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与恩典
文 / 约翰•慕理(John Murray)
译 / 乔兰山以妲
引言:恩典系统下的律法
没有哪个主题比“律法与恩典”与福音属性更加关系密切。到目前为止,错谬的发展程度,也是我们福音观念的扭曲程度。一个关于律法功用的错误观念,足以完全毁坏我们对福音的认识;一个关于律法与恩典对立的错误观念,足以拆毁恩典的根基结构与上层建筑。没有什么比这一事实更能证明这点:新约两卷主要的使徒书信中两处最大的争辩就是以律法和恩典为主题。保罗在加拉太书开头所写的话描述了问题的严重性,使我们的注意力一下集中起来:“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我们已经说了,现在又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1:8-9)在保罗写的罗马书中,我们读到同样令人震惊的话:“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我是大有忧愁,心里时常伤痛;为我弟兄、我骨肉之亲,就是自己被咒诅,与基督分离,我也愿意。”(罗9:1-3)是什么问题导致使徒生出如此大有激情的热心和圣洁的忿怒,这种忿怒甚至与旧约咒诅的语言相似?用一句话回答,就是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
道理很简单,如果认为我们蒙神悦纳、被神称义,其中有律法哪怕最小程度的一点贡献,福音恩典就是无效的。问题尖锐激烈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如果我们在任何意义上倚靠行律法被神接纳,那么基督对于我们就是无益的——“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
但我们绝不能认为整个律法与恩典的关系问题就因此解决了,我们必须记住保罗的这一争辩:“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律法与恩典这一主题,不仅关乎律法和恩典的对立,而且关乎律法如何使恩典成为必要,以及恩典如何坚固与肯定律法。我们不仅要热心捍卫恩典的教义不被遵行律法扭曲,还要热心持守律法的教义,以抵制一种扭曲的、虚假的恩典观念。这是在说,当我们说必须捍卫福音不掺杂律法主义、捍卫律法不被反律主义蹂躏时,我们必须赞同那位外邦人的使徒作为恩典福音卫士所作的全部见证。
我们关注的主题其中后一方面要特别引起我们注意:在恩典系统下,律法的位置在哪里?
当今福音派圈子里有一种思维症候群,围绕的观念是这样的:遵守神的诫命与基督徒的自由和自发性不一致,持守(keeing)律法跟律法主义和靠行为称义相近,而不是跟恩典原则相近。任何严肃查考新约的信徒,都不可能接受这种憎恶持守律法的观念。难道主不是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难道祂没有说“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爱里”(约15:10)?是约翰将主的话记录下来,所有使徒中,是约翰满心牢记主的教导与爱的榜样,在他第一封书信中显著地重申这一教训。我们读他的话时,可以察觉到他恳求的温柔:“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约一3:18);“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约一4:7)。但假如我们忽略了约翰对遵行神诫命的强调,就没有领会约翰的信息:“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人若说‘我认识祂’,却不遵守祂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约一2:3-5);“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一3:21、22、24);“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祂了……”(约一5:3)。如果我们对爱神与遵守神诫命的实际关联感到惊讶,那是因为我们忽略了主自己的话,约翰将这话铭记于心:“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约15:10),以及“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约14:21)。至少可以说,主的见证与约翰的见证都表明存在一个不可或缺的互补:爱一定运行在遵守神的诫命上。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就是目光短浅;如果我们对遵守诫命的观念抱有持久的敌意,就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要么是对耶稣的见证充耳不闻,要么就是恶意与之作对。
