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史鮑爾 (R.C. Sproul) 譯者: 姚錦榮
摘自《神學入門》《Essential Truths of the
Christian Faith》p.143 , 更新傳道會出版
有人說:「當讓良心作你行為的準則。」這是一個很好的建議,但是良心必須知道神的話,並受神話語的管治。如果我們的良心對聖經無知,或是因為不斷犯罪而變得麻木或剛硬了,那麼這種神學觀念便是一個災難。
良心在基督徒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良心是極其重要的,可是我們也必須對良心的功用有正確的認識。
良心常被描述為在人心裏面神的聲音,透過良心,我們的心會對我們的罪行發出控訴,或找出原諒自己的理由。良心有兩個基本要素:⑴察覺事理的對錯;( 2)將律法、規範和條例應用到特定情況的能力。
保羅在羅馬書二章1 5節說 ,神將祂的律法寫在人心裏。人的良心認識那栽植於人心中神律法的啟示。
人類有道德上的責任,去遵循良心而行。違背良心的行為就是罪。馬丁路德在沃木斯會議中,面對那些控告他為異端邪說的宗教領袖時,宣告說 :「我的良心受神話語的驅使 … … 違背良心做事是不對的,也是危險的。」 (註1)
馬丁路德的回答展現了兩個重要的聖經原則。第一,良心會認識神的話,或被神的話所驅使。但良心也有可能受到錯誤的教導,或可能因為不斷犯罪以致麻痺或變鈍了。我們很可能會因為慣於犯罪,或是因為社會對罪的寬容,而窒息了良心的聲音,以致犯罪卻不自責。
另一 方面,如果我們的良心告訴我們,某些事情是不合律法或是罪惡的,即使那些事本身並不是罪惡的,我們若去做也算有罪。凡做自己覺得不對的事就是犯罪,儘管那件事不一 定是邪惡的。保羅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I 4 :23)從這個角度來看,違背良心是不對的,也是危險的。
總結
1 . 良心只有在肯聽從並順服神的話時,才是最佳的行為準則。
2 . 良心是在我們裏面的一個道德聲音,對我們的行為發出控訴,或作出寬恕。
3 .違背良心的行為就是罪。
思考經文:
路 11 : 39- 44;羅2 :12-16;羅 14 :23;多 1 :15
註: 1.Roland H. Bainton, 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 ther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