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贖之約
誠之編譯自《伯克富系統神學》
轉載自: 聖經神學研究推廣小組
一、 定義:
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是三一上帝的三個位格之間在永恆裡所立的協定。在這個約裡,聖父同意要賜給聖子一群百姓,歸祂自己;聖子則承諾要藉著十字架的流血犧牲,救贖父賜給祂的選民,作他們在恩典之約裡的元首、先知、祭司、君王。聖靈則承諾要受父、子所差,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贖成果施作到選民身上,使他們分別為聖。
二、 聖經依據
A.
救贖計劃始自上帝永恆的旨意或籌算:弗一4-12,三11;帖後二13;提後一9;雅二5;彼前一2。三一上帝在救贖規劃中有不同分工:父是制定者,子是執行者,聖靈是施作者。這必然是出於三個位格間的協議。救贖之約是救恩歷史裡諸約的原型。
B.
聖經不僅指出救恩計劃始於永恆(弗一4,三9、11),更表明這個計劃有約的性質。基督提到祂降臨之前聖父對祂的應許,並一再提到祂從父領受的差遣:約五30、43,六38-40,十七4-12。而在羅馬書五12-21和林前十五22,基督很明顯被視為盟約的代表和元首。
C.
約的元素:立約者,應許,條件。詩二7-9(立約者+應許),其彌賽亞的特性有其他經文的保證:徒十三33;來一5,五5。來十5-7也證明詩四十6-8是彌賽亞詩篇的性質。基督表明祂已經準備好要遵行父的旨意,成為贖罪祭。祂一再論及父交付給祂的工作:約六38、39,十18,十七4。路廿二29的聲明意義尤其重大,按希臘文原文可以直譯為:I covenant [διατ?θεμαι=diatithemai] with you a kingdom as a kingdom was covenanted to me(我父怎樣與我約定一個國,我也怎樣與你們約定一個國)。此外,基督在約十七5索取一個獎賞,而在約十七6、9、24(另參腓二9-11),祂提到祂的百姓和祂未來的榮耀都是父神賜給祂的獎賞。
D.
舊約中有兩節經文把彌賽亞和立約的觀念連在一起:詩八十九3(根據撒下七12-14;來一5證明它是彌賽亞經文);賽四十二6提到耶和華的僕人,但這個僕人不只是指以色列。還有一些經文也提到彌賽亞使用約的語言,論到上帝是祂的上帝:詩廿二1、2,四十8。
三、 在救贖之約中的聖子
A.
聖子要作為「保證」(Surety,來七22;見新譯本;和合本譯為:中保)。在救贖之約中,基督保證要藉著承擔必要的懲罰為祂的百姓贖罪,並為他們滿足律法的要求;祂並要藉著代替怠忽職守的人成為末後的亞當,因此祂也是聖約的元首,代表父神要賜給祂的所有選民。
B.
雖然救贖之約是恩典之約的永恆基礎,而就罪人而言,是其永恆的範本,但是對基督來說,這是行為之約,而不是恩典之約。因為祂必須滿足行為之約的原則,即只有滿足律法的要求才能得著永生。基督是末後的亞當,其功績為罪人贏得了永生。這是祂忠心順服的獎賞,而不是沒有功績的恩典禮物。因為祂是祂百姓的代表和保證,因此他們得以不再受這些要求的約束。工作已完成,獎賞也是配得的,而信徒如今藉著恩典可以分享基督所成就的工作果子。
C. 基督在救贖之約裡的工作要受揀選的諭旨所限定。揀選是指選擇一些人,命定他們要成為在基督裡永恆榮耀的後嗣;而救贖之約是指恩典和榮耀是如何為罪人預備的——按什麼方式,藉什麼途徑。從邏輯上說,揀選先於救贖的籌算,因為基督作為保證,和祂的贖罪一樣,是特定的(只給選民,沒有給其他人)。上帝的揀選完全出於祂的旨意所喜悅的,而不是根據救贖之約裡基督的工作。
四、救贖之約的要求與應許
A.
要求:
父要求子(作為祂百姓的保證和元首,以及末後的亞當),祂要償付亞當和所有父賜給祂的人的罪,也要完成亞當未能完成的,即遵行所有的律法,來為祂所有屬靈的後裔確保永生。這個要求包括:
1.
祂要藉著為女人所生,成為人的樣式(取了人的本性),進入一種暫時的關係裡;祂要成為血肉之軀,帶著所有的軟弱,只是沒有犯罪(加四4、5;來二10、11、14、15,四15)。為了替人贖罪,祂成為人是絕對必要的。
2.
雖然祂作為神的兒子,地位高於律法,卻必須生在律法以下,受律法約束。祂不僅要進入自然界,也要進入律法的刑罰關係和盟約關係裡,以便償付罪的刑罰,並為選民贏得永生(詩四十8;太五17、18;約八28、29;加四4、5;腓二6-8)。
3.
在祂以其功德為祂的百姓贏得赦罪和永生後,會將祂功德的果子施作在他們身上:藉著聖靈大能的運行,赦免他們的罪,更新他們的生命。通過這個作為,祂會確實保證信徒會將他們的生命奉獻給上帝(約十16;約十六14、15,十七12、19-22;來二10-13,七25)。
B.
應許:
父的應許與要求是一致的。所有要執行這個偉大而全面的工作所需要的,祂都應許給了子。
1. 父會為子預備適合作祂帳棚的身體;這身體的一部分是上帝直接預備的,並且不受罪的污染(路一35;來十5)。
2.
父會賦予祂必要的恩賜和恩典,來執行祂的工作,尤其是會膏立祂作彌賽亞(藉著賜給祂無限量的聖靈,此應許特別是在祂受洗時得著了應驗):賽四十二1、2,六十一1;約三34。
3.
父會支持祂執行祂的工作,拯救祂脫離死亡的權勢,使祂摧毀撒但的統治,建立上帝國度(賽四十二1-7;四十九8;詩十六8-11;徒二25-28)。
4.
父會使祂差派聖靈(作為祂完成工作的獎賞),形成祂復活的屬靈身體,並且教導、指引、保護教會(約十四26,十五26,十六13、14;徒二33)。
5.
父會賜給子無數的後裔作為獎賞。這些後裔多得不可勝數,以至於彌賽亞國度最終要由萬國萬民所組成(詩廿二27,七十二17)。
6.
父要把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交付給子,以管理世界和祂的教會(太廿八18;弗一20-22;腓二9-11;來二5-9),並且最終要把未有世界以先,作為神的兒子所有的榮耀(約十七5)賜給身為中保的子。
五、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的關係
1. 救贖之約是恩典之約的藍本。前者是永恆的,後者是在時間裡實現的。前者是父和子立的(作為選民的保證和元首),後者是三一神和在中保中被揀選的罪人立的。
2.
救贖之約是恩典之約堅實而永遠的基礎。如果沒有救贖之約,三一神和罪人之間就不會有任何協議。救贖之約使恩典之約成為可能。
3.
因此,救贖之約使恩典之約生效,因為在前者裡,為後者的確立和執行提供了途徑。只有藉著信心,罪人可以獲得聖約的祝福,而只有在救贖之約裡,信心之路才會被打開。在罪人心中產生信心的聖靈,是父應許給子的,而藉著信心領受生命之道,是由基督所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