一、正确理解“(不)在律法之下”
对遵守诫命的反感,很大部分出自对使徒保罗这句话的误解:“……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人显然可以从这段经文找出许多貌似有理的依据,来合理化、坚固这种反感。我们很容易看出,认为信徒有义务遵守神的律法,跟使徒清楚的宣称看似冲突,因为使徒明说信徒不在律法之下。同样的,保罗说,“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3:23),很明显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的束缚到信心显明时就终结了。因此说信徒有义务遵行神的律法,等于是将信徒重新带到束缚之下,这种束缚正是保罗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竭力抵制和驳斥的!“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
1、“不在律法之下”是从罪的权势下得释放
必须领会的是,当保罗在罗马书6:14说“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时,“律法之下”和“恩典之下”之间存在一个最尖锐的对立;并且按照保罗在这一段的本意,这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处在“律法之下”就是处在罪的权势下,处在“恩典之下”是从罪的权势下得释放。那么这里的对立到底是什么,跟我们的问题又有何相关?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确立律法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律法能做什么”,有些方面很明显,有些方面却常常被人忽视。
1)律法发出命令和要求,它宣布神的旨意是什么。
神的律法是神圣洁的要求,为了使人的思想言行与祂的圣洁相一致。我们必须完全,因为神是完全的;律法就是神的完全对我们的要求,以便使我们与祂的完全一致。
2)律法宣布遵行它会得着的嘉赏与祝福。
诫命是叫人活的(罗7:10);人若行律法上的事,就必因此活着(加3:12)。律法不仅宣布公义,而且维护公义。它肯定这一点:人若完全遵行它的要求、达致完全的义,就会有随之而来的称义与生命。只有当人偏离律法的要求,才会导致敌对的审判。
3)人每一次犯罪违背律法,律法都向人宣告定罪的审判。
对于曾经破坏神圣律法的人,律法除了咒诅别无提供。那犯了一条的就是犯了众条:“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4)律法揭露罪并证明人有罪。
律法可以揭露人心最深处隐藏的罪恶,律法是属灵的,作为神的话,律法是活的、大有能力,可以搜寻人心一切的意念和动机(参罗7:14;来 4:12)。保罗在这节经文里所指的正是律法的辨别与搜寻功能:“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律法揭露蒙蔽我们眼目、使我们看不到心灵败坏的自满自义。
5)律法刺激罪,使之更加凶猛恶劣。
律法本身完全不能更新改变堕落的人心,只能强化巩固人心的败坏:“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7:8;参9、11、13节)因此,律法非但不能使我们从罪的奴役下释放或缓解,反而使这种奴役愈加牢固紧迫。律法越多光照我们败坏的内心,我们的思想就越多生出反抗的敌意,律法也就愈加显出肉体的意念是不服神的律,也是不能服。
“律法不能做什么”,隐含在我们所见律法的力所不能及之处。
1)律法不能使触犯它,因此处于它咒诅之下的人被称为义。
律法没有赎罪功能,它不能给予赦罪的恩典,也没有能力使人具备遵行律法的能力。它不知道宽恕罪恶的仁慈是什么,不能提供义来补偿我们的罪疚,没有约束力可以约束我们的任性,没有恩慈可以融化我们的心,使我们有悔改和新的顺服。
2)律法不能减轻罪的奴役,只能强化并巩固罪的奴役。
