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二七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 卷三
卷四1~卷 四
卷 二在基督𥚃對救贖主上帝的認識,這認識首先顯明給律法之下的列祖,然后在福音中顯給我們
第七章律法的賜下,並非轄制舊約子民在律法之下,乃是要培育在基督裡得救的盼望,直到祂來
[2.7.1a] 中保乃為墮落之人而設立
[2.7.1b] 律法指向中保基督
[2.7.2] 律法包含應許在內
[2.7.3] 律法叫我們無可推諉,並且使我們對自己絕望
[2.7.4] 律法中的應許並非毫無意義
[2.7.5] 罪人不可能遵守律法
[2.7.6] 律法的嚴厲要求,除掉我們一切的自欺
[2.7.7] 律法的刑罰功用並不減低其價值
[2.7.8] 律法的刑罰功用,在信徒與非信徒身上
[2.7.9]律法藉著指控,驅使人尋求恩典
[2.7.10] 律法的第二功用: 保護社會脫離惡人的危害
[2.7.11] 律法約束尚未重生的選民
[2.7.12] 即使是信徒,也需要律法
[2.7.13] 凡認為律法對信徒是完全無用的人,其實是錯解律法
[2.7.14] 對信徒而言,律法已被 “廢除”是指什麼意思?
[2.7.15] 律法被 “廢去”是指不再定罪信徒
[2.7.16] 禮儀律
[2.7.17a] 「那有礙於我們的字據」被塗抹了
[2.7.17b] 禮儀律見證人的罪,是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
———
[2.7.1a] 中保乃為墮落之人而設立
神在亞伯拉罕去世大約四百年之後,才頒布律法(加3:17)。從摩西到眾先知的連續見證,我們得知: 律法的頒布,並非要選民以為他們不需要基督,而是要他們專心仰望等候他降臨的日子,甚至點燃他們渴慕他的心願、堅固他們的盼望,免得他們在長久的等待中灰心喪志。這裡所說的「律法」不僅包括十誡(這教導人如何過敬虔、聖潔生活的準則),也包括神藉著摩西所傳的民刑律與禮儀律(敬虔生活的施行法歸細則)。
神吩咐摩西頒布律法,並非要廢去神從前應許亞伯拉罕後裔的福分。反而,我們看見摩西常常提醒猶太人: 這與他們的祖先所立的恩約是白白恩典,並且他們就是這恩約的後嗣。摩西就是神所差派來重新堅立這聖約的。獻祭禮儀非常清楚顯明此一事實。請問: 人獻祭物、焚燒牛犢脂油所散發的臭氣,能使自己與神和好? 用灑水和血的方式,就能潔淨自己的污穢? 從表面看來,這豈不是荒謬的嗎? 簡言之,所頒布的禮儀律,若只按字面解釋,而非作為真理的預表、實體的影兒,則是荒謬至極的。
所以,在司提反的講論(徒7:44)與希伯來書(來8:5)中,都注意解釋並強調: 神對摩西的吩咐,要他照著在山上指示他的樣式,來建造會幕(出25:40)。若這些儀式沒有解釋其屬靈的意義,來引領猶太人,則他們遵行這些空洞無意義的儀式,虔敬之心就必萎縮凋零,就落入像外邦人的宗教儀式一樣愚昧繁瑣。不虔敬的人(就是那些從來沒有熱心追求敬虔的人)無法忍受如此複雜的儀式,必定厭煩。他們不但質問神為何吩咐古人遵循如此眾多的儀式,也藐視這些儀式,取笑為孩童的遊戲。探究其原因,他們毫不注意律法的功用;人若將律法的儀式與其目的分離,則必會定罪律法是毫無意義了。
[2.7.1b]
律法指向中保基督
摩西律法的禮儀是作為預表,其本身顯示: 神吩咐以色列百姓獻祭,並非為了使敬拜他的人忙於地上的儀式。反而是要提高他們的心靈,注意這些影兒所預表的實體。這從 “神的屬性”就可分辨明白: 既然神是靈,他的屬性是屬靈的,唯有屬靈的敬拜才蒙他的悅納,眾先知的許多敘述證明這要點,他們指責猶太人的愚昧;因為猶太人以為獻這祭或那祭,在神眼中是有價值的。眾先知絕不是貶損禮儀律法,反而因為他們是律法的真正詮釋者,所以他們的目的是要用此勸戒,來引導人們的眼睛注意真正的目標,而這目標正是百姓所偏離的。
猶太人所得到的律法,是神的恩典。由此來看,我們可確實知道:
