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7

教會紀律與革除教籍:誰該受紀律處分? 

摘錄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 1784環球聖經公會(2013

基督教所說的「紀律」包括各種牧養、教導和培訓工作;目的是要造就信徒。改革宗神學強調教會紀律的重要性,認為它與傳講聖經和正確施行聖禮,同樣是真正教會必不可少的標記。教會紀律包括一般的勸勉,如鼓勵信徒讀經、靈修、參加崇拜及團契、出於愛心與責任行義和服侍他人(太28:20;約21:15-17;提後2:14-26;多2章;來13:17)。不過,新約聖經也表明,懲罰和處分對教會和信徒的成長扮演著重要角色(林前5:1-13;林後2:5-11;帖後3:614-15;多1:10-14,3:9-11)。

神在舊約時代已創立了懲處制度,而且在經文中明確指出,犯了某些罪的人會受到處分。例如,舊約時代最常見的懲罰是把犯罪的「從民中剪除」(創17:14;出30:333831:14;利7:20-212527,17:49,19:8,23:29,民9:13,15:30),其意義與現代教會的開除教籍一樣。在新約時代,耶穌借著授權門徒捆綁和釋放(意指禁止與許可;太18:18),以及赦免或留下人的罪(約20:23),把處罰的權利賦予門徒。這被稱為「天國的鑰匙」的捆綁與釋放權,最先是交給了彼得(太16:19)。根據改革宗神學,「天國的鑰匙」通常給理解為:門徒無誤地確立教義和執行紀律的權柄。類似的權柄在教會宣講福音,以及在恰當地成立的教會法庭裏也可局部體現出來,唯不能確保無誤。

在改革宗教會裡,禁止領受聖餐屬警戒性質的處分,嚴重者則會被逐出教會,開除教籍,聖經又稱這行動為把人交給「這世界的王」撒旦(太18:15-17;林前5:1-511;提前1:20;多3:10-11)。公開的罪(既是為整個教會所知的罪)要在教會的監督下公開改正(林前5:4-5;提前5:20;參加2:11-14)。根據耶穌的教導,被弟兄得罪的人應該首先私下處理糾紛,希望教會盡可能不用公開譴責那些開罪別人的弟兄(太18:15-17)。

不論是哪一種教會紀律,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守教會的純潔與和睦,並且拯救那些偏離了基督信仰的人。即使是給開除教籍,只要那人向教會領導層表明悔意,教會便會赦免他的罪,再次接受他,讓他參加崇拜和團契(林後2:6-8)。見 《西敏宣言》30;《比利時宣言》32;《海德堡問答》83,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