罗马书 6:14特别针对的正是律法在缓解罪之奴役上的无能。一个处在“律法之下”的人,一个仅有律法的人,一个生命唯独被律法的资源和效力决定的人,是罪的奴仆。一个人越是聪明坚定地委身律法,越是成为罪的奴仆。因此拯救人脱离罪之奴役的救赎,必定来自一个截然不同的源头。
正是在这样的光照下,保罗“恩典之下”的相反表述才显得意义非凡。“恩典”一词涵盖了一切与律法相对、处于救赎之工中的事物。按照保罗的教导,救赎之工包括我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去(罗7:4),信徒是与基督同死、与基督一同复活(参罗6:8)。因此,他们已经来到了一切拯救更新的恩典之下,这救赎恩典浓缩在基督的受死和复活中,体现在那死而复活的主身上。藉着与基督受死的功效和祂复活生命的大能联合,信徒里面如今运行着基督受死与复活发出的大能。保罗“恩典之下”的简短表述暗示的正是这一切论到保罗处理的问题,在律法的功效和恩典的功效、律法的供应和恩典的供应之间存在一个绝对对立。恩典是神主权意旨和大能的体现,不是为了规定人的思想与行为跟神的圣洁保持一致,而是为了将人从奴役他们的不圣洁思想与行为下拯救出来。恩典是拯救人脱离罪的治权,因此是将人从违背律法中拯救出来。
2、“不在律法之下”即不在摩西体系的礼仪律之下
持守福音的纯洁正直,在于持守律法的功能与效力跟福音功能与效力之间的绝对对立。然而尽管这一切都是真实的,也不代表这种对立使得律法对信徒而言不再具有任何相关性。许多福音派信徒在面对神律法的要求时,喊出“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的轻率口号,他们至少要因着保罗的这句话三思:“……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他们的口号倚靠的是保罗的公式,然而这句话出自同一位保罗之口。我们需要仔细查考使徒的这一声明,因为它暗示了保罗在神的律法之下,并且他清楚表达他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这看起来就像跟他在罗马书 6:14所说的截然相反,但不论如何,保罗对哥林多人说的话,足以禁止我们将“不在律法之下”的公式等同于信徒跟神的律法完全不再有任何关系。
保罗肯定地说,他向什么人就作什么人——向犹太人就作犹太人,向律法之下的人就作律法之下的人,向没有律法的人就作没有律法的人。这里有一个反常的对比,他一时的行为好像跟另一时的行为在道德上是相反的,对有些人他作“律法以下的人”(ὡςὑπὸ νόμον),对另一些人他则作“没有律法的人”(ὡςἄνομος)。不仅行为模式的显然对立使我们震惊希奇,而且它们的表述也非比寻常。保罗怎么能说他有时候像一个“律法之下”的人一样行动?他又怎么能说他有时候像一个“没有律法”的人一样行动?不仅仅我们作为读者感受到这种不寻常,保罗自己也料到了可能的问题以及反对。因此他很清楚有必要捍卫两种表述,以防遭到误解。他指着第一个补充说“我虽不在律法以下”;指着第二个说“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
分析这段经文将揭开关于保罗“律法之下”表述的重要真相。当他说对那些律法之下的人他就作“律法以下”的人,他的意思一定不是在罗马书 6:14 表达的意思层面行事为人。那段圣经里,“律法之下”具有受罪奴役的意思,至少具有这种暗示。但保罗在哥林多前书 9:20-21绝不可能是在说他像一个受罪捆绑的人那样行事为人。这种思想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可以完全排除不予讨论。所以保罗必定是照着罗马书 6:14 以外的含义使用“律法之下”的表述,并且到底是什么含义也并不难解。“律法之下”在这里的意思,是犹太人尚未理解基督的死与复活意味着摩西礼仪的终结,犹太人是在这种意义上处于律法之下,因此他们还受摩西体系的礼仪约束。保罗说这些人在律法以下,他不是在考量他们的道德和属灵光景是受罪捆绑的。一切非信徒都处在罪的奴役下,因此照罗马书6:14 的含义,都处于“律法之下”;如此罗马书 6:14“律法之下”的特征就不能作为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章所讲的不同人群的区别特征。因此,后一处经文里“律法以下”的表述一定是指处在摩西体系的礼仪之下。我们不能认为保罗承认救赎启示下的人需要履行摩西的礼仪,他仅仅是在思想:有特定的一群人认为这是他们的义务。并且当他说对这些人就作律法以下的人时,他的意思是他宽容这些人的礼仪和习俗,就是他们认为自己有义务遵行的。
