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6

人的自由与责任

摘录自《救恩出于主耶和华》第一部分第七章 人,上帝的形象
原着:John M Frame   翻校编:刘立国 何新东 陈彪

在前面几章,特别是第一和第二章中,我强调了上帝掌管的主权属性,就是他对万事拥有主权能力。我提到上帝的主权掌管让很多人在思想里引发出一个关于人的自由和道德责任的问题。如果上帝使万事发生,我们怎么可能是自由的呢?如果我们不是自由的,如果上帝掌管我们一切的思想和决定,我们怎么可能对我们所做的负责?我曾答应过要在以后谈论这个问题,现在似乎就是来看这个问题的最佳时机。

首先,圣经讲得非常清楚,我们是在道德上要负责任的行为者。上帝对我们的行动作出奖罚,是按照这些行动是否讨他喜悦。在道德责任和上帝的主权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着张力,或者似是而非的冲突。上帝的王权,上帝的主权,不仅包括掌管这个主权属性,还包括权柄这个属性。对于我们来说,在他的主权之下,这意味着我们是服在他的权柄之下,要受他的问责,所以是要对他负责。

但人的自由是的的确存在的,对于伦理责任来说是很重要的。上帝审判人所行的事情时,他有时候会考虑我们能做什么,我们不能做什么。在路12:47-48我们看到:

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

这里的意思就是,在上帝的审判中,无知是一种减刑的因素。对那些有更多知识,更多资源去作正确决定的人,他的审判就更严厉。换言之,对于那些更有能力做正确的事的人,他要更严厉审判。对那些能力较少的人,他的审判就没有那么严厉。或者我们可以说,对那些有更多自由去做正确事情的人,上帝的审判就更加严厉。

但到底什么是自由呢?如果上帝掌管万事,我们怎么可能有任何的自由?在神学文献的讨论中,存在着三种关于自由的概念。第一种概念经常被称为自由主义。它教导说,人自由的举动根本就不是由任何事情引发的。它们不是由上帝引发的,它们不是由我们的品格引发的。它们甚至不是由我们的愿望引发的;因为如果我们的行动可以完全按着我们的愿望来解释,那么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论,它就不是自由的。如果你做了某些事,这很简单只是因为你要这样做,那么自由主义者会告诉你,这不是一个自由的选择。按照这种观点,自由的选择是完全独立在你的愿望之外的;如果你最强烈的愿望就是在花园里散步,你的自由意志就会反对这种愿望,你就可能会呆在屋子里。按这种观点,愿望可能影响你的最终决定,但如果愿望催逼决定,那么这决定就不是自由的。

我不相信这样的自由。依我看,圣经没有教导这样的自由,而它把我们的经历弄得一团糟。第一,圣经没有倡导这样的自由,甚至没有提到这种自由。确实,正如我们在第一章看到的,圣经教导说,上帝通过掌控我们的品格、思想、愿望和行为,以此控制我们所做的事情,这样圣经就是反对这种自由观的。请记住,圣经不仅教导说上帝掌管我们做的事,而且人的行为是出于我们的心,我们的品格的。如果我们的心是善的,我们的行为就是善的,如果我们的心是恶的,我们的行为就是恶的。自由主义容不下这样的事。

另外,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完全无故自发,并与我们的品格和愿望分割开来的,它就是一种偶然的事故,而不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如果你想在花园里散步,但却留在屋子里面,违背你的愿望,你就是做了你不想做的事。

你为什么会做你不愿做的事?为什么你的行为与你自己的品格,本性和愿望相反?我不知道。这只能是一种古怪,偶然发生的事,是不恰当的,是一种事故。它就像你在睡梦中,或者吸食毒品后做的事情一样,是和一件在道德上负责任的事完全相反的。所以,按照我的判断,自由主义的自由并不是道德责任的基础;事实上,它摧毁了道德责任。

神学家们谈论的另外一种自由的概念被称作是相容论的自由。按照这种观点,人的行为可以是自由,也可以是因故而发的。就算你要做你想做的事,就算它们是由你的性格促成的,就算它们是由上帝预定的,你的行为仍然是自由的。

这种奇怪的被称为是相容论的自由到底是什么东西?它其实根本就不奇怪。很简单,它就是我们做我们想要做之事的能力。这就是在日常说话的时候,我们对自由这个词常用的说法。当我能做凡我要做的事的时候,我是自由的。如果我要去花园散步,我这样做了,那么我就是自由做这件事的。这几乎是和自由主义完全相反的,因为自由主义者会说,如果你想做某件事,你做了,你就是不自由的。

圣经教导说,在相容论的意义上我们是自由的。恶人是自愿行恶,按照他们自己的心愿;类似,义人也是如此。正如我们在路124748看到的那样,有时上帝作出他的审判,是把这种自由考虑在内的。

在这种意义上,人的自由和上帝的主权、上帝掌管我们的选择和决定并不是不一致的。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圣经为什么说我们的选择和行为很重要。我们做错事的时候,我们是因为想这样做而这样做的,因为我们是自由地选择这样做的;为此上帝审判我们,这是合理的。是的,在我们自由的选择背后是他永恒的计划。但是正如一位用泥土造我们的陶匠一样,他有权利判断我们是否达到合他心意的标准。

还有第三种自由的概念,是对神学,对圣经来说很重要的。这就是我们犯罪或行善的自由,我们把它称作道德自由。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圣经没有教导自由主义的自由,圣经预设了相容论的自由,但没有给它下定义,或者直接教导我们这自由。但是圣经非常清楚讲到道德自由。我们是罪的奴仆,耶稣解放我们,所以在他里面我们是“真自由了”(约8:36)。保罗在罗马书68章也告诉我们基督是怎样使我们脱离罪的捆绑,进入上帝儿女自由的荣耀的 ( 8:21)

奥古斯丁和其他人用四个阶段追溯这种解放的过程。第一个阶段是在堕落前的无罪阶段,在当中亚当和夏娃是好的,但是可能犯罪堕落 (按奥古斯丁的拉丁文原话,就是posse peccare)。第二个阶段是因堕落造成的捆绑,在当中我们变为恶,不能行任何的善,不能不犯罪(non Posse non peccare)。第三个阶段,以基督的作为为基础,圣灵重生的工作,这使我们能够不犯罪(posse non peccare),最后是我们活在荣耀中,在当中我们要为善,不可能犯罪(non posse pec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