對。如果我們只把「確認自己有罪」定義成一種「需要的感覺」,不加任何說明,是不夠的;因為並不是任何一種「需要的感覺」都可以算是「確認自己有罪」,只有某種特定「需要的感覺」是感覺需要重新與神相交,才算是「確認自己有罪」。所謂「確認自己有罪」就是體認到「以自己目前的處境來看,與神的關係只有棄絕、報應、憤怒、痛苦」;並且體認到「這是一種難以忍受的關係」,因而產生一種渴望:只要能改變這關係,可以不計一切代價,接受任何條件。「確認自己有罪」的重點可以放在「自己在神面前有罪的感覺」或是「自己在神眼中不潔,對祂的悖逆,或是與祂疏離的感覺」;但是它總歸還是一種「感覺必須與神(而不僅僅是跟自己或別人)恢復正常關係」的意識。

2)「確認自己有罪」總是包含「承認自己真的犯了(各種)罪行」,也就是因為在神面前犯下某種特定的錯誤行為,因而產生的有罪感覺;如果人要與神恢復正常關係,就必須轉離這些罪行,除去這些罪行。就像以賽亞會明確承認他在言語上犯過各種罪(賽六5),撒該則承認他訛詐的罪(路十九8)。

3)「確認自己有罪」總是包含「承認自己罪孽深重」:就是感覺自己在神眼中完全敗壞悖逆,並且因此覺得需要有以西結所說的「新心」(卅六26),和主耶穌所說的「重生」(約三3起)──也就是一種道德上的再造。詩篇五十一篇的作者──傳統上認為是大衛在與拔示巴犯罪之後寫的──不但承認了特定的過犯(1-4節),也承認他天性的墮落(5-6節),因而尋求要從這兩種罪孽與污穢裏得潔淨(7-10節)。事實上,要判斷一個人是否確認自己有罪,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叫他把詩篇五十一篇讀一遍,看看他的心是否會說出與這位詩篇作者一樣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