“律法之下”这一表达的含义,为加拉太书3:23 的相同表达带去极大光照:“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前后文使得它的含义很明显,保罗所讲的律法是摩西体系,他在前面经文里这样问:“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他所想的是神给亚伯拉罕应许的四百三十年后设立的体系(参17节),保罗指着那体系说:“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19节)当他在23节说“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时,他是在将摩西体系下幼年时期的训诲与监护,与新约信徒享受的成熟儿子的身份与自由相对比。他不是在将“律法之下”与罗马书6:14的含义等同;他不是在说,也绝不会暗示,曾经处于“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是处在罪的奴役之下,即罗马书 6:14“律法之下”的含义。
同理,保罗在哥林多前书 9:20说他“向律法之下的人作律法之下的人”时,他指的是那些尚未明白新约救赎事件带来的划时代改变的人,以及他以让步的方式使自己的行为与那些认为自己仍受旧体系约束(其实这些约束只是暂时的)的人的偏见、习俗相一致。当他加上这句澄清的话“我虽不在律法以下”,他的意思是,尽管他以合宜方式使自己与这些习俗相适,他并不认为自己有从神来的义务去遵守这些礼仪,他自己并不在律法以下。我们再一次看到,要将罗马书 6:14“律法之下”的含义应用在哥林多前书
9:20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我们如此行,就必须认为保罗是在使自己的行为与处于罪恶奴役下的人一致,这种假设是完全不可能和不可想象的。
3、“在律法之下”意思是他在基督面前处在律法之下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20-21感到自己有必要做出的第二个澄清,跟我们的主题关系更加紧密:“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他在保护自己免遭论断,就是在“向没有律法的人作没有律法的人”时,认为自己豁免于向神的律法和基督当尽的义务。当他说“向没有律法的人作没有律法的人”时,他的意思是在他与这些人的关系中,他并不遵照摩西体系的风俗和条例。这里的“没有律法”是跟同一段落的“律法以下”相对,既然“律法以下”指的是在摩西的礼仪下,那么“没有律法”的意思就是相反,即不遵守这些礼仪。但这种不遵守不能被误解为从一切律法底下脱离,他立刻补充他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保罗向着神不是没有律法,向着基督仍受律法约束。
保罗所说的“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是一个非常不同寻常的表述。这就好像在说他“处在基督的法律下”、“受缚于基督的律法”、“对基督的律法负有义务”。保罗用词的目的不是将神的律法与基督的律法对立,就好像他在说“不是在神的律法之下,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消极句并不是“不在神的律法之下”,而是“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意思是他在神面前处在律法之下,这种“在神面前处于律法之下”,其效用与解释就是他在基督面前处于律法之下。因此,保罗以最明确的语言表明他受基督和神律法的约束。
我们必须得出以下结论:1)一句话说,信徒不在律法之下。在这里,处于“律法之下”跟罪的治权与奴役有关。信徒已经从律法底下得释放(罗7:6),藉着基督的身体已经在律法上死了(罗7:4),因此他已经向着律法死去(罗7:6)。向着律法死意味着向罪死(罗 6:2),罪就不再作他的主了(罗6:14)。2)同时在另一种意义上信徒也不在律法之下,即不在摩西体系的礼仪律之下。律法的监护和约束已经由加略山划时代的十字架事件、基督的复活和五旬节终结。基督已将曾经处于律法底下的人救出来,使他们不加分别地享受儿女成熟无拘束的特权。这个意义下的从律法中得释放,跟前面的从律法中得释放一样都是绝对的。3)此外,信徒还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在“律法之下”:他受神和基督的律法约束,神和基督的律法之所以约束他,主要是因着他与基督的关系。
4、“在律法之下”含义的其他经文依据
