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改:我該懊悔到甚麼程度?
摘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872環球聖經公會(2013)
馬丁路德在其「九十五條論綱」中的首條宣告:「當我主耶穌基督說:『你們應當悔改』時,祂的意思是希望信徒們畢生致力於悔改。」這個聖經真理的復甦,激發了自從宗教改革迄今歷代的基督徒,關於基督徒生命本質的思考和熱情。
呼召人悔改,是施洗約翰(太3:2)、主耶穌(太4:17)、十二門徒(可6:12)、彼得在五旬節的講道(徒2:38)、保羅對外邦人(徒17:30;26:20)以及榮耀的基督對小亞細亞七個教會中的五個教會講道(啟2:5、16、21-22;3:3、9)中的基本信息。這是耶穌要傳遍全世界(路24:47)之福音信息精要的一個部分,也是回應了舊約先知一直不斷堅持要以色列從他們的迷失中回到神的面前的要求(例如,賽30:15;59:20;耶23:22;25:4-5;結14:6;何11:5;亞1:3-6)。聖經一再強調悔改是信心的工作,上帝藉此向祂子民施行赦罪,重新恢復對他們的恩惠。另一方面,拒不悔改就要走向滅亡之路(路13:1-5)。
信心和悔改是救恩的共同條件(太21:32;可1:15;徒 20:21;參考徒 2:38;3:19;16:31;羅 10:9–10)。兩者都是上帝的恩賜,是重生的結果(徒11:18;腓 1:29;參看約3章裏的神學文章《重生與新生》)—— 有了從罪中釋放得自由的心,願意遵行悔改的命令,相信福音。悔改,不管說成是上帝重生工作的初熟之果(徒11:18;《大要理問答》問答76),還是說成對罪的一個成熟的反應(撒下12:13;代下32:26; 伯42:6),都是上帝的恩賜,它同時伴隨著得救的信心(羅10:9-10)和從聖靈而來的不斷湧流的信靠之心(加5:22~6:1)。一個人若不先在悔改中離棄罪,就不可能在信心中轉向上帝。
神學家常常區分兩種性質的悔改。第一種是不徹底的悔過(attrition),只是承認犯罪當受的懲罰,既缺乏相應地停止其犯罪的誠意,又缺乏求上帝的赦免的信心。不徹底的悔過不是按照上帝的心意真心誠意地痛悔,而是一個自私的動機,來回應實際的或可能臨到的懲罰後果。以掃的例子就是這一種懊悔(創27:30-46)。就如希伯來書的作者評論的,以掃沒有為他的罪悲痛,只是遺憾他失去了他長子的名分(參看希伯來書12:17的註釋)。
另外一方面,痛悔(contrition)是一種真心的悔改(雖然常常不是那麽完全)。它既包含了得罪上帝的懊悔,同時在合適的情況下,也包含了得罪其他人而懺悔(詩51:4;路15:21-24)。由於人類墮落的緣故,人應當有一般的悔罪意識(詩51:3-5),但是無論任何時候犯了特定的罪,人還必須有一個特定的懺悔(例如,撒下12:13;
24:10;路 15:18,21)。這樣正確的認罪,不僅僅是從不順服中回轉過來,而且也是要開始走向積極正確的行動,包括願意作出合宜的補償(出 22:3–14;利 24:18–21;撒上 12:3;太 3:8;路 19:8)。這是大衛禱告時所表白的懺悔,他說:「神啊!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使我裏面重新有正直的靈……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詩51:10、17)如果悔改是從心裏發出來的,上帝就應許赦免我們,恢復我們與祂完全無阻的團契。就像約翰寫的,「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 1:9;威敏斯特信條第15章;《大要理問答》,問答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