律法並非沒有指向基督。因為摩西教導猶太人,神收納他們為子民的目的,是要他們作祭司的國度歸於他(出19:6)。然而,除非有比動物的血更有效更優越的方式,使他們與神和好,否則他們不能成為祭司的國度(來9:12)。由於罪性罪污的遺傳,亞當所有的後裔生來就是罪的奴僕,極不適合被授予君王的尊嚴,有分於神的榮耀,除非有外來的恩典加給他們,即基督崇高的良善公義。
除非神藉聖潔的元首將他們分別為聖,否則按照他們的本相是如此邪惡污穢可憎, 神不會賜給他們作祭司的權利。因此,彼得恰當的引用摩西的話,教導說: 猶太人在律法之下所預嘗的恩典,已經在基督裡豐滿地顯明出來:「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19)。彼得如此使用這些字詞,乃是表示: 在福音裏蒙基督顯現與拯救的人,比他們的先祖得著更豐盛的恩典。因為神所有的子民,都被賦予祭司和君王的榮耀,所以他們藉著信靠中保,就可以坦然無懼的來到神面前。
[2.7.2]
律法包含應許在內
在此必須提及: 至終在大衛家族中所建立的神的國度,是律法的一部分,包含在摩西的事奉職分中。所以,整個利未支派和大衛的後裔,就如一把兩面鏡子,將基督彰顯在古代子民面前。如上所述,被罪和死亡所捆綁並因自己的敗壞而污穢的人,若不是因為彌賽亞的應許,就無法在神面前做君王和祭司。因此,保羅所說的確是真的: 猶太人在「師傅」的監管之下(加3:24),直到神向以色列人應許的彌賽亞降臨。既然他們尚未親密的認識基督,他們就如軟弱的孩童無法充分明白屬天的事。
這些獻祭儀式如何引領他們歸向基督,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從眾先知許多的見證,可更清楚的看明白。雖然舊約子民天天獻上新的祭物,為要平息神的忿怒,然而以賽亞預言: 彌賽亞一次永遠的獻祭,必贖盡他們所有的罪惡 (賽53:5)。但以理也有同樣的預言(但9:26-27)。從利未支派所指定的祭司,經常進入聖所,然而聖經說: 只有基督是神以鄭重的起誓所選立的,「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來5:6;7:21)。當時祭司的按立儀式是用可見的油膏抹,然而但以理藉異象預言將有另一種膏抹(但9:24)。我們不需引用更多例證,希伯來書作者在第4-11章清楚且充分的指出: 獻祭儀式是影兒,其本身是虛空無用,直到基督的時候來臨。
關於十誡,我們應注意保羅所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保羅又說:「主基督就是那靈」(林後3:17),律法字句本身是叫人死,他賜生命叫人活(林後3:6)。羅10:4的敘述是指: 律法誡命的教導是無法使人得著義,直到基督藉著聖靈使人重生與白白的歸算,將義賜給我們。因此,保羅恰當地說: 基督是律法的成全或總結。律法的軛和重擔是我們無法承擔的,在律法之下勞苦受壓的人,若是沒有主基督的拯救,即使知道神對他的要求也是徒然的。「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加3:19),律法叫人確知自已被定罪,而使人謙卑下來。這是真正唯一能預備人心、使人謙卑尋求基督的途徑,保羅所有的教導都與此一致。保羅與那些邪惡的教師爭辯,他們教導人靠行律法的功勞稱義。所以,保羅為了反駁他們的謬誤,有時必須採用律法的狹義用法。然而,另一方面而言,律法的頒布是在 “以白白恩典收納子民的聖約”中賜下的。
[2.7.3]
律法叫我們無可推諉,並且使我們對自己絕望
為了使人因覺悟自己的罪咎而尋求赦免,我們必須要知道: 道德律對人的教訓,是如何使人更無可推諉。既然律法教導我們何為完全的義,所以我們知道: 完全遵守律法之人,在神面前就是完全無瑕疵的義人。人假若能完全遵行律法,則在天上的審判台前被稱為義人。所以當摩西頒布律法後,就立刻呼天喚地來作見證: 他已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以色列人面前(申30:19)。我們不能否認: 人若完全遵守律法,就必得永生的賞賜。另一方面來說,我們必須省察自己是否滿足神所要求的完全順服,因為藉此完全順服,人能確信他必得永生的賞賜。除非我們確知自己能完全遵守律法得永生,否則即使我們知道完全遵行律法就得永生的賞賜,又有什麼意義呢?