第三个结论并非仅从哥林多前书9:21得出,有好几个其他考虑迫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倘若我们更仔细地查考罗马书 6:14和罗马书7:1-6的上下文,那种说保罗认为信徒完全不在律法之下、试图从上述经文找到支持依据的解释,其错谬之处就可得到指正。
1)罗马书 6:14不能从罗马书 6:15分离出来:“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使徒以最强烈的语气否定恩典可以在任何处境下被当作犯罪的通行证,或为罪提供诱因。恩典介入并统管我们,是为了将我们从罪的治权下拯救出来,因此可以建立并促进罪的反面就是“义”。从罪的治权下得救,不会使一个人处于真空或某种中间状态;如果拯救有起始处,就必然也有目的地,这个目的地就是圣洁与公义。保罗在后面经文里发展的正是这种思想,他不只讲了从罪中得救,还讲了得救的积极方面:“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罗6:18;参22节)这里他不仅是说信徒成了义的奴仆,而且是说他们是神恩典作为的对象,因此神将他们跟义捆在一起。如果我们看不到义实在是罪的反面,我们怎能明白义是罪的积极对立面呢?如果罪是违背律法,义就一定是与律法相一致。保罗在这封书信中说神的律法是属灵的,律法的起源与属性都是属神的,是圣洁、良善、公义的,正如颁布律法的那位一样(罗7:12、14);律法必须被当作义的标准,正如它是罪的评判标准一样。
2)如果保罗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遵行神的律法,那他怎能说自己是信徒呢?“……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罗7:16、22、25),罗马书 7:14-25 描绘的冲突和张力造成了解经上极大的困难,这一点已成公认。但显然仍有一点空间留给这一问题:保罗描述他最内在的自我时,他最中心、最根本的自我是与基督的死与基督复活大能联合的自我(参罗6:2-6),他描述自己是喜欢神的律、以内心顺服神的律。这种顺服是一种奴仆式的顺服,是斩钉截铁的委身,然而却不是一种被迫和不情愿的顺服。它是心灵、思想、意志最深处甘心乐意的顺服,是全然的委身,是一种自发的、喜乐的委身。是什么促使保罗呼喊“我真是苦啊”(罗7:24)?保罗在这一段哀叹的局限,不是神的律法加给他的限制,而是不能与律法相一致的局限,即他愿意行善,却行不出来。他哀叹的重担不是律法,而是律法的反面,即他肉体里面与内心的律交战的另一个律(罗7:23)。
3)保罗在同一封书信里向我们提供了律法的确切图景以及什么才是顺服律法,可以雄辩地证明保罗在这段关于他喜悦、顺服神律法的声明里所指的是什么。他在罗马书 6:14紧接的下文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但在罗马书直接关乎基督徒行为的部分,保罗至少提到了四条诫命,这更能带来光照:“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罗13:8-9)我们现在特别感兴趣的是,注意保罗将这些十诫的诫命——他引用了四个——视为与见证基督徒呼召的行为息息相关。重点在于这一事实:爱成全了律法,律法都总结在一句话里:“爱人如己。”但是,如果爱成全了律法,我们必须仍然记住律法是被成全的;如果它们得到成全,就表明它们作为诫命是需要人遵守的;如果它们总结在一句话里,那么这个总结绝不会消除或废止它所总结的事物。试图规避保罗思想的根基前提是徒然的,这一前提就是:十诫立定的律例是信徒行为的准则,这行为就是爱所要求的行为。并且,保罗是在以爱为重点的背景下阐明这些准则,也就更加意味深长:“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8节)
关于律法在恩典范畴内的位置,保罗其他书信给出了同样的观念教训。哥林多教会的处境使得保罗有必要在第一封书信里大量处理伦理问题,在好几处,他呼吁管理教会的人对信徒的错误行为加以谴责与纠正。他借机提醒他们,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保罗列举了一系列罪行,描绘不能承受神国的不义——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林前6:9-10)。保罗的用意是描绘那些不能承受神和基督国度的人其性情和行为特征(参10节)。他实际上是说:“你们这些信徒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你们不能跟任何罪恶任意游戏;作为神国的后嗣,你们的行为也应当相称;你们必须领悟神的国跟世界是本质上相对的。”