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高尚的罪 : 直面我們縱容的罪》Respectable
Sins: Confronting the Sins We Tolerate,第二章,pp. 17–21,畢思哲(Jerry Bridges)著/文晉軍譯, 油燈書社,2010。
精神科醫生卡爾 · 門林格爾(Karl
Menninger)在1973年出版的書《罪到底怎麼了?》(Whatever Became of Sin?)中這樣寫到:
「罪」這個一度煊赫的名詞似乎已悄然隱匿。這曾是強烈之詞、不祥之詞、嚴峻之詞⋯⋯,但消失了,幾乎滅跡,意指也不復存在。為甚麼?難道沒有人犯罪了嗎?難道沒有人相信罪了嗎?
為了強化觀察,門寧格爾留意每年國家祈禱日的總統宣言,他發現「罪」一詞在1953年艾生豪威爾總統宣言之後,就不再出現了。而且,總統宣言的原話,還是引自1863年亞伯拉罕 · 林肯號召舉國祈禱的內容!至此,門寧格爾認識到:「我們國家在二十年前就正式停止『犯罪』了(到現在已超過50年)。」
門寧格爾並不孤單,在<甚麼!我?罪人?>(What! Me? A Sinner?)一文中,作者彼得 · 巴恩斯(Peter Barnes)寫道:
二十世紀英國的路易斯(C.S. Lewis)曾說:「我碰到的最大阻礙,是聽眾完全沒有罪孽感。」2001年《新約》學者唐納 · 卡森(D.A. Carson)也評論,在大學裏傳福音最令人洩氣的,是學生大多沒有罪的觀念。「他們很清楚『如何犯罪』,但不知道甚麼構成罪。
這些陳述證實了很多觀察家的看法:罪的全部觀念,在我們文化裏幾乎消失無影。
更不幸的是,罪的觀念在很多教會裏也在漸漸隱退。社會學家瑪莎 · 威藤(Marsha Witten)分析了四十七篇有關浪子回頭(路加福音5:11-32)的講道錄音,講員都是浸信會與長老會的牧者。在《全部赦免》(All Is Forgiven)一書中她寫道:
這些講道如何展現罪的觀念呢?我們發現很多牧師難於傳達罪的含義,這並不稀奇⋯⋯仔細研究又可以看出,「罪」的概念,已通過多種方式,適應了世俗的情趣。講道裏罪的某些傳統印象雖依然存在,但各樣軟化修辭的使用,常緩衝了語言給聽眾帶來的衝擊。
威藤女士在篇末這樣評述眾牧師對罪的處理:「在這種背景下,罪的論述不像是人性墮落的神學洞見,卻像是劃了一條隱形的界限,此端是超越批評的局內之人,彼端是當受論斷的域外之士。」
就此看到,罪的整個概念幾乎在美國文化中完全消失,甚至在很多教會裏變得溫和,取悅於現代情趣。事實上,對罪強而有力的《聖經》用語,已被詞彙王國流放。人不再犯姦淫,只不過有婚外情;企業主管沒有偷盜,而是欺詐。
保守福音派教會又怎麼樣呢?罪的觀念也從我們的思想裏消失了嗎?不,還沒有。但罪在很多方面「指向」了我們文化圈外昭彰的罪惡,如墮胎、謀殺、同性戀、大企業高層主管臭名遠播的商業罪案。我們很容易滿足於責難明顯的罪,而忽視了自己的傳謠、驕傲、忌妒、苦毒、淫慾,甚或保羅稱為聖靈果子之華美特質的缺乏(加拉太書5:22-23)。
有位牧師邀請教會的男士參加禱告會,期待他們會為教會的靈性需求禱告,但所有人,無一例外,都只是為文化裏的罪惡祈求,主要是為墮胎和同性戀祈禱。最後,牧師因他們明顯的自義失望,以著名的稅吏之禱結束:「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加福音18:13)。
那些男士的禱告反映了他們對罪的態度,這種態度在保守福音派的圈子裏同樣盛行。當然,這只是普遍的觀察,的確還有很多令人欣慰的例外。但總體來說,我們顯得更關注社會上的罪惡,而不是聖徒的罪。我們常常縱容我所稱作「可敬」,甚而「可行」的罪,沒有絲毫罪孽感。我們允許舌頭輕易滑出對主內弟兄姐妹的惡語閒言,沒有任何錯的意識。我們銘記遙遠的過犯,珍藏心裏的傷痛,神雖赦免了我們,但我們不願如神那樣赦免。我們高揚起虔誠的鼻子,蔑視社會裏的罪人,失落了「非神憫,我亦不免」的謙卑精神。