由此可見,律法的軟弱暴露出來(羅8:3)。既然我們之中沒有任何人能遵守律法,我們就都被排除在生命的應許之外,並落在律法的咒詛之下。這裏所說的,並不僅是會發生的,乃是必定發生的。既然律法的要求遠超過人遵守的能力,人是能從遠處望見神所提供的應許,卻無法在這應許上得任何益處。因此,唯一的結論是: 從所應許的良善,人應當更能確定自己的悲慘,既然他與得救的盼望隔絕了,他就確知自己面臨死亡的威脅。另一方面,律法可怕的威脅籠罩著我們,壓迫纏繞的不是我們中的少數人,乃是我們全人類。這些威脅環繞著我們,並且冷酷無情的追趕我們,所以我們從律法所看到的,只有迫在眉睫的死亡。
[2.7.4]
律法中的應許並非毫無意義
我們若只是仰望律法,就只能灰心、迷惘,以致絕望,因為律法定了我們所有人的罪,並咒詛我們(加3:10)。律法原來應許遵守它之人得福,然而卻將我們眾人與此福分隔絕了。你可能會說: 神豈不是以此來愚弄我們嗎? 神顯示了幸福的盼望,又邀請我們且吸引我們仰望之,向我們保證遵行律法者可得此福,然而最後結果是遙不可及,這與愚弄有何不同呢?
答案是: 律法的應許是有條件的,律法要求人完全順服(雖然沒有一個罪人能遵守),然而神賜下律法的應許絕非徒然的。因為藉此我們明白了: 律法的應許是我們靠自己得不到的;唯有神出於他白白的恩典悅納我們,並且我們以信接受神在福音中所賜給我們的這恩典,我們才能得到律法所應許的。所以,律法的應許雖然附帶條件,最終也會成就在我們身上,讓我們清楚知道這是唯獨恩典。神是眾光之父,白白賜下一切給我們(雅1:17);在他豐滿的恩慈之外,又加上律法的應許: 他不拒絕我們的不完全順服,反而供應了我們所欠缺的來滿足律法的要求;他使我們領受律法所應許的恩福,彷彿我們履行了這些條件。其實,是我們的中保主基督替我們履行了。
[2.7.5]
罪人不可能遵守律法
我們已經說過: 罪人靠自己是不可能遵行律法的。在一般人看來,這荒謬的看法。也有神學家咒詛此看法,但是我們必須歸回聖經真理。我們也不應該對所謂的 “可能”作各種繁瑣的辯論。我們直截了當的說,在此所說的 “不可能”是指: 從未發生過;根據神的預定和預旨,將來也不會有。若我們追溯最古老的歷史,沒有任何聖徒(在這取死身體之中,羅7:24),曾經達到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的目標(可12:30)。而且沒有任何人不被私慾困擾危害。誰會否認這一點呢? 有人在愚昧的迷信中崇拜聖徒,幻想聖徒何等的完美聖潔,甚至連天使在純潔上也無法與他們相比! 但是這種幻想,完全背離聖經,不符信徒經歷的事實。除非信徒離開世界、脫離這取死的身體,也不會有任何人能達到此完美聖潔的目標。
關於這點,聖經有充足的證據顯示。所羅門說:「時常......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7:20;王上8:46);大衛也說:「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約伯在多處經文,也確認同樣的觀點(伯9:2,25:4)。保羅所說的,最清楚的表達此真理:「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加5:17)。他以「經上記著: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申27:26)這句話,來證明一切在律法之下的人都被咒詛。顯然他在這裡說明:
沒有人能如此遵行律法,他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實。
聖經所宣稱的一切,都是永恆、必然的真理。反對者聲稱: 若說神對信徒的要求,超過他們自己所能行的,即使有外在恩典幫助也作不到,這是在羞辱神。我們必須指出此說法是無理的刁難,我們承認: 神若願意,他就能將具有必死身體的人,提升到與天使一樣純潔,但神從來沒有,將來也絕不會做任何違反他在聖經中所宣告啟示的事。反對者辯稱神有能力使信徒可以靠自己行律法的要求。我們提出警告: 不可假設神的大能,會違反他所宣告的真理。所以,凡聖經宣告是不會發生的,就是不可能發生的。我們不可容讓人們譏笑辯駁。