我们当下最关注的是保罗教训的前提标准,这里的对立正是照着这标准判断。我们需要审视保罗列举的罪恶清单,以便找出这种标准是什么。原来这整个清单背后是十诫的诫命:拜偶像——第一诫和第二诫;奸淫——第七诫;偷窃和勒索——第八诫;辱骂——第九诫,也许包含第三诫;贪婪——第十诫。因此,很显然神国度公义的标准,以及那些活在世上没有神、没有指望的人,其不义标记的判断标准——都是十诫概括的思想与行为准则。保罗疾呼恩典的运行(参11节)应当驱使人具有这些诫命代表的正直。恩典不是使我们豁免于诫命的要求,而是在我们里面建立可以行出这些要求的品格与状态。
如果有人反对说,保罗在同一封书信里给了我们另一个例子,就是他命令人不吃祭过偶像的食物,免得叫软弱的弟兄跌倒,这难道不是照着脱离律法的爱行事吗?这样的反对没有充分仔细地查看经文(林前8章)。诚然,没有律法禁止人吃祭过偶像的食物,保罗在这件事上为坚固、明智信徒的良心自由辩护。世上的偶像算不得什么,只有一位神,除祂以外再无别神;全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是主的。对于有信心的人来说,食物不会因为被拜偶像者祭过偶像就被玷污,他可以存着感谢的心自由领受。然而在特定处境下出于爱心的考虑,坚固的信徒要放弃自由。也许有人要争辩说,这里的爱是完全脱离律法运行,因此是一个例证,表明爱才是人行事的最高标准,不用受律法指引。
仔细查考这段经文可以曝光这种诠释的错误。神律法的神圣与权威是整个处境的根基,为什么明智的信徒在这种处境下要放弃自由?仅仅是因为这具有使软弱弟兄陷入拜偶像之罪的风险,吃祭过偶像的肉会伤害弟兄软弱的良心。换句话说,是致使软弱弟兄违反第一诫的危险:“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如果把这个事实从处境中抽走,使徒的整个争辩就没有意义。律法要求我们自己远离拜偶像,但律法也要求我们爱人如己。因此当我们行事时,一方面我们自己是完全清洁,一方面却知道对另一个信徒而言是犯罪的试探,这个时候爱人如己的命令会驱使我们放弃这种没有爱心、不相称的行为。然而,这却不是脱离律法的爱,而是运行在“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这一诫命的神圣权威之下的爱。
因此,我们有从保罗书信而来的充足证据证明保罗这话的含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对于律法功用和恩典运作之间的对比,保罗这样有力地总结与声明:“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1、27-28)保罗在罗马书随后的章节里充分确立证实了这一主张,然而按着保罗特色,他提前就申明他的结论,即关于律法的无效和恩典的充足的结论。他在这里作出最严厉的警告,律法虽然不能使不敬虔的人称义,但绝不代表律法应该废弃。人们时常从罗马书 6:14得出的推论,应该在罗马书
3:31就被保罗的声明消解;并且罗马书 6:14 的上下文也给出了恩典为什么不会使律法无效的原因。“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律法是属乎灵的”(罗7:14);律法是绝对良善的(罗7:13、16、19、21)。一件绝对良善的事物怎么可能不再与人相关,其神圣性怎么可能丧失呢?
二、正确地理解摩西之约与新约的关系
对于律法和信徒关系的错误观念,很大部分来自于更广义的圣经神学错误,比单单误解保罗在罗马书6:14的话更加庞大。这种错误是对摩西体系与摩西之约跟新约关系的误解。错误观念认为,摩西之约跟亚伯拉罕之约里的应许原则存在尖锐对立,跟新约展露的恩典原则也存在尖锐对立;这种统管摩西之约和摩西时代的对立原则是律法的原则,律法原则跟应许和恩典原则相悖。[2]因此,这种观念认为摩西之约是律法功德的显著代表,与应许和恩典的供应相悖。
我们很容易看出这一针对摩西体系的解释,不仅会影响我们对摩西体系的建构,还将一方面影响我们对亚伯拉罕之约的建构,一方面影响我们对新约的建构;摩西体系将在基本原则和管制原则上都与两者尖锐对立。并且我们在新约发现的律法和恩典之间的对比,会自然而然地被解释为摩西体系和恩典时代的福音之间的对比。换句话说,“律法之下”和“恩典之下”的真实对比,正如在罗马书 6:14和 7:1-4出现的,会被当作摩西之约和新约的对比在历史圣约启示中展开的证据。这种解释已经对解经历史造成极大影响,并且给一些特定经文的解释造成一定投射。我们有必要思考:摩西之约的统管原则是什么?是与恩典相对的律法原则吗?因此跟新约对立?
