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十八章的误用
卡森(D. A. Carson)著
我几年前写了一本批判当时「新兴教会」(emerging church)的书,我下笔相当节制,那时新兴教会也还没转变成现今的多样面貌。[1] 这本书篇幅不大,但让我收到一些怒气冲冲、满了苦毒的电邮,严重的程度超过以往,至于部落格的贴文就更不用说了。当然我也收到其它回应,有些表示认同,表达感谢;有些思虑周到,期待对话。不过最强烈的抗议是因为我没有先私下与我在书中批判的对象讨论这题目。我表面上以圣经为理由批判我的弟兄,我自己却没有按照圣经的吩咐,马太福音十八章15~17节讲得清楚而贴切,我却置之不理,我真是个假冒为善的家伙啊!
这类指控显然日渐普遍,而且总是带著一种「好啊,逮到你了」的心态,这心态似乎也在许多部落客和回应他们的人中间酝酿。甲写了一本批判传统基督教的书,认为他们强调信仰告白的做法有些失当之处,这引来一些部落客回应,情绪激昂但论理不足,然后乙写了一个言之有物的贴文回应甲,又引来部落格里一堆人群起攻之,指控乙说:「你有先和甲私下沟通吗?如果没有,你岂不是违反了耶稣在马太福音十八章15~17节的教导吗?」这类反击大同小异,正在流行,方兴未艾。
对此至少有三点必须要说:
(1)马太福音十八章15~17节的上下文所提到的罪是在地方堂会里发生的(这从太十八17的「就告诉教会」可以看出),散布的范围较小。这不是在讲一个广为流传的出版品,存心要使世上各处的人扬弃传统基督教重视信仰告白的精神。后者的罪是公开的,而且已经产生危害,需要有人出来面对,使危害不致继续蔓延,而且同样是以公开的方式这样做。这和「一个基督徒发现一个弟兄有婚外情,就先私下去找他,无法挽回,然后带一两个去找他,仍无法挽回,然后才告诉教会」的情形很不一样。
换一个说法来谈这事:一个人读了马太福音十八章,会觉得其中所讲的罪一开始大家并不知道(这和有人出版一本蒙蔽世人的畅销书不同),比较不公开,只有一两位信徒注意到,但十分严重,除非当事人离弃这罪,否则就要告诉教会。反之,当新约圣经作者要对付假教师的教导时,就换成要提多吩咐所选立的监督「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一9)。
显然我们还可以想出一些今天的状况,乍看可能会让人觉得很伤脑筋,不知该怎么办才是有智慧的做法─或是用前面提到的经文来看这问题,我们伤脑筋的是:因应之道该是马太福音第十八章还是提多书第一章。比方说,一位地方堂会的牧师可能听说他所属宗派的神学院有一位老师,课堂上的教导就他来看已经踰越这宗派的信仰告白,而且其实可能是异端。我们还可以把这推演成一个更亟需处理的状况:如果这位牧师的教会里有些学生在那神学院上课,受这个老师影响。在这位牧师公开质疑这个老师之前,马太福音十八章是否要求他先找这个老师谈谈?