如果反對者若願意根據聖經來辯論,我們就要用主回答門徒的話來回答。當主的門徒問他:「這樣誰能得救呢?」(太19:25),主回答說: 「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 (太19:26)。只要我們的肉體還在,我們就不可能以合乎律法、應該的方式來愛神。愛是跟隨認知的,有特定的對象與特定的行動;我們若不首先對神的良善有充分的認識,我們就不可能完全盡心的愛神。如今我們在世上寄居,「彷彿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林前13:12),所以我們的愛是不完全、有缺陷的。只要認清到我們本性中肉體的軟弱,我們必會承認: 在今生我們無法完全遵守律法。保羅在羅8:3更清楚證明此點。
[2.7.6]
律法的嚴厲要求,除掉我們一切的自欺
第一部分是: 道德律表明神的義,即唯一蒙神悅納的義,它警告、教導、使人知罪、最後定罪每一個人自己的不義。因為人都是沉醉於自私自愛而盲目,必須有道德律迫使他明白和承認自己的軟弱和污穢。若人沒有清楚體會到自己的虛妄,就會自大驕傲,甚至瘋狂的相信自己的心智能力;只要他繼續以自己的選擇標準來衡量自己,就絕不會認出自己的無能為力。然而,一旦他開始將自己的能力與律法的嚴格要求相比,他的自信就會下降、不再逞強。不論他從前對自己的能力有多麼了不起的看法,在他面對律法時,很快就感受在重軛下喘息,開始搖搖欲墜,至終跌倒昏厥。因此,人受教於律法之下,得以脫去從前蒙蔽他的驕傲。
人需要從他的疾病 “驕傲”中得痊癒。只要人繼續依據自己的標準來判斷,他就仍以假冒為善代替真義。既然他滿足於自己虛假偽裝的義行,就起來敵擋神的恩典。然而,在他被迫以律法的天平衡量自己的生活後,天平秤出虛幻的義行,就拋棄這一切的假冒。他發現自己遠離聖潔,而且事實上心裏還充滿無數的邪惡,這是他從前以為自己沒被這些罪惡污染。潛伏於人心的貪戀私慾,是如此深入扭曲,甚至使人易於自欺而不察覺他的存在。保羅說得對:「非律法說: 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若律法沒有揭露人心貪慾的巢穴,這貪慾就會暗暗的摧毀這悲慘的人,甚至他對此致命的毒鉤不知不覺。
[2.7.7]
律法的刑罰功用並不減低其價值
律法就像一面鏡子。正如我們照鏡子看見自己臉上的污點,同樣地,從律法的明鏡中,我們也看見自己的軟弱無能,看見我們因軟弱而犯的罪惡,最後看見從軟弱和罪惡而招致的咒詛。因此,當人犯罪墮落後,失去行義的能力,他就陷溺眾罪之中。犯罪之後,咒詛隨之而來。因這緣故,律法所判定我們犯的罪越重,則我們所受的審判刑罰就越重。
使徒保羅所說的就是此點:「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在此他所指的,只是律法的第一功用,就是罪人在重生前所經歷到的。相關經文例如:「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所以律法被稱為「屬死的職事」(林後3:7),是「惹動(神)忿怒的」(羅4:15),是叫人死的。無疑,良心越清楚察覺自己有罪,罪便越發增多;然後,罪人既然因知罪而繼續犯罪,就又加上頑梗悖逆的罪,抵擋賜律法的神。因此,律法只有啟動神的忿怒來刑罰罪人的墮落,因為律法只能指控、定罪、毀滅。若無施恩的聖靈,律法的存在只能定罪和叫人死。
然而,我們這樣說,並非羞辱律法,也絕不是貶損律法的完美優越。假如因為我們的意志有能力完全順服律法、定意遵守律法,則只要認識律法而去行,就足以獲得永生。但是,因為我們的本性是屬血氣和敗壞的,頑梗的敵對神屬靈的律法(羅7:14),也拒絕受律法管教而改正,所以神頒布律法原是叫人過得救的生活(如果有人聽從),至終成為叫人的罪顯多,帶來死亡的結果。既然律法證明我們所有人都是犯罪的人,律法越清楚彰顯神的義,反而就更清楚揭露我們的罪。律法越確切證明永生和救恩的獎賞是依靠義,就越證明罪人的滅亡是確定的。
這些原則不但沒有藐視律法,反而是有價值的,因為更加清楚地證明神的恩典慈愛。由此清楚可見,我們因邪惡和敗壞,無法享受律法所清楚展示的蒙福生活。因此,神的恩典拯救我們就更顯甘甜,因為那是律法之外、不靠律法支持的。神的憐憫將那恩典賜給我們,就更顯為可愛。從此我們認識到: 神永不厭倦施恩,不斷地賜福給我們,賜下新的恩典恩上加恩。
[2.7.8]
律法的刑罰功用,在信徒與非信徒身上
律法的見證,印證了我們所有人的邪惡和定罪,然而這並非為了使我們陷入絕望、全然沮喪、或急速奔向死亡邊緣---只要我們從律法的見證,以正確的方法得益。的確,律法如此使惡人恐懼戰競,但這正是因為他們的心頑梗。對於神的兒女,認清律法有不同的目的。使徒保羅見證: 我們的確被律法審判定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3:19)。他也教導說:「因為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並非為了毀滅眾人或任憑他們滅亡,而是「特意要憐恤眾人」(羅11:32)。