这种对摩西之约的建构可以生出一堆貌似有理的解释。圣经中第一次提到西乃之约,所用的表述是顺服神的诫命、遵守所立的约:“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人的反应也是一样:“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出24:7)当然,我们可能会说这些不是恩典之约的用词,而是法律契约条款的用词。[3]我们可能要问,顺服的条件怎么能与神向人提供恩典的作为相一致呢?如果恩典取决于我们满足特定的条件,那么自然就不是恩典了。因此可以充分论证说,摩西之约的条件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被放在一个不同的类别。处理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作几点考虑。
1、比较摩西之约与亚伯拉罕之约
1)摩西之约在顺服的条件上并不与亚伯拉罕之约相异。“神又对亚伯拉罕说:‘你和你的后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约。’”(创17:9)神指着亚伯拉罕说:“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使我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都成就了。”(创18:19)在必须遵守圣约、顺服神的话上,摩西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的要求并无什么原则上的不同。
2)摩西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关注的都是与神之间亲密、团契的关系,概括在这一应许中:“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参出6:7;18:1;19:5-6;20:2;申29:13)这是最高程度的宗教关系。如果圣约关注的是这样一种宗教关系,我们就很难想象神的圣洁不会统管与治理这种团契关系、成为继续享受圣约祝福的条件。这样的记录在摩西五经中经常出现(参利11:44-45;19:2;20:7、26;21:8;申6:4-15)。它可总结为两句话:“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利19:2);“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6:5)。神的圣洁要求与祂进入约的关系的人也要圣洁,新约表达了同样原则:“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4);彼得重复旧约的话说“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因为经上记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前 1:15-16;参利11:44;19:2;20:7)。约的团契要求的圣洁,被明确表达为顺服神的诫命。这一切足以证明,约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属灵宗教关系,顺服的要求不仅与它和谐相适,而且还绝对必要。因为约是与神之间的联合与团契,因此才要求人顺服。
3)圣洁(具体表现为顺服)不仅仅是圣约团契的要求,而且本身就是圣约祝福不可或缺的要素,这一点我们必须牢记。以色列得救、蒙召要作圣洁的子民。圣洁被视为圣约祝福的本质,因为圣洁包含在这一事实中:以色列是主分别为圣、归于自己的子民。如果不谈他们被拣选到什么地位中,他们的拣选就没有任何意义。这种圣洁仍然具体体现在对神诫命的顺服上。(参诗19:7往后)
4)具体表现为顺服的圣洁,是圣约关系包含的团契结出果实、达至圆满的手段。例如,这正是利未记 26章的重点,既有积极表达,也有消极表达,既有应许,也有警告:“你们若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诫命……我要在你们中间立我的帐幕,我的心也不厌恶你们。我要在你们中间行走,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3、11-12)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神的圣洁要求人与祂的圣洁相一致,圣洁也是圣约特权的本质要素。圣洁是继续享受约中祝福的条件,也是约的特权实现的手段。圣洁具体表现在对神诫命的顺服上,因此顺服与神圣约的属性完全一致,不顺服与圣约的属性完全相悖,这属性即圣约是与神之间的联合与团契。
2、比较摩西之约与新约
摩西之约里对顺服的要求,与新约福音体系中的要求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新约的核心也在于这一应许:“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新约作为永约其实现的顶点在于:“看哪,神的帐幕在人间。祂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祂的子民……”(启21:3)但我们必须要问:信徒是否一直处于这种关系及祝福中与他们是否遵行神的诫命无关?对恩典教义最危险的扭曲、带来最糟糕的道德属灵灾难的是这种思想,即认为过去的特权不论有多高,均可保障人的安全,与人持守信心和圣洁无关。真相是:福音里的信徒之所以能继续在约和约的特权当中是因为他们持续地实现约的条件,他们持续地处在信心、爱、盼望和顺服中。