當主要宗派任命同性戀者為主教時,我們激憤了,我們滿腔正義的激憤了。而我們的自私、我們的挑剔、我們的焦躁、我們的暴怒,我們為甚麼不為這些哀傷?我們輕易地回答,因社會上昭彰的罪更邪惡,好讓自己脫離責難。然而,神沒有給我們為不同罪規定價值的權利。祂藉著雅各的話告訴我們:「凡遵守全律法的, 只在一條上跌倒, 他就犯了眾條」 (2:10)。 《聖經》難於理解,因為我們常思量的是人的律法和相應的懲罰。但神的律法是天衣無縫的,《聖經》談的不是神的諸多「律法」,好像有很多律法似的, 《聖經》 談的是神的律法, 單一整全的 「律法」。 一個人謀殺, 他就破壞了神的律法。 基督徒說敗壞的話 (就是有可能傷害別人的話)(以弗所書4:29), 亦破壞了神的律法。
第一章裏,我承認了有些罪比另一些更嚴重。我寧願意淫,不去姦淫。然而耶穌說,意淫的時候我心裏已犯下姦淫的罪。我寧願生別人的氣,不去殺他。然而耶穌說,無論是殺人者或向弟兄動怒的人都要接受審判(馬太福音5:21-22)。其實,所有的罪都嚴重,因為所有的罪都破壞了神的律法。
使徒約翰這樣寫道:「違背律法就是罪」(約翰一書3:4)。所有的罪,即使是我們眼中微乎其微的罪,都是違背律法。它不僅破壞了一項命令;更全然無視神的律法,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故意拒絕神的道德律令。在民法的人性價值中,偶爾收到交通違規告票的守法公民,和藐視法律、徹底不顧任何法律的「非法」歹徒, 有著極大分別。 但《聖經》似乎沒有這種區分。 《聖經》不過簡單的說, 罪——所有的罪,沒有分別——都是違背律法。
在希臘文化裏,「罪」的原意是「未中靶心」,就是沒有射中目標的中心。因此,罪就是誤算,或沒有達到目標。這個解釋到今天還有點道理。例如,某人為某罪行真心悔改,真切地尋求得勝的方法,但仍屢次失敗。或他每次都想擊中靶心,但就是辦不到。然而很多時候,我們的罪不在於沒有達到目標,而在於實現慾望的內部衝動。正如雅各所言,「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各書1:14)。流言蜚語,色亂情迷, 我們身陷其中, 因為我們享受罪中之樂。 在那樣的時刻,瞬間愉悅的誘惑,勝過了取悅神的渴望。
罪就是罪。即使是我稱作「聖徒可行的罪」——我們生活中縱容的罪——在神的眼裏都是嚴重的。我們的信仰驕傲、我們的論斷態度、我們對他人的惡意批評、我們的急躁和憤怒、甚至我們的焦慮(見腓立比書4:6);在神眼中都是嚴重的罪。
使徒保羅為了強調因信稱義的需要引用了《舊約》:「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 就被咒詛」(加拉太書3:10)。這就是順服的完美確切標準。從學術的角度看,期末考試考了九十九分,考試仍算失敗。這就好像一篇好的學期論文,因一個誤置的逗號而評為不及格。欣慰的是,保羅進而確保我們, 基督「既為我們[就是所有相信祂是救贖主的人]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拉太書3:13)。但事實依然存在,在生活裏縱容的、看似微小的罪,確實當受神的咒詛。
是的,我們文化裏也許找不到整個罪的觀念了。在很多教會裏,為了讓聽眾好受點,也把罪的問題淡化了。更可惜的是,很多保守信徒對罪的概念,也基本上被「重新定義」為社會上存在的顯著罪惡,結果是個人罪之意識實質上從良心消失了。但罪沒有從神的眼裏消失。所有的罪,我們常縱容的、聖徒所謂高尚的罪;我們急於聲討的、社會上昭彰的罪,都是對神律法的全然無視, 在神的眼裏都是可憎可譴, 都應當受到神的咒詛。
如果這種評論對信徒太嚴厲、太徹底,我要馬上補充,的確還有很多虔敬謙卑的人不在此列。事實上,最能反映聖靈果實的生命,對生活裏所謂可行的罪也最敏感、也最哀傷,這就是悖繆之處所在。茫茫大眾闊論高談社會上的大奸大惡,卻傲慢得不知道自己的罪惡。大多數人活在兩者之間。但重點是不論我們在意識罪的光譜上的何處,所有的罪在神的眼裏都是可憎可譴,都應當接受祂的審判。
必須承認我為社會和福音派描繪了一幅陰暗的圖畫。但神沒有遺棄我們,祂依然是真信徒的天父,是我們的天父,祂正在我們中間作工,呼喚我們悔改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