這意思是指: 叫他們放棄倚靠自己能力的愚昧看法,就會明白唯有神的膀臂才能扶持他們、使他們站立;因此,他們赤身空手的來投靠神的憐憫,在這憐憫中得平安,隱藏在其中得庇護,全然倚靠基督的義和功勞。因為神在基督裡顯明他的憐憫,這是向一切以真信心尋求、等候他的人顯明出來。在律法的誡命中,神是公義的主,賞賜完全遵守律法的義人(但我們所有人都虧缺了義),所以他反而是嚴懲惡行的審判主。然而,在基督裡,他的臉光照我們,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憐憫,向我們這些貧窮、不配的罪人彰顯出來(約1:14;林後4:6)
[2.7.9]律法藉著指控,驅使人尋求恩典
律法是訓蒙的師傅,驅使人求告神,呼求他的恩典幫助。當我們嘗試遵守律法的要求,在我們的軟弱中精疲力盡之時,就知道我們何等需要神的恩典。律法的功用在於使人確知自己的弱軟無能,並驅使人求告神在基督裡的拯救恩典。律法吩咐誡命,恩典賜下遵行的力量。神吩咐的是我們自己所不能行的,好讓我們明白應當向神求甚麼。
神頒布律法的目的為要指控你,指控你是要使你懼怕,懼怕使你求告赦免,使你不再幻想倚靠己力。神頒布律法的目的,是使你這自大的人謙卑,要顯示在你裡面沒有行義的能力,並使你這無助、不配、絕望之人投靠恩典。我們應當禱告: “主阿,求你施恩! 求你施恩! 求你吩咐我們作不到的,就是吩咐我們唯有靠你恩典才能行的;因為人無法靠己力來行,如此就塞住各人的口,免得任何人自視過高。求你使眾人降卑,讓全世界的人承認自己,在你面前有罪”。
律法的的第一功用,叫我們知道在神面前有罪。此功用不僅適用在信徒身上,在不悔改的罪人身上也同樣適用。神的兒女,聽從律法的指正,就靠主恩典制勝肉體私慾,歸正更新之後長大成熟。不悔改的惡人因律法的打擊而啞口無言,先是恐懼,然後處於絕望中。他們的良心受律法的巨浪打擊,這顯明神公義的審判刑罰。雖然這審判尚未公開顯明出來,然而藉著律法和良心的見證,他們自己裏面暴露了真相: 他們是罪有應得。
[2.7.10]
律法的第二功用: 保護社會脫離惡人的危害
律法的的第二功用是: 律法帶來刑罰,使人們藉對刑罰的恐懼而受約束不敢放肆,特別是對毫不在乎正直和公義的惡人。他們聽到律法的可怕制裁,受威嚇被迫停止犯罪。他們受約束限制,不是因內心被律法感動影響,乃是如被韁繩勒住,攔阻他們的外在惡行,遏阻他們內心的敗壞,不然他們必會無法無天的放縱罪行。
律法的第二功用,並非使他們在神面前變好或正直。世人因懼怕或羞恥的攔阻,就不敢將內心的意圖付諸實行,也不敢公開吐露自己的私慾狂流。然而,他們仍是不敬畏神,也不順服他。事實上,他們越約束自己,就越是慾火中燒;若不是對律法刑罰的畏懼,他們裏面火熱的情慾,隨時隨地都可能爆發。不但如此,他們甚至邪惡地厭惡律法,並咒詛頒布律法的神。他們想盡辦法要罷黜神,因為無論神吩咐他們行義或刑罰藐視他威嚴之人,他們都無法忍受。所有未重生之人都會感到(有的比較模糊,有的比較清楚): 他們並非被吸引自願遵守律法,乃是被強烈的畏懼所迫,違反己意不敢行惡過分。
雖然如此,這受約束而勉強的外在義行,對於社會治安來說是必須的,神如此安排掌管萬事,以免社會陷入混亂。如果任憑人偏行己路,則社會大亂,如同洪水之前的光景(創6:5)。就連神的兒女,在未蒙召得救及領受聖靈、過成聖生活之前(羅1:4),也是愚昧地放縱肉體的私慾。所以,在他們尚未重生之前,經歷這樣的管教,也是有益的。他們因懼怕神的刑罰而受約束,至少限制其外在的愚妄。雖然他們心思仍未被馴服,並無多大進展,然而他們多少受公義之軛的約束,遭到部分打擊而心靈破碎。一旦他們蒙召時,他們並非完全對律法陌生,也不是未受律法管訓過。所以,律法的第二功用對他們也是有益的。
使徒保羅特別論到律法的此功用:「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他在此表明: 律法就如韁繩,勒住罪人狂暴和無止境的肉體情慾。
[2.7.11]
律法約束尚未重生的選民
保羅說:「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加3:24),可用來說明律法的第一與第二功用,叫人知罪悔改與限制人犯罪。被律法的教訓引領歸向基督的,有兩種人。第一種人是我們已經說到的: 這種人自以為滿有道德、自信自己的仁義,除非先被破碎倒空,否則他們就不會領受基督的恩典。所以,他們藉著律法認識到自己的悲慘,律法使他們謙卑下來,好預備他們尋求他們所缺乏的,即先前所沒有認知的。