真信徒必蒙保守到底,直到救恩创始成终;但他们之所以蒙保守,是靠着神的大能、透过信心(参彼前1:5)。“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来3:14)我们承受应许是透过信心与忍耐(参来 6:11-12)。倘若我们“在所信的道上恒心,根基稳固,坚定不移,不至被引动失去福音的盼望”,我们就会圣洁、没有瑕疵、无可责备地被呈现在神面前(西1:22-23)。使徒保罗因着他有天上国民的确据欢喜,他知道有一天基督会将他卑贱的身体改变,使之与主荣耀的身体相似(腓3:20-21)。但是与这一确据并列,作为确据条件的是:“弟兄们,我不是以为自己已经得着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腓3:13-14)保罗很清楚,如果他要从死里复活,那么基督复活的一切大能都必须在他里面运行;并且,他竭力追求“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这也需要基督复活大能的运行(参腓3:10-12)。这是说,目标尚未达成,圣约祝福的顶点不是自动达成的,而是一个过程,透过使徒自己最专注的委身达成。它的达成非但不是与恒忍无关,相反正是透过恒忍,这就意味着最专注地顺服于基督显明在诫命中的旨意。但这并不意味着达致目标靠的是恒忍和顺服的功德,而是透过神所指派的恒忍的手段。顺服是献身基督合宜而必要的表达,这不是工作之约或功德,相反,其起点和终点都是纯粹的恩典。
人之所以有将摩西体系中的顺服跟作工而非恩典联系在一起的倾向,是因为没能看到摩西体系中的顺服要求跟福音的要求是原则一致的。当我们在福音中的律法与恩典关系的光照下重新检验摩西之约的顺服要求(参出19:5-6;24:7),我们就会发现,圣经整体的概念与“行为恩典对立”思路下的构建完全不同。这里的顺服绝不属于“功德的法定范畴”[4],跟新约一样。新约信徒在神面前并非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他内心喜悦神的律,因此可以与诗篇作者一起说:“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终日不住地思想。”(诗119:97)他也不会忘记,那位道成肉身的主、美善的化身,那位至高完美的典范如此说:“我的神啊,我乐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里。”(诗40:8)
[2]参阅本书附录五关于路易斯•斯普瑞•薛弗尔(Lewis Sperry Chafer)的内容,并参阅:《司可福串珠圣经》(Scofield Reference Bible),1115页,1244页往后;查理斯•芬博格(Charles
A. Feinberg):《前千禧年论还是无千禧年论》(Premillennialism or Amillennialism),(大急流城,1936年),126,190 页。问题不在于现代时代论者是否真的认为律法时代有人靠着行律法得救,时代论者会承认,无论什么时代,人都是靠着基督的宝血、透过上帝的恩典得救。按着芬博格的话说:“一切世代的一切福分都可直接追溯到基督的死”(同前,210页)。“保罗在罗马书第四章的争辩是为了使这一真理清晰:神一直都是藉着信心使罪人称义”[202页;参阅:217页往后,以及罗伊•奥德里奇(Roy
L. Aldrich)在《Bibliotheca Sacra》的内容,一月份,1955年,49页往后]。问题是时代论者对摩西时代的建构是否正确,以及认为当时的人也是藉着恩典、透过基督的宝血得救,是否与这种建构相一致。显然,如果这种建构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就必定极大影响着关于摩西时代的观念,而且还影响着关于启示历史的观念,尤其是三个关键圣约中的启示,即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和新约。对现代时代论的批判,参阅:奥斯瓦德•阿里斯(Oswald T. Allis):《预言与教会》(Prophecy
and the Church),(费城,1945年)。关于律法在圣经中的地位,参阅:派翠克•菲尔拜恩(Patrick Fairbairn):《圣经中的律法启示》(The
Revelation of Law in Scripture),(纽约,1869年)。
[3]关于约的概念以及摩西之约也是恩典之约更详尽的探讨,参阅:我的小册子《恩典之约》(The Covenant of Grace),(伦敦,1953年)。
[4]霍志恒(Geerhardus
Vos):《圣经神学,旧约与新约》( Biblical Theology: Old and New Testaments),(大急流城,1954年),143页。书中段落值得引用:“那么,遵守律法并不能作为承受生命的功德,这就很显然了。后一个唯独基于恩典,正如保罗自己将救恩放在恩典的根基上一样。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反对这一观点:认为遵守律法虽然不是领受救恩的根基,却是持守继承特权的根基。这里,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的确存在一个真实关联。但是犹太派基督徒的错误在于,他们推断这种关联必定是功德型的(meritorious),就好像以色列透过遵行律法可以守住耶和华的恩典,因为按照严格的公义来说,这是他们挣得的。真正的关联是截然不同的一种,绝不属于功德的法定范畴,而是属于合宜表现的象征与典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