这状况有点棘手,因为在这个状况里,假教师的教导从一方面看是公开的,从另一面看是私下的。说它公开,是因为它不只是私下的个人意见,而是在流传。说它私下,是因为它没有对外出版,而只是在课堂里流传。就我看,这位牧师最好是先和这个老师谈谈,但不是为了顺服马太福音十八章(马太福音十八章其实与这状况并不相干),而只是为了确认这个老师的观点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也许会发觉这个老师没问题,但是被误解了(而每位诚实正直的老师都会努力让自己以后不再这样被误解)。但也有可能这个老师在装假掩饰他的问题,这位牧师可能觉得他需要找这个老师的上司谈谈。不过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其实并不是依循马太福音十八章。在前面的情况,这位牧师找这个老师不是要纠正他,而是要在这个「不那么公开、也不那么私下」的模糊状况,先搞清楚是否真地有问题。
(2) 马太福音十八章里讲的罪,按教会的权柄将是「可以将犯罪者逐出教会」(excommunicable),所谓「可以将犯罪者逐出教会」至少有两个意思:
首先,所犯的罪可能严重到一个地步,教会若要对神对人有所交代,只有决定将犯罪者赶出教会,看他为还没得救(太十八17)。换言之,这罪的严重性使教会可以将犯罪者逐出。从整本新约圣经来看,有三种罪严重到这个程度:重大的教义错谬(如提前一20),重大的道德缺失(如林前五章),一再地分门结党(如多三10)。这些也是约翰一书三个「试验」—即「真理的试验」、「顺服的试验」、「爱心的试验」—的反面。不管怎样,虽然我们不知道马太福音十八章讲的罪是什么,但可以知道这罪严重到一个地步,会使犯罪者被逐出教会。
其次,我们应该是在面对一个「犯罪者真地可以从一个聚集在一起的教会中间被逐出」的状况。换言之,因为犯罪者可以从一个教会的组织里被逐出,我们才说这罪严重到「可以将犯罪者逐出教会」。反之,假设在费城有一个人自称是敬虔的基督徒,却写了一本从某方面来看很反基督教的书。假设在多伦多有一个教会认定这本书讲的是异端。我想这教会可能会公开说这本书内容错谬,甚至是异端,但他们显然无法将这作者逐出教会。当然他们可以公开说不欢迎这作者来他们的教会,但这只是一个徒劳无功的表态,而且可能会有副作用,还不如不做。毕竟这个作者在他自己的教会可能完全没问题,还是被接纳。[2]换言之,这罪就上一段的意义而言是「可以将犯罪者逐出教会」的(假教师的教导可能严重到需要将犯罪者逐出教会),但就这一段的意义而言就不是「可以将犯罪者逐出教会」的了(因为从组织实际运作来看并不可行)。我们要留意,不管马太福音十八章讲的罪是什么,这罪应该就上段和这段的意义而言都是「可以将犯罪者逐出教会」的。重述这一点:不管马太福音十八章所论及的罪是什么,「可以将犯罪者逐出教会」有两方面的意义:这罪必须够严重,才能将犯罪者逐出教会,而且必须由有组织的教会来采取果断的行动。倘若有一样不成立,马太福音十八章就不适用了。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在你出版一本批判某些人的书之前,应该先写信给你批判的那些对象,才是比较明智的做法。我会想到各种情况,有些确实该这样做,有些则否。但这都与马太福音十八章无关。
(3) 前面提到「好啊,逮到你了」的背后还有一点故做正经、发怒失当的味道。如果甲写了一本书,内容认为圣经都是被人修改过再传给我们的,里面有许多错谬,甚至事涉异端,于是乙控告甲。如果有人认为乙是心胸狭窄,对乙嗤之以鼻,但对乙的「论断心态」又宽宏大量,一笑置之,这和智慧根本是两码事。这在那些认为宽容是世上最大美德的人中间或许很能吃得开,但这显然不是基督徒应该称扬的做法。真正的异端是会败坏人的,是很可怕的。它使神受羞辱,使人走错路。它把福音讲成另一种东西,引诱人相信不真实的东西,行出可谴责的事情。当然乙对甲的指控可能根本搞错了,甚至可能扭曲事实。若是这样,我们应该把事实摊开来谈,而不是躲在程序步骤后面开炮。当乙严肃地提出圣经的论点,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评估乙的论点,而不是玩程序的把戏把问题支开,一股脑地误用马太福音十八章。
蒙作者慨允,译自 D. A. Carson, “On Abusing Matthew 18,” Themelios 36:1 (2011), 1-3。英文全文登载在http://thegospelcoalition.org/themelios/article/editorial_on_abusing_matthew_18
[1]
D. A. Carson, Becoming Conversant with the EmergingChurch: Understanding
a Movement and Its Implications (Grand Rapids:Zondervan, 2005)。此书已由美国麦种传道会翻译出版:卡森著,潘秋松等译,《认识新兴教会》(South Pasadena:美国麦种传道会,2007)。
[2]
有些人认为马太福音十八章的「教会」也有「几个地方堂会形成一个教会组织」的意思,对他们来说,还可以往上推到宗派的层级来处理这问题,但我认为这是误解了这段经文的意思。