第二種人需要韁繩勒住他們,免得他們如此放縱肉體私慾,而完全背離、不再尋求義。這些尚未有聖靈在心中作主的人,有時候其慾火中燒,引發危險放縱心靈,甚至忘記與藐視神。若神沒有以律法約束作為解救辦法,則就會發生。所以,那些蒙神揀選承受他的國的人,在神重生他們之前,叫他們因懼怕而遵行律法,如此來保守他們,直等到神眷顧臨到之日(彼前2:12)。
此畏懼並非貞潔敬畏神之心,如同神的兒女所應有的;然而此畏懼仍是有益的,按照他們的程度,來教導他們學習真敬虔。關於此點,我們有許多證據,無須再舉例。所有曾經對神無知而摸索過的人,都會承認他們經歷過律法的韁繩,約束他們,使他們對神有懼怕與敬畏之心,直到他們被聖靈重生,開始全心全意的愛神。
[2.7.12]
即使是信徒,也需要律法
律法的第三功用,也是主要的功用,因為此與律法本來目的有更密切關係。這是針對信徒,聖靈已經在他們心裏居住和作王掌權。神親自將律法刻在他們心中(耶31:33;來10:16),聖靈感動並甦醒他們,使他們渴慕順服神,然而律法仍然在兩方面使他們獲益。
第一,律法是神教導他們最佳的工具,使他們在每日生活中,更完整的學習主的旨意的性質,這是他們所渴慕熱愛的;律法也使他們確認自己清楚明白主的旨意。這就好像僕人,已經預備好全心全意要討主人的喜悅,必須更小心的探究觀察主人作事的方式,為了要效法主人、順應主人。這是我們信徒義不容辭的神聖使命。每位信徒有此智慧之心,日日藉著律法的教導,必能更清楚明白神的旨意,不斷的更新與長進。
第二,我們身為神的僕人,不僅需要教導,也需要勸戒,所以我們也會從律法獲得這方面的益處: 藉著時常默想律法,被提醒要順服神,被律法所堅固,且從犯罪的滑路上被拉回歸正。聖徒必須在此道路上努力前行,因為不論他們如何熱切體貼聖靈而飢渴慕義,軟弱的肉體總是拖累羈絆,常使他們不能預備好前進。律法對付肉體,就如鞭子對付懶惰頑固的驢,鞭策驢向前作工。即使屬靈人也尚未免於肉體的負荷,律法不斷地鞭策他,不容他裹足不前、原地踏步。
當大衛唱詩篇歌頌律法時,無疑是指律法的第三功用:「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詩19:7-8)。同樣地,「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119:105),詩篇119篇中還有許多經文可證(例如119:5)。律法的此功用,與保羅教導 “律法叫人知罪、定人死罪”並無衝突,因為他所說的並非論到律法對重生之人功用,而是律法本身對人能作甚麼。
詩篇在此所宣告的,是律法偉大的功用: 神要子民誦讀律法來教導他們,而他在他們裏面賜下預備遵守律法之心。他不僅是掌管誡命的教導,也實現伴隨的恩典應許,唯獨恩典化苦為甜。若律法只是強求和威脅,以懼怕來攪擾人心,以恐怖來折磨,則還有比律法更令人反感的嗎? 詩篇作者大衛,特別表明他在律法裏看到中保基督,因為若沒有中保,就毫無喜樂和甘甜。
[2.7.13]
凡認為律法對信徒是完全無用的人,其實是錯解律法
某些無知之人因不明白律法的第三功用
“成聖指南”,就魯莽地拋棄摩西的全部教導,並遠離十誡。因為他們認為若是持守那包含「屬死的職事」教義(林後3:7),則是與基督徒信仰相反。我們當徹底從心中除去這邪惡的觀念!
因為摩西已經精彩的教導: 對罪人而言,律法只能叫人死;然而就聖徒而論,律法應當有更佳更優越的功用。摩西臨終前,吩咐百姓以下的話:「我今日所警教你們的,你們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們的子孫謹守遵行這律法上的話。因為這不是虛空與你們無關的事,乃是你們的生命」(申32:46-47)。
無人能否認律法展現 “義”的完美模範,除非我們不需要任何正確生活的公義法則,否則就絕對不可偏離律法。沒有許多不同的法則,只有一個永存不變的準則來生活。因這緣故,大衛的敘述 “義人終生不斷思想神的律法”(詩1:2),並非只是限於一個時代,乃是適用每個時代,直到世界的末了。
雖然律法所要求的道德聖潔,遠超過我們今世這取死的身體所能達到的標準,然而我們不應該畏懼而遠離律法,也不可拒絕律法的教導。對我們而言,律法不是嚴厲的警官,要求我們完全達到律法的要求,才會滿足。律法乃是要勸勉我們過成聖的生活,指明我們一生努力的目標。律法如此勸勉我們盡本分,是對我們大有益處。若我們在成聖生活的爭戰中不失敗,就好了。事實上,我們的一生是賽跑,跑當跑的路(林前9:24-26)。當我們在跑時,雖然如今我們從遠處望見、向著標竿直跑,然而主必使我們達到成聖的終點。
[2.7.14]
對信徒而言,律法已被 “廢除”是指什麼意思?
律法對信徒而言,有勸勉的功用。律法不是以咒詛約束他們良心,乃是藉反覆的激勵,促使他們脫去懶惰,叫醒他們察覺自己的缺欠。所以,許多人為了要表白他們已脫離律法的咒詛,就說對信徒而言,律法(指道德律)已經廢除了。其實,這並非說律法不再勸勉信徒行善,乃是說律法如今對他們而言,功用與從前不同。律法不再以恐嚇攪擾來定他們的罪、折磨他們的良心。
保羅清楚教導: 對信徒而言,律法的管轄與定罪功用,已經被廢去(羅7:6;8:1),並非指律法的勸誡功用。主耶穌當時的猶太人,一般以為他來了是要廢去律法;主就駁斥他們這樣的看法(太5:17)。猶太人有如此看法,必是有其作為藉口的原因,可能是他們誤解了主的教導;因為所有的錯謬,幾乎都是來自對真理的曲解。所以,為了避免重蹈覆轍,我們必須清楚分辨: 律法中哪些已被廢去,哪些是仍然有效的。
當主耶穌見證說: 「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他充分確認: 他的來臨一點也沒有廢去律法的遵行,因為他來的目的乃是要拯救罪人,挽回人對律法的違犯。所以,藉著基督,律法的教導仍然有效、不可廢去。律法以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裝備屬神的人,預備我們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17)。
[2.7.15]
律法被 “廢去”是指不再定罪信徒
保羅所說的律法的 “咒詛”被廢去,顯然不是指律法的教訓本身,而是單單指其約束良心的力量。律法不僅教導我們,也明確強制執行所命令的,要人必須遵守。人若不遵守,甚至在任何方面有失職守,律法就發出雷厲風行的咒詛。因此,保羅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申27:26)。他所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是指那些不以
“赦罪稱義”為本的人。我們是經由罪得赦免而脫離律法權勢之人。所以保羅教導說: 我們必須從律法的咒詛權勢下得到釋放,否則我們必在其下滅亡。
這咒詛權勢是什麼呢? 就是律法對人嚴厲且致命的要求,不容人絲毫免於律法的極度刑罰,絕不容許任何過犯逃避懲罰。為了救我們脫離這可怕咒詛,基督替我們成了咒詛:「經上記著: 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被咒詛的」(加3:13;申21:23)。並且保羅在下一章說: 「基督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4:4-5),這與加3:13「成了咒詛」意義相同,因為「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4:5),這是甚麼意思呢? 為了要釋放我們脫離這無盡的捆綁,這捆綁使我們良心因恐懼死亡而痛苦不已。同時,我們也要留意: 律法從未失去其真理的權柄,我們總要以同樣的尊敬和順服,來領受律法。這是駁不倒的事實。
[2.7.16]
禮儀律
禮儀律與道德律是不同的情況,獻祭禮儀所帶來的影響並沒有被廢去,而是禮儀的施行被廢去了。基督的來臨終止了獻祭禮儀,然而禮儀律的神聖意義絲毫未受剝奪;反而,基督也贊成並尊榮之。獻祭禮儀對舊約中子民而言,並非虛空,因為禮儀預表基督的死和復活,彰顯其大能與意義。正因這緣故,當基督已經來到,禮儀的施行就廢去了。假若作為預表的禮儀律沒有被廢去,如今我們就不能明白神當初設立禮儀律的目的為何。
所以,保羅為了證明今日遵行禮儀律不僅是多餘的,也是有害的,他就教導我們: “禮儀律是影兒,為了教導我們而存在的,其實底是基督”(西2:17)。由此可見,如今禮儀律被廢去,為要使真理更清楚地照耀出來;因為舊約禮儀原是從遠處且被帕子蒙住,來預表基督,如今基督已經來到,清楚曉諭他自己。在基督死時,「殿裏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因為如今屬天福分的真相已經活生生的彰顯出來,先前所啟示的只是模糊的輪廓而已,就如希伯來書的作者所言(來10:1)。
論到此點,基督也說:「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從此神國的福音傳開了」(路16:16)。這並非說: 舊約的聖徒族長,沒有傳講救恩和永生的盼望,乃是說: 他們從遠處望見這影兒般的輪廓,對照我們今日在完全光照下所清楚看到的實體。施洗約翰解釋了為何神的教會必須越過初期階段:「律法本是藉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1:17)。雖然古時的獻祭是真實應許了贖罪,且約櫃確實保證了神以父親的慈愛對待我們;然而這一切若非根據基督之恩典,則仍舊是影兒。因為唯有在基督身上,人才能看到永恆和完美的實體。
我們要確信此事實: 雖然律法的禮儀儀式如今不再遵守施行,然而在基督來臨後被廢去,就使人更清楚認出在基督來臨之前,它們的功用是如何。基督的來臨廢去了禮儀律的使用,而他藉著獻祭受死,印證了禮儀律的力量和果效。
[2.7.17a]
「那有礙於我們的字據」被塗抹了
使徒保羅說:「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他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2:13-14)。此段經文似乎有點難解,保羅似乎說律法已被廢去,到了我們與律例無關的地步。有些人誤解此段經文,將此 “律例”直接解釋為道德律,他們說神廢去了道德律的嚴厲絕情,而不是道德律的教訓。
另有些人比較謹慎查考保羅的論述,認為此處所指的應當是禮儀律,並指出保羅不只一次使用「律例」此詞。他也如此寫信給以弗所的信徒:「他使我們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律例),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2:14-15)。此處的 “規條”與 “律例”在原文是同一字,毫無疑問的,保羅在此指的是禮儀律,因為他說到 “規條”是指那區分猶太人和外邦人的 “隔斷的牆”(弗2:14)。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是禮儀律,並非道德律(因為外邦人心中也有道德律,羅2:14-16)。因此,將西2:13-14的“律例”解釋成道德律是錯誤的,解釋為禮儀律才是正確的。
然而如此解釋還不夠,並未清楚將保羅在西2:13-14的意思完全表達出來。因為此段經文與弗2:14-15,並非在每一細節上的教導都相同。當保羅要使以弗所信徒確信:
他們被接納有分於以色列子民的團契中時,他教導他們: 從前隔斷他們的障礙如今已經被挪去。這隔斷的牆就是禮儀律的儀式,因為猶太人藉著這些獻祭與潔淨禮儀,被分別為聖歸主,使他們與外邦人有別。
歌羅西書所指的,顯然是更崇高的奧秘,這是誰都看得出來的!
在歌羅西所面臨的問題,有關遵守摩西的禮儀律,因為假使徒妄想唆使基督徒子民來遵行這些舊約規條。然而就如在加拉太書中,保羅將這些討論更深入到核心(其實是回歸起始點),在歌羅西書這裏也是如此。如果所考慮的不外乎“是否必須遵守這些禮儀”,則為何說這些禮儀是「有礙於我們的字據」(西2:14)?
又為何將 “我們蒙救贖”全部放在 “這些禮儀律已被塗抹”的事實上呢? 因此,這經文本身在呼喊,要我們注意其內在的意義。
[2.7.17b]
禮儀律見證人的罪,是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
歌羅西書2:13-14正確的解釋,來自聖經清楚的教導: 猶太人的禮儀,是子民的認罪,而不是真正的贖罪(來10:1;利16:21)。猶太人獻祭所作的是什麼? 以潔淨的祭物替代自己獻上,難道不就是承認自己犯了該死的罪嗎?
他們的潔淨禮儀成就了什麼? 難道不就是承認自己是不潔淨的嗎? 他們如此作,就是不斷地重覆那 “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見證自己的罪惡和不潔。然而不斷見證自己的罪惡和不潔,並不等於從罪中得解救。
因這緣故,使徒保羅說:「既然基督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來9:15),所以保羅稱禮儀律的儀式為「攻擊的字據」(西2:14)是恰當的。這些禮儀攻擊定罪那些遵行獻祭禮儀之人,見證他們的罪。因為藉這些儀式,他們公開見證自己是被定罪和不潔的(來10:3)。
舊約守禮儀律的選民與我們同得救恩,在同樣的恩典有分,並不矛盾。因為他們是在基督裡獲得救恩,並非在這些禮儀上。保羅在西2:13-14將舊約使用的禮儀與基督作對比,因為這些禮儀模糊了基督的榮耀。我們相信: 禮儀本身被稱為 “攻擊人、有礙於人得救的字據”是恰當的,因為 “字據”是法律文件具有約束力,見證當事人的罪狀。
當假使徒妄想捆綁基督教會,唆使信徒再回頭遵行這些禮儀時,保羅據理力爭,深入重述禮儀律的終極目的,警告歌羅西信徒: 假如他們容許自己如此被壓制在禮儀律之下,則會陷落在何等危害中(西2:16)。他們若靠自己來遵行禮儀律,將喪失基督的恩典,因為基督已經作成一次永遠的贖罪,就廢去了那些日日遵行的禮儀律儀式,因那些禮儀只能見證有罪、被定罪,而無法除